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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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发通[2001]092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发通[2001]092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正文:----------------------------------------------------------------------------------------------------------------------------------------------------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2001年8月31日司发通〔2001〕0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质量,实现司法鉴定的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保障司法与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从事的各类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条本通则所指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并通过年度检验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四条本通则所指的司法鉴定人是指按照《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经年度注册的司法鉴定人。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所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执业类别开展鉴定业务,不得从事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司法鉴定事项。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则的规定。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委托人的监督。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非法干涉。

第九条司法鉴定应当采用现代科学技术。

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采用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条与案件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如实提供鉴定材料。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回避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什么是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

什么是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

什么是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司法鉴定在现在的案件审理中是很重要的,很多的案件都会涉及到鉴定,那么鉴定的⼈⼀定有很多要求,那么什么是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什么是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什么是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应当回避的情形⼀、什么是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是指取得司法鉴定⼈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运⽤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员。

司法鉴定⼈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

在已实施司法鉴定⼈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在已实施司法鉴定⼈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外,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等委托,临时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员为专聘司法鉴定⼈。

专聘司法鉴定⼈在接受临时性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参照实施职业资格制度领域内的司法鉴定⼈的规定执⾏。

司法鉴定⼈执业实⾏登记名册制。

司法鉴定⼈应当在⼀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但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不得私⾃接受委托,不得私⾃收费。

司法鉴定⼈执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科学、客观、独⽴、公正的原则,恪守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法鉴定⼈执业实⾏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司法鉴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司法鉴定⼈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回避;不⾃⾏回避的,委托⼈、当事⼈及利害关系⼈有权要求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或者是当事⼈近亲属的;(⼆)本⼈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勘验⼈、辩护⼈、诉讼代理⼈的;(四)与本案当事⼈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鉴定人的回避由谁决定

鉴定人的回避由谁决定

鉴定人的回避由谁决定由法院院长、检察长、公安局长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在日常的民事和刑事审判当中,对于案件情节和证据都会相应的做出一些鉴定来保证证据和情节的真实性。

在鉴定当中最重要的就是保证鉴证内容的真实性了。

这也是原告,被告双方和司法机构最应该重视和最关心的问题,所以在鉴定当中经常会出现回避的情况与案件相关的和利益相关的人员是必须要回避的,这符合我们心目当中司法公正的要求。

回避制度对于还原案件的真相如此的重要,那这个时候鉴定人员的回避到底是由谁来决定的呢?不同的情况下会不会有分别了。

这是我们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问题。

对于鉴定人员的回避,中国已经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由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这里法条写的非常清楚。

相关人员应该自觉回避,如果没有自觉回避的话,双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同时法院的院长,检察长和公安局长是可以决定是否需要回避的决定权在于院长,检察长和公安局长申请权在于本人和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那什么叫做利益相关者呢?有以下几种情况是必须要回避的。

第一,该人是这起案件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这种情况是必须要回避的。

第二,这个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这种情况也不能够参与案件的审判,必须要回避的。

第三种情况是,已经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为了避免与案情有关的重复和已经固有的印象,是不允许再次参与本案的审判的。

第四种情况是一个兜底的情况,与本案的当事人有其他的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时也是不允许参与审判,进行鉴定的。

所以如果出现了上述四种情况,属于人员必须回避。

上述人员回避,如果是属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事,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进行决定如果是属于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则有检察长来决定是否需要回避。

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守则

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守则

司法鉴定⼈的执业守则司法鉴定⼈的执业守则 1、司法鉴定⼈应当在⼀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业。

2、司法鉴定⼈不得接受当事⼈、委托⼈的宴请和礼品。

3、司法鉴定⼈不得以个⼈名义接受委托,不得私⾃收费。

4、司法鉴定⼈应按时完成鉴定任务。

5、司法鉴定⼈应依法遵守回避制度。

6、司法鉴定⼈应依法按时出庭质证。

7、司法鉴定⼈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隐私。

8、司法鉴定⼈执业必须依法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的监督。

9、司法鉴定⼈应每年参加中⼼及司法⾏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学习及培训。

10、鉴定要到现场,必须有⼆⼈以上参加。

司法鉴定⼈权利与义务 司法鉴定⼈享有下列权利: (⼀)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证⼈等; (⼆)要求鉴定委托⼈⽆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三)进⾏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关的问题; (六)鉴定意见不⼀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获得合法报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司法鉴定⼈应当履⾏下列义务: (⼀)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完成鉴定⼯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对鉴定意见负责; (三)依法回避; (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隐私; (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七)⾃觉接受司法⾏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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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委托人回避有哪些相关规定?

司法鉴定委托人回避有哪些相关规定?

司法鉴定委托人回避有哪些相关规定?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像我们所熟知的法医鉴定也是其中一类司法鉴定,此外还有物证类鉴定与声像资料鉴定。

也正是因为司法鉴定的重要性,所以不仅仅是针对司法鉴定人的专业性以及鉴定过程中的科学性有着严格的规范要求,而且司法鉴定也有相应的回避制度,那么司法鉴定委托人回避有哪些相关规定呢?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像我们所熟知的法医鉴定也是其中一类司法鉴定,此外还有物证类鉴定与声像资料鉴定。

也正是因为司法鉴定的重要性,所以不仅仅是针对司法鉴定人的专业性以及鉴定过程中的科学性有着严格的规范要求,而且司法鉴定也有相应的回避制度,那么司法鉴定委托人回避有哪些相关规定呢?▲一、司法鉴定委托人回避相关规定(一)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制度。

司法鉴定人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退出或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回避条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司法鉴定人回避。

(三)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四)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司法鉴定开始前提出。

在司法鉴定开始后知悉新的回避理由的,应当立即提出申请,最迟在司法鉴定结论作出前三日内。

(五)被申请回避的司法鉴定人要暂停参与相关司法鉴定活动。

(六)司法鉴定人本人提出回避的,由本机构负责人决定;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申请司法鉴定人的回避由本机构负责人在收到审请后两日内作出决定。

本机构负责人担任司法鉴定人的回避,由本机构其他负责人在两日内集体作出决定。

担任过鉴定人的要回避吗

担任过鉴定人的要回避吗

担任过鉴定⼈的要回避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证据类型是⽐较多的,鉴定结论是⾮常重要的证据之⼀,在刑事诉讼中,鉴定⼈适⽤回避制度的,那么担任过鉴定⼈的要不要回避?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担任过鉴定⼈的要回避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曾经担任过鉴定⼈,现在案件的鉴定⼈与曾经的鉴定⼈有利害关系的,鉴定⼈是需要回避的。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回避,当事⼈及其法定代理⼈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或者是当事⼈的近亲属的;(⼆)本⼈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鉴定⼈、辩护⼈、诉讼代理⼈的;(四)与本案当事⼈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于书记员、翻译⼈员和鉴定⼈。

辩护⼈、诉讼代理⼈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刑事案件刑事证据鉴定怎么进⾏1、当事⼈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2、申请鉴定时,要预交鉴定费⽤,并提供相关材料。

3、当事⼈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当事⼈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员,协商不成时,由⼈民法院指定。

4、当事⼈对⼈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予准许:(⼀)鉴定机构或者鉴定⼈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的其他情形。

5、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曾经担任过鉴定⼈,现在案件的鉴定⼈与曾经的鉴定⼈有利害关系的,鉴定⼈是需要回避的。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司法鉴定机构回避原因有哪些?

司法鉴定机构回避原因有哪些?

司法鉴定机构回避原因有哪些?(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二)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 担任过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四)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大家都要依法办事,人们的行为尤其是公职人员的行为更要符合法律的要求。

我国律法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若是对当前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有某些联系的话,应该回避。

那么司法鉴定机构回避原因的种类都有哪些呢?为您解答。

▲一、司法鉴定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一项基本制度。

既是司法鉴定人的义务,又是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这一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司法鉴定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有明确规定。

司法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委托人、诉讼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其回避:担任过本案的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的;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本人提出回避或委托人、当事人涉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提出申请的,由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司法机关内设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本人依法请求回避或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其回避的,由其所在司法机关决定。

在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争议颇大的问题与回避制度有关。

有的认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是“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属于违法办案;有的坚持认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是依法设立鉴定机构,鉴定人依法实施鉴定职能,属于依法办案。

▲二、司法鉴定人员回避的情形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二)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 担任过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四)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最高院关于回避制度

最高院关于回避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2000〕5号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第三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第四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五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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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制度。

司法鉴定人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退出或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回避条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司法鉴定人回避。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第四条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司法鉴定开始前提出;。

在司法鉴定开始后知悉新的回避理由的,应当立即提出申请,最迟在司法鉴定结论作出前三日内。

第五条被申请回避的司法鉴定人要暂停参与相关司法鉴定活动。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提出回避的,由本机构负责人决定;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申请司法鉴定人的回避由本机构负责人在收到审请后两日内作出决定。

本机构负责人担任司法鉴定人的回避,由本机构其他负责人在两日内集体作出决定。

第七条委托方和利害关系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两日内申请复议一次。

本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两日内作
出复议决定。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司法鉴定人不停止相关司法鉴定工作。

第八条对符合回避情形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责任人和知道应当自行回避而不回避者,本机构将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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