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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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中心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准确,提高档案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中心所有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中心档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统一,分门别类;(三)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四)科学管理,方便利用。

第二章档案资料收集与归档第四条本中心档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司法鉴定业务档案;(二)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档案;(三)司法鉴定机构与外部单位交流档案;(四)其他应归档的资料。

第五条档案资料的收集工作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应做到以下要求:(一)及时收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二)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准确性;(三)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鉴定,剔除无效、过时、无关的资料。

第六条档案资料的归档工作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应做到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资料的性质、内容和保管期限,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二)对归档的档案资料进行编号、编目,确保档案资料的有序性;(三)对归档的档案资料进行安全保管,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三章档案资料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应做到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存放;(二)对档案资料进行定期检查、清点,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三)对档案资料进行防潮、防霉、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八条档案资料的利用工作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应做到以下要求:(一)为档案资料利用者提供查阅、复制等服务;(二)严格按照档案资料利用规定,对档案资料进行保密;(三)对档案资料利用情况进行登记,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四章档案资料销毁第九条档案资料销毁工作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应做到以下要求:(一)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资料,按照档案资料销毁规定进行销毁;(二)对销毁的档案资料进行登记,确保档案资料销毁的合法性;(三)对销毁的档案资料进行监督,确保档案资料销毁的安全。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档案就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与。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就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编目、检索等工作进行规范,以保证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系统与安全。

第二章材料的收集与立案归档第四条本司法鉴定机构从接到鉴定委托书时,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需收集有关的文书材料,鉴定结束后及时整理,然后交机构总师办档案员统一归档。

第五条归档立卷总的要求就是: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与特点,保持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种类,集中保管。

具体要求就是: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合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

第六条鉴定档案归档立卷实行一案一卷,复杂的可以一案多卷。

第七条根据司法鉴定实际情况,归档立卷按环境损害鉴定相关分类原则以及时间进行整理立卷。

第八条鉴定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一)司法鉴定委托书;(二)受理通知书;(三)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四)鉴定笔录;(五)鉴定文书底稿;(六)鉴定文书正本;(七)送达回证;(八)收费凭据;(九)送鉴材料;(十)其它应当归档的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应附加说明。

第九条卷内文书材料应当按排列顺序,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上填写页号,并填写卷内文书材料目录与备查表。

(一)案卷封面;(二)卷内目录;(三)鉴定委托书;(四)鉴定书;(五)鉴定书底稿;(六)鉴定组检查(检验)、讨论记录;(七)鉴定受理登记与鉴定方案材料;(八)鉴定送检材料(病历、询问笔录等原件或复印件);(九)与鉴定有关的其她材料;(十)备查表;(十一)卷底。

第十条案卷封面应当逐项填写清楚,案卷题名要简明,确切反映卷内文书材料内容。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一、引言司法鉴定是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侦查、审判活动中,对与案件有关的技术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定的一项重要程序。

司法鉴定的结果直接影响到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判决结论,因此,司法鉴定档案的管理十分重要。

本文将介绍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方法。

二、司法鉴定档案管理的目的和原则2.1 目的司法鉴定档案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确保鉴定活动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和可靠性,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2 原则法律原则:严格遵循国家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确保依法行鉴定。

公开原则:鉴定机构应主动公开鉴定结果和相关档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独立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应独立开展鉴定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客观原则:鉴定结论应当客观、真实、准确,不受个人意志和利益干扰。

有序原则:鉴定档案应按照规定程序有序管理,确保信息的完整和可查性。

三、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3.1 鉴定档案的建立鉴定申请书:包括委托鉴定的当事人信息、鉴定对象和问题等基本信息。

鉴定报告:详细记录鉴定过程、技术依据和鉴定结论。

鉴定仪器设备信息:记录用于鉴定的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检定合格证书等相关信息。

鉴定人员信息:记录参与鉴定的鉴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资格证书等信息。

其他相关材料:包括现场勘查记录、取证记录、鉴定费用等。

3.2 鉴定档案的归档和保管安全性原则:鉴定档案应存放在安全防火的场所,防止丢失和损毁。

保密性原则:鉴定档案涉及的涉密信息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

有效性原则:鉴定档案应保持完整和可读性,防止信息的遗漏或损毁。

时限性原则:根据法律规定,鉴定档案的保管时间应满足法定要求,过期的档案应及时销毁或移交至档案馆。

3.3 鉴定档案的利用鉴定机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当事人和有关部门提供鉴定档案信息。

同时,鉴定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研究工作,总结鉴定经验,提高鉴定水平。

在利用鉴定档案信息时,应当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防止泄露。

江苏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江苏省司法厅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在司法鉴定业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收集、整理、保管好司法鉴定档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司法鉴定档案是其所属机构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和便于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鉴定机构应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专业知识。

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一)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指导、监督鉴定人的立卷、归档工作;(三)负责司法鉴定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四)完成档案管理其他工作。

第二章立卷、归档第九条司法鉴定档案的立卷工作,实行谁鉴定谁立卷,边鉴定边收集整理,鉴结卷成。

多人参加的鉴定,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某一鉴定人负责立卷。

任何人不得将司法鉴定档案相关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条司法鉴定档案按类别和年度、一鉴一卷、一卷一号立卷,鉴定归档材料数量较多的,可以一鉴数卷。

跨年度的鉴定事项,应在办结年度立卷。

第十一条凡鉴定过程的检验、文证审查、咨询、调查和仪器检测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文件、电报、信函、凭证、笔录的原件及其复印件,照片、音像磁带,以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材料,均属于司法鉴定档案的收集范围。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档案卷内文件材料的排列顺序:(一)司法鉴定委托书;(二)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三)司法鉴定协议书;(四)鉴定过程实时记录(具体包括检查、检测、录音、录像、拍照、笔记等)(五)讨论、研究鉴定事项的会议记录;(六)专家会鉴意见;(七)鉴定文书正本;(八)鉴定文书底稿;(九)接收鉴定材料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名称、损毁程度,各种照片和文字材料复印件)(十)补充鉴定的相关材料(十一)收费凭据;(十二)与鉴定有关的其它材料;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或拍照存档的,应在卷内备考表中予以说明。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科学管理,确保司法鉴定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职责1. 司法鉴定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司法鉴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2.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熟悉档案管理法规和业务知识。

3.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档案内容。

三、档案收集与整理1. 司法鉴定机构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进行全面收集。

2. 档案收集应包括鉴定委托书、鉴定材料、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鉴定工作记录等。

3. 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分类整理:按照鉴定类别、鉴定材料、鉴定意见等进行分类整理。

(2)编目索引:对整理后的档案进行编目,建立索引,方便查阅。

(3)归档保存: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应按照档案管理规范,确保档案的实体安全。

(1)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温度、湿度适宜。

(2)档案存放应按类别、时间顺序排列,便于查阅。

(3)档案柜应加锁,防止丢失、损坏。

2. 档案利用应遵守以下规定:(1)查阅档案应办理相关手续,登记备案。

(2)查阅档案时,不得擅自复制、摘抄、涂改档案内容。

(3)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查阅。

五、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2. 档案销毁前,应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 档案销毁时,应采用焚烧、化浆等方式,确保档案内容不被泄露。

六、监督与检查1. 司法鉴定机构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档案管理部门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是指对司法鉴定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材料、信息和数据进行全面、系统地管理和保护的工作。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对于保障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司法鉴定档案管理的意义、主要内容和方法进行探讨,以期提高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水平,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司法鉴定档案管理的意义1. 保障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司法鉴定档案是司法鉴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规范的档案管理,才能确保司法鉴定过程的合法、合规、透明,杜绝舞弊和作假行为的发生。

2. 便于司法鉴定结果的溯源和核查。

司法鉴定档案是司法鉴定结果形成的重要依据,对司法鉴定结果的溯源和核查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严格管理和完整保存司法鉴定档案,可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便于司法机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鉴定结果进行核查和评估。

3. 促进司法鉴定工作的高效进行。

合理、科学的档案管理可以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减少工作量,降低成本,缩短审理周期,为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提供便利,推动司法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司法鉴定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1. 档案的收集和整理。

对于每一起司法鉴定活动,应当全面收集相关材料、信息和数据,并进行规范、系统的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 档案的保护和存储。

司法鉴定档案应当妥善保护和存储,防止档案的丢失、损坏和篡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3. 档案的利用和共享。

司法鉴定档案应当依法合规使用和共享,确保档案的有效利用和资源共享,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4. 档案的销毁和处置。

对于具有一定保密期限或已经失去使用价值的司法鉴定档案,应当依法规定进行销毁和处置,确保档案的合规、规范处理。

三、司法鉴定档案管理的方法1. 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管理目标、内容、流程和责任,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高效进行。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修订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修订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修订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22.10.27•【字号】浙司〔2022〕100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修订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司〔2022〕100号各市司法局、各市档案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的规范化、科学化、数字化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省司法厅和省档案局对《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档案局2022年10月27日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数字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及《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浙江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档案,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总和,包括在行政事务管理活动中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活动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档案主要包括文书档案、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特种载体档案等。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维护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司法鉴定机构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司法鉴定机构的发起设立单位应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机构内部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图纸、照片、录音、录像等。

2. 司法鉴定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图纸、照片、录音、录像等。

3. 司法鉴定机构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往来的文件、资料等。

4. 司法鉴定机构购置、维修、报废等固定资产的资料。

三、档案管理职责1. 机构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销毁等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产生的档案负有管理责任,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3. 司法鉴定人应按照规定将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图纸、照片、录音、录像等归档。

四、档案管理要求1. 档案收集:按照档案管理范围,及时、全面地收集各类档案。

2. 档案整理:按照档案分类、编目、编号、装订等要求,对档案进行整理。

3. 档案归档: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将整理好的档案归档。

4. 档案保管:采用适宜的保管设施和手段,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

5. 档案借阅:严格借阅制度,对借阅档案实行登记、审批手续。

6. 档案销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

五、档案信息化管理1. 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的电子化管理。

2. 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确保档案安全。

3. 定期对电子档案进行清理、维护,提高档案信息系统的稳定性。

六、监督检查1. 机构档案管理员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机构领导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制度的落实。

3. 对违反档案管理制度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机构档案管理员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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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档案
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和。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编目、检索等工作进行规范,以保证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系统和安全。

第二章材料的收集与立案归档
第四条本司法鉴定机构从接到鉴定委托书时,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需收集有关的文书材料,鉴定结束后及时整理,然后交机构总师办档案员统一归档。

第五条归档立卷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种类,集中保管。

具体要求是: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合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

第六条鉴定档案归档立卷实行一案一卷,复杂的能够一案多卷。

第七条根据司法鉴定实际情况,归档立卷按环境损害鉴定相关分类原则以及时间进行整理立卷。

第八条鉴定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司法鉴定委托书;
(二)受理通知书;
(三)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
(四)鉴定笔录;
(五)鉴定文书底稿;
(六)鉴定文书正本;
(七)送达回证;
(八)收费凭据;
(九)送鉴材料;
(十)其它应当归档的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应附加说明。

第九条卷内文书材料应当按排列顺序,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上填写页号,并填写卷内文书材料目录和备查表。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鉴定委托书;
(四)鉴定书;
(五)鉴定书底稿;
(六)鉴定组检查(检验)、讨论记录;
(七)鉴定受理登记和鉴定方案材料;
(八)鉴定送检材料(病历、询问笔录等原件或复印件);
(九)与鉴定有关的其它材料;
(十)备查表;
(十一)卷底。

第十条案卷封面应当逐项填写清楚,案卷题名要简明,确切反映卷内文书材料内容。

第十一条本机构的司法鉴定档案名称、目录、备查表应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的钢笔书写。

第十二条案卷应当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装订时以文书材料的左边和下边为基准,将上边和右边宽出部分折起,整齐装订。

第十三条本机构总师办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的各类档案,应当以各案卷宗为单位,按不同门类和不同保管期限分别排列,编制案卷序号,并进行档案登记。

第十四条其它载体的档案材料也应当注明档案号,在备查表中注明与其它案卷材料的关系。

第十五条按司法鉴定档案的保管期限进行永久或定期保管,重大案件的保管期限为永久类;一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为定期类。

第三章司法鉴定档案的借阅、抄录、复制第十六条本机构建立档案借阅、抄录、复制登记制度。

凡借阅、抄录、复制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的部门和单位,需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和单位需借阅、抄录、复制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的,应当持本部门和单位的介绍信并说明原因,经本机构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借阅、抄录、复制手续。

查阅、抄录、复制司法鉴定档案须在本机构办公室并有本机构相关人员陪同进行。

第十八条抄录、复制的司法鉴定材料只限于送检原始文证材料及鉴定书原本,鉴定讨论记录及专家工作过程记录不在抄录、复制范围之内。

抄录、复制的司法鉴定档案只能供本机构部门和单位使用。

抄录、复制的内容中涉及保密的内容,由抄录、复制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泄密。

第十九条对借阅复制的司法鉴定档案,档案管理员要及时收回。

如果发现案卷破损、文书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并及时追查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机密,不得违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和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她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司法鉴定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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