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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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关于《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关于《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9.16•【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2008年8月18日在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李行进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4月22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了11个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座谈会、立法咨询专家库成员论证会征求修改意见。

同时,书面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人大常委会、合肥海关等方面的意见,并赴六安、马鞍山、芜湖、淮北、蚌埠、蒙城等地进行调研。

6 月2日下午和3日下午,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及省物价局,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

6月5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说明,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8月3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再次召开会议对个别条款进行了审议修改,形成了《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并于8月5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一、关于条例的名称有些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主要是参照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2000年9月发布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以下简称国清〔2000〕3号文)来修改的,而国清〔2000〕3号文和有关部委规章规范的都是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建议将条例名称中的“财产”修改为“财物”,“鉴定”修改为“鉴证”。

法制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

1、关于“财产”与“财物”。

根据《法律词典》,“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依一定目的而结合的权利义务的总体。

物权、无体财产权、债权及债务之类,均属此类。

安徽省最新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有哪些

安徽省最新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有哪些

never lie, cheat or steal. always smile a fair deal.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安徽省最新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有哪些死亡原因鉴定元/具1200—不包括毒物分析死亡方式鉴定元/具1200—2000 死亡时间推断元/具1200—2000 致伤(死)物鉴定元/件600—1000 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元/件800—1200 死后个体识别元/具800—1200 尸体尸表检验元/具800—1200。

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变化,各项收费标准也会根据具体的情况有所调整,其中安徽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仅是众多收费标准中的一个,也会不定期的有所调整,那么对于安徽省最新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有哪些呢?整理了相关资料。

安徽省最新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一、法医病理鉴定未含医疗机构收取的特殊项目的检查费用死亡原因鉴定元/具1200—2000不包括毒物分析死亡方式鉴定元/具1200—2000死亡时间推断元/具1200—2000致伤(死)物鉴定元/件600—1000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元/件800—1200死后个体识别元/具800—1200尸体尸表检验元/具800—1200尸体解剖元/具2500—3000含尸表及内脏检查、死亡原因、死亡方式及死亡时间推断。

高度腐败尸体可上浮,但不得超过50%开棺验尸元/具3000—5000含现场勘验、尸体解剖、照相。

高度腐败尸体可上浮,但不得超过50%病例(理)组织切片检验元/片30—50二、法医临床鉴定未包含医疗机构各类项目的检查(测)费用人身损伤程度鉴定元/例400—800损伤与疾病关系鉴定元/例600—1200交通事故、职工工伤职业病等致残程度评定元/件500—1000 劳动能力评定元/例500—800活体年龄鉴定元/例400—800性功能鉴定元/例600—800致伤物与致伤方式推断元/例600—1200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元/例600—800医疗费审查鉴定元/例600—1200后续医疗费评估鉴定元/例600—1200 保外就医鉴定元/例300—500医疗纠纷鉴定元/例2500-5000三、法医毒物鉴定定性毒物分析元/项400—700定量毒物分析元/项500—1000其它化学成份鉴定元/项200-300 四、法医物证鉴定个体识别元/例1000—1800亲子鉴定元/例2000—3500性别鉴定元/例700—1000种族和种属认定元/例1500—2000 五、法医精神病鉴定精神状态鉴定元/例400-700法定能力鉴定元/例600-1000精神损伤程度鉴定元/例1000-2000智能障碍鉴定元/例800—1200六、文书鉴定元/样本·次600—1200 分笔迹、印刷、印章、书写时间等种类七、痕迹鉴定枪弹痕迹鉴定元/例2000—3000交通工具痕迹检测元/例300-500交通工具痕迹鉴定元/例1500-2500其他痕迹鉴定元/例1000—2000指指印、脚印、工具、因果关系八、微量物证元/例500—2000指油漆、涂料、燃料、玻璃、金属、塑料、爆炸物、纤维等九、声像资料鉴定录音制品鉴定元/件400—800录像制品鉴定元/件500—1000磁盘、光盘鉴定元/件400—700图片鉴定元/件300—500十、保险赔偿纠纷司法鉴定寿险按赔付金2-4%财保按赔付金1-2%十一、司法会计鉴定(含涉税司法鉴定)按鉴定结论金额1.5-2%不涉及金额的(债权债务,财务状况等)双方协商十二、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含房产和土地)按鉴定结论金额或资产总额0.8%-1.5%十三、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按鉴定结论金额1.2-1.8%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按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177号)规定执行,可上浮20%。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及操作指南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及操作指南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及操作指南第一讲鉴证业务调查本讲解的文件依据是:《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所得税准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所得税指南”)。

本讲解以业务流程为主线,共分为七讲。

前三讲属于鉴证准备的内容,第四讲、第五讲、第六讲等三讲属于鉴证业务实施内容,第七讲是鉴证报告的编制和出具。

本讲解是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执业规范的重点、难点串讲,是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管理的角度进行讲解,而不是从鉴证人员实施层面的讲解。

对于鉴证人员的取证程序、工作底稿编制、具体业务评价分析等操作层面的内容,作为操作实务另行讲解。

第一讲鉴证业务调查业务承接阶段包括鉴证业务调查和签订业务约定书等两项工作,这两项工作一般由营销部门负责。

一些小事务所不设立专职的营销部门或人员,而设置业务部门负责办理业务承接事项,业务部门同时还要负责承办鉴证业务。

鉴证业务调查包括:承接条件调查和被鉴证单位情况调查。

被鉴证单位调查内容包括:洽谈业务意向、企业基本情况、委托方声明、会计政策、被鉴证单位内部控制评价、被鉴证单位重要事项。

被鉴证单位调查的内容所得税指南写得比较清楚且比较好理解,本讲中不做更深的说明,下面重点讲一下承接条件评估和了解业务环境的有关内容。

一、承接条件调查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条和所得税准则(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对承接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鉴证业务,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和了解,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承接条件)(一)是否属于鉴证业务注册税务师只有在调查阶段正确划分鉴证业务和服务业务,才能正确选择合同的适用类型,从而使所提供劳务与收费标准相对应,与所承担的责任相对应。

从执业角度来看,区分鉴证业务与服务业务的积极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量上看,鉴证业务与服务业务的程序不同,取证的数量不同,对有关申报事项证明程度不同,直接结果是劳动量不同;二是从质上看,鉴证与服务的责任分配标准不同,鉴证结果的税法责任由事务所直接承担,服务结果的税法责任由纳税人直接承担;三是从风险上看,对同一个被鉴证单位如果项目负责人既做鉴证又做服务,由于利益的影响鉴证结论很难做到独立、客观、公正,鉴证风险很难有效防范。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和发布《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的通知(2013)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和发布《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的通知(2013)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和发布《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29•【字号】工商合字[2013]57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证合同正文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和发布《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工商合字〔2013〕57号)各市、省直管县工商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拍卖行为的规范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重新修订和发布《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

省局工商合字〔2002〕246号文《关于发布〈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同时废止,其合同文本、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再使用。

自2013年7月1日起,应使用新的《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特此通知,希遵照执行。

附件:1.《委托拍卖合同》示范文本;2.《拍卖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5月29日附件1《委托拍卖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编号:委托拍卖合同(示范文本)委托人拍卖人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2013年5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拍卖标的(如委托拍卖标的数量较多,或标的为不动产的,可另附表)拍卖标的总保留价(人民币大写):拍卖标的瑕疵说明:第二条拍卖标的交付1、交付时间:2、交付方式:3、拍卖标的交付费用及承担:拍卖标的交付后,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拍卖标的。

第三条拍卖时间、地点1、拍卖时间:2、拍卖地点:第四条拍卖方式拍卖人采用下列第()种拍卖方式:(1)增价拍卖;(2)减价拍卖;(3)无底价拍卖;(4)有底价拍卖;(5)标卖;(6)其它。

(整理)浙江省价格鉴定工作规程

(整理)浙江省价格鉴定工作规程

精品文档浙江省价格鉴定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程序,保证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仲裁机构(以下统称“办案机关”)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财物或其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补充价格鉴定、重新价格鉴定和复核裁定的行为,适用本规程,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价格认证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定工作。

第四条价格鉴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办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全省的价格鉴定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负责办理同级办案机关提出的价格鉴定事项,涉及回避等事由本级不宜办理的,可由上一级价格认证机构办理。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应当对下级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价格鉴定实行复核裁定制度。

省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工作。

省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分支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的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设立的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行使最终复核裁定职能。

第六条从事价格鉴定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价格鉴证岗位资格证书。

第二章价格鉴定原则第七条合法原则。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8]86号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8〕86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请示修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皖质函〔2007〕248号)悉。

经研究,现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5年,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的《关于修订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5〕321号)执行以来,对加强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国家对特种设备扩大安全检验项目范围的要求,参考对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认证结果,本着既有利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又兼顾企业承受能力的原则,决定对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进行重新修订,具体详见附件。

二、检验机构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人用电梯、货运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装与维修(改造)检验费计费单位,不包括被安装和维修(改造)设备的本体费用;三、对第一次检验检测不合格的设备进行复检时,应按复检设备部件检验费标准的20%收取。

四、凡液化气体汽车罐车、铁路罐车、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等的修理、零部件更换和除锈、打磨、喷漆、刷漆所用材料及工时费用,由各地物价部门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核定。

检验机构提供上述服务,必须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不得利用定期检验检测之机搭车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五、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发特种设备证照时,除按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实施从业人员的培训,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6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6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办〔2014〕21号)等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现就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改革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管理方式。

鉴于计量检定收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经研究决定,将市县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审批权委托市级管理,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有关规定,本着补偿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二、降低省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整理归并我省原有计量检定收费批准文件,降低收费标准,形成新的省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三、从严从低核定新增计量检定项目收费标准。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的计量器具不断出现,计量检定规程、计量器具测量范围、测量参数等也发生变化,不断产生新的计量检定项目。

对于此次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过程中,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新增计量检定项目,按照有关成本测算报告,并参考类似检定标准,从严从低核定新的收费标准,一并纳入新的省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新的省级计量检定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详见附件。

我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附件1: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明确鉴证业务的目标和要素,确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适用的鉴证业务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准则以及依据本准则制定的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及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鉴证业务要素,是指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二章 鉴证业务的定义和目标第五条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

鉴证对象信息是对鉴证对象按照标准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如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标准)予以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的有关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的信息(鉴证对象信息)。

第六条鉴证对象信息应当恰当反映既定标准运用于鉴证对象的情况。

如果未予以恰当反映,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错报,而且可能存在重大错报。

第七条鉴证业务可以分为基于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

在基于认定的业务中,责任方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信息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获取。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直接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 或者从责任方获取对鉴证对象评价或计量的认定,而该认定无法为预期使用者获取,预期使用者只能通过鉴证报告获取鉴证对象信息。

第八条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分为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

合理保证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以此作为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有限保证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以此作为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2011年修订)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目录
的通知(2011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01.24
•【字号】皖价法[2011]15号
•【施行日期】2011.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皖价法〔2011〕15号)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和《安徽省定价目录》(皖价法〔2010〕75号)等规定,省物价局对2003年制定的《安徽省价格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原《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法〔2003〕16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目录
一、省物价局组织的价格听证目录
(一)大范围调整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二)全省统一联网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三)5A级景区门票价格
(四)输配气管道联网的天然气民用销售价格
(五)公办高中学费
(六)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本科学费
二、市、县物价局组织的价格听证目录
(一)城市自来水民用销售价格
(二)城市公交票价(含轨道交通等)和出租车运价(三)4A级及以下景区门票价格
(四)其他管道燃气民用销售价格
(五)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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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安徽省物价局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价格鉴证原则 (5)3.1 价格鉴证工作原则 (5)3.2 价格鉴证技术原则 (5)4 价格鉴证程序 (7)5 价格鉴证方法 (11)5.1 价格鉴证方法选用 (11)5.2 市场比较法 (11)5.3 收益法 (13)5.4 成本法 (14)5.5 专家咨询法 (15)6 一般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17)7 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证 (19)8 非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23)9 补充鉴证、重新鉴证及复核裁定 (25)9.1补充鉴证 (25)9.2 重新鉴证 (25)9.3复核裁定 (25)10 价格鉴证结论书 (28)11 价格鉴证工作底稿及档案 (31)11.1 价格鉴证工作底稿 (31)11.2 价格鉴证档案管理 (32)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33)11 总则1.1 为了规范价格鉴证行为,统一全省价格鉴证程序和方法,做到价格鉴证结果合法、公平、客观、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价格鉴证的文件规定,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活动。

价格评估机构的价格评估活动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3 价格鉴证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2 术语2.1 价格鉴证本规范所称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对经济和社会活动中所涉及的财物及服务项目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行为。

2.2 价格鉴证机构本规范所称价格鉴证机构,指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承担价格鉴证及相关业务的单位。

2.3价格鉴证人员指取得国家规定的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并在价格鉴证机构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人员。

2.4 价格本规范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及其构成要素价格,有单价和总价之分。

商品价格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收费,构成要素价格指构成价格的各项成本费用及利润、税金。

2.5 价格类型价格类型包括市场价格和非市场价格。

市场价格是指某项财产在公开市场条件下的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价格鉴证基准日以正常、公平交易方式所形成的价值金额。

交易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应信息对称,且不受任何强迫压制。

非市场价格是市场价格以外价格类型的总称, 是指价格鉴证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委托方的鉴证目的和个案的具体情况, 对某项财产进行鉴证的价值额。

2.6 公开市场在该市场上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并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对交易对象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并不具有排它性。

2.7 公开市场价值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的价格。

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时,要求鉴证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应是公开市场价值。

2.8 市场中等价格价格鉴证标的于鉴证基准日,在当地市场正常交易的一个合理范围的价格,包括批2发价、零售价等,不同于平均价格。

2.9快速变现价格在涉及以资产进行赔偿、抵债等司法裁定事项中,要求一定期限内将涉案资产快速变现,形成在鉴定基准日预期出卖资产可回收的价格。

在企业终止时确定的企业或资产的快速变现价格即清算价格。

2.10 类似物品与鉴证标的处在同一供求圈内,并在规格、性能、用途、规模、质量等方面与鉴证标的相同或相近的物品。

2.11 同一供求圈与鉴证标的具有替代关系、价格会相互影响的适当范围。

2.12 无形资产指特定主体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无形资产分为可确指无形资产和不可确指无形资产。

可确指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确指无形资产指商誉。

2.13 市场比较法将价格鉴证标的与在基准日近期有过交易的类似物品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物品的已知价格作适当的修正,以此测算价格鉴证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又名市场法。

2.14 收益法分析预测价格鉴证标的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基准日后累加,以此测算价格鉴证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2.15 成本法以鉴证基准日价格鉴证标的重置成本为基础,扣除价格鉴证标的各种贬值,以此测算价格鉴证标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2.16 专家咨询法将若干专家设定为市场潜在的购买者,利用其专业知识、经验和分析判断能力对鉴证标的价格进行鉴证的方法。

2.17 重置成本重置成本又称重置价格,指重新购置或建造同样生产(服务)能力的资产所要花费的全部支出,是资产现行(基准日)的再取得成本,分为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

复原重置成本,是指采用与鉴证标的相同的材料、建筑或制造标准、设计、规格及3技术等,以现时(基准日)价格水平重新购建与鉴证标的相同的全新物品所发生的费用。

更新重置成本,是指采用现时(基准日)的新型材料、建筑或制造标准、设计、规格及技术等,以现时(基准日)价格水平购建与鉴证标的具有同等功能的全新物品所需的费用。

2.18 经济损失经济损失是现有财产因受到侵害而造成的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因受到侵害而造成的自身价值减少或者丧失的数额。

直接损失是以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的,即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或丧失。

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因受到侵害而减少或者丧失之后而造成的籍此财产应当得到的财产价值的减少或丧失(未来可得利益减损)。

间接损失可以是因财产权益受侵害而引起的,也可以是人身权益受侵害而引起的。

2.19 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是全面、公正、客观、准确地记述价格鉴证过程和价格鉴证成果的证明性文件。

43 价格鉴证原则3.1 价格鉴证工作原则3.1.1 价格鉴证应遵循合法、公平、客观、科学原则。

3.1.2 合法原则,是指价格鉴证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行为依据。

3.1.3 公平原则,是指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立场,以中立的第三者身份公正地进行价格鉴证。

3.1.4客观原则,是指价格鉴证应当以充分的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鉴证标的的客观情况,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并不得将主观随意推测的情况及价格强加于鉴证对象,使鉴证结论经得起检验。

3.1.5科学原则,是指价格鉴证应当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开展鉴证活动,使鉴证结果准确合理。

3.2 价格鉴证技术原则3.2.1 价格鉴证应遵循的技术原则主要有:⑴替代原则;⑵预期原则;⑶贡献原则;⑷时点原则;⑸最高最佳使用原则;⑹适用标准原则。

3.2.2 遵循替代原则,应以同一市场或类似市场上相同使用价值和质量的商品价格为依据,价格鉴证结果不得明显偏离具有替代性质的商品价格。

3.2.3 遵循预期原则,应以价格鉴证对象在正常利用条件下的未来客观有效的预期5收益为依据。

3.2.4 遵循贡献原则,应以资产的贡献大小确定其价值。

3.2.5 遵循时点原则,要求价格鉴证结论应是价格鉴证标的在价格鉴证基准日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3.2.6 遵循最高最佳使用原则,应以价格鉴证对象的最高最佳使用为前提。

3.2.7 遵循适用标准原则,对不同的价格鉴证标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不同价格管理形式和有关司法解释要求,采用与之相适应的标准进行价格鉴证。

实行政府定价的,应按照政府定价标准进行价格鉴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遵循政府规定的浮动幅度、利润率等管理办法进行价格鉴证;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应依据市场情况、标的实际状况和鉴证目的,选用适当方法进行价格鉴证;司法部门有明确定价标准的,应依据司法部门的规定进行价格鉴证。

64 价格鉴证程序4.1 价格鉴证按下列程序进行:(1)接受委托;(2)价格鉴证准备;(3)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4)进行市场调查和搜集所需资料;(5)价格鉴证测算;(6)整理价格鉴证工作底稿;(7)撰写价格鉴证结论书(报告);(8)内部审议;(9)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10)价格鉴证资料归档。

4.2接受委托阶段,包括委托方委托和价格鉴证机构受理。

4.2.1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委托方为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价格纠纷所涉财物价格鉴证一般应由有关当事人共同委托;其他非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可由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委托。

4.2.2委托方委托进行价格鉴证,应出具书面委托书。

价格鉴证委托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价格鉴证标的物名称和鉴证范围以及鉴证标的的物质实体状况和权益状况,对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应注明牌号、规格、数量及产地、生产(购置)时间等;(2)价格鉴证理由、目的和要求。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应明确描述所涉罪名;(3)价值类型的明确含义;(4)价格鉴证基准日期,采用公历表示,一般应精确到日;(5)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6)委托单位批准人、送鉴人;(7)委托方单位名称、通讯地址、经办人、联系电话及委托日期;(8)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委托书应加盖委托单位印章。

价格鉴证委托书样式参见附录一。

4.2.3 价格鉴证机构受理。

价格鉴证机构收到价格鉴证委托后,应有专人对委托书进行审查,明确价格鉴证基本事项,提出受理、不受理或移送上级、移交下级鉴证机构的意见,并书面通知委托方。

4.2.4 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况:(一)上级价格鉴证机构或其他行政区域价格鉴证机构已作出价格鉴证结论或复核裁定结论的。

(二)除国家机关办理案件需要外,以下情形的财物价格鉴证一般不予受理:(1)法律权属资料不清或资料虚假;(2)非法取得、拥有的财物;(3)违禁品,如毒品、枪支弹药、淫秽物品、管制刀具等;(4)国家规定不允许流通的文物;(5)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6)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或使用的财物。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应进行价格鉴证的财物或情形。

4.3价格鉴证准备阶段,包括落实价格鉴证人员,制订价格鉴证作业方案等。

4.3.1 受理委托后,应确定不少于二名价格鉴证人员具体办理鉴证业务,业务复杂的应由三人以上组成价格鉴证小组。

办理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价格鉴证业务时,若本机构价格鉴证人员无法独立解决,应聘请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协助鉴证。

4.3.2 价格鉴证人员应在明确价格鉴证基本事项的基础上,对价格鉴证项目进行初步分析,拟定价格鉴证作业方案。

4.4 对鉴证标的进行查勘。

价格鉴证人员及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委托书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对价格鉴证标的进行查勘。

必要时应到现场亲身感受和查看价格鉴证标的的具体状况,同时对委托书中有关价格鉴证标的资料进行核实。

4.4.1根据鉴证标的的具体情况可采用逐个勘验、分类勘验和抽查勘验的方式。

对于价值高的物品应逐个勘验;对价值低、数量大的成批物品,可进行分类勘验或抽查,抽查数量应不低于总量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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