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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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员管理制度

鉴定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鉴定人员队伍建设,规范鉴定人员行为,提高鉴定质量,保障鉴定活动的公正性、客观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鉴定人员,包括执业鉴定人和助理鉴定人。

第三条鉴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科学。

二、鉴定人员资格与条件第四条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一)具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或具有相应的专业工作经历;(二)通过国家司法鉴定人资格考试,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无不良记录;(四)身体健康,能胜任鉴定工作。

第五条鉴定人员助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或具有相应的专业工作经历;(二)在执业鉴定人的指导下,参与鉴定工作,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三)遵守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四)身体健康,能胜任鉴定辅助工作。

三、鉴定人员职责第六条鉴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鉴定规范,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科学;(二)参加鉴定培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三)保守鉴定秘密,不得泄露鉴定信息;(四)协助鉴定机构做好鉴定工作,完成鉴定任务;(五)接受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服从鉴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四、鉴定人员管理与监督第七条鉴定人员的管理与监督由鉴定机构负责,具体包括:(一)鉴定人员的聘用、考核、晋升、解聘等管理工作;(二)对鉴定人员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进行定期考核;(三)对鉴定人员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核,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科学;(四)对鉴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鉴定人员应当接受以下监督:(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二)接受鉴定机构的内部监督;(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五、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鉴定人员培训与继续教育第十一条鉴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鉴定培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活动及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

第六条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七条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外,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等委托,临时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员为专聘司法鉴定人。

专聘司法鉴定人在接受临时性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参照实施职业资格制度领域内的司法鉴定人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登记名册制。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但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恪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必须依法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1981年11月18日)现将《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司法助理员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经验及时报告我部。

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司法助理员的职责和加强司法助理员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助理员是基层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

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设专职司法助理员。

在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和县(区)司法局(科)的领导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司法助理员的工作职责(一)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二)指导检查民间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纠纷,接受、处理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来信、来访;(三)结合实际需要,进行有关的政策、法律、法令和道德风尚的宣传教育;(四)调查研究本辖区内发生纠纷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并提出防止纠纷的办法;(五)了解向上级报告群众对现行法律、法令和司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司法助理员应遵守的原则和工作要求(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刻苦学习,勇于实践,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二)坚持调查研究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虚心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三)坚持说服教育,做耐心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以理服人,以法服人;(四)抓好典型,总结经验,及时推广,以点带面;(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六)坚持原则,维护法制,刚直不阿,勇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第五条司法助理员的工作制度(一)登记制度:处理纠纷和信访,应进行登记,按规定统计上报;(二)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调解工作会议,学习政治和业务,研究工作,交流经验;(三)评比制度:组织调解委员会,定期开展评比活动,树立标兵,表彰先进;(四)回访制度:对调解的纠纷,要有重点地进行回访,听取反映,检查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五)请示报告制度:定期向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县(区)司法局(科)汇报工作,重大疑难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正文:----------------------------------------------------------------------------------------------------------------------------------------------------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2000年9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活动及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

第六条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七条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外,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等委托,临时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员为专聘司法鉴定人。

专聘司法鉴定人在接受临时性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参照实施职业资格制度领域内的司法鉴定人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登记名册制。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但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助理人员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助理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助理人员的管理,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聘用的司法鉴定助理人员。

第三条司法鉴定助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本制度。

二、司法鉴定助理人员的基本条件第四条司法鉴定助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2.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3. 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科技知识和鉴定技能;4. 通过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的面试、考核,具备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

三、司法鉴定助理人员的职责第五条司法鉴定助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1. 协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工作,包括收集、整理、审查鉴定材料;2. 参与鉴定人的调查取证、检查、检测和记录等工作;3. 协助司法鉴定人起草、校对、打印、送达司法鉴定文书;4. 负责司法鉴定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5. 接待当事人,解答当事人有关司法鉴定程序的咨询;6. 参与受理司法鉴定委托,接收、登记鉴定材料并对委托事项进行初审;7. 办理签订、解答司法鉴定协议相关工作。

四、司法鉴定助理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定期对司法鉴定助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司法鉴定助理人员应参加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鉴定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八条考核不合格的司法鉴定助理人员,司法鉴定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可依法解除聘用关系。

五、司法鉴定助理人员的权益与保障第九条司法鉴定助理人员享有以下权益:1. 享有工资、奖金、福利待遇;2. 享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3. 享有依法参加培训、进修的权利;4. 享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依法保障司法鉴定助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六、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司法鉴定机构负责解释。

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助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司发[1992]12号

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助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司发[1992]12号

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助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助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司发[1992]12号)各市、地、州、县(市、区)司法局、人事(劳动人事)局:现将《四川省司法助理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分别上报省司法厅、省人事厅。

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人事厅一九九二年二月十八日四川省司法助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助理员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司法助理员在基层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助理员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区、乡(镇)法律服务所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助理员是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区公所、街道办事处应在国家核定的司法行政编制内,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司法助理员。

国家核定的司法行政编制不足时,司法助理员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现有工作人员兼任。

第三条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任免。

乡(镇)人民政府的司法助理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征得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后任免。

第四条司法助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工作变动,应征得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同意。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司法助理员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并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区公所、街道办事处做好司法助理员的任免、考核、奖惩以及思想教育等工作。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8.01.10•【字号】浙司[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司[2008]8号)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现将《浙江省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鉴定人助理证申请表》按附件格式自行印制。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浙江省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人助理行为,培育司法鉴定人后备力量,推进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人助理,是指经司法鉴定机构聘任、取得《浙江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专职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的人员。

《浙江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由省司法厅监制,司法鉴定机构负责审核、颁发。

第三条省司法厅、设区的市司法局,根据管理权限,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人助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从业。

司法鉴定人助理持《浙江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从业期间,视同司法鉴定工作经历。

第五条申领《浙江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二)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辅助工作需要;(三)具备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浙江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一)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三)被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第七条申领《浙江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申请人应当填写《司法鉴定人助理证申请表》,并向拟从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鉴定人员素质,维护司法鉴定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司法鉴定人员资格与条件1. 司法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良好;(2)具有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司法鉴定业务相关;(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热爱司法鉴定工作;(4)通过司法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证书。

2. 司法鉴定人员应当参加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内容包括法律知识、专业知识、鉴定技能和职业道德等方面。

三、司法鉴定人员执业与管理1. 司法鉴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依法执业,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准确;(2)保守鉴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3)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4)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2.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司法鉴定人员实行以下管理:(1)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鉴定流程;(2)对司法鉴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3)对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司法鉴定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四、司法鉴定人员权益保障1. 司法鉴定人员享有以下权益:(1)依法独立执业,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3)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司法鉴定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威胁、恐吓、诬告、陷害等,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制度,旨在提高司法鉴定人员素质,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司法公正,为我国司法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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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人助理行为,加强司法鉴定人后备力量建设,促进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人助理,是指经司法鉴定机构聘任,取得《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专职从事、参与司法鉴定业务辅助工作的人员。

辅助工作包括接待、解答当事人有关司法鉴定程序的咨询,参与受理司法鉴定委托,接收、登记鉴定材料并对委托事项进行初审,参与办理签订、解答司法鉴定协议相关工作,辅助司法鉴定人进行调查取证、检查、检测和记录等具体工作,辅助司法鉴定人起草、校对、打印、送达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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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支持司法鉴定机构设置司法鉴定人助理岗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广东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聘用的司法鉴定人助理。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助理的管理实行行政管理、行业管理与鉴定机构内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鉴定人助理及其鉴定业务辅助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并负责审核、颁发《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对鉴定人助理进行自律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人助理进行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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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由广东省司法厅监制。

第五条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当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司法鉴定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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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司法鉴定人助理申请与备案登记
第六条在司法鉴定机构内专职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的专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自愿申请成为司法鉴定人助理,申领《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二)具有与司法鉴定相关专业的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与从事相关鉴定类别助理岗位业务所需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三)经司法鉴定岗位培训合格。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

(一)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四)被收缴《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未达到申领规定时间的。

第八条个人申领《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应当由拟执业或者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

(一)《司法鉴定人助理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
(四)司法鉴定岗位培训证明。

第九条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核发《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并将一份《司法鉴定人助理证申请表》报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备案。

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

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

不符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发出补正通知;经补正材料仍不符条件的不予核发《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

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

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

第十条广东省司法厅在收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呈报的《司法鉴定人助理证申请表》之日起5日内备案。

第十一条《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使用期限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持证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

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持证人的执业情况,办理延续换证。

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

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注销手续,并收缴其《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

(一)《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使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的;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司法鉴定人助理证》的;
(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

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从业要求,造成后果的。

具有第(二)、(四)情形之一的,被收缴《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的人员,三年内不得申领《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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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司法鉴定人助理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助理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鉴定人指导下,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司法鉴定人助理对其参与的业务辅助工作,应在相关的记录表单上签名,并承担责任;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

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

(二)从事专业研究、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和司法鉴定行业协会;
(三)参加专业培训,接受专业继续教育;
(四)申请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五)对所在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管理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所在鉴定机构的民主管理;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仅在《广东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载明的司法鉴定机构从业;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司法鉴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技术操作规范;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三)按照鉴定人的要求做好鉴定辅助工作;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

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

(四)保守在工作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参加司法鉴定行政管理机关和行业协会组织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鉴定业务培训;
(六)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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