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档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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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中心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准确,提高档案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中心所有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中心档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统一,分门别类;(三)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四)科学管理,方便利用。

第二章档案资料收集与归档第四条本中心档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司法鉴定业务档案;(二)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档案;(三)司法鉴定机构与外部单位交流档案;(四)其他应归档的资料。

第五条档案资料的收集工作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应做到以下要求:(一)及时收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二)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准确性;(三)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鉴定,剔除无效、过时、无关的资料。

第六条档案资料的归档工作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应做到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资料的性质、内容和保管期限,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二)对归档的档案资料进行编号、编目,确保档案资料的有序性;(三)对归档的档案资料进行安全保管,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三章档案资料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应做到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存放;(二)对档案资料进行定期检查、清点,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三)对档案资料进行防潮、防霉、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八条档案资料的利用工作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应做到以下要求:(一)为档案资料利用者提供查阅、复制等服务;(二)严格按照档案资料利用规定,对档案资料进行保密;(三)对档案资料利用情况进行登记,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四章档案资料销毁第九条档案资料销毁工作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应做到以下要求:(一)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资料,按照档案资料销毁规定进行销毁;(二)对销毁的档案资料进行登记,确保档案资料销毁的合法性;(三)对销毁的档案资料进行监督,确保档案资料销毁的安全。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档案就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与。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就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编目、检索等工作进行规范,以保证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系统与安全。

第二章材料的收集与立案归档第四条本司法鉴定机构从接到鉴定委托书时,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需收集有关的文书材料,鉴定结束后及时整理,然后交机构总师办档案员统一归档。

第五条归档立卷总的要求就是: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与特点,保持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种类,集中保管。

具体要求就是: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合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

第六条鉴定档案归档立卷实行一案一卷,复杂的可以一案多卷。

第七条根据司法鉴定实际情况,归档立卷按环境损害鉴定相关分类原则以及时间进行整理立卷。

第八条鉴定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一)司法鉴定委托书;(二)受理通知书;(三)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四)鉴定笔录;(五)鉴定文书底稿;(六)鉴定文书正本;(七)送达回证;(八)收费凭据;(九)送鉴材料;(十)其它应当归档的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应附加说明。

第九条卷内文书材料应当按排列顺序,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上填写页号,并填写卷内文书材料目录与备查表。

(一)案卷封面;(二)卷内目录;(三)鉴定委托书;(四)鉴定书;(五)鉴定书底稿;(六)鉴定组检查(检验)、讨论记录;(七)鉴定受理登记与鉴定方案材料;(八)鉴定送检材料(病历、询问笔录等原件或复印件);(九)与鉴定有关的其她材料;(十)备查表;(十一)卷底。

第十条案卷封面应当逐项填写清楚,案卷题名要简明,确切反映卷内文书材料内容。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一、引言司法鉴定是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侦查、审判活动中,对与案件有关的技术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定的一项重要程序。

司法鉴定的结果直接影响到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判决结论,因此,司法鉴定档案的管理十分重要。

本文将介绍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方法。

二、司法鉴定档案管理的目的和原则2.1 目的司法鉴定档案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确保鉴定活动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和可靠性,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2 原则法律原则:严格遵循国家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确保依法行鉴定。

公开原则:鉴定机构应主动公开鉴定结果和相关档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独立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应独立开展鉴定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客观原则:鉴定结论应当客观、真实、准确,不受个人意志和利益干扰。

有序原则:鉴定档案应按照规定程序有序管理,确保信息的完整和可查性。

三、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3.1 鉴定档案的建立鉴定申请书:包括委托鉴定的当事人信息、鉴定对象和问题等基本信息。

鉴定报告:详细记录鉴定过程、技术依据和鉴定结论。

鉴定仪器设备信息:记录用于鉴定的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检定合格证书等相关信息。

鉴定人员信息:记录参与鉴定的鉴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资格证书等信息。

其他相关材料:包括现场勘查记录、取证记录、鉴定费用等。

3.2 鉴定档案的归档和保管安全性原则:鉴定档案应存放在安全防火的场所,防止丢失和损毁。

保密性原则:鉴定档案涉及的涉密信息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

有效性原则:鉴定档案应保持完整和可读性,防止信息的遗漏或损毁。

时限性原则:根据法律规定,鉴定档案的保管时间应满足法定要求,过期的档案应及时销毁或移交至档案馆。

3.3 鉴定档案的利用鉴定机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当事人和有关部门提供鉴定档案信息。

同时,鉴定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研究工作,总结鉴定经验,提高鉴定水平。

在利用鉴定档案信息时,应当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防止泄露。

司法鉴定文书规范标准

司法鉴定文书规范标准

司法鉴定文书规第一条为了规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提高司法鉴定文书的质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那么》,制定本规。

第二条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展分析、鉴别和判断后出具的记录和反映司法鉴定过程和司法鉴定意见的书面载体。

第三条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展检验、鉴别后出具的记录司法鉴定人专业判断意见的文书,一般包括标题、编号、根本情况、检案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落款、附件及附注等容。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展检验后出具的客观反映司法鉴定人的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的文书,一般包括标题、编号、根本情况、检案摘要、检验过程、检验结果、落款、附件及附注等容。

第四条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进展鉴定的司法鉴定人按照本规的要求制作。

第五条司法鉴定文书一般由封面、正文和附件组成。

第六条司法鉴定文书的封面应当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司法鉴定文书的类别和司法鉴定许可证号;封二应当写明声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地址和联系。

第七条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应当符合以下规和要求:〔一〕标题: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和委托鉴定事项;〔二〕编号: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文书性质缩略语及序号;〔三〕根本情况:写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鉴定日期、鉴定地点、在场人员、被鉴定人等容。

鉴定材料应当客观写明委托人提供的与委托鉴定事项有关的检材和鉴定资料的简要情况,并注明鉴定材料的出处;〔四〕检案摘要:写明委托鉴定事项涉及案件的简要情况;〔五〕检验过程:写明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检材处理、鉴定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等容;〔六〕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展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七〕分析说明:写明根据鉴定材料和检验结果形成鉴定意见的分析、鉴别和判断的过程。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和。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编目、检索等工作进行规范,以保证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系统和安全。

第二章材料的收集与立案归档第四条本司法鉴定机构从接到鉴定委托书时,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需收集有关的文书材料,鉴定结束后及时整理,然后交机构总师办档案员统一归档。

第五条归档立卷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种类,集中保管。

具体要求是: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合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

第六条鉴定档案归档立卷实行一案一卷,复杂的能够一案多卷。

第七条根据司法鉴定实际情况,归档立卷按环境损害鉴定相关分类原则以及时间进行整理立卷。

第八条鉴定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一)司法鉴定委托书;(二)受理通知书;(三)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四)鉴定笔录;(五)鉴定文书底稿;(六)鉴定文书正本;(七)送达回证;(八)收费凭据;(九)送鉴材料;(十)其它应当归档的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应附加说明。

第九条卷内文书材料应当按排列顺序,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上填写页号,并填写卷内文书材料目录和备查表。

(一)案卷封面;(二)卷内目录;(三)鉴定委托书;(四)鉴定书;(五)鉴定书底稿;(六)鉴定组检查(检验)、讨论记录;(七)鉴定受理登记和鉴定方案材料;(八)鉴定送检材料(病历、询问笔录等原件或复印件);(九)与鉴定有关的其它材料;(十)备查表;(十一)卷底。

第十条案卷封面应当逐项填写清楚,案卷题名要简明,确切反映卷内文书材料内容。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科学管理,确保司法鉴定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职责1. 司法鉴定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司法鉴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2.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熟悉档案管理法规和业务知识。

3.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档案内容。

三、档案收集与整理1. 司法鉴定机构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进行全面收集。

2. 档案收集应包括鉴定委托书、鉴定材料、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鉴定工作记录等。

3. 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分类整理:按照鉴定类别、鉴定材料、鉴定意见等进行分类整理。

(2)编目索引:对整理后的档案进行编目,建立索引,方便查阅。

(3)归档保存: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应按照档案管理规范,确保档案的实体安全。

(1)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温度、湿度适宜。

(2)档案存放应按类别、时间顺序排列,便于查阅。

(3)档案柜应加锁,防止丢失、损坏。

2. 档案利用应遵守以下规定:(1)查阅档案应办理相关手续,登记备案。

(2)查阅档案时,不得擅自复制、摘抄、涂改档案内容。

(3)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查阅。

五、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2. 档案销毁前,应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 档案销毁时,应采用焚烧、化浆等方式,确保档案内容不被泄露。

六、监督与检查1. 司法鉴定机构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档案管理部门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是指对司法鉴定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材料、信息和数据进行全面、系统地管理和保护的工作。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对于保障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司法鉴定档案管理的意义、主要内容和方法进行探讨,以期提高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水平,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司法鉴定档案管理的意义1. 保障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司法鉴定档案是司法鉴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规范的档案管理,才能确保司法鉴定过程的合法、合规、透明,杜绝舞弊和作假行为的发生。

2. 便于司法鉴定结果的溯源和核查。

司法鉴定档案是司法鉴定结果形成的重要依据,对司法鉴定结果的溯源和核查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严格管理和完整保存司法鉴定档案,可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便于司法机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鉴定结果进行核查和评估。

3. 促进司法鉴定工作的高效进行。

合理、科学的档案管理可以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减少工作量,降低成本,缩短审理周期,为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提供便利,推动司法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司法鉴定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1. 档案的收集和整理。

对于每一起司法鉴定活动,应当全面收集相关材料、信息和数据,并进行规范、系统的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 档案的保护和存储。

司法鉴定档案应当妥善保护和存储,防止档案的丢失、损坏和篡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3. 档案的利用和共享。

司法鉴定档案应当依法合规使用和共享,确保档案的有效利用和资源共享,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4. 档案的销毁和处置。

对于具有一定保密期限或已经失去使用价值的司法鉴定档案,应当依法规定进行销毁和处置,确保档案的合规、规范处理。

三、司法鉴定档案管理的方法1. 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管理目标、内容、流程和责任,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高效进行。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07.02.15•【字号】浙司[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司[2007]42号)各市司法局、档案局,义乌市司法局、档案局:现将《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业务档案(以下简称鉴定档案),是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活动的历史记录,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收集、整理、保存、管理好鉴定档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一)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指导、督促、检查鉴定人的立卷、归档工作;(三)负责鉴定档案的日常管理和利用;(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情况。

(五)完成其他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立卷、归档和接收第六条鉴定人应当在鉴定事项办结后三个月内收集下列材料,整理立卷并签字后归档:(一)司法鉴定委托书;(二)鉴定案件受理合同或受理通知书;(三)鉴定文书正本;(四)鉴定文书底稿;(五)检验检查记录;(六)送鉴材料;(七)送达回证;(八)收费凭据复印件;(九)其他应当归档的特种载体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送鉴材料,应当复印或拍照存档。

如不便复印或拍照存档,应当附加说明。

第七条归档的照片、光盘、录音带、录像带、数据库光盘、CT片、X片等,应当注明承办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说明与其相关的鉴定档案的参见号,并单独整理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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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案件归档格式文本(试行)
卷内目录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根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是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名册的司法鉴定人所从事的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由于鉴定涉及专业问题,因此有必要将其中的一些情况予以告知、提示:
一、鉴定意见属于证据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根据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依据法律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的专业性意见,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

是否成为定案的根据,取决于法官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并无决定权和影响法官采信鉴定意见的能力。

如果法官不予采信,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法官有权启动新的鉴定程序。

二、法医临床鉴定一般需要检查被鉴定人的身体
法医学鉴定除了需要审查送检的鉴定资料之外,一般需要对被鉴定人的身体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做必要的辅助检查,特殊情况下才实施书面鉴定。

有关费用由被鉴定人先行垫付,请被鉴定人予以配合。

三、鉴定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的提出依赖于委托单位及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有时由于委托方不能按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或者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或依照规定中止鉴定。

所开支费用由被鉴定人承担,请被鉴定人予以配合。

四、鉴定意见具有科学、公正性
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办案机关处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专业问题,鉴定人遵循科学、公正的宗旨,鉴定活动也是围绕委托单位提出的鉴定目的,依据现有送检材料来进行的。

因此,鉴定意见可能对被告不利,也可能对原告不利,与鉴定申请提出方没有必然的关系。

五、鉴定费的承担
国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鉴定需要交纳有关费用,当事人支付鉴定费,鉴定实际支出费,都属于垫付,最终由哪一方承担,由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一并决定,鉴定机构不解决有关法律问题。

六、鉴定活动具有严肃性
鉴定人可以就鉴定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文书中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解释,如果被鉴定人仍然有意见或者异议,只能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来解决。

委托方对以上内容已知,无异议。

委托方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司法鉴定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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