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公司破产清算案例分析

公司破产清算案例分析【案例题目】公司破产清算案例分析【案例背景】2008年,某电子科技公司(下称A公司)成立于中国某大城市,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
公司的创始人拥有丰富的技术经验和市场资源,曾一度取得了较好的发展势头。
然而,由于管理不善和市场竞争激烈,A公司在2010年陷入了经营困境。
未能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日益恶化,最终在2011年申请破产清算。
【事件一:公司破产申请】时间:2011年1月5日A公司的董事会与股东会召开,决定向法院递交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书详细列出了公司财务状况、债务情况,以及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等原因。
同时,公司委托了一家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审计并编制了破产清算报告,报告中包括了公司财产和债务的全部清单。
【事件二:破产重组委员会成立】时间:2011年1月20日法院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一名资深法官作为破产前听证会的主持人。
在听证会上,法官详细了解了公司的破产情况,并决定成立一个由债权人和债务人代表组成的破产重组委员会。
该委员会负责协商制定破产计划,并监督委托的破产管理人执行其职责。
【事件三:债权人会议】时间:2011年2月15日根据法院的指示,破产重组委员会组织了一次债权人会议,与所有的债权人进行了沟通和协商。
其中,有许多供应商和银行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主要讨论了公司的债务清单、破产清算方案和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事件四:破产计划制定】时间:2011年4月10日经过多次协商和修改,破产重组委员会完成了破产计划的初步草案。
破产计划包括了资产清算、债务偿还和公司重组等方面的内容。
该计划旨在使公司能够尽可能多地偿还债务,并在债权人的监督下恢复正常经营。
破产重组委员会还与债务人及债权人争取到了法院的审查批准,并公告将在一个月后举行债权人大会审议破产计划。
【事件五:债权人大会审议】时间:2011年5月15日在债权人大会上,破产重组委员会详细介绍了破产计划的内容和相关细节,并与债权人进行了互动和讨论。
公司破产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初期发展迅速,市场份额不断扩大,曾一度成为行业领军企业。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内部管理不善以及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等多重因素影响,XX科技自2015年起开始出现经营困难。
2018年,XX科技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案件经过1. 申请破产2018年6月,XX科技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了破产清算申请。
法院受理后,依法指定了清算组负责公司的清算工作。
2. 债权申报清算组成立后,发布了债权申报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在规定期限内,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了各类债权,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供应商货款、员工工资等。
3. 资产评估与清算清算组对XX科技的全部资产进行了评估,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评估结果显示,XX科技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5亿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7亿元。
4. 债权确认清算组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和确认,最终确认债权总额为人民币6亿元。
5. 破产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清算组制定了破产分配方案。
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分配方案如下:(1)优先偿还员工工资、社会保险等债权,共计人民币1亿元;(2)偿还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3亿元;(3)偿还供应商货款,共计人民币1亿元;(4)剩余债务由股东承担。
6. 破产终结经过破产分配,XX科技的剩余债务已基本清偿。
2019年12月,法院裁定XX科技破产清算程序终结。
三、案例分析1. 破产原因分析XX科技破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市场竞争加剧:随着科技行业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XX科技面临来自国内外企业的巨大压力。
(2)内部管理不善:公司管理层在决策、执行等方面存在问题,导致资源浪费、效率低下。
(3)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全球经济下行,市场需求减少,对XX科技的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
2. 破产法适用分析在本案中,XX科技依法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清算期间新债务纠纷案例分析

清算期间新债务纠纷案例分析案例详情:XX公司因经营困难,于2019年启动了清算程序。
在清算期间,该公司继续开展业务,以维持运营并尽可能减少损失。
在此期间,XX公司与一家名为YY公司的供应商签订了新的供货合同。
YY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货物,但XX公司在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进入清算程序的最后阶段。
YY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详细判例:在XX公司清算过程中,法院受理了YY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查了清算期间签订的合同、交易记录和清算程序的合规性。
最终判决认为,尽管XX公司处于清算阶段,但其与YY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是基于合法且合理的商业考虑,且合同的履行对于XX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并无重大不利影响,因此该合同有效。
法院判决XX公司支付YY公司货款,并对因延迟支付所产生的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本案例中,XX公司在清算期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是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清算期间原则上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但法律并不禁止清算中的公司进行必要的经营活动以保护债权人利益。
律师指出,清算期间的公司应当谨慎行事,确保任何新开展的业务不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并且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在本案例中,由于XX公司与YY公司的交易符合商业合理性,并未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法院支持了YY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清算中的公司若因维持正常清算活动的需要,可以开展必要的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清算期间继续经营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例分析案例详情:在某企业清算期间,由于管理层决策失误,企业继续进行经营活动。
破产清算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由于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影响,A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负债累累。
2018年,A公司申请破产清算。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涉及多起法律纠纷,本文将以其中一起纠纷为例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在破产清算过程中,A公司债权人B公司对A公司剩余资产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偿还债务。
A公司认为,其已经无力偿还债务,且剩余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对B公司的诉讼提出异议。
双方在法院就本案进行审理。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A公司是否具备破产清算条件,以及B公司是否可以要求A公司偿还债务。
四、案件分析1. 破产清算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适用本法规定进行破产清算。
在本案中,A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已经符合破产清算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受理A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 B公司要求A公司偿还债务的合理性(1)A公司存在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债务关系,A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A公司剩余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根据破产清算程序,法院应当对A公司剩余资产进行清算,并按照债权比例分配给债权人。
在本案中,A公司剩余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因此,B公司要求A公司偿还债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破产清算程序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破产清算期间,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进行表决。
破产清算程序旨在保护债权人权益,确保债权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赔偿。
综上所述,B公司要求A公司偿还债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然而,在破产清算过程中,A公司剩余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因此,法院应当根据破产清算程序,对A公司剩余资产进行清算,并按照债权比例分配给债权人。
公司清算法律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后,依法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处理,并最终使公司注销登记的法律程序。
公司清算不仅是公司法律生命周期的最后一环,也是维护债权人利益、保护公司股东权益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公司清算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例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等业务。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加之公司管理不善,自2016年起,科技公司经营状况持续恶化,负债累累。
2017年,科技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法院依法判决科技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三、案例解析(一)公司清算的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清算分为两种类型: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
1. 自愿清算:指公司在解散决议通过后,由公司自行组织清算工作,处理公司财产,清偿债务。
2. 强制清算:指法院根据债权人或股东的申请,依法强制对公司进行清算。
本案中,科技公司由于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
(二)公司清算的程序1. 通知债权人:清算组成立后,应当依法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2. 债权调查:清算组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调查、核实。
3. 债权确认:清算组对经调查、核实后的债权进行确认。
4. 财产清理:清算组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包括资产评估、债权债务清理等。
5. 债务清偿:清算组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包括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等。
6. 注销登记:公司债务清偿完毕后,清算组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三)本案中的法律问题1. 债权申报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报债权。
本案中,部分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导致其债权未能得到清偿。
2. 债权确认争议:部分债权人就债权金额、性质等问题与清算组产生争议,导致清算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3. 财产分配争议:由于科技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部分债权人就财产分配方案产生争议。
公司清算的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经营状况逐年恶化,截至2019年,公司已累计负债1000万元,无力偿还。
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对公司进行清算。
本案涉及公司清算的法律实务问题,包括清算程序的启动、清算组的组成、债权申报、资产处置、债务清偿等。
二、案件经过1. 清算程序的启动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依法进行清算。
XX科技股东会决议进行清算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了清算申请书,并提交了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2. 清算组的组成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清算应当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清算组的组成。
XX科技股东会决定成立由三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债权人代表组成的清算组。
3. 债权申报清算组成立后,依法发布了债权申报公告,要求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债权。
公告期间,共有15名债权人申报了债权,涉及金额共计500万元。
4. 资产处置清算组对公司的资产进行了清查,发现公司现有资产包括现金30万元、房产一处、设备若干。
清算组决定将房产公开拍卖,设备折价变卖。
5. 债务清偿拍卖所得款项首先用于支付清算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债权申报的先后顺序和比例进行清偿。
经清算,XX科技共偿还债权人450万元,剩余50万元因财产不足未能清偿。
三、法律分析1. 清算程序的合法性XX科技股东会决议进行清算,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了清算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程序合法。
2. 清算组的组成清算组的组成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决定清算组的组成,并邀请了债权人代表参与,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债权申报清算组依法发布了债权申报公告,并按照公告要求进行了债权申报,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4. 资产处置清算组对公司的资产进行了清查,并依法进行了拍卖和折价变卖,保证了资产处置的公开、公平、公正。
清算程序法律分析案例(2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经营不善,债务缠身。
2018年,XX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法院依法指定了清算组对该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发现了以下问题:1. XX公司存在大量虚假交易,通过虚构业务将资金转移至关联公司,逃避债务。
2. XX公司部分资产被非法处置,涉及金额巨大。
3. XX公司部分员工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员工权益受损。
清算组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遇到了诸多法律问题,以下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二、法律分析(一)虚假交易的法律问题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侵占公司财产或者转移公司资金;……”2. 案例分析:XX公司通过虚假交易将资金转移至关联公司,属于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清算组有权追回被侵占的财产,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非法处置资产的法律问题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2. 案例分析:XX公司非法处置资产,可能涉及侵犯国家所有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清算组有权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追回非法处置的资产。
(三)社会保险缴纳的法律问题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 案例分析:XX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侵犯了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清算组有权代表员工追讨社会保险欠款,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法律案例破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及物业管理业务。
公司曾一度辉煌,拥有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在当地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导致公司负债累累,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2019年,该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法院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依法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并启动了破产清算程序。
经清算发现,该公司资产总额为5亿元,负债总额为8亿元,净资产为-3亿元。
破产管理人依法向法院提交了破产清算报告,并依法进行了债权人会议。
二、案例分析1. 破产原因分析(1)经营管理不善:该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未能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导致项目进度延误、成本增加,从而影响了公司的盈利能力。
(2)市场环境变化:随着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实施,公司项目销售困难,资金回笼速度缓慢,加剧了公司的财务困境。
(3)债务负担过重:公司前期投资规模过大,导致债务负担过重,难以偿还到期债务。
2. 破产清算程序分析(1)破产申请与受理:该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依法受理了该申请。
(2)指定破产管理人:法院依法指定了破产管理人,负责该公司破产清算事务。
(3)债权申报与确认: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依法审查债权,确认债权。
(4)资产评估与变现:破产管理人依法对该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并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变现资产。
(5)债务清偿:破产管理人依法清偿债务,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
(6)破产终结:破产管理人完成债务清偿后,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终结。
3. 破产清算结果分析(1)资产变现:该公司资产变现总额为4亿元,扣除破产费用、优先清偿债务后,剩余资金为1亿元。
(2)债务清偿:破产管理人依法清偿了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优先债务,剩余债务为7亿元。
(3)破产终结:破产管理人完成债务清偿后,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终结,法院依法裁定终结该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三、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盈利能力,以应对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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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案例分析作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张钰炜、尚晓茜一、基本案情及审理结果原告一王某甲,无业;原告二王某乙,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原告三王某丙,航天部二院职员;原告四王某丁,首塑新材料公司职员。
被告于某,无业,原某有限公司股东。
某有限公司于 1998年8月19日注册成立,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股东为王某及被告于某。
2007年6月6日,某有限公司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注销申请。
2007年6月8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向某有限公司出具了企业备案核准通知书,备案内容为,某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为王某、于某,被告于某为清算组组长。
2007年6月15日,清算小组出具清算报告,内容为,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各项税款及职工工资已经结清,已在《为您服务报》上发布了注销公告。
同日,某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对清算小组提出的清算结果表示认可,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注销某有限公司。
2007年6月15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出具注销核准通知书,核准某有限公司注销,并收缴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在某有限公司注销过程中,四原告均未收到关于申报债权的通知。
另查,四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将某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年3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朝民初字第4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有限公司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合计74 669元及案件受理费4003元,该判决书于2007年7月17日生效。
判决生效后,四原告作为权利人于2007年11月申请对某有限公司强制执行,并以股东未按法定程序对公司进行恶意注销为由,要求追加被告于某为被执行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该请求非执行追加、变更程序直接进行认定及处理的法定情形,于2008年12月17日作出(2008)朝执异字第6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的申请。
四原告诉称:四原告因近亲属孟某交通事故死亡,已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朝民初字第4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以于某、王某为股东的某有限公司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合计74 669元及案件受理费4003元,该判决书于2007年7月17日生效。
四原告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于某、王某两名股东已于2007年6月15日对某有限公司进行了注销登记,致使案件因被执行人主体消亡而无法继续执行。
四原告认为于某、王某作为某有限公司股东和清算组成员,明知公司应对四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而恶意注销公司,致使四原告债权不能实现,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故起诉要求于某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74 669元及案件受理费4003元,共计78 672元。
被告辩称:在2006年发生交通事故后,四原告清楚某有限公司的电话却不将电话告知法院,被告是在拿到朝阳法院判决书时才知道四原告在朝阳法院起诉事宜,致使被告丧失了诉讼程序中的全部权利。
四原告曾在申请执行朝阳法院判决的时候要求追加被告为被执行人,已被朝阳法院裁定驳回,现四原告又向东城法院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规定。
同时,被告不是某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是按照工商局规定的程序办理的注销登记,且已在报纸上发了公告,故不同意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原告与某有限公司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及案件受理费。
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即申请注销公司,其行为应属恶意。
某有限公司清算组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某有限公司申请注销时,四原告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
对于该损失,被告作为清算组负责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故关于四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及案件受理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认为四原告曾要求追加被告为被执行人,已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现四原告又向本院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辩称,因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该请求非执行追加、变更程序直接进行认定及处理的法定情形,现四原告起诉要求作为清算组成员的被告对四原告未获清偿的债权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故对被告此辩称,不予采信。
虽被告辩称其已在报纸上发布了注销公告,但因被告无法提供公告发布的时间及公告的原件,公告的内容亦欠缺重要事项,且四原告属某有限公司的已知债权人,而某有限公司清算组并未对四原告进行书面通知。
因此,被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未依法履行通知或者公告义务。
故对被告此辩称,亦不采信。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及案件受理费共计七万八千六百七十二元。
二、评析意见本案系最高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简称《公司法解释二》)出台后,东城法院受理的首起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案件。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债权人与清算组成员责任法律问题,此外,还引申出一个后续问题,即清算组成员间的责任分担问题;一个与之并列的问题,即股东与清算组成员责任法律问题。
(一)债权人与清算组成员责任法律问题1.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组成及其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由此可见《公司法》并未明确有限公司清算组必须由全体股东组成,实践中存在大量部分股东组成清算组清算或股东与公司职员成立清算组,由登记机关核准注销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情形。
就该问题的认定标准有待进一步统一。
有限公司清算组成立后,清算组成员在办理清算事宜期间应当忠于职守,履行法定义务。
其首先负有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清算的程序义务。
只有法律规定的程序得到全面执行,公司清算的目的才能实现;其次负有对公司的义务。
在执行清算事务过程中,由于清算组成员身份系股东身份转变而成,其职责亦发生演变,由股东职责演变为原则上与董事相同的职责。
这是因为公司进行清算的目的,在于了结公司业务,为完成此项任务,仍可暂时经营业务,清算组成员的工作性质可视为取代董事职务以执行清算事务;最后负有对第三人的义务。
清算组成员在执行清算事务中,是公司的负责人,对于清算事务的执行,须尽注意义务,如有违反法律,对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公司清算注销程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可以因股东会决议解散;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有权清理公司资产、通知并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和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清算结算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某有限公司2007年6月6日提出注销申请。
2007年6月15日清算小组即出具清算报告,同日,某有限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注销某有限公司。
当天某有限公司即被核准注销。
注销过程中,四原告均没有得到关于债权申报的通知。
显然,被告作为清算组负责人,明知有对外债权的情况下,未尽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清算组成员责任的法律性质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相关主体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此种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应属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就其对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的行为。
[1认定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1)损害事实;(2)违法行为;(3)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4)过错。
[2]本案被告于某作为公司的清算组负责人,同时作为某有限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特定关系,知道公司债权人债权的存在,并且能够预见到不经清算而注销公司将导致公司债权人无法向公司求偿因而遭受经济上的不利益,因此主观上存在故意。
实践中,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往往就是为逃避债务,直接损害公司债权人债权。
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负有清算义务却不履行该义务,而直接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4.清算组成员责任的侵权形态《公司法解释二》细化了《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三款的适用情形,增强了司法可操性。
其中有限公司股东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或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清偿责任的,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在公司清算、注销过程中,认定清算组成员侵害债权人利益,可从以下方面考虑:公司是否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组成是否合法;清算组是否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部已知债权人;是否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并为债权人留有法定债权申报期;是否依据法定程序制作清算方案并经股东会确认。
5.清算组成员责任的承担问题根据《公司法》、《民法通则》及相关解释的规定,清算组成员之间的清偿责任应当是连带责任。
其法律基础在于清算义务人的违法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审判实践中,清算义务人时有因无共同过错为抗辩理由主张免除责任,此种主张不能被采纳。
因为共同侵权的成立,不必要在侵权行为人之间有意思的共通或共同认识,只要在客观上共同实施了权利侵害即满足条件,[3]因此在有限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的情况下,虽然清算组成员之间可能不存在共同故意,但其行为直接结合发生了使公司债权人不能依正常清算程序主张权益的损害结果,应视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理应由清算组成员间承担连带责任。
(二)清算义务人内部责任分担法律问题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债权人起诉清算组部分成员的情况不在少数。
根据共同侵权的基本原理,公司债权人可以向某一个或者几个清算组成员主张权利,清算组成员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往往课之于一个或几个责任主体,由被主张权利者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当公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清算义务人时,便会产生责任分担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业已承担责任的清算组成员可起诉其他清算义务人,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份额对其他义务人行使内部求偿权。
在这个诉讼中,各清算义务人应当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对于没有过错的清算义务人,若能够证明无过错,则可免除其内部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