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项目和评价标准细则
2023年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制度

2023年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制度2023年的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制度是为了更好地评估司法鉴定人的工作表现和能力,促进其专业水平和职业发展而制定的考核制度。
考核制度将有助于提高司法鉴定人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司法鉴定事业的发展。
一、考核目标1.评估司法鉴定人在案件办理中所展现的能力和专业水平,确定其绩效和发展潜力。
2.促进司法鉴定人在专业知识、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不断提高,提升司法鉴定事业的整体水平。
二、考核内容1.案件承办能力:评估司法鉴定人在案件承办方面的能力,包括案件分析与判断、证据收集与分析、技术手段与方法等方面的表现。
2.专业知识和技能:评估司法鉴定人在专业知识和技能方面的掌握和应用能力,包括相关法律法规、鉴定标准、鉴定方法和工具、仪器设备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3.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评估司法鉴定人在工作中表现出的态度和职业道德,包括工作积极性、责任心、言行举止、保密意识等方面的表现。
4.协作与沟通能力:评估司法鉴定人在与其他司法机关、律师、公众等方面的协作和沟通能力,包括文字表达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协调合作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5.个人发展和学习能力:评估司法鉴定人在个人发展和学习方面的表现,包括学术研究成果、参与学术交流、参加培训学习等方面的情况。
三、考核方式1.绩效评估:通过对司法鉴定人案件承办能力、工作质量、效率等方面的绩效进行评估,综合考虑其个人表现、案件数量和复杂度等因素,确定绩效评级。
2.考试和论文评审:通过定期组织专业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和学术论文评审,评估司法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水平。
3.业务交流和经验分享:组织专业讲座、学术交流会等活动,鼓励司法鉴定人之间的业务交流和经验分享,提升综合能力和专业水平。
4.个人发展计划和培训学习:按照司法鉴定人个人发展需求和工作要求,制定个人发展计划,鼓励参加相关培训学习,提升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四、考核结果应用1.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晋升、薪资调整和职称评定的参考指标,奖励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司法鉴定人。
山东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11月2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1次会议通过)为加强全省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定》,结合全省法院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第一条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择优原则;(二)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三)回避原则;(四)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原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案件过程中,依据职权或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评估、审计或拍卖时(以下统称司法鉴定),由合议庭委托本院司法鉴定机构或由本院司法鉴定机构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三条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不能自行鉴定时,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
暂未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院,应指定某一个部门代行司法鉴定机构职责,并配备专职司法鉴定人员。
第四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范围: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不能独立进行的财务检查与会计审计,工程造价咨询与认定,资产价值评估,扣押、追缴、没收、查封物品价格认定,资产拍卖、变现,产品质量检测,知识产权鉴定,专业性能检测及其他专门性问题的技术定。
第二章社会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入册登记、年度审核第五条凡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专家名册》(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检测、评估、拍卖机构和个人,应向当地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入册申请书》、《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专家名册入册申请书》(以下简称入册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资料。
为避免重复登记,采取一次性入册登记办法。
依据自愿原则,申请人也可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但不得在各级人民法院重复申请。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鉴定以及诉讼需要的会计、知识产权、建设工程、产品质量、海事、交通、电子数据等其他类鉴定。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从事前款规定司法鉴定业务的组织和人员。
第四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事业发展,协调解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设立司法鉴定机构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未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编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侦查机关因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第六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全省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名册编制和执业监督,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指导下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工作。
司法鉴定协会依照法定职责和协会章程,对会员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司法行政部门和司法鉴定协会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
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4(000)035
【摘要】<正>SDPR—2014—0120004鲁司[2014]181号各市司法局:现将《山
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
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监督
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总页数】6页(P13-18)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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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鉴定以及诉讼需要的会计、知识产权、建设工程、产品质量、海事、交通、电子数据等其他类鉴定。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从事前款规定司法鉴定业务的组织和人员。
第四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事业发展,协调解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设立司法鉴定机构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未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编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侦查机关因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第六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全省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名册编制和执业监督,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指导下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工作。
司法鉴定协会依照法定职责和协会章程,对会员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司法行政部门和司法鉴定协会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山东省司法鉴定指导收费标准(试行)-

山东省司法鉴定指导收费标准(试行)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司法鉴定指导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司法局: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司法鉴定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司法鉴定指导收费标准(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文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山东省司法鉴定指导收费标准(试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附件:1.山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2.山东省司法鉴定指导收费标准(试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2016年12月6日山东省司法鉴定指导收费标准(试行)一、法医类(一)法医病理鉴定项目序号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1 早期尸表检验具600需要做多项整套鉴定项目的,每套基础收费标准不超过18000元。
2 晚期尸表检验具12003早期尸体常规解剖具30004 晚期尸体常规解剖具45005 特殊尸体解剖具60006 乙类传染病尸体解剖具70007 尸体脊髓腔解剖例10008 单个器官肉眼大体检查个6009 多器官肉眼大体检查套300010 常规组织切片制作和检查张7011 组织切片特殊染色检查张10012 电子显微镜病理检查标本30013 硅藻检查例60014 尸体X光检查部位12015 尸体CT检查部位50016 三维重建部位200017尸体全身CT扫描具8000(虚拟解剖)18 尸体MRI检查部位120019 法医现场勘查例100020 法医病理诊断例120021 死亡原因分析例200022 死亡方式判断例200023 死亡时间推断例150024 致伤物推断与认定例100025 生前伤死后伤鉴别例100026 损伤时间推断(尸体)例1000 (二)法医临床鉴定项目序号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1 损伤程度鉴定例8002 伤残程度评定例10003 伤病关系鉴定例10004 诈病、诈伤、造作伤鉴定例15005 劳动能力鉴定例8006 活体年龄鉴定例8007 男子性功能评定例7008 听觉功能评定例7009 视觉功能评定例70010 神经功能评定(限电生理检查)例80011 性侵犯鉴定例80012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例90013 后续治疗项目和时限评定例60014 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例60015 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例60016 医疗费合理性评定例60017 损伤形成时间推断(新旧伤鉴别)例100018 影像资料同一性认定张800 (三)法医物证鉴定项目序号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1 人类血斑种属试验样本1002 人类精斑种属试验样本1003 常染色体STR检验——个体识别样本10004 常染色体STR检验——三联体亲子鉴定样本10005 常染色体STR检验——二联体亲子鉴定样本12006 Y染色体STR检验样本11007 X染色体STR检验样本11008 人类线粒体DNA检验样本14009 动物DNA检验样本150010 植物DNA检验样本1500(四)法医毒物鉴定项目序号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1 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样品4002 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检测样品4003 人体体液中毒品定性分析样品/类目标物12004 毛发中滥用药物定性分析样品/类目标物12005 生物样品中常见挥发性毒物分析样品/类目标物10006 生物样品中常见有机毒物分析样品/类目标物10007 生物样品中常见无机毒物分析样品/类目标物10008 生物样品中常见动、植物有毒成分分析样品/类目标物21009毒品、毒(药)物定性分析样品800(五)医疗损害鉴定项目序号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1 医疗损害后果评定例15002 医疗过错评定例40003 医疗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评定例2000 二、物证类(一)文书物证鉴定项目序号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 1 笔迹形成方式鉴定项1000 涉及财产案件,按照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计收。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记录和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记录和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7.27•【字号】鲁司﹝2020﹞59号•【施行日期】202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记录和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司法局:现将《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记录和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2020年7月27日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记录和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办理司法鉴定业务,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鉴定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记录和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的有关规定》以及《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山东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从事鉴定活动过程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独立进行鉴定活动,不受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干预。
第四条省司法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司法鉴定行业落实记录和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相关规定。
设区的市或有管辖权的县(市、区)司法局负责监督、指导司法鉴定机构记录和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情况,与相关部门建立通报、协调机制,对干预情况进行依法处理。
司法鉴定协会负责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干预司法鉴定活动情况调查处理、情况通报等工作。
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制度,做好干预司法鉴定活动情况的记录和报告工作。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干预司法鉴定活动情况的汇总、整理并建立台账,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机构具体指导、监督、处理干预司法鉴定活动的有关工作,健全工作档案。
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制度范本

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制度范本一、制度背景鉴定工作是司法机关中重要的技术支持工作之一,司法鉴定人的工作质量和能力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人的工作行为,提高其专业素质,本司法机关制定了年度考核制度。
本制度旨在全面评估司法鉴定人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表现,为提高司法鉴定工作质量提供有效的保障。
二、考核目的1. 确保司法鉴定人的工作质量和能力达到一定水平,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2. 激励司法鉴定人不断提高专业素质,积极主动地参与学习和训练,以适应司法鉴定工作的需求;3. 强调司法鉴定人的责任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协同效果。
三、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专业知识和技能:评估司法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科学鉴定方法的运用能力等;2. 工作表现:评估司法鉴定人在执行鉴定任务中的工作表现,包括工作积极性、责任心、工作效率等;3. 诚信和道德品质:评估司法鉴定人的诚信和道德品质,包括廉洁自律、保守商业秘密等;4. 学习和成长:评估司法鉴定人的学习和成长情况,包括参与培训、学术交流、发表论文等。
四、考核方法1. 考核工具:采用综合评价的方式进行考核,包括问卷调查、实地考察、个人面谈等;2. 考核周期: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考核周期为一年;3. 考核指标:制定考核指标表,明确每个指标的权重和评分标准,以便进行量化评估;4. 考核程序:(1) 问卷调查:通过分发问卷,了解司法鉴定人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和质量;(2) 实地考察:通过实地考察,了解司法鉴定人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方式,进一步评估其工作水平;(3) 个人面谈:通过与司法鉴定人进行面谈,了解其对工作的理解和思考,进一步评估其专业素养;(4) 综合评估:根据各项评估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五、考核结果处理根据考核结果,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 优秀:对综合评分较高的司法鉴定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 合格:对综合评分达到一定标准的司法鉴定人给予肯定;3. 待提高:对综合评分较低的司法鉴定人进行辅导和培训,督促其提高工作能力;4. 不合格:对综合评分过低,且无改进意愿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问责,并考虑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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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项目和评价标准细则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司法部有关规章和《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项目和评价标准1.执业资质及管理情况1.1资金情况考核依据:《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1.5分。
评分标准:有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单独设立会计账簿,并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的,得1.5分。
无资金或者资金达不到规定数额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未单独设立会计账簿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有不按照规定管理、使用情形的,扣1分。
考评方式:查阅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等。
1.2仪器设备情况考核依据:《决定》第五条第二项,《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配置和使用规定》,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 所从事的每项鉴定业务均按照规定配齐必需的仪器设备,并且保持其性能合格、稳定,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的,得2分。
所从事的每项鉴定业务均未按照规定配齐必需的仪器设备的(不能保持其性能合格、稳定的视为未配置,下同),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部分鉴定业务未按照规定配齐必需的仪器设备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有不按照规定管理、使用情形的,扣1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档案、仪器设备清单和检测报告,实地查验仪器设备性能和管理、使用情况等。
1.3执业场所情况考核依据:《决定》第五条第三项,《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配置和使用规定》,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按照规定配置收案室、检查室、鉴定室、检材保管室、档案室、实验室等功能区,并且能满足其功能要求,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的,得2分。
未按照规定配置的(不能满足功能要求的,视为未配置),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其中不按照规定配置实验室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有不按照规定管理、使用情形的,扣1分。
考核方式:查阅有关档案、房产证或者房屋租赁、使用证明,实地查验执业场所配置、分区和管理、使用情况等。
1.4人员情况1.4.1专职司法鉴定人情况考核依据:《决定》第五条第四项,《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 所从事的每项鉴定业务均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的,得2分。
所从事的每项鉴定业务均不具备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部分鉴定业务不具备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 查阅有关档案、专职司法鉴定人证明等。
1.4.2机构负责人情况考核依据:《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1.5分。
评分标准:机构负责人为专职司法鉴定人的,得1.5分。
机构负责人不是专职司法鉴定人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考评方式: 查阅有关档案、机构负责人专职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证明等。
1.5其他资质能力情况1.5.1 认证认可情况考核依据:《决定》第五条第三项,《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配置和使用规定》,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1.5分。
评分标准: 所从事的每项鉴定业务均按照规定通过认证认可的,得1.5分。
只从事检查类鉴定业务,未通过认证认可的,扣1分;只从事检测类鉴定业务,未通过认证认可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既从事检查类又从事检测类鉴定业务,检查类业务未通过认证认可的,扣1分,检测类业务未通过认证认可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业务分类和认证认可规定、证书等。
1.5.2能力验证(评价)情况考核依据:《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1.5分。
评分标准:所从事鉴定业务中,按照规定应当参加能力验证(评价)的项目均通过能力验证(评价)的,或者无能力验证(评价)项目的,得1.5分。
所从事鉴定业务均应当参加能力验证(评价)但均未通过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所从事的部分鉴定业务应当参加能力验证(评价)而未通过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 查阅有关能力验证(评价)项目目录、证书等。
1.5.3具备相关行业资质情况考核依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1.5分。
评分标准:所从事鉴定业务,有行业资质要求的均按照规定具备相关行业资质,或者均无行业资质要求的,得1.5分。
所从事鉴定业务均应当具备相关行业资质但均不具备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所从事的部分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相关行业资质而不具备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 查阅有关行业规定、证书等。
1.6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情况考核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1.5分。
评分标准: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的,得1.5分。
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情形的,扣1分;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 查阅《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和有关档案、资料,现场查验等。
2.业务开展情况2.1业务数量情况考核依据:《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 年度内,本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人均办理业务数量达到全市同类鉴定业务人均办理数量的,得1分;每超过平均数10%加0.1分,每少于平均数10%减0.1分。
(从事两类以上鉴定业务的,按各类业务得分的平均数计算本考核项目的得分;执业不满1年的,按每月人均业务数量×12个月折合为年均业务数量计算得分。
)登记设立后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执业满一年的,按照《考核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收案和结案登记、统计报表等资料。
(年度内全市同类鉴定业务人均办理业务数量,由市司法局提供。
)2.2业务质量情况考核依据:《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第四条、第二十三条,《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3分。
评分标准:严格执行统一的鉴定程序和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控制制度,技术操作规范,鉴定意见符合技术标准,采信率100%,得3分。
有鉴定实施明显违反程序规定和质量控制制度、技术操作明显违反技术规范、鉴定意见明显违反技术标准情形的,或者采信率低于90%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有技术操作不规范或者失误情形的,扣2分;采信率达到90%以上不足100%的,扣1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鉴定过程记录、反馈回访意见、投诉等资料,问卷调查(随机抽查所办理的10个案件查询采信率,办案不足10件的全部查询)等。
2.3履行援助义务和开展公益服务情况2.3.1履行援助义务情况考核依据:《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年度内每受理一起援助案件得0.5分。
有收取受援人财物、拒绝履行援助义务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登记、统计报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通知书、投诉等资料,抽查有关业务案卷等。
2.3.2开展公益服务情况考核依据:《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1分。
评分标准:每组织一次公益服务活动得0.2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记录、证书、影像资料等。
2.4办理重大鉴定事项情况考核依据:《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监督司法鉴定人办理重大鉴定事项的,得2分。
有不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情形的,扣1分;有不按照规定办理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收案和结案登记、记录、报告等资料,抽查有关业务案卷等。
3.依法执业情况3.1规范执业情况3.1.1受理委托情况考核依据:《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通则》第十一至十七条、第三十至三十二条,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3分。
评分标准:严格执行委托受理制度,无违规受理情形的,得3分。
有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受理委托情形的,扣1分;有委托书内容、形式不符合规定要求而受理情形的,扣1分;有司法鉴定协议书的签订及其内容、形式不符合规定要求情形的,扣1分;有违反规定的受理条件、无委托书、未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而受理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收案登记、受理文书等资料,随机抽查至少三份业务案卷等。
3.1.2鉴定实施情况3.1.2.1选择或者指定鉴定人情况考核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通则》第十八至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1.5分。
评分标准:严格按照规定选择或者指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认真执行回避制度的,得1.5分。
有违反规定选择或者指定司法鉴定人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有违反回避制度情形的,扣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登记、记录、投诉等资料,随机抽查至少三份业务案卷等。
3.1.2.2鉴定材料管理情况考核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通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 严格按照规定接收、保管、使用、处置鉴定材料,并进行记录和控制的,得2分。
无鉴定材料流转登记薄的,扣1分;有违反规定管理、使用鉴定材料情形的,扣1分;有违反规定提取或者丢失鉴定材料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