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中心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准确,提高档案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中心所有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中心档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统一,分门别类;(三)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四)科学管理,方便利用。
第二章档案资料收集与归档第四条本中心档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司法鉴定业务档案;(二)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档案;(三)司法鉴定机构与外部单位交流档案;(四)其他应归档的资料。
第五条档案资料的收集工作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应做到以下要求:(一)及时收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二)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准确性;(三)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鉴定,剔除无效、过时、无关的资料。
第六条档案资料的归档工作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应做到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资料的性质、内容和保管期限,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二)对归档的档案资料进行编号、编目,确保档案资料的有序性;(三)对归档的档案资料进行安全保管,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三章档案资料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应做到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存放;(二)对档案资料进行定期检查、清点,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三)对档案资料进行防潮、防霉、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八条档案资料的利用工作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应做到以下要求:(一)为档案资料利用者提供查阅、复制等服务;(二)严格按照档案资料利用规定,对档案资料进行保密;(三)对档案资料利用情况进行登记,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四章档案资料销毁第九条档案资料销毁工作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应做到以下要求:(一)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资料,按照档案资料销毁规定进行销毁;(二)对销毁的档案资料进行登记,确保档案资料销毁的合法性;(三)对销毁的档案资料进行监督,确保档案资料销毁的安全。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档案就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与。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就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编目、检索等工作进行规范,以保证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系统与安全。
第二章材料的收集与立案归档第四条本司法鉴定机构从接到鉴定委托书时,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需收集有关的文书材料,鉴定结束后及时整理,然后交机构总师办档案员统一归档。
第五条归档立卷总的要求就是: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与特点,保持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种类,集中保管。
具体要求就是: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合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
第六条鉴定档案归档立卷实行一案一卷,复杂的可以一案多卷。
第七条根据司法鉴定实际情况,归档立卷按环境损害鉴定相关分类原则以及时间进行整理立卷。
第八条鉴定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一)司法鉴定委托书;(二)受理通知书;(三)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四)鉴定笔录;(五)鉴定文书底稿;(六)鉴定文书正本;(七)送达回证;(八)收费凭据;(九)送鉴材料;(十)其它应当归档的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应附加说明。
第九条卷内文书材料应当按排列顺序,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上填写页号,并填写卷内文书材料目录与备查表。
(一)案卷封面;(二)卷内目录;(三)鉴定委托书;(四)鉴定书;(五)鉴定书底稿;(六)鉴定组检查(检验)、讨论记录;(七)鉴定受理登记与鉴定方案材料;(八)鉴定送检材料(病历、询问笔录等原件或复印件);(九)与鉴定有关的其她材料;(十)备查表;(十一)卷底。
第十条案卷封面应当逐项填写清楚,案卷题名要简明,确切反映卷内文书材料内容。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一、引言司法鉴定是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侦查、审判活动中,对与案件有关的技术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定的一项重要程序。
司法鉴定的结果直接影响到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判决结论,因此,司法鉴定档案的管理十分重要。
本文将介绍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方法。
二、司法鉴定档案管理的目的和原则2.1 目的司法鉴定档案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确保鉴定活动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和可靠性,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2 原则法律原则:严格遵循国家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确保依法行鉴定。
公开原则:鉴定机构应主动公开鉴定结果和相关档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独立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应独立开展鉴定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客观原则:鉴定结论应当客观、真实、准确,不受个人意志和利益干扰。
有序原则:鉴定档案应按照规定程序有序管理,确保信息的完整和可查性。
三、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3.1 鉴定档案的建立鉴定申请书:包括委托鉴定的当事人信息、鉴定对象和问题等基本信息。
鉴定报告:详细记录鉴定过程、技术依据和鉴定结论。
鉴定仪器设备信息:记录用于鉴定的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检定合格证书等相关信息。
鉴定人员信息:记录参与鉴定的鉴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资格证书等信息。
其他相关材料:包括现场勘查记录、取证记录、鉴定费用等。
3.2 鉴定档案的归档和保管安全性原则:鉴定档案应存放在安全防火的场所,防止丢失和损毁。
保密性原则:鉴定档案涉及的涉密信息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
有效性原则:鉴定档案应保持完整和可读性,防止信息的遗漏或损毁。
时限性原则:根据法律规定,鉴定档案的保管时间应满足法定要求,过期的档案应及时销毁或移交至档案馆。
3.3 鉴定档案的利用鉴定机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当事人和有关部门提供鉴定档案信息。
同时,鉴定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研究工作,总结鉴定经验,提高鉴定水平。
在利用鉴定档案信息时,应当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防止泄露。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和。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编目、检索等工作进行规范,以保证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系统和安全。
第二章材料的收集与立案归档第四条本司法鉴定机构从接到鉴定委托书时,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需收集有关的文书材料,鉴定结束后及时整理,然后交机构总师办档案员统一归档。
第五条归档立卷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种类,集中保管。
具体要求是: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合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
第六条鉴定档案归档立卷实行一案一卷,复杂的能够一案多卷。
第七条根据司法鉴定实际情况,归档立卷按环境损害鉴定相关分类原则以及时间进行整理立卷。
第八条鉴定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一)司法鉴定委托书;(二)受理通知书;(三)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四)鉴定笔录;(五)鉴定文书底稿;(六)鉴定文书正本;(七)送达回证;(八)收费凭据;(九)送鉴材料;(十)其它应当归档的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应附加说明。
第九条卷内文书材料应当按排列顺序,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上填写页号,并填写卷内文书材料目录和备查表。
(一)案卷封面;(二)卷内目录;(三)鉴定委托书;(四)鉴定书;(五)鉴定书底稿;(六)鉴定组检查(检验)、讨论记录;(七)鉴定受理登记和鉴定方案材料;(八)鉴定送检材料(病历、询问笔录等原件或复印件);(九)与鉴定有关的其它材料;(十)备查表;(十一)卷底。
第十条案卷封面应当逐项填写清楚,案卷题名要简明,确切反映卷内文书材料内容。
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前言为了规范和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公正、独立和专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 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条任务和指导思想司法鉴定是为了认定与诉讼案件有关的事项,对其可能产生的技术性、专业性或科学性的问题,进行专业鉴定的活动。
在执行鉴定工作时始终保持科学、公正、独立和专业性,确保鉴定结论准确。
第三条鉴定机构管理1.听证制度: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确定鉴定人员,并对其进行科学、公正、独立和专业性的培训与考核。
2.资格审查:鉴定机构应当在进行鉴定活动前,对鉴定人员的相关资质进行认真审查。
3.日常管理:鉴定机构应当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完善鉴定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并定期进行质量检查。
第二章 | 鉴定程序第四条申请鉴定当法院、检察机关或者当事人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应当书面申请鉴定。
鉴定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鉴定时间。
第五条鉴定要求1.鉴定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公正、独立和专业性原则。
2.在鉴定中,鉴定人员必须按照鉴定范围和要求,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市场标准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论准确。
3.鉴定人员应当在鉴定过程中,按照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工作,并对鉴定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条鉴定结论鉴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鉴定结论,并书面或口头报告鉴定结论,对鉴定的证据材料进行正确的说明和解释。
第七条鉴定费用1.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收取鉴定费用。
2.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费用。
第三章 | 质量监督第八条质量监督制度1.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监督制度,包括对鉴定人员的考核和培训,对鉴定结论的审核和评定以及对质量投诉的处理等环节。
2.鉴定机构的内部监督应当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
第九条质量检查鉴定机构应当定期对已鉴定的案件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科学管理,确保司法鉴定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职责1. 司法鉴定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司法鉴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2.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熟悉档案管理法规和业务知识。
3.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档案内容。
三、档案收集与整理1. 司法鉴定机构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进行全面收集。
2. 档案收集应包括鉴定委托书、鉴定材料、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鉴定工作记录等。
3. 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分类整理:按照鉴定类别、鉴定材料、鉴定意见等进行分类整理。
(2)编目索引:对整理后的档案进行编目,建立索引,方便查阅。
(3)归档保存: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应按照档案管理规范,确保档案的实体安全。
(1)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温度、湿度适宜。
(2)档案存放应按类别、时间顺序排列,便于查阅。
(3)档案柜应加锁,防止丢失、损坏。
2. 档案利用应遵守以下规定:(1)查阅档案应办理相关手续,登记备案。
(2)查阅档案时,不得擅自复制、摘抄、涂改档案内容。
(3)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查阅。
五、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2. 档案销毁前,应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 档案销毁时,应采用焚烧、化浆等方式,确保档案内容不被泄露。
六、监督与检查1. 司法鉴定机构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档案管理部门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是指对司法鉴定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材料、信息和数据进行全面、系统地管理和保护的工作。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对于保障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司法鉴定档案管理的意义、主要内容和方法进行探讨,以期提高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水平,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司法鉴定档案管理的意义1. 保障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司法鉴定档案是司法鉴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规范的档案管理,才能确保司法鉴定过程的合法、合规、透明,杜绝舞弊和作假行为的发生。
2. 便于司法鉴定结果的溯源和核查。
司法鉴定档案是司法鉴定结果形成的重要依据,对司法鉴定结果的溯源和核查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严格管理和完整保存司法鉴定档案,可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便于司法机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鉴定结果进行核查和评估。
3. 促进司法鉴定工作的高效进行。
合理、科学的档案管理可以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减少工作量,降低成本,缩短审理周期,为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提供便利,推动司法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司法鉴定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1. 档案的收集和整理。
对于每一起司法鉴定活动,应当全面收集相关材料、信息和数据,并进行规范、系统的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 档案的保护和存储。
司法鉴定档案应当妥善保护和存储,防止档案的丢失、损坏和篡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3. 档案的利用和共享。
司法鉴定档案应当依法合规使用和共享,确保档案的有效利用和资源共享,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4. 档案的销毁和处置。
对于具有一定保密期限或已经失去使用价值的司法鉴定档案,应当依法规定进行销毁和处置,确保档案的合规、规范处理。
三、司法鉴定档案管理的方法1. 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管理目标、内容、流程和责任,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高效进行。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浙司〔2018〕85号•【施行日期】2018.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司法局、档案局:现将《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档案局2018年6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卷、归档和接收第三章保管期限第四章库房管理第五章查阅和借调第六章鉴定、销毁和移交第七章附则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数字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国家档案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档案,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总和,包括在行政事务管理活动中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活动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档案主要包括文书档案、业务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特种载体档案等。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收集、整理、保管各类档案,推进数字化档案室建设,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各类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便于利用。
档案管理人员应熟悉专业知识,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职责是:(一)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机构档案工作制度;(二)指导、督促、检查司法鉴定机构各类档案立卷、归档工作,统一管理司法鉴定机构档案;(三)负责各类档案接收、保管和利用,负责档案信息化工作,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情况;(五)完成其他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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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见好地服务于司法鉴定工作,根据《档案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的原则和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是存储信息的载体,是司法鉴定过程各个环节形成的或涉及的各种材料的总和。
包括司法鉴定委托书、送鉴材料、调查材料。
实验和检查记录、出庭质证记录、专家会鉴意见、司法鉴定文书、照片、数据、图表、图谱、音像资料、信函等等。
第四条本机构设置档案室,并设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档案室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档案,并开展档案开发、利用和编研工作,为司法鉴定活动服务。
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五条司法鉴定档案中所有文书资料、档案名称、档案目录、档案备查表等要求字迹清晰,必须用碳素或蓝黑墨水书写。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在完成一项司法鉴定任务后,应当及时整理本人手中的案卷材料,3个工作日内交予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档案管理人员在收集整理时,要对照登记簿?一核对,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七条档案整理和归档的基本要求是:收集齐全、分类合理、页码编制准确、卷内目录排列整齐、封面填写清楚规范、保管期限明确、装订结实美观等。
第八条案卷编排顺序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表;
(三)司法鉴定委托书;
(四)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及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并注明合同编号;
(五)司法鉴定方案;
(六)专家会签讨论记录;
(七)司法鉴定文书备案件;
(八)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九)备查表;
(十)卷底。
第九条案卷封面应当逐项填写清楚,案卷标题要简明扼要。
第十条档案管理人负对接收的各种档案,应当根据其特征和有关规定,分门别类进行整理编目、确定保管期限、排列卷宗序号等、归档的卷宗封面右上角加盖“归档”章,并注明归档年度、日期、保管期限和卷宗序号。
第十一条档案按年度、类别、卷宗序号等顺序。
由左至右、从上至下排列十档案架。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对卷宗应做到当日收到,当日归档,每月进行检查、清点,统计。
发现案卷丢失、损坏应及时报主管领导,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档案室应严格规范档案利用(包括查阅、调卷、摘抄、复制等)工作。
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限定为原始材料及司法鉴定文书原本。
鉴定过程中的讨论记录、会鉴意见等不得摘抄、复制。
第十四条档案室建立档案利用登记簿,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审批、登记,办理相应手续。
并提出保密要求。
(一)本机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利用档案,须持所在部门领导签字的批示单,借出的档案应按规定期限及时归还。
(二)委托司法塔定的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律师等利用档幸、须持正式介绍信和工作证(律师执业证),办理相应手续,按规定,或现场查阅、或借阅时限定归还日期。
(三)卷宗内材料需摘抄或复制,须经档案管理人员报机构负责人审查同意。
(四)涉及机密级以上的档案、本机构规定不能公开的档案,严格限制查阅,必要时须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
(五)档案利用人对借出、查阅的档案,不准拆封、抽取材料,不准涂改、勾画、污损、违反者应追究责任。
(六)借阅卷宗逾期末还的,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催还或办理逾期续借手续。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