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粤价[2003]259号

1 总则

1.1 为了规范涉案物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程序和方法,确保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所称涉案物是指: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涉及的财物,包括查封物、扣押物、追缴物、没收物、应税物、纠纷物、理赔物、抵押物、质押物、拍卖物、事故定损、工程造价以及其他各种涉案的有形、无形财产(资产)。

下列财物不作价格鉴定:

(1)违禁品,如毒品、淫秽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

(2)国家文物管理局规定的馆藏三级以上文物;

(3)国际性规定的重点保护动植物及其制品(衍生物);

(4)国家规定的其他财物。

1.3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物价格鉴定活动。

2 价格鉴定原则

2.1 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价格鉴定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行为依据;还必须以鉴定标的的合法使用、合法交易或合法处分为前提。

2.2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尽可能求得一个客观、合理的价格。

2.3 客观原则。客观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应以充分的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鉴定标的的客观情况,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并不得将主观随意推测的情况及价格强加于鉴定标的。

2.4 科学原则。科学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应当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开展鉴定活动,使价格鉴定结论准确合理。

2.5 替代原则。根据经济学理论,在同一个市场中,具有相同使用价值和质量的物品,其价格趋于一致,即在同一市场具有相近效用的可替代品,其价格应当是相近的。

2.6 贡献原则。贡献原则一般是指资产的某一构成部分的价值,取决于它对整体资产的价值贡献,或根据缺少它时对整体资产价值的影响程度来衡量确定。

2.7 预期原则。预期原则基于收益的预期原理,即价格鉴定过程中,多数价格鉴定标的的价格不是根据过去的生产成本或销售价格确定的,而是基于对未来收益的期望值来确定。因此,预期原则要求在进行价格鉴定时,必须合理预测鉴定标的的未来获利能力及取得获利能力的有效期限。

3 价格鉴定程序

3.1 委托程序

3.1.1委托人在委托价格鉴定时,应填写《委托书》或与价格鉴证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书》或《委托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

(1)鉴定目的;

(2)鉴定标的的品名、规格型号、产地、出厂日期、购置日期、购置地点、鉴定基准日、数量、现存放地等;

(3)查封或案发的时间、地点;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委托书》或《委托协议》应加盖公章,填上日期。

3.1.2鉴证机构接到《委托书》或《委托协议》时,应立即认真审核委托书的各项内容及要求,如委托书所提要求无法做到时,应立即与委托人协商。

如无问题,即受理委托。

3.1.3涉案物价格鉴定的基准日除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当由委托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

委托人没有确定基准日的,按以下原则确定,但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1)刑事案件中扣押、追缴、没收财物价格鉴定基准日一般为涉嫌犯罪作案日(或案发日);一案中有不同作案日的,应根据不同作案日分别进行价格鉴定。贪污、贿赂案件返赃财物,按委托人要求确定价格鉴定基准日。

从价格鉴定目的的角度看,以确定案值为目的的价格鉴定,一般以涉嫌犯罪作案日(或案发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以变卖处理为目的的价格鉴定,一般以委托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2)查封、罚没物一般以司法、行政执法部门查封、罚没日期为价格鉴定基准日。如查封、罚没物需变卖处理,以委托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3)纠纷、抵债物一般以纠纷发生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4)抵押物一般以抵押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5)无法交付货主的无主物,以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如需变卖处理,以变卖处理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6)其他涉案财物一般以委托鉴定时间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3.2 工作程序

3.2.1鉴证机构应成立价格鉴定小组,鉴定小组由二名以上鉴证人员组成,其中至少一名为价格鉴证师。鉴定小组集体讨论确定合适的鉴定方法、各项增值或减值因素。正式发文前应进行内部审核。

鉴证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与价格鉴定事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与该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2)与鉴定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涉案物的公正鉴定的。

3.2.2鉴证机构对委托鉴定的文物、邮票、字画、贵重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特殊财物,应当送有关专业部门作出技术、质量鉴定后,根据其提供的有关依据,作出价格鉴定结论。

3.2.3实物查验。

(1)委托人带来实物的,对照委托书载明的情况进行查验;鉴证机构一般不留存鉴定标的,确需留存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2)没有带来实物的,与委托人商定去鉴定标的存放地现场查验的时间。

(3)查验时应做好记录并拍照。

(4)查验时发现实物与清单不一致的,应及时与委托人共同确认鉴定标的在鉴定基准日的状况。

(5)鉴证人员认为有需要时,应及时向委托人提出补充材料或协助核实鉴定标的权益状况的意见。

3.2.4价格鉴证机构一般情况下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7天内作出鉴定结论;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时间内作出。

3.2.5鉴证机构完成价格鉴定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

3.2.6委托人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于结论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证机构提出补充鉴定,也可以直接向具备复核裁定资格的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提出复核或重新鉴定。此委托人的权利应在《价格鉴定结论书》上载明。

案件当事人对鉴证机构出具的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行政、司法机关提出复议或复核裁定要求,由行政、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复核裁定。

3.2.7价格鉴定的复核机构接到《复核裁定委托书》,并在了解委托复核裁定事项的基本情况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受理委托。接受委托的机构在办理复核裁定的同时,应告知原作出价格鉴定结论的机构。

价格鉴定的复核机构遇有下列情况时,应拒绝受理价格鉴定复核裁定:

(1)人民法院对案件已作出终审判决的。

(2)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作出最终复核裁定的。

(3)司法机关按照当时法律已经结案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受理的价格鉴定复核裁定。

3.2.8价格鉴定的复核机构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复核裁定。每项复核裁定工作必须由两名以上的持证人员进行,一般应在受理委托后7日内完成,如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2.9价格鉴定的复核机构在完成涉案物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后,必须向委托人出具《价格鉴定复核裁定书》。

3.2.10价格鉴定的复核机构按照规定日期完成复核裁定后,应将《价格鉴定复核裁定书》同时送往原作出价格鉴定结论的价格鉴证机构。

3.2.11档案管理。

3.2.11.1价格鉴定活动结束后,价格鉴证人员应及时将各种鉴证文书整理归档。

价格鉴定档案是价格鉴证机构从接受委托开始到完成全部鉴定工作为止的全过程中,鉴证人员所取得或记录的反映价格鉴定项目全貌和鉴定结论形成过程的记录及依据的各种资料。价格鉴定档案一般由能够反映价格鉴定工作程序、组织管理、鉴定标的的状况、鉴定方法和依据、主要问题分析处理等方面的各种记录、图表、文件、凭证及其它材料所组成。具体包括:

(1)价格鉴定档案目录;

(2)鉴定过程总结说明;

(3)价格鉴定方案(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鉴证人员的组织安排、鉴定起止时间、鉴定范围、标的、程序和方法等);

(4)价格鉴定方案实际执行情况,按方案内容逐项说明;

(5)价格鉴定目的相关文件;

(6)有关原始凭证(包括图纸、技术鉴定结论书、合同、发票、设备运行维修改造记录等);

(7)质检报告;

(8)价格鉴定依据的文件、技术标准、价格资料、现场勘察笔录、询价笔录等;

(10)价格鉴定结论书初稿;

(11)对价格鉴定结论有重要影响的未决定事项、期后事项及其它特殊事项的有关材料和情况说明、声明;

(12)价格鉴定项目负责人、审核人、法定代表人对结论书和工作底稿的检查、修改情况,内部审议记录;

(13)工作底稿均需注明日期,并由撰写和收集人签字;

3.2.11.2 价格鉴定档案是价格鉴定主管机关和复核裁定机构审查价格鉴定结论的重要文件,原则上仅供价格鉴定主管机关、复核裁定机构审查、复核裁定价格鉴定结论和检查鉴定工作之用,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公开媒体。

3.2.11.3价格鉴证机构应妥善保管档案资料。保管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期限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鉴定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应保管15年以上。

4 价格鉴定方法

4.1 基本方法

4.1.1 市场法。

4.1.1.1 概念及基本公式。

市场法也称市场价格比较法、现行市价法。它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价格鉴定标的相同或类似的参照物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价格鉴定标的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并进行调整,从而确定价格鉴定标的价格的方法。其基本公式为:

价格鉴定标的的价格=参照物的现行市价±价格鉴定标的与参照物比较的差异金额

或者:

价格鉴定标的的价格=参照物价格×(1±调整系数)

4.1.1.2 基本步骤。

(1)明确鉴定标的,详细考虑鉴定标的的特征。

(2)进行公开市场调查,收集相同或相似财物的市场基本信息资料,寻找参照物。

(3)分析整理资料并验证资料的准确性,判断选择参照物。鉴证人员应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认真分析,验证其真实性和可信程度,分析其交易条件和背景,选择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参照物。

(4)将鉴定标的与选定的参照物进行分析对比。

(5)找出各种差异,或计算出两者的差价与金额,或制定差异调整系数,鉴定、估算,得出结论。

4.1.1.3 参照物差异调整因素主要有:

(1)时间因素,是指参照物交易时间与价格鉴定基准日之间的时间差距所影响鉴定标的价格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不同时期的商品价格变动指数。

(2)地域因素,是指价格鉴定标的与参照物因处于不同地区或地段条件而引致的价格差异。

(3)功能(个别)因素,是指价格鉴定标的与参照物的实体功能不同而引致的价格差异。

(4)交易因素,是指参照物交易行为的一些因素引起的参照物价格偏差。如特殊的交易动机、交易数量不同、销售结算方式不同等,都会引致价格差异。

4.1.2 成本法。

4.1.2.1概念及基本公式。

概念1:成本法也称重置成本法,是指在进行价格鉴定时,按照价格鉴定标的的现时重置成本扣减各种损耗来确定价格鉴定标的价格的方法。

概念2:成本法,又称原价法,承包商法,成本逼近法,是指以开发或建造、制造价格鉴定标的所需各项必要费用之和为基础,再加上正常的利润和应纳税金来确定价格鉴定标的价格的方法。

其基本公式为:

①价格鉴定标的价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②价格鉴定标的价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1]

③价格鉴定标的价格=各项必要费用之和+正常的利润+应纳税金

4.1.2.2基本步骤。

(1)明确鉴定标的,根据鉴定标的的实体特征和具体情况,估算重置成本。

(2)确定鉴定标的的使用年限。

(3)估算鉴定标的的各种损耗或贬值,或者确定成新率。

(4)计算,得出结论。

4.1.2.3重置成本的估算方法。

(1)直接法。标的价格=价格构成相加

(2)物价指数调整法。

重置成本=(价格鉴定基准日物价指数÷价格鉴定标的取得日物价指数)×标的原值

或,

重置成本= 原始成本×(1+物价变动指数)

(3)功能价值法,也称生产能力比例法。此方法的应用前提是,生产能力与成本之间成线性关系。

重置成本=(标的的生产能力÷参照物的生产能力)×参照物的重置成本

(4)规模经济效益指数法。

重置成本=参照物的重置成本×(标的的产量÷参照物的产量)X

x为规模经济效益指数,是经验数据。

4.1.2.4实体性贬值。

实体性贬值是由于使用和自然力损耗形成的贬值。估算方法:

(1)观察法。对标的的实体各主要部位进行技术分析,并综合分析标的的设计、制造、使用、磨损、维护、修理、大修、改造情况和物理寿命等因素,将价

格鉴定标的与其全新状态相比较,考察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对资产的功能、使用效率带来的影响,判断价格鉴定标的的成新率,从而估算实体性贬值。公式:实体性贬值=重置成本×(1-成新率)

(2)使用年限法。公式:

实体性贬值=(实际已使用年限÷总使用年限)×[重置成本×(1-残值率)]

总使用年限=实际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

实际已使用年限=名义已使用年限×资产利用率。

资产利用率=(至基准日标的累计实际利用时间÷至基准日标的累计法定利用时间)×100%

(3)修复费用法。

实体性贬值率=标的修复费用÷标的重置成本

对损坏设备鉴定而言,若设备修复费用超过损坏前的价值,则不应修复,而应以损坏前的价值作为鉴定结论。

4.1.2.5功能性贬值。

指由于相对技术落后造成的贬值。公式:

功能性贬值= ∑(标的年净超额运营成本×折现系数)

若年净超额运营成本恒定,则公式可改写为:

功能性贬值=(年净超额运营成本/r)×[1-1/(1+r)n]

年净超额运营成本=年超额运营成本×(1-企业所得税率)

4.1.2.6经济性贬值。

指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而引起的资产贬值。主要是根据由于产品销售困难而开工不足或停止生产,形成资产的闲置,价格得不到实现等因素,确定其贬值额。

经济性贬值={[年收益损失额×(1-所得税税率)]/r}×[1-1/(1+r)n]

4.1.2.7成新率。

成新率反映鉴定标的的现行价格与其全新状态重置成本的比率。估算方法主要有:

(1)观察法。

(2)使用年限法。公式:

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实际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3)修复费用法。它是指通过估算资产恢复原有全新功能所需要的修复费用占该项资产的重置成本(再生产价格)的百分比确定成新率的方法。公式:成新率=[1-(修复费用÷重置成本)]×100%

若修复费用超过重置成本,本方法不可用。

4.1.3 收益法。

4.1.3.1概念及基本公式。

收益法是指预计鉴定标的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用适当的折现率将其折现到鉴定基准日后累加,以此估算鉴定标的的客观价格的方法。

基本公式为:

价格鉴定标的价格=∑收益年限内各年净收益额×各年折现系数

4.1.3.2基本步骤。

(1)收集有关经营、财务状况的信息资料。

(2)计算和对比分析有关指标及其变化趋势。

(3)预测有关财物的获利能力的时限、预期收益额、折现率等参数。

(4)将预期收益折现,确定价格鉴定标的的价格。

4.1.3.3年净收益。

年净收益=年客观总收益-年客观总支出。

(1)年客观总收益。

客观收益是指,与鉴定标的相同或相似财物正常情况下的收益水平。

客观收益等于相同或相似财物在充分利用、无空置状态下可获得的收入扣除正常的空置、拖欠租金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收入损失后所得到的收入。

(2)年客观总支出。

客观支出是指,与鉴定标的相同或相似财物正常情况下的费用支出水平。

客观支出等于相同或相似财物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或使用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及归属于其他资本或经营的收益。

(3)净收益估算方法举例。

——对房地产的价格鉴定。

①出租型房地产,应根据租赁资料计算净收益,净收益为租赁收入扣除维修费、管理费、保险费和税费。

租赁收入包括相关的利息收入。

税费支出项目一般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及附加、租赁管理费等。

维修费、管理费、保险费和税费应根据租赁契约规定的租金涵义决定取舍。若保证合法安全、正常使用所需的费用都由出租方承担,应将四项费用全部扣除;

若维修、管理等费用全部或部分由承租方承担,应对四项费用中的部分项目作相应调整。

②商业经营型房地产,应根据经营资料计算净收益,净收益为商品销售收入扣除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商业利润。

③生产型房地产,应根据产品市场价格以及原材料、人工费用等资料计算净收益,净收益为产品销售收入扣除生产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厂商利润。

④尚未使用或自用房地产,可比照有收益的类似房地产的有关资料按上述相应的方法计算净收益,或直接比较得出净收益。

——对企业整体资产或股东权益的价格鉴定。

收益额可选:

①税后利润,即净利润;

②现金流量;

③利润总额。

至于选择哪种作为收益额,价格鉴证人员应根据价格鉴定标的的类型、特点以及鉴定目的确定,重要的是准确反映资产收益,并与折现率口径保持一致。

4.1.3.4有收益年限。

收益年限指财产收益的期间,通常指收益年期。收益年期由鉴证人员根据未来获利情况、损耗情况等确定,也可以根据法律、契约和合同约定确定。

有租约限制的,租约期内的租金宜采用租约所确定的租金,租约期外的租金应采用正常客观租金。

4.1.3.5折现率。

折现率是指将未来预期净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一般来说,折现率应包括无风险利率、风险报酬率和通货膨胀率。无风险利率可取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征收利息税时期,应扣除利息税),风险报酬率可根据鉴定标的所在地的社会经济状况及未来预测,并结合鉴定标的的用途、新旧程度等具体情况综合确定。

4.1.3.6常用公式。

(1)未来收益无限且年收益保持不变

鉴定价格P= A/ r

(2)未来收益有限年且年收益额保持不变

P=(A/r)×[1-1/(1+r)n]

式中A—年净收益,

n—收益年限,

r—折现率,

P—价格鉴定值。

4.1.4 专家咨询法。

4.1.4.1概念。

专家咨询法是对市场法的一种模拟。它是将专家设定为市场潜在购买者,利用其知识、经验和分析判断能力对价格鉴定标的进行鉴定的一种方法。

4.1.4.2基本步骤。

(1)专家的选择。一般所选择的专家,应是在与鉴定标的密切相关的行业专业领域内,从事多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市场销售人员。专家要精通业务,有一定名望,有一定代表性。既要选择技术方面的专家,也要选择了解市场价格的

销售方面专家,同时又要注意避免与鉴定标的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专家的多少,应根据具体业务需要来定,一般来讲,所选专家应以10人左右为宜,不少于3人。

(2)专家意见的分析处理。专家针对鉴定标的的价格提出意见或建议后,鉴证人员应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对专家意见进行分析处理,形成鉴证人员自己的意见。常用的方法有:平均法(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众数法。

4.1.5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4.1.

5.1概念及基本公式。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指利用当地政府制定颁布的基准地价作为参照物,对其各种因素进行系数修正,求得待鉴定土地价值的一种方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市场法的一个特例,即该方法中的参照物不是地产二级市场上已成交的,且与价格鉴定标的相同或相似地块,而是价格鉴定标的所处的区域,其价格又是一级地产市场政府制定的基准地价。基本公式为:

公式1:价格鉴定标的价格=基准地价×年限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政策变动因素修正系数

或者:

公式2:价格鉴定标的价格=基准地价×交易因素修正系数×时间因素修正系数×地域因素修正系数×个别因素修正系数[2]

4.1.

5.2基本步骤。

基本步骤与市场法相同。

4.1.

5.3基准地价的内涵与构成。

基准地价是指政府对各级土地或均质区段,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土地利用类型分别评估出并公布的某一基准日上法定最高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

基准地价一般由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以及土地开发及其他费用三部分构成。在具体运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时要注意当地基准地价的构成,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对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土地使用权价格鉴定时的具体规定,不可以机械地套用公式。

4.1.

5.4年限修正。

年限修正系数计算公式:

K=[1-1/(1+r)m]÷[1-1/(1+r)n]

式中:K为年限修正系数,

n为法定最高年限,

m为鉴定标的的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

r为折现率。

4.1.

5.5容积率修正。

容积率修正系数计算公式:

容积率修正系数=鉴定标的容积率与地价相关系数÷基准地块容积率与基准地价相关系数

4.1.

5.6政策变动因素修正。

根据基准地价的基准日至鉴定基准日的政策变动情况,确定政策变动因素修正系数。

4.2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方法

4.2.1 对于因销赃、挥霍、丢弃、损坏无法勘验的鉴定实物或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涉案物,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与价格鉴定有关的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供述复印件,经办案机关(出具证明或加盖公章)后作为价格鉴定依据。

4.2.2 流通领域商品(含进出口货物),按市场中等价格计算。其中:属于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计算;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中准价格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市场中等价格计算。市场无销售的,可按市场法或成本法进行鉴定。

4.2.3 生产领域产品,成品按流通领域商品的鉴定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根据生产过程中实际所处阶段,按完工程度比照成品价格计算。

4.2.4 全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等财物,原则上按购进价格计算,但案发当时市场价格与原购进价格差距较大的,按案发当时市场价格的中等水平计算。

对于陈旧、残损或已使用过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等财物,应当结合鉴定基准日当地正常情况,采用成本法、市场法等鉴定方法计算。即:以鉴定基准日当地市场中等价格(或客观制造成本+合理利润)为基础,结合鉴定标的新旧程度确定。

4.2.5 农副产品,按当地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当地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4.2.6 金、银、珠宝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也可以采用成本法计算。

珠宝玉器价格鉴定的成本法公式:

镶嵌首饰的价格=裸石价格+所镶金属的价格+手工费+适当的利润

4.2.7 外币,按价格鉴定基准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4.2.8 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字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根据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鉴定,按市场法或专家咨询法计算。现代名人字画参照本条计算。

4.2.9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的,盗窃数额按当地电信部门规定费用计算;销赃数高于当地电信部门规定费用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4.2.10 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4.2.11 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4.2.10条规定计算。

4.2.12 攻击、破坏互联网网站致使其不能正常运转的,分两种情况:网站能恢复的,按委托人与鉴证机构共同核实的恢复该网站所需合理投入的成本、工时费计算,并适当考虑网站的直接经济损失;网站不能恢复的,按委托人与鉴证机构共同核定的建立该网站时合理投入的成本、工时费计算,并适当考虑网站的直接经济损失。

4.2.13 盗窃或损坏电力、铁路、民航、航运、公路、通讯设备、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其修复费用加直接经济损失计算。

4.2.14 假冒伪劣产品等涉案财物。

4.2.14.1假冒产品。

(1)有标价的,货值以违法生产、销售的假冒产品的标价计算。

(2)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4.2.14.2劣质产品。

(1)有使用价值的,按其实际使用价值,参考生产成本进行价格鉴定;或者,按其实际使用价值,比照当地市场同类同品质(相似)商品的中等市场价格计算。

(2)没有使用价值,可以回收利用的,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不能回收利用的,其价格鉴定值按零计算。

4.2.15 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及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4.2.16 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已经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

4.2.17 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市场交易价格计算;没有上市交易的一般收藏品、纪念品按其原值加适当的利息计算。

4.2.18 同种类的大宗被盗财物,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按此类财物中等价格计算。

广东省村庄整治规划编制指引

广东省村庄整治规划编制指引 1总则 1. 0."1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与《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决定》、《广东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纲要(2006-2010年)》的相关要求,更好地指导村庄建设和整治,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村镇规划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指引。 1. 0."2村庄整治是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而进行的基本的房屋、设施和环境整理,近期的工作重点是开展“三清五改五有”,即清理垃圾、清理河塘、清理乱堆放;改路、改水、改房、改厕、改灶;有整治规划,有文体活动场地(室)、有一片成荫绿地、有垃圾收集池(站)有污水处理简易设施。 1. 0."3村庄整治规划是指导和规范村庄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的专项规划。 编制村庄整治规划应当在现状评估的基础上,依据政府发布的指导性目录[1],合理确定村庄整治的具体项目和整治的要求,并提出实施计划和措施。 村庄整治规划应符合已批准的县域村庄整治布点规划[2]、上层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等的要求,并符合相关的政策、法规和规范。 1. 0."4县域村庄整治布点规划[2]中确定予以保留或城乡规划确定为: 村镇建设用地且村民户数在50户以上的自然村、行政村,在根据村民意愿编制村庄整治规划时,应参照本指引的要求开展工作。

1. 0."5本指引分为基本要求和其它要求;基本要求是原则上应当达到的,其它要求则各地可根据实际取舍。其它要求用斜体字表示。 1. 0."6各县(市、区)应从实际出发,尽快制定村庄建设和人居环境整治的指导性目录和编制县域村庄整治布点规划,为村庄整治规划提供指导和依据。 1. 0."7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广东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注释: [1]村庄建设和人居环境整治的指导性目录是各地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根据本地区村庄实际情况,以解决村民在饮水、行路、用电和燃料等方面的困难为重点而制定的整治项目清单。凡符合指导性目录的整治项目,各地政府应给予技术、资金、实物等方面的引导和扶持。 [2]县域村庄整治布点规划是按照建设部《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组织编制的专题规划,其主要任务是科学预测和确定需要撤并及保留的村庄,明确将拟保留村庄作为整治候选对象。 2规划原则 2. 0."1政府引导,村民参与 政府应加强政策指导、技术服务,并积极引导村民自主参与村庄治理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规划确定的目标、内容和实施方法能充分体现村民的意愿和利益,并鼓励村民对治理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 2."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5月22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 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三条广东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依据城市性质,体现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的工作服务,为国家的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要求。 第四条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广东、科技广东、绿色广东”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创造人居和发展的良好条件,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统筹区域发展,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合理规划产业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空间布局,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协调人口、资源和环境的规划

配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提高城市现代化、国际化水平。 第五条本市城乡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考虑资源与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的发展规模,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节约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以及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第六条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尊重城市历史和城市文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应当遵守法律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城乡规划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城乡规划工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城乡规划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国家规定需要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的,按照规定执行。

广东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技师、高级技师申报

广东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技师、高级技师申报 及证书申办工作流程(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创新职业技能评价体系促进劳动者技能提升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3〕191号)和《关于加快完善企业技能人才多元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35号)要求,进一步做好企业技能人才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评价工作,优化完善业务办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适用范围 (一)省或市已批准作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试点单位。 (二)试点企业已制定详细可行的实施方案并建立评价与待遇相结合的相关制度,报当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地市鉴定中心”)备案。 (三)职业标准与题库开发已完成并报省鉴定中心审定。 (四)无技师、高级技师发证权限的地市。 二、报考流程 (一)报考材料准备与申报。 1、企业报考材料准备与申报。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按申报条件对参评人员进行报考资格初审,核实其上交的报考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职业资格证、学历证、工作证明、岗位证、获奖证书等)

复印件应与原件相符,粘贴在《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申报资格材料》(附件1),为每位参评人员建立档案。 试点企业须在开展评价前25个工作日将初审合格人员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申报资格材料》(附件1)、评价计划安排表(附件3)提交给地市鉴定中心,申请开展评价。 2、地市鉴定中心报考材料准备与申报。 地市鉴定中心对试点企业申报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资料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复核后,在评价前15个工作日使用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专用帐号(附件6)上传报名数据到职业技能鉴定二期业务系统,并上报以下材料: (1)技师申报。 由地市鉴定中心负责复审后,将集体申报表(附件2)、评价计划安排表(附件3)报省鉴定中心业务拓展科。 (2)高级技师申报。 地市鉴定中心将《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申报资格材料》(附件1)、集体申报表(附件2)、评价计划安排表(附件3)报省鉴定中心业务拓展科。 (二)报考资格审核与缴费。 省鉴定中心业务拓展科会同职业研发科在5个工作日内对试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申报资格材料》由省鉴定中心签章“同意报考”后返还地市鉴定中心,不合格的退回不予接受报考。 审核通过后,地市鉴定中心按技师统考收费标准在5个工作日

价格鉴证知识

第十二章长期投资资产评估 第一节债券评估 一、上市债券的评估公式:评估值=债券数量×基准日市价 二、非上市债券的评估公式:Ρ=F/(1+ r) t; F为本利和,t为基准日至到期日时间。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 ①本利和采用单利计算:F=A×(1+m×r)。 ②本利和采用复利计算:F=A×(1+r) m。A为面值, m为计息期限,r为债券利率。 2、分次付息债券Ρ=∑[R(1+r) -t]+A(1+ r)–n R为预期利息收益,A为面值,t为基准日距收取利息日期限,n为基准日距还本付息日期限。 第二节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 一、股票投资的评估 (一)上市股票的评估公式:评估值=股票数量×基准日收盘价 (二)非上市股票的评估公式: 1、普通股: ①固定红利型Ρ=R/r; R为收益额。 ②红利增长型Ρ=R/r-g; R为收益额,g为增长率。 ③分段型股利Ρ=∑R/(1+r) t+ R'/r(1+ r) n;R为t年收益额,R'为n年收益额,n为收益年限。

2、优先股:Ρ=∑[R/(1+r) t ]=A/r; Ρ=∑[R/(1+r) t ]+ F/(1+ r) n(优先股有上市可能,持有人有转售意向);F 为优先预期变现价格,n为优先股持有年限。 二、股权投资的评估 (一)非控股型股权投资评估,可采用收益法;Ρ=∑R/(1+ r) t。 (二)控股型股权投资评估,可采用收益法,Ρ=∑R/(1+r) t(有实物投资的还要加上到期回收资产的现值)Ρ=∑R/(1 +r) t+A/(1+ r) n;A为回收资产额。 第十三章流动资产评估 第一节实物类流动资产的评估 一、材料的评估 1、近期购进库存材料的评估。市场价格变化不大,帐面值与市价基本接近时,可采用市场法或成本法按帐面值评估。 2、购进批次间隔时间长、价格变化较大库存材料的评估。可采用最接进市场材料价格或直接以市场价格作为评估值。 3、缺乏准确现行市价库存材料的评估。可寻找替代品价格变动资料来修正材料价格,还可通过同类商品的平均物价指数进行评估。 4、呆滞材料价值的评估。首先对其数量和质量进行核实和鉴定,区别不同情况进形评估。 二、低值易耗品的评估

广东省工业园区规划设计指引

广州市工业园区规划设计指引(试行) 1、导则 1.1 为满足广州建设国际性区域中心城市的需要,实现新期广州市的产业发展目标,科学的利用土地,促进经济发展更好的发挥城市效能,特制定本指引。 1.2 本指引使用范围为广州市行政辖区内工业园区规划及建设。有关发展规范及规划标准的准则,应在规划新工业区时应用;如情况许可,该准则亦宜在现有工业区内逐步施行,尤其应在现有工业用地重新整合调整时施行。 1.3 本指引是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香港、台湾和国内相关城市的同类标准及准则,结合广州市的具体情况,及历年来城市建设管理经验编制而成。 1.4 本指引主要针对工业园区规划设计的一般共性问题的建议引导,特殊要求的工业用地按相关专业要求执行。规划工业园区时,一般应采用上述设计原则,尽管每项具体设计都会受制于个别地块的环境及项目性质。 1.5 本指引未包括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范及标准及相关专业规范要求。 1.6 本指引应定期的更新以适应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状况的变化及相关规范、工艺、技术的更新。 2、工业园区规划设计 2.1工业园区的界定及分类 2.1.1工业用途——本指引“工业用途”与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所分类叙述的工业用地M用途一致。定义一般可表述如下:凡任何处所、或建筑物、构筑物内(不包括露天矿场用地)用作进行物品的制造、更改、清洗、修理、装饰、精加工、出售前改装、捣碎或拆除、进行物料的改变、包装,或与上述程序项配套的贮存、装卸及有关的研究设计均属工业用途。 2.1.2工业园区——本指引所指的工业园区为集中一定规模的城市用地用 来主要发展工业用途。广州目前情况,根据不同的管理关系,可大致分为国家级、市级、区级、镇级。 2.1.3工业用地分类——工业用地一般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本指引主要按国标(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分类标准》分类,结合新的发展形势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在国标现有三类工业用地的基础上补充增加高新技术园区用地。

广东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收费

财务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分类一、综合医疗本类说明:1.本类包括一般医疗服务、一般检查治疗、社区卫生及预防保健项目和其它医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另收挂号费和诊查费:①由医生指定在医院内换号诊断3.多科室共同使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列入本类之中,如护理、抢救、注射、换药 4. 住院床位费按日计算的,计入不计出(即入院当日按一日计算收费,出院当 5. 患者结算时,门诊医药费用清单和住院病人医药费用明细清单不得另外收费 6. 门诊拆线不得另收挂号费和诊查费。财务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分类11(一)一般医疗服务11011.挂号费含门诊、急诊及其为患者提供候诊就诊设施条件、诊断书、A110100001挂号费收费收据.包括营养状况评估、儿童营养11022.诊查费评估、营养咨询、优生咨询指医护人员提供(技术劳务)的C110200001普通门诊诊查费诊疗服务指高级职称医务人员提供(技C110200002专家门诊诊查费术劳务)的诊疗服务指:①享受政府津贴的专家,C110200002—1名专家②省级名老、名中医C110200002—2主任医师C110200002—3副主任医师指医护人员提供的24小时急救C110200003急诊诊查费、急症的诊疗服务C110200004门急诊留观诊查费含诊查、护理

E110200005住院诊查费指医务人员技术劳务性服务E11033.急诊监护费 E110300001急诊监护费含监护、床位、诊查、护理11044.院前急救费包括内脏衰竭、外伤、烧伤、院前急救费D110400001中毒、溺水、电击等现场急救。5.体检费1105含内、外(含皮肤)、五官、妇体检费科(含宫颈刮片)的常规检查,D110500001写总检报告。110500001-1一般健康体检学龄前儿童、高校及中110500001-2小学学生体检11066.救护车费I110600001救护车费指急救范围地段内11077.取暖费110700001病房取暖费I110700001-1单人房I110700001-2双人房I110700001-3三人以上I11088.空调降温费110800001病房空调降温费I110800001-1单人房I110800001-2双人房I110800001-3三人以上I11099.床位费1.病房应基本配置的(病床、床头柜110900001普通病房床位费BB110900001—1A级房间110900001—单人房B1a110900001—双人房B1b110900001—三人以上B1c110900001—2B级房间B 110900001—B单人房2a110900001—B双人房2b110900001—B三人房2c110900001—B四人以上2dB110900001—3C级房间110900001—B单人房

广东省职业鉴定中心.

广东省职业鉴定中心 2012-12-16 广东省职业鉴定中心 很多学生进入大学后感到理想与现实专业的差距,在网上流传的《我眼中的各大学专业》就用夸张的配图调侃了这一现象。 大学里的其他专业主要学些什么?他们毕业后都能干些什么?经过大学生活的洗礼,也许你对所学专业的看法也会不同。在网上流传的《我眼中的各大学专业》就用夸张的配图调侃了这一现象。 这个帖子主要由一组图片组成,图片内容就是他对各种专业的看法。比如,在作者看来土木工程专业是搬砖的、园林设计专业是修草坪的、计算机专业是网吧网管、酒店管理专业是服务员等等…… 大头搜索发现,该图最早于2012年5月26日22点15分出现在百度贴吧,由一名叫“就玩潜规则”的网友发布,而且比其他网站所转载的内容多一些。昨日,大头试图联系该网友,但截至发稿时,对方未给予回应。 ●是娱乐,还是理想与现实差距太大? 此帖引起了在校网友的关注,很多网友都表示已然中枪。 网友“aslz”说,“太形象了!当我大二知道什么叫通信的时候就是这样理解的。”而网友“王振270868260”就是学电气自动化专业的,看到电气自动化就是在高空作业的电工,他还欣慰地表示还好他不恐高。而那些没有中枪的网友有很多都迫切希望知道自己所学专业是什么样的。 有人认为这也就是娱乐一下,有些网友则有一些反思,认为这是在大学里学不到知识的一种反映,是理想与现实的差距的体现。 ●网友:每个专业都有特点此帖仅供娱乐 ■“qsdz88”:每个专业都有它的特点,这些东西完全没有任何意义,只是娱乐一下。 ■“一个人的冷漠”:这些看着还挺有意思,不得不佩服作者的创意,不过也只是有意思而已。 ■“藿香正气水”:当初满怀希望进入大学校园,兴致勃勃投入到所学的专业之中,到毕业找工作的时候却发现,与专业对口的工作寥寥无几,与专业相关的工作虽然没有图中所展现的那么夸张,但也很让人失望。估计这是这组图片出现的最大原因。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 规划的镇,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城市规划委员会是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

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县城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其他建制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法实施,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指导意见,指导和规范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广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2017)

广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2017)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鉴定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服务收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不属在诉讼活动中的鉴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鉴定机构与委托协商一致,合理确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以及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声像资料类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国家另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司法鉴定项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合理制定。 第六条一般司法鉴定事项具体鉴定项目的收费标准,司法鉴定机构可在政府制定的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但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涉及重大案件或者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司法鉴定事项,其收费标准可在政府制定的基准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40%以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重大案件或者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司法鉴定事项的认定标准,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广东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一、本“标准”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3 年制定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工日定额以及建设部建规[1996]191 号文< 关于申请调整规划设计工日单价的函> 作为依据,参考<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 的升价比率进行修订。 二、对于1993 年国家颁布的( 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 所缺的项目,按照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测算的结果进行补充。 三、本标准为甲级资质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收费标准,乙级、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按本“标准”分别乘以0.9 、0.85 系数收费。 四、经济特区城市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按“深圳市工程设计、岩土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999 年修订版) 收费。 五、本标准只作为城市规划行业的市场指导价,各规划设计单位可根据工作难易程度上下浮动。 六、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由承担方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七、执行本“标准”的规划设计单位所提供的成果,必须符合国家颁发文件中的有关深度及质量标准,提供规划文件六套,其中城市总体规划须包括彩图一套,电子文件一套。委托单位要求增加的份数,另收工本费。 八、委托方负责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基础资料( 包括地形图及其电子文件) ,承担方负责汇总,如委托方不能提供所需资料,要由承担方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的,其资料费、地形图及其电子文件加工费等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九、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经工商登记、并在广东省建设厅登记注册后,方可进入广东市场,收取城市规划设计费。 十、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应遵守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转发深圳市建设局,规划国土局制止不正当压价竞争的通知>( 建设办设[1995]193 号) 的有关规定,不得进行不正当压价竞争。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场管理规程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场管理规程 (试行)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考务科

第一章总则 一、为维护我省职业技能鉴定秩序,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劳社厅函[2006]3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细则(试行)》(劳社鉴发[2006]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场管理规程(试行)》,对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定点考场(以下简称省属定点考场)及自设考场(即临时考场,以下简称自设考场)进行统筹、规范管理。 二、定点考场规范适用于与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签订定点考场合作协议的单位。 三、自设考场规范只适用于位置较为偏远、且考核人数较多,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并经省鉴定中心批准后在该单位设置考场的单位。当次鉴定结束,自设考场自动撤销。 四、地级市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可根据所在市实际情况,参照本规程,自行设置与管理定点考场和自设考场。 第二章定点考场 一、职责分工 (一)省属定点考场

1.承担省鉴定中心分派的考试任务; 2.编排监考人员名单,送省鉴定中心审定; 3.负责考前的试室安排、场地布置、设备检查等工作; 4.鉴定考试当天配合省鉴定中心领取所属考场试卷,实施监考、应急处理等工作; 5.考试结束,收齐有关试卷及考务档案,协助省鉴定中心当天回卷。 (二)省鉴定中心 1.根据考生数据编排考场,整编定点考场数据; 2.发布考场安排信息给定点考场; 3.省中心考务科将考务计划有关数据导进系统,传送给命题科制卷或申领试卷; 4.派遣相应考评人员; 5.审定、汇总监考人员、考评人员、考场负责人、督导员、考务管理人员名单并备案; 6.巡考,督导; 7.回卷、组织评卷。 二、省属定点考场设置要求 (一)设置条件 1.单位为院校和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办学机构。

广东省定额计价程序表(2010版)

附表一 广州地区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计价程序表(适用于《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序号费用名称计算基础费率 1分部分项工程费 1.1+1.2+1.3 1.1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 1.2价差人工、材料、机械 18% 1.3利润人工费(定额人工费+ 人工价差) 2措施项目费 2.1+2.2 2.1安全文明施工费 2.1.1+2.1.2 2.1.1按定额子目计算的安全文明施 2.1.1.1+2.1.1.2+2.1.1.3 工费 2.1.1.1定额安全文明施工费 2.1.1.2价差人工、材料、机械 2.1.1.3利润人工费(安额人工费+ 18% 人工价差) 2.1.2按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1 3.18(单独承包装饰装修 工程2.52%) 2.2其他措施项目费 2.2.1+2.2.2 2.2.1按定额子目计算的其他措施项 2.2.1.1+2.2.1.2+2.2.1.3 目费 2.2.1.1定额其他措施项目费 2.2.1.2价差人工、材料、机械 18% 2.2.1.3利润人工费(定额人工费+ 人工价差) 2.2.2措施其他项目费 2.2.2.1+2.2.2.2+…… 2.2.2.5 2.2.2.1文明工地增加费1按照定额28.1规定算2.2.2.2夜间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项目人工费20% 2.2.2.3赶工措施费1按照定额28.3规定计算2.2.2.4泥浆池(槽)砌筑及拆除按照定额28.4规定计算2.2.2.5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或经批准的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算3其他项目费 3.1+3.2+……+3.8 3.1材料检验试验费10.3%(单独承包土石方 工程不计算) 3.2工程优质费按照定额29.2规定计算3.3暂列金额110~15(结算按实际数 额) 3.4暂估价按照定额29.4规定计算

广东省城市广场规划设计指引

城市广场规划设计指引Guidelines for city square planning and design GDPG—001 (试行稿) 1998-8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

关于“广东省城市规划指引”的说明 “广东省城市规划指引”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城市规划建设某些专题公布的一系列引导性政策和技术要求,针对不同时期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省内各地城镇的发展动态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规划热点而制定,是在遵循现行规划法规的基础上对有关城市规划政策和技术的强调、深化和补充。 “广东省城市规划指引”的制定注意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并与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相衔接,以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指导,既注重系统性和时效性,更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力求为引导广东省城市发展建设和规划管理发挥重要作用。 “广东省城市规划指引”在为省内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政策引导的同时,也为规划设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是各地编制和实规划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地必须紧密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指引要求。 “广东省城市规划指引”编制、审批和修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从广东各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实际出发,由各地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专家提出编制意向; 2、经专家论证及广东省建设厅审定同意立项; 3、由广东省建设厅城乡规划处主持编制,并广泛征求各地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意见; 4、组织各地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和专家进行评审; 5、由广东省建设厅发布施行; 6、根据需要对指引进行检讨,并按上述程序进行修改。

导言 一、制定《城市广场规划设计指引》的背景 1、现阶段广东省的城市发展建设特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广东省的城市在近二十年迅猛扩张的基础上,逐步进入注重发展质量的新阶段。这一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改善生活环境、提高生存质量正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公众对城市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城市管理部门的建设思路逐步从简单扩张向集约发展转变,优化城市资源配置、提高城市环境质量,追求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已为共识; (三)随着城市的发展和规划设计工作的深入,城市规划师和建筑师日益注重设计品质的提高,城市设计的思维已贯穿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的各个层次。 本世纪以来,尤其是九十年代全球兴起“可持续发展”的发展理念以来,创造更多丰富多彩的城市开放空间,已成为国内外城市开发和城市更新中提高城市质量的重要途径,广东省各地城市中兴起的“城市广场”、“城市园林”、“步行街”等建设热潮也正印证了这一趋势。可以预见,开放空间的营造在广东省城市追求品质的进程中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2、营造开放空间──城市广场体系的现实意义 城市开放空间是城市中提供市民公共活动的自然或人为的外部空间,城市开放空间具备以下主要功能:(一)提供市民公共活动场所;(二)维护、改善生态环境;(三)有机组织城市空间和人的行为;(四)改善交通,便利运输;(五)保护周边文物古迹;(六)提高城市防灾能力。 在现代城市条件下,城市开放空间对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解决城市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生活和环境问题,创造现代都市生活所期盼的舒适、方便、富有人情味的活动空间;(二)改善城市空间,提高景观质量,增强城市活力,塑造现代城市氛围。(三)与整体环境融为一体,提供城市未来发展。城市广场正是城市中两种最具价值的开放空间──广场与公园──之一。 城市广场是城市重要的建筑、空间和交通枢纽,是市民社会生活的中心,起着当地市民的“起居室”、外来旅游者的“客厅”的作用。城市广场是城市中最具公共性、最富艺术魅力、也最能反映现代都市文明和气息的开放空间,城市中对这种有高度价值的开放空间应给予优先的开发权。

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

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 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分会 会议纪要 2003年8月4日,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 组织省城乡规划院、广州市规划院、深圳市规划院等会员单位, 在广州市召开了《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征询会,就 拟定我省新的城市规划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而充分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 的讨论。会议纪要如下: 1、会议认为,《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颁布至今已有10年。 ,行业指导价, 10年来,我省经济快速增长,城市规划设计的内容和工作深度发 生了较大的变化;加之物价指数明显提高,营运成本日益增大, 致使原收费标准已不能适应我省城市规划市场的变化要求,因此 拟定我省新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2、会议提出,自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 价格的通知》,明确提出:停止执行《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放开城市规划设计收费以来,我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实际运行价 格相差很大,各类设计单位之间出现了恶性竞争。混乱的设计市 场,妨碍了设计质量的提高,更不利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建设 和长远发展。同时,规划管理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经费预算以及 委托设计、确定费用时也缺乏依据。因此,拟定新的广东省城市 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对规范规划设计市场,提高设计质量,稳定

规划设计队伍意义十分重大。 3、会议强调,根据国家计委2001年1218号文精神,城市规 划设计收费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条则明确规定“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 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因此,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应由城市规 划设计单位根据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的具体实际情况,经过 2003年10月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来确定。 4、会议认为,由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组总说明织拟定的《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是在充分调查、广 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重要指导意见,基本上反映了广东省一、鉴于2001年国家计委“1218”号文取消了1993年版“城市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的实际发展需要,与会代表经过充分讨论,经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情况,为了规范我省的城市规划设计市场,过必要的修改、完善后,应当成为行业内各执业单位共同遵守的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收费指南。本“标准”以作为行业的统一收费指导价。 5、会议向全省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倡议:严格遵守《中华人二、本“标准”对于1993年《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所缺的项民共和国价格法》,努力提高设计质量,共同维护我省城市规划设目,根据实际工作量进行了补充。 计市场的秩序。三、对于地形复杂、技术难度高以及审查层次多的规划项目,可 根据工作量增加的情况,乘以1.1,1.3系数。 四、经济特区可按本标准乘以1.3系数收费。 五、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城 市规划收费标准,由承担方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关于我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综合

关于我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 定综合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人力资源管理师(2级)理论、技能成绩合格撰写论文适应: 关于我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试 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劳职鉴[2006]16号) 各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6]10号)精神,现将我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试点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我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鉴定综合评审工作按照“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的原则开展。省鉴定中心负责制定全省考务管理工作规程和省属考点综合评审工作实施。市鉴定中心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统一安排时间,负责本市考点综合评审工作的实施。 (二)我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采取论文撰写、书面答辩的方式进行。凡已通过理论、技能两科考核成绩合格的考生,均可参加综合评审。各市负责收集本地区考生的论文和有关材料,并在书面答辩前成立综合评审委员会对考生论文内容进行评定,根据考生人数确定书面答辩日程。 (三)各市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工作,须有足够的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考评员。凡不具备高级考评员人数要求的地区,应向省中心申请派遣高级考评员协助开展综合评审工作。 二、论文撰写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的论文撰写要求,按照劳社厅函[2006]10号文附件4《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办法》第二部分(见附件)执行。 三、论文书面答辩 各市鉴定中心应按照如下要求,组织做好综合评审期间的考务工作: (一)成立综合评审委员会 1. 各市鉴定中心根据书面答辩人数,成立若干综合评审委员会,并填写综合评审委员会专家登记表(附表3)报省中心备案。 2. 综合评审委员会所有委员必须具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考评员资格。 3. 每个综合评审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主席1人,主持书面答辩各项工作。 (二)论文内容评定 1. 各评审委员独立对考生每篇论文内容进行评审,并提出3个不同的书面答辩问题,将论文内容评审结果和答辩问题填入综合评审评分表(附表4)。

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粤价[2003]259号 1 总则 1.1 为了规范涉案物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程序和方法,确保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所称涉案物是指: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涉及的财物,包括查封物、扣押物、追缴物、没收物、应税物、纠纷物、理赔物、抵押物、质押物、拍卖物、事故定损、工程造价以及其他各种涉案的有形、无形财产(资产)。 下列财物不作价格鉴定: (1)违禁品,如毒品、淫秽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 (2)国家文物管理局规定的馆藏三级以上文物; (3)国际性规定的重点保护动植物及其制品(衍生物); (4)国家规定的其他财物。 1.3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物价格鉴定活动。

2 价格鉴定原则 2.1 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价格鉴定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行为依据;还必须以鉴定标的的合法使用、合法交易或合法处分为前提。 2.2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尽可能求得一个客观、合理的价格。 2.3 客观原则。客观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应以充分的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鉴定标的的客观情况,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并不得将主观随意推测的情况及价格强加于鉴定标的。 2.4 科学原则。科学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应当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开展鉴定活动,使价格鉴定结论准确合理。 2.5 替代原则。根据经济学理论,在同一个市场中,具有相同使用价值和质量的物品,其价格趋于一致,即在同一市场具有相近效用的可替代品,其价格应当是相近的。 2.6 贡献原则。贡献原则一般是指资产的某一构成部分的价值,取决于它对整体资产的价值贡献,或根据缺少它时对整体资产价值的影响程度来衡量确定。 2.7 预期原则。预期原则基于收益的预期原理,即价格鉴定过程中,多数价格鉴定标的的价格不是根据过去的生产成本或销售价格确定的,而是基于对未来收益的期望值来确定。因此,预期原则要求在进行价格鉴定时,必须合理预测鉴定标的的未来获利能力及取得获利能力的有效期限。

广东省城市规划指引-城市广场规划设计指引

广东省城市规划指引 GDPG—001 城市广场规划设计指引 Guidelines for city square planning and design (试行稿) 1998-8 广 东 省 建 设 委 员 会

广东省城市规划指引 城市广场规划设计指引 GDGPG—001 主持单位: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城乡规划处 承编单位: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 广东省城市发展研究中心 广 东 省 建 设 委 员 会

关于“广东省城市规划指引”的说明 “广东省城市规划指引”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城市规划建设某些专题公布的一系列引导性政策和技术要求,针对不同时期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省内各地城镇的发展动态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规划热点而制定,是在遵循现行规划法规的基础上对有关城市规划政策和技术的强调、深化和补充。 “广东省城市规划指引”的制定注意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并与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相衔接,以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指导,既注重系统性和时效性,更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力求为引导广东省城市发展建设和规划管理发挥重要作用。 “广东省城市规划指引”在为省内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政策引导的同时,也为规划设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是各地编制和实施规划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地必须紧密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指引要求。 “广东省城市规划指引”编制、审批和修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从广东各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实际出发,由各地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专家提出编制意向; 2、经专家论证及广东省建设厅审定同意立项; 3、由广东省建设厅城乡规划处主持编制,并广泛征求各地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意见; 4、组织各地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和专家进行评审; 5、由广东省建设厅发布施行; 6、根据需要对指引进行检讨,并按上述程序进行修改。

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

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主要职能与构成 (2) 第三章工作程序 (4) 第四章委员的聘任资格和责任 (5) 附件一城市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建议 (7) 附件二城市规划委员会机构设置示意图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完善城市规划体系,确保《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和《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城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城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城市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四条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条例》要求,参照本指引制定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含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主要职能与构成

第五条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专项规划; (二)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方案,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四)城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包括:审议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 第六条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设区城市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二十一人的单数成员组成,县级市和县城的城市规划委员会由不少于十五人的单数成员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二分之一。委员由城市人民政府聘任,换届工作与政府同步,在政府换届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中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代表应当包括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建设、市政公用、发改、国土、交通、环保、文化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城市规划委员会中的专家和公众代表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专家不包括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内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县)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一至三名,由常务副市(县)长、主管城市建设的副市(县)长等市(县)政府领导担任;设秘书长一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第十条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3—5名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城市规划委员会秘书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秘书长提名,报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聘任。作为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办公,负责处理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城市规划委员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的起草工作; (2)负责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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