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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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福建省涉烟草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公告

2021年福建省涉烟草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公告

2021年福建省涉烟草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
算标准公告
一、依法扣押、追缴、没收的涉案烟草物品的价格鉴定,应根据不同鉴定目的采用不同的计价标准。

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物品或非法销售的卷烟有标价的,按标价计算。

没有标价的,按下列标准进行价格鉴定。

二、在生产、销售环节查获的假冒伪劣卷烟的价格鉴定计算标准
(一)在生产环节查获的假冒伪劣卷烟,有侵权品牌系列的,按照被侵权品牌系列卷烟的全省统一批发价格计算;不能确定侵权品牌系列的,按照被侵权品牌所有系列卷烟的平均批发价格计算。

(二)在销售环节查获的假冒伪劣卷烟,有侵权品牌系列的,按照被侵权品牌系列卷烟的当地市场零售价格计算。

不能确定侵权品牌系列的,按照被侵权品牌所有系列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当地市场没有销售的,参照卷烟产地市场价格计算。

产地没有销售的,参照临近销售地市场的零售价格计算。

(三)在生产、销售环节查获的其他假冒卷烟,按照xx卷烟市场平均批发价格计算。

三、查获非法销售的卷烟的价格鉴定计算标准
(一)国产卷烟或出口回流的国产卷烟,有品牌系列的,按照该品牌系列卷烟的统一批发价格计算。

不能确定品牌系列的,按照该品牌卷烟所有系列平均批发价格计算。

(二)国外卷烟,统一批发目录中有的,按照该品牌卷烟市场批发
价格计算;目录中没有的,按照xx烟草经销的所有外国品牌卷烟市场平均批发价计算。

四、散支卷烟按13千克折合为成品卷烟1件(1万支)计算价格。

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

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

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发文单位:市文号:市第57号发布日期:200161执行日期:2001——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鉴定范围第三章鉴定机构第四章鉴定程序第五章鉴定依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案物价格鉴定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涉案物价格鉴定,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对、执法部门、仲裁机构办理的类案件的涉案物价值进行估算、鉴别和认定的活动。

涉案物包括种涉案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服务产品第三条市、区、县级市涉案物价格鉴定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涉案物价格鉴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市价格行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价格行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涉案物价格鉴定活动实施管理。

工商、财、税务等有关行主管部门按照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鉴定范围第六条经批准的价格鉴定机构可以接受、执法部门、仲裁机构的委托,对下列涉案物进行价格鉴定:(一刑事案件中涉案物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二民事、行案件以及仲裁、执行案件中,人民XX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三)执法部门办理的案件中以价格数额作为处罚依据而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涉案物当事人认为需要对涉案物进行价格鉴定的,可以委托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第三章鉴定机构第八条申办涉案物价格鉴定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二有不少于三名具有涉案物价格鉴定资格的人员(三)从事价格评估工作三年以上四)近三年未因评估失实受到罚款以上处罚第九条申办涉案物价格鉴定业务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书;二)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和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三近三年的业务开展情况报告、人员现状和典型评估实例。

第十条申办涉案物价格鉴定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价格行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符合条件的报市价格行主管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申请人市价格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批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价格评估资格等级认定部门履行专项登记手续第十一条涉案物价格鉴定业务的管理,实行许可证和年检制度。

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程2005-11-0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全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标准,依法、客观、公正地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规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行为,提高价格鉴定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涉案物品,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机关)在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或者执行判决、裁定中涉及的物品(包括查封物、扣押物、追缴物、没收物、应税物、纠纷物、理赔物、抵押物、拍卖物、无主物、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资产、道路交通事故物损以及其它各种涉案类的有形、无形资产)。

第三条价格认证中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经同级编委批准的事业单位。

价格认证中心开展价格鉴定工作,须取得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质证书。

第四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均适用本规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价格认证中心按照本操作规程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经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确认后,作为处理、审理、裁决、执行案件的依据。

第五条价格鉴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价格鉴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跨区授权和复核裁定制度。

第二章价格鉴定机构及人员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取得价格鉴证(定)资质证书,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法人资格,其性质为事业单位;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具有价格鉴证人员3人以上。

第八条价格鉴证人员是指取得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颁发价格鉴证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价格鉴证人员只能在一个价格认证中心内从业,定期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第九条价格鉴定机构及人员有下列行为或造成鉴定结论失实,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违反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及复核裁定的有关规定,超越权限受理委托;(二)以个人或其他机构名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三)不按法律、法规要求或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鉴定;(四)违反有关保守秘密的规定,擅自将鉴定资料和情况提供给第三者或当事人;(五)谋取个人或所在单位的私利,随意抬高或压低鉴定价值,出具不真实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六)接受或采取各种方式向委托机关或当事人索取贿赂和其他好处;(七)在鉴定过程中接受委托机关或当事人的宴请。

涉案卷烟价格规定详解

涉案卷烟价格规定详解

涉案卷烟价格规定详解一、背景为了规范卷烟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国家烟草专卖局等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涉案卷烟价格规定。

本文档将对这些规定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执行。

二、涉案卷烟价格规定概述1. 涉案卷烟价格是指涉嫌违法销售的卷烟价格,包括非法生产、非法进口、非法销售等环节的卷烟价格。

2. 涉案卷烟价格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涉案卷烟价格纠纷案件。

3. 涉案卷烟价格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共同制定和发布。

三、涉案卷烟价格的确定方法1. 市场零售价:根据卷烟品牌、规格、产地等信息,参考市场零售价格进行确定。

2. 批发价:根据卷烟品牌、规格、产地等信息,参考批发价格进行确定。

3. 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人工、制造、运输等成本,根据相关财务报表和行业数据进行计算。

4. 非法利润:根据涉嫌违法行为的性质、规模、时间等因素,合理估算非法利润。

四、涉案卷烟价格的计算方法1. 单条卷烟价格:根据涉案卷烟品牌、规格、产地等信息,计算出每条卷烟的价格。

2. 涉案卷烟总价:根据单条卷烟价格,乘以涉案卷烟数量,计算出涉案卷烟的总价。

3. 涉案卷烟违法所得:根据涉案卷烟总价,减去购入成本,计算出违法所得。

五、涉案卷烟价格规定的执行与监管1. 各级烟草专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涉案卷烟价格的监管,确保规定的落实。

2. 有关部门在办理涉案卷烟价格纠纷案件时,应严格按照涉案卷烟价格规定进行计算和认定。

3. 涉嫌违法销售卷烟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应主动提供相关价格资料,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价格监管工作。

4. 违反涉案卷烟价格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并处相应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打击破坏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等不法行为,规范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会〔2003〕4号),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操作规程》(闽价〔2006〕3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的价格鉴定,是指取得价格鉴定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烟草物品的价格进行的鉴定。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指的涉案烟草物品,是指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扣押、追缴、没收的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生产机械及其他原辅材料。

第五条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办理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的指定机构。

其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经办案机关(机构)确认后,可作为办理案件的依据。

第六条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办案机关(机构)委托;(二)价格鉴证机构受理;(三)价格鉴证机构鉴定;(四)价格鉴证机构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

第七条委托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时,办案机关(机构)应递交《价格鉴定委托书》并加盖办案机关(机构)公章。

武汉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烟刑事案件中烟草专卖品的价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等有关规定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11〕73号)、〘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烟计〔2011〕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涉案烟草专卖品的价格认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涉案烟草专卖品,是指涉烟刑事案件中的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辅料(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价格认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等有关规定,对涉烟刑事案件中无法查清的烟草专卖品价格进行证明、确认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价格管理,包括涉案卷烟价格证明、收购价格、拍卖价格、销售价格和管理监督等内容。

第二章涉烟案件价格认定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市烟草专卖局成立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小组,由综合计划处、专卖处、营销总部、财务处人员组成,负责全市烟草专卖涉案卷烟价格认定工作。

机构设在综合计划处。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局成立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小组,由相关部门派人组成,机构设在区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由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办理涉案烟草专卖品的价格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小组印刻价格认定专用章,并授权各区局印刻价格认定专用章。

第九条市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小组审核区局或其他执法机关依法查获的涉烟刑事案件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申请,并报省局审批。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的程序与方法,提高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真实性,保护国家、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与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适用本规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是指取得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资质的价格鉴定机构,同意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下列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有形财产、无形资产与有偿服务价格进行的鉴定。

第四条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公平、客观、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鉴定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价格鉴定机构是指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是专门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机构。

未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不得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业务。

第六条价格鉴定人员是指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专业人员。

包含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员、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员。

价格鉴定人员只能在一个价格鉴定机构内从业,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遵守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

复核裁定员是指获得注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并通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工作的专业人员。

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通过注册登记后,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专业人员。

价格鉴证员是指通过专业培训与考试,取得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专业人员。

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规则【精选文档】

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规则【精选文档】

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操作方法和标准,保障价格认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中涉及的侵权和伪劣商品的价格认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侵权商品",是指未经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所有人许可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的商品。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伪劣商品",是指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商品.第五条本规则所称“同类合格商品”,是指与价格认定对象功能、用途、主要原料、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类似,且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商品。

第六条侵权和伪劣商品已查明有标价或有实际销售价格的,原则上不进行价格认定。

第七条受理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应要求办案机关书面明确侵权和伪劣商品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明确价格认定对象为侵权商品或其被侵权商品、伪劣商品或其同类合格商品。

(二)明确价格认定所涉及案件的涉嫌罪名和案件性质.(三)明确是否已经查明侵权和伪劣商品的标价或实际销售价格。

(四)明确侵权和伪劣商品的实物状况。

(五)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应明确被侵权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并提供知识产权人、合法使用人、授权代理人或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侵权情况的证明材料。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应明确同类合格商品及其技术指标、所处市场区域等内容,并提供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七)价格认定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和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案机关未能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第八条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的侵权商品,一般按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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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
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统一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的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涉烟案件物品的价格鉴定。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涉烟案件物品”,包括制烟原料、制烟辅料、烟草制品和烟草专用机械。

本规范所称“制烟原料”包括烟叶(含复烤烟叶,下同)、烟梗、烟末、烟草薄片和烟丝(含毛烟丝、梗丝,下同)。

本规范所称“制烟辅料”,是指用于烟草制品生产和包装的商标纸、卷烟纸、水松纸、内衬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封签、烟用香精香料、金拉线和卷烟包装用BOPP膜等。

本规范所称“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和复烤烟叶。

本规范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专用机械名录公布的,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一项或者多项特定加工工序,可以独立操作的机械设备。

第四条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公正和科学原则。

第五条制烟原料、制烟辅料、烟草制品的品质及真伪,以委托方提供的由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检验报告为准。

委托方无法提供技术检验报告的,应当在委托书中对其品质及真伪予以明确。

第六条涉烟案件中制烟原料的价格鉴定。

(一)经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检验为有等级的烟叶,按照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初烤烟叶的中准级(X2F)的平均调拨价格计算;不列级烟叶按照下等、低次等级的平均调拨价格(简单算术平均)计算;无使用价值或废弃霉变烟叶按照低次等级(GY2)的平均调拨价格计算。

烟叶与片烟(或称烟片,为经加工剔除烟梗后的烟叶)的重量比例为1:0.7。

(二)烟梗、烟末按照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初烤烟叶的低次等级(GY2)平均调拨价格计算。

(三)烟丝、烟草薄片按照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初烤烟叶中准级(X2F)平均调拨基准价格的1.5倍计算。

第七条涉烟案件中制烟辅料的价格鉴定。

(一)用于侵权品牌卷烟的制烟辅料,按照被侵权品牌卷烟类别(或级别)所用辅料的价格计算。

(二)对难以确定用于何种品牌卷烟的,按照所用辅料的市场中等价格计算。

(三)通用辅料按照通用辅料的市场中等价格计算。

第八条涉烟案件中卷烟的价格鉴定。

(一)当地市场上有相同产品销售的,按照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零售指导价格计算。

(二)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未公布零售指导价格的卷烟,按照相同或相近品牌同级别卷烟的零售指导价格计算。

如无相同品牌或难以确定相近品牌的,按照本省上年度卷烟的平均零售指导价格计算。

(三)出口倒流国产卷烟,按相同品牌、相似规格卷烟的零售指导价格计算。

(四)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未公布批发价格、零售指导价格的外国卷烟或港澳台卷烟,按照省级烟草行政专卖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销售外国卷烟或港澳台卷烟的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第九条涉烟案件中雪茄烟的价格鉴定可参照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涉烟案件中假冒伪劣卷烟的价格鉴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按被侵权品牌卷烟的零售指导价格计算;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未公布过零售指导价格的,按照公布的批发价格加10%的批零差率计算。

被侵权品牌卷烟没有该包装规格的,按照被侵权品牌系列卷烟的平均零售指导价格计算。

(二)白皮卷烟,有明显品牌、标识的,按照相应品牌、规格卷烟的零售指导价格计算;有品牌,难以确定何种包装规格的,按照该品牌系列卷烟的平均零售指导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本省上年度卷烟的平均零售指导价格计算。

(三)自创品牌的伪劣卷烟,按照本省上年度卷烟的平均零售指导价格计算。

(四)散支卷烟按照13千克折算为1件(1万支)卷烟计算。

第十一条涉烟案件中烟草专用机械的价格鉴定。

(一)烟草专用机械的价格鉴定,应由委托方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明材料,说明该机械设备的技术参数、完好程度和生产能力等情况。

(二)对全国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目录中有价格的烟草专用机械,按目录中该设备型号的指导价格确定其鉴定价格。

(三)非法生产、拼装、购买、销售的烟草专用机械,按照机械设备的完整、完好程度及生产能力,参考同类烟草专用机械的价格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对盗抢等其他案件中涉及的卷烟的价格鉴定。

(一)真品卷烟,按照市场销售的该品牌、规格卷烟的市场中等价格鉴定。

(二)假冒伪劣卷烟,可按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最低类别卷烟的零售指导价格鉴定。

第十三条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的程序按照《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相关文书格式按照《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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