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年—2020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全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全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16•【字号】宁政办发〔2016〕73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全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7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推进全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16日推进全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4号)精神,推进我区基层公共文化资源有效整合和统筹利用,提升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总体安排,以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根本,以强化资源整合、创新管理机制、丰富文化供给为重点,因地制宜推进我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使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得到全面加强和提升,为建设开放宁夏、富裕宁夏、和谐宁夏、美丽宁夏,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条件。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协调、因地制宜、改革创新的原则,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巩固提升的总体思路,通过资源整合、共建共享、健全机制、加强管理等措施,着力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到2020年,全区范围内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普遍建成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功能于一体,资源充足、设备齐全、服务规范、保障有力、群众满意度较高的基层综合性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形成一套符合实际、运行良好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有综合服务设施、有专门管理人员、有基本活动经费、有常态化群众文体活动、有稳定文艺团队的目标。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代主席王正伟二○○七年十一月九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重视地方志工作机构、队伍、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
财政、人事、保密、档案等部门应当做好地方志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享有利用地方志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自治区、市、县(市、区)分别设立地方志编审委员会,负责地方志的审查验收工作。
地方志编审委员会由有关机关负责人以及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具体组成人选由地方志工作机构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志编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地方志工作机构承担。
第七条地方志工作机构除应当履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二)组织地方志的审查验收、备案;(三)培训地方志工作人员;(四)指导下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工作以及行业志书、专业志书、行业年鉴的编纂;(五)其他地方志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年—2020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年—2020年)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地方志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4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发展规划(2008年—2020年)》,结合我区地方志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地方志是记载自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历史和现实的重要资料宝库,是传承和彰显中华文明的重要载体。
近年来,自治区坚持把地方志工作作为重要的文化基础工作来抓,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认真履职,广大地方志工作者努力拼搏,全区地方志工作机制日益完善,地方志事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区、市、县三级首轮修志任务全面完成,《宁夏通志》填补了宁夏没有省级综合志书的空白,地方综合年鉴在全国率先实现区、市、县三级全覆盖,多部志书、年鉴在全国地方志书首轮优秀成果评比中获奖,为推动我区文化事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按照“四个全面”战略部署,党和国家对地方志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强调要高度重视修史修志,把历史智慧告诉人们。
地方志工作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明确在发展改革大局中的目标任务,科学规划,积极创新,有序推进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深刻把握新形势新要求,优化发展思路,强化工作举措,深化改革创新,努力开创宁夏地方志事业发展新局面,为加快开放富裕和谐美丽宁夏建设、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面完成第二轮修志规划任务,在区、市、县三级综合年鉴全覆盖的基础上,确保按规划正常出版。
加强对社会修志编鉴工作的指导管理,加快信息化和方志馆建设,做好第三轮修志工作的各项准备,基本形成地方志编修、理论研究、质量保障、开发利用、工作保障的地方志事业发展体系。
(二)主要任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年-2020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年-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内政办发〔2015〕141号•【施行日期】2015.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年-2020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4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年-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2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年-2020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4号)精神,为推进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地方志工作在全区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全面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结合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第五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部署,认真落实国家“一纳入、八到位”,即把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任务之中,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编制到位、经费到位、设施到位、规划到位、工作到位的总体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锐意进取,改革创新,依法全面推动全区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通过编修和开发利用地方志成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丰富、优秀的精神文化产品;坚持全面发展,以修志编鉴为主业,统筹兼顾理论研究、开发利用、信息化建设、方志馆建设、旧志整理等工作,实现地方志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改革创新,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修志的优良传统,推动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方法创新;坚持质量第一、存真求实,将精品意识贯穿于地方志编纂出版工作全过程,使编纂出版的地方志成果,经得起历史检验、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坚持修志为用,发挥地方志资源优势,全面提升开发利用水平,拓宽用志领域,提高全社会读志用志水平;坚持数字发展,利用“互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整合全区地方志资源,提供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10.16
•【字号】宁政办发〔2020〕41号
•【施行日期】2020.10.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
通知
宁政办发〔2020〕4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规定,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请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决策程序,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1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人口发展规划(2006-2020)》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人口发展规划(2006-202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1•【字号】宁政发[2006]119号•【施行日期】2006.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人口发展规划(2006-2020)》的通知(宁政发[2006]119号2006年9月2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人口发展规划(2006-2020)》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人口发展规划(2006-2020)本世纪头20年是我们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人口发展作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要资源开发利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发展以及相关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准确把握人口变动趋势及其发展规律,实施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战略举措,建立人口宏观调控体系,形成人口综合治理机制,对于保持适度的人口规模、人口结构、人口分XXX人口增长速度,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全区“十五”期间人口发展的特征和面临的形势(一)“十五”期间人口发展的主要特征1.人口增长得到有效控制,少数民族人口增长速度高于汉族和全区平均水平。
“十五”期间,我区人口增长速度继续下降,到2005年底,全区总人口596.2万人,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0.98‰。
“十五”期间人口年平均增长率为1.47%,比“九五”时期的1.59%下降0.12个百分点,总人口与“十五”末600万人的控制计划相比,相差3.8万人,自然增长率比计划指标低1.02个千分点。
全区少数民族人口214.51万人,其中回族人口 210.52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35.31%。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年—2020年)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年—2020年)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12
【摘要】<正>宁政办发[2017]8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年2020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7年4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年一2020年)
【总页数】6页(P22-2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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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均预期寿命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17年—2020年)和全区城乡饮用水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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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国名镇名村志编修工作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国名镇名村志编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卫政办发〔2017〕133号•【施行日期】201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国名镇名村志编修工作的通知卫政办发〔2017〕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直属机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6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年-2020年)》(宁政发〔2017〕83号)精神,充分挖掘保护名镇名村,开发利用镇村文化,延续传统文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开展中国名镇名村志编修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科学制定工作规划方案全市名镇名村志编纂的总体目标:以全国文明村镇、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新农村建设示范(试点)村镇、其他特色名镇名村为重点,2020年前出版名镇(乡)志7部、名村志22部。
其中,沙坡头区出版名镇志5部、名村志13部;中宁县出版名镇志2部、名村志4部;海原县出版名村志5部。
鼓励、支持各县(区)开展上述名镇名村以外的其他镇、村志的编纂出版。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本县(区)名镇名村志编纂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抓好落实。
二、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名镇名村志的编纂质量各县(区)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在编纂过程中,要广泛收集当地自然人文、经济社会、乡风民俗方面的资料尤其是微观资料,全面、系统、真实、准确地记述镇、村的历史与现状,充分反映乡村改革开放的进程与成果。
要遵照志书编纂规范,做到观点正确、体例科学、资料翔实、校核准确。
要借鉴中国名镇志丛书基本篇目、中国名村志丛书基本篇目及其编纂出版经验,在坚持志体的前提下,体裁运用、篇目设计、资料选择作适当创新,重点突出镇、村的名和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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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方案
(2016年—2020年)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地方志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4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发展规划(2008年—2020年)》,结合我区地方志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地方志是记载自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历史和现实的重要资料宝库,是传承和彰显中华文明的重要载体。
近年来,自治区坚持把地方志工作作为重要的文化基础工作来抓,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认真履职,广大地方志工作者努力拼搏,全区地方志工作机制日益完善,地方志事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区、市、县三级首轮修志任务全面完成,《宁夏通志》填补了宁夏没有省级综合志书的空白,地方综合年鉴在全国率先实现区、市、县三级全覆盖,多部志书、年鉴在全国地方志书首轮优秀成果评比中获奖,为推动我区文化事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按照“四个全面”战略部署,党和国家对地方志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强调要高度重视修史修志,把历史智慧告诉人们。
地方志工作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明确在发展改革大局中的目标任务,科学规划,积极创新,有序推进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深刻把握新形势新要求,优化发展思路,强化工作举措,深化改革创新,努力开创宁夏地方志事业发展新局面,
为加快开放富裕和谐美丽宁夏建设、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面完成第二轮修志规划任务,在区、市、县三级综合年鉴全覆盖的基础上,确保按规划正常出版。
加强对社会修志编鉴工作的指导管理,加快信息化和方志馆建设,做好第三轮修志工作的各项准备,基本形成地方志编修、理论研究、质量保障、开发利用、工作保障的地方志事业发展体系。
(二)主要任务。
1.完成第二轮修志规划任务。
到2020年,完成剩余11部市、县(区)志书出版任务(见附件1)。
全面总结第一轮、第二轮修志工作经验,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认真研究第三轮修志的组织管理、运作模式、续修方式等,为启动第三轮修志做好资料收(征)集、队伍培训及理论准备等工作。
2.推进行业(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志书编纂。
制定志书编纂相关工作制度,加强对行业、部门和单位志书编纂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力争到2020年,完成49部首修与续修合一专业(部门)志书和13部续修专业(部门)志书的编修出版工作(见附件2)。
鼓励各市、县(区)积极开展镇志、村志编修工作,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及时指导帮助解决志书编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支持、鼓励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未作具体规划但具有地方特色的名山、名产、名胜志、工业园区志、经济开发区志、能源化工基地志、企业志、学校志等志书的编修出版工作。
3.做好地方综合年鉴和行业年鉴编辑工作。
理顺年鉴编辑和管理工
作机制,地方综合年鉴统一由所在地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辑,一年一鉴,争取公开出版(见附件3)。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本部门、本单位的年鉴编辑出版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年鉴编辑工作。
4.开展旧志整理。
地方志工作机构加强与自治区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各级公共图书馆、档案馆等单位的交流合作,深入开展旧志整理,抢救保护文化遗产,力争整理出版一批反映宁夏历史发展和文化遗产传承的代表性作品。
5.加强地方志质量建设。
严格执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制定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和宁夏地方志办公室制定的《各类志书、年鉴及地情资料类书籍送审制度》等志书、年鉴编纂出版有关规定,不断加强地方志质量保障体系。
自治区各类志书、年鉴及地情资料类书籍的编辑出版工作要坚持正确方向和质量第一,严格实行志书编修出版初审、复审、终审“三审”定稿和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批复出版制度,严把政治关、史实关、体例关、文字关、出版关,打造一批经得起历史检验、具有鲜明时代特征、代表宁夏文化形象的优秀志书、年鉴成果。
积极开展志书、年鉴质量评比活动,推荐优秀志书、年鉴参加国家级优秀学术成果评比活动。
6.加快地方志信息化建设。
充分利用已有信息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加快推进我区地方志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不同载体的地方文献收集、保护和开发利用,推动信息标准化工作。
在现有银川、吴忠两市地方志网站的基础上,继续优化网络资源,加快志书、年鉴及地情资料类书籍的数字化进程,努力实现地方志资源共享,面向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7.提高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坚持修志为用,加强地方志资源
的深加工,拓展服务渠道,增强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手段,更好贴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贴近人民群众需要,推出好水川战役、绥西抗战、唐肃宗灵武登基等一批专题性较强的地方历史书籍,为全区人民提供更好的区情普及读物。
8.完善地方志资料保障机制。
加大地方志资料收(征)集力度,认真做好地方志资料长编工作。
推广运用社会调查、口述史等方法,拓展资料收(征)集范围和渠道,为第三轮修志做好资料准备。
加强地方志资料的集中收藏、保存和管理,逐步建立能够适应地方志事业发展需要的资料保障工作机制。
9.加强地方志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合作。
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要进一步做好《宁夏史志》的编辑出版工作,加强地方志基础理论和编纂实践研究,推动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方法创新。
支持地方志工作人员申报地方史志研究课题,鼓励开展方志理论研究,不断提高理论水平。
加强与周边省(区)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学术交流,积极协办全国和地区性的志书、年鉴学术会议,不断提升我区地方志工作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体制,坚持“一纳入、八到位”的工作机制开展工作,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工作任务之中,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编制到位、经费到位、设施到位、规划到位、工作到位。
各市、县(区)要将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地方志工作经费与地方志事业发展相适应。
承担编纂任务的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将编纂地方志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沟通配合,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坚持依法治志。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逐步健全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强化地方志工作机构的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职责,确保地方志工作依法开展。
加大地方志工作法规规章的宣传、执行力度,定期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依法纠正、查处执行不力和违法行为。
(三)加强队伍建设。
按照德才兼备原则和专业要求,加强地方志工作人员队伍建设,选拔、培养和引进一批高端人才,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地方志编修和研究工作队伍。
建立自治区级地方志专家库,聘请各行各业专家学者参与地方志工作,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主导、社会各界有序参与修志编鉴的途径和方式。
采取多种形式,分层次分类型加强队伍教育培训。
(四)强化督促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和主要内容,制定推进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地方志事业发展的工作计划,强化责任落实。
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区的修志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重大问题上报自治区地方志编审委员会研究解决。
(五)建立激励机制。
由自治区地方志编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我区地方志事业发展实际,适时对全区地方志工作成效进行总结评估,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提请自治区地方志编审委员会审定后以自治区地方志编审委员会名义予以表彰,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附件1
自治区第二轮市县志书规划表
附件2
自治区级专业(部门)志出版规划表
附件3
自治区、市、县级年鉴规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