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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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评估鉴定制度

价格评估鉴定制度

效率。
价格评估鉴定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
价格评估鉴定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最初是为了解决民事纠纷而设立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价格评估 鉴定制度逐渐被广泛应用于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中,成为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完善,价格评估鉴定制度也不断发展和完善。现代的价格评估鉴定 制度不仅注重专业性和技术性,还强调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随着科技手段的不断更新和应用,价 格评估鉴定制度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也不断提高。
和执行提供重要的证据支持。
02
保障公正处理
价格评估鉴定可以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通过对涉案物品的价值进行
科学、公正的评估和鉴定,避免因价格评估不当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3
提高司法效率
价格评估鉴定可以提高司法效率,通过对涉案物品的价值进行科学、
公正的评估和鉴定,缩短案件的审理周期,减少司法成本,提高司法
保险标的评估
包括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不同类型的保险标的,涵盖风险评 估、损失评估等多个方面。
保险评估流程
遵循科学合理的流程,包括现场勘查、资料收集、价值评估等 环节,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人
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涉案物品进行全面客观的价值评估,为 司法审判提供参考。
司法鉴定范围
评估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成本法 、市场法、收益法等。
评估人员根据评估结果撰写价 格评估报告,提出价格评估结 论。
出具鉴定结论
鉴定机构根据价格评估报告出具 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的 市场价值、重置成本等。
鉴定机构将鉴定结论送达申请人 ,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03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10.17•【字号】粤价[2007]220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粤价〔2007〕220号二○○七年十月十七日)1总则1.1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原则、程序和方法,确保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18号)等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活动。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本规程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简称“车物定损”),是指:依法取得评估资质或执业资格行政许可的机构及其人员,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及政策,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通讯)设施、农作物等的毁损进行勘验、鉴定,确定其损失价值的行为。

1.4 本规程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是指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所造成的车辆、车载货物、交通设施、第三人财产的直接损失数额。

2车物定损原则车物定损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客观公正原则、合法合理原则、相关性原则、保证安全原则、修复为主更换为辅原则、质量对等原则、事故车发生地修复原则。

2.1 客观公正原则。

指价格鉴定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鉴定标的的客观情况,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并不得将主观推测情况及价格强加于鉴定标的之上,尽可能求得一个客观、公正的价格。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5.04•【文号】计价费[1998]776号•【施行日期】1998.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998年5月4日计价费[1998]7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物价局(委员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中价格鉴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逐步建立、完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制度,是价格事务所正确办理各类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重要保障。

价格系统的价格事务所接受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后,要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涉及面广,时限性强,责任重大,价格系统价格事务所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搞好这项工作。

三、要发挥价格系统价格事务所的整体优势,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努力减少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

四、价格事务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程序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切实做好工作。

五、对在本《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规范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制度,发挥价格事务所系统的整体优势,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各类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顺利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中价格鉴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价格系统价格事务所受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各种涉案标的价格鉴定委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目前,全省各级法院正在按照2001年12月17日我院以粤高法明传(2001)229号下发的《关于严格按照省院规定选定2002年度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通知》的要求开展2002年度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工作。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经省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切实加强对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领导。

在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执行权的一项重要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落实“公正与效率”主题,取信于民的“窗口”。

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委托评估、拍卖的特定标的物不同于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交易的物,具有行政机关不具有的强制性,是保障国家利益和法人、个人合法权益实现的法律手段。

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规范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省法院的规定进行2002年度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工作,决不允许另搞一套。

中级法院要加强对辖区内基层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二、要以“摇珠选定法”确保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透明公正。

去年以来,全省法院通过择优选定入围、公开抽签选定评估、拍卖机构序号的方法以后,效果很好。

今年要在此基础上继续完善,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实现程序的绝对公正。

全省各级法院要在坚持择优选定入围的前提下,将去年一次性抽签确定一年的委托评估、拍卖序号的做法改为定期(一月或半月一次)实行个案现场抽签,随机选定的办法,将这项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实现最大化。

各级法院要提高中介机构的竞争性,绝不允许搞地方保护主义,更不允许法院以任何名义向中介机构收取费用。

同时,要欢迎外地资质等级高、在当地具备实际操作条件的评估、拍卖机构申请登记,参加竞争。

三、今年不再允许当事人双方协商指定委托评估、拍卖机构。

实行《暂行规定》允许当事人协商指定评估、拍卖机构一年来的结果表明,有些办案人员与评估、拍卖机构以及当事人串通在一起,以协商一致指定评估、拍卖机构为名谋取私利,不利于廉政建设和司法公正。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一、总则
1. 为有效提高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保障司法公正,特制定本规程。

2.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及执法部门对涉案财物价格进行鉴定的活动。

二、鉴定机构
1.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由具有资质和相关经验的鉴定机构进行。

2. 鉴定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受他人干扰。

三、鉴定程序
1. 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不得擅自进行价格鉴定活动。

2. 鉴定程序包括勘验、检测、评估、结论等环节,必须进行科学、全面、细致的工作。

四、鉴定标准
1.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定价格鉴定的标准和方法。

2. 鉴定应当依据市场价格、物品状况、产品价值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保鉴定结果合理。

五、鉴定报告
1. 鉴定机构应当出具清晰、准确的鉴定报告,包括鉴定对象、鉴定过程、鉴定结果等内容。

2. 鉴定报告应当由专业人员签字盖章,并保留相关的鉴定材料和记录。

六、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鉴定机构和相关人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七、附则
1.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应当遵照执行。

2. 本规程解释权归国家机关所有。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违反,必将受到相应处罚。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希望鉴定机构和
相关人员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规范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规范

如赵 某 某盗 窃一 案 中 , 害人 称其 被 盗 的金 戒指 被 及 耳 环分 别 重 约 6 左 右 , g 购买 价 格 14 0余元 , 无 0 在 其他 证据 佐 证被 害 人 陈述 的情 况 下 . 鉴定 机 构在 鉴 定 时依 照 5 9 . g足金 鉴定 出黄金戒 指 及 耳环 的价 格共计 9
和客 观性 。
1 当前 涉 案 物 品 价 格 鉴 定 的主 要 问题
11 根据 被 害 人 陈 述 无 实物 鉴 定 大 量 存在 . 在 实 践 中 . 量侵 犯 财 产案 件 的涉 案 物 品都 已被 大 犯 罪嫌 疑人 销 赃 或者 毁 损 . 造成 涉 案物 品无法 追 回和 提取 , 在这 种情 况 下 , 为确 定 涉 案物 品 价格 , 只能 委托 鉴 定机 构进 行无 实 物价 格鉴 定 。 无实 物 价格鉴 定 是在 涉 案物 品 已经 无法 提 取 的情 况 下 , 定 人依 据 相关 凭 鉴 证 以及 其他 证据 来 进行 的 价格 鉴定 。由于价 格鉴 定是
号 、牌 号 的陈 述 与犯 罪 嫌 疑人 供 述 明显 矛 盾 的情 况
物 品价 格 进 行 分 析 、 别 、 算 后 所 做 的一 种 结 论 性 鉴 计
意见 。非 常 复杂 的 问题 ,
由于价 格 鉴 定 结论 是 具 有 专 门知 识 的人 依 照 科 学 原
涉 案 物 品 价格 鉴 定 结 论 作 为 鉴 定 结 论 中十 分 重 要 的种 类 , 是物 价 部 门 中具有 鉴 定资 格 的专 业 人员 针 对刑 事 案件 的需 要 , 照有 关 法律 、 规 规 定 , 涉 案 依 法 对
物 的委 托 规 定 了一定 的 限制 条 件 . 在 实践 中 . 但 不遵 循相 关 限制 条 件 、 随意 对 无法 提 取 的物 品进 行 价格 鉴

广东涉案财产价格鉴定

广东涉案财产价格鉴定

百度文库-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广东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2013年)广东省物价局说明1、本标准适用于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中有关技术参数的确定与参考,并非普遍适用。

2、本标准中的有关技术参数不宜直接用于不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的不合格产品。

不合格产品的技术参数可参照本标准并根据其产品质量等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确定。

3、正常使用状况下无需更换的设备构件,其使用年限与设备的使用年限相同;正常使用状况下需定期更换的设备耗件,其使用年限根据其材质、功能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设计使用年限、行业标准等因素另行确定。

4、在使用过程中经过大修、换件、技术升级的设备,应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相关技术参数。

5、本标准所涉及的各类财产,国家对其强制报废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运用观察法确定成新率时,可以不采用使用年限(寿命)相关技术参数。

7、本标准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目录1. 通用设备经济寿命参考表············································4-52. 专用设备经济寿命参考表··········································6-103. 部分日常用品使用年限参考表 (10)4. 机器设备安装调试费率参考表 (11)5. 机器设备新旧程度判断标准参考表 (12)6. 机动车辆部件价值权重系数参考表 (13)7. 汽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报废及强制报废标准 (14)8 . 非营运小微型客车、大型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使用年限参考表 (15)9. 拖拉机使用年限参考表 (15)10. 非机动车使用年限参考表 (15)11. 部分汽车易耗配件使用年限参考表 (15)12. 船舶强制报废标准··················································16-1813. 部分畜牧产品及观赏动物经济寿命参考表 (19)14 捕捉、猎捕国家、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标准 (20)15. 常见贵金属含量折算及印记方式参考表 (27)16. 房屋(构筑物)经济寿命及成新率评定参考表···········28-3017. 土地及海域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标准 (31)三、部分日常用品使用年限参考表注:1.日常用品的使用材料、质量等级个体差异大,首选以观察法确定成新率。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版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版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目录1总则 (2)2原则 (3)3程序 (4)4方法 (14)5档案管理 (17)6职业道德 (18)7责任 (19)8附则 (20)1 总则1.1为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程序和方法,保证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计价费[1998]776号)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计价费[1998]7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全国各地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经当地编委批准、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或其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行为,适用本规范。

1.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原则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和科学原则。

2.1合法原则。

价格鉴定行为的合法性要以《价格法》为准则,按照有价格管理权限的部门制定的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为依据。

其他任何组织和机构越权制定的各种有关价格的规定,不得作为依据。

2.2公正原则。

价格鉴定应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鉴定结论不偏袒任何一方。

2.3科学原则。

价格鉴定应选择适用的方法和标准,制定科学的鉴定方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操作。

对不同形式的价格鉴定标的价格,选择不同的方法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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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粤价[2003]259号1 总则1.1 为了规范涉案物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程序和方法,确保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所称涉案物是指: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涉及的财物,包括查封物、扣押物、追缴物、没收物、应税物、纠纷物、理赔物、抵押物、质押物、拍卖物、事故定损、工程造价以及其他各种涉案的有形、无形财产(资产)。

下列财物不作价格鉴定:(1)违禁品,如毒品、淫秽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2)国家文物管理局规定的馆藏三级以上文物;(3)国际性规定的重点保护动植物及其制品(衍生物);(4)国家规定的其他财物。

1.3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物价格鉴定活动。

2 价格鉴定原则2.1 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价格鉴定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行为依据;还必须以鉴定标的的合法使用、合法交易或合法处分为前提。

2.2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尽可能求得一个客观、合理的价格。

2.3 客观原则。

客观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应以充分的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鉴定标的的客观情况,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并不得将主观随意推测的情况及价格强加于鉴定标的。

2.4 科学原则。

科学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应当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开展鉴定活动,使价格鉴定结论准确合理。

2.5 替代原则。

根据经济学理论,在同一个市场中,具有相同使用价值和质量的物品,其价格趋于一致,即在同一市场具有相近效用的可替代品,其价格应当是相近的。

2.6 贡献原则。

贡献原则一般是指资产的某一构成部分的价值,取决于它对整体资产的价值贡献,或根据缺少它时对整体资产价值的影响程度来衡量确定。

2.7 预期原则。

预期原则基于收益的预期原理,即价格鉴定过程中,多数价格鉴定标的的价格不是根据过去的生产成本或销售价格确定的,而是基于对未来收益的期望值来确定。

因此,预期原则要求在进行价格鉴定时,必须合理预测鉴定标的的未来获利能力及取得获利能力的有效期限。

3 价格鉴定程序3.1 委托程序3.1.1委托人在委托价格鉴定时,应填写《委托书》或与价格鉴证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书》或《委托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1)鉴定目的;(2)鉴定标的的品名、规格型号、产地、出厂日期、购置日期、购置地点、鉴定基准日、数量、现存放地等;(3)查封或案发的时间、地点;(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委托书》或《委托协议》应加盖公章,填上日期。

3.1.2鉴证机构接到《委托书》或《委托协议》时,应立即认真审核委托书的各项内容及要求,如委托书所提要求无法做到时,应立即与委托人协商。

如无问题,即受理委托。

3.1.3涉案物价格鉴定的基准日除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当由委托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

委托人没有确定基准日的,按以下原则确定,但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1)刑事案件中扣押、追缴、没收财物价格鉴定基准日一般为涉嫌犯罪作案日(或案发日);一案中有不同作案日的,应根据不同作案日分别进行价格鉴定。

贪污、贿赂案件返赃财物,按委托人要求确定价格鉴定基准日。

从价格鉴定目的的角度看,以确定案值为目的的价格鉴定,一般以涉嫌犯罪作案日(或案发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以变卖处理为目的的价格鉴定,一般以委托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2)查封、罚没物一般以司法、行政执法部门查封、罚没日期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如查封、罚没物需变卖处理,以委托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3)纠纷、抵债物一般以纠纷发生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4)抵押物一般以抵押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5)无法交付货主的无主物,以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如需变卖处理,以变卖处理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6)其他涉案财物一般以委托鉴定时间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3.2 工作程序3.2.1鉴证机构应成立价格鉴定小组,鉴定小组由二名以上鉴证人员组成,其中至少一名为价格鉴证师。

鉴定小组集体讨论确定合适的鉴定方法、各项增值或减值因素。

正式发文前应进行内部审核。

鉴证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与价格鉴定事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与该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2)与鉴定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涉案物的公正鉴定的。

3.2.2鉴证机构对委托鉴定的文物、邮票、字画、贵重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特殊财物,应当送有关专业部门作出技术、质量鉴定后,根据其提供的有关依据,作出价格鉴定结论。

3.2.3实物查验。

(1)委托人带来实物的,对照委托书载明的情况进行查验;鉴证机构一般不留存鉴定标的,确需留存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2)没有带来实物的,与委托人商定去鉴定标的存放地现场查验的时间。

(3)查验时应做好记录并拍照。

(4)查验时发现实物与清单不一致的,应及时与委托人共同确认鉴定标的在鉴定基准日的状况。

(5)鉴证人员认为有需要时,应及时向委托人提出补充材料或协助核实鉴定标的权益状况的意见。

3.2.4价格鉴证机构一般情况下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7天内作出鉴定结论;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时间内作出。

3.2.5鉴证机构完成价格鉴定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

3.2.6委托人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于结论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证机构提出补充鉴定,也可以直接向具备复核裁定资格的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提出复核或重新鉴定。

此委托人的权利应在《价格鉴定结论书》上载明。

案件当事人对鉴证机构出具的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行政、司法机关提出复议或复核裁定要求,由行政、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复核裁定。

3.2.7价格鉴定的复核机构接到《复核裁定委托书》,并在了解委托复核裁定事项的基本情况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受理委托。

接受委托的机构在办理复核裁定的同时,应告知原作出价格鉴定结论的机构。

价格鉴定的复核机构遇有下列情况时,应拒绝受理价格鉴定复核裁定:(1)人民法院对案件已作出终审判决的。

(2)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作出最终复核裁定的。

(3)司法机关按照当时法律已经结案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受理的价格鉴定复核裁定。

3.2.8价格鉴定的复核机构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复核裁定。

每项复核裁定工作必须由两名以上的持证人员进行,一般应在受理委托后7日内完成,如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2.9价格鉴定的复核机构在完成涉案物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后,必须向委托人出具《价格鉴定复核裁定书》。

3.2.10价格鉴定的复核机构按照规定日期完成复核裁定后,应将《价格鉴定复核裁定书》同时送往原作出价格鉴定结论的价格鉴证机构。

3.2.11档案管理。

3.2.11.1价格鉴定活动结束后,价格鉴证人员应及时将各种鉴证文书整理归档。

价格鉴定档案是价格鉴证机构从接受委托开始到完成全部鉴定工作为止的全过程中,鉴证人员所取得或记录的反映价格鉴定项目全貌和鉴定结论形成过程的记录及依据的各种资料。

价格鉴定档案一般由能够反映价格鉴定工作程序、组织管理、鉴定标的的状况、鉴定方法和依据、主要问题分析处理等方面的各种记录、图表、文件、凭证及其它材料所组成。

具体包括:(1)价格鉴定档案目录;(2)鉴定过程总结说明;(3)价格鉴定方案(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鉴证人员的组织安排、鉴定起止时间、鉴定范围、标的、程序和方法等);(4)价格鉴定方案实际执行情况,按方案内容逐项说明;(5)价格鉴定目的相关文件;(6)有关原始凭证(包括图纸、技术鉴定结论书、合同、发票、设备运行维修改造记录等);(7)质检报告;(8)价格鉴定依据的文件、技术标准、价格资料、现场勘察笔录、询价笔录等;(10)价格鉴定结论书初稿;(11)对价格鉴定结论有重要影响的未决定事项、期后事项及其它特殊事项的有关材料和情况说明、声明;(12)价格鉴定项目负责人、审核人、法定代表人对结论书和工作底稿的检查、修改情况,内部审议记录;(13)工作底稿均需注明日期,并由撰写和收集人签字;3.2.11.2 价格鉴定档案是价格鉴定主管机关和复核裁定机构审查价格鉴定结论的重要文件,原则上仅供价格鉴定主管机关、复核裁定机构审查、复核裁定价格鉴定结论和检查鉴定工作之用,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公开媒体。

3.2.11.3价格鉴证机构应妥善保管档案资料。

保管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

保管期限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鉴定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应保管15年以上。

4 价格鉴定方法4.1 基本方法4.1.1 市场法。

4.1.1.1 概念及基本公式。

市场法也称市场价格比较法、现行市价法。

它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价格鉴定标的相同或类似的参照物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价格鉴定标的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并进行调整,从而确定价格鉴定标的价格的方法。

其基本公式为:价格鉴定标的的价格=参照物的现行市价±价格鉴定标的与参照物比较的差异金额或者:价格鉴定标的的价格=参照物价格×(1±调整系数)4.1.1.2 基本步骤。

(1)明确鉴定标的,详细考虑鉴定标的的特征。

(2)进行公开市场调查,收集相同或相似财物的市场基本信息资料,寻找参照物。

(3)分析整理资料并验证资料的准确性,判断选择参照物。

鉴证人员应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认真分析,验证其真实性和可信程度,分析其交易条件和背景,选择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参照物。

(4)将鉴定标的与选定的参照物进行分析对比。

(5)找出各种差异,或计算出两者的差价与金额,或制定差异调整系数,鉴定、估算,得出结论。

4.1.1.3 参照物差异调整因素主要有:(1)时间因素,是指参照物交易时间与价格鉴定基准日之间的时间差距所影响鉴定标的价格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不同时期的商品价格变动指数。

(2)地域因素,是指价格鉴定标的与参照物因处于不同地区或地段条件而引致的价格差异。

(3)功能(个别)因素,是指价格鉴定标的与参照物的实体功能不同而引致的价格差异。

(4)交易因素,是指参照物交易行为的一些因素引起的参照物价格偏差。

如特殊的交易动机、交易数量不同、销售结算方式不同等,都会引致价格差异。

4.1.2 成本法。

4.1.2.1概念及基本公式。

概念1:成本法也称重置成本法,是指在进行价格鉴定时,按照价格鉴定标的的现时重置成本扣减各种损耗来确定价格鉴定标的价格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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