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规范条例解析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规范条例解析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规范条例解析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

(2006年7月28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同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

第三章价格鉴证程序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治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行为,保障司法、行政执法和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利益

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财产的价格鉴证,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同意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托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的监督治理。

第五条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依法独立进行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

第六条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

是专门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机构,属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社会中介价格评估业务。

第七条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人员(以下简称价格鉴证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国家颁发的价格鉴证师资格证书,并经国家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执业。

按照国家《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治理方法》的规定,取得国家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国家或者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能够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

第八条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名册。

第九条价格鉴证机构在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让受托付的价格鉴证业务;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三)出具虚假的价格鉴证结论书;

(四)给予办案机关(机构)回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条价格鉴证人员在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中应当遵守职业

道德、执业纪律和技术操作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两个价格鉴证机构执业;

(二)以个人名义同意价格鉴证业务;

(三)索取、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利用在价格鉴证活动中取得的相关信息资料从事价格鉴证以外的其他活动;

(五)泄露国家、办案机关(机构)以及有关当事人的秘密;

(六)出具虚假的价格鉴证结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在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过程中,价格鉴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阻碍价格鉴证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价格认证协会等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的业务指导和自律治理。

价格认证中心应当加强自身建设,规范鉴证行为,提高专业人员素养。省价格认证中心应当加强对市、县价格认证中心的行业治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在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中有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行为的,有权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于三十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三章价格鉴证程序

第十四条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案件,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办案机关应当托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证。

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仲裁案件中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当事人对价格鉴证机构协商一致的,办案机关(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协商意见确定价格鉴证机构;协商不一致的,办案机关(机构)应当采纳随机选择的方法确定价格鉴证机构。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价格鉴证机构均有被办案机关(机构)随机选择的同等权利。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案机关(机构)托付;

(二)价格鉴证机构受理;

(三)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

(四)价格鉴证机构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

第十六条办案机关(机构)托付价格鉴证,应当如实全面提供有关情况,出具价格鉴证托付书,并加盖办案机关(机构)单位公章。

价格鉴证托付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办案机关(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二)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涉案财产的名称、数量以及与该财产相关的其他情况;

(三)价格鉴证的目的和要求;

(四)价格鉴证的基准日;

(五)其他需要讲明的情况。

第十七条价格鉴证机构收到托付书后,应当对托付书的内容及涉案财产进行审核查验。属于本机构鉴证范围的,价格鉴证机构应当依法同意托付,并与办案机关(机构)签订价格鉴证协议书。

第十八条价格鉴证机构因鉴证需要留存涉案财产时,应当征得办案机关(机构)的同意并办理交接手续。对留存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妥善保管,鉴证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

第十九条价格鉴证机构同意托付后,应当指定两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承办。

价格鉴证人员在价格鉴证活动中,能够凭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介绍信和本人执业资格证书,查阅与价格鉴证有关的账目、文件等资料,

向与托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价格鉴证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质证义务。

第二十条价格鉴证机构应当依照涉案财产在价格鉴证基准日的重置价格、新旧程度、质量状况、技术参数以及预期获利能力等因素,按照下列规定对涉案财产进行价格鉴证:

(一)涉案财产属于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定价计算;

(二)涉案财产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以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为基础,参照当地实际价格水平计算;

(三)涉案财产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参照当时、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中等价格水平计算。

国家对计价标准和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差不多灭失或者形态差不多发生改变的涉案财产,能够依照办案机关(机构)认定的证据材料,比照价格鉴证基准日同类实物形态的价格水平进行价格鉴证。

第二十二条对文物和非文物的邮票、字画,贵重金属、珠宝玉石及其制品,以及无形资产等其他专门涉案财产,需要依法进行质量检验、技术鉴定的,经办案机关(机构)同意,应当先由有关法定机构、专门机构或者有关专家作出质量检验、技术鉴定,价格鉴证机构应当依照其提供的依据,作出价格鉴证结论。

第二十三条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在价格鉴证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内作出价格鉴证结论,向办案机关(机构)出具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价格鉴证协议书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办案期限。

第二十四条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办案机关(机构)、价格鉴证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二)价格鉴证的目的、内容、范围和基准日;

(三)价格鉴证的依据、方法和过程;

(四)价格鉴证结论;

(五)其他需要讲明的情况;

(六)价格鉴证结论出具日期及价格鉴证人员签名。

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价格鉴证机构印章。

第二十五条同一案件有新的涉案财产或者新的阻碍价格鉴证结论的其他因素,需要对价格鉴证结论提出补充鉴证的,办案机关(机构)能够向原价格鉴证机构提出补充鉴证。当事人也能够向办案机关(机构)申请补充鉴证。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鉴证:

(一)价格鉴证机构或者价格鉴证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

(二)价格鉴证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三)价格鉴证程序严峻违法;

(四)价格鉴证结论的依据明显不足;

(五)通过质证,认定价格鉴证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经办案机关(机构)依法确认后,作为认定涉案财产价格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治理制度,妥善保管价格鉴证中形成的有关资料。价格鉴证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八条办案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托付价格鉴证过程中,不得索取、收受回扣,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未依法取得价格鉴证相应资质的机构,擅自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其出具的鉴证结论无效,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数额难以认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价格鉴证机构有本条例第九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价格鉴证人员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峻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价格鉴证机构对留存的涉案财产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办案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取、收受回扣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托付没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涉案财产价格鉴证;

(三)应当采纳随机选择价格鉴证机构的方法而未采纳;

(四)有意提供虚假情况、资料或者非法干涉价格鉴证活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费用,由价格鉴证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权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价格认证中心承担刑事案件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从事其他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取的费用实行收支两

条线治理。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0日公布施行的《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治理方法》同时废止。

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治理规定(2001年6月6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6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的治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

(一)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托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取得的罚没财物;

(二)司法机关办理各类案件时依法没收的财物和依法应上缴国库的追回赃款赃物;

(三)按规定应上缴国库的无主财物。公民个人和单位上缴国库的礼物、礼金等视同无主财物治理。

以上所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统称执

法机关。

第三条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是国家预算资金,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本规定所称罚没收入包括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以及罚没物资、赃物和无主物资的变价款。

执法机关对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分不设立各种罚款、没收(追缴)财物、无主财物的帐目、帐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坐支、欠交、调换、擅自出售或者私分。

第二章收据治理

第四条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及上缴无主财物的收据(以下简称罚没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

各执法机关包括中央各部门驻本省的行政执法机关均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但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罚没收据种类:

(一)代收机构代为收受罚款和没收款时,使用代收罚没款收据。

(二)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罚没款时,使用下列收据:

1、定额罚款专用收据,用于执法机关依法收缴数额固定的罚款;

2、罚没款专用收据,用于执法机关依法收缴数额不固定的罚款和没收款;

(三)其他罚没收据:

1、罚没物资专用收据,用于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罚没物资;

2、暂扣款物专用收据,用于执法机关依法临时扣留款物;

3、发还暂扣款物专用收据,用于执法机关对暂扣款物定案后的清理发还;

4、追回赃款赃物专用收据,用于执法机关依法收缴应上缴国库的赃款赃物;

5、罚没物资上缴专用收据,用于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各种罚没物资及追回赃物的缴库;

6、无主财物上缴专用收据,用于单位、个人上缴国库的无主财物和礼品、礼金;

7、罚没物资变价专用收据,用于罚没物资及追回赃物的变价;

8、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罚没收据。

第六条罚没收据实行定点印制,全省统一编号,套印江苏省财政厅罚没收据监制章。定点印制单位由省财政厅审核确定。

各省辖市财政部门依照省财政厅的授权,按照省制发式样印制本辖区内使用的罚没收据。

代收罚没款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印制发放。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治理罚没收据,建立、健全领用登记制度。执法机关需要罚没收据时,应持合法、有效的执法依据,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罚没收据领用登记证,无罚没收据领用登记证的,不得领用罚没收据。

罚没收据领用登记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年应对执法机关的罚没收据领用登记证进行年度检查。

第八条执法机关领用罚没收据时,应当持罚没收据领用登记证副本、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领用罚没收据。

代收机构使用的罚没收据,由代收机构按规定向财政部门领取。

第九条中央各部门驻本省的行政执法机关使用的罚没收据,按

国家层面现行有效的价格认定规范性文件

国家层面现行有效的价格认定规范性文件 目录 一、部委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 (法发〔1994〕9号) (1) 2.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办〔1997〕808号) (3) 3.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1318号) (11) 4.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改厅〔2008〕1392号) (13) 5.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纪发〔2010〕35号) (15) 6.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 —1 —

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10〕770号) (22)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251号) (25)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复核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8﹞1343号) (30)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3〕104号) (38) 2.关于印发《林木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3﹞202号) (43) 3.关于印发《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3〕203号) (49) 4.关于印发《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4〕190号) (54) 5.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4〕235号) (58) —2 —

一、价格鉴定行为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

一、价格鉴定行为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 目录 1总则 (2)

2原则 (3) 3程序 (4) 4方法 (14) 5档案治理 (17) 6职业道德 (18) 7责任 (19) 8附则 (20)

1 总则 1.1为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程序和方法,保证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平、合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治理意见》(国清[2000]3号),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治理方法》(计办[1997]808号),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治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治理实施方法》(计价费[1998]776号)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治理方法》(计价费[1998]7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全国各地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经当地编委批准、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价格鉴证机构,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或其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行为,适用本规范。 1.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原则 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和科学原则。 2.1合法原则。价格鉴定行为的合法性要以《价格法》为准则,按照有价格治理权限的部门制定的有关价格治理规定为依据。其他任何组织和机构越权制定的各种有关价格的规定,不得作为依据。 2.2公平原则。价格鉴定应保持公平的立场,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鉴定结论不偏袒任何一方。 2.3科学原则。价格鉴定应选择适用的方法和标准,制定科学的鉴定方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操作。 对不同形式的价格鉴定标的价格,选择不同的方法和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当在政府规定的幅度、利润或者治理方法之内。实行市场调剂价格的,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形下,价格应不低于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或

价格评估申请书

价格评估申请书 本文是价格评估申请书,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价格评估申请书一:房产价格评估申请书 申请人:于**,曾用名,毛帅,女,汉族,20xx年10月02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南*** 法定代理人:于**,系原告之母,女,20xx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 被申请人:牛*,女,汉族,20xx年5月4日生,住南开区** 被申请人:毛**,女,汉族,20xx年10月6日生,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毛*,女,20xx年10月21日生,住址同上 申请事项: 申请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本案诉争遗产南开区万德庄大街**房产的市场价格依法评估。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遗产继承一案诉于贵院,业经受理,现因本案诉争遗产属被申请人毛**(本案第三人)、毛*(本案第三人)与被继承人共有,庭审中各方同意对遗产依法分割,但对该遗产的市场价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申请人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本案诉争的位于南开区万德庄**的市场价格依法评估。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 20xx年9月29日 价格评估申请书二:房产价格评估申请书 申请人:朱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北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朱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区xx路xxxxx

号,联系电话:xxxxxx 申请事项: 申请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本案诉争遗产xx区xx路xxxxx号房产的市场价格依法评估。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遗产继承一案已诉于贵院,因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持公证遗嘱不予认可,不能对该遗产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申请人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本案诉争的位于xx区xx路xxxxx房产的市场价格依法评估。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价格评估申请书三:车辆价格评定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x1年x月xx日生,住址济南市历下区xxx街x7号。 被申请人:xx,女,198x年8月xx日生,住址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xx号x 号楼x单元xxx号。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对号牌鲁axxxxx宝马牌轿车进行价格评定。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返还财产纠纷诉至法院,已经贵院审理。申请人现依法申请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争议车辆鲁axxxxx宝马牌轿车进行价格评定。 此致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月日

【免费下载】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2005-11-01 06:39:18) 第一条为了及时巩固保全证据,准确评定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值,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事故调解或诉讼的客观、公正性,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 道路设施、农作物等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是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标准和计价办法,对事故车物损失程 度进行勘验、鉴定,并确定损失价值的价格认证过程。 第四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物损失,需要进行价格评估鉴定的,均依照本规程,可由当事人、授权代理人、保险公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人民 法院等个人或机构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评估鉴定。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价格认证中心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工作指定的机构。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结论书》经确认后,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诉讼机构调解、裁定的重要依据,也是当事人、合同关系人之间协商的依据。 第六条省成立由价格、公安交通管理、保险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工作协调小组,其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和 管理全省的车损日常工作。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第七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采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的原则。

关于进一步做好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工 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汉传佛 救救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全国汉传佛教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中国佛教协会章程》和《江苏省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佛教教义教规,省佛协制定了《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省宗教局的统一部署,我省已全面推进认定工作,各市县在试点过程中取得了不少工作经验,但也发现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认定标准、程序和方法上存在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特提出意见如下: 一、认真学习国宗局3号令,真正领会《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资格认定既是依法管理的需要,更是保障和维护教职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二者是并行不悖的,不应人为地加以对立。 二、认真学习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和省佛协制定的《实施细则》,并严格以此为依据,认定标准、操作程序和方法不得与之相违背。

三、县以上(含县佛协,下同)佛教协会是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主体。佛教协会和佛教活动场所要发挥主体作用,积极主动地做好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工作,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佛教教职人员的备案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认定和备案的区别与联系,不得将认定工作推诱至备案部门。 四、认定材料"三件一表"必须真实齐全,"三件"指被认定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戒牒的原件和复印件,县(市、区)佛教协会对"三件"戴别复印后应将原件退回被认定人员。认定的必要依据是戒牒,各县市佛协应认真审核、明辨真伪。对存在疑问的戒牒应通过各种途径进行辨别。对戒牒遗失的,拟认定人员必须书面说明和提供证明材料,并由相关佛教协会加盖公章替代戒牒复印件,同时要求按照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补办。对60周岁以上因不可抗拒力遗失戒牒,但各方面表现较好且能提供旁证的予以认定。拟认定人员还必须坚持"素食、独身、僧装"六字方针、必须出具有效的书面独身证明。“一表”指国宗局监制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必须严格按照表前的四条"说明"填写、报送和留存。 五、对材料齐全而且其实有效的,各县(市、区)、省辖市佛协必须及时给予认定,并按照统一要求将有关材料报省佛教协会。对下列几种情况不予认定: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版)条文说明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版)条文说明

3 程序 3.1.1本条规定委托(提出)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可包括: 价格鉴定标的权属证明文件,标的状况资料(包括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新旧程度等),财务报表资料,有关票据、说明书,质量、等级和技术检测或鉴定等相关报告,建筑施工的协议、图纸、工程量等。 3.1.1.1本条规定价格类型包括:在产品价格,产成品出厂价格、批发(批量)价格、市场零售价格等。 本条规定价格鉴定基准日,是价格鉴定结果对应的日期,一般情况下是一个时点,个别情况也可是某一时段。 3.1.1.3本条规定的法律法规明确不以价格数额为办案依据,不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情况是指:对于扣押、追缴、没收的珍贵文物,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 本条规定的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退还委托(提出)方提供的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和相关材料的名称、份数,签署不予受理日期。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由两联组成,一联交给委托(提出)方,作为价格鉴定机构不予受理的凭证;一联为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存根,留存价格鉴证机构。 3.1.1.4本条规定价格鉴定受理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告知已受理事项、是否需要预交价格鉴定费、协商实物(实地)勘验时间、受理经办人姓名、电话,签署受理日期。价格鉴定受理通知书由两联组成,一联交给委托(提出)方,作为价格鉴证机构已受理的凭证;一

联为价格鉴定受理通知书存根,留存价格鉴证机构。 3.1.2本条所称价格鉴定人员,是指取得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岗位资格,在价格鉴证机构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的人员。目前有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员。 价格鉴定人员应在2名或2名以上,是指在价格鉴定全过程中,应有2名或2名以上价格鉴定人员组成工作小组进行。 3.1. 4.3本条所称专家是指与价格鉴定标的或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在与价格鉴定标的密切相关的行业领域内从事多年工作,具备相应技能或资质的人员。 专家主要对标的实物形态提出意见或建议。 3.1. 4.7本条规定的勘验记录主要内容包括:勘验地点、勘验时间、勘验人、参加人、勘验内容及结果、勘验结果与委托书(函件)有差异的处理意见、人员签字等,其中勘验内容应包括:核实价格鉴定标的名称、种类、产地以及实体与权益状况等情况。 3.1. 4.8本条规定的听证会记录主要内容包括:听证会地点、听证会时间、听证会主持人、参加人、听证会内容、人员签字等。 3.1.5本条规定的多种方式可包括:市场实地调查、网上调查、电话调查、信函调查等。调查记录应记载被调查对象的详细情况和调查内容。 3.1.6本条规定的测算说明应对各项参数的来源做出详细记载,对价格鉴定方法的选择、价格鉴定依据的内容、价格鉴定过程等应有详细说明,对价格鉴定的计算应清晰明了。测算说明存档,不提供给

工作心得:用依法行政理念规范价格认定行为

工作心得:用依法行政理念规范价格认定行为 价格认定工作起步之初带有浓重的评估烙印,行为方式、技术方法沿用中介评估、司法鉴定工作模式。《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等文件出台后,明确了价格认定的行政确认性质,为价格认定工作行政化转型奠定了基础。各地通过机构转性、出台地方性法规等途径推动价格认定工作定性、定位、定责,去年,国家中心开展价格认定法治建设年活动,更是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提出了价格认定“三公正”要求。近年来,X中心围绕价格认定行政履职要求,积极探索以依法行政理念规范认定行为的方法和路径,价格认定行政工作内涵、特征得以进一步增强。本文摘取了X中心的部分工作思路和做法,供全国同行参考。 一、转变思维,用行政执法理念约束行为 价格认定工作的行政化转型不仅体现为机构转性、人员转编,更体现为转变重技术、轻法理,重结果、轻程序的思维习惯,适应行政行为的普遍性、刚性要求,用行政执法理念约束价格认定行为,即强调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和行为监督。 (一)强化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在《价格认定规定》未出台前,价格认定机构和人员采用资质管理,与中介评估和司法鉴定机构没有本质区别。《规定》的出台明确了价格认定工作的性质和范围,2016年X省人大通过了地方性法规《X省价格条例》,将价格认定工作明确为价格认定机构的法定职责,价格认定成为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资质管理要求转变为主体合法要求。X中心一方面强化职权法定,向社会公示权力清单,另一方面与市政府法制办积极沟通,主动申报单位执法主体资格,组织在编人员参加行政执法证申领培训和考试。为规范人员的执法行为,制定了《价格认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明确了认定人员在开展现场查(勘)验、市场调查、组织听证等调查取证工作时,要做到亮证执法、全程留痕,要遵守保密纪律、回避制度等规定。 (二)强化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程序合法与主体合法同为行为合法的要件,程序合法要求价格认定行为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及形式进行。X中心把《X省价格认定程序规定》作为规范程序行为的总纲,严格落实管辖、受理、调查、证据审查等重点环节的程序要求,认真执行《价格认定依据规则》,强调调查取证、证据“三性”审查

某某价格鉴证操作规范指导书

{定价策略}某某价格鉴证操作规范指导书

安徽省 价格鉴证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物价局

目录

1总则 1.1为了规范价格鉴证行为,统一全省价格鉴证程序和方法,做到价格鉴证结果合法、公平、客观、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价格鉴证的文件规定,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活动。价格评估机构的价格评估活动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3价格鉴证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1价格鉴证 本规范所称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对经济和社会活动中所涉及的财物及服务项目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行为。 2.2价格鉴证机构 本规范所称价格鉴证机构,指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承担价格鉴证及相关业务的单位。 2.3价格鉴证人员 指取得国家规定的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并在价格鉴证机构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人员。 2.4价格 本规范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及其构成要素价格,有单价和总价之分。商品价格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收费,构成要素价格指构成价格的各项成本费用及利润、税金。 2.5价格类型 价格类型包括市场价格和非市场价格。市场价格是指某项财产在公开市场条件下的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价格鉴证基准日以正常、公平交易方式所形成的价值金额。交易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应信息对称,且不受任何强迫压制。 非市场价格是市场价格以外价格类型的总称,是指价格鉴证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委托方的鉴证目的和个案的具体情况,对某项财产进行鉴证的价值额。 2.6公开市场 在该市场上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并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对交易对象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并不具有排它性。 2.7公开市场价值 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的价格。 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时,要求鉴证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应是公开市场价值。 2.8市场中等价格 价格鉴证标的于鉴证基准日,在当地市场正常交易的一个合理范围的价格,包括批发价、零售价等,不同于平均价格。 2.9快速变现价格

关于进一步推进民族宗教工作属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民族宗教工作属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方针政策,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宗教工作,依据《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及中发[2002]3号、苏发[2002]8号等有关法律和政策,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民族宗教工作属地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1、指导思想:民族宗教工作是党和政府的群众工作及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基层工作,是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基础。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中央确定的“宗教工作最根本的任务是做信教群众的工作”,“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两个“根本”,通过进一步推进民宗工作的属地管理,强化基层组织对民族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形成敢于并善于管理的工作队伍和协作配合良好的工作机制,更好地服务于中心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谐稳定。 2、工作原则:民族宗教工作属地管理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原则。 二、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各级党委政府职责 1、各级党委、政府对辖区范围内的民族宗教工作负总责,要明确党政分管领导,建立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研究解决民族宗教工作中的重大问题1-2次。把民族宗教工作列入当地综合考核内容。 2、做好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工作,注意听取民族宗教界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切实维护民宗界的合法权益,及时指导并解决民族宗教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3、对辖区民族宗教领域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要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对因推诿扯皮、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二)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民族宗教事务是社会事务的一部分,涉及到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需要各职能部门共同协作配合。市、市(县)区各成员单位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锡委发[2003]21号文件要求,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管理职能。 (三)民族宗教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职责 1、充分运用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和社会公共政策法规,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工作。市民宗部门对市直寺观教堂工作负总责。市民宗部门及市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市直寺观教堂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财务监督检查及基建项目等管理工作。相关区民宗部门及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辖区内市直寺观教堂的有关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其饮食卫生、环境面貌、防火防盗等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市直场所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2、各市(县)、区民宗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信教群众、宗教教职人员、活动场所及存在的问题,实行动态管理。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规章制度,并及时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帮助宗教活动场所解决在改、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2016年版)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提出机关,是指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各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中的价格认定工作: (一)涉嫌违纪案件; (二)涉嫌刑事案件; (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 (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 (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认定程序 第一节价格认定的提出 第六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七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 (二)价格认定目的;

(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 (四)价格内涵; (五)价格认定基准日; (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 (七)提出协助的日期; (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第八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协助的内容。其中: (一)价格认定目的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 (二)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 (三)价格内涵是指对价格认定标的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 (四)价格认定基准日是指价格认定标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 第二节价格认定的受理 第九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提出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分级受理价格认定。 第十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所辖价格认定事项确有困难的,经与提出机关协商,可以将价格认定事项报请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同意后,由提出机关向其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十一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根据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价格认定。不予受理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出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价格认定: (一)提出机关不符合本规范第九条要求的; (二)价格认定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无需进行价格认定的; (四)具有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提出机关补充相关材料:(一)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二)相关材料不齐全的;

宗教事务条例学习问答

《宗教事务条例》学习问答 一、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是什么? 《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也就是说,“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中发[1982]19号文件,下同);信教或者不信教,都不得强制和歧视。 就“信教”而言,从横的方面讲,公民“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而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从纵的方面讲,“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为此《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还规定:“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这里的“不同宗教”应当包括“同一宗教不同派别”,大家都应当互相尊重。 二、宗教信仰自由的底线(边界)是什么? 一切宗教都包含两个元素:“一是宗教的信条,二是宗教的仪节。”(杨俊锋《自由与规制:宗教治理方式比较之初步》,下同)因而,所谓“宗教自由”也就包括两种自由:“一是内心信仰的自由”,“二是礼拜的自由”。 “内心的信仰纯粹属于内心的精神作用”。“人们的思想和精神是内在的东西,任何强力、外力都不能强制。”因而,在法制国家,内心信仰的自由是“绝对的”。正如马克思、列宁所说:“每一个人都应当有可能实现自己的宗教需要,就象实现自己的肉体需要一样,不受警察干涉。”(《哥达纲领批判》)“每一个人不仅应该有相信随便哪种宗教的完全自由,而且应该有传布随便那种宗教和改信宗教的完全自由,哪一个官吏都管不着谁信的是什么教;这是个人的信仰问题,谁也管不着。”“禁止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对待教徒群众”。(《列宁选集》) “礼拜的自由”即指外在的宗教行为和活动,主要是指“礼拜、祷告以及举行或者参加宗教典礼、宗教仪式等形形色色宗教上的行为”,包括“宣教或者布教”。这种自由是有条件,或者说是有限制的。理论上讲,这种自由以“不侵犯他人权利”为前提。也就是说,任何与宗教有关的行为和活动,只要而且只有在不“侵犯他人权利”、“危害他人”时,才是自由的。依据《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只有“正常的宗教活动”才受国家和法律的保护,才是自由的。 三、什么是“正常的宗教活动”? 《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也就是说,只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简言之:只有不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宗教活动,才是“正常的宗教活动”;这样的宗教活动,才是自由的。《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定价策略)严格执行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的重要意义

严格执行《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的重要意义 在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完善,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价格鉴证机构如何提高自身的素质,这是必须面对的问题。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制定的《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是一个全员参与、全面控制、不断提升价格鉴证机构自身社会形象的综合性体现,它所规定的内容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它贯穿于整个价格鉴定行为的全过程,各环节环环相扣,互相督导,互相促进,任何一个环节发生脱节,都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其它环节,甚至波及整个系统。所以说严格执行《价格鉴定行为规范》对促进和推动全国价格鉴定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一、严格执行《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的意义 1、《价格鉴定行为规范》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 行为规范定义:行为规范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该定义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l)行为规范从制定到批准发布的一整套工作程序和审批制度,是使行为规范本身具有法规特性的表现,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即制定、发布及实施规范的过程称为规范化。行为规范的本质属性是一种"统一规定"。这种统一规定是作为有关各方"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因此行为规范必须严格执

行,做到全国统一。(2)行为规范制定的对象是重复性事物和概念。这里讲的"重复性"指的是同一事物或概念反复多次出现的性质。例如批量生产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重复投入,重复加工,重复检验等;同一类技术管理活动中反复出现同一概念的术语、符号、代号等被反复利用等等。只有当事物或概念具有重复出现的特性并处于相对稳定时才有制定规范的必要,使行为规范作为今后实践的依据,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又能扩大"行为规范"重复利用范围。(3)行为规范产生的客观基础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这就是说行为规范既是科学技术成果,又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并且这些成果和经验都是经过分析、比较、综合和验证基础上,加之规范化,只有这样制定出来的行为规范才能具有科学性。(4)制定行为规范过程要"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就是制定行为规范要发扬技术民主,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做到"三稿定规"即征求意见稿一送审稿一报批稿。如制定产品规范不仅要有生产部门参加,还应当有用户、科研、检验等部门参加共同讨论研究,"协商一致,"这样制定出来的标准才具有权威性、科学性和适用性。(5)行为规范文件有其自己一套特定格式和制定颁布的程序。行为规范的编写、印刷、幅面格式和编号、发布的统一,既可保证行为规范的质量,又便于资料管理,体现了行为规范文件的严肃性。所以,行为规范必须"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行为规范从制定到批准发布的一整套工作程序和审批制度,是使行为规范本身具有法规特性的表现。 2、《价格鉴定行为规范》是价格鉴定公平正义的前提

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

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 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一: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广州市XX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东晓南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洪XX 职务:总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与广州市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州市XX酒店有限公司就金隆酒店改造工程中的现场签证元、钢结构楼梯及附属工程元、水电安装工程元、通风工程元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05年7月24日,申请人与广州市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XX酒店改造工程装修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了合同约定以及被告增加的合同以外的土建、装修、水电安装工程,工程造价也由约定的799000元增加至元,但广州市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支付了

元后即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申请人认为,现场签证和增加的钢结构楼梯及附属工程、水电安装工程、通风工程项目是经发包方指示和同意施工的,且有签证、图纸、预决算文书等证据证实,原告也交付了劳动成果,被告理应支付该增加部分工程款。 此致 越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二: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255字) 申请人:李英杰男汉族 1979年6月10日出生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代理人:北京王文杰律师 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指定专业机构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李问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不认可原告提交的结算报告,原告本着尽快公平解决纠纷的意愿,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指定专业机构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望予准允。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李英杰

工作心得:价格认定结论的限定条件和效力(最新)

工作心得:价格认定结论的限定条件和效力 价格认定规范化发展,已经成为价格认定工作的主要趋势。作为价格认定工作的最终结果—价格认定结论,除了要体现整个认定过程的严谨性、合法性,对于结论,也需要受到一系列条件限定,来确保其规范性,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避价格认定人员的后期风险。 一、数据来源的限定 1、价格调查的重要性 价格认定范围广泛,除了重要的涉纪、涉税物品价格外,像普通民事纠纷中关于价格认定的相关问题,也都需要价格认定机关进行协调解决。为了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的效力,就需要进行大范围的市场调查,利用大数据等现代化的分析手段,对调查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和利用,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的科学性。除此之外,在价格认定调查工作中,还要客观看待可能存在的影响因素,例如市场形势变化引起的价格波动,以及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上的差异带来的价格变化等。这些不确定性因素也都是价格调查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 2、价格认定的原则 为了确保价格认定工作能够按部就班的开展,作为价格认定机构或负责价格认定的人员,还必须在该项工作中坚持以下几方面原则:首先,要坚持时效性原则。如上文所述,市场变化会对价格认定产生深刻影响,在进行市场调查或价格

认定时,必须要尽快完成工作,以减小因为时间延长带来的价格波动影响。其次,要坚持准确性原则,在数据收集、分析与处理中,要注意从专业角度,筛除那些不确定的、不详细的价格信息。最后,要坚持全面性原则,要明确认定对象、具体内容、最终目的以及相关工作制度等。 二、结论使用范围的限定 价格认定结论的使用范围应当作一定限定,首先是委托方在对价格认定结论进行运用过程中,应当按照价格认定目的进行使用,不能逾越规定范围,用作其他不合理之处。由此在价格结论中,应当备注其运用范围,以免产生不必要的延伸责任。另外在确定范围之后,下一步的价格认定工作中就需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工作,避免超出使用范围,影响最终价格认定结论的实用价值。 三、价格认定结论中认定人员的限定 1、认定机构与认定标的当事人的非相关性 价格认定是一项极其严肃同时又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为了保证最终价格认定结论的严谨性、规范性和可信性,要求价格认定机构与认定标的当事人,双方之间不存在特别明显的厉害关系,从而避免了特殊关系干扰最终导致价格认定结论公正性和专业性的问题。随着近年来价格认定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外部监管力度不断增强,更加突显了认定人与当事人非相关性的必要性。例如,在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发布的《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中,就明确指出了如果认定机构或认定人,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则认定人应当回避,或更换认定机关。 2、认定人的选择与任用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规范条例解析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 (2006年7月28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同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 第三章价格鉴证程序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治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行为,保障司法、行政执法和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利益

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财产的价格鉴证,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同意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托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的监督治理。 第五条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依法独立进行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 第六条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

是专门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机构,属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社会中介价格评估业务。 第七条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人员(以下简称价格鉴证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国家颁发的价格鉴证师资格证书,并经国家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执业。 按照国家《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治理方法》的规定,取得国家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国家或者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能够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 第八条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名册。 第九条价格鉴证机构在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让受托付的价格鉴证业务;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三)出具虚假的价格鉴证结论书; (四)给予办案机关(机构)回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条价格鉴证人员在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中应当遵守职业

最新宗教政策法规知识竞赛试题(1)

宗教政策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宗教政策法规知识竞赛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80题) 1.《宪法》第()条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A.第十六条 B.第三十六条 C.第五十六条 2.宪法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是指()。 A.教徒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所进行的各种活动 B.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的宗教活动 C.宗教团体所进行的一切活动 3.()年中央6号文件首次明确政府对宗教事务依法管理。 A.1990年 B.1991年 C.1992年 4.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坚持 的基本原则是()。 A.长期共存,互相监督 B.相互尊重,互相信任C.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5.传统的世界三大宗教指()。 A.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 B.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 C.佛教、道教、伊斯兰教 6.在我国政府承认的五大宗教是()。 A.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东正教 B.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东 正教 C.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 7.《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 A.种族、性别歧视 B.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 C.种族、性别歧视 8.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国务院第426号令,颁布《宗教事务条例》,()正式施行。 A.2004年11月30日 B.2005年1月1日 C.2005年3月1日 9.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 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A.省级以上 B.市级以上 C.县级以上 10.土地管理部门在确定和变更 宗教活动的场所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征求()的意见。 A.宗教活动场所管委会 B.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C.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 员 11.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应当报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部门审批。 A. 县级宗教事务 B.市级宗教事务 C.省级宗教事务 12.宗教活动场所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试行)》-涉案财产价格鉴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试行)》-涉案财产价格鉴(征求意见稿) 目录 1总则 (2)

2原则 (3) 3价格鉴定程序 (4) 4补充价格鉴定、重新价格鉴定和复核裁定 (11) 5方法 (14) 6档案治理 (18) 7职业道德 (19) 8责任 (20)

1.1为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程序和方法,保证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平、科学、合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印发的《规范价格鉴证机构治理意见》,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治理方法》,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和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的补充通知》,国家计委印发的《价格认证治理方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治理实施方法》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全国各地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经当地编委批准、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价格鉴证机构,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或其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行为,适用本规范。 1.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和科学原则。 2.1合法原则。价格鉴定的合法性要以《价格法》为准则,按照有价格治理权限部门制定的有关价格治理规定为行为依据。其他任何组织和机构越权制定的各种有关价格的规定,不得作为依据。 2.2公平原则。价格鉴定应保持公平的立场,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鉴定结论不偏袒任何一方。 2.3科学原则。价格鉴定应选择适用的方法和标准,制定科学的鉴定方案,并遵循规定的程序实施操作。 对不同的价格鉴定标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当在政府规定的幅度、利润或者治理方法之内;实行市场调剂价格的,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形下,价格应不低于生产企业的生产者成本或者经销企业的进货成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利润率或者进销差率,合理的价格应当接近该商品的行业生产平均成本加社会平均利润;实行政府定价的,一样不进行价格鉴定,但价格鉴定标的的组成部分为实行政府定价治理的,应采纳政府定价标准。

价格认定行为中价格内涵的思考

价格认定行为中价格内涵的思考 发表时间:2019-08-15T15:38:45.660Z 来源:《信息技术时代》2018年12期作者:钟绍军 [导读] 在我国《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中,第七条提出在对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进行提交时,应将价格内涵包括在内;在第八条又提出了对价格内涵的解释:是指在不同环节、区域、其他特殊情况下对价格认定标准的价格限定。本文就针对价格认定行为中价格内涵的思考进行简要的分析。 (高密市价格认证中心,山东省高密市 261500) 摘要:在我国《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中,第七条提出在对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进行提交时,应将价格内涵包括在内;在第八条又提出了对价格内涵的解释:是指在不同环节、区域、其他特殊情况下对价格认定标准的价格限定。本文就针对价格认定行为中价格内涵的思考进行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价格认定行为;价格内涵;思考 引言 自2013年开始,我国在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已经使用价格内涵对价格认定质量予以了进一步的提升,通过对犯罪数额予以明确,为刑事诉讼提供了更为准确、客观、公正的价格依据,这一做法所取得的成效是实质性的。本文就针对价格认定行为中的价格内涵展开思考。 1价格认定工作相关内容概述 按照一定标准对一些特定物品衡量和认定价格就是价格认定工作的主要内容,在通常情况下,价格认定工作主要被运用于以下几方面工作中,比如认定纪检工作中相关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税收的征管工作中所涉及的相关财物的价格、认定刑事案件中所涉及财物的价格等等。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价格认定工作是确保有序健康开展价值工作的基础,在价格认定工作中需要合理的认定价格,从而才能确保工作人员对价格开展良好的处理工作。对我国经济发展而言,价格认定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首先,在政府工作中,价格认定工作可以帮助其处理遇到的各中价格问题,能够对价格认定工作的专业性、公平性予以保证,从而提供合理的价格依据以便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决策,从而促进政府工作与实际情况之间的充分联系。另外,在我国经济发展环境的建立过程中,做好价格认定工作是其公平性和平等性的重要前提。市场中的价格是不断变化的动态数字,为了对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予以保证,做好价格认定工作是主要的途径。 2价格认定行为中价格内涵的双重意思 隐藏在物品价格表面的真实价值和各中特殊情况对价格的限定是价格内涵在两个层面所具有的含义。下面就简要的介绍和分析价格内涵这两个层面的意思。 2.1价格内涵中隐藏在物品价格表面的真实价值 在价格内涵中,隐藏在物品价格表面的真实价值中的,需要通过相应的技术手段来获得物品价格表面的真实价值。例如,旧手机的价值、物品损坏后修理价值以及仿制产品的真实价值等等。某一特定人对某一人或事物的看法的局限就是“内涵”,它不只代表表面的含义,还蕴含了事物身处隐藏的东西,我们要对其进行探索和挖掘。而对价格的认定行为就是探索和挖掘的过程,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来挖掘事物的真实价值。 2.2价格内涵中各种特殊情况对价格的限定 在价格内涵中,各种特殊情况对价格的限定包括了区域、环节、真伪情况、毁坏程度等情况对物品价格的限定。在刑事案件中,不同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场景和动机都存在差异,犯罪涉及物品的价值也各不相同,比如商场中上架或未上架的物品、标价或未标价的商品、闲置或在用物品、假冒品等等,价格往往指向案件发生的具体环节,价格内涵指的就是这种对价格的限定过程。 3价格认定行为中价格内涵的思考 对上述价格内涵的双重意思进行概括,物品在不同时期、环境、形态、环节所表现的真实价值就是其价格内涵。主要包括物品现值、经济性价值、功能性价值、实体性价值、假冒伪劣品价值等等。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对价格内涵进行确定时,应对生产加工环节、销售环节、运输环节等物品所处的案件环节予以明确,通过科学的技术手段、细化的价格内涵、明确的标价等来认定最为真实的价值。比如,针对工厂已经包装入库的产品盗窃案件,出厂价格就是其价格内涵;针对公司物流产品的盗窃案件,批发价就是其价格内涵;对注册商标产品的假冒生产行为,在没有实际标价和销售价格时,正品市场的中间价格就是其价格内涵;对假冒商品的盗抢案件中,商品的实际价值就是其价格内涵。 在某一标的价格中附着的表现形式就是价格类型,是统一个标中所抽离出各种特殊现象的共通点,比如网路犯罪物品价格、故意破坏物品价格、销售商品价格、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价格等等。以假冒伪劣商品价格为例,同样价格类型的商品在不同的区域、环节以及其他情况下,所限定的价格内涵也是不同的。在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就具有标价、正品市场均价价格、同型号不同款式价格、同款式不同型号价格、实际销售价格等多种价格内涵;而对商场中销售的商品而言,则有未上架库存商品、上架标价商品、上架但未标价商品等几种价格内涵,不同价格内涵的价格认定方法也有所差异,未上架库存商品需要按照批发价格认定价格,标价商品需要按照标价来认定价格等等。对于标的价格而言,价格类型和内涵具有指向性,价格内涵包含于价格类型,是价格类型下的细化分类,概念也具有更为具体化、个别化的特点。 为了更准确地做出价格认定结论,真正体现案件涉及标的在所处环节的真实价格,维护司法公正,从2013年起,我们要求提出事项机关,在提交价格认定事项时,按照涉嫌案件性质及案件涉及标的所处特定环节,清晰填写标的价格类型或内涵,我们按照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类型或内涵,做出价格认定,得到了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一致肯定,称赞这是对案件负责,对案件双方当事人负责,是一种事实求是的做法。通过3年的实践,我们根据不同的案件性质,把涉案标的价格类型分为 13大类,对应的价格内涵有67项,基本涵盖了目前所有标的的价格内涵。 结语 从上述分析可知,对价格认定工作进行重新审视,对政府、市场、企业、社会、个人之间的关系予以恰当的处理,促进经济发展和价格认定工作进步的必经之路就是对价格职能体系进行完善。同时还应当加强监管价格认定工作的力度,确保市场价格信息交流机制建立的有效性,针对价格管理工作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效率低下现象予以改善,对价格认定立法体系予以完善,从而对价格认定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予以有效解决,实现健康可持续的国民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许光建,魏嘉希.我国价格认定工作的政策、性质与实践[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8(06):5-9. 2]凌伟斌.浅谈假冒伪劣商品价格认定的问题与措施[J].现代经济信息,2019(02):368. 3]徐国强,艾兴,盛婕.关于价格认定限定条件规范化运用探讨[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8(10):42-44. 4]王岩娜.浅谈价格认定机制对放开价格行为的引导和规范[J].中国集体经济,2018(29):69-70. 作者简介:钟绍军(1969.08-),男,山东高密人,党校本科,高密市价格认证中心主任,从事价格认定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