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总结】《美国宪政历程》读书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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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

《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

读《美国宪政历程》看法治的信仰“我们不是因为没有错误而成为终极权威,我们只是因为终极权威而没有错误。

”-----杰克逊Robert H.Jackson 大法官两百多年来,美国人已习惯将重大争议交给最高法院处理。

尽管大法官们的表现并非总令人满意,但他们宪法守护者的地位和最终裁判者角色,却从未遭遇质疑。

而且,经历过2000年“布什诉戈尔案”,人民已经接受由大法官们“选”出的总统,或许已默认了非民主的权威,即法治的威严。

不过,美国毕竟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平等、分立的政体,最高法院既没有“钱袋子”,也不掌握“枪杆子”,又不是人民群众用选票确定的人选,凭什么享有对一切重大争议纠纷说了算的权力?而且,如果总统、国会,甚至广大民众不打算服从判决,又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最高法院如何一步步争取到广大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呢?2010年,现任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出版了《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一书,开篇就抛出了这些疑问。

其实,上述问题的答案完全可以在《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一书中找到。

该书由任东来教授及其研究团队编撰。

此前,国内公共阅读领域,除了贺卫方、刘星、梁治平等法学学者发表在大小报刊上的文章,几乎还没有系统介绍美国宪政历程与最高法院制度的著作。

而这本书用一系列判例证明,美国人民对最高法院的判决的接受,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如今,老百姓哪怕内心极不认同,也能遵循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

用布雷耶大法官的话说:“尊重最高法院的判决,已经和日常呼吸一样,成为美国人的习惯和常态。

”令人深感敬佩的是,《美国宪政历程》一书的作者,虽然多是历史学、政治学学者,但解读法学与法律问题,逻辑清晰,资料翔实,将美国历史上最有影响力的25个大案记叙得生动、有趣,读来毫无晦涩、枯燥之感。

书中大量资料都来自原版专著、传记或新闻报道,即使今天来看,这些材料仍非常新颖,足以傲视国内同类题材的其他著作。

这或许也是这本书能畅销至今、并不断再版的主要原因。

美国制宪历程之法理思考与评析

美国制宪历程之法理思考与评析

03 制宪历程中的重 要法理事件与评 析
《独立宣言》与法理思考
01 02
宣言与法理的关系
《独立宣言》作为美国独立战争的标志性文件,阐述了美国人民追求自 由、平等和独立的法理基础,为后来的宪法制定提供了重要的法理思考 。
天赋人权理念
宣言中强调天赋人权,认为人人生而平等,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一 理念成为美国宪法的核心原则。
美国制宪历程对全球宪政建设的启示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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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重要性
美国制宪历程表明,一个 强有力的宪法是国家和社 会稳定的基础,为全球宪 政建设提供了参考。
民主参与
美国制宪过程中的公众参 与,体现了民主精神,启 示我们在宪政建设中要注 重公众的参与和意见。
平衡利益
制宪历程展示了如何平衡 不同利益群体的需要,这 对全球宪政建设中的利益 平衡具有指导意义。
影响
美国宪法的影响深远,其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联邦制原则、人权保障原则等被许多国家借鉴和采纳 。美国宪法也成为法学、政治学等学科领域的研究重点,为世界范围内的宪政发展提供了重要理论支 撑。
法理思考的角度和目的
角度
从法理思考的角度看,美国制宪历程关注的 核心问题是如何构建一个公正、合理且有效 的政治体制。这涉及到权力来源、权力分配 、权力制约以及权利保障等诸多方面。通过 深入剖析制宪历程中的法理问题,我们可以 更好地理解美国宪法的精神内涵和价值取向 。
自然法与美国宪法的制定
自然法思想
美国宪法的制定深受自然法思 想影响,认为人类的权利来自 天赋,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
这些天赋权利。
宪法作为最高法
美国宪法将自然法思想融入其中, 确立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其 他所有法律均受其约束。

《美国宪政历程》后记 --记一次愉快的精神之旅

《美国宪政历程》后记 --记一次愉快的精神之旅

《美国宪政历程》后记 --记一次愉快的精神之旅任东来【期刊名称】《学术界》【年(卷),期】2003(000)004【摘要】@@ 编写完<美国宪政历程>[1],看着这些不知修改过多少遍的文稿,我如释重负,同时感到了莫大的欣慰.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除了撰写了几篇学术评论和时事评论外,我以极大的兴趣和热情全身心地投入到本书的写作和编辑.对于我这样一个从未受过专门系统法律训练的人来说,这个领域既充满了诱惑,也有很大的风险.不过,想到当代美国最有影响的法学家兼法官(联邦第七上诉法院)波斯纳的一句名言:法学应当使外行人也感兴趣,自己多少有点安慰.因为,如果法学能够使外行人感兴趣的话,也就无法排除感兴趣的外行人来从事有关法律的业余研究工作.既然国内有那么多没有任何法律专业背景训练的职业法官和业余律师,而且,也没有法学教授来潜心写作美国宪政史的入门书,那么,由几位研究美国历史和国际关系的学者来写作美国的宪政历程,作为抛砖引玉之用,看来也不能说太出格.当然,最重要的还是,宪政史研究是一个跨学科的领域,并不是法律专家的"非我莫入"的禁区.【总页数】7页(P252-258)【作者】任东来【作者单位】南京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江苏,南京,210093【正文语种】中文【相关文献】1.“法”因信仰而“治”——《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之感想 [J], 田时雨2.美国宪政主义历史结点的背后——读《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J], 庞君焕3.一次愉快而有意义的聚会——记市青少年地质爱好者协会的第一次活动 [J], 周萍英;4.梵二的果实——两位美国荣休主教回顾梵二的愉快历程 [J], 周太良5.一次愉快的精神之旅 [J], 周春梅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法”因信仰而“治”——《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之感想

“法”因信仰而“治”——《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之感想

【关键词 】法治 信仰 美国宪政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8—1747(2012)09—0052—02
美 国社会 的变迁 ,在很大程度上受美 国联邦最 高 法 院在不同时期所做 出的重大判例的影响。《美 国宪政 历 程—— 影响美 围的25个 司法大案》 (以下简称 《大 案 》)正是对这些案例 的荟荤 。此书描述了法治在 美 国社会 的各个方 面 ,揭示 了贯穿始终 而又与时俱进 的 法信仰观念及精神 ,使读者对美国宪政的发 展演化 留 下 了深刻 的印象 : 自由 、平 等 、种族 、宗 教 、选举 、 商界 ……美 国宪政历程 的酸甜苦辣尽 在其 中。另外需 指 ,此 书中的 “宪政 ”是指在判例 、司法解 释 、颁 布法令 中,依据宪法逐步形成一整套 法律体 系 ,借 以 治理 国家 。其 中,离我们最近的大案 ,莫过 于发生在 世纪之交 的 “布什诉戈尔案 ”,即由联邦最高法院裁决 两位总统候选人之间的争议 。
二 、权 力分 割与 制衡缝 隙 中司法权 之崛起
托马斯 ·弗里德曼认 为 ,“美国成功 的秘密不在 于 华盛 顿 ,也不在 于硅 谷 ;不在 于空军 ,也 不在 于海 军 ;不在于言论 自由 ,也不 在于 自由市场 。真正 的秘 密在于长盛不衰的法 治及其 背后 的制度 。正是这种制 度使每一个人可 以充分发展而不论是谁在 掌权 。美 国 真正强大的力 量 ,在于 ‘我们所继承 的良好 的法律 与 制度体系 。有人说 ,这是一种 由天才们设EORETIc^L HORIZON
们可 以运作 的体 系 ’。”『2]这段话很恰 当的形容 了美 国 法律制度的社会地位 ,及其之于国家强盛的重大意义。
在分权 与制衡思想原 则的引导 下 ,由洛克启 蒙 、 孟德斯鸠完善的三权分立思想 ,使得如今 的美 国政府 在公权构建上呈现三足鼎立而相互制衡 :由众议 院和 参议 院所 组成 的国会行 使立法权 ,总统行使行政 权 , 司法权则归属于法院系统 ,法 院系统 的最高权威便是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法官与祭司 ——读《美国宪政历程》

法官与祭司 ——读《美国宪政历程》

读《美国宪政历程》时,我想起刘海波兄出于对孟德斯鸠式三权理论的不满,提出“统治权”与“司法权”的两分法。

我曾和几位朋友一起评介过这个思路。

显然这思路具有一种非常鲜明的宪政主义色彩。

因为它概括了宪政主义不同于民主主义的两个精髓,一是对统治权(行政和立法)在整体上的质疑和制衡,二是对司法权的高度张扬。

这也是读《历程》能够读出来的美国宪政最显要的特征。

书中25个宪法判例,几乎涵盖了美国200年宪政制度最紧要的部分。

从1803年开创司法宪政主义道路的马伯里案,直到迄今尚未定论、今年4月最高法院才第一次召开听证会的“效忠誓词”案,描述出一张美国宪政制度变迁的路线图。

这本书隐含的主旨大而化之,就是在已奠定民主制度和三权模式的前提下,美国宪政的历程,就是一个司法权崛起的历程。

《左传?成公十三年》中有句名言,“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我把这句话拿来作为对刘海波观点的一个本土思想诠释。

用“祀与戎”的两分法,也可以建立起一个诠释古典宪政到现代宪政的简洁模式。

“戎”代表君王的权力,在远古主要是征伐,现代社会当然不止于此了。

而“祀”则代表一种具有超验背景的知识和道义传统。

在远古,这个传统是由祭司或巫史来掌握的。

所有的暴力操控在君王手中,祭司巫史们并没有一枪一炮,一兵一卒。

他们只有一张嘴巴,和嘴巴里面的话语权威。

但君王的一切决策却都先要咨询他们,也都可能因他们的卜筮和预言而否决掉。

你看这种局面是不是有点像美国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呢?对了,这就是我读书后的体会。

如果说在民主制度下得到民意合法性支撑的美国总统和美国国会,替代了自古以来属于“君王”的权力。

那么端坐在高堂之上的5名或9名最高法院大法官,分明就是现代宪政模式中的大祭司。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这句话的意思,放在远古,是说国家的基本政治结构来自祭司代表的“道统”对君王代表的“政统”的制衡。

放在今天的美国,就成了最高法院代表的“司法权”对国会和总统代表的“统治权”的制衡。

为什么要把总统和国会放在一起?因为立法权和行政权至少有三个共同的、与司法权迥异的症候。

《美国宪法》读后感

《美国宪法》读后感

《美国宪法》读后感美国,是一个年轻的国家,自1776年北美13个殖民地宣布独立至今,才走过200多年的历程;美国,是一个古老的国家,其成文宪法和联邦制度的“年龄”在世界上均首屈一指,由此,还可以说,美国,是一个神奇的国家,没有《联邦宪法》,就没有事实上的美利坚合众国,可以说是一部宪法缔造了一个强大的国家。

美国宪法不过二十多页,文字清楚扼要,读起来并不难懂。

但这些简单的文字背后,却处处蕴藏着深厚的宪政与共和精神。

这可以从以下几个主题中看到:一、联邦与洲的关系美国这个国家确实与众不同,以致使它在政府的权力分配上都要独树一帜——大多数国家的权力都是由中央层层向下分配,美国恰恰相反,中央的权力来自地方联合同意下的赋予。

联邦政府是否过强,权力是否过大,州政府的权力和自由是否被华盛顿所盖过,从开国至今,一直是美国政治争论中的一个话题。

在联邦与洲的关系中美国宪法首先明确了联邦政府与洲政府的法律地位。

美国宪法第6条规定:“本宪法和依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中有与之相抵触的内容。

”这一条从肯定联邦法律高于州法律的角度,对联邦政府高于州政府的法律地位作出了宪法规定。

另一方面宪法规定联邦负有对州的保护义务。

美国宪法第4条第4款规定:“合众国保证本联邦各州实行共和政体,保护每州免遭入侵,并应州议会或州行政长官(在州议会不能召开时)的请求平定内乱。

”对于联邦权力,美国宪法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洲权力的界定则适用推定原则。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0条规定“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由此可见,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美国联邦制不仅自始就形成了不同于以往和同期世界其他国家联邦制的鲜明特点,而且还发挥着屏蔽党争之弊、保障自由权利和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功能。

二、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美国总统,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有影响力的领袖之一,但他在国内的政治系统里却并没有左右一切的权力。

美国宪政

美国宪政

美国宪政之我看——读《美国宪政历程》有感私权神圣。

宪政的最佳状态便是确保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动态平衡。

这也是各国宪法的终极目的。

而当前的许多国家都离这种宪政的理想状态差得太远,很多国家都处于一种“大政府,小社会”的状态,在这些国家中,公权力肆意践踏私权利的例子屡见不鲜。

而美国却恰恰相反,美国是一个典型的“小政府,大社会”的国家。

就拿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这一权利来说吧,在很早的时候,关于私宅,西方就流传着一句法谚,叫做“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我自己的家,不经我允许,任何人进来都是对我住宅权的侵犯,管你是平民百姓还是国王。

这便是私权神圣观念的一个很好的体现。

美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在推行宪政的时候坚决恪守这一点。

美国警察在搜查民宅之前必定会向地区法院的法官提交一份搜查申请,等到法官签字后方可拿着这张法院开的证明进入民宅进行搜查,不仅如此,这张证明上必须标明搜查的范围,比如,上面注明搜查范围是客厅,但你在客厅搜查时往卧室了瞟了一眼发现卧室中存有大量海洛因,那么很不幸的告诉你,你那眼白瞟了,因为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你发现的证据根本不算数,即你瞟的那一眼是非法的,它已超出了许可范围。

还有举世闻名的“米兰达规则”,警察在逮捕犯人之前必定会照本宣科的对犯人读一段话:“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而且将会在法庭上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很多嫌犯就此沉默到底,警察们对此叫苦不迭,证据不足,只好放人。

通过以上两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在美国做警察实在是一件苦差事,而在某种程度上,美国却成了犯罪分子的天堂。

这看似荒唐,却暗藏了宪政精神之精髓——私权神圣。

在这里,警察是国家公权力的代表,而犯罪分子则是公民私权利的代表。

之所以对警察限制如此之多,是因为警察是国家暴力机构,属公权力的范畴,如果他们刑讯逼供,为非作歹的话他们的破坏力将远远大于一个杀人犯的破坏力,所以警察和犯罪分子二者必须纵容(其实对嫌犯也算不上纵容,这里只是打个比方)其一的话,我们选择后者,因为他们的破坏力毕竟有限。

美利坚共和国宪法读后感

美利坚共和国宪法读后感

美利坚共和国宪法读后感读完美利坚共和国宪法,就像是在看一场超级复杂又超级有趣的大戏。

首先得说,这宪法可真是个老古董了,但还能一直影响着美国,就像一个很老很老的武林秘籍,大家还都照着练呢。

它一开篇就说什么“我们人民”,这感觉就像是要把大家都团结起来,让老百姓觉得自己才是国家的主人,这种想法挺酷的。

然后说到权力分配的时候,就像是把一块大蛋糕分成好几块。

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就好比三个小伙伴在玩游戏,谁也不能独占所有的玩具。

立法权像个爱唠叨的大妈,整天想着制定各种规则;行政权呢,像是个忙忙碌碌的小管家,要把这些规则付诸实践;司法权就像个严肃的裁判,谁要是违反规则了,它就出来管一管。

这三权互相制约,谁也别想太张狂,这设计很巧妙啊,就像一个三角形,稳稳当当的。

不过呢,这宪法也不是完美无缺的。

你看,随着时代的发展,好多当时没想到的问题就冒出来了。

比如说种族问题,在宪法最初的时候,奴隶制居然还存在,这就像在一件漂亮衣服上有个大补丁,看着特别刺眼。

虽然后来经过了各种修正案,但这个历史的伤痕可不是那么容易就抹去的。

而且这宪法里那些弯弯绕绕的法律条文,对咱普通人来说,就像天书一样。

我有时候就想,那些制定宪法的人是不是故意把它弄得这么复杂,好显示自己的聪明才智呢?但是不管怎么说,它毕竟是美国的根本大法,就像一棵大树的树根,美国的整个政治体系、社会生活都是从这个根上长出来的。

从这个宪法里也能看出美国人的一些性格特点。

他们追求自由,害怕权力过于集中,想要通过各种制度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这宪法就像是一个大笼子,把权力这个猛兽关在里面,不让它乱跑。

总的来说,读美利坚共和国宪法就像是一次奇妙的探险。

它有聪明的地方,也有让人觉得不太满意的地方。

但不管怎么说,它在世界宪法史上都是一个很重要的存在,就像一颗特别耀眼的星星,周围的小星球都得围着它转一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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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历程》读书心得
寒假期间闲来无事,拿起桌子上的《美国宪政历程》,开始时只是单纯的消磨时间,可是但我读了几页后,就被深深地吸引了。

这本书用25个生动形象的案例讲述了美国的法律精神。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世界上最重要的两大法系,英美法系相对于我国采用的大陆法系“成文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判例法”。

《美国宪政历程》是一本写给中国普通读者的英美法系法律专业书,让我接触到与我国迥异的另一种法律体系。

这本书的主体部分由三篇精彩的宪法论文与25个司法大案组成。

引人深思的法理分析,令人回味无穷;一波三折,跌宕起伏的案情,让人读起来欲罢不能。

25个判例故事所揭示的,是一以贯之而又不断发展的一种精神。

美国人所谓的“法治精神” (rule of law同我们常说的“依法而治”(rule by law)虽只有一个介词之差,但区别却非同小可,“法治精神”的主语是法,
宪法是至高无上,毫不妥协的,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虽然美国历史也充满了腐败、剥削、压榨、垄断、童工、奴隶制、种族歧视,但法治精神造就的一个良好的可伸缩的制度框架加上历代法律精英的努力,最终引领和促进了美国的社会进步。

如果不读这本书,我不会相信世界上有一个国家允许自己的人民焚烧国旗,正如“得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1989年”一节描述的一样,最高法院认为约翰逊焚烧国旗的亵渎是一种“表达行为”,因为它旨在“传达一种特定的信息”,是受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保护的“表达自由”,甚至连保护国旗这一最为美国人珍视的行为,也必须服从言论自由这一原则不能有所例外。

随着最高法院的一纸判决,全美48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有关保护国旗的法律全部因违宪而无效,从而产生了一句著名的结案陈词:“星条旗保护焚烧她的人”。

判决引起的轩然大波不言而喻,然而这个案例让人更加感到有趣的是,民意调查显示被调查者有86%支持修宪护旗,如果用简单的全民公决来决定是否修宪护旗,护旗派必将大获全胜。

然而最高法院的判决只能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办法来推翻。

要通过一项宪法修正案首先需要国会两院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四分之三州议会批准,这种事情美国历史上只发生过4次。

在美国公民护旗同盟的推动下,48个州的议会通过保护国旗的修正案,但在此后若干年里始终无法在国会通过,其中1995年参议院的投票结果是63比36,离三分之二多数仅3票之差。

美国宪政的巧妙之处就在于此,它不仅在制度上保证民主的权威,同样也限制多数的专断,保护少数的权益。

由制宪先贤精心设计的美国宪政体制不仅旨在防止个人的独裁,而且也要以精英政治阻止多数的暴政。

这一制度设计的最大特点不是它的民主,而是它的法治,它以非常明确的语言极为具体地规定了重大政治问题上的法律程序。

在阅读完所有案例后我了解到中美法律系统的诸多差异。

在美国宪政中,最高法院最重要的责任是裁决涉及宪法解释问题的案件,判定某项法律或政府行动是否违宪。

我国高法立案庭所拥有的立案权,在英美法系中则是大法官们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因此一些大法官个人意志也可左右美国高法的审判倾向,比如20世纪初大法官频繁受理有关契约自由和产权的案子来保护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而1950到60年代的沃伦法院则对刑事被告的权利情有独钟,推动举国上下对公众自由和公民权利的保护。

而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是监督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并审理全国法院未终审的各类案件。

这种区别凸显了我国法律在实践中的困境,影响审判的诸多外来因素导致结果的不确定性,甚至一些法律法规的自相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因此高法更偏重以行政管理的方式维持法律系统的运转,在提高公信力方面则乏善可陈。

汉密尔顿曾经说过:“人民对于写在羊皮纸上的文字的力量给予了一种信
任,认为它能够促使政府步入正轨,如果要给这种信任起名字的话,它就叫做宪政。

” 宪
政在中文中是“民主政治”的意思,在英文中却意指根据判例,司法解释,宪法实践所逐渐形成的法律体系,从粗细不同的定义中,我们能体会到中美两国在观念上的巨大差异,正是这种差异才使这本书读来颇具趣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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