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若干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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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材料质证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

司法鉴定材料质证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

司法鉴定材料质证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质。

鉴定人必须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机构必须具有承揽特定鉴定业务的相应资质。

一份鉴定书上载明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任一不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结论即为非法,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委托鉴定事项与鉴定结论一致。

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鉴定不仅能够对一些事件进行鉴定,而且鉴定的结果是直接涉及到赔偿金额方面的,特别是一些伤势鉴定,司法鉴定可以直接判断伤势等级,然后按照等级标准给予补偿,但是对于司法鉴定材料质证很多人都不知道,这就容易出现问题,那具体来说司法鉴定材料质证我们要注意哪方面的问题呢?▲司法鉴定材料质证需要注意哪方面的问题?▲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质鉴定人必须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机构必须具有承揽特定鉴定业务的相应资质。

一份鉴定书上载明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任一不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结论即为非法,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般情况下,鉴定书附有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是证明鉴定资质的凭证。

如果不附有鉴定资质证书,代理律师应该要求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出具。

审查鉴定证书至少需注意以下三点:1、核对鉴定证书中的姓名或名称与鉴定人或鉴定机构是否完全一致。

2、审查鉴定证书的有效日期,看鉴定结论是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出具。

3、审查资质证书的颁发单位,进一步查证颁发单位是否有权力颁发该鉴定资质证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确定了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类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因此,在审查上述三类鉴定结论时,鉴定人和单位应为在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

上述三类鉴定外的其他司法鉴定和诉讼程序之外的鉴定、仲裁程序中的鉴定由于不实行法定登记管理制度,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主要是行业管理,鉴定资质也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

在审查鉴定资质证书的颁发单位时应注意此一点。

▲二、委托鉴定事项与鉴定结论一致鉴定人仅应根据委托鉴定事项进行鉴定,并就委托鉴定事项出具鉴定书。

质证意见要点

质证意见要点

质证意见要点本文档旨在总结质证意见的要点,以帮助您更好地准备质证过程。

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1. 准备工作:- 在质证过程开始之前,务必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您应该了解案件的背景、关键证据和关键问题,并熟悉相关法律条款和判例。

- 确定有效的质证策略:根据案件的特点和需要,选择适合的质证策略,以最大化证据的效力和可信度。

2. 证人的选择和准备:- 选择合适的证人:根据证人的专业知识、经验和信誉,选择适合的证人作为证词的支持。

证人的可靠性和可信度对于质证的成功非常重要。

- 对证人进行准备:在质证前,与证人进行充分的准备,包括审查相关证据、提供模拟质证和回答疑问的训练,以确保证人能够清晰、准确地作证。

3. 质证过程:- 清晰的问题:提问时应注意问题的清晰度和简洁性。

避免使用模糊的问题,确保对证人的询问能够引出有效和有力的证据。

- 控制证人:在质证过程中,要学会控制证人的回答和行为。

通过引导和适当的提问技巧,确保证人的证词符合事实,并避免过度询问或引发不必要的争论。

4. 弱点和反驳:- 预测可能的弱点:在准备质证过程中,应预测可能存在的弱点,并准备相应的反驳证据或解释。

- 有效的反驳:在面对对方质证时,要能够快速、准确地做出有效的反驳。

通过引用相关法条、案例或提供其他可信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5. 总结陈述:- 最后,总结陈述是质证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总结陈述中,重新强调主要观点和证据,并对案件的利益辩护。

要确保总结陈述简明扼要,有力鲜明。

质证过程是一个需要谨慎和准备的过程。

希望上述要点能够帮助您更好地准备和进行质证,取得预期的结果。

在任何时候都要牢记法律的重要性和专业性,确保在质证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具体情形,严格鉴定人到现场提取检材的程序要求,完善了鉴定标准、重新鉴定、终止鉴定的规定,保证了司法鉴定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找专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土地房产律师公司经营律师对于法庭审理我们都不陌生,在法庭上原告、被告有时会要求一些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用来证明他们提供的证据的可靠性。

因此,我国也专门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定。

下面小编就为您介绍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1、诉讼法应当明确规定,在诉讼一方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要求鉴定人出庭能够作证的情况下,鉴定结论如果不经鉴定人亲自出庭作证,阐明司法鉴定的过程、根据和结论,回答控辩双方和法官的提问,就不能作为法庭据以定案的根据。

这样,鉴定结论的可采性就得到法律的明确限定。

2、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法官和法院应当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这一点,可以与证人出庭作证一同实施。

可以考虑对拒不出庭的证人、鉴定人采取罚款、拘传甚至拘留等措施。

3、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如鉴定人患有重病、死亡、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出庭等。

但即使在这些例外情况下,鉴定人的鉴定结论也必须事先经过法官和控辩双方的共同审查,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否则,法庭应当否认其证据效力,而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4、建立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二、司法鉴定的原则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质证意见发表要点

质证意见发表要点

质证意见发表要点一、质证意见发表要点质证是在法庭上对证据进行质疑、辩驳的重要环节,下面咱就唠唠质证意见发表都有啥要点。

1. 证据的真实性要看看证据是不是伪造的。

比如说有个合同,上面的签名看着就很可疑,那咱就得指出来,这签名不像真的,也许是有人模仿的呢。

再比如有些文件的日期,要是跟其他已知的事实对不上,这就很可能有问题。

就像说一个事件明明是10月发生的,可证据上写的是8月,那这证据的真实性就得好好质疑一下。

还有证据的来源。

如果是从一个不可靠的来源弄来的,那也得怀疑它的真实性。

比如说是从一个有不良记录、经常说谎的人那里得到的证据,那这个证据就不太可信啦。

2. 证据的关联性证据得和咱们要证明的事儿有关系才行。

比如说在一个侵权案件里,你拿出一个和侵权行为完全不搭边的合同,这就没有关联性。

再好比说要证明一个人在某个地方犯了错,可你拿出的证据是他在另一个地方的活动记录,这就对不上号,没有关联性。

有些证据可能看起来有点关联,但实际上是很牵强的关联。

比如说为了证明一个人开车超速,你拿出他当天穿的衣服的颜色,这就太牵强了,衣服颜色和开车超速根本就不是一码事。

3. 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取得方式得合法。

要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那是不能用的。

比如私自偷录别人的隐私谈话,而且这个偷录还是在对方完全不知情、也没有同意的情况下,这种证据就是不合法的。

还有证据的形式得合法。

有些文件得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来,要是不符合规定,那它的合法性就有问题。

比如说一份遗嘱,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见证、签字等程序,那这个遗嘱作为证据就可能不合法。

4. 证据的证明力有些证据虽然是真的、有关联、也合法,但它的证明力可能很弱。

比如证人的证言,如果证人本身是个视力不好的人,他说看到了远处发生的一个细节,那这个证言的证明力就不强。

再比如说一份复印件和一份原件相比,原件的证明力肯定更强。

如果对方只拿出复印件,而拿不出原件,那我们就可以对这个复印件的证明力提出质疑。

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及其制度完善

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及其制度完善

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及其制度完善一、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司法鉴定结论是司法鉴定人根据专门知识和科学方法得出的结论,它对法庭审理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是指在法庭上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验证和证明的过程。

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鉴定结论属于书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质证。

质证的方式可以是通过鉴定人在法庭上作证,也可以是通过呈交鉴定书等书证。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当确保质证的过程能够充分发挥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保证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其次,质证过程中需要对鉴定人的资质和专业水平进行合理的审查。

为了确保司法鉴定结论的可信度,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因此,在质证过程中,应当对鉴定人的背景、学历、工作经验等进行审查,确保鉴定人具备进行鉴定的资格和能力。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鉴定人,应当及时予以排除,以免影响司法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最后,质证过程中需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在质证过程中有权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质疑,并提供自己的证据进行反驳。

法庭应当积极主动地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观点,确保质证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如果质证过程中发现鉴定结论存在瑕疵或者不准确,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质疑,并重新进行鉴定,以保证案件的正确裁决。

二、司法鉴定结论制度的完善为了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果,我们需要完善相应的制度安排。

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司法鉴定机构作为司法鉴定的重要实施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鉴定人员的行为规范,确保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道德素质。

同时,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外部监督,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提高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其次,完善司法鉴定人员的选拔和培训机制。

司法鉴定人员是司法鉴定工作的核心,他们的专业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结论的准确和可靠。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若干问题探讨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若干问题探讨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若干问题探讨关键词: 司法鉴定/质证/完善内容提要: 2005年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改革的继续推进,庭审方式日趋成熟,鉴定人出庭质证已成为我国诉讼过程中重要的一环。

根据相关法律并结合实践对司法鉴定的一些认识,本文是对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一些问题的看法和建议。

1 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质证在过去长期的司法审判活动中,司法鉴定人不出庭作证,法庭仅仅宣读鉴定结论,导致控辩双方无法在庭审中针对司法鉴定结论中的疑问进行有效诉讼。

同时,这也给不具备与本鉴定相关技术能力的法官造成一定的困难。

究其原因就是在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立法上没有设置强制规范,这就使得司法鉴定人在出庭质证中存在巨大的任意性,使得发生需要鉴定人出庭的诉讼,却屡屡找不到鉴定人的身影。

现在,《决定》在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启动程序上作出了相关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鉴定人出庭难的问题。

但这也只是完善司法鉴定人制度的一个开始,有许多与此相关的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完善制度,立法先行”,因此我们在法律层面上去了解并探讨这些相关问题就显得尤为必要。

在我国的刑事、民事、行政三部诉讼法中,都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之一,有时其甚至能左右诉讼的结果。

因此,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这一过程在诉讼中的作用不可小视。

另一方面,司法鉴定人作为鉴定结论的提出者,在庭审中扮演着这个证据解读者的角色,其在诉讼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在立法上明确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就显得格外重要。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154条、156条、157条,《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125条,《行政诉讼法》第47条对鉴定人出庭作了原则性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对鉴定人出庭作了具体规定。

鉴定人出庭作证注意事项

鉴定人出庭作证注意事项

鉴定人出庭作证注意事项鉴定人出庭作证(expert witnesses to testify;expert witness appearingin court)是指鉴定人根据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需要,就自己鉴定的案内专门性问题,依据诉讼法的规定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及法院的当面直接的质证。

鉴定意见是一种言词证据,按照直接言词审理的原则,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一种法定义务,是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一种正当程序和必要方式。

鉴定人出庭作证时,除宣读说明其所作的鉴定意见外。

在审判长许可的前提下,可就庭审人员、公诉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对鉴定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遇到与本案无关或涉及不宜公开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等问题的提问情形时,鉴定人有权要求并经审判长准许而拒绝回答。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一)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的启动法医学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的启动可由诉讼双方当事人或法官提起,但应由法官掌握启动决定权。

诉讼双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官应以该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否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为标准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

诉讼双方当事人无人申请,但法官在庭前审查时发现诉讼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依职权决定鉴定人出庭作证。

(二)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法院一般应于开庭前3日用书面形式直接送达鉴定人,经鉴定人签收后生效;也可向鉴定人所在鉴定机构送达,由鉴定机构相关负责人代为签收后,再转交给鉴定人本人。

若鉴定人在外地的,应将通知时间提前,以确保鉴定人及时收到出庭通知。

逾期送达鉴定人的,鉴定人可不参加庭审,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更改开庭时间。

(三)鉴定意见的庭前开示法院在庭审前应组织控辩双方对拟提交法庭作为证据利用的鉴定意见予以相互开示的步伐,称为证据开示,也称为证据交流,是指在审前诉讼双方获取或了解对方的息和证据的步伐,普通由法官主持,且为双向开示,是建立和落实交叉询问制度的重要条件。

浅谈鉴定人出庭质证时应注意的问题

浅谈鉴定人出庭质证时应注意的问题

浅谈鉴定人出庭质证时应注意的问题罗红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改革的继续推进,庭审方式日趋成熟,鉴定人出庭质证将是我们义不容辞的义务。

为了使鉴定人完成好出庭质证这一项必经程序,笔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自己出庭的经验,谈一点对出庭质证的认识。

一、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法律依据与作用鉴定结论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同其他形式的证据一样,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方可成为定案的依据,这是证据法的基本要求。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已有明确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154条、156条、157条,《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125条,《行政诉讼法》第47条对鉴定人出庭作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对鉴定人出庭作了具体规定。

按照现代诉讼理念,双方当事人(包括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因此,鉴定人应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一样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律师以及法官、检察官的询问。

其作用一方面通过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帮助法官解决专门性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当事人明白鉴定结论的形成过程,从而使诉讼双方对鉴定结论产生信任感。

然而,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和条件限制,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比例极低,即使出庭,也因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缺乏有关司法技术鉴定方面的专门知识而对鉴定人的质询仅停留于感性认识的层面。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和诉讼主体各方聘请技术顾问的增多,这种状况将会很快得到扭转。

二、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工作基础科学而准确的进行鉴定活动是作好出庭的工作基础。

鉴定人从受理案件起在思想上就应当树立“接受法庭审查”的意识,以此要求自己在检验和鉴定时把工作做细致全面,使鉴定结论更具有科学性和可靠性。

为要做到这一点,鉴定人必须在实施鉴定时,首先要求委托机关或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资料,鉴定人进行详细审查,吃透检材,运用必要的仪器进行检测,并客观分析,科学论证,使作出的鉴定结论有根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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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若干要点
[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因此,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一项法定义务。

本人通过论述这一活动的方法,目的在于保障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提高鉴定人本身的素质。

关键词:司法鉴定鉴定人出庭质证要点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改革中的继续推进,庭审方式日趋成熟,鉴定人出庭质证将是我们义不容辞的义务。

(一)鉴定人出庭的法律依据与作用
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之一,必须经过法庭公开质证,对此《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法庭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审查核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依《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按照现代诉讼理念,双方当事人(包括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因此鉴定人应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一样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律师以及法官、检察官的询问。

其作用一方面通过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帮助法官解决专门性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当事人明白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从而使诉讼双方对鉴定意见产生信任感。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前的准备
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法院必须至少在开庭前通知鉴定人。

鉴定人接到开庭通知后,可根据本案的鉴定情况作出必要的准备工作。

1、在职业道德上,要有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敢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思想,要公正无私,依法办事,恪守职业道德和纪律。

2、在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上,鉴定人要精通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技术,对所采鉴定的问题应深入理解,对所采用的鉴定方法的优点、准确率和存在问题,因此,鉴定人要对本案的基本案情、鉴定的过程、步骤、方法以及全部档案资料等重新进行分析研究,甚至要查清有关文献,准备用简练的语言回答可能提出的问题。

3、准备有关的书面材料。

制作用词准确、证据充分、资料齐全有序的鉴定书。

在庭审时,如原有的鉴定书内容符合上述要求,没有泄密内容的,则使用原鉴定书。

如原鉴定书存在泄密内容,则要另拟写法庭上宣读的鉴定书,甚至要提供投影的胶片复印件。

4、鉴定人出庭前准备好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出庭时主动出示《执业证》。

5、鉴定人出庭前分析和预测辩护人、当事人、诉讼人在法庭上可能提出的问题,并拟
好回答问题的要点。

6、语言表达能力的学习和训练。

鉴定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能够胜任鉴定工作,作出科学结论外,还应具备思维敏捷,能运用正确的思维方式和刑事逻辑的技巧,简练精确的语言,回答法庭上的询问、质疑,才能使鉴定意见发挥其应有的证据作用。

(三)鉴定人出庭应注意的问题
1、要充满信心地步入法庭。

鉴定人应保持自信、沉着、冷静的心态,有理、有力、有节,提高抗“干扰”能力,不能感情用事。

2、仪态要严肃、庄重。

鉴定人在法庭上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克制不良习惯的用语和动作,在语言方面要用词规范、准确,对一些专业术语,概念的理解和运用要准确,必要时当场界定这些术语、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使控、辩问答各方面有共同的语言和相同的理解。

同时,鉴定人在回答提问时,应注意语调、语速、语气和音量,不能有粗俗的语言。

3、鉴定人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说明司法鉴定的有关情况,回答与所出具鉴定意见有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法庭认为与其所出具意见无关的质询,但要礼貌的拒绝。

4、鉴定人在准备出庭作证前,如发现原来的鉴定书中有用词不当等问题。

在庭审时,可根据问题的重要与否,可在阐述鉴定结论的根据时加以说明,或可在提问时回答,但却必须坦言直说,切勿掩盖。

有的辩护律师对专业基本知识了解不够,对某种鉴定方法的准确率不太清楚。

鉴定人对这方面提问的回答,既切忌绝对化,又要阐明本案鉴定意见的准确性。

5、为了保证鉴定人证词的准确性,当有人提问时,鉴定人要全神贯注,认真倾听,准确理解所要回答的问题,如果遇到含糊不清的提问,可以请对方重复一遍或加以解释,直至明白为止。

必要时,可以用笔记录所提的问题回答时应抓住提问的要点,认真思考后,以简练、准确的语言回答,切忌偶发奇思,做不切实际的议论。

6、控辩双方在法庭上提问的方式多样化,有重复的提问,交叉式提问,螺旋式提问等。

不论采用何种方式提问,其目的都是为了打乱鉴定人的思路,使其回答的问题前后出现破绽,为当事人找出有力的证据。

因此,鉴定人在回答问题时,紧紧抓住本但鉴定的要求,鉴定方法、基础理论等专业知识,在明确了对方的提问的内容和目的后,准确地回答问题。

7、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国家应当保障其人身安全。

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因人身安全需要,司法鉴定人可依照有关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适当的保密办法和必要的保护措施。

法庭交叉询问时,任何人均不得对鉴定人使用威胁、侮辱和诱导性语言。

8、司法鉴定人在法庭上应当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从科学原理和依据、仪器设备及品种规格、技术方法和手段、实施程序、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方面进行说明,并在当庭进行的交叉询问中,接受对方提问和质询。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不仅有助于去伪存真,而且能帮助法官更好地履行审查判断的职权,通过当庭质证,采信科学权威的鉴定意见。

参考文献资料
[1]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编《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导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2
[2]邹明理主编《司法鉴定》,重庆,法律出版社,1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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