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庭质证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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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证据质证有哪些技巧

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证据质证有哪些技巧

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证据质证有哪些技巧
1.询问证人身份和背景信息:在证据质证开始之前,律师可以先询问证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和背景,这样可以帮助律师更好地了解证人的立场和动机。

同时,询问证人的身份信息也是对证人进行交叉审问的准备。

2.引导证人回忆:律师可以通过提问的方式引导证人回忆案件发生时的细节和关键时刻。

通过具体的问题,律师可以让证人复述事件的经过,以便法庭听众更好地理解案件的情况。

3.进行直接证据质证: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证明被告无罪或辩护主张成立的证据。

律师可以通过质证对方的证人或提出物证,向法庭证明被告的无罪或辩护主张。

在质证时,律师需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通过证人或物证的证言来支持被告的辩护观点。

4.进行间接证据质证: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事实的证据,但可以通过推理和合理的推断来证明一些事实。

在质证间接证据时,律师需要通过证人的证言和其他相关证据来建立证据链,以证明被告的无罪或辩护主张。

5.质证对方证人的不可信性:如果对方的证人存在虚假陈述、矛盾的证词或毫无根据的证词,律师可以通过质证对方证人的不可信性来削弱其证词的可信度,并支持被告的辩护观点。

6.引用先前的证词:如果对方的证人之前作出过与当前证词矛盾的陈述,律师可以通过引用先前的证词来展示证人在不同场合下的不一致性和不可靠性。

8.使用物证:物证包括物品、文件、照片等与案件相关的实物。

律师可以通过质证物证来支持被告的辩护观点,并向法庭展示与案件相关的实物证据。

刑事案件质证意见技巧

刑事案件质证意见技巧

刑事案件质证意见技巧一、前言在刑事案件中,质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通过质证,可以使法官对案件的真相有更深入的了解,从而作出更公正的判决。

因此,律师在质证环节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一些刑事案件质证意见技巧,以帮助律师更好地完成自己的工作。

二、质证前的准备工作1.熟悉案件材料在进行质证前,律师必须对案件材料有足够的了解。

只有充分了解案件材料,才能在质证时提出合理、具体、详细的问题。

2.准备好相关证据律师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准备好相关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录音录像、物品等等。

准备好这些证据可以让律师在质证时更有说服力。

3.制定详细的质证计划根据案件情况和所掌握的材料,制定详细的质证计划,并列出需要询问当事人或其他人员的问题清单。

三、具体技巧1.询问问题要具体、明确在质证中,律师需要提出具体、明确的问题。

这样可以让当事人或其他人员回答更加准确、详细,同时也有利于法官更好地理解案件。

2.注意提问方式律师在提问时要注意提问方式。

例如,在询问证人时,可以采用开放式问题,让证人自由发挥;在询问被告时,则需要采用封闭式问题,以控制被告的回答。

3.掌握好质证节奏在质证中,律师需要掌握好质证节奏。

不要过于急躁或过于缓慢,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质证节奏。

4.注意语言表达律师在质证中需要注意语言表达。

语言表达要准确、简洁、清晰,不要使用含糊不清的词语或句子。

5.注重细节在质证中,律师需要注重细节。

例如,在询问当事人时,可以先询问一些简单的问题来建立信任关系;在询问证人时,则需要对其身份进行确认等等。

四、总结刑事案件质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律师在进行刑事案件质证时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掌握好质证技巧,才能更好地完成自己的工作。

希望本文介绍的技巧能够对律师们在刑事案件质证中有所帮助。

法庭证人的质证和反质证技巧

法庭证人的质证和反质证技巧

法庭证人的质证和反质证技巧在法庭上,证人的质证和反质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它们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

质证是指律师或法官对证人进行询问,以获取相关证据和信息。

反质证则是对对方证人的证词进行质疑和驳斥。

本文将探讨一些质证和反质证的技巧,帮助律师和法官在法庭上更好地处理证人证词。

一、质证技巧1. 提问方式:在质证证人时,律师或法官应该采用开放性问题和封闭性问题相结合的方式。

开放性问题可以引导证人提供详细的信息,而封闭性问题则可以确保证人回答问题的准确性。

2. 逐步引导:律师或法官在质证证人时,应该逐步引导证人回答问题。

从简单的问题开始,然后逐渐深入,以避免证人困惑或混淆。

3. 控制证人:律师或法官在质证证人时,应该保持对证人的控制。

通过提问的方式,引导证人回答自己想要的答案,并防止证人偏离主题或故意回避问题。

4. 重复确认:在质证证人时,律师或法官应该重复确认证人的回答。

这样可以确保证人的证词的准确性,并为后续的反质证做准备。

二、反质证技巧1. 提出质疑:在反质证时,律师或法官应该提出对证人证词的质疑。

通过引用其他证据或逻辑推理,质疑证人的证词的真实性或可靠性。

2. 引导矛盾:律师或法官在反质证时,可以通过提问的方式,引导证人自相矛盾。

如果证人的证词与其他证据或事实相矛盾,那么可以进一步质疑证人的可信度。

3. 指出偏见:在反质证时,律师或法官可以指出证人的偏见或利益关系。

如果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那么证人的证词可能不客观或可靠。

4. 强调记忆不可靠:律师或法官在反质证时,可以强调证人的记忆可能不可靠。

通过提问证人记忆的细节或与其他证据相比较,质疑证人的证词的准确性。

三、注意事项1. 尊重证人:在质证和反质证过程中,律师和法官应该尊重证人的权益。

不应该使用威胁、恐吓或侮辱的方式对待证人。

2. 控制情绪:在法庭上,律师和法官应该保持冷静和专业的态度。

不应该被证人的情绪或言语激怒,以免影响案件的审理。

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证据质证有哪些技巧

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证据质证有哪些技巧

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证据质证有哪些技巧1.全面搜集证据:刑事辩护律师在质证证据前,首先要充分搜集证据。

这包括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询问主要证人,查阅案卷,调取相关视频、录音等。

只有全面搜集到证据,才能更好地进行质证,揭示事实真相。

3.利用交叉质证:交叉质证是刑事辩护律师质证证人的常用技巧。

通过交叉质证,律师可以深入地剖析证人的证言,从中找出矛盾之处、不一致之处,通过反问等手段,揭示证人的不可靠之处,进而对被告进行有利的辩护。

4.运用物证辩护:物证是刑事案件中常见的证据形式,刑事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对物证的质证,帮助被告辩护。

在质证物证时,律师需要展示物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

同时,律师还可以通过对物证细节的分析和对比,找出疑点,并通过质证来引起法庭对这些疑点的关注。

5.利用鉴定结论:在质证证据时,律师可以引用鉴定结论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通过法医、鉴定人等专业人士的鉴定结论,律师可以为被告辩护提供专业的分析和佐证,并帮助陪审团或评审委员会更好地理解案件的关键问题。

6.运用正视质证:正视质证是指刑事辩护律师坦然面对不利证据,并通过质证来解释或削弱其对被告不利的影响。

律师可以利用质证来找出证据的可靠性问题、潜在的误读或误解,并通过案例或专业知识提出不同的解释。

8.利用情感因素:刑事辩护律师在质证证据时,可以灵活运用情感因素。

通过通过掌握关键细节、通过提问方式来引起法官、陪审团的共鸣,增强证据的客观性和说服力。

同时,律师还可以通过引用案例、运用比喻等方式,帮助法庭更好地理解和接受自己的观点。

总之,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通过运用以上技巧质证证据,可以增加证据的说服力和可信度,为被告争取有利的结果。

然而,律师在质证证据时还要注意法庭的规则和要求,并始终保持专业、严谨、诚实和公正的态度。

民事案件质证技巧

民事案件质证技巧

民事案件质证技巧民事案件质证技巧是律师在庭审中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而采取的一系列策略和方法。

良好的质证技巧可以帮助律师有效地收集、整理和展示证据,使法官和陪审团能够更容易地理解案件的真相,从而达到赢得案件的目的。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民事案件质证技巧:1.充分准备:在庭审前,律师需要对案件进行充分的准备。

这包括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了解证人的背景和口供,分析案件的法律问题和争点等。

只有充分准备,律师才能在庭审中有条理地展示证据,提出有效的质证问题。

2.选择合适的证人:在选取证人时,律师需要考虑证人的可信度、知情程度和能力等因素。

证人应该能够提供关键的证据,且不易被对方律师质疑或反驳。

3.询问证人:律师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人的口供进行有针对性的询问。

询问应该具有逻辑性和连贯性,以便能够有力地展示案件的关键要点。

律师在询问证人时应注重与证人的互动,让证人尽可能详细地陈述事实,同时避免过多的干预和引导。

4.引证书证:书证是指由法律规定或成文法规定的、对事实发生起证明作用的文件,例如合同、发票、收据等。

律师应当充分利用书证来证明自己的主张,通过向法庭提交书证并进行引证,加强案件的证明力。

5.利用视听材料:在一些复杂的民事案件中,可使用视听材料来提供直观的证据。

这些材料包括录音、录像、照片等,可以帮助法庭更加直观地理解案件的情况,加强证据的说服力。

6.提问技巧:律师在庭审中需要掌握一些提问技巧,以便更好地引导证人作证。

例如,可以使用开放式问题来引导证人详细陈述事实,使用封闭式问题来确认事实情况,使用反问来引导证人对矛盾、虚假陈述进行解释等。

7.与对方律师进行对抗质证:律师在庭审中需要与对方律师进行对抗质证。

这需要具备一定的辩证能力,能够针对对方律师的质证问题进行及时回应和辩驳。

同时,律师还需要善于发现对方的漏洞和矛盾,加以利用,从而削弱对方的质证力度。

8.反质证:在对方律师质证完毕后,律师有权进行反质证。

反质证可以通过提问对方证人,列举事实或引证其他证据等形式进行。

律师的法庭辩论技巧与证人质证策略

律师的法庭辩论技巧与证人质证策略

律师的法庭辩论技巧与证人质证策略法庭辩论是法律职业中的核心技能之一,律师通过运用各种技巧和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利益,维护正义。

而在法庭上,证人的质证是辩论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探讨律师在法庭上的辩论技巧以及有效的证人质证策略。

一、律师的辩论技巧1. 法律知识的熟练运用律师需要对相关法律知识有深入的了解,包括法律条文、案例法和常用的法务原则。

只有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律师才能在辩论中迅速反驳对方观点、驳斥不当指控,并提出有力的论据。

2. 议论技巧的灵活运用辩论中,律师需要掌握一系列效果显著的议论技巧。

比如,列举事实和资料,通过举例引用类似案例强化观点;采用对比分析、归纳演绎的方法逐步推断出正确结论,增强说服力;还可以通过符号修辞、比拟和双关等修辞手法,使辩论更加生动有趣,吸引听众的注意力。

3. 逻辑思维的清晰表达律师在法庭上必须能够迅速捕捉到对方辩词的要点,自己能将观点清晰表达出来。

逻辑思维的清晰表达有助于律师将复杂的案情变得简明扼要,使法官和陪审团更容易理解自己的观点,并做出有利判决。

二、证人质证策略在进行证人质证时,律师需要制定合适的策略,以充分揭示案情的真相和原告或被告的真实动机。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证人质证策略:1. 针对证人的信誉和可信度进行质询律师需要对证人的可信度进行评估,并通过质询来暴露证人的潜在偏见、虚假陈述或前后矛盾的言辞。

通过对证人的质询,律师可以解构证人的证词,减弱其可信度,从而影响法庭对证人证词的评价。

2. 以反问问题揭示事实真相律师可以通过反问问题的方式,引导证人进行更详细和具体的陈述,从而揭示出事实的真相。

通过巧妙的反问,律师可以强调案件中的关键点,厘清证人的主张,并与自己的观点进行对比。

3. 利用专家证人的证词进行辩护在某些案件中,特定领域的专家证人的证词对案件的裁决起着重要作用。

律师可以利用专家证人的证词,通过引用授权资料和事实数据,进一步支持自己的观点,并否定对方的指控。

民事诉讼律师庭审技巧和质证要注意什么

民事诉讼律师庭审技巧和质证要注意什么

民事诉讼律师庭审技巧和质证要注意什么1.庭审技巧:-准备充分:在庭审前,律师应该对案件材料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准备,了解案件的事实细节和法律问题,以便能够有条理地陈述和辩论。

-合理立场:律师应该根据客户的利益和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辩护立场,并通过合理的理由和证据进行论证。

-言辞恰当:在庭审中,律师应保持冷静和礼貌,避免过激的言辞和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形象和案件的正当性。

-技巧性提问:律师在质证和询问证人时,应注意提问技巧,避免问题的模糊和含糊,以便能够获得准确和有力的证词。

-处理反驳:律师应积极应对对方的辩驳和质疑,通过逻辑和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的合理性和正确性。

-注重身体语言:在庭审中,律师的身体语言也是非常重要的,他们应该保持良好的姿势和眼神接触,以显示自信和专业性。

2.质证要注意的内容:-证据的合法性:律师在质证证人时,应首先核查证人和证据的合法性,以确保证人的证词和证据是真实和有效的。

-逐证质证:律师应根据案件的需要,逐一质证各项证据,将证据逐步排除或证实,以支持自己的观点。

-证人的身份和背景:律师在质证证人时,应首先确认证人的身份和背景,以了解证人与案件的关系和可能的偏见。

-引导性问题:律师在质证证人时,可以使用引导性问题来引导证人回答,以确保证人的证词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引用法律规定:律师在质证证人时,可以引用相关的法律规定,以证明自己的观点和案件的理由。

-警惕对方的反驳:在质证证人时,律师应注意对方的反驳和质疑,及时进行回应和辩驳,以保护自己的证人和证据。

以上是民事诉讼律师在庭审中的一些技巧和质证要注意的内容,律师在实际的庭审工作中应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灵活运用。

照片证据的质证技巧

照片证据的质证技巧

照片证据的质证技巧照片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在法庭上常常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质证照片证据时,律师需要掌握一些技巧,以确保照片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本文将就照片证据的质证技巧进行探讨。

一、确认照片的真实性在质证照片证据之前,律师首先需要确认照片的真实性。

这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实现:1.调查照片来源:律师应核实照片的来源,确认其是否来自可靠的渠道,例如专业摄影师、监控录像等。

2.调查照片拍摄时间和地点:律师可以询问证人或照片拍摄者,以确保照片的拍摄时间和地点与案件事实相符。

3.比对物理证据:律师可以将照片与案件现场或其他物理证据进行比对,确认照片所呈现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一致。

二、确保照片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在质证照片证据时,律师还需要保证照片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增强其说服力。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技巧:1.放大细节:律师可以使用放大镜或数码放大功能,放大照片中的细节,以便更清楚地展示案件相关的细节信息。

2.标注关键点:律师可以在照片上标注关键点,以突出展示案件的关键证据。

例如,在一张车祸现场的照片上标注车辆碰撞的位置。

3.对比照片:律师可以将多张照片进行对比,以展示案件中的变化或发展。

例如,在一起盗窃案中,律师可以对比嫌疑人进入和离开现场的照片,展示其犯罪行为。

三、解释照片的含义和背后的故事照片本身可能只是冰冷的图像,律师需要通过解释照片的含义和背后的故事,将其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增加其说服力。

1.描述照片内容:律师应清晰地描述照片中所呈现的内容,包括人物、物品、场景等,以确保法庭理解照片的意义。

2.解释照片背后的故事:律师可以通过解释照片背后的故事,向法庭传达更多的信息。

例如,在一起伤害案中,律师可以解释受害人的伤势,以及照片所反映的被告的攻击行为。

四、反驳可能的质疑和异议在质证照片证据时,律师需要预料到可能的质疑和异议,并准备好应对策略。

1.证明照片的真实性:如果对方质疑照片的真实性,律师可以通过调取其他证据或证人证言,证明照片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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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质证的内容和技巧法庭质证的内容和技巧作者:张俊珍发布时间:2003-11-18 16:00:19--------------------------------------------------------------------------------所谓质证就是依据事实来问明或辨别是非,质证也就是法庭调查中,辩护方及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控诉被告人犯罪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来源是否合法化,与事实是否客观化,证明过程是否合理化和与案件是否有联系化及控方对辩方提出的证据在法庭上进行辩明是非的过程。

实质上,法庭调查质证,就是控辩双方把自己作为定案的证据展示法庭,双方辩明是非后争取由法庭采纳作为定案证据的一个过程,是控辩双方互相对对方证据的质疑过程。

根据刑事诉讼法47条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第156条又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第157条还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

”由此可以看出,不仅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其他证据也必须经过质证程序才能确定其证据效力。

下面笔者就七种法定证据在法庭质证过程中,质证的内容作以说明:一、书证、物证1、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相的一切物品、符号和图形。

其证明力的特点是客观真实性比言辞证据要强。

因此对书证这一间接证据的质证一般针对:(1)书证是否伪造或变造,即对真伪进行争议,是否是原本、正本、副本或者节录本。

这就要求对原件提取发现过程进行说明;(2)书证与本案事实是否有联系;(3)书证的获取渠道是否合法;(4)对书证的鉴定结论进行争议;(5)对书证的原作者的复查问题及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2、物证是能够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这些物品和痕迹包括作案的工具、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与物品,以及其他能够揭露和证明案件发生的物品和痕迹。

物证同其他证据相比,更直观,更容易把握,同言词证据相比,它更客观、真实性更大。

对物证的质证一般为:(1)物证是否原物、它被搜集的方式、来源、保存方式;(2)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即与主要犯罪事实存在哪些客观联系,对主要犯罪事实能够证明什么;(3)有无其它证据予以佐证。

如凶器是否经过被告人辨认,血迹有无鉴定,是否与被害人或被告人血型一致,有无证言证明谁拿的凶器,和其它证据是否有矛盾点,消除矛盾是否合理等;二、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

证人陈述的情况可以是亲自听到或看到的,也可以是别人听到或看到而转告的。

但转告的情况,必须说明来源,说不出来源的,或者道听途说的消息,不能作为证人证言适用。

由于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记忆向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每个证言都受到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的影响、干扰,每个证人都会受到个人感知能力,记忆、表达能力的影响而有所误差。

针对证人证言的这种不稳定性、多变性的特点,质证的焦点为:(1)证言取得是否合法。

几人参与询问,是否单独进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刑讯逼供,是否引诱、欺骗,询问地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辩护人询问有关证人是否得到被害人的同意,是否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辩护人取得的证言是否在审查起诉以后等;(2)证人证言的来源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3)证人提供的证言是否受到外界非法的干扰、是否受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指使、收买、威胁;(4)证人与当事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5)证人对客观事物的感受如何表达,陈述是否确切、感受是否深,记忆时间长短,语言表达能力强弱,感受事物时精神状态如何,感受事物时客观环境如何;(6)个体证人证言与其它证据是否存在矛盾;(7)另外证人的品格、犯罪前科都可以成为质疑的对象。

如证人的证言多次反复、有受到过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的,都可以降低证据的证明力。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所做的陈述。

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中心,案件的结局如何,同他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他所处的位置,决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虚假的可能性较大或者真真假假,真假混杂。

基于此法庭质证应注意:(1)分析口供的合理性,要结合案情;(2)分析研究被告人供述的动机和条件;(3)讯问被告人无违法行为,许多被告人翻供理由就是刑讯逼供,辩方也会抓住这一点;(4)被告人供述与同案人供述及其它证据有无矛盾;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多数情况下是真实可靠的。

但由于是被害人,对被告人有痛恨、惧怕心理,所以其陈述也存在不客观性,同样属于主观性,可变性证据。

对此质证的焦点是:(1)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平时关系及被害人的思想品质;(2)被害人陈述的来源是直接还是间接;(3)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矛盾;(4)对幼年被害人注意其陈述是否与其年龄、语言表达能力相符;五、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是运用专门知识作出的鉴别和判断,也成为审查或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

质证的焦点在于:(1)鉴定人资格问题,聘请是否合法,鉴定中是否受外界影响和参杂个人因素;(2)鉴定所依据的检材是否充分、可靠;(3)论证是否充分,推断是否合理,是否排除了一切可疑情况;(4)鉴定人是否具备解决鉴定问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所使用的设备是否完善,采用的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否科学。

六、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是司法人员对于犯罪有关的现场、物品、人身等进行调查研究的一种客观记载,他对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查明犯罪分子具有重要作用,它是具有综合证明作用的一种证据,质证的焦点集中于:(1)勘验检查笔录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如进行勘验检查的人有无勘验检查权利,有无见证人在场,是否签字盖章;(2)笔录记载的内容是否全面准确,现场情况有无遗漏;(3)笔录记载的现场、物品痕迹是否被破坏,伪造、人身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有无伪造或变化的情况;(4)与本案的事实是否有直接联系,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七、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象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这是一种更接近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其证明力具有直接、形象、准确、科学和综合性的特点。

对此证据质证的焦点在于:(1)它是否伪造、变造、剪辑过,有无鉴定;(2)获取的手段是否合法;(3)它与本案事实是否有联系,是否能证实主要犯罪事实。

除了上述质证的内容外,还要求公诉人掌握质证的技巧:一、对证人的质证方法:1、对控方证人的询问程序,首先要查明证人的身份、年龄、性别、职业等基本情况,以向法庭明示证人的资格,其次是要求证人就其了解的与案件定罪量刑的事实进行连贯陈述,再次是证人做连贯陈述后,公诉人就证人没有陈述清楚或陈述有遗漏、矛盾的内容向证人发问,以查清事实。

四是要针对辩护人发问的问题进行发问。

五是证人进行虚假陈述时,应当通过发问澄清事实,必要时,应当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言笔录,宣读其他证人的证言,以达到证明其虚伪陈述的目的。

2、辩护方提请传唤的证人(辩方证人)(1)公诉人对辩护方提请传唤的证人的询问方式:一般采用质疑询问的方式。

即针对辩方证人的陈述中存在的疑问而向证人发问。

对辩方证人以辩护人为主询问,公诉人对其当庭陈述中存在的疑问重点发问,当然在发问的过程中也离不开盘诘式、复核式等询问方式的交叉使用。

(2)公诉人对辩方证人询问、质证程序辩方证人是以辩护方为主询问,公诉人只用质疑询问;根据公诉人庭前是否接触过辩方证人又可区别对待:1、对于公诉人在庭前已经了解辩方证人的证言,即已收集了该证人的证言笔录,公诉人主要针对其当庭作证与庭前作证的不同点、矛盾点,影响定罪量刑等方面进行重点发问、质证,其方法、程序可参照对控方证人的发问。

2、对于公诉人在庭审前不了解的辩方证人及其陈述,即公诉人在庭审前没有接触的辩方证人及其证言笔录,对此种情况的辩方证人发问的程序:一是审查出庭作证的人是否具有证人的资格。

二是审查证人证词是否受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述能力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三是审查证人作证是否受外界的非法影响,如引诱、欺骗、收买、威胁、贿赂等。

四是查明证人证实的事实来源是否可靠,是亲眼所见,还是道听途说等。

五是就证人证明的事实向本案的其它证人、犯罪嫌疑人发问,或者宣读其它证据,查明辩方证人的证言是否和全案证据相吻合。

如果通过上述方法能够查明辩方证人证词的真实性、客观性,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的,就可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通过上述方法仍不能当庭查实的,根据其证实的案件事实及情节是否重要,可提请法庭对此证据不用、慎用或庭后继续查证。

二、对证言笔录的质证方法及程序新的庭审方式实行的是对抗制的刑事诉讼方式,一般情况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但在实践中,证人出庭会受到很多限制,证人不可能都出庭。

根据刑诉法第157条规定:在证人不出庭或经法庭能知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应当当庭宣读。

因此在法庭上将有很多证人的证言笔录需要当庭宣读、质证、查明。

1、公诉人对自己举证时宣读的证言笔录的质证。

由于公诉人举证时宣读的证言笔录,是公诉人庭审前已查证属实的,对此证言可直接向法庭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陈述笔录或亲笔证词。

宣读的可以是证言笔录的全部内容,也可以宣读其主要或关键的内容。

在宣读时应讲明:一是程序是否合法。

包括是否侦查人员二人以上取的证,是否让证人核对、签名,按指印等。

二是讲明证人是否处于正常状态下作证,是否受到控吓、威胁、引诱收买等。

三是宣读清楚证人证实的事实与案件的关系,即讲清楚证人证实案件事实或某一情节的时间、地点、人物、行为、方法、手段、结果等有关因素。

四是附带说明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及其证言的来源等情况。

五是概括说明证言笔录证实的案件事实,也就是对证言笔录内容上的归纳、形式上的说明及证明力的综合评价等总结性论证,以便法庭明确此证言笔录证明了什么,有什么证明力等。

2、公诉人对辩护方举证时宣读的证言笔录的质证方法。

根据公诉人庭前是否了解辩护人宣读的证言笔录,又可分为:(1)对辩护人举证时宣读公诉人移送法院的证据复印件中某个证人的部分证言笔录时,公诉人根据自己已掌握的情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或说明:一是公诉人向法庭就庭前了解的同一证人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证言笔录惟一连贯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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