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档案查询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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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档案管理工作,保护企业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促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水平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科学、合理、公正的原则;(二)经济、高效的原则;(三)保密、安全的原则;(四)便捷、快速的原则;(五)综合、协调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的定义和分类第四条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以及非物质有形资产等记录和证明企业经营活动的全部信息。

第五条企业档案分为以下几类:(一)行政管理档案:包括企业组织机构、管理规章制度、人事档案等;(二)业务活动档案:包括生产销售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合同协议、工程项目资料等;(三)科技研发档案:包括科研项目资料、专利申请、技术标准文件等;(四)档案管理档案:包括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人员培训记录、档案保管安全措施等。

第六条企业应根据档案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合理进行分类、整理和保管。

第三章档案的采集和录入第七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档案采集和录入制度。

第八条档案采集和录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采集和录入的档案类型和范围;(二)采集和录入的方法和工具;(三)采集和录入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四)档案采集和录入的时间和频次。

第九条企业应加强对档案采集和录入的监督和审核,确保采集和录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档案的保管和利用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制度。

第十一条档案应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进行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二条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档案应标明编号、名称和所属部门等信息;(二)档案应按照一定的分类和编目进行存放;(三)档案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可读性;(四)档案应有明确的权限管理和使用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应合理利用档案信息,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工商档案查询的法律规定(3篇)

工商档案查询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商档案是记录企业基本信息、经营状况、注册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的官方文件。

工商档案查询是社会各界了解企业真实情况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工商档案查询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工商档案查询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法规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我国档案工作的基本法律,于1987年颁布实施,2007年进行了修订。

该法明确了档案的概念、档案的管理原则、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保护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实施细则,于1988年颁布实施。

该办法对档案管理的具体措施、档案的利用、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于2014年颁布实施,旨在规范企业信息公示,提高企业透明度,保障交易安全。

该条例规定了企业信息公示的范围、方式、程序等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我国规范公司设立、组织、运作、解散等活动的法律,于1993年颁布实施,2005年、2013年进行了修订。

该法规定了公司的登记、变更、注销等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颁布实施,旨在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该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处罚决定等。

三、工商档案查询的法律规定1.查询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依法查询工商档案。

具体包括:(1)企业投资者、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代理人;(2)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个人;(3)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4)其他依法查询的主体。

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管理,规范档案管理行为,保障档案资料的安全有序保存和有效利用,根据《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

三、档案管理机构国有企业应当设立档案管理机构或者委托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档案的管理工作。

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设置有档案管理负责人和专职档案管理员,并制定档案管理规定,明确档案的保存期限、排列、查找、利用、移交等事项。

四、档案管理职责国有企业应当做到下列工作:(一)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管理行为,保障档案资料的安全有序保存和有效利用。

(二)建设档案室,配备保管和查阅所需的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档案工作场所的环境卫生和安全。

(三)编制档案目录和档案目录著录项目表格,印制统一著录表和标签,标示档案盒号,分类号,并对档案材料进行鉴定、检索、整理、翻译等加工处理。

(四)规范档案借阅、调阅,制定档案信息发布制度。

(五)档案管理负责人及档案管理员应当严格保守档案机密,防止档案被窃取、不当使用、破坏、灭失等事件。

(六)负责组织档案的鉴定、审定、移交和销毁等工作。

(七)定期对档案物理和特殊采取措施进行保护,防止档案受到自然灾害和事故的破坏。

(八)负责为申请人提供档案服务,并规定相关收费标准。

五、档案的立卷、归档和查询(一)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文件形成形式和内容,建立档案目录,确保档案齐全、完整。

(二)档案借出时,应当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借出档案必须按时归还。

(三)查询档案时,应当提供准确的查阅目的及相关信息材料。

六、档案移交(一)国有企业实施档案移交,应当经过报告和协商,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档案移交必须附带移交清单,并按照规定填写移交责任书和移交单。

(三)档案移交双方,应当签署档案移交记录,确认移交情况。

七、档案销毁(一)国有企业按照规定的保管期限,届满后将需要销毁的档案进行处理。

(二)档案销毁必须按照程序进行,按照规定的销毁方式进行,并填写销毁记录。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最新2023年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最新2023年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最新2023年2023年8月8日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章设施设备第四章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第五章档案的保管、保护、鉴定与处置第六章档案的利用、开发、统计与移交第七章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奖励与处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档案工作,推进企业档案科学、规范管理,服务企业各项工作,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按照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企业开展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企业档案工作是企业履行档案管理职责的行为和活动,是企业不可缺少的基础性、支撑性工作,是国家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五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企业档案工作的领导。

企业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责任制,将档案工作纳入企业整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体系,与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档案工作经费应当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为档案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企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企业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对中央企业(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中央企业、中央金融企业、中央所属文化企业等,下同)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区域企业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各级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档案部门对本区域企业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中央和地方专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境外企业等,下同)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保护员工合法权益,提高档案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建立、保管、利用和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实施和监督,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具体执行和落实。

员工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档案管理义务。

第四条企业人事档案应当保持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篡改、泄露、私自销毁或者私自携带档案,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人事档案建立和归档第五条企业应当在员工入职时建立其个人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员工合同、考核评定、奖惩记录等。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专门的档案库,对员工档案进行妥善保管,并设置密码、刷脸识别等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七条档案保管人员必须保守秘密,严禁将档案内容透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第八条员工个人不得私自带走档案,如需查阅或复印,必须得到人力资源部门的批准。

第三章人事档案利用和查询第九条员工个人档案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不得对外公开或透露给非公司人员。

第十条员工有权查阅自己的档案,并可以要求人事部门提供复印件或电子版。

第十一条其他员工查询档案需经被查询员工本人同意,并且仅限于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档案查询和利用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要求,不得违法或滥用档案信息。

第四章人事档案管理审批流程第十三条员工档案的建立、更改和销毁等涉及档案管理的行为,必须经过人事部门审核和审批,并在档案上做出记录。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人员在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核申请材料、核实信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审批意见。

第十五条一旦审批通过,相关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档案管理工作,并及时将结果反馈到人事部门。

第五章人事档案销毁与保留第十六条人事档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进行保留和销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2.16•【文号】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施行日期】1996.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十条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4月29日实施日期:2000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3月13日实施日期:2003年3月13日)修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利用企业登记档案资料为社会公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做好企业登记档案的归档和开发工作。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方便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逐步采用计算机网络工程和自动化查询技术,以建立准确、快捷、广域、经济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系统。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办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已经实现计算机联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联网区域内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开展异地查询。

第五条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按照提供途径,可以分为机读档案资料查询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机读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一)企业登记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管部门、出资人、经营期限、注册号、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等。

天津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天津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有关印发《天津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实行细则》旳告知津档〔〕17号各区县档案局,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贯彻《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深入规范企业档案管理,开发运用企业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本市“三步走”战略实行提供优质服务,现将《天津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实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实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足有效地保护和运用企业档案资源,更好地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根据《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和《国有企业文献材料归档措施》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旳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具有保留价值旳文字、图表、声像、电子信息等多种门类和载体形式旳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细则合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旳档案管理。

第四条企业档案是企业旳无形资产,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企业对本单位档案有依法管理、保管、运用旳义务和权利。

任何个人不得将企业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五条企业档案工作要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旳监督和指导。

企业集团企业要加强对集团内各类企业旳档案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企业档案实行档案信息旳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第七条企业要按照《档案法》旳规定,根据市场经济旳发展需要和企业旳规模,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旳档案管理工作。

可以采用对应旳管理模式:1、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旳档案管理部门(档案馆、科、室或档案资料信息中心),集中统一管理本企业档案,并对企业所属机构(包括境外机构)旳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根据现代企业管理旳需要,企业档案部门可集中保管其分企业和子企业旳档案。

大、中型企业要采用上述档案管理模式对档案进行管理。

2、建立相对集中旳档案管理模式。

即在统一执行企业档案保管、运用制度旳前提下,因地区等原因,某些专业性较强且运用率较高旳档案材料可由专业业务部门保管,但须向企业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档案案卷级或文献级目录。

公司档案管理规定范文(4篇)

公司档案管理规定范文(4篇)

公司档案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加强档案保管和利用,保护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组织实施,保障档案安全和档案信息的安全。

所有涉及公司运营和员工利益的档案必须按规定管理,禁止私自销毁、私自外借档案。

第三条公司档案管理包括档案的建立、保管、整理、检索、利用、销毁等各项工作。

各部门和岗位应当按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共同完成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档案的建立和归档第四条公司档案按照归档责任人负责制原则,由各部门和岗位负责建档归档工作。

同时,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档案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各部门和岗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和及时归档相关档案。

档案建立时应当填写有关信息,包括档案题名、文件编号、归档责任人等。

第六条档案的归档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和归属原则,对档案进行分类归档和整理。

同时,建立档案目录和检索工具,便于查找和利用。

第七条档案的归档负责人应当定期对归档文件进行鉴定评审和整理。

档案鉴定评审应当清楚标明文件的保存期限和处理方式。

第八条公司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管。

保管期满的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或移交。

第三章档案的保管和安全第九条档案的保管应当确保档案安全,防止遗失、损毁或泄露。

档案保管地点应当避免潮湿、漏雨、日晒和火灾等因素。

第十条档案保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员素质和岗位技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档案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档案应当进行编号和标识,确保档案的唯一性和辨识度。

保管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档案清点和检查,确保档案完整。

第十二条档案的借阅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记录借阅情况。

借阅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借阅理由,承诺保密并按时归还档案。

第十三条档案的电子化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防止档案信息的泄露和篡改。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查询第十四条公司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利用,严禁私自拷贝、外传档案和私自利用档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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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档案查询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加强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及档案管理,充分发挥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及档案为社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登记基本信息,是指依法设立的企业在本机关申请登记、备案过程中所形成并记录在相关业务软件中的法定记载事项等内容。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档案,是指本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形成的企业登记资料、备案资料、年度检验资料以及其它相关资料等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类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凭有效证件均可向本机关档案查询窗口申请企业登记基本信息的查询。

企业登记基本信息的查询内容分别包括:
(一)企业注册登记情况:企业名称、住所、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经营范围、企业类型、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登记机关、出资人(发起人)姓名或名称、核准日期、成立日期、邮政编码等情况。

(二)企业变更登记情况: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核准日期、变更次数等情况。

(三)企业注(吊)销登记情况:企业名称、住所、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经营范围、企业类型、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登记机关、出资人(发起人)姓名或名称、核准日期、成立日期、注(吊)销日期、注(吊)销原因等情况。

第四条企业档案按照载体不同,可分为纸质原始档案和电子扫描档案。

企业档案查询以电子扫描档案为主,纸质原始档案为辅。

因特殊需要,须经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纸质原始档案查询。

第五条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档案信息的流失,档案管理部门对电子扫描档案查询申请按以下方式进行审查和处理:
(一)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计机关因工作需要,派遣至少2名工作人员,并持有关公函和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办理电子扫描档案查询。

(二)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律师出示法院(或仲裁机构)立案证明或司法机关其它相关文书、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机构)介绍信、律师执业证,申请办理电子扫描档案查询。

(三)企业查询本企业电子扫描档案需凭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电子扫描档案查询。

(四)其他法人、组织和公民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档案查询窗口申请企业电子扫描档案查询,并提供有效证明。

查询内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的,应书面征求企业、第三方意见,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电子扫描档案查询。

前款所称商业秘密,包括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以及公开后可能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其它档案内容。

个人隐私,包括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相关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个人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损害个人合法权益的其它档案内容。

第六条对尚在交接阶段的企业档案,查询人向档案查询窗口提出申请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档案管理部门已收到企业注册部门移交的企业档案但尚未完成扫描归档的,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在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查询;
(二)尚未将已完成登记的企业档案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的,由企业注册部门负责提供查询,查询人要求复印的,由注册分局负责复印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

第七条司法机关需对企业纸质原始档案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出示委托司法鉴定合同、委托方的证明材料及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经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委派的司法鉴定人员在档案室开展鉴定工作。

因特殊情况确需将企业纸质原始档案送至专业司法鉴定场所进行鉴定的,须经本机关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由本机关委派档案管理人员携带档案随同鉴定,人不离档,鉴定工作完毕后交回档案室。

第八条本机关内部流转的审批处理意见原则上不对外提供查询,在办理涉及本机关的案件时,经本机关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查询。

第九条查询人非法利用档案或以非正当目的利用档案的,档案管理部门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条查询人查询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及企业档案,均需填写档案查询相关表格,注明查询人信息(姓名、证件号码、联系电话、所在单位)、需查询的企业名称、查询内容、查询用途、打印份数、查询日期等,并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应查询人的要求,企业登记基本信息、电子扫描档案和纸质原始档案资料复制件可以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

为避免浪费行政资源,降低行政效率,复制、打印企业登记基本信息、企业档案资料十张(不含十张)以上,查询人应当交纳复制、打印工本费。

公、检、法、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要求复制、打印的,不予收费。

第十二条本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须查询、复制、打印企业档案或借档查阅的,需凭所在处室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档案查询(借阅)申请单并附相关证明文件,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予以查询。

借阅的企业档案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予以归还。

第十三条查询档案的人员,有维护档案资料安全的义务和责任,严禁拆卷、折叠、剪裁、涂改、增删、抽页、丢失及转借他
人等,保持案卷清洁,不得篡改、涂抹、圈注等。

若发现上述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违反本规定,造成档案损失,或者违规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情节严重的,视违规程度扣发相应奖金,并给予行政处分。

因主观故意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市局派出机构、直属机构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基本信息、档案查询、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本局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及档案查询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和档案查询登记表
附件2:本机关工作人员档案查询(借阅)申请单
附件1:
企业登记信息和档案查询登记表
年月日
附件2
本机关工作人员档案查询(借阅)申请单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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