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方法随着城市的进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环境问题愈发严重,尤其是排污问题,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和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由于排放标准不够严格、排污管道老化等原因,很多企业和居民区的污水往往直接排放到河流、湖泊等水体中,严重破坏了环境质量。
因此,对于排污口的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方法,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
一、排污口设置1.1、设置原则首先,排污口的设置应遵从“削减、集中、分级、高效利用”的原则,尽量削减环境负担,实现排放达标。
排污口的设置应在环评考核过程中综合考虑环境风险和技术可行性,避开对四周环境造成影响。
1.2、设置要求在实践过程中,各级政府、企业和居民需遵守以下要求:(1) 按规定,在建筑开工前便需将排污口的设置在设计图纸中进行体现。
(2) 排污口的设置应依照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并在建成后进行验收。
(3) 排污口的设置应具备良好的操作性和维护和修理性,确保设备的长期稳定运行。
(4) 对于涉及到大面积的排污区域,应对这些区域建立地下管网,并且管网应由固体废物与污水分开设计,避开二者混合。
(5) 每个排污口都应配有流量和水质监测系统,并进行实时监控。
二、规范化整治管理方法2.1、技术支持规范化整治管理方法,首先要保障技术支持。
需要依据国家环保法及相关法规、标准,定期将排污口进行检测,采纳先进的机器设备,对排污口实现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排污口的设备应与日常维护保养相结合,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和修理,并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操作培训。
2.2、资金保障规范化整治管理方法的实施需要充足的财政支持。
政府部门应为企业和居民供给资金支持,使其能够采纳先进的治污技术、设备及材料,实现治污目标的达成和维护。
2.3、监管部门政府部门是排污口管理的监管者和执法机构,需要加强排污口的巡察、监测、执法力度,对于违法排污行为予以严惩,形成震慑力。
在管理薄弱的区域,政府也要加大管理力度,维护环境的良好情形。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1年)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43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辖区内,属国家流域管理机构权限范围的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欢迎共阅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统一管理和保护水资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统一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合理调配,统一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五)调解水事纠纷,建立健全水政监察制度,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十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十一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
流域、区域规划包括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区县???系,统筹兼顾供水、灌溉、治涝、发电、航运、渔业、畜牧、水土保持等方面的需要,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黔江府发〔2020〕63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区政府决定对《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江府发〔2005〕70号)等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不再施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决定废止的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文件目录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2020年10月10日附件决定废止的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文件目录1.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江府发〔2005〕70号)2.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餐厨垃圾无害化收运处理工作的通告(黔江府通〔2011〕19号)3.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解决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1〕378号)4.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江府办〔2011〕303号)5.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2〕232号)6.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创建旅游消费安全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7〕87号)7.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黔江府办〔2017〕44号)8.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居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黔江府发〔2017〕24号)9.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江区农业产业化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江府发〔2018〕40号)——结束——。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一、背景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类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量也不断增加。
其中,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量较大,对水环境的质量造成了比较大的影响。
为了有效地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环境,我国不断推进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工作,制订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二、排污口的设置2.1 排污口的定义接受工业废水、生活污水、雨水等各类污水的渠道,被称为排污口。
2.2 排污口的设置原则(1)工业污水统一排放:工业企业应当采用统一排污方式,将污染物统一排放到集中处理系统中。
(2)生活污水分隔排放:生活污水应当采用分隔排放的方式,将黑水和灰水分别排放。
(3)雨水分流排放:雨水应当采用分流排放的方式,将雨水和污水分别排放。
2.3 排污口的分类(1)工业排污口:主要是指工业企业的废水排放口。
(2)生活污水排放口:主要是指居民区的污水排放口。
(3)雨水排放口:主要是指城市中雨水的排放口。
2.4 排污口的设置标准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同时还要考虑到工艺要求、施工条件、运行管理等因素。
具体可参照《城市污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污水处理厂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
三、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3.1 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的必要性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能够有效地防止污染物在排放过程中对环境造成危害。
同时还能够提高污水收集和处理的效率,保护水环境,保障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3.2 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措施(1)排污口的登记和标识:排污口应当进行登记管理,并在相关位置设置标识。
(2)排污口的统一管理:通过建立统一的污水管理机制,对排污口进行统一管理。
统一管理可以有效地监督排污口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3)排污口的监测和评估:通过对排污口的监测和评估,及时了解排污口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物的化学成分等信息。
以便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达到污水的规范治理。
3.3 排污口的整改要求排污口整改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污水的分流处理:将生活污水黑水和灰水分开收集,并采用二次处理。
《安全管理制度》之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述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四条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六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排污口,视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限期整治通知。
逾期未完成的,按环保法律、法规中关于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建设项目需设置排污口,必须经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凡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废水排污口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报批手续。
环保部门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必须明确允许设置排污口的数量、位置和规范化建设要求,并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8•【字号】潼南府办发〔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潼南府办发〔2017〕3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根据《市水利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水〔2017〕178号)及《潼南区环境监管执法“零容忍、出重拳”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特制定了《重庆市潼南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严格执行。
附件:《重庆市潼南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8日重庆市潼南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根据《重庆市环境监管执法“零容忍、出重拳”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渝委办〔2017〕109号)及《潼南区环境监管执法“零容忍、出重拳”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工作顺利推进,深入推行河长制,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改善水环境为目标,认真开展环保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依法管理辖区河道沿线排污口,不断强化污染源防治措施,逐步提升水环境监督管理能力,确保区域内河库水质。
二、基本原则按照坚持“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全面排查、分类处置、综合治理、强化监督”的原则,结合全面落实河长制,组织对辖区内向河流、湖库等排放污水的入河排污口开展全面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建立清单,按照“一口一策、一口一档、一口一标识”的要求,分类提出处置措施,切实封堵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积极做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1. 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进程,水污染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在城市排放系统中垃圾下水道也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城市中,每个建筑都有一个或多个排污口。
由于管理不善、技术落后等方面的原因,这些排污口带来的污染被长时间忽视。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颁布了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2. 排污口的设置原则2.1. 确定排污口的数量和位置在城市规划时,需要通过合理的规划和布局,尽量减少排污口的数量,同时根据建筑物、地面高度对排污口位置进行合理设置。
排污口通常应设置在该建筑巷道内的污水管道上,且不得向街道、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排放污水。
2.2. 科学选用排污口类型在排放物质的性质、排放量、排放方式等方面考虑,选则排污口的形式、材质、口径等事项。
应尽量选用自清式排污口,这样利于防止污水经过其它管道回流到本建筑。
同时,根据不同用途的污水,如生活污水、工业污水,设有相应的排污口类型。
2.3. 根据地势确定排污口的阀门形式结合地势和排水系统的特点选择阀门形式。
对于排背水和排紧急水需要设置防倒、防返的水封阀门。
3. 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3.1. 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需要采用规范、统一的标准对排污管道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使其规范、美观、安全。
3.2. 建立排污口台账对排污口进行手动或数字化记录,建立台账,实现信息化,形成全新的管理方式。
3.3. 日常巡查和清理定期对排污口进行巡查和清理,及时发现并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保持排污口的通畅和干净。
3.4. 定期检查和维护对排污口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修理和更新设施,保证排污效率和安全运行。
4. 政府和社会责任政府和社会都应当承担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责任,政府要加大力度对排污口建设和管理的投入,逐步推进排污口治理步伐;而社会则要普及环境保护的知识,发挥监督作用,共同营造一个清洁的生活环境。
5. 结论排污口是公共建筑物中不可缺少的重要设施,其合理的选择和规范的管理对于生态系统和人类的健康都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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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水资源环境,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水库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排污口设置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水资源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防洪规划、城市规划、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类别划分的要求,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要符合国家或我市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排污口,是指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水库排放污水的出水口;新建排污口,是指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排污口,是指对已有排污口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排污口,是指对已有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扩大。
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排污口设置。
第五条对在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和规范化整治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设置排污口,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在江河、水库设置排污口的,按照取水许可分级管理权限规定,由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时,一并对排污口设置进行审查。
(二)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在江河设置排污口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由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时,一并对排污口设置进行审查。
(三)其他排污口的设置,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水利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依据;
(三)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四)排污口设置对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应提交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书;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质、水功能区要求、接纳污水及取水现状;
(二)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三)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以及排放浓度和总量;
(四)污水对水域水质和水功能区的影响;
(五)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影响;
(六)水质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
(七)论证结论。
第九条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单位编制: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
(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第十条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排污口设置申请的单位,可以将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纳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并编制。
第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完备、符合法定形式的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同意设置排污口的,应当作出同意设置排污口的审查意见;不同意设置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评审。
排污口的设置审查需要听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听证。
专家评审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申请单位补正申请材料的全部内容:
(一)申请书(表)内容填写不完整或不明确的;
(二)应提交的材料不完备的;
(三)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申请单位应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按照要求提交补正材料。
否则,其排污口设置申请无效。
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口设置的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排污口大小;
(二)废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
(三)水资源保护措施;
(四)特殊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十四条排污口的设置直接影响他人重大利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利害关系人。
申请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同意设置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二)向排放总量已超过污染物限制排放总量的水域排污的;
(三)可能破坏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设置排污口,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排污口的建设或管理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设立标志牌和安装污水排放自动监控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在江河、水库设置的排污口,未按法律规定履行审查程序的,应当重新进行登记。
排污口的建设或管理单位应在接到排污口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登记。
排污口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污口登记表;
(二)对受纳水体的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
(三)污染物种类及排污量;
(四)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简要说明;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在江河、水库设置排污口的建设单位,每年1月30日前,应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量统计表。
设置排污口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交报表或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口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水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设置排污口的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监测工作,不得拒绝或逃避监测。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江河、水库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以及《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和排污口登记表等文书格式,由市水利局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制作发放。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