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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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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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模版一、会议名称本会议名称为“审判委员会会议”。

二、会议目的本会议旨在评议和决策涉及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事项,确保司法审判工作的公正、高效进行。

三、会议组织1. 主持人:由审判委员会主任担任主持人,负责引导会议进行。

2. 参会人员: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士参加会议。

3. 会议记录:由司法行政部门 designated[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

四、会议时间和地点1. 会议时间:根据需要和紧急程度确定具体时间,一般情况下由审判委员会主任提前通知会议时间。

2. 会议地点:一般在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或依法设立的会议室进行。

五、会议议程1. 主持人开场宣布会议开始,并简要介绍本次会议的目的和议程。

2. 审议与决策各项事务:a. 司法审判工作总结汇报:由主持人或相关工作人员对最近一段时间的司法审判工作进行总结,包括工作成果、亮点及存在的问题等。

b. 重大案件审议:对涉及重大司法案件的判决、裁定进行逐一讨论,评估案件处理质量及法律适用,并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审议或有关的调研工作。

c. 制定和修订司法工作规范:针对目前司法审判工作中的问题和需要,审议是否制定、修订司法工作规范,以确保司法审判工作更加规范和有效。

d. 司法人员任免和考核:就司法人员的任免和考核情况进行评估和讨论,决定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

e. 重要事项决策:对涉及司法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3. 结束会议前,主持人总结会议讨论的结果和决策,指明后续工作的具体要求。

六、会议决议1. 会议决策要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遵循信息公开、独立、公正、权威的原则。

2. 会议决议应由主持人或司法行政部门 designated[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书面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执行。

七、会议纪律1. 会议纪律要求参会人员认真听取发言,不得私自打断他人发言。

2. 参会人员发言前应亮明身份和发言意见,遵守会议纪律。

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规则

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规则

XX县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促进和实现案件审理在程序上的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省、市两级法院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院案件审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我院在立案、收取案件费、案件审限、结案、移送卷中等各环节的工作进行跟踪管理,以保证案件以法律规定的程序高效、有序运转。

第三条立案庭是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的考评部门,负责本院各类案件在审判个环节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汇报和通报。

第二章立案管理第四条立案庭对本院各类案件实行审查立案和登记立案。

第五条各类案件立案审限的期限审查权限:一审民商事案件应在收到起诉书的三日内完成审查、审批及移送,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七日内完成。

立案接待员接受相关材料后,经庭长审批后立案。

重大、疑难-、新型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经主管院长同意可报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必要时可请示上级法院。

一审行政案件、一审刑事案件分别由相关审判庭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相关审判庭庭长签字后交立案庭于当日登记立案。

立案庭收到其他法院移送的材料及卷中后,应在三日内完成案件立案审查工作。

此类案件由立案接待员审查,经庭长审批后立案。

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自收到裁定书及相关文书的二日内,有立案接待员完成审查和登记立案。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业务庭科在接受相关材料后,经庭长审查审批后,在三日转交立案庭。

收到执行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执行案件,连接待员应在二日内核实据以执行的裁判文书是否生效。

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在二日内登记并经庭长审批后立案。

第六条立案庭对审查立案和登记立案的案件应在二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审判庭审理。

第七条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当事人坚持要求立案的,立案庭应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第八条立案庭应对各类案件的立案实行微机管理,及时录入审查立案,登记立案的相关信息和完成工作的实现等。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8.11•【字号】晋高法〔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晋高法〔2017〕74号机关各部门:经2017年8月8日第17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11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为规范本院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审判委员会是我院的最高审判组织,负有全面总结审判经验,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讨论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本院裁判标准,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能。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由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是审判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处理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督促检查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执行情况,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落实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审判委员会的职能第五条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能:(一)讨论、研究、总结以下审判工作经验:1.具有全局性、指导性的审判工作经验;2.本院审判业务部门的审判工作经验;3.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发布时间:xx-03-3121:39:35一、为完善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秩序,切实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制定本制度。

二、审判委员会的职责。

1、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下列案件:(1)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中法律政策依据不明确的案件;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涉众、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案件;(2)院长发现本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审的案件;(3)对不合格案件、违法审判案件的确认。

由审判委员会委员采取无计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票决。

案件的范围包括上级法院发改、再审的案件,本院院长提起再审改判的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及本院评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案件;(4)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它案件。

2、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有关审判工作问题:(1)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分析问题,研究对策,指导全局工作;(2)研究本院审判工作的计划、安排和工作思路;(3)审议批准审判工作制度和规范;(4)对当事人申请本院院长回避作出决定;(5)对各庭局的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进行研究;(6)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它审判问题。

三、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

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委托副院长主持。

四、经院长决定,有关审判人员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介绍情况,回答询问。

五、审判委员会就案件审理报告中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进行研究,因主审人应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案件事实、证据,或主审人不如实汇报案情,而导致案件裁判不公的,由主审人承担错案责任。

六、审判委员会成员对研究的案件,如有诉讼法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准许由院长决定。

七、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守审判委员会机密。

八、承办人对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至迟在2/3法定审限内将案件审理报告及卷宗交所在庭(局)长,庭(局)长在三日内阅卷审查后交分管院长审查,分管院长在五日内审查决定是否交案件审查组审查。

法院会议工作规则制度范本

法院会议工作规则制度范本

法院会议工作规则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法院会议管理工作,提高会议效率,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根据《人民法院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议类型本制度所称会议,包括审判业务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全院干警大会、部门工作会议等。

第三条会议组织1. 审判业务会议由院长或者院长指定的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者院长指定的副院长主持。

2. 全院干警大会由院长或者院长指定的副院长主持,部门工作会议由部门负责人主持。

3. 会议组织部门负责会议的筹备、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会议议程1. 审判业务会议主要议程包括:审判工作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审判业务问题的研究、审判工作的总结和表彰等。

2. 审判委员会会议主要议程包括: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审判业务指导、审判工作的总结和表彰等。

3. 全院干警大会主要议程包括:全院工作的总结和部署、重要事项的宣布、表彰和奖励等。

4. 部门工作会议主要议程包括:部门工作的总结和部署、重要事项的讨论和决定等。

第五条会议通知1. 会议组织部门应当提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通知参会人员。

2. 参会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当提前向会议组织部门请假。

第六条会议纪律1. 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不得迟到、早退、缺席。

2. 参会人员应当关闭手机或其他通讯工具,不得随意离场。

3. 会议期间,不得大声喧哗、谈论与会议无关的事项。

4. 不得擅自记录、传播会议内容。

第七条会议记录1. 会议组织部门应当对会议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议程、讨论事项、决定等。

2. 会议记录应当由会议组织部门整理归档,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八条会议决定1.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参会人员协商一致形成。

2.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会议组织部门负责落实,并报告落实情况。

3. 会议决定的事项涉及相关部门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确保会议决定的落实。

第九条会议总结1. 会议组织部门应当对会议进行总结,总结会议的成效、不足和改进措施等。

法院各项工作制度

法院各项工作制度

法院各项工作制度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承担着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职责。

为了确保法院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法院需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对审判工作、队伍管理、行政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法院各项工作的制度建设。

一、审判工作制度1. 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审判委员会是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负责讨论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以及其他重要审判工作。

制定《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审判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议事程序等,确保审判委员会工作的规范化、民主化。

2. 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专业法官会议是法院审判工作的辅助机构,负责研究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事实认定等问题。

制定《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明确专业法官会议的组成、职责、议事程序等,提高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

3. 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制定《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明确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案件受理、证据收集、审判组织、裁判文书制作等,确保审判工作的高效、公正、透明。

4. 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实施细则:针对小额诉讼案件的特点,制定《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实施细则》,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

二、队伍管理制度1. 党组议事规则:法院党组是法院工作的领导核心,负责法院工作的决策和组织实施。

制定《党组议事规则》,明确党组的组成、职责、议事程序等,确保党组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2. 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院长办公会议是法院日常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处理法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制定《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明确院长办公会议的组成、职责、议事程序等,确保院长办公会议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

3. 干警考核评价制度:建立科学的干警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干警考核评价制度》,明确考核指标、考核程序、考核结果运用等,激发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4. 培训学习制度:制定《培训学习制度》,明确培训学习的对象、内容、方式、时间等,提高干警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8.02•【文号】法发〔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8.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9〕20号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总体部署,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健全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2.实行民主集中制。

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和正确实行集中有机结合,健全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确保审判委员会委员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发表意见,防止和克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切实发挥民主集中制优势。

3.遵循司法规律。

优化审判委员会人员组成,科学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健全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建立权责清晰、权责统一、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

4.恪守司法公正。

认真总结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相统一,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组织构成5.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审判委员会可以设专职委员。

6.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专业委员会会议是审判委员会的一种会议形式和工作方式。

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贺兰县人民法院/ 2008-12-8 12:21:54为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严格执法,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提高审判委员会的决策水平、工作效率以及审议案件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重大疑难、复杂、典型和新类型案件以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案件,研究总结审判经验。

二、审判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周五为本院审判委员会例会日。

遇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时,由院长决定。

三、审判委员由院长主持,必须由半数以上委员参加,院长因故不能参加审判委员会时,可委托副院长主持。

四、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承办人应当提前准备报案材料,并在报案时分发给每位到会委员,会后及时收回。

五、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案件:1、刑事案件(包括自诉案件);2、行政案件;3、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4、发回重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5、新类型案件;6、重大、疑难的民商事案件和党委交办、人大督办的案件;7、合议庭有重大分歧,主管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8、涉及社会稳定的执行案件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方案的制定;9、因生效法律文书产生歧义、判决内容不明确,致无法执行的案件;10、执行中止、终结的案件。

11、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委会讨论的其它案件或事项。

六、主管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提前向院长汇报,由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七、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要求是:1、报案材料应样式规范,内容详实,引用的相关法律依据内容清楚。

2、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

3、合议庭有明确的意见及所适用的有关法律依据,有少数意见的亦应写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4、案件主办人、合议庭必须对案件事实负责,如实汇报案情和合议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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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
法院审判
委员会工
作规则
**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审判委员
会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使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
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是对本院审判工作实行集体决策的最高权力机
构,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是本院最高审判组织形式。

它的任务是总结审判
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以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第四条审判委员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委员组成,
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会议。

第五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认真听取案情
或工作汇报,对讨论的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提出独立、完整、有据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审判委员会必须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
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坚持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
准绳的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断案,并努力提高政治和业务
水平。

第二章审判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副院长、有关庭室负责人以及一至
二名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审判经验的审判员担任,组成人员应为单
数。

第八条审判委员会对下列审判工作经验和审判工作中的问题进行总
结或讨论:
1、带有全局性、指导性、特色性的审判工作经验;
2、审判方式改革和审判管理改革的经验;
3、对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九条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案件:
1、合议庭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2、作无罪判决的案件;
3、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新类型的首例案件;
5、重审、再审案件;
6、需向上级法院书面请示的案件;
7、院长、分管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第十条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事宜:0
1、学习上级党委有关政法工作的文件和上级法院业务工作会议精神,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审判实践,研究贯彻实施意见;
2、审议、批准各类审判工作制度和规定;
3、决定对本院院长的回避;
4、需要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有关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对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违法审判和案件差错的审查和认定;
6、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事项。

第三章审议事项的提交
第十一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应填写《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申请表》,经主管院长同意后,写出书面审理报告,并于会议召开三天前将电子版报告传审判管理办公室,由审管办分送各个审判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书面报告应当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客观全面反映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或控辩双方的意见,说明合议庭争议的焦点、分歧意见和拟作出裁判的内容,提出的处理意见应载明有关的法律依据。

文字要简练、表达准确、书写清楚。

第十三条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时间和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及业务学习的内容,由审管办或委托办公室提前一天通知各委员和应当列席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召开,院长因故不能出席的,可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第十五条审判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经院长同意可临时召开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审判委员会会议必须由超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参加方可召
开。

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必须有审判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审判委员会实行集体负责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

审判委员会发表意见的顺序,一般应当按照职级高的委员后发言的原则进行,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1、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提交会议讨论的有关人员;
列席人员对讨论的事项可以在主持人的安排下发表意见,但不能参加表决。

第十九条审判委员会对案件和其他事项作出的决议,合议庭、审判庭和其他部门应当执行。

如果有不同意见或者发现了新的事实和情况,有可能影响案件或事项正确处理的,可提请院长或分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复议决定)的案件,除另有规定外,合议庭应在15日内执行完毕。

第二十条审判委员会在审议违法审判责任和案件过错责任时,应通知有关责任人到会,说明有关情况。

违法审判和案件过错责任确认后,有关责任人如有异议,可向审判委员会提出复议,审判委员会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会议参加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事项和具体讨论的经过。

第五章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审判委员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并指定专人担任审判委员会记录。

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记明委员和列席人员的观点、意见及表决情况和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名。

第二十三条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系机密材料,无关人员不得查阅、摘抄。

除因上诉、申诉等需要向上级法院提供外,其他机关查询必须经院长批准。

第六章审判委员会通报
第二十四条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其他审判工作和改革的重大事项,对全院有一定指导意义的,可以审判委员会的名义予以书面通报。

第二十五条审判委员会通报由审管办负责编写,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由院长签发。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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