失业保险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金规章制度

失业保险金规章制度一、失业保险金的定义和目的失业保险金是指在劳动者失去工作后给予其一定期限内的一定数额的生活费,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并为其提供再就业的支持。
失业保险金的目的是缓解失业带来的经济压力,激励劳动者积极找工作,减少失业的社会风险。
二、失业保险金的适用范围1.具备本市户籍或取得长期居住证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居民;2.未满 60 周岁的劳动者;3.有正当理由失去工作,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三、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1.申请人在失业前几个月内已经连续参加失业保险;2.失业人员登记为待业人员并按时到就业服务机构报到;3.申请人已经努力找工作但未能找到,且愿意接受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再就业指导。
四、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1.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国家有关政策确定,根据当地失业率和就业市场情况进行调整;2.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限为一定时间内,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和最近连续缴费月数确定发放期限;3.发放标准包括基本失业金和补充失业金,基本失业金根据个人缴费基数和失业前一段时间工资水平确定,补充失业金则根据家庭情况和就业市场情况进行补充;4.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个月的固定日期。
五、失业保险金的申请流程1.失业人员需要在失业后的期限内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失业证明、社保缴费证明等;2.就业服务机构会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同时提供再就业指导;3.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将被核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领取失业保险金。
六、失业保险金的管理与监督1.失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确保失业保险金的安全支付和合理使用;2.确保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信息真实可靠,防止虚假申请或其他不当行为;3.监督机构对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七、失业保险金的再就业支持1.就业服务机构将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培训等支持,促进其迅速重新就业;2.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间,领取人员需要按规定参加就业培训和指导,并积极配合就业机构的工作。
失业保险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管理制度一、引言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帮助其度过失业期间的困难。
失业保险管理制度对于保障个体权益、促进经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分析失业保险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并对其二级标题进行详细的分析说明。
二、失业保险管理制度的概述失业保险管理制度是指国家为落实失业保险政策,保障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制度安排。
失业保险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如失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失业金的发放、再就业服务等。
1. 失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失业人员的资格认定是失业保险的基础,也是保障制度公平和合理运行的前提。
在资格认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能够享受到失业保险金的待遇,避免对非失业人员的滥用。
2. 失业金的发放失业金的发放是失业保险的核心内容之一,在保障个体生活基本需要的同时,也可以缓解其经济压力,促进就业市场的稳定。
然而,失业金的发放与失业人员的工资水平、工作年限等因素密切相关,对于失业金的合理制定和发放管理是关键。
3. 再就业服务再就业服务是失业保险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服务,帮助失业人员尽快重新就业。
再就业服务旨在提升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增加其再就业的机会,从而实现就业市场的有效匹配,降低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失业保险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失业保险管理制度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进行适当的改进和完善,以更好地发挥其保障和促进作用。
1. 资金来源和管理不够稳定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企业缴费、个人缴费和国家财政拨款等。
然而,由于经济状况的波动,企业经营压力加大和就业形势的变化等原因,使得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和管理存在不稳定性。
因此,应加强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正常运行。
2. 资金分配存在差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存在差异化的问题。
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层次的失业人员,其失业金的发放标准也不同,这可能导致失业人员权益不公平的情况。
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失业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许多国家都得到了广泛实施。
失业保险旨在为失业人员提供经济上的帮助,帮助他们度过失业期间的困难。
在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方面,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失业保险资金的安全、合理的分配和使用,以及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
本文将围绕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展开讨论,重点探讨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资金使用、失业人员的申领流程以及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它主要通过雇主和雇员的缴纳来形成。
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至关重要,它需要建立起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使用程序。
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进行审计和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
失业保险基金的投资也是一个重要环节,需要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确保基金的增值和长期稳定。
二、资金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需要符合一定的规定和程序,主要用于发放失业救济金、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服务等方面。
管理机构需要建立起严格的审批制度和资金使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务实有效,最大限度地服务于失业人员的就业和生活。
三、失业人员的申领流程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救济金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要求,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起简单、便捷的申领流程,并为失业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获得应有的救济金和帮助。
四、管理中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在失业保险业务管理中,可能会出现资金滥用、失业人员权益受损、审核流程繁琐等问题。
对此,管理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基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同时优化申领流程,简化审核程序,提高管理效率。
也可以通过加强对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帮助,提升他们的就业技能和竞争力,减少失业人员数量,减轻基金使用压力。
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它关乎着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也关乎着失业人员的生存和发展。
管理机构需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制度和流程,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失业保险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为广大失业人员提供更好的帮助和保障。
失业保险规章制度条例最新

失业保险规章制度条例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旨在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第二条失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失业保险待遇的制度。
第三条失业保险实行全民参保,由失业人员本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由各级政府、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第五条失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截留或私分。
第二章失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失业人员享有依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
第八条失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
第九条失业人员应当如实申报个人和家庭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失业人员有义务积极寻找工作,接受失业保险部门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就业服务。
第三章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申请失业保险金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证明,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审核。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确定发放的金额和期限。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前往指定的银行领取。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过程中,如有违规操作或有其他不良行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基金使用应当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不得挪用、使用不当或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对于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不当或有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失业保险管理制度细则

失业保险管理制度细则失业保险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失业者提供经济上的援助和帮助他们尽快重新就业。
而失业保险管理制度则是指为了保障失业保险的公平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而制定的一系列具体规则和细则。
下面将对失业保险管理制度的内容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失业保险管理制度规定了失业保险的参保条件和申领手续。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失业保险一般要求劳动者在参保前有一定的工作年限,并且在失业后及时申请失业保险金。
同时,还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明和文件,如劳动合同、身份证明等,以便核实失业情况和确保申领的公正性。
其次,失业保险管理制度对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期限进行了规定。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一般与个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等因素有关。
一般来说,缴费基数越高、缴费年限越长的人,获得的失业保险金就会越多。
此外,失业保险金一般会在失业后的一定期限内发放,以保证失业者在失业期间能够维持基本生活水平。
第三,失业保险管理制度对失业者的就业援助和再就业服务进行了规定。
失业保险不仅仅是提供经济援助,还应提供相应的就业援助和再就业服务,帮助失业者早日重新就业。
这包括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以提高失业者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最后,失业保险管理制度还规定了失业保险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这包括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保障基金的投资和管理,确保基金的可持续性;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失业保险的监督和审计,防止失业保险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综上所述,失业保险管理制度是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涉及多个方面的规定和细则。
通过明确失业保险的参保条件和申领手续,规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期限,提供失业者的就业援助和再就业服务,并建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可以保障失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只有通过制度的规范和完善,我们才能更好地实现失业保险的目标,帮助失业者渡过难关,重返工作岗位,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作出贡献。
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介绍

失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普遍性。
失业保险制度覆盖了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不分部门、行业、所有制、用工形式、家居地区,只要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强制性。
失业保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互济性。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失业保险费的征缴。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但单位缴费比例不得低于1%,不得高于2%,个人缴费比例不得低于0.2%,不得高于1%。
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¹。
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失业保险内控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失业保险内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确保基金安全、合规。
(二)安全性原则:加强基金风险防控,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三)高效性原则:提高经办效率,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四)公开透明原则:加强基金管理和经办业务的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内控管理职责第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保险内控管理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内控管理制度,明确内控管理目标和要求。
(二)组织开展内控管理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内控意识。
(三)对经办业务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制定风险防控措施。
(四)定期对内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五)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内控管理制度第五条失业保险内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基金管理制度:明确基金收入、支出、存储、保值增值等环节的管理要求。
(二)经办业务管理制度:规范经办业务流程,明确经办权限、责任和时限。
(三)内部控制措施:针对经办业务中的风险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四)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和频次。
(五)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内控管理制度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内控管理措施第六条失业保险内控管理措施包括以下内容:(一)加强基金收入管理,确保基金来源合法、合规。
(二)规范基金支出管理,确保基金使用合理、合规。
(三)建立健全基金保值增值机制,提高基金收益率。
(四)加强经办业务的风险识别和评估,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
(五)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内控意识。
(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内控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七条本制度由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失业保险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失业保险工作管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与失业保险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失业保险工作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公平公正,便民高效;(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四)强化监督,严格考核。
第二章失业保险登记管理第四条失业保险登记管理包括失业人员登记、用人单位登记和业务档案管理。
第五条失业人员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地区户籍;(二)已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四)已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在30日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第七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对失业人员登记、用人单位登记等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管和查询。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第八条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
第九条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和求职活动,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医疗补助金:(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住院治疗;(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应当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支付给失业人员。
第四章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第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包括:(一)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指导等服务;(二)开展就业援助,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三)建立就业信息平台,发布就业岗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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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人:时间:失业保险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金来源)(一)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三)滞纳金;(四)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地方财政补贴;(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失业保险登记)凡属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均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在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新建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在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时,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单位按其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在职职工按基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第六条(缴费时间和方式)单位应当每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第七条(失业保险费的列支渠道)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从行政费或者事业费中列支。
第八条(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单位与在职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后,应当告知其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15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妥退工手续.失业人员应当在接到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通知后的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令手续时,应当递交证明本人失业的有关材料.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人员,可以在回到原户籍所在地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第九条(申领的审核)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15日内对其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对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
第十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三)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可以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第十二条(剩余期限的合并计算)失业人员未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
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后又再次失业的,核定其期限时,应当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
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可以自审核确认其具备条件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应当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就业服务机构按月发放。
第十五条(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后重新失业的,可以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一)应征服兵役的;(二)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三)从事有劳动报酬工作的;(四)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第十六条(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二)移居XX的;(三)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当的就业机会的。
第十七条(生育补助金)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申请领取3个月生育补助金。
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同.第十八条(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者患病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的地段医院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但因计划外生育,或者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病的,不得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标准为失业人员因就诊所发生医疗费用的70%。
医疗费用较大、本人及其家庭承担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增加医疗补助金。
第十九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但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死,不得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本市企业在职职工享受的标准确定.第二十条(失业补助金)失业人员虽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1至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但连续工作满1年,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困患严重疾病短期内难以就业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三)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招用的本市农村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返回农村后暂无劳动者收入、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
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生育或者患病的,可以比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领取3个月生育补助金或者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领取的失业补助金标准相同。
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长、年龄大的失业人员除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外,也可以同时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5%.第二十一条(扶持生产资金的领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获准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自行组织就业的,凭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可以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第二十二条(接近退休年龄失业人员的特殊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非因本人主观原因确实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或者因特殊原因确需放宽的,可以申请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其法定退休年龄.继续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标准的80%,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退休)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就业服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定期的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失业补助金;(五)就业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基金的统筹和免税)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失业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二十七条(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就业服务机构所需经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市财政局核定。
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者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失业保险条例》或者《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争议处理)个人因缴纳失业保险费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个人或者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对管理机关违法行为的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不得擅自动用或者挪用。
对违反规定者,应当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视作缴费年限的规定)年10月1日之前在职职工的工作年限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
第三十二条(其他)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其他劳动组织和外省市驻沪办事机构中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的失业保险,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应用解释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三十四条(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