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
开庭核对鉴定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作为案件中的重要证人,其鉴定意见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具有重大影响。
为确保鉴定意见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我国法律对开庭核对鉴定人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开庭核对鉴定人的法律规定,从鉴定人的资格、鉴定程序的规范、鉴定意见的审查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鉴定人的资格1. 鉴定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进行鉴定工作;(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无犯罪记录;(3)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无利害关系;(4)具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 鉴定人资格的取得:(1)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2)在相关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经相关部门认定具备鉴定人资格。
三、鉴定程序的规范1. 鉴定人应当依法接受委托,签订鉴定委托书,明确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费用等。
2. 鉴定人应当对鉴定事项进行充分调查,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
3. 鉴定人应当根据鉴定事项,运用专业知识、技能,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
4. 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鉴定依据、鉴定方法、鉴定结论等。
5. 鉴定人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复核,确保鉴定意见的准确性。
四、开庭核对鉴定人1. 开庭核对鉴定人的目的:(1)审查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2)审查鉴定人是否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利害关系;(3)审查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规范性;(4)审查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可靠性。
2. 开庭核对鉴定人的程序:(1)审判人员宣布开庭,告知鉴定人核对鉴定资格、鉴定程序、鉴定意见等事项;(2)鉴定人进行自我介绍,说明其鉴定资格、鉴定经历等;(3)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对鉴定人进行质询,鉴定人进行回答;(4)审判人员对鉴定人进行询问,鉴定人进行回答;(5)审判人员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
3. 开庭核对鉴定人的要求:(1)鉴定人应当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事实;(2)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3)鉴定人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注意事项

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注意事项
鉴定人员在出庭作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准备充分:在出庭前,鉴定人员应仔细准备相关证据和资料,确保可以充分支持自己的鉴定结论。
此外,还应熟悉案件细节和法条,以便更好地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
2. 保持中立和客观:作为鉴定人员,应始终保持中立和客观的
态度。
不受他人的影响或压力,只根据事实和专业知识做出鉴定结论,并在庭审中坚守这一原则。
3. 清晰表达:在作证过程中,要注意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
观点。
避免使用专业术语或复杂的句子,尽可能用简明扼要的语言
向法庭解释自己的鉴定结果和推理过程。
4. 回答问题准确:在被法庭提问时,要认真听清问题,并准确
回答。
如有不确定或无法回答的问题,应坦诚说明,而不是随意猜
测或伪造信息。
5. 尊重法庭规则:在庭审过程中,要遵守法庭规则和程序。
不打断其他人的发言,不向法庭提出无关的问题或意见。
同时,也要尊重法官、律师和其他涉案方的权威和地位。
6. 谨慎处理质疑和交叉询问:如果法庭对鉴定结论提出质疑或进行交叉询问,鉴定人员应保持冷静,并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坚定地捍卫自己的鉴定结论。
避免陷入争吵或情绪化的回应,以免影响自己的专业形象。
7. 遵守保密义务:在庭审中提及的案件信息和鉴定报告内容属于保密范围,鉴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这些注意事项将有助于鉴定人员在出庭作证时更加专业和有效地履行职责。
鉴定人出庭质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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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若干要点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若干要点[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因此,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一项法定义务。
本人通过论述这一活动的方法,目的在于保障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提高鉴定人本身的素质。
关键词:司法鉴定鉴定人出庭质证要点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改革中的继续推进,庭审方式日趋成熟,鉴定人出庭质证将是我们义不容辞的义务。
(一)鉴定人出庭的法律依据与作用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之一,必须经过法庭公开质证,对此《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法庭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审查核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依《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按照现代诉讼理念,双方当事人(包括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因此鉴定人应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一样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律师以及法官、检察官的询问。
其作用一方面通过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帮助法官解决专门性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当事人明白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从而使诉讼双方对鉴定意见产生信任感。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前的准备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法院必须至少在开庭前通知鉴定人。
鉴定人接到开庭通知后,可根据本案的鉴定情况作出必要的准备工作。
1、在职业道德上,要有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敢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思想,要公正无私,依法办事,恪守职业道德和纪律。
论人民检察院鉴定人出庭的庭前准备和作证程序

论人民检察院鉴定人出庭的庭前准备和作证程序冯鹏举【摘要】在观摩河南省检察机关近年来120余场鉴定人出庭模拟赛及部分实际出庭的基础上,从人民检察院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角度,对庭前准备和作证程序等问题进行一些规律性研究.鉴定人与公诉人之间应建立出庭作证的配合机制,进行周密的庭前准备,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规范作证.【期刊名称】《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14)002【总页数】4页(P103-106)【关键词】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庭前准备;作证程序【作者】冯鹏举【作者单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处,河南郑州45000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9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在我国鉴定人出庭率低下、出庭经验欠缺的背景下,鉴定人出庭作证方面有很多问题需要扎实研究和理性突破。
本文从人民检察院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角度,对出庭准备和作证程序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时借鉴,尽快补齐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短板,提升出庭作证的能力水平,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我国刑事鉴定的决定权在司法机关而不是当事人。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人民检察院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前提是,其作出的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罪重的鉴定意见被作为起诉决定的依据,鉴定人是控方鉴定人,鉴定意见是控方证据。
鉴定人的身份固然具有中立性,但在出庭作证时,人民检察院的鉴定人与公诉人的立场和目标具有内在一致性,出庭作证的责任重,要求高。
作为检察机关内部不同部门的工作人员,鉴定人与公诉人理应建立庭前配合机制,增强庭前准备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和公诉工作的质量。
(一)建立鉴定瑕疵补正和鉴定错误纠正机制检察技术部门要与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等办案部门建立鉴定瑕疵补正和鉴定错误纠正机制,切实把好鉴定意见质量关。
在鉴定事项结束后,办案部门要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就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鉴定意见是否存在疑问等情况,及时与检察技术部门沟通,做好相关工作。
浅谈鉴定人出庭质证时应注意的问题

浅谈鉴定人出庭质证时应注意的问题罗红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改革的继续推进,庭审方式日趋成熟,鉴定人出庭质证将是我们义不容辞的义务。
为了使鉴定人完成好出庭质证这一项必经程序,笔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自己出庭的经验,谈一点对出庭质证的认识。
一、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法律依据与作用鉴定结论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同其他形式的证据一样,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方可成为定案的依据,这是证据法的基本要求。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已有明确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154条、156条、157条,《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125条,《行政诉讼法》第47条对鉴定人出庭作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对鉴定人出庭作了具体规定。
按照现代诉讼理念,双方当事人(包括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因此,鉴定人应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一样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律师以及法官、检察官的询问。
其作用一方面通过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帮助法官解决专门性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当事人明白鉴定结论的形成过程,从而使诉讼双方对鉴定结论产生信任感。
然而,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和条件限制,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比例极低,即使出庭,也因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缺乏有关司法技术鉴定方面的专门知识而对鉴定人的质询仅停留于感性认识的层面。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和诉讼主体各方聘请技术顾问的增多,这种状况将会很快得到扭转。
二、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工作基础科学而准确的进行鉴定活动是作好出庭的工作基础。
鉴定人从受理案件起在思想上就应当树立“接受法庭审查”的意识,以此要求自己在检验和鉴定时把工作做细致全面,使鉴定结论更具有科学性和可靠性。
为要做到这一点,鉴定人必须在实施鉴定时,首先要求委托机关或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资料,鉴定人进行详细审查,吃透检材,运用必要的仪器进行检测,并客观分析,科学论证,使作出的鉴定结论有根有据。
申请民事案件鉴定人员出庭流程

申请民事案件鉴定人员出庭流程那咱就来说说申请民事案件鉴定人员出庭的流程哈。
一、为啥要申请鉴定人员出庭呢。
在民事案件里啊,鉴定人员那可重要了。
有时候鉴定结果对整个案子的走向有着关键的影响。
可是呢,光有个鉴定报告还不够,有些地方咱可能不太明白,或者觉得这个鉴定可能有点小问题啥的。
这时候啊,让鉴定人员出庭,就能当面问清楚,让法官和大家都能更好地了解情况。
这就像是考试的时候,你对答案有疑问,那就得找给出答案的人来好好解释解释,是不?二、啥时候可以申请。
一般来说呢,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如果你觉得鉴定人员出庭能对自己的主张有帮助,或者对鉴定结果有疑问,就可以考虑申请啦。
比如说,你发现鉴定报告里有一些数据你觉得不太对,或者鉴定的方法好像不符合规定,这个时候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
但是呢,可不能太晚哦,得按照法院规定的时间来。
就好比赶火车,你得在规定的时间进站,不然火车可就开走啦。
三、怎么申请。
1. 写申请书。
这申请书啊,就像是你给法院的一封信。
你得在里面写清楚为啥要让鉴定人员出庭。
比如说,你可以写“尊敬的法官大人啊,这个鉴定报告里有个地方我实在是搞不懂,我觉得鉴定人员出庭才能说清楚呢。
”然后把你对鉴定报告的疑问,像讲故事一样说出来。
什么这个数据是怎么来的呀,鉴定的时候有没有考虑某些特殊情况之类的。
而且啊,要把鉴定人员的基本信息也写上,像姓名、是哪个鉴定机构的等等。
这就像你邀请朋友来家里玩,你得告诉家人朋友是谁,从哪儿来的一样。
2. 提交申请书。
写好申请书之后呢,就要把它交给法院啦。
你得按照法院的要求来,有的法院可能要求你当面交,有的可能可以邮寄。
不管哪种方式,都要确保法院能收到你的申请书。
这就像是寄快递一样,你得把地址写对,包装包好,这样才能顺利到达目的地。
四、法院的审核。
法院收到你的申请之后呢,可不是直接就答应的哦。
他们会进行审核。
法官会看看你的申请有没有道理。
如果法官觉得你提出的理由很合理,这个鉴定人员出庭确实对查明案件事实有帮助,那可能就会同意你的申请。
鉴定人出庭要保证书

鉴定人出庭保证书
本人作为司法鉴定人,自愿出庭接受质证,并保证以下事项: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无不良嗜好,品行端正。
二、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出庭作证时,将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如实地回答法庭和当事人的询问,作出准确的鉴定结论。
四、在出庭作证前,将认真准备,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确保自己的鉴定意见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案件事实。
五、出庭作证时,将尊重法庭,遵守法庭纪律,配合法官和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和质证,不得有任何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
六、在出庭作证过程中,将严守职业道德,保护当事人隐私,不泄露案件相关信息。
七、出庭作证时,将自觉接受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八、本保证书所承诺的内容真实、有效,如有虚假陈述或违法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证人:(亲笔签名)
年月日
以上保证书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愿,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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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
鉴定人出庭质证能否达到应有的目的,决定于鉴定人所掌握的专业知识、鉴定技能和基础工作是否周密、严谨外,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如检案时无出庭思想,也未做好庭前的准备工作,这就仓促出庭很可能会出现讲不清事实,回答关键问题论据不足、推理混乱的情况,必然会导致鉴定结论显得苍白无力。
因此,充分做好出庭前以下几项准备工作尤为重要。
(一)接到出庭通知后,立即将原鉴定档案材料调出,温习全部内容。
认真回忆原鉴定时的每一细节,翻阅有关记录,熟悉相关资料,再一次对原鉴定结论进行审查,要做到对案件中所涉及的鉴定技术以及工作职责内的问题了如指掌。
(二)与本案的承办法官联系,详细了解案件当事人双方及其代理人对鉴定所提出的疑点、难点和争议焦点。
此外,鉴定人还应针对所出具的鉴定书以及本案的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发问,尤其要在应对技术顾问(我国暂定名“专门知识人员”)提出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询问上下功夫,然后逐一进行充分准备。
(三)准备出庭材料。
出庭材料包括两部分:一是以原鉴定书为基础,详细阐明鉴定情况。
主要有鉴定过程、检验所见、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必要的补充说明等。
二是答辩材料。
经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所得案件的疑点、难点和争议焦点,或者通过自己的分析预测法庭可能对有关鉴定提出的问题列出清单(例如:鉴定人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方法的科学性、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等),以答题的形式进行书面准备。
答疑时,对一个问题的解答不要贪多求全或做多种解释,避免言多失误,授人以柄,甚至前后矛盾,使自己陷于被动局面。
对于科学术语要做通俗解释,防止用只有内行甚至自己才懂的言辞。
当有技术顾问参与诉讼时,还应准备一些文献资料以备查用。
对于疑难、复杂或已有多个鉴定结论的案件,在出庭前最好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会诊”,以防止准备工作中的疏漏或片面性。
在准备材料过程中,如果发现自己原来的鉴定中存在某些不足之处,一定要进行补充完善(如:形成补充鉴定书或意见书),在开庭质证前交给法庭。
对于一些无法弥补的漏洞,或因当前的技术水平无法解决的问题,也要仔细研究其妥善的答辩方案,同时与法庭取得联系加以说明。
如果发现原鉴定结论确实错误,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如实汇报,重新组织鉴定,同时将该情况通报法庭,切不可认为当事人不懂鉴定或者心存侥幸以为当事人考虑不周而忽视应该做的出庭前准备工作。
(四)心理准备。
鉴定人员在受理案件之初就应做好出庭质证的思想准备,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全面、细致的庭前准备工作,这就做到了心中有数。
但是,对于从未参加过出庭的鉴定人,初次出庭可能会有一定的心理压力。
对此,在接到出庭通知时,鉴定人除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外,部门领导和同事们应当鼓励其树立信心,提高出庭人员的自信心,战胜胆怯;
或者帮助出庭人员制造多种机会来锻炼、培养出庭人员的口才和情绪,使其具备良好的出庭心理素质,以保证质证效果。
(五)证件准备。
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准备好能够证明其学历、专业职称、鉴定人资格等各种证件,以备开庭时接受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