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
司法鉴定人出庭规定是什么

司法鉴定人出庭规定是什么1、司法鉴定人出庭应按照审判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2、司法鉴定人应当庭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3、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着装整齐,在法庭上语言文明。
4、出庭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擅自退庭。
5、司法鉴定人应依法客观、公正、如实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热门城市:周口律师信阳律师益阳律师白城律师贵州律师潮州律师张掖律师威海律师定西律师无锡律师要进行司法鉴定,必定不能缺少的就是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不是随便一个人就可以代替的,司法鉴定人需要具备专业的素养与证书,在必要的时候司法鉴定人是需要出庭作证的。
那么▲司法鉴定人出庭规定是什么呢?的小编收集资料整理如下:▲一、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指具备《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二、司法鉴定人出庭规定1、司法鉴定人出庭应按照审判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2、司法鉴定人应当庭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3、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着装整齐,在法庭上语言文明。
4、出庭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擅自退庭。
5、司法鉴定人应依法客观、公正、如实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三、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新规定司法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修订后的通则共六章50条,新增10条。
新增加“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一章作为第五章,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作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必须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庭规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
▲对鉴定人出庭作证作了规范新增加“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一章作为第五章,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作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必须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庭规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具体情形,严格鉴定人到现场提取检材的程序要求,完善了鉴定标准、重新鉴定、终止鉴定的规定,保证了司法鉴定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找专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土地房产律师公司经营律师对于法庭审理我们都不陌生,在法庭上原告、被告有时会要求一些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用来证明他们提供的证据的可靠性。
因此,我国也专门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定。
下面小编就为您介绍▲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1、诉讼法应当明确规定,在诉讼一方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要求鉴定人出庭能够作证的情况下,鉴定结论如果不经鉴定人亲自出庭作证,阐明司法鉴定的过程、根据和结论,回答控辩双方和法官的提问,就不能作为法庭据以定案的根据。
这样,鉴定结论的可采性就得到法律的明确限定。
2、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法官和法院应当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这一点,可以与证人出庭作证一同实施。
可以考虑对拒不出庭的证人、鉴定人采取罚款、拘传甚至拘留等措施。
3、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如鉴定人患有重病、死亡、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出庭等。
但即使在这些例外情况下,鉴定人的鉴定结论也必须事先经过法官和控辩双方的共同审查,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否则,法庭应当否认其证据效力,而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4、建立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二、司法鉴定的原则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一、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司法鉴定人享有以下权利: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8.获得合法报酬;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的义务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2.对鉴定意见负责;3.依法回避;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守则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以下职业道德守则:1.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2.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3.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4.加强研究,始终保持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5.遵循独立原则,坚持科学立场,忠于事实真相;6.保持职业谨慎,严格遵循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7.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四、司法鉴定人的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以下执业纪律规范:1.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礼品或谋取任何利益;2.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接受其他组织或鉴定机构的聘请,参加特定事项鉴定应当事先得到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准许;3.不得承揽司法行政机关核定执业类别和业务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对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待鉴事项不得发表鉴定意见;4.不得无故拒绝承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的鉴定业务,对已承接的鉴定事项应当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限内完成;5.明知自己有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而不及时告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主动提出回避是不被允许的。
XXX司法鉴定所管理制度

XXX司法鉴定所管理制度一、受理制度第一条司法鉴定的委托由本机构统一受理。
第二条本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
鉴定委托书要说明委托事项,明确鉴定要求,并介绍案情概况,提供客观、详细的鉴定文件资料以及鉴定有关的检材等。
委托书中不能要求鉴定人对案件的事实作出法律评价。
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
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要求出具委托书;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第三条经审核委托书、鉴定材料,对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即日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四条本机构不受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四)鉴定要求的用途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六)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关于重新鉴定有关规定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本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二、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第五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或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人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证的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本所接到申请三日以内,由提交本所司法鉴定人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本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被申请人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该次鉴定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三、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与终止鉴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机负责人批准,接受补充鉴定委托,进行补充鉴定:(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必须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比较研究——以中国与英国为视角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比较研究——以中国与英国为视角沈潇雨【摘要】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在我国的诉讼体制中建立已久,但是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长期以来在制度建设方面有些许的不足之处,同时也没有得到良好的执行.英国作为英美法系中较有代表性的国家,同时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制度较为先进的国家,其专家证人出庭的部分制度值得我国参考和借鉴.【期刊名称】《中国司法鉴定》【年(卷),期】2013(000)003【总页数】4页(P91-94)【关键词】司法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质证【作者】沈潇雨【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81 中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我国1997年《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出庭制度仅有原则性规定,并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补充,以此建立了鉴定人出庭的法律框架。
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出庭制度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同时,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做了类似规定。
除专门的诉讼法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鉴定程序通则》)也做出同样的规定:“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可见,从现有的规范来看,我国已经以基本法的形式初步建立了司法鉴定人在一定条件下必须出庭的法律制度。
1.1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义务我国有关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之中,涉及到出庭作证的权利有两个:(1)在庭审过程中可拒绝解决与回答与鉴定没有关系的问题;(2)取得报酬的权利。
在这方面我国法律制度中并没有给予合理的保护,仅仅是一些原则性的规范。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具体情形,严格鉴定人到现场提取检材的程序要求,完善了鉴定标准、重新鉴定、终止鉴定的规定,保证了司法鉴定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找专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土地房产律师公司经营律师对于法庭审理我们都不陌生,在法庭上原告、被告有时会要求一些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用来证明他们提供的证据的可靠性。
因此,我国也专门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定。
下面小编就为您介绍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1、诉讼法应当明确规定,在诉讼一方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要求鉴定人出庭能够作证的情况下,鉴定结论如果不经鉴定人亲自出庭作证,阐明司法鉴定的过程、根据和结论,回答控辩双方和法官的提问,就不能作为法庭据以定案的根据。
这样,鉴定结论的可采性就得到法律的明确限定。
2、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法官和法院应当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这一点,可以与证人出庭作证一同实施。
可以考虑对拒不出庭的证人、鉴定人采取罚款、拘传甚至拘留等措施。
3、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如鉴定人患有重病、死亡、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出庭等。
但即使在这些例外情况下,鉴定人的鉴定结论也必须事先经过法官和控辩双方的共同审查,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否则,法庭应当否认其证据效力,而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4、建立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二、司法鉴定的原则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若干问题探讨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若干问题探讨关键词: 司法鉴定/质证/完善内容提要: 2005年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改革的继续推进,庭审方式日趋成熟,鉴定人出庭质证已成为我国诉讼过程中重要的一环。
根据相关法律并结合实践对司法鉴定的一些认识,本文是对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一些问题的看法和建议。
1 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质证在过去长期的司法审判活动中,司法鉴定人不出庭作证,法庭仅仅宣读鉴定结论,导致控辩双方无法在庭审中针对司法鉴定结论中的疑问进行有效诉讼。
同时,这也给不具备与本鉴定相关技术能力的法官造成一定的困难。
究其原因就是在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立法上没有设置强制规范,这就使得司法鉴定人在出庭质证中存在巨大的任意性,使得发生需要鉴定人出庭的诉讼,却屡屡找不到鉴定人的身影。
现在,《决定》在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启动程序上作出了相关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鉴定人出庭难的问题。
但这也只是完善司法鉴定人制度的一个开始,有许多与此相关的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完善制度,立法先行”,因此我们在法律层面上去了解并探讨这些相关问题就显得尤为必要。
在我国的刑事、民事、行政三部诉讼法中,都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之一,有时其甚至能左右诉讼的结果。
因此,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这一过程在诉讼中的作用不可小视。
另一方面,司法鉴定人作为鉴定结论的提出者,在庭审中扮演着这个证据解读者的角色,其在诉讼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在立法上明确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就显得格外重要。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154条、156条、157条,《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125条,《行政诉讼法》第47条对鉴定人出庭作了原则性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对鉴定人出庭作了具体规定。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2020)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2020)2020年05月27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司规〔20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规范和指导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在法庭上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从鉴定依据、鉴定步骤、鉴定方法、可靠程度等方面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在法庭上当面回答质询和提问的行为。
二、人民法院出庭通知已指定出庭作证鉴定人的,要由被指定的鉴定人出庭作证;未指定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时,由鉴定机构指定一名或多名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的鉴定人出庭作证。
司法鉴定机构要为鉴定人出庭提供必要条件。
三、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到庭作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到庭书面申请:(一)未按照法定时限通知到庭的;(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到庭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到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到庭的;(五)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
经人民法院同意,未到庭的鉴定人可以提交书面答复或者说明,或者使用视频传输等技术作证。
四、鉴定人出庭前,要做好如下准备工作:(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了解出庭的相关信息和质证的争议焦点;(三)准备需要携带的有助于说明鉴定的辅助器材和设备;(四)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
五、鉴定人出庭要做到:(一)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尊重事实;(二)按时出庭,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三)配合法庭质证,如实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四)妥善保管出庭所需的鉴定材料、样本和鉴定档案资料;(五)所回答问题涉及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阐明;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应当如实回答;(六)依法应当做到的其他事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
一、制度所称出庭作证是指司法鉴定人依据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在法庭上就司法鉴定有关事项进行说明并接受质询的活动。
二、司法鉴定意见必须经过当庭询问、质证并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也可以自行决定鉴定人出庭作证。
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确保鉴定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保障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人民法院应当对司法鉴定人的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个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五、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
(一)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二)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司法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材料相反或存在严重分歧的。
(四)司法鉴定意见明显存在疑点,或者严重违反鉴定实施程序的。
(五)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
(六)鉴定文书阐释不清或存在明显矛盾的。
六、司法鉴定人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开庭地点出庭作证,鉴定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作证,但应当对相关质询问题作出书面答复。
七、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十日以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包括:鉴定人的姓名、所在鉴定机构、联系方式、拟作证的主要问题等。
八、司法鉴定人出庭应当备齐鉴定委托书复印件、鉴定书复印件、鉴定结果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九、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应主动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个人身份证和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各方当事人,举止大方,衣冠整洁。
鉴定人回答质疑时,应当用语规范,通俗易懂,准确无误,对与鉴定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对法官和诉讼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鉴定的问题,鉴定人应作记录,退庭后交机构负责人阅后归档。
鉴定人应当在庭审后校对作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十一、鉴定人因出庭作证而产生的误工费、差旅费、交通费等必要费用,由委托单位按机关规定支付。
十二、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证的,对其所作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全案确定该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或者决定对该鉴定事项进行重新鉴定。
十三、人民法院已经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就鉴定人拒不出庭的事实作出说明并提出处理建议。
十四、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当事人的举报投诉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对违反出庭作证义务的鉴定人进行立案调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鉴定人行政处罚,并在15日内通知举报投诉人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