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价格鉴证操作规范指导书
司法价格鉴证操作规程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管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活动。
第四条开展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合法、客观、独立、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价格鉴证的委托;(二)价格鉴证的受理;(三)进行价格鉴证;(四)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五)价格鉴证资料的管理。
第二章价格鉴证的委托第六条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按有关规定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时,价格鉴证机构应当要求办案机关(机构)出具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价格鉴证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办案机关(机构)的名称和地址;(二)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涉案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状况等与该财产相关的其他情况;(三)价格鉴证的目的和要求;(四)价格鉴证的基准日;(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灭失物品价格鉴证委托书除包含上述内容外,还应有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以及办案机关(机构)对有关情况认定结论的书面材料和相关资料。
第三章价格鉴证的受理第八条价格鉴证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对委托书的内容及涉案财产进行审核查验。
属于本机构鉴证范围的,价格鉴证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委托,并与办案机关(机构)签订价格鉴证协议书。
第九条价格鉴证机构一般不留存鉴证财产,如因鉴证需要留存涉案财产时,应当征得办案机关(机构)的同意并办理交接手续。
X价鉴字[XXXX]第 xx 号
![X价鉴字[XXXX]第 xx 号](https://img.taocdn.com/s3/m/6089ec0d76c66137ee061979.png)
X价鉴字[XXXX]第 xx 号关于非法光盘生产线设备价格鉴定结论书XX公安厅:根据你厅2004年4月23日《鉴定聘请书》的委托, 价格鉴证工作人员遵循合法、科学、公正、效率的原则,根据《XX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及XX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XX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按照科学的鉴定程序,经现场勘察,依据XX省公安厅《鉴定聘请书》上所列明的价格鉴定目的,采用相应的价格鉴定方法,对你厅查获的非法光盘生产线设备进行了价格鉴定。
现将价格鉴定情况综述如下:一、价格鉴定对象(一)价格鉴定对象背景资料:XX省公安厅为了查明“4.12”非法生产光盘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特聘请XX省价格认证中心对XX省公安厅查获的非法光盘生产线设备进行了价格鉴证;(二)价格鉴定对象的范围:价格鉴定标的是4条基本完整的VCD光盘生产线、1条生产线的个别设备和VCD光盘432380张。
生产线主要设备包括:1、VCD光盘生产线A(单头线)-XX省XX县新城镇,主要包括:(1)注塑机是德国KRAUSS MAFEEI公司1992年生产的60-210 CD ;(2)完成线中有溅镀机是德国SINGULUS公司生产的SINGULUS 130系列产品。
2、VCD光盘生产线B(单头线)-XX省XX县新城镇,主要包括:(1)注塑机是德国KRAUSS MAFEEI公司1997年生产的80-190;(2)完成线中有溅镀机是德国SINGULUS公司生产的SINGULUS Ш系列产品,涂胶机是德国Fsirchild,PC料干燥器是德国LANCO公司的产品。
3、VCD光盘生产线C(双头线)-XX省XX县黄龙镇,主要包括:(1)注塑机是德国TOOLEX@ALPHA公司1997年生产的MD-100 ;(2)完成线中有TOOLEX@ALPHA公司的FI-FO系列产品,其中溅镀机是德国BALZERS 公司生产的CDI SWIVEL 1.8。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一、总则
1. 为有效提高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保障司法公正,特制定本规程。
2.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及执法部门对涉案财物价格进行鉴定的活动。
二、鉴定机构
1.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由具有资质和相关经验的鉴定机构进行。
2. 鉴定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受他人干扰。
三、鉴定程序
1. 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不得擅自进行价格鉴定活动。
2. 鉴定程序包括勘验、检测、评估、结论等环节,必须进行科学、全面、细致的工作。
四、鉴定标准
1.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定价格鉴定的标准和方法。
2. 鉴定应当依据市场价格、物品状况、产品价值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保鉴定结果合理。
五、鉴定报告
1. 鉴定机构应当出具清晰、准确的鉴定报告,包括鉴定对象、鉴定过程、鉴定结果等内容。
2. 鉴定报告应当由专业人员签字盖章,并保留相关的鉴定材料和记录。
六、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鉴定机构和相关人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七、附则
1.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应当遵照执行。
2. 本规程解释权归国家机关所有。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违反,必将受到相应处罚。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希望鉴定机构和
相关人员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定价策略)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的程序和方法,提高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真实性,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适用本规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是指取得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资质的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价格进行的鉴定。
第四条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公平、客观、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鉴定机构和人员第五条价格鉴定机构是指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是专门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机构。
未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不得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业务。
第六条价格鉴定人员是指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专业人员。
包括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员、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员。
价格鉴定人员只能在一个价格鉴定机构内从业,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复核裁定员是指获得注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并经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工作的专业人员。
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经过注册登记后,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专业人员。
价格鉴证员是指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取得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专业人员。
价格鉴定委托书(正式版)

价格鉴定委托书(正式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价格鉴定范围与内容1.1 鉴定项目1.2 鉴定标准1.3 鉴定方法2. 价格鉴定费用2.1 费用标准2.2 费用支付方式2.3 费用退还条件3. 价格鉴定时间3.1 委托方提供资料时间3.2 鉴定完成时间3.3 补充资料提供与鉴定时间4. 双方责任与义务4.1 委托方的义务4.2 鉴定方的义务4.3 违约责任5. 保密条款5.1 保密内容5.2 保密期限5.3 泄密责任6. 权利与争议解决6.1 知识产权6.2 争议解决方式7.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7.1 合同生效条件7.2 合同变更条件7.3 合同解除条件8. 合同的终止与续签8.1 合同终止条件8.2 合同续签方式9. 违约金与赔偿9.1 违约金计算方式9.2 赔偿范围10. 合同的转让10.1 转让条件10.2 转让程序11. 不可抗力11.1 不可抗力事件11.2 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变更或解除12. 合同的监督与检查12.1 监督机构12.2 检查方式13. 合同用词与解释13.1 用词定义13.2 合同解释权14. 其他条款14.1 附加协议14.2 法律法规适用14.3 联系方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价格鉴定范围与内容1.1 鉴定项目(1)产品成本分析;(2)市场价格调研;(3)产品定价策略分析;(4)竞争对手价格分析;(5)其他与价格相关的鉴定项目。
1.2 鉴定标准价格鉴定的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1.3 鉴定方法鉴定方将采用科学、严谨的方法进行价格鉴定,包括数据分析、市场调研、比较分析等,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2. 价格鉴定费用2.1 费用标准价格鉴定费用为人民币万元整(大写:人民币玖拾万元整),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2.2 费用支付方式委托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鉴定费用支付至鉴定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3 费用退还条件3. 价格鉴定时间3.1 委托方提供资料时间委托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鉴定方提供所有必要的鉴定资料。
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

优选文档附:价格判断文书格式规范一、价格判断文书是记录、描述或反响价格判断全过程和结果的各样文件、资料的统称,是价格判断工作中的重要凭据和依照,为价格鉴证机构等相关部门使用、储藏。
二、价格判断文书内容应当吻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能够完满、正确地反响价格判断的客观事实。
有保密要求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价格判断文书形式要做到格式一致、描述客观、表述清楚、文字规范、文面干净。
结论书或拥有结论书性质的信件应依照相关规定使用套红文头纸,并加盖公章、骑缝章等印章。
三、价格判断文书分为必备文书和可选文书。
前者为价格判断卷宗中必定包括的文书,后者为依照价格判断工作本质需要选择使用的文书。
使用的可选文书应归档存入价格判断卷宗。
必备文书主要包括:委托书(信件)、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勘验记录、价风格查记录、测算说明、审议底稿、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签发稿、价格判断(补充价格判断、重新价格判断、复核裁定)结论书或拥有结论书性质的信件、送到回证、工作程序单等。
可选文书主要包括:中止通知书、恢复通知书、停止通知书、补充资料通知书、集体审议记录、听证会记录等。
四、委托书(信件)。
是委托(提出)方明确委托事项、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委托书(信件)应清楚、详尽地反响委托(提出)方关于价格判断事项的要求。
委托(提出)方将委托书(信件)交予价格鉴证机构,是价格鉴证机构启动价格判断的必经程序。
价格鉴证机构应依照并严格依照委托书(信件)的要求完成价格判断事项,不能够超越或改变其内容。
价格鉴证机构仅在此前提下睁开价格判断工作。
委托书(信件)由委托(提出)方供应。
为提高双方工作效率,价格鉴证机构也可供应格式文本供委托(提出)方填写使用。
委托书(信件)可分为价格判断委托书(信件)、补充价格判断委托书(信件)、重新价格判断委托书(信件)、复核裁定委托书(信件)。
(一)价格判断委托书(信件)、补充价格判断委托书(函件)详尽内容包括:1、说明价格判断目的。
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价格鉴定操作规程《价格鉴定操作规程》一、目的价格鉴定是指根据市场需求和供给情况,确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水平,以保证公平竞争和满足消费者需求。
价格鉴定操作规程旨在规范价格鉴定活动,保障市场秩序。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商务活动中涉及价格鉴定的情况,适用于各类企业和机构。
三、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价格鉴定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歧视任何一方。
2. 市场定价原则:价格鉴定应当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行业规律,确定合理价格水平。
3. 信息透明原则:价格鉴定应当公开透明,消费者和企业有权了解价格鉴定过程和依据。
四、操作流程1. 收集数据:收集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市场信息和价格数据。
2. 分析市场:结合收集的数据,分析市场供求关系、价格趋势等情况。
3. 制定定价策略:根据市场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定价策略,包括定价目标、定价依据等。
4. 定价实施:根据定价策略,确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水平,并在市场上进行实施。
5. 监督检查:定价实施后,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价格水平合理且符合规定。
五、责任分工1. 价格鉴定委员会:设立价格鉴定委员会负责对价格鉴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2. 定价人员:负责收集数据、分析市场、制定定价策略和实施定价。
3. 监督机构:对定价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价格合理和公平。
六、违规处理对于价格鉴定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整改、罚款等。
七、其他价格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保护消费者权益。
通过以上《价格鉴定操作规程》,可以有效规范价格鉴定活动,保障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价格鉴证 操作规程

价格鉴证操作规程
《价格鉴证操作规程》
一、价格鉴证的目的
价格鉴证是指对某一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进行确认和认证的过程。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价格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二、价格鉴证的适用范围
价格鉴证可适用于各种商品和服务的定价,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汽车、婚庆服务、医疗服务、教育培训等领域。
三、价格鉴证的操作流程
1. 提交申请:消费者向价格鉴证机构提交价格鉴证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资料。
2. 审核资料:价格鉴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实地调查:价格鉴证机构可能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商品或服务的具体情况。
4. 鉴证结论:价格鉴证机构根据所收集的资料和调查结果,给出鉴证结论并出具鉴证报告。
5. 公示结果:价格鉴证机构可能会对鉴证结果进行公示,以供消费者参考。
四、价格鉴证的注意事项
1. 消费者在选择价格鉴证机构时,应注意机构的信誉和资质,避免选择无资质的机构进行鉴证。
2. 消费者在提交申请时,应提供真实、详细的资料和证据,确保鉴证结论的准确性。
3. 消费者在接受价格鉴证结果时,应仔细阅读鉴证报告,理性对待鉴证结果。
五、价格鉴证的作用
价格鉴证可以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参考和保障,帮助他们做出理性的消费决策。
同时也可以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防止价格垄断和不当竞争的行为。
总之,价格鉴证对于消费者和市场都具有重要意义,需要消费者和相关机构共同合作,确保价格鉴证的公正和有效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定价策略}某某价格鉴证操作规范指导书安徽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安徽省物价局目录1总则1.1为了规范价格鉴证行为,统一全省价格鉴证程序和方法,做到价格鉴证结果合法、公平、客观、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价格鉴证的文件规定,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活动。
价格评估机构的价格评估活动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3价格鉴证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1价格鉴证本规范所称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对经济和社会活动中所涉及的财物及服务项目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行为。
2.2价格鉴证机构本规范所称价格鉴证机构,指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承担价格鉴证及相关业务的单位。
2.3价格鉴证人员指取得国家规定的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并在价格鉴证机构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人员。
2.4价格本规范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及其构成要素价格,有单价和总价之分。
商品价格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收费,构成要素价格指构成价格的各项成本费用及利润、税金。
2.5价格类型价格类型包括市场价格和非市场价格。
市场价格是指某项财产在公开市场条件下的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价格鉴证基准日以正常、公平交易方式所形成的价值金额。
交易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应信息对称,且不受任何强迫压制。
非市场价格是市场价格以外价格类型的总称,是指价格鉴证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委托方的鉴证目的和个案的具体情况,对某项财产进行鉴证的价值额。
2.6公开市场在该市场上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并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对交易对象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并不具有排它性。
2.7公开市场价值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的价格。
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时,要求鉴证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应是公开市场价值。
2.8市场中等价格价格鉴证标的于鉴证基准日,在当地市场正常交易的一个合理范围的价格,包括批发价、零售价等,不同于平均价格。
2.9快速变现价格在涉及以资产进行赔偿、抵债等司法裁定事项中,要求一定期限内将涉案资产快速变现,形成在鉴定基准日预期出卖资产可回收的价格。
在企业终止时确定的企业或资产的快速变现价格即清算价格。
2.10类似物品与鉴证标的处在同一供求圈内,并在规格、性能、用途、规模、质量等方面与鉴证标的相同或相近的物品。
2.11同一供求圈与鉴证标的具有替代关系、价格会相互影响的适当范围。
2.12无形资产指特定主体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无形资产分为可确指无形资产和不可确指无形资产。
可确指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确指无形资产指商誉。
2.13市场比较法将价格鉴证标的与在基准日近期有过交易的类似物品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物品的已知价格作适当的修正,以此测算价格鉴证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又名市场法。
2.14收益法分析预测价格鉴证标的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基准日后累加,以此测算价格鉴证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2.15成本法以鉴证基准日价格鉴证标的重置成本为基础,扣除价格鉴证标的各种贬值,以此测算价格鉴证标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2.16专家咨询法将若干专家设定为市场潜在的购买者,利用其专业知识、经验和分析判断能力对鉴证标的价格进行鉴证的方法。
2.17重置成本重置成本又称重置价格,指重新购置或建造同样生产(服务)能力的资产所要花费的全部支出,是资产现行(基准日)的再取得成本,分为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
复原重置成本,是指采用与鉴证标的相同的材料、建筑或制造标准、设计、规格及技术等,以现时(基准日)价格水平重新购建与鉴证标的相同的全新物品所发生的费用。
更新重置成本,是指采用现时(基准日)的新型材料、建筑或制造标准、设计、规格及技术等,以现时(基准日)价格水平购建与鉴证标的具有同等功能的全新物品所需的费用。
2.18经济损失经济损失是现有财产因受到侵害而造成的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因受到侵害而造成的自身价值减少或者丧失的数额。
直接损失是以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的,即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或丧失。
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因受到侵害而减少或者丧失之后而造成的籍此财产应当得到的财产价值的减少或丧失(未来可得利益减损)。
间接损失可以是因财产权益受侵害而引起的,也可以是人身权益受侵害而引起的。
2.19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是全面、公正、客观、准确地记述价格鉴证过程和价格鉴证成果的证明性文件。
3价格鉴证原则3.1价格鉴证工作原则3.1.1价格鉴证应遵循合法、公平、客观、科学原则。
3.1.2合法原则,是指价格鉴证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行为依据。
3.1.3公平原则,是指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立场,以中立的第三者身份公正地进行价格鉴证。
3.1.4客观原则,是指价格鉴证应当以充分的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鉴证标的的客观情况,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并不得将主观随意推测的情况及价格强加于鉴证对象,使鉴证结论经得起检验。
3.1.5科学原则,是指价格鉴证应当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开展鉴证活动,使鉴证结果准确合理。
3.2价格鉴证技术原则3.2.1价格鉴证应遵循的技术原则主要有:⑴替代原则;⑵预期原则;⑶贡献原则;⑷时点原则;⑸最高最佳使用原则;⑹适用标准原则。
3.2.2遵循替代原则,应以同一市场或类似市场上相同使用价值和质量的商品价格为依据,价格鉴证结果不得明显偏离具有替代性质的商品价格。
3.2.3遵循预期原则,应以价格鉴证对象在正常利用条件下的未来客观有效的预期收益为依据。
3.2.4遵循贡献原则,应以资产的贡献大小确定其价值。
3.2.5遵循时点原则,要求价格鉴证结论应是价格鉴证标的在价格鉴证基准日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3.2.6遵循最高最佳使用原则,应以价格鉴证对象的最高最佳使用为前提。
3.2.7遵循适用标准原则,对不同的价格鉴证标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不同价格管理形式和有关司法解释要求,采用与之相适应的标准进行价格鉴证。
实行政府定价的,应按照政府定价标准进行价格鉴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遵循政府规定的浮动幅度、利润率等管理办法进行价格鉴证;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应依据市场情况、标的实际状况和鉴证目的,选用适当方法进行价格鉴证;司法部门有明确定价标准的,应依据司法部门的规定进行价格鉴证。
4价格鉴证程序4.1价格鉴证按下列程序进行:(1)接受委托;(2)价格鉴证准备;(3)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4)进行市场调查和搜集所需资料;(5)价格鉴证测算;(6)整理价格鉴证工作底稿;(7)撰写价格鉴证结论书(报告);(8)内部审议;(9)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10)价格鉴证资料归档。
4.2接受委托阶段,包括委托方委托和价格鉴证机构受理。
4.2.1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委托方为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价格纠纷所涉财物价格鉴证一般应由有关当事人共同委托;其他非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可由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委托。
4.2.2委托方委托进行价格鉴证,应出具书面委托书。
价格鉴证委托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价格鉴证标的物名称和鉴证范围以及鉴证标的的物质实体状况和权益状况,对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应注明牌号、规格、数量及产地、生产(购置)时间等;(2)价格鉴证理由、目的和要求。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应明确描述所涉罪名;(3)价值类型的明确含义;(4)价格鉴证基准日期,采用公历表示,一般应精确到日;(5)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6)委托单位批准人、送鉴人;(7)委托方单位名称、通讯地址、经办人、联系电话及委托日期;(8)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委托书应加盖委托单位印章。
价格鉴证委托书样式参见附录一。
4.2.3价格鉴证机构受理。
价格鉴证机构收到价格鉴证委托后,应有专人对委托书进行审查,明确价格鉴证基本事项,提出受理、不受理或移送上级、移交下级鉴证机构的意见,并书面通知委托方。
4.2.4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况:(一)上级价格鉴证机构或其他行政区域价格鉴证机构已作出价格鉴证结论或复核裁定结论的。
(二)除国家机关办理案件需要外,以下情形的财物价格鉴证一般不予受理:(1)法律权属资料不清或资料虚假;(2)非法取得、拥有的财物;(3)违禁品,如毒品、枪支弹药、淫秽物品、管制刀具等;(4)国家规定不允许流通的文物;(5)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6)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或使用的财物。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应进行价格鉴证的财物或情形。
4.3价格鉴证准备阶段,包括落实价格鉴证人员,制订价格鉴证作业方案等。
4.3.1受理委托后,应确定不少于二名价格鉴证人员具体办理鉴证业务,业务复杂的应由三人以上组成价格鉴证小组。
办理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价格鉴证业务时,若本机构价格鉴证人员无法独立解决,应聘请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协助鉴证。
4.3.2价格鉴证人员应在明确价格鉴证基本事项的基础上,对价格鉴证项目进行初步分析,拟定价格鉴证作业方案。
4.4对鉴证标的进行查勘。
价格鉴证人员及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委托书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对价格鉴证标的进行查勘。
必要时应到现场亲身感受和查看价格鉴证标的的具体状况,同时对委托书中有关价格鉴证标的资料进行核实。
4.4.1根据鉴证标的的具体情况可采用逐个勘验、分类勘验和抽查勘验的方式。
对于价值高的物品应逐个勘验;对价值低、数量大的成批物品,可进行分类勘验或抽查,抽查数量应不低于总量的5%。
4.4.2进行现场查勘时,价格鉴证人员应作好现场查勘记录,必要时应对价格鉴证标的及相关环境进行拍照、摄像以及绘制位置图等。
现场查勘记录一般应由参加查勘的有关人员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可由参加查勘的价格鉴证人员及委托方有关人员共同签字,并说明拒签情况。
价格鉴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录的档案或其他书面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材料的单位核对并盖章。
查勘记录可作为价格鉴证的依据。
现场拍摄照片一般应有以下几个角度:正面、侧面、斜侧面(前斜侧面)、背面,另外应根据需要对标的局部、内部细节及周边环境等进行拍摄。
4.4.3通过现场查勘无法确定成新率和尚可使用时间等价格鉴证所需基础资料时,价格鉴证人员应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方法对标的物进行检测鉴证。
对于情况复杂而委托方未提供标的物质量(技术)状况资料,价格鉴证人员又无法确定时,应要求委托方到有关法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后,再进行价格鉴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