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鉴定人出庭作证配套制度
简论新刑诉法视野下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简论新刑诉法视野下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摘要】鉴定人出庭作证,可以有效的保障刑事证据的科学性、合法性,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司法公正。
2013年施行的新刑诉确立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为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提供了立法上的保障,我们应以新刑诉法实施为契机,认真反思现状,全面评估新刑诉法实施可能给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带来的影响与改变,并尝试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良完善的方案,为接下来正式落实刑诉法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提供一个良好的运行平台。
【关键词】鉴定人;出庭作证;新刑诉法通过庭审质证来审查判断证据是否合法、确实、充分,既是必经的法定诉讼程序,也是确保判决公正的基本要求。
鉴定人出庭作证一方面是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真相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保障当事人质证权的必然要求。
鉴定材料作为证据种类之一亦应经质证方能作为裁判的依据,为更好的审查判断鉴定材料的科学性、合法性,确立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已具有现实必要性。
2013年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简称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同时,最高法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法、最高检和三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均进一步细化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要求。
如何全面贯彻落实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受到业界广泛关注。
一、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现状由于过去立法不足、权利保障缺失及程序性规则缺位等种种因素的影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鉴定人不出庭作证已成为刑事诉讼的庭审常态,出庭作证则为个例。
绝大多数鉴定意见都是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法庭,并以宣读鉴定意见的方式进行审查。
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我国鉴定人亲自出庭作证的平均比例不超过5%。
譬如,以我市某个基层法院为例,刑诉法修改前,近五年办理的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还是空白。
新刑诉法修改后,截止目前,已有1例。
而且值得欣慰的是,当下理论界和实务界越来越重视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重视证据的证明效力。
2017最新版《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全文

2017最新版《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全文来源:司法鉴定服务平台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鉴定工作,适应司法改革对公安机关鉴定工作的新要求,公安部2017年2月16日发布了《公安部关于发布<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和鉴定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7]>。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思路。
同时,从2012年开始,全国人大对三大诉讼法做了重大修改,在此大背景下我国司法工作迎来了改革的契机,随之启动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
2016年10月“两高三部”发布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
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辫认、指认等过程录音录像制度。
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移送、审查、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以及庭外核实程序。
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和程序。
完善见证人制度。
”对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一般应当提取原物、原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需要鉴定的,应当及时送检。
证据之间有矛盾的,应当及时查证。
所有证据应当妥善保管,随案移送。
”“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
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
”为此,公安部对实施了近10年的《公安机关鉴定规则》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共分12章6O条,增加了“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出庭作证”两章。
在内容上,增加了鉴定人发现违反鉴定程序,检材、样本和其他材料虚假或者鉴定意见错误的,可以向鉴定机构申请撤销鉴定的权利;对鉴定人回避的程序作出了较大调整,增加了程序性、救济性内容;对鉴定委托相关事项也作出了修改,删除了鉴定委托书的具体内容要求,增加了危险样本的鉴定规定;在鉴定实施方面,删除了一些繁琐不必要的规定;增加了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情形和程序要求;鉴定文书规定为《鉴定书》和《检验报告》两种,删除了《检验意见书》;对鉴定文书制作的程序、内容等做成了较大调整;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要求做成了符合诉讼法的规定;增加了“送检人的法律责任”。
刑事关键证人出庭的相关配套措施

人敢 于 出庭 、 意 出庭 ; 愿 建立健 全证 人 拒 绝到 庭 , 法 庭提 供 证 言 的责 任 追 究 制度 。 只 有从 多 角 向 度、 全方 位构 建保 障证 人 能 够 于 庭 审之 日到 庭 的 制 度 , 能保 障 刑 事 关键 证 人 顺 利 出庭 、 全 才 安
作证 。
2 检察 机关 不应 成为 传唤证 人 出庭作 证 的责 .
任 主体 。赋予 检察 机关传 唤刑 事关 键证 人 出庭 的 义 务 , 际上也 是 赋 予 检察 机 关 在 传 唤 刑事 关 键 实 证 人不 到庭 的情 况下 , 以采 取一 定强 制措施 , 可 强
制刑事 关键 证人 出庭 作证 。检察机 关 于刑事 诉讼
关 键词 : 关键 证人 ; 配套措 施 ; 唤制度 ; 蔽作证 ; 传 屏 拒证 责任 ; 作证 中图分 类号 : 9 5 13 D 2 .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2— 3 0 2 1 ) 2— 0 5一 5 10 6 2 ( 0 2 0 0 8 O
一
、
建 立健全 刑事 关键 证 人作 证传 唤制 度
能和监 督 职能 、 并具 有强 大 的司法 资源 作为 后盾 , 使 控辩 双 方处 于实 质不平 等 地位 。如果 再赋 予传
唤刑事 关键 证人 出庭 作 证 之 权 利 和义 务 , 察 机 检 关 出于对 胜诉 的追 求难 免不会 只传 唤对 己方 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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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被 告人 不利 的证 人 , 无 非 使 本 来 已经 向检 则
刑事 关键 证 人 是 否 出庭 作 证 , 直 接 决定 案 将
件能 否得 到 正确 处理 , 诉讼 活 动能 否顺 利开 展 , 由 于其 具 有如 此之 特殊 性 , 因此 , 为保 证刑 事 关键 证 人 出庭作 证程 序 的有 效 运 行 , 须 对 其 作 出更严 必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2020)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2020)2020年05月27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司规〔20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规范和指导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在法庭上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从鉴定依据、鉴定步骤、鉴定方法、可靠程度等方面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在法庭上当面回答质询和提问的行为。
二、人民法院出庭通知已指定出庭作证鉴定人的,要由被指定的鉴定人出庭作证;未指定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时,由鉴定机构指定一名或多名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的鉴定人出庭作证。
司法鉴定机构要为鉴定人出庭提供必要条件。
三、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到庭作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到庭书面申请:(一)未按照法定时限通知到庭的;(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到庭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到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到庭的;(五)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
经人民法院同意,未到庭的鉴定人可以提交书面答复或者说明,或者使用视频传输等技术作证。
四、鉴定人出庭前,要做好如下准备工作:(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了解出庭的相关信息和质证的争议焦点;(三)准备需要携带的有助于说明鉴定的辅助器材和设备;(四)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
五、鉴定人出庭要做到:(一)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尊重事实;(二)按时出庭,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三)配合法庭质证,如实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四)妥善保管出庭所需的鉴定材料、样本和鉴定档案资料;(五)所回答问题涉及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阐明;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应当如实回答;(六)依法应当做到的其他事项。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_范小军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范小军摘要证据是刑事诉讼中核心和灵魂,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明案情、核实证据以及正确的定罪量刑,但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出庭率极低,严重影响审判的公正性,需要进一步予以规范。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针对上述问题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规定强制出庭制度、完善了证人保护制度,本文结合我国刑事司法诉讼司法实践,分析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面临的困境,并结合刑诉法修正案的规定,进一步提出部分完善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刑诉法修正案证人出庭作证强制出庭证人保护作者简介:范小军,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4-128-02证据是刑事诉讼中核心和灵魂,围绕着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贯穿了刑事诉讼的全过程,“重证据、轻口供”也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证人证言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证据,具有不可替代性,不仅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不可或缺,同时对于刑事司法程序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但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出庭率极低,严重影响审判的公正性,成为学者对我国刑事司法诉讼诟病的顽疾。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针对上述问题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规定强制出庭制度、完善了证人保护制度,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完善。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及实践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是刑事诉讼中运用最为广泛的常规证明手段,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具有重要意义。
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
证人证言是证人的主观感性认识对客观实务能动性的反映,其形成过程符合心理学家和认识论的普遍规律,一般包括感知、记忆、表达三个阶段。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具有相关性、主观性、直白性、生动性的特点。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主要包括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和证人保护制度两个方面。
建议设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建议设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逐渐增强。
尤其在涉及到法律纠纷和犯罪案件中,很多人对于警察作为证人的证言并不信任,甚至担心其存在不实陈述、隐瞒事实等情况。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提出建议设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什么是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对于涉及到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等法律纠纷的案件中,派出所、公安局等警察机关的警察作为证人需要经过专业培训,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在出庭作证过程中提供合法、客观、真实的证言,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应该包括以下方面:•警察出庭前需要接受专业培训,包括证言技巧、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以确保其出庭作证的准确性、客观性。
•警察出庭作证应该遵循法律规定,在提供证言的同时,遵循事实、客观、真实的原则。
•警察的证言应该与其他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相互协调,从而构建出更加完整、准确的证据链。
•如有必要,警察出庭作证需要提供相关物证、证人证言等支持证明。
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优势设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不仅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还有以下优势:1. 增强证言的客观性警察作为证人,在很多时候需要提供案件的关键证言。
然而,由于工作特性、案件处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压力等原因,警察的证言存在一定的主观性,而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可以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标准化警察的作证过程,让证言更加客观、真实。
2. 监督警察机关的工作警察机关在调查办案过程中需要掌握一定的调查权力,然而这种权力容易滥用,也容易造成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
通过设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可以增加对警察机关的监督和约束,从细节上规范警察机关的工作。
3. 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设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有助于打击和预防违法犯罪,因为通过规范证言程序,能够更精准的定位罪犯的真实情况,加强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公民的实际权益。
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挑战然而,设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1. 培训工作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对警察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培训,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从财政预算的角度来看,也需要一定的投入。
鉴定人员出庭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鉴定人员出庭是指在诉讼过程中,鉴定人员根据法院的传唤,到庭就鉴定事项进行说明、回答当事人和法庭的提问,并对鉴定结论进行解释和辩护的过程。
鉴定人员出庭是司法鉴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篇将详细阐述鉴定人员出庭的法律规定。
一、鉴定人员出庭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法院通知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人应当按时出庭。
二、鉴定人员出庭的条件1. 鉴定结论对案件有重大影响当鉴定结论对案件的定性和量刑有重大影响时,鉴定人员应当出庭。
2. 鉴定结论存在争议当鉴定结论存在争议,或者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鉴定人员应当出庭。
3.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当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员的出庭对查明案件事实、保证审判公正有重要意义时,鉴定人员应当出庭。
三、鉴定人员出庭的程序1. 传唤鉴定人员法院在作出鉴定结论后,认为鉴定人员应当出庭的,应当向鉴定人员发出传票,通知其出庭作证。
2. 鉴定人员出庭鉴定人员接到传票后,应当按时出庭。
出庭时,应当携带鉴定意见书、鉴定过程记录等相关材料。
3. 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时,鉴定人员应当就鉴定事项进行说明,回答当事人和法庭的提问。
4. 鉴定结论的解释和辩护鉴定人员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解释和辩护,并对鉴定过程中的问题进行说明。
5. 鉴定人员退庭法庭调查结束后,鉴定人员可以退庭。
四、鉴定人员不出庭的法律后果1.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人员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宜顺论文网论文摘要长期以来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难,一直困扰着我国刑事审判工作。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要想切实的实现刑事诉讼法的的目的,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
本文首先分析了引言和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概念及现状,然后分析了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分析了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措施,并对全文进行总结,希望对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问题、措施目录引言 (2)一、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概述 (2)(一)证人出庭作证的概念 (2)(二)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 (2)二、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3)(一)我国法律对刑事证人的保护力度不够 (3)(二)关于免证制度不完善 (4)(三)没有对应当出庭而未出庭的证人证言的效力问题作规定 (4)(四)公诉人对证人出庭作证存有顾虑 (5)三、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措施 (5)(一)建立证人保护机构、人员及各部门职责 (6)(二)对免证制度进行思考 (6)(三)慎重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7)(四)相关实施细则与配套要规范,确保证人出庭作证 (7)五、总结 (7)参考文献: (9)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引言新刑诉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刑诉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改和完善,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制度,以及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惩罚措施等。
这些修改和完善,标志着我国刑诉法已经形成了一套科学完整的证人出庭作证机制,对于核实证据、查明事实、正确判决的意义重大,也有利于改善当前刑事诉讼案件证人出庭率过低的现状,进一步深化控辩式刑事审判改革,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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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两 相 比较 .不 难 发现 “ 鉴 定 人 违 规 后 主 动 向 登 记 管 理 部 门 申请 注 销 资 格 ”
定 人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对 社 会 鉴 定 机 构 的 鉴 定 人 进 行 登 记 管
法 实 施 以来 .庭 审 实 务 暴 露 出公 安 机 关 鉴 定 人 出 庭 作 证 配 套 制 度 不 完 善 .鉴 定 人 出庭 作 证 遇 到诸 多 问 题 .没 有 达 到
预 期 的 效 果
法 院 通 知 .鉴 定 人 拒 不 出庭 作 证 的 .鉴定 意 见 不 得 作 为 定
定 人 受 到 的待 遇 明显 比证 人 宽 松 。另 外 . 司法 解 释 对 证 人
无 法 出庭 的 情 况 进 行 了 明 确 规 定 .并 要 求 通 过 “ 视 频 作 证 ” 予 以 弥 补 而 对 鉴 定 人 “ 其 他 正 当理 由无 人 出庭 作 证 配 套 制 度 缺 陷
理。 [ 1 l 在 惩 戒 无 正 当 理 由拒 绝 出庭 作 证 方 面 . 《 公 安 机 关 鉴 定 人 登 记 管理 办 法 》 规 定 “ 经 人 民法 院 依 法 通 知 .无 正 当 理 由 拒绝 出庭 作证 的鉴 定 人 .应 当 主 动 向 登 记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注 销 资格 .登记 管 理 部 门 也 可 以 直 接 注 销 其 鉴 定 资 格 ” .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 经 人 民法 院依 法 通 知 ,
有 明 确 的 规 定 .也 无 需 进 行 视 频 作 证 弥 补 .这 无 疑 给 鉴 定
案 的 根 据 ” 本条 被 视 为 强 制 公 安 机 关 鉴 定 人 出庭 的依 据 .
学 术 界 广 为 称 颂 .认 为 是 新 刑 诉 法 的亮 点 之 一 。 自新 刑 诉
人 拒 绝 出庭 作 证 留下 漏 洞 ( 二 )鉴 定 人 管 理 “ 两 张 皮 ”一 事不 同罚 目前 ,公 安 机 关 依 据 《 公 安 机 关 鉴 定 人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对 内 部 鉴 定 人 进 行 登 记 管 理 ,司 法 部 门依 据 《 司法 鉴
2 0 1 3年 1 2月
河 北公 安警 察职 业学 院学 报
J o u na r l o f He be i Vo c  ̄i o n M C o l l e g e o f P u b l i c S e c u it r y Po l i c e
De c .2 01 3 Vo l _1 3 No .4
作 证 的后 果 是 .鉴 定 结 论 不 被 法 官 采 信 . 只 影 响 庭 审 结
的规 定 不 具 操 作 性 公 安机 关 鉴 定人 无 正 当理 由拒 绝 出 庭
鉴 定 人 有 拒 绝 出 庭 作 证 的 漏 洞 可 钻 .或 者 宁可 自己 正确 的
鉴 定结 论被 法 庭 排 除 也 不 愿 意 出庭 作 证 f 一1相 关 司法 解 释 对 鉴 定 人 拒 绝 出庭 作 证 留 有余 地 与新刑诉法配套出台的 《 最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适 用 < 中
中 图 分 类 号 :D 9 2 6 文 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 号 :1 6 7 2 — 6 4 0 5( 2 0 1 3 )0 4 — 0 0 4 7 — 0 3
新 刑 诉 法 第 一 百 八 十七 条 明 确规 定 : “ 公 诉 人 、 当事 人 或 者 辩 护 人 、诉 讼 代 理 人 对鉴 定 意 见 有 异 议 .人 民法 院 认 为 鉴 定 人 有 必 要 出庭 的 .鉴 定 人 应 当 出 庭 作 证 经 人 民
第 1 3卷 第 4期
公安机关鉴定人 出庭作证配套制度
李 普 济 李 浩 2
( 1 . N J I I 省公 安 厅 , 四川 成 都 6 1 0 0 4 1 ;2 . 南京 森林 警 察 学 院 ,江 苏 南京 2 1 0 42 0 )
摘 要 : 新 刑诉 法 规 定 公 安 机 关 鉴 定 人 接 到 法 院 出庭 通 知 后 , 必须 出庭 接 受 质 证 。 然 而 , 由于 相 关 出庭 作 证 的配 套 制 度 的 修 正 滞 后 , 导致 公 安 机 关 鉴 定 人 仍 然 不 愿 意 或 者 找理 由不 出庭 。 本 文在 分 析 英 美 法 系 和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有 关 鉴定 人 出庭 的制 度 后 ,结 合 实 际 ,提 出 了公 安机 关 鉴 定 人 出庭 作 证体 系 的设 想 。 关键 词 :公 安 机 关 鉴定 人 : 出庭 :配 套 制 度
非 法 定 事 由 拒 绝 出庭 作 证 的 .由 省 级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给 予 停 止 执 业 3个月 以上 1 年 以 下 的处 罚 :情 节严 重 的 .撤 销 登
在 现 行 案 件 中 ,故 意 伤 害 导 致 的轻 伤 、重 伤 案 件 、 杀 人 案 件 、强 奸 案 件 、非 正 常 死 亡 事 件 等 都 需 要 公 安 机关 鉴 定 人 作 出 相 关 检 验 .作 为 侦 查 办 案 、 定 罪 量 刑 的 重 要 证 据 。 在 诉 讼 中 ,出 于 各 自的认 识 和 目的 .往 往 公 诉 人 、当 事 人 和 辩 护 人 、诉 讼 代 理 人 都 要 对 鉴 定 结 论 进 行质 询 .提 出 异 议 .按 新 刑 诉 法 的 规 定 公 安 机 关 鉴 定 人 将 经 常 化 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