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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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一、引言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司法权威、推动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理有效的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能够规范和提升鉴定活动的质量和效率,为司法决策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

本文将从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的必要性、重要内容和实施方法等方面展开探讨。

二、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其结果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和裁决。

而司法鉴定活动的客观、公正、独立性是司法鉴定工作的核心要求,在确保司法鉴定质量的同时,也要防范司法鉴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当干预和错误。

建立健全的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的组织结构、工作流程和人员素质要求,确保司法鉴定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独立性。

同时,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效率,提升司法鉴定机构的整体服务水平。

三、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1.组织结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建立严密的组织结构,明确各级职责和权限。

包括设立鉴定部门、确定鉴定负责人、明确鉴定人员的资质和职责等。

2.工作流程规定司法鉴定的工作流程,包括鉴定委托、资料调查、实地勘查、技术鉴定、报告编制和鉴定结果确认等环节。

确保司法鉴定活动能够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避免程序性错误。

3.质量管理建立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鉴定标准、鉴定方法、鉴定依据和鉴定结论等内容。

严格把关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保障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4.信息保密对相关案件信息和鉴定结论进行保密管理,避免信息泄露和干扰司法鉴定工作。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商业机密。

5.人员培训提供持续的业务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确保鉴定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加强道德和职业素养教育,形成良好的专业文化氛围。

四、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法1.制定并修订制度文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制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鉴定业务管理制度,定期对制度文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适应不断变化的司法鉴定需求。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一、总则司法鉴定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事实进行鉴定,为审判、检察、侦查和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案件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是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单位,是司法鉴定活动的法定主体。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司法鉴定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效率,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有关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设立:(1)具有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设施和条件;(2)具有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所需的人员和技术条件;(3)具备依法履行司法鉴定业务的资格和信誉。

2、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成立鉴定委员会,对重大、复杂案件和一定数量的一般案件的鉴定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决策。

3、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设立不同的鉴定科室和技术鉴定部门,便于分工负责,提高效率和质量。

三、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机构和人员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全面协调、指导和监督鉴定机构的工作。

2、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宣传工作等。

3、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负责对鉴定工作的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并对重大、复杂或争议性鉴定案件进行复核。

四、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管理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人才的招聘、培训、考核、激励等各项工作,确保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2、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技术岗位职称评定办法,规范技术人员的评定工作,鼓励技术人员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为司法鉴定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3、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对于表现突出、作出贡献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于违纪违法的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惩处,从而保持司法鉴定机构的秩序和纪律。

五、司法鉴定机构的财务管理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和管理。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一、制度意义司法鉴定是法律、司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是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旨在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的程序和标准,协调相关工作实现司法鉴定公正、准确、高效的目标。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优化司法环境,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与司法鉴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三、管理要求1. 民主参与鉴定人员参与鉴定项目的选择,对于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因此,司法鉴定机构应该充分尊重鉴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在鉴定项目的选择和组织方面,应该听取鉴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应该建立透明、公正、公开的鉴定人员选拔机制,确保选派的鉴定人员的能力、经验、专业素质适合鉴定任务的要求。

2. 组织协调司法鉴定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个环节协调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因此,司法鉴定机构应该建立规范的鉴定项目组织制度,能够协调内部鉴定专家和外部专家的工作,建立联合鉴定、多学科协作鉴定等工作机制,形成鉴定团队。

同时,司法鉴定机构还应该加强与相关机构的沟通和协调,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医院等,确保鉴定工作能够接受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协调信息、材料的共享,互相协作保障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3. 保证质量鉴定质量是司法鉴定工作的核心,是保证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

因此,司法鉴定机构应该建立完备的质量保障制度,确保鉴定工作的准确、公正、中立。

具体措施包括:(1)加强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和实施,确保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2)加强对鉴定人员的考核和监控,确保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符合要求,防止违法操作和行为;(3)建立鉴定结论审查机制,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信服力;(4)设立鉴定意见异议处理机制,确保申请人、当事人申诉权利,防止非法鉴定活动产生。

司法鉴定所管理制度范本

司法鉴定所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所的管理,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员工及参与司法鉴定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客观、公正、独立、科学的鉴定原则,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本所设立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由所长、副所长、各科室负责人及部分鉴定专家组成。

第五条所长负责全面领导本所工作,对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安全负总责。

第六条副所长协助所长工作,分管业务、行政、财务等工作。

第七条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鉴定人员负责具体鉴定工作,严格遵守鉴定规范,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鉴定工作流程第九条接待与登记:接待委托人,收取鉴定材料,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条审查与受理:审查鉴定材料,确认鉴定事项,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一条鉴定实施:鉴定人员根据鉴定事项和鉴定材料,进行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鉴定结论:鉴定人员根据鉴定结果,撰写鉴定意见书。

第十三条审核与签发:鉴定所负责人对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核,签发鉴定意见书。

第十四条鉴定意见书送达:将鉴定意见书送达委托人。

四、鉴定质量保障第十五条鉴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标准。

第十六条鉴定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应严格按照鉴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八条鉴定意见书应客观、公正、准确,不得伪造、篡改鉴定结论。

第十九条鉴定所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鉴定工作进行自查,确保鉴定质量。

五、监督管理第二十条鉴定所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十一条鉴定所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积极配合相关调查。

第二十二条鉴定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鉴定结论错误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司法鉴定公司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公司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公司内部管理,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客观、科学,提高鉴定质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司法鉴定人、鉴定辅助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本公司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企、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司法鉴定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本制度,并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司法鉴定管理委员会下设以下部门:1. 鉴定部:负责鉴定业务的受理、鉴定实施、鉴定结论的审核和出具等工作。

2. 质量控制部:负责对公司鉴定工作进行质量监控,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等管理工作。

4.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收支、成本控制、审计等工作。

三、鉴定业务管理第六条鉴定业务的受理:1. 鉴定业务由客户向鉴定部提出申请,鉴定部负责受理。

2. 鉴定部对受理的业务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符合鉴定条件和要求。

3. 鉴定部将受理的业务转交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条鉴定实施:1. 鉴定人根据鉴定委托书和鉴定要求,开展鉴定工作。

2. 鉴定人应遵守职业道德,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客观、科学。

3. 鉴定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向鉴定部提交鉴定报告。

第八条鉴定结论的审核与出具:1. 鉴定部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核,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 鉴定部将审核通过的鉴定报告提交给客户。

四、质量控制管理第九条质量控制部负责对公司鉴定工作进行质量监控,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1. 质量控制部定期对鉴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鉴定人员的业务水平。

2. 质量控制部对鉴定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鉴定过程符合规范。

3. 质量控制部对鉴定结论进行抽查,对不合格的鉴定结论提出整改意见。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一、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司法鉴定人享有以下权利: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8.获得合法报酬;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的义务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2.对鉴定意见负责;3.依法回避;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守则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以下职业道德守则:1.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2.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3.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4.加强研究,始终保持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5.遵循独立原则,坚持科学立场,忠于事实真相;6.保持职业谨慎,严格遵循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7.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四、司法鉴定人的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以下执业纪律规范:1.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礼品或谋取任何利益;2.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接受其他组织或鉴定机构的聘请,参加特定事项鉴定应当事先得到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准许;3.不得承揽司法行政机关核定执业类别和业务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对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待鉴事项不得发表鉴定意见;4.不得无故拒绝承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的鉴定业务,对已承接的鉴定事项应当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限内完成;5.明知自己有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而不及时告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主动提出回避是不被允许的。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一、管理大纲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标准三、机构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四、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标准五、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保密制度六、机构司法鉴工作回避管理制度七、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八、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专用章管理制度九、机构司法鉴定文书标准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十一、司法鉴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十二、附那么一、管理大纲第一条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方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方法?、?司法鉴定程序通那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大纲。

第二条本机构的宗旨是:开展司法鉴定业务,通过开展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效劳,维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的顺利进展,维护司法公正。

第三条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科学活动依国家法律法规进展,司法鉴定遵循“科学、高效、客观、中立、公平、公正、求实、严谨〞的原那么,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本机构是经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鉴定机构。

本机构的名称是: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本机构住所地为: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北路108号第五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

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展,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那么,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六条本机构参加鉴定工作的具体人员由本机构聘用、选任、调派。

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司法鉴定,在总工程师的协调下进展,由机构统一承受,按物价局规定收费。

司法鉴定人员或行政人员不得私自承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本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委托人〔自然人〕可以减收局部费用。

第七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

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八条本机构承受司法鉴机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视与指导。

司法鉴定各项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各项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各项管理制度一、引言司法鉴定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进行的司法活动,其目的是为了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鉴定、裁决,为司法裁判提供科学依据。

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是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的管理框架,是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科学、公正、准确进行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出发,对司法鉴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二、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指为了规范和指导司法鉴定工作,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建立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主要由司法鉴定委员会和司法鉴定机构两个部分构成。

司法鉴定委员会应当成立以法律为依据的专门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办公室、部门和科室,依法履行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管理和指导的职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是经过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依法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的法人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主管部门的授权才能进行鉴定活动。

(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文件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文件是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遵循和规范,包括《司法鉴定法》、《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这些法律依据和政策文件,对司法鉴定的机构设置、资质认定、人员管理、鉴定程序、质量管理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为司法鉴定的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三)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总体原则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总体原则是从科学性、公正性、独立性、和谐性、便民性等方面出发,为司法鉴定工作提供指导和规范。

科学性是指司法鉴定应当遵循科学方法进行,依法依规进行鉴定工作;公正性是指司法鉴定应当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独立性是指司法鉴定应当独立于诉讼各方,不受他人干扰;和谐性是指司法鉴定应当与司法机关、律师等其他参与司法程序的主体协调配合;便民性是指司法鉴定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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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一、管理大纲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三、机构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四、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五、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保密制度六、机构司法鉴工作回避管理制度七、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八、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专用章管理制度九、机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十一、司法鉴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十二、附则一、管理大纲第一条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大纲。

第二条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业务,通过开展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

第三条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科学活动依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司法鉴定遵循“科学、高效、客观、中立、公平、公正、求实、严谨”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本机构是经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鉴定机构。

本机构的名称是: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本机构住所地为: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北路108号第五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

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本机构参加鉴定工作的具体人员由本机构聘用、选任、调派。

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司法鉴定,在总工程师的协调下进行,由机构统一接受,按物价局规定收费。

司法鉴定人员或行政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本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委托人(自然人)可以减收部分费用。

第七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

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八条本机构接受司法鉴机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为了加强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践、借鉴以往鉴定机构的经验,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本机构特制定司法鉴定受鉴案件工作程序,以便加强鉴案的规范化,提高鉴定成果质量。

一、本机构办公室接到委托申请(含来电来函预约)后,简单了解案情,确定鉴定所属业务种类,通知机构负责人,由机构负责人向委托人详细了解受理案件司法鉴定委托书内容后,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如受理,由机构负责人指派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接待、登记并严格审查送检材料,并将决定受理案件通知单送达机构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收费。

二、机构各项目部在受理案件过程中注意事项:1、受理案件过程中,应严格掌握司法鉴定各项法律、法规,对不符合受案条件的(送鉴材料不全、无法补充鉴定材料、不合理鉴定要求、技术条件不足或其它无法完成正常鉴定的),办公室主任应写明拒绝受案原因交由办公室,由办公室回复委托单位。

2、受理案件时应告知委托单位及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可能出现依法中止、退鉴的情况,并声明常规鉴定时限及延期鉴定的条件。

3、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之规定,对专家鉴定组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在受案时应事先询问委托单位及当事人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或辅助检查机构。

4、在受理、审查、登记送检材料时,不得轻易委托非鉴定人员办理,严格登记送鉴材料的交接记录,以确保鉴定材料的客观准确性。

5、鉴定室每一名成员都有义务为所鉴案件的客观真实性负责。

6、对于送检文证材料客观性不确切的,应要求委托人对材料的客观真实性签名担保,必要时亲自复查,复查过程以委托人陪同为宜。

如遇有当事人不配合的可拒绝鉴定或在办案人及当事人共同对送鉴材料签名担保后,出具书证审查意见书。

7、对符合受案条件,但存在部分不合理鉴定要求的,由办案委托人删除并签名,并要求委托办案人标明鉴定适用标准。

8、办公室在接到委托后,七日之内决定案件是否受理,鉴定时限自鉴定材料送达齐全之日起计算。

如遇有其它特殊情况,应及时与机构办公室沟通,请示机构相关领导。

总之,在鉴定受理案件过程中,切实做好鉴定警示、声明、提示等事项。

(依据详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三、办公室在接到收费通知后,正式启动鉴定程序:1、鉴定过程中,要严格按各鉴定专业技术操作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

2、在鉴定过程中由于技术条件限制,而无法继续完成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向委托单位说明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委托机构,申请依法终止鉴定,不允许私自委托其它鉴定机构代为鉴定。

申请终止鉴定时限一般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一般鉴定时限的2/3期限内提出,遇到特殊情况的,申请终止期限不得超过一般鉴定时限的4/5时间,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上报机构领导。

3、司法鉴定书发出后如发现有需要补充的意见,或发现有由于技术原因导致的鉴定结论不确切,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上报委托单位,申请撤销原鉴定,或进行补充鉴定。

4、对于鉴定结论意见不一致的,鉴定结论以2/3以上鉴定人意见为准,并在原始讨论记录上标明鉴定人不同意见。

四、对于各项目部需要特殊鉴定程序的,应形成书面材料报机构办公室备案。

各司法鉴定人在实际工作中要不断积累经验,严格遵守以上操作规程,遇有规定以外的情况,应及时记录并制定处理预案上报机构以备制度完善与调整。

五、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案件程序流程图:委托受理司法鉴定程序接受公、检、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及其他组织等委托(个别无争议性案件,可遵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受理个人委托,建议通过律办公室接待、统一受案:了解简要案情机构负责人指派司法鉴定人审核送检材料同意立案后,由机构办公室统一办理收取鉴定费,受案登记委托鉴定书,受案时间以鉴定送达齐全之日起计算。

机构要求接案项目部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以规范形式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或检验报告书等文书正副本。

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办案人说明理由,协商延长期。

项目部与机构办公室办理移、交接、签发司法鉴定材料后,由机构办公室发送至委托办案机关(办案人)处。

三、机构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统一规范化管理,保证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执行诚信承诺制度,特拟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如下:(一)由机构负责人、办公室主任负责鉴定技术质量的第一层监督与管理,监督考核司法鉴定人业务能力考核,年终负责进行业务总结并报机构领导。

(二)由机构负责人适时对每个案例进行全程监督、测评,完成第二层质量控制与监督。

(三)接受机构上级行政机构的检验、审核,如有问题,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并派专人核实整改意见落实执行情况,填写考核表备案。

完成第三层质量技术监督与控制。

(四)由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全方位的年度鉴定工作质量检查、汇总、评估与测评,查找质量控制薄弱点,最大限度地降低错鉴率,坚决杜绝伪鉴现象,并负责实行年度奖惩措施。

(五)对于忽视鉴定质量的鉴定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机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对于违法违纪人员,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六)各鉴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质量管理制度、接受机构技术负责人及总工程师的监督、考核与测评,对违规作弊行为,机构将给予从重处罚。

(七)每一名鉴定人员都应牢记“质量是司法鉴定工作永恒的生命”,都有责任为提高机构鉴定质量管理水平而谋划。

(八)对于鉴定质量成果、监督考核连续两次以上不达合格标准的鉴定人员,实施暂停业务、限期整改,必要时给予解聘或上报申请注销执业资质等处罚。

四、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一条为维护司法鉴定人的职业声誉,提高司法鉴定人的职业素质,规范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特制定本规范。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条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司法鉴定行政管理机关及所在鉴定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应当恪尽职守,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正义。

第五条司法鉴定人应当珍惜职业声誉,廉洁自律,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提高道德修养,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服务技能和有关法律知识,提高执业水平,确保鉴定质量。

自觉开展同业互助,共同维护职业信誉。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执业活动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遵守本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

第八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在本司法鉴定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并接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不得超越管理机关核准的鉴定业务范围从事鉴定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当事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或者财物,不得向当事人许诺鉴定结论。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自觉遵守、履行回避制度与义务。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必须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本机构的受、检、鉴案程序规定和司法鉴定有关技术操作规范标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鉴定人应妥善保管好鉴定委托人提交的一切鉴定材料,确保鉴定材料的完整性、客观性与可塑性,不得无故损坏或遗失。

鉴定结束后,按要求送达本机构存档。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不得利用鉴定材料或者执业中知悉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人应当保证司法鉴定文本的质量,及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按时出庭,出庭时应当着装整洁、举止文明,遵守纪律。

第十六条鉴定人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合作、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不得贬损和诋毁其他鉴定人的业务能力和执业声誉;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与其他鉴定人竞争;不得阻挠或者干预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当秉公执业,不得迁就委托人或当事人的要求而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注重社会效益,视其情况,有政府部门证明,经机构负责人批准,积极为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免费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第十八条鉴定人应按照本机构规定的鉴定程序受理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受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要求委托办案人、当事人为自己办私事,在鉴定过程中不得与当事人或办案人、当事人私下进行交往,不得接受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宴请与馈赠。

第十九条鉴定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做出决定,不得无故变更、拖延或私自决定撤销鉴定、终止鉴定;如有疑难案件要及时上报机构,不得玩忽职守,草率处置已受理的鉴定。

第二十条鉴定人应保证鉴定文书质量,不得将内容失实或有差错的鉴定文书送至机构,发出其负面后果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鉴定人要遵守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地配合其它鉴定人完成好每一项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鉴定人应自觉遵守本机构年度业务总结制度,认真、及时填写各项质量、业务考核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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