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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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1.04.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开展相关鉴定的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

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以及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

第三条【鉴定基本原则】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遵循科学、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实施鉴定基本准则】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管理职责】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以及执业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工作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市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财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以及税务、档案管理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司法鉴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协会自律】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支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成立行业协会,指导行业协会依据章程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广东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意见稿)

广东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意见稿)

广东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意见稿)一、法医病理鉴定项目(35项)序号项目单位指导价(元)释义及备注1 早期尸表检验具2000 对死亡24小时以内的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外表检验2 晚期尸表检验具3000 对死亡24小时以外的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外表检验3 早期尸体常规解剖具8000对死亡24小时以内的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

尸体常规解剖的主要内容包括尸表检验,颅腔、胸腔、腹腔剖验,根据案件需要提取常规毒化检材。

4 晚期尸体常规解剖具12000对死亡24小时以外的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

尸体常规解剖的主要内容包括尸表检验,颅腔、胸腔、腹腔剖验,根据案件需要提取常规毒化检材。

5 特殊尸体解剖具15000 对特殊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

特殊尸体包括高度腐败尸体、尸体发掘、碎尸等6 乙类传染病尸体解剖具20000对乙类传染病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种类。

6 丙类传染病尸体解剖具15000对丙类传染病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丙类传染病种类。

7 尸体脊髓腔解剖例1200 对尸体脊髓腔部位进行解剖检验8 单个器官肉眼大体检查个1000/心脑肺、500/其他对心、脑、肺、肾、脾、肝等器官中的一个器官进行肉眼大体检查。

对心或脑进行肉眼大体检查的收费标准可高于其他器官。

对多个器官进行肉眼大体检查的,每增加1个器官,加收一定标准的费用,但收费总额不高于全套器官肉眼大体检查的费用。

9 多器官肉眼大体检查套7000/具对一具尸体常规解剖的全套器官进行肉眼大体检查10 常规组织切片制作和检查张100/张对器官取材并制作切片,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对一具尸体常规解剖的全套器官进行组织切片检查的11 组织切片特殊染色检查张600/张利用特殊染色技术进行病理组织学切片检查,包括脂肪染色、糖原染色12 电子显微镜病理检查标本800/样制备符合要求的样品,利用投射电子显微镜或扫描电子显微镜进行检查13 硅藻检查例1000/样本对尸体的肺、肝、肾、长骨及牙齿等器官进行硅藻检查14 尸体X光检查部位600/部位对尸体某部位,如头部、颈部、胸腹部、骨盆部、四肢,进行X射线检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23年度广东省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公安部直接登记管理)名册的公告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23年度广东省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公安部直接登记管理)名册的公告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23年度广东省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公安部直接登记管理)名册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3.07.24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23年度广东省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公安部直接登记管理)名册的公告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8〕165号)要求,现将《2023年度广东省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公安部直接登记管理)名册》予以公告。

附件:2023年度广东省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公安部直接登记管理)名册
广东省司法厅
2023年7月24日附件
2023年度广东省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公安部直接登记管理)
序号
机构全称
所在省(地市、县)
地址名称
联系电话
1
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广东广州
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3号大院
************
2
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
广东深圳
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一街1号
139****7110
3
广东省毒品实验技术中心(国家毒品实验室广东分中心)广东广州
广州市海珠区东晓路63号
************。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4.08.22•【字号】粤司办[2014]234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广东省司法厅2014年8月22日以粤司办〔2014〕23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省政府令第16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司法行政部门对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和名册编制、公告等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人实行行政管理、行业自律管理、鉴定质量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

第五条司法鉴定协会依法进行行业自律管理,为司法行政部门从事登记管理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第二章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申请第六条司法鉴定人的登记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行业资格、执业类别、执业机构等。

第七条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

(二)专业技术资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关行业详见附件1)2、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且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相关行业见附件1)3、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相关专业详见附件2)4、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且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广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2017)

广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2017)

广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2017)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鉴定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服务收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不属在诉讼活动中的鉴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鉴定机构与委托协商一致,合理确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以及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声像资料类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国家另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司法鉴定项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合理制定。

第六条一般司法鉴定事项具体鉴定项目的收费标准,司法鉴定机构可在政府制定的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但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

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涉及重大案件或者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司法鉴定事项,其收费标准可在政府制定的基准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40%以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08.26•【字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3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3号各地级市发展改革局、司法局:为进一步缩减政府定价范围,减少定价项目层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部署,以及《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7〕9号)规定,现就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政策有关事宜明确如下: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不属于在诉讼活动中的鉴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合理确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项目基准价详见附件。

司法鉴定机构可在政府制定的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但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

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二、涉及重大案件或者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司法鉴定事项,其收费标准可在附件所列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40%以内协商确定。

重大案件或者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司法鉴定事项的认定标准,由省司法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按重大疑难复杂鉴定事项收取鉴定相关费用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再向委托人收取专家咨询费用。

三、符合我省法律援助的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

四、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鉴定服务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从其约定。

广东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150号

广东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150号

广东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粤价〔2000〕150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司法局、财政局: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粤办会函〔2000〕32号),现将新制定的《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证机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的公证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违反规定减免公证收费。

二、公证机构对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应按本文附件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一)证明经济合同,办理继承、赠予、遗赠和提存公证;(二)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三)证明民事协议;(四)证明出生、生存、学历、经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组织资格和资信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五)办理证据保全、制作票据拒绝证书,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理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七)证明对财产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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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粤价[2012]12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2.06.07
【实施日期】201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粤价〔2012〕129号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司法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省司法厅许可登记并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按照本通知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

二、本省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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