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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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引言司法鉴定是指在法律程序中,由具备一定资质和能力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技术问题进行科学、客观、权威的判断和审核的活动。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的行为,并保证其公平合理性而制定的。

1. 背景与目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制定是基于以下背景和目的:1.1 背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鉴定在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中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一些鉴定机构或人员为牟取不当利益,收取不合理的费用,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正性。

1.2 目的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鉴定收费公平合理; - 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的监管,防止收费过高或不合理的情况出现; - 提升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2. 收费标准2.1 司法鉴定收费的确定应参考以下因素: - 鉴定项目的复杂程度; - 鉴定人员的专业资质和经验; - 鉴定机构的声誉和规模等。

2.2 收费标准应根据鉴定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并应在鉴定之前向当事人进行明示。

收费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一次性收费、按比例收费或采取组合方式收费。

2.3 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鉴定机构应当在其办公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并及时更新。

3. 收费程序3.1 当事人在委托司法鉴定前,应与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签订书面协议,明确鉴定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事项。

3.2 当事人应当在鉴定费用形成时,按照书面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鉴定费用。

3.3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在完成鉴定工作后,应及时向当事人提供鉴定报告,并明确列示鉴定费用的构成和金额。

4. 监督与执法4.1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督,对违反收费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4.2 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收费存在异议,可以向监督机构投诉,监督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

如发现收费违规情况,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4.3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如收费不当,监督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并可以暂停或撤销其资质。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司法鉴定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委托的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司法鉴定市场秩序,保障鉴定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1. 收费依据。

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依据鉴定项目的复杂程度、技术难度、工作量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

2. 收费透明。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各项鉴定收费标准,明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3. 收费依据公示。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费依据,明确鉴定项目、鉴定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确保当事人了解鉴定收费的依据。

4. 收费凭证。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费凭证,包括鉴定费用的名称、金额、支付方式等信息,确保收费过程合法合规。

5. 收费监督。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确保司法鉴定收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1. 鉴定项目。

不同的司法鉴定项目应当根据其复杂程度和技术难度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2. 工作量。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鉴定工作量,对于工作量大、难度大的鉴定项目,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3. 技术难度。

对于技术难度较大的司法鉴定项目,应当根据其特殊性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充分体现技术含量。

4. 综合因素。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鉴定项目的复杂程度、工作量、技术难度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5. 咨询服务费。

除了鉴定费用外,司法鉴定机构还可以收取咨询服务费,但应当明确咨询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确保合理合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司法鉴定市场秩序,保障鉴定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司法鉴定收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一)不超过 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 准执行;
(二)超过 10万元至 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收取;
(三)超过 50万元至 1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8%收取;
(四)超过 100万元至 2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6%收取;
(五)超过 200万元至 5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4%收取;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 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 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 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 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 定机构。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 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 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 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 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费用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 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 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 准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 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 付。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 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 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 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 予支付。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制定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河北省物价局文件冀价行费[2011]18号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制定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北省司法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和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附表所列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二、《河北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项目,在省价格主管部门未制定统一收费标准之前,司法鉴定机构依照国家《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司法鉴定机构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的,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收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依照国家《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四、司法鉴定机构异地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可以执行本省收费规定,也可以执行委托人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取司法鉴定费时,应给予减免优惠。

具体优惠减免金额在不低于规定标准50%的幅度内由司法鉴定机构确定.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免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六、在鉴定中,做某项鉴定必须同时做其他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向委托人或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遵循依法、合理、诚信、公开的原贝人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按照不同鉴定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项目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目录和收费标准》,规定基准价,设置最高和最低收费限额。

除有特别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与当事人或委托人应当在最高收费限额和最低收费限额之间协商一致,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司法鉴定收费目录和收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司法鉴定技术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未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鉴定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当事人或委托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鉴定事项难易程度、司法鉴定机构资质和诚信等级、耗费的工作时间和费用、鉴定标准额等因素协商确定。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由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构成。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定的基准价可以上浮达到的上限为最高收费限额,基准价下浮30%为最低收费限额。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司法鉴定收费可以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0%:(一)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的司法鉴定项目。

(二)下列事项之一涉及的司法鉴定项目:1.由自治区级或自治区级以上相关部门委托的;2.死伤人数超过3人的;3.案发时间超过5年的;4.鉴定材料跨度超过10年的;5.痕迹鉴定中指纹检材存在残缺、模糊、变形的;6.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7.涉及多门学科或需要实验室特殊检验的鉴定案件;8.经与委托人协商、确认的其他事项。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2016年版)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2016年版)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司法鉴定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向当事人收取的鉴定服务费用。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遵循依法、合理、诚信、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司法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司法鉴定项目目录》。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司法鉴定项目目录》列明的项目核定收费标准。

新增司法鉴定项目,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后,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对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司法鉴定收费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收费上限标准或者浮动幅度,司法鉴定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的认定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当事人签订《司法鉴定收费协议书》,载明鉴定内容和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或司法鉴定机构相关人员到异地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发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费用,由当事人另行支付。

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前款规定的差旅费,应与当事人协商一致,载入《司法鉴定收费协议书》或另行签订协议。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是怎样的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我们都知道,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时,鉴定机构要收取一定费用,这个在我国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那么,大家知道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内容到底有哪些吗?为了帮助大家做一个了解,小编下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阅读。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3)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3)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司法鉴定机构正常运转,提高司法鉴定效率,制定本办法。

二、收费基本原则1.公平原则:司法鉴定收费应当公开、透明,并以公平的方式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2.客观原则:司法鉴定收费应当根据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复杂程度进行合理定价,确保收费标准客观合理。

3.养成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推动科技手段在鉴定工作中的应用,实现鉴定效率的提升和成本的降低,以养成可持续发展的收费模式。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1.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鉴定费:根据鉴定工作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确定不同类型的鉴定费用标准;–鉴定材料费:收取鉴定所需的实验材料、检测设备使用费等;–鉴定时间费:按照鉴定工作的时间跨度,收取相应的时间费用;1–鉴定报告费:提供鉴定报告的复印件或电子版,按照一定的标准收取报告费用。

2.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经过合理论证,并报请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3.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委托书上明确标注收费项目及标准,并提前告知当事人。

四、收费依据1.司法鉴定收费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制定,主要依据有:–《司法鉴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制定规章程序条例》–《司法鉴定行业收费管理办法》等。

2.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鉴定机构的人员用工、设施设备、材料消耗、技术研发等实际成本,并进行合理的调整。

五、收费程序1.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工作时,双方应当签订鉴定委托书,明确价格、鉴定标准和工作要求等重要事项。

2.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开具收费通知书,并按照收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收费;若费用有变动,必须提前告知当事人并经双方同意后方可调整。

3.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司法鉴定机构缴纳相应费用。

24.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开具收费发票,并移交给当事人。

六、监督与管理1.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收费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定期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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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司法鉴定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向当事人收取的鉴定服务费用。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遵循依法、合理、诚信、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司法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司法鉴定项目目录》。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司法鉴定项目目录》列明的项目核定收费标准。

新增司法鉴定项目,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后,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对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司法鉴定收费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
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收费上限标准或者浮动幅度,司法鉴定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的认定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当事人签订《司法鉴定收费协议书》,载明鉴定内容和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或司法鉴定机构相关人员到异地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发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费用,由当事人另行支付。

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前款规定的差旅费,应与当事人协商一致,载入《司法鉴定收费协议书》或另行签订协议。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鉴定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提供咨询意见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与当事人有约定的,可从其约定。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
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等必要费用及误工损失,不属于司法鉴定费。

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中发生的本条第一款所述费用,应当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生的本条第一款所述费用,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根据实际工作量等情况适当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的,或者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适当减收或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第十三条除本办法规定的司法鉴定费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费用外,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司法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收取其他相关费用,应当提供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

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当事人可以不予支付司法鉴定费或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司法鉴定收费违法行为,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 年月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该价格[2009]226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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