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评估资本吸收的能力,强化资本在经营管理的约束机制,提高资本管理水平,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4年第2号令)、《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银监发【2005】88号)、《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本金包括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及附属资本。
第三条资本管理的目的是确保资本的稳定性和资本质量,通过资本约束强化资产结构管理和风险资产管理,建立良好的资本补充机制,增强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第四条资本管理层级划分为:董事会、经营管理层、责任部门。
—1—一、董事会承担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其主要职责:(一)设定与银行发展战略和外部环境相适应的风险偏好和资本充足目标,审批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确保资本有效覆盖主要风险;(二)审批资本管理制度,确保资本管理政策和控制措施有效落实;(三)监督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全面性、准确性、前瞻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四)审批并监督资本规划的实施,满足银行持续经营和应急性资本补充需要;(五)每年至少一次审批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审议资本充足率管理报告、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听取对资本充足率管理和内部资本评估程序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六)审批公开信息披露内容、披露过程及相关内部政策,定期公开披露资本充足率相关信息,保证报告或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2—(七)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资本管理工作。
二、经营管理层负责资本管理政策的实施,其主要职责:(一)根据董事会资本政策,负责制定资本管理制度;(二)负责制定和完善风险控制制度、方法和手段,控制各项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规避、缓释、降低和分散风险,对重大和突发风险制定应急处理方案;(三)负责建立对资本内部评价机制,定期对影响资本质量各因素进行评估,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依据;(四)负责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及操作程序,报董事会审批;(五)负责流动性管理,制定流动性管理办法,确保流动性目标达到监管要求;(六)负责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并制定资产减值管理办法,确保资产损失准备目标达到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二)2024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二)引言概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二)是商业银行为了规范和管理自身的资本运作,保持良好的资本结构和稳定的资本水平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指导原则。
本文将分为5个大点详细阐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要点和具体措施。
1. 资本运作风险管理1.1 确定资本需求: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的规模、业务结构和风险状况,科学确定资本的总量和构成。
1.2 资本补充计划:商业银行应建立资本充足计划,确保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或发生风险事件时能及时补充资本。
1.3 资本调整机制:商业银行应根据经营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及时进行资本调整,以保持合适的资本水平。
2. 风险敞口监控2.1 风险辨识与预警: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辨识和预警机制,准确评估和识别各类风险敞口,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2.2 风险分类与评估:商业银行应对不同类型风险进行分类,并根据其风险性质、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风险评估。
2.3 风险监测与报告:商业银行应定期监测和报告风险状况,确保上层管理层能够获得及时、准确的风险信息。
3. 资本管理工具3.1 股本管理:商业银行应制定合理的股本政策,包括股本构成、股本募集和股本回报等方面,以实现资本的长期稳定。
3.2 资本补充工具:商业银行可以灵活运用各类补充资本工具,如优先股、可转债等,以满足资本需求和盈利目标。
3.3 内部资本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资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分配、资本分配和绩效评估等,以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和使用。
4. 监管合规要求4.1 资本监管框架:商业银行应遵守国家和监管机构的资本监管要求,包括总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的合规性。
4.2 资本报告及披露: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监管机构报告资本状况,并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4.3 内部合规控制: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合规控制体系,包括资本管理内控、合规审查和风险控制等,确保资本管理符合监管要求和内部规定。
5. 资本管理有效性评估5.1 资本经济学评估: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资本经济学评估,评估资本的经济适应性和效能,以提高资本利用效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阅读感受
在我深入阅读并理解《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后,我深感这部法规不仅充 分反映了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运营情况,还巧妙地融入了国际监管改革的最新成 果,为我国的资本监管制度带来了全面而深刻的完善。
我被这部法规对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的构建所吸引。这种差异化的资本监管 模式,使得资本监管更加贴近银行的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为中小银行降低了合 规成本,提高了监管效率。这样的设计无疑是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实际情况 的深刻理解和灵活应对的体现,同时也为我国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 障。
对于资本充足率未达到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将采取一系列监管措施,包括责令限期整改、 限制业务扩张、限制资产增长等。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银行,监管部门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银行业资本监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该办法的实 施将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保护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将推动中国银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和社会发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读书笔记
01 思维导图
03 精彩摘录 05 目录分析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阅读感受 06 作者简介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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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低于
一级
中国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 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该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资本的定义、构成、 计算和监管要求,旨在引导商业银行加强资本管理,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该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资本的定义,即银行为覆盖风险而持有的自有资金。资本由核心一级资本、 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构成。其中,核心一级资本是最为稳定的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其他一级资本包 括符合条件的优先股、永续债等;二级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贷款损失准备、 从属债务和长期次级债务等。 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实施安全可靠的金融运营,完善金融监管,保障银行客户的利益,商业银行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许可证,依法开展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二章资本金要求第三条银行的净资本金(简称资本金)应当不低于公布标准,并不断维持在该标准以上,满足稳定金融体系的要求。
第四条银行必须符合资本金要求,否则被视为违反本办法,受到许可证的处罚或吊销。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五条银行必须健全和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识别,不断深化风险体系,并实施有效和及时监控,发现不良风险及时采取制止、降低和损害最小化措施。
第六条银行应当按照公布标准要求对业务系统和结巴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落实各项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不断优化风险监管力度,并及时披露风险状况。
第四章资产负债管理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要求,按照新发行、流动性补充、调整等方式依据市场实情动态管理和及时更新资产负债表,实现资产负债比率、流动性比率和效率比率的一致性。
第八条银行应当将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有机结合,检查管理和控制不良类型形态,以防止大规模调整,合理控制资金流动性,确保有序发展。
第九条银行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加强银行资本管理,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定期报告资产负责和风险信息,实施监测检查。
第十条对银行存在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掌控和处罚,发现有关违反行为的,立即收缴相关证据拒不改正的,并可处以罚款,做出必要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和客户服务能力,保护储户权益,根据《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商业银行的全部资本管理活动,包括资本的构成、计算、监管等各个方面。
第三条商业银行在进行资本管理活动时,应当遵循“风险控制、合规经营、客户至上”的原则,注重资本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加强对资本的监督和管理,切实保障储户权益和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第二章资本的构成和计算第四条商业银行的资本应当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份。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和其他资本工具;附属资本包括优先股、次级债等。
第五条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具体包括以下方面:(一)实收资本应当是永续性的股本,即不能转换、不能回购;(二)其他资本工具应当是可转换债券等股权相关工具;(三)优先股、次级债等附属资本工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监管规定。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资本计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核心资本的计算方法包括实收资本和其他资本工具的加权计算;(二)附属资本的计算方法包括优先股、次级债等相关工具的加权计算;(三)商业银行的总资本应当是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总和。
第三章资本监管第七条商业银行在进行资本管理活动时,应当加强资本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具体包括以下方面:(一)建立健全资本管理制度,包括资本计算、资本充足率、资本补充等方面的制度;(二)进行资本计算和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资本不足问题;(三)对资本充足率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保障资本充足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向监管部门和公众披露资本情况和变化情况,保持透明度和公平性。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监管部门将根据《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公开暴光违法行为。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2]1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645fda5dbe23482fb4da4c8b.png)
公文名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文号:银监会令[2012]1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令[2012]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1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二○一二年六月七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
法》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23.11.01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则,推动银行强化风险管理水平,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资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资本办法》立足于我国商业银行实际情况,参考国际监管改革最新成果,全面完善了资本监管制度。
《资本办法》由正文和25个附件组成,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使资本监管与银行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降低中小银行合规成本。
二是全面修订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包括信用风险权重法和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以及操作风险标准法,提升资本计量的风险敏感性。
三是要求银行制定有效的政策、流程、制度和措施,及时、充分地掌握客户风险变化,确保风险权重的适用性和审慎性。
四是强化监督检查,优化压力测试,深化第二支柱应用,进一步提升监管有效性。
五是提高信息披露标准,强化相关定性和定量信息披露,增强市场约束。
《资本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指导商业银行做好《资本办法》实施工作,发挥资本要求对商业银行资源配置的导向性作用,引导银行优化资产结构,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以高质量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确保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维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并披露其资本充足率。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负责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和披露第五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第七条风险加权资产,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按照一定的权重进行计算的资产。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规定的方法,计算其资本充足率。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银监会提交其资本充足率的计算结果和有关资料。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其资本充足率及其计算方法。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银监会应当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配合银监会的检查和抽查,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资料。
第十三条银监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结果和经营情况,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商业银行增加资本、减少风险加权资产、限制资产增长等。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的,银监会可以要求商业银行制定整改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标准。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和披露资本充足率的,银监会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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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评估资本吸收的能力,强化资本在经营管理的约束机制,提高资本管理水平,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4年第2号令)、《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银监发【2005】88号)、《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本金包括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及附属资本。
第三条资本管理的目的是确保资本的稳定性和资本质量,通过资本约束强化资产结构管理和风险资产管理,建立良好的资本补充机制,增强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
第四条资本管理层级划分为:董事会、经营管理层、责任部门。
一、董事会承担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其主要职责:(一)设定与银行发展战略和外部环境相适应的风险偏好和资本充足目标,审批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确保资本有效覆盖主要风险;(二)审批资本管理制度,确保资本管理政策和控制措施有效落实;(三)监督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全面性、准确性、前瞻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四)审批并监督资本规划的实施,满足银行持续经营和应急性资本补充需要;(五)每年至少一次审批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审议资本充足率管理报告、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听取对资本充足率管理和内部资本评估程序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六)审批公开信息披露内容、披露过程及相关内部政策,定期公开披露资本充足率相关信息,保证报告或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七)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资本管理工作。
二、经营管理层负责资本管理政策的实施,其主要职责:(一)根据董事会资本政策,负责制定资本管理制度;(二)负责制定和完善风险控制制度、方法和手段,控制各项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规避、缓释、降低和分散风险,对重大和突发风险制定应急处理方案;(三)负责建立对资本内部评价机制,定期对影响资本质量各因素进行评估,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依据;(四)负责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及操作程序,报董事会审批;(五)负责流动性管理,制定流动性管理办法,确保流动性目标达到监管要求;(六)负责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并制定资产减值管理办法,确保资产损失准备目标达到监管要求。
三、责任部门负责落实各项风险管理办法、措施,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风险控制实施细则;(二)负责监控日常资本质量状况,定期对资本质量情况进行分析。
(三)贯彻落实董事会、经营管理层资本管理政策,按照政策要求调整风险资产结构,提高资本利润率与资产利润率水平。
(四)负责监测风险资产及各项资本充足水平,提出提高资本充足水平的建议。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商银行资本金管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遵循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资本管理的目标第六条资本管理的总体目标是确保资本质量,增强资本吸收风险的能力。
将杠杆率、流动性管理、贷款损失准备管理纳入资本管理目标,以增强资本管理的系统性。
第七条资本管理目标。
一、资本充足目标总体目标应达到监管要求二级水平以上,当某一指标达到风险预警线时,采取补充资本等措施提高资本充足水平。
其中:(一)资本充足率最低为%(含储备资本%),力争保持15%以上。
某一时点达到%时,设为风险预警线;(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为5%,力争保持7%以上。
某一时点达到5%时,设为风险预警线;(三)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为6%,力争保持8%以上。
某一时点达到6%时,设为风险预警线;(四)杠杆率最低为4%,力争保持6%以上。
某一时点达到4%时,设为风险预警线。
二、资本构成(一)核心一级资本核心资本是金融机构可以永久使用和支配的自有资金,核心一级资本包括:1.合格的实收资本或普通股;2.资本公积,应进行以下调整:(1)扣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股权类和债券类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净利得;(2)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为净利得的,应扣除;为净损失的,应加回;(3)现金流套期有效部分中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累计为净利得的,应扣除;为净损失的,应加回;(4)扣除固定资产重估储备(不包括非自用不动产);(5)扣除将可转换债券中可转换权分拆确认为权益的部分。
2.盈余公积;3.一般风险准备;4.未分配利润,应进行以下调整:(1)扣除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累计净利得(考虑税收影响后);(2)若使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部分为净利得的(考虑税收影响后),应扣除;为净损失的(考虑税收影响后),应加回;(3)扣除当期利润中预计分配但实际尚未分配的利润。
5.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二)一级资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
其他一级资本包括:1.合格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2.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三)资本一级资本+二级资本。
二级资本包括:1.合格的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2.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我行采用权重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超过150%贷款拨备覆盖率的部分)计入二级资本,但计入部分不得超过对应贷款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3.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股权类、债券类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净利得的50%;5.固定资产重估储备(不包括非自用不动产)的70%;6.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累计净利得(考虑税收影响后)。
三、杠杆率(一)杠杆率为一级资本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
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为基数资本充足率所采用的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资产我行主要是表内各项资产在扣减针对该项资产计提的准备后,计入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
(二)我行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向股东披露杠杆率信息。
披露信息包括杠杆率水平、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等。
四、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计算公式资本充足率=(总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杠杆率=[核心资本净额/(表内总资产+表外业务-无条件可撤销承诺)]*100%第八条资本扣减项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商业银行应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以下项目:(一)商誉;(二)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三)非暂时性因素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四)贷款损失准备缺口,包括:采用权重法计算贷款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相应贷款损失准备低于150%贷款拨备覆盖率的缺口;(五)与资产证券化销售相关的收益;(六)养老金资产抵扣递延税负债后的净额;(七)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的股票;(八)银监会认为需要扣除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风险资产的计量和监测第九条风险资产的构成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第十条风险资产的计量一、信用风险资产的计量(一)信用风险资产的计量采用权重法。
权重法下各类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以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见附表1。
(二)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银行账户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与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之和。
1.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各类表内资产扣除相应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或减值准备后,与对应风险权重的乘积。
2.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表外项目名义本金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后,乘以对应信用转换系数,获得等同于表内资产的风险资产,再按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规则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二、 市场风险资产的计量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考虑我行经营实际及管控风险的能力,本着控制风险的原则,我行不得持有为交易目的或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的风险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
三、操作风险资产的计量(一)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为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倍,即: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二)本着审慎的原则及稳健的财务政策,我行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以总收入作为其操作风险暴露指标,并应按照以下公式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1n BIA GI K nα-∑⨯=其中:K BIA为商业银行用基本指标法计算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GI为过去三年中每年正的总收入,总收入为净利息收入和净非利息收入之和。
总收入范围参照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n为过去三年中总收入为正的年数;α为18%。
第十一条风险资产的监测一、风险资产管理职责(一)本行经营董事会负责制定风险资产管理相关政策。
(二)经营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政策,并制定相应的风险资产管理制度。
(三)合规风险部门负责风险资产日常管理、计量与监测;财务部门配合合规风险部门做好风险资产日常监测工作,并与合规风险部门共同拟定风险管理政策、稳健的财务政策,报董事会审批。
(四)其他部门为风险资产管理政策执行部门,按照我行制定的风险资产管理政策要求,调整资产结构,加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管理。
二、风险资产监测(一)风险资产的监测风险监测分为总量监测、分类监测和单项资产监测。
1.风险资产的总量监测。
总量监测指按照风险资产管理按照权重法计算的表内外资产加权风险资产、按基本指标法计算的操作风险加权风险资产之和。
由于我行没有涉及市场风险相关资产业务,因此市场风险加权风险资产暂不计算在内。
2.风险资产分类监测。
分类监测是指对风险资产按照不同类别进行监测,可分为现金类、信贷类、非信贷类及表外资产等。
分类监测的目的旨在分析不同类别的风险资产对资本的影响程度,以调整分类风险资产结构。
3.单项风险资产监测。
单项风险资产监测是指对某一项比较重大、并对风险资产总量和资本影响较大的资产进行监测,目的是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降低出现损失。
(二)风险资产监测频率。
风险资产总量按季监测。
每季度末,根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加权风险资产,为加权风险资产分析及决策提供依据。
三、风险资产监测分析与报告(一)分析与报告的内容风险资产分析是指是指依据风险监测结果,合规风险部门、财务部门对风险资产进行分析,并提供书面报告。
为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提供调整资产结构、制定稳健的财务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分析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 加权风险资产总体情况,构成及计算过程;2.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充足率变化情况;3. 加权风险变化情况及对资本的影响;4.存在的问题及管理建议。
(二)分析报告的报送分析报告按季进行分析,季度报告报送经营管理层,经营管理层认为有必要报送给董事会的,同时抄送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