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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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

浅谈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

浅谈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浅谈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论文关键词]民事执行程序;参与分配;参与分配资格[论文摘要]我国设立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弥补破产主体有限性及其功能发挥上的缺陷,但由于其与破产制度在功能和价值目标等方面的差异,使得参与分配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的弊端,并未完全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试对目前学术界关于参与分配的方案进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具体设想。

一、参与分配制度的功能参与分配制度是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债权人以外的对同一人享有债权的其他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其他债权人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并请求平均受偿,以实行自己债权的一种制度。

根据各国的立法例进行分析,设置参与分配制度是为了配合现行破产制度,弥补破产制度功能发挥上的空白与不足。

例如,在英美国家,参与分配的优先原则是与一般破产原则相配合;而在法国、意大利。

参与分配的平等原则是与商人破产原则相配合。

我国的破产制度实行的是商人破产原则,那么。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能否使参与分配制度发挥弥补破产原则的功能,就成为我们研究的重中之重。

目前我国的破产制度仅适用于企业法人,而不适用于公民和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如果发生资不抵债情况的是公民和其他组织,各债权人就无法利用破产程序来获得公平清偿。

当某一债权人为满足其金钱债权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强制执行时,如果不允许其他债权人就其执行所得申请参与分配,那么各债权人中就只有执行债权人获得清偿,而债务人迟延乃至不能清偿债务的风险和损失,势必将由其他债权人全部承担,这对其他债权人来说是显失公平的。

正是为了在公民和其他组织资不抵债时,为各债权人提供一条公平受偿的途径,我国最高人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确立了参与分配制度。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杨立新
【期刊名称】《当代法学》
【年(卷),期】1994()1
【摘要】1991年4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编中,没有规定参与分配制度。

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一司法解释文件,其中用了三个条文规定了我国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在理论上和实务上对参与分配制度怎样理解和执行,尚不无问题,本文试作探讨。

一参与分配,是指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开始执行程序以后,该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向执行法院申请,使债权平均受偿的制度.从民事实体的角度看,如果一个被执行人有数个债权人,则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就是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如果债务人逾期不清偿债务,【总页数】4页(P86-89)
【作者】杨立新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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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之参与分配制度研究

民事执行之参与分配制度研究

民事执行之参与分配制度研究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的债务人,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履行法律义务或者强制支付金钱。

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参与分配制度是一个重要环节,涉及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以及执行成本的分担等问题。

本文将主要从参与主体、分配原则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参与分配制度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法院和执行机构。

债权人是执行的主要参与方,他们是申请执行和债务人达成的债权主体。

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参与分配,可以选择一次性全部追缴债务或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分期追缴。

债务人是执行的被追偿方,他们需要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法院和执行机构是执行的具体执法机关,负责执行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

其次,参与分配制度应当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公平是指在分配过程中不偏袒一方,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公正是指依法公正地进行分配,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

公开是指分配过程应当面向社会公众,允许社会各界监督。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公告、公示等形式宣传执行情况,公开执行成果。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参与分配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执行程序繁琐,执行周期长。

由于案件量大、执行手续复杂,导致执行周期长,执行进展缓慢。

其次,执行成本较高。

执行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较高,增加了债务人的负担,降低了追偿的意愿。

再次,执行结果不一致。

由于执行标准不明确、执行程序不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法院执行结果不一致,给债权人和债务人带来困扰。

最后,执行强制力度不够。

一些债务人通过转移财产、隐藏财产等手段逃避执行,执行机构的强制力度有限,导致执行无法彻底。

为解决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协调配合,各执行机构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行效率,缩短执行周期。

其次,完善执行成本制度,减少执行费用的征收,降低债务人的负担。

再次,加强执行标准的统一,制定统一的执行标准,提高执行结果的一致性。

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参与分配是指在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该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该制度的理解不尽统一,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尽相同。

笔者试就参与分配的申请主体、申请时间、债权利息、分配原则等问题略抒己见。

一、参与分配的申请主体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案件,是否允许已起诉但未采取保全措施的一般债权人参与分配,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意见》)第29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1998年的《执行规定》是关于执行程序的特别规定,与1992年的《民诉意见》类似于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且新法优于旧法,所以应以《执行规定》为准,即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且限定为金钱债权执行依据,1992年《民诉意见》规定的已经起诉但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将不能参与分配。

司法实践中执行依据的取得时间一方面与当事人起诉的时间有关,另一方面与具体的诉讼程序有关,如公告、鉴定、评估和上诉等,因此先起诉的当事人有可能后取得执行依据,进而无权申请参与分配,这不利于对债权的平等保护,对先起诉而后取得执行依据的当事人不公平。

《执行规定》已考虑到此种情况,在第91条规定“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2024年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研究》篇一摘要: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是保障众多债权人平等受偿的制度安排,它通过特定的程序和规则,确保债务人的财产能够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分配,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纠纷日益增多,民事执行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而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作为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实现债务人财产的公平分配,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对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理论基础1. 制度定义: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多个债权人就债务人的财产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分配的制度。

2. 法律依据:该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3. 制度目的:保障众多债权人平等受偿,维护司法公正。

三、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实践应用1. 适用范围:适用于债务人有多项债务、多个债权人且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情况。

2. 程序流程:包括申请、审查、公告、分配等步骤。

3. 分配原则:按照债权比例、执行先后顺序等进行分配。

四、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1. 程序繁琐:申请、审查、公告等程序较为繁琐,导致执行效率低下。

2. 信息不透明:债务人财产情况不易查询,导致债权人难以全面了解债务人财产状况。

3. 分配不公:存在债权比例不公平、执行顺序不当等问题,导致部分债权人利益受损。

五、改进建议1. 简化程序:优化申请、审查、公告等程序,提高执行效率。

2. 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完善的债务人财产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债权人知情权。

3. 完善分配机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债权比例、执行顺序等,确保分配公平。

4. 强化监督:加强对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

浅谈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

浅谈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

浅谈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指的是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需要进行拍卖或变卖,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将被拍卖或变卖的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的一种程序。

参与分配涉及到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拍卖或变卖程序的公正性以及执行费用的分担等问题。

本文将从以上几个方面对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进行探讨。

首先,参与分配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环节。

债权人是在民事执行中主要受益的一方,其权益的保护是执行程序的核心目标之一、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参与分配的目的就是保证债权人能够按照其优先权接受分配,以尽量满足其债权。

在民事执行中,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依法确定债权人的权益比例,确保债权人的优先顺序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法院还应当重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拍卖或变卖过程中保护债权人的财产权益不受损害。

其次,参与分配应当确保拍卖或变卖程序的公正性。

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核心要求,拍卖或变卖财产也不例外。

在参与分配过程中,法院应当公开、公正地进行拍卖或变卖程序,确保参与竞拍或购买的各方在同等条件下有平等的机会。

司法机关应当公开财产的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公示拍卖或变卖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和竞价规则等,提供透明、公正的环境,减少不正当竞争和行为,保障参与分配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再次,参与分配需要合理分担执行费用。

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执行费用是必不可少的,包括评估费、拍卖费、仓储费等。

这些费用应当由债务人或执行财产的售价扣减后支付,但有时候债务人财产不足,无法支付执行费用,此时应当将费用作为优先权债权在参与分配中优先扣除。

对于其他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在分配中应当根据其债权比例向其分担执行费用,以保证各方的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最后,参与分配需要完善的规则和制度支撑。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涉及到众多权益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协调,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来加以约束和规范。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执行程序中不出现腐败现象和违法行为。

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制度研究

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制度研究

3、协商与裁定。执行法院组织债权人、债务人进行协商,根据协商结果作 出是否准许参与分配的裁定。
4、分配方案制定与执行。执行法院根据裁定制定分配方案,并通知债权人、 债务人执行分配方案。
5、异议处理。如果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可以向执行法院提 出异议,执行法院将依法处理异议。
五、结论
3、制订分配方案: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情况制订分配方案,确定每个债权 人应得的清偿份额。
4、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将分配方案公示催告,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 人有权提出异议。
5、作出分配决定:人民法院根据公示催告情况作出最终分配决定,将可供 分配的财产按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五、参与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及 建议
参考内容二
一、引言
民事执行回转制度是司法实践中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其目的是在特定情况 下,对已经执行的财产进行重新分配,以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本次演示将从民 事执行回转制度的定义、适用条件、实施程序以及实践中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回转制度提供一些参考。
二、民事执行回转制度的定义和 适用条件
4、重新执行。执行法院应当根据裁定重新执行,将已经执行的财产返还给 被执行人。
四、民事执回转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1、适用条件过于严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回转的适用 条件包括原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执行完毕,这一条件过于严格,导致很多情况下无 法适用执行回转制度。
三、民事执行回转制度的实施程 序
实施民事执行回转制度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1、当事人申请。被执行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回转。
2、法院审查。执行法院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原生效法律 文书的审查、对执行情况的审查等。

关于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探讨

关于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探讨

关于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探讨作者:王宏伟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2期摘要:现今,我国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日益突出,许多因素的影响使得其生成的文书不能得以切实执行。

对此,为了更加公平地解决债务等相关民事问题,我国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制定了相关的参与分配制度,并在实际的工作中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但由于我国当前的参与分配制度中尚存在许多缺陷,有损法律权威性的同时,还无法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当下民事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对策展开了探讨。

关键词:民事执行程序;参与分配制度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169-01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因债务清偿问题使得其矛盾日益增加,这也加重了我国人民法院工作的难度。

在此情况下,参与分配制度的有效实行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重要性日益提升。

同时,随着人们对法律意识的增强,社会中对该项制度的执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由于参与分配制度在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的立法起步较晚,其相应的适用性没有明确的标准,因而在实际的民事问题解决中常存在一些不合理现象,进而难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执行程序主要是指对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和裁定中有关财产的部分而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活动。

而参与分配制度的制定目的主要是为了提高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公平性。

目前,我国在2015年实行《民诉法解释》中对参与分配制度进行了一定的完善。

但由于其中还存在一些缺陷,使得难以真正有效的实现公平原则。

主要体现在:参与分配制度适用性不够,参与分配的主体、资格、对象、申请期限以及“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标准等方面具有不足[1]。

同时,参与分配原则的践行力度不够以及相关程序实行中也具有一定的问题,这意味着我国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制度的实行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优化参与程序为了有效提升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制度的公平性,促进该项制度的切实落实,应在法律的指导下不断优化参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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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原则颜运秋吕翔玲[内容提要]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之实质在于弥补有限破产制度之缺陷,在公民或其他组织不能清偿所有到期债务时,竭力为各债权人提供一条尽量公平受偿的途径。

由于受统治阶级的价值观念、相关法律部门的协调配套以及对民事执行制度的目的和理想的不同认识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在立法体例上形成了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平等原则、优先原则和折衷原则,并且各具利弊优劣。

笔者认为,为充分实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协调,我国民事执行制度也应当采取平等分配原则。

[关键词]民事执行程序参与分配制度平等原则优先原则折衷原则通常情况下,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时,通过提起执行程序即可获得债权的充分满足;而且,当一个债务人只有一个债权人或者虽有数个债权人但他债权人(相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并不请求清偿时,其执行程序也比较简单,只需用执行所得清偿该申请执行人即可。

但是,当同一债务人有数个债权人并且他债权人也对申请执行的财产提出清偿要求时,往往会出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满足多数债权人的债权的情形,执行工作面临着/粥少僧多0的矛盾,就会自然而然产生下述问题:是否允许或者在什么条件下允许他债权人参加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果允许他债权人参加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对各债权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和他债权人)的债权应当按什么原则进行分配清偿?这是民事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所要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鉴于此,笔者拟从比较分析的角度对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分配原则作些粗浅的认识。

一、参与分配原则在立法例上的差异现代社会是一个由商品经济组成的市场,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联系日趋密切和复杂,一个市场主体同时与多个市场主体发生经济关系。

当一个市场主体对多个市场主体负有债务,而该债务主体因经营管理失败等原因,无力偿还债务时,就可能出现多个债权主体的到期债权无法同时得到满足的情形,体现在执行程序中,就是申请执行人和他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同时从被执行人的财产而得到满足的情形。

当多个债权人为满足其债权请求,而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时,是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平等地受偿,还是先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因其先申请执行而获得优先受偿的地位?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在立法例上构成了执行程序中的平等分配原则和优先受偿原则的对立和统一,即平等原则、优先原则和折衷原则。

平等原则,又称平等分配原则,是指先申请执行的债权人,除有法定优先权(如质权、抵押权、执行费用等)者外,无优先受偿的权利,各债权人应按债权额比例就执行所得公平分配的制度。

也就是说,债权人中之一人虽先申请强制执行而查封债务人的财产,他债权人也可于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申请参与分配,就执行所得的金额,除依法享有优先权的外,各债权人均依债权额比例平等受偿。

平等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学家保罗在5论告示6第59编中指出:/当债权人中的一人要求控制债务人的财产时,人们问:是否只有提出了要求的人才能占有此财产?当只有一个人提出要求并且得到裁判官允许时,这是否使所有债权人均有了占有财产的可能性?确切地说,在裁判官允许占有之后,这不被看作是对提出要求者的允许,而被视为允许所有债权人占有财物。

0¹由于受法系渊源的影响,法国、日本和意大利等国也采取平等分配原则,以解决执行程序中的分配问题。

优先原则,又称优先清偿原则,是指先为执行申请的债权人,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偿的制度。

也就是说,债权人因查封、扣押、变卖、拍卖等强制措施的先后而依次取得执行标的物的担保物权,并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优先原则起源于日尔曼法系,并成为当今世界广为采用的一项立法原则,无论是大陆法系的德国、奥地利,还是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在民事执行程序中都奉行优先原则。

不过,就优先原则的具体内容而言,各国均有其自身的特色。

德国法利用查封质权制度,使债权人于查封之际,立即取得担保物权人的地位,从而优越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受清偿。

º英国普通法仅承认按交付执行令状的先后而有优先受偿权,并无查封质权制度;而衡平法则通过裁定设定担保权益,也达到使部分债权人优先受偿的目的。

美国法创造了司法担保权益制度,规定法院的判决对债务人的不动产产生判决担保权益,而强制执行本身又在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上设定执行担保权益,这样,在司法程序中产生的担保权益,改变了普通债权人之间原来的平等地位,强制执行优先原则由此得以体现。

)63)¹º5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6,第804、866、867条。

(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黄风译:5民法大全选译3司法管辖权)审判)诉讼4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0)81页。

折衷原则,又称团体优先原则,是指把多数债权人按一定的时间标准划分为不同的债权人团体,在前一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的多数债权人,优先于后一期间的执行申请的多数债权人,但在同一期间内为执行申请的多数债权人,除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以外,不分先后一律平等受偿。

从本质上说,其仍属优先原则之范畴。

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采取这种立法例。

瑞上法规定,查封后三十日内参与分配的一批债权人,为第一优先受平等分配的团体,三十日以后另一三十日内参与分配的一批债权人,为第二优先受平等分配的团体,依此类推,可有第三、四等等优先受偿的团体,各团体内部平等分配并对以后的团体享有优先权。

台湾强制执行法规定,他债权人在拍卖或者变卖终结前,不经拍卖或者变卖的,于当次分配表作成前可参与分配,逾期仅可就前次债权人受偿余额而受清偿,以求公平分配。

»二、对各种参与分配原则的评判由于一定时期的分配原则体现着统治阶级的立法政策,而这种立法政策又是由统治阶级的价值观念、相关法律部门的协调配套以及对民事执行制度的目的和理想的不同认识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所以,对于上述三种立法例,我们很难得出孰优孰劣的结论。

民事执行程序是债权人取得执行依据,请求国家运用强制力以实现其权利的程序,所以保护私权是民事执行制度的首要目的;同时,由于民事执行程序已排除了债权人的私力救济而进入公力救济,以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私权,因此,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是民事执行制度的又一目的。

如何将保护债权人的私权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这两重目的协调起来,是民事执行制度的理想。

在债权人之间的公平问题上,主张平等原则、优先原则和折衷原则的人从不同的公平观出发得出不同的结论。

按照平等原则,所有债权人,除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优先权外,其债权一律平等;而按照优先原则,对于那些孜孜调查债务人的支付能力并适时努力收取债权的债权人,其在法律上所处的地位应当较那些怠于实现到期债权的债权人要优越一些,因而,应优先受偿;按照折衷原则,为了适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不使执行程序无休无止地拖延下去,主张依时间标准将债权人划分为不同团体来决定受偿先后。

可以看出,平等原则的公平观是从实体法角度来说明的,优先原则的公平观则是从程序法角度来揭示的,折衷原则的公平观是从实体法和程序法有机结合的角度来阐述的。

平等原则主张债务人的财产是全体债权人债权的共同担保,有利于保证各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得到公平合理的受偿,并有效避免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的行为;另一方面,也给执行程序的进行带来一些实际困难:第一,强制执行中一般禁止超额查封、扣押,即查封、扣押的财产以足够清偿执行债权和执行费用为限,但因执行程序终结前,他债权人可以随时参与分配,债权总额无法确定,从而产生查封、扣押与清偿不确定债权之间的矛盾;第二,他债权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结束前参与分配,往往分配表刚作好即因另有债权人参与分配而需要更改重作,使执行程序迟迟不能结束,也不利于债权的及时实现。

优先原则主张保护最先行使诉权的债权人,鼓励债权人尽快地清结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利于促使各债权人及时地行使权利,尤其是及时地申请财产保全;但债权人采取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后,即可享有担保物权,特别是为保全执行而查封、扣押的也可享有优先受偿权,容易导致债权人竞相申请执行,抢得前手,而且债务人也可以串谋伪造债权,先行查封、扣押,以便取得担保优先权,使真正的债权人难以公平受偿。

债权平等是民事执行程序中分配原则的出发点,无论是优先原则还是平等原则,都是建立在实体法上一切普遍债权都是平等的这一原理之上的,因此所有债权均应平等受清偿似乎成为当然之理,然而程序法和实体法中诸多优先权的规定都在很大程度上背离或者打破了这一前提。

在程序法中规定优先权的主要限于采优先原则的国家,如德国民诉法上的查封质权及强制抵押权制度,美国债权人救济法中的判决担保权益和执行担保权益制度,英国普通法上的执行优先权以及衡平法上的设定担保权益裁定等制度都打破了债权人之间原来的平等地位,实现了程序法创设和形成权利的功能。

这意味着程序法并非仅仅是实体法的从法或助法,程序法具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

因此,承认民事程序法可以为债权人创设优先权,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程序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改变人们重实体、轻程序的陈旧观念。

在实体法中规定优先权则是一种较为普通的情况,但从规定的详细程度来看,当属采平等原则的国家,如法国和日本民法典对于优先权则规定得甚为详细,这正说明了立法者在制订法律时就充分注意到了各种法律制度之间,尤其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协调和配合。

三、我国参与分配原则的立法取向我国民事诉讼法典虽然并未明文规定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分配原则,但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在5关于适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4若干问题的意见6中确立了参与分配制度,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参与分配的执行中,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分配。

可见,我国民事执行制度采取的是平等分配原则,并不承认先申请执)64)»5台湾强制执行法6第31、32条。

行的债权人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的地位。

从理论上讲,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首要的基本原则,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任何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民事权益都受到法律同等的保护。

/民法规定的民事权利保护方法和民事制裁形式,平等地适用于一切民事主体。

0¼就债权而言,除了实体法规定应当给予特别保护的债权外,一般债权应当一律平等,应当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

而程序法的宗旨之一,就是要维护实体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

债权平等体现在民事执行制度中,就是当平等的债权人因债务人拒绝偿还债权而不能实现其债权时,应当同等地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即要求人民法院依强制执行手段实现其债权。

显然,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满足多数债权人时,如果人民法院仅依申请执行人的请求而优先满足其债权,势必导致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满足,从而造成对同一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之间的不平等,有悖于债权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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