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内部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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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所管理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所管理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所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所的管理工作,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社会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司法鉴定所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司法鉴定所内部管理工作,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司法鉴定所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工作程序、人员管理、设备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司法鉴定所管理规章制度由司法鉴定所负责制定并定期进行修订,经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五条司法鉴定所设立工作机构,包括办公室、技术部、检验部、财务部、人事部等。

第六条司法鉴定所工作机构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之间协作配合。

第七条司法鉴定所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机构内部运转顺畅。

第三章组织架构第八条司法鉴定所组织架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

第九条司法鉴定所应设立院长、副院长等领导职务,明确工作职责。

第十条司法鉴定所组织架构应体现科学性、稳定性和协调性,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所应建立健全的工作程序,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所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所应定期进行工作程序的评估和优化,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所应建立科学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方面。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所应根据工作需要,招聘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所应建立公平公正的人员考核制度,对工作表现优秀的人员进行奖励,对工作表现不佳的人员进行惩罚。

第六章设备管理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所应建立科学的设备管理制度,对设备进行保养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所应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和校准,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所应加强设备的保密管理,防止设备被非法使用或损坏。

第七章安全管理第二十条司法鉴定所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场所安全。

鉴定中心管理制度范本

鉴定中心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鉴定中心的管理,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鉴定中心的所有工作人员、鉴定项目及鉴定活动。

第三条鉴定中心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鉴定中心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鉴定中心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行政、财务、技术、质量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鉴定中心设立技术委员会,负责鉴定技术标准的制定、鉴定方法的研究、鉴定人员的培训等工作。

第三章鉴定人员管理第七条鉴定中心应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鉴定人员,鉴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关领域的本科及以上学历;2. 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4. 通过鉴定中心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鉴定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遵循鉴定技术规范和程序;2. 保守鉴定秘密,不得泄露鉴定过程中的任何信息;3. 对鉴定结果负责,不得伪造、篡改鉴定数据;4. 积极参加鉴定中心组织的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四章鉴定项目管理第九条鉴定中心应建立鉴定项目管理制度,对鉴定项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十条鉴定中心应制定鉴定项目操作规程,明确鉴定流程、鉴定方法、鉴定标准等。

第十一条鉴定中心应建立鉴定项目档案,对鉴定项目的申请、受理、鉴定、结论等环节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五章质量控制第十二条鉴定中心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鉴定工作的质量。

第十三条鉴定中心应定期对鉴定工作进行质量检查,包括鉴定人员的操作规范、鉴定设备的运行状况、鉴定结果的真实性等。

第十四条鉴定中心应设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鉴定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鉴定中心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第十六条鉴定中心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七条鉴定中心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鉴定设备的购置、维护、鉴定人员的培训等。

司法鉴定规章制度范本

司法鉴定规章制度范本

司法鉴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行为,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客观、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和其他依法开展司法鉴定的机关进行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应当坚持公正、客观、准确、保密的原则,保证司法鉴定活动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章司法鉴定程序第五条司法鉴定应当由司法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开展司法鉴定的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第六条委托司法鉴定时,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鉴定委托书、鉴定材料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鉴定委托后,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接受委托,并指定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应当认真审查鉴定材料,采取科学、严谨的鉴定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书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鉴定结果和鉴定过程。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对其鉴定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司法鉴定管理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司法鉴定活动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鉴定能力。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和评价制度,保证鉴定质量。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档案管理制度,保存鉴定材料、鉴定意见书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第十六条上级司法机关应当对下级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司法鉴定公司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公司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公司内部管理,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客观、科学,提高鉴定质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司法鉴定人、鉴定辅助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本公司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企、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司法鉴定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本制度,并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司法鉴定管理委员会下设以下部门:1. 鉴定部:负责鉴定业务的受理、鉴定实施、鉴定结论的审核和出具等工作。

2. 质量控制部:负责对公司鉴定工作进行质量监控,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等管理工作。

4.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收支、成本控制、审计等工作。

三、鉴定业务管理第六条鉴定业务的受理:1. 鉴定业务由客户向鉴定部提出申请,鉴定部负责受理。

2. 鉴定部对受理的业务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符合鉴定条件和要求。

3. 鉴定部将受理的业务转交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条鉴定实施:1. 鉴定人根据鉴定委托书和鉴定要求,开展鉴定工作。

2. 鉴定人应遵守职业道德,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客观、科学。

3. 鉴定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向鉴定部提交鉴定报告。

第八条鉴定结论的审核与出具:1. 鉴定部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核,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 鉴定部将审核通过的鉴定报告提交给客户。

四、质量控制管理第九条质量控制部负责对公司鉴定工作进行质量监控,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1. 质量控制部定期对鉴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鉴定人员的业务水平。

2. 质量控制部对鉴定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鉴定过程符合规范。

3. 质量控制部对鉴定结论进行抽查,对不合格的鉴定结论提出整改意见。

司法鉴定所章程

司法鉴定所章程

司法鉴定所章程司法鉴定所章程是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规范和行为准则,用于指导鉴定人员的职业行为和工作方法,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准确和信用。

下面我将用简体中文进行详细阐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司法鉴定所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承担着司法鉴定的任务和职责。

第二条司法鉴定所在法律框架下独立、专业地开展鉴定工作,为依法行使审判权、执行权及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机构鉴定需求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条司法鉴定所应当依法执行鉴定工作,保持独立、中立、公正的原则,维护司法权威和鉴定公信力。

第四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内部机制,确保鉴定活动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鉴定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司法鉴定所应当设立合理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和权限划分,合理配置人员和技术装备。

第六条司法鉴定所应当设立专门的质控部门,负责对鉴定过程进行监督和质量控制,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七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技术档案,保存鉴定过程中的重要资料和数据,并对外提供必要的案件相关材料。

第三章鉴定人员第八条司法鉴定所应当配备合格的鉴定人员,依法承担鉴定任务和职责。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背景,通过国家鉴定考试合格,并按照相关规定取得鉴定资格证书。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严守保密义务,不泄露鉴定结果和案件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员应当不得接受与鉴定工作相冲突的其他职务和兼职,确保鉴定工作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第四章鉴定程序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所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程序,进行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对鉴定请求进行审查,确保符合法定条件和鉴定的必要性。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所应当依照鉴定要求,组织鉴定人员开展鉴定工作,确保鉴定过程的科学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委托单位和有关司法机关提交鉴定结论,并按照需要提供相应的专家证词。

第五章费用与费用管理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所的鉴定费用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和规定确定,合理收费,并详细列明在鉴定报告中。

司法鉴定所章程

司法鉴定所章程

司法鉴定所章程司法鉴定所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履行司法鉴定工作,维护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原则,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二条司法鉴定所设有所长、副所长、鉴定人员和行政人员等职务,具体设置和职责由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第三章职责和权利第三条司法鉴定所的职责是根据法律规定,负责进行司法鉴定工作,并向相关法律机构提供专业鉴定意见和技术支持。

第四章鉴定人员的条件和选拔第四条鉴定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领域专业知识和经验;(二)具备鉴定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三)经过相关培训和考试,取得鉴定资格证书。

第五章工作程序第五条司法鉴定所应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工作,包括以下环节:(一)受理鉴定申请,包括相关材料的核查和完备;(二)组织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工作,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和准确;(三)根据鉴定情况,编制鉴定意见或报告,并提供给委托方或相关法律机构;(四)负责存档鉴定材料,并确保鉴定报告的保存和安全;(五)根据相关规定,参加鉴定结果的复核或复议工作。

第六章鉴定费用第六条鉴定费用的收取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合理、公平、透明。

第七章审查和监督第七条司法鉴定所应建立健全鉴定工作的审核制度,确保鉴定结果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司法鉴定所应接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报告鉴定工作的情况和问题。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条司法鉴定所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鉴定工作,不得有舞弊、泄密等违法行为,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十条本章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我国司法鉴定所的工作。

第十一条本章程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以上是司法鉴定所章程,旨在规范司法鉴定所的工作程序与操作,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司法鉴定所应根据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开展鉴定工作,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鉴定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是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重要基础。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建立完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近几年随着各种诉讼纠纷案件的发生,司法鉴定对于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实司法鉴定的结论其实只是一种诉讼证据而已,并不能没凌驾于法律之上。

在诉讼过程,当事人可以提供任何有利于自己的鉴定结论,对于当事人提供的鉴定结论,法官还将根据法律和良知做出判断。

对此带来▲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具体论述。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促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是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重要基础。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建立完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具有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制定机构章程,包括下列内容:(一)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住所和注册资金;(二)司法鉴定机构的宗旨和组织形式;(三)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四)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变更程序和职责;(五)司法鉴定人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六)司法鉴定机构内相关职能部门的设置和职责;(七)司法鉴定机构章程变更、修改;(八)司法鉴定机构内部执业管理、质量管理形式;(九)司法鉴定机构资产来源、财务管理和使用分配形式;(十)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撒销后的终止程序及其资产处理;(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司法鉴定所行政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所行政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所行政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所的管理和运行,维护司法鉴定所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司法鉴定所是依法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机构,必须依法独立、公正、客观、保密的原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所的行政规章制度是司法鉴定所管理和运行的依据,是司法鉴定所人员的行为准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所的行政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人员,任何人员不得违反本规章。

第五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行政规章制度,及时更新、调整。

第二章司法鉴定所的组织架构第六条司法鉴定所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法的规定,依法设立,具有法定的资格,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七条司法鉴定所应当设立业务部门、财务部门、人事部门等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利。

第八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审查委员会,对司法鉴定人员的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督导和监督。

第九条司法鉴定所应当设立行政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工作。

第十条司法鉴定所应当设立技术委员会,负责司法鉴定技术的研究和提升。

第三章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所应当招聘、培训、考核和监督司法鉴定人员,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司法鉴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其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司法鉴定人员的奖惩制度,对优秀人员给予奖励,对不称职人员实施处罚。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司法鉴定人员的保密制度,保护司法鉴定工作的机密性。

第四章司法鉴定活动管理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活动的工作流程和标准,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项工作组,处理复杂的鉴定事项。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鉴定结果的审查制度,确保鉴定结论准确可靠。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鉴定报告的存档和管理制度,方便随时查阅。

第五章司法鉴定活动监督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所应当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定期进行自查和自评,及时整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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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心内部规章制度汇编
篇一:XX仲裁委员会内部规章制度汇编
XX仲裁委员会内部规章制度汇编目录
业务管理
XX仲裁委员会立案规范
XX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规范
XX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
XX仲裁委员会仲裁审限管理若干规定
XX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办法
XX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制作规范
XX仲裁委员会案件跟踪及信息反馈制度
XX仲裁委员会错案追究制度
XX仲裁委员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仲裁员管理
XX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
XX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XX仲裁委员会培训仲裁员的规定
XX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报酬制度
XX仲裁委员会关于对违法违纪仲裁员处理的若干规定
XX仲裁委员会违法违纪仲裁员除名暂行办法
XX仲裁委员会违法违纪仲裁员除名听证程序
秘书管理
XX仲裁委员会秘书行为规范
行政事务管理
XX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保密工作规定
XX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定
XX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管理规定
XX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考勤规定
XX仲裁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XX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和退费管理办法
XX仲裁委员会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XX仲裁委员会会议制度
XX仲裁委员会物资管理规定
XX仲裁委员会立案规范
为规范仲裁案件的立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XX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不作为人民法院或者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本会仲裁裁决和撤销本会仲裁裁决的依据。

第一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立案。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受理,不立人情案,不越权立案。

第二条申请人向XX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本会)提出仲裁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带原件核对):
1、仲裁协议。

包括:
(1)双方当事人在所签订的合同中的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的条款;
(2)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单独订立的愿意将争议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书面协议;
(3)有表达仲裁意思并约定将争议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信函或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及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4)当事人协议选定XX市仲裁机构的,或其他不会产生歧义,可以推断为XX仲裁委员会的表述,均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XX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的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1)申请人的资料:
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一份,申请人是
港、澳、台同胞或外国籍、无国籍人士需提交有效身份证明;
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各一份;
③涉外案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需提交上述第②项的公证书或认证书。

(2)被申请人的资料:
①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一份;被申请人是港、澳、台同胞或外国籍、无国籍人士的,应提交其有效身份证明;
②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须提交其注册登记基本资料一份;
③被申请人是涉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交以上第②项公证书或认证书。

(3)代理人的资料:
当事人需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列明权限,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交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和律师所函各一份,涉外案件授权委托书须提交公证书或认证书一份。

4、支持其主张的证据材料。

(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第三条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的形式要求:
1、争议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适用普通程序。

适用普通程序的仲裁案件,当事人需提交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
一式五份,当事人人数增加,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份数相应增加;2、争议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或超过20万元,但事实清楚,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案件,当事人需提交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数增加,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份数相应增加;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须用a4纸复印,并装订编页且附证据材料目录。

证据材料目录应写明证据来源、证据内容及证明对象。

第四条立案工作人员审查材料:
1、审查该纠纷是否属于《仲裁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2、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
3、审查有无明确的仲裁请求,所请求的事项是否超出仲裁协议规定的仲裁范围;
4、核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后,发现当事人提交材料不齐的,告知当事人补齐;
6、申请日期以当事人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工作人员将案件呈报负责领导审批。

经批准受理的,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立案手续;不批准受理的,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以上审查、批准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六条工作人员按标准计算仲裁费,并向申请人发出“预
篇二:兰州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兰州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一、鉴定机构风险提示制度
第一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风险提示制度。

第二条鉴定风险是指当事人不依法履行其在鉴定中的义务,则要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第三条司法鉴定立案时,负责立案的工作人员应向当事人提示可能出现的鉴定风险。

第四条鉴定风险提示主要内容如下:
(一)不按时缴清鉴定费用,要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

(二)不提供鉴定材料,或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全或提供的鉴定材料虚假,要承担鉴定结果与己不利的风险。

(三)鉴定活动是一项科学技术工作,因此,鉴定意见与当事人的愿望可能并不一致。

(四)因鉴定要求,需要对有些鉴定材料进行破坏、耗损甚至灭失处理。

(五)被鉴定人应配合检查,如有疑问,可按规定程序向委托单位提出,
如不配合检查,会影响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应承担导致鉴定不能的法律责任。

二、收接案制度
第一条本机构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二条本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

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要求出具委托书。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第三条经审核委托书、鉴定材料,对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四条本机构不受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关于重新鉴定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本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三、鉴定过程内部审批制度
第一条鉴定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需报本机构负责人批准:
(一)委托方或当事人提出要求鉴定人回避的;
(二)需延长鉴定期限的;
(三)遇到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申请会鉴的;
第二条司法鉴定需要耗尽检材或者毁损原物的,需报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接受补充鉴定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必须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接受鉴定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照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理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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