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鉴定人出庭质证时应注意的问题
《论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完善》范文

《论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在司法审判中,鉴定意见是法庭重要的证据之一。
它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证据的科学性、专业性上,还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罪量刑。
然而,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正性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鉴于此,完善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提高鉴定意见的审查水平,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论述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完善。
二、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重要性鉴定意见作为重要的证据形式,其真实性和可信度直接影响着司法公正。
而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是保证其真实性和可信度的关键环节。
通过质证程序,可以确保鉴定意见的来源、过程和结果都符合法律规定,从而保障司法公正。
因此,完善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对于提高司法审判的公正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三、当前鉴定意见质证程序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定的鉴定意见质证程序,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质证过程不够透明,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二是部分质证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三是部分鉴定机构和专家存在违规行为;四是法律规范不完善,缺乏明确的程序规定和监督机制。
这些问题影响了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质证效果,降低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完善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具体措施(一)加强透明度建设要确保鉴定意见的来源、过程和结果都公开透明,让公众了解质证过程和结果。
这需要加强庭审过程中的公开透明度,让公众了解庭审过程和结果,同时也要加强媒体对庭审过程的报道和监督。
(二)提高质证人员的专业素质要加强对质证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这需要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和标准,让质证人员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同时也要了解司法审判的实际操作流程。
此外,要定期对质证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三)强化对鉴定机构和专家的监督和管理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鉴定机构和专家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这需要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和程序规定,明确其职责和义务,并加强对其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出庭质证的方法与技巧

出庭质证的方法与技巧作者:陶遵臣刘京瑜来源:《现代世界警察》2017年第04期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种类之一,和案件的其他证据一样,只有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质证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公诉人、被告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采用询问、质疑、辩驳等核实方式,对鉴定提出的问题,进行质辩的活动。
质证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审查鉴定意见在程序及实体上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大小,从而完成法庭对证据的调查。
今年2月5日,笔者代表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就一例张××伤情案出庭质证,因之前我们在这方面的出庭次数不多,所以准备并不十分充分,但是今后可能我们民警面临的这方面出庭将常态化,因此我们就此机会,回来悉心总结思考了出庭过程中的一些答辩策略和技巧以供大家借鉴和探讨。
一、出庭质证的方法(一)掌握辩证法是庭审质证的关键鉴定人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因辩护人或公诉人对医学、法医学理论不甚了解或者一知半解,往往在鉴定人所引用的原始资料上提出种种质询,更有甚者当庭“检测”伤者(主要涉及听觉、视觉),常用的方法是他们找出鉴定中的原始资料与某一资料的不相一致,再主观强化他所认为资料的准确性,从而否定鉴定人所用资料的科学性,进而否定整个鉴定意见。
因此,在庭审中,只要涉及鉴定意见的任何内容,都不能就资料谈资料,而是对资料的客观性(指医疗上的检测手段是主观检测还是客观检测)、正确性、准确性作出评判。
应当明白鉴定意见不单是资料的累加,也不是鉴定人个人的主观认定,而是参照医疗经过及其资料,审核该损伤(疾病)是否符合病历转归,是否符合外力是该损伤的唯一结果,再依据必要的客观检测,根据法律规定,合理合法地对某一损伤(疾病)作出认定的过程。
由此需要鉴定人在庭审质证时,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在论证时要客观、明确、辩证地解释各种医学理论,阐述鉴定意见的依据、理由。
(二)善于将直接应答法、拆分应答法、综合应答法、辩驳性应答法综合利用是庭审质证的法宝在庭审中回答问题、解释质询,必须充满自信,懂得迂回和反问,懂得拆分和辩驳,这就像武功高手过招,一招一式都得思量,得做到有效化解对方的攻势,筑起自己的防卫屏障,这样才能使自己不处于被动地位,由对方牵着鼻子走。
新《刑事诉讼法》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几点思考

2 0 1 0年《 最 高人 民法 院 、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检 、 公 安 部、 国家安 定” 、 “ 重 复鉴 定” , 法 官缺乏 必 要 的专 门技 术 和知识 , 难 以对 鉴定 全部 、 司法部 关于 办理 死 刑案件 审查 判 断证据 若干 问题 的规 定》 的根 据 : … …对 鉴定 意见 有疑 问的 , 人 民法 院应 当 依法通 知 鉴定
关键 词 出庭条件 经济补 偿 处 罚措 施
作者 简 介: 王斌、 李军, 天 津市人 民检 察 院第二 分 院。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0 ・ 0 7 9 ・ 0 2
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 这就使公、 检、 法三家为主, 医学院校; 、 医
的法 律责 任 。公诉 人 、 当事人 和辩 护人 、 诉讼 代理 人经 审判 长许 院为 辅 的司法鉴定 格局转 变为 公安机 关、 人 民检察 院负责各 自侦
可, 可 以对 证人 、 鉴定 人发 问。审判 长认 为发 问 的 内容 与案 件无 办案 件 的鉴定 , 其余 鉴定 由社会 鉴 定机 构承 担的格 局 。 《 决定》 针
鉴定 制度 是我 国证据 制度的 重要组 成部分 , 在现 代诉度 中存在 的 些 挥着 日益 突 出 的作用 。而 鉴 定人 出庭 作证 是 鉴定 制度 中非 常重 问题 进行探 讨 :
’
要 的对鉴 定 结论质 证 的程序 。 近年来 , 随着 我 国法 制建 设的 加强
和 司法 改革 的深化 , 有 关鉴 定人 出庭 作证 的法 律法规 不 断完 善 。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2020)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2020)2020年05月27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司规〔20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规范和指导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在法庭上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从鉴定依据、鉴定步骤、鉴定方法、可靠程度等方面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在法庭上当面回答质询和提问的行为。
二、人民法院出庭通知已指定出庭作证鉴定人的,要由被指定的鉴定人出庭作证;未指定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时,由鉴定机构指定一名或多名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的鉴定人出庭作证。
司法鉴定机构要为鉴定人出庭提供必要条件。
三、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到庭作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到庭书面申请:(一)未按照法定时限通知到庭的;(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到庭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到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到庭的;(五)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
经人民法院同意,未到庭的鉴定人可以提交书面答复或者说明,或者使用视频传输等技术作证。
四、鉴定人出庭前,要做好如下准备工作:(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了解出庭的相关信息和质证的争议焦点;(三)准备需要携带的有助于说明鉴定的辅助器材和设备;(四)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
五、鉴定人出庭要做到:(一)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尊重事实;(二)按时出庭,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三)配合法庭质证,如实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四)妥善保管出庭所需的鉴定材料、样本和鉴定档案资料;(五)所回答问题涉及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阐明;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应当如实回答;(六)依法应当做到的其他事项。
笔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笔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文书类鉴定一般包括笔迹鉴定、签名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书鉴定、打印文书鉴定、证件文书鉴定、损毁文书鉴定、文书制作时间鉴定、文书物质材料鉴定等。
笔迹鉴定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因此,本文主要探讨笔迹鉴定。
笔迹鉴定,是指对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的鉴认、识别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笔迹真伪、笔迹形成时间、笔迹形成先后顺序、笔迹篡改等各类鉴定。
笔迹鉴定的核心一般分为分别检验、比较检验和综合评判三个阶段,其中最关键的是综合评判阶段,这也决定了笔迹鉴定必然带有相当的主观性。
该类鉴定在民事案件中经常用到,但在刑事案件中也不乏其身影,且在各类罪名的案件中均有可能涉及。
在笔者曾办理的一起行受贿案件中便用到了笔迹鉴定,受贿人手写了一个账户给行贿人,案发后,受贿人对此不予认可,经过笔迹鉴定,账户确属受贿人亲笔书写。
同样,在合同诈骗罪案件中也经常用到笔迹鉴定。
第一部分:该类鉴定意见适用案件的主要法律规定一、《文件鉴定通用规范》(GB/T 37234—2018)(节选)3.术语和定义3.27 笔迹鉴定forensic identification of handwriting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通过将检材与样本字迹的笔迹特征进行比较检验,对检材字迹的书写人或与样本字迹的同一性进行检验和鉴别的专门技术。
4.3 审查送检材料4.3.1 应审查检材的有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a)检材的来源:检材的提供、发现及保存等情况;b)检材的数量:检材有多少册、份、张、页等具体数量;c)检材的状态:检材上需要鉴定对象的状态是否明确,有无破损、污染等迹象。
注:文件鉴定中表示文件状态的常用术语包括原件、复制件、复印件、母件和原稿等。
原件是指最初形成的原始文件;复制件既包括复印件、复写件,还包括原件的照片、图片和扫描电子文件及其形成的打印件等;母件特指用于制作复制件的以上各层次文件的总称,其中直接用于制作复制件的母件为原稿,母件和原稿其本身可能是复制件,也可能是原件。
浅析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浅析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作者:丁伟来源:《中国学术研究》2014年第01期摘要:证据是刑事诉讼中核心和灵魂,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明案情、核实证据以及正确的定罪量刑,但司法实践中证鉴定人出庭率极低,严重影响审判的公正性。
近年来,刑事诉讼中诸多冤假错案暴露出有瑕疵的鉴定意见造成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的问题,使鉴定人不出庭现象备受指摘,各方要求鉴定人出庭的呼声不绝于耳。
新《刑事诉讼法》针对上述问题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一系列规定,明确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但由于法律规定的宽泛,缺乏更加细致的操作规程,在实践中,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仍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
本文结合我国刑事司法诉讼司法实践,分析我国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面临的困境,并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一步提出部分完善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鉴定人出庭;新《刑事诉讼法》;鉴定意见;质证新《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187条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我国的长期的司法实践活动中,鉴定人不出庭作证,而仅仅是法庭宣读其鉴定意见①的问题一直存在。
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是具有技术性、专业性的证据材料,它不同于普通的书证、物证以及人证。
鉴定意见需要具有专业水平的合法鉴定人作出,包含鉴定人的智力活动和科学分析。
②鉴定人对其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是确保鉴定意见准确性的有效措施,通过法庭质证,控辩双方的询问,得以使鉴定意见更加可信,消除控辩双方的疑问,实现司法的公正性。
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精选资料】

酉阳县医疗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我县司法鉴定机构的现状酉阳自治县法医司法鉴定所成立于2003年,现有人员5人。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 次会议修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出台后,县法医司法鉴定所按照•决定‣要求正式改制,于2005年10月与司法行政机关脱钩,更名为“重庆市酉阳司法鉴定所”,注册资金30万元,机构性质为自收自支的中介机构。
从2005年至今,共办理鉴定案件620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620件,采信620件,采信率达100%,得到了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我县司法鉴定工作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不足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各部门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认识不一致使•决定‣贯彻不到位。
我国现有司法鉴定机构除司法行政部门审批成立的外,还存在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在前述鉴定机构中既有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年审的鉴定机构,也有未经年审而不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
尽管•决定‣第7条明确规定“根据侦察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该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鉴定的情况时有发生,令当事人无法识别,给申请鉴定带来极大困难。
二是配套制度不完善给司法鉴定管理增加了难度。
司法鉴定执业监管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对司法鉴定行业进一步规范发展的影响明显。
在司法鉴定管理管理实践中,由于缺乏处罚的法律依据,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违规执业行为只能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行政手段处理,难以达到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教育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规范执业的效果。
三是鉴定人队伍后备力量严重匮乏,影响司法鉴定行业发展。
我县司法鉴定机构现有人员4人,最年轻的鉴定人都已经40多岁,真正挑大梁的鉴定人都是从政法执法部门退休的老法医,他们虽然在工作作风和案件鉴定质量上都无可挑剔,但毕竟年龄太大,难免力不从心,而近几年没有新鲜血液补充,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鉴定人的门槛设臵较高,需要法医学方面的专业人才;二是因为我县经济发展较慢,收入较低,不能吸引人才。
质证若干问题探讨

质证若干问题探讨
韩宝双
【期刊名称】《中国检察官》
【年(卷),期】2003(000)004
【摘要】质证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的庭审原则,是庭审方式改革后我国庭审的内在要求和必然结果。
呈庭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后,才能被确认并采信,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质证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础性原则。
【总页数】1页(P56)
【作者】韩宝双
【作者单位】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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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鉴定人出庭质证时应注意的问题
罗红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改革的继续推进,庭审方式日趋成熟,鉴定人出庭质证
将是我们义不容辞的义务。为了使鉴定人完成好出庭质证这一项必经程序,笔者根据相关法
律规定和自己出庭的经验,谈一点对出庭质证的认识。
一、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法律依据与作用
鉴定结论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同其他形式的证据一样,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方可成为定案
的依据,这是证据法的基本要求。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已有明确规定,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82条、154条、156条、157条,《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125条,《行
政诉讼法》第47条对鉴定人出庭作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
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对鉴定人出庭作了具体规定。按
照现代诉讼理念,双方当事人(包括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因此,鉴定人应与其
他诉讼参与人一样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律师以及法官、检察官的询问。其作用一方
面通过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帮助法官解决专门性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当事人明白鉴定结
论的形成过程,从而使诉讼双方对鉴定结论产生信任感。然而,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和
条件限制,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比例极低,即使出庭,也因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缺乏有关司法
技术鉴定方面的专门知识而对鉴定人的质询仅停留于感性认识的层面。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
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和诉讼主体各方聘请技术顾问的增多,这种状况将会很快得到扭转。
二、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工作基础
科学而准确的进行鉴定活动是作好出庭的工作基础。鉴定人从受理案件起在思想上就应
当树立“接受法庭审查”的意识,以此要求自己在检验和鉴定时把工作做细致全面,使鉴定
结论更具有科学性和可靠性。为要做到这一点,鉴定人必须在实施鉴定时,首先要求委托机
关或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资料,鉴定人进行详细审查,吃透检材,运用必要的仪器进行检测,
并客观分析,科学论证,使作出的鉴定结论有根有据。其次鉴定人要虚心听取有关人员对鉴
定工作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对于自己解决不了的难题,及时会同相关部门或有关人员联合攻
关。检案中一定不能嫌麻烦、爱面子,或采取推诿、应付的态度。否则,由于工作中的不慎
或疏忽,很可能成为出庭质证时的“症结”,以致影响质证效果。这就要求每一个鉴定人对
于受理的每一件鉴定案件都必须认真、细致地进行,出具的鉴定书必须符合司法鉴定文书的
要求。第三鉴定在质证过程中,要采取灵活多变的方式,沉着应对来自法庭各方的询问,在
熟悉、掌握大量客观资料的基础上,运用逻辑学和答辩技巧,阐明鉴定结论的科学原理和作
出此结论的客观依据。如遇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带有模糊性的发问时,最好要求对方以浅显
易懂的语言解释清楚,弄清其用意后再进行简要回答。对于听不懂、听不明白或未考虑成熟
的问话决不轻率回答,尽量避免由于人为因素造成不良的回答后果和被动局面。
三、出庭前的准备
鉴定人出庭质证能否达到应有的目的,决定于鉴定人所掌握的专业知识、鉴定技能和基
础工作是否周密、严谨外,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出庭前的准备工作。如检案时无出庭思想,
也未做好庭前的准备工作,这就仓促出庭很可能会出现讲不清事实,回答关键问题论据不足、
推理混乱的情况,必然会导致鉴定结论显得苍白无力。因此,充分做好出庭前以下几项准备
工作尤为重要。
(一)接到出庭通知后,立即将原鉴定档案材料调出,温习全部内容。认真回忆原鉴定
时的每一细节,翻阅有关记录,熟悉相关资料,再一次对原鉴定结论进行审查,要做到对案
件中所涉及的鉴定技术以及工作职责内的问题了如指掌。
(二)与本案的承办法官联系,详细了解案件当事人双方及其代理人对鉴定所提出的疑
点、难点和争议焦点。此外,鉴定人还应针对所出具的鉴定书以及本案的情况进行分析,预
测可能出现的发问,尤其要在应对技术顾问(我国暂定名“专门知识人员”)提出的专业性、
技术性很强的询问上下功夫,然后逐一进行充分准备。
(三)准备出庭材料。出庭材料包括两部分:一是以原鉴定书为基础,详细阐明鉴定情
况。主要有鉴定过程、检验所见、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必要的补充说明等。二是答辩材料。
经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所得案件的疑点、难点和争议焦点,或者通过自己的分析预测法庭可
能对有关鉴定提出的问题列出清单(例如:鉴定人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方
法的科学性、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等),以答题的形式进行书面准备。答疑时,对一个问题
的解答不要贪多求全或做多种解释,避免言多失误,授人以柄,甚至前后矛盾,使自己陷于
被动局面。对于科学术语要做通俗解释,防止用只有内行甚至自己才懂的言辞。当有技术顾
问参与诉讼时,还应准备一些文献资料以备查用。对于疑难、复杂或已有多个鉴定结论的案
件,在出庭前最好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会诊”,以防止准备工作中的疏漏或片面性。
在准备材料过程中,如果发现自己原来的鉴定中存在某些不足之处,一定要进行补充完
善(如:形成补充鉴定书或意见书),在开庭质证前交给法庭。对于一些无法弥补的漏洞,
或因当前的技术水平无法解决的问题,也要仔细研究其妥善的答辩方案,同时与法庭取得联
系加以说明。如果发现原鉴定结论确实错误,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如实汇报,重新组织鉴定,
同时将该情况通报法庭,切不可认为当事人不懂鉴定或者心存侥幸以为当事人考虑不周而忽
视应该做的出庭前准备工作。
(四)心理准备。鉴定人员在受理案件之初就应做好出庭质证的思想准备,并在此基础
上进行全面、细致的庭前准备工作,这就做到了心中有数。但是,对于从未参加过出庭的鉴
定人,初次出庭可能会有一定的心理压力。对此,在接到出庭通知时,鉴定人除了做好庭前
准备工作外,部门领导和同事们应当鼓励其树立信心,提高出庭人员的自信心,战胜胆怯;
或者帮助出庭人员制造多种机会来锻炼、培养出庭人员的口才和情绪,使其具备良好的出庭
心理素质,以保证质证效果。
(五)证件准备。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准备好能够证明其学历、专业职称、鉴定人资格等
各种证件,以备开庭时接受查验。
四、鉴定人出庭质证的言行举止
(一)着装整齐,容貌端庄,仪表大方。
(二)在质证过程中要听从审判长的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允许发言时才发言。
(三)宣读鉴定书要沉着、冷静,口齿清楚、语言坚定;回答问题时要把握情绪和态度,
要充满自信。切记:“有理不在声高”,避免情绪激动。
(四)回答问题仅限于司法鉴定的范围。宣读鉴定书后对于鉴定结论可作必要的解释;
辩论中,经审判长许可,仅就鉴定的有关问题进行回答。如果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发问超出
了鉴定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无关,或者在鉴定书以及发言中已经说明了的问题,或者审判长没
有要求回答的问题等等,都不必回答。如果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发问方式不当或者纯属无理
刁难,应立即提请审判长予以纠正、制止。
(五)回答问题应当简明扼要,注重条理性、逻辑性,有理有据,要避免使用模棱两可、
含混其词的语言。说话内容不能前后矛盾。属于当前学术界尚无定论或者有争论的问题,可
以“未经科学证明或确认不能作为评断司法鉴定的依据”予以答复,或者不予回答。
(六)质证结束后,审判长宣布鉴定人退庭时,鉴定人应立即退出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