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

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
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

火力发电厂

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

24—91

主编部门:能源部东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

实行日期:1992年2月1日

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

排水设计技术规定》 24—91的通知

电规技(1991)39号

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我局委托东北电力设计院对《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24—81(试行)进行修订。经组织审查,现批准颁发《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24—91,自发行之日起执行,原颁发的《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24—81(试行)同时停止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之处,请随时函告我局及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东北电力设计院。

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

1991年6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的设计,必须为电厂安全生产和职工生活服务。在设计时应合理选用水源,节约用水,重复使用,保护环境;并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1.0.2条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应按电厂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对于扩建和改建工程,应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原有设施的效能。

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还应考虑与邻近城镇或工业企业的给水排水相连接的可能性,并应考虑电厂投入运行时间和特点的要求,必要时应采取有关措施。

第1.0.3条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当地的地形、气候、水源、水域、城镇和工业企业的规划、各项用水要求(水量、水质、水温或水压)及原有给水排水系统等情况,从全局出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

新建电厂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

第1.0.4条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慎重地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1.0.5条本规定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50~600的新建或扩建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机组容量小于500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可参照使用本规定。

第1.0.6条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能源部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或规定。

第1.0.7条在设计地震、湿陷性黄土、土滑、多年冻土以及其他特殊地区的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工程时,尚应执行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或规定。

第二章给水

第一节用水量、水质和水压

第2.1.1条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包括下列项目:

一、职工生活用水(生活用水包括:饮用水、洗涤水、便溺冲洗水、沐浴水等);

二、消防用水;

三、部分生产用水(空调机冷却水、主厂房以外的各种轴承冷却水、各种化验室和实验室用水等);

四、冲洗及绿化用水(冲洗地面用水、冲洗道路用水、冲洗汽车用水、设备冲洗用水、浇洒绿地用水等);

五、输煤系统用水(输煤系统冲洗用水、除尘用水、露天贮煤场防尘用水等);

六、公共建筑物用水;

七、居住区用水;

八、未预见用水,按以上各项用水组合后日用水总量的15%~25%计算。

第2.1.2条居住区生活用水量标准可按表2.1.2的规定采用。

表2.1.2居住生活用水定额

第 2.1.3条电厂内工作人员生活用水量一般可采用35L/(人·班),其小时变化系数采用2.5。

电厂内工作人员的淋浴用水量,一般可采用40~60L/(人·班),其延续时间为1h。

电厂最大班职工人数,按电厂职工人数的80%计。

浴室设计计算人数,可按最大班人数的93%计。

第2.1.4条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应根据路面种类、绿化、气候和土壤等条件确定,一般可采用2.0L/(m2·d)。

冲洗汽车的用水量,应按如下标准确定:

小轿车250~400L/(台·d)。

大轿车、载重汽车400~600L/(台·d)。

注:每辆汽车的冲洗时间为10,同时冲洗汽车数可按1~2台计算。

第2.1.5条电厂公共建筑内的生活用水量,应按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15—87)执行。

第2.1.6条发电厂输煤系统各建筑物宜用水力清扫,水力清扫的冲洗水量可按10L/(m2·次)设计,地面冲洗喷头前的压力不宜小于150~200。地面水力清扫用水应分段冲洗,最大小时用水量不宜超过150m3/h。

第2.1.7条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5749—85),见附录一。

第2.1.8条居住区生活饮用水管网上的最小服务水头(地面以上)应根据建筑物层数确定:一层为10m,二层为12m,二层以上每增高一层增加4m。其他公共建筑物生活饮用水管网上的最小服务水头按每层用水的流速水头要求经计算确定。

第二节水源选择

第2.2.1条水源选择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13—86) 及《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5—88)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第2.3.1条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13—86)及《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5—88)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第2.4.1条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13—86)及《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5—88)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给水泵房

第2.5.1条选择工作水泵的型号及台数时,应根据用水变化情况、水压要求、水质情况、调节水池大小、机组的效率和功率因数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第2.5.2条电厂一般设置独立的生活、消防水泵房。

生活、消防水泵房内应考虑水泵型号不宜过多,电动机电压力求一致。

生活、消防水泵,必须设置备用泵,备用泵数量不得少于一台主要泵。

生活、消防水泵宜设计成正压进水。

注:独立消防给水系统宜设置稳压设施。

第2.5.3条水泵吸水管及出水管的流速宜采用下列数值:

一、吸水管:

直径<250时,为1.0~1.2m;

直径≥250时,为1.2~1.6m。

二、出水管:

直径<250时,为1.5~2.0m;

直径≥250时,为2.0~2.5m。

第2.5.4条当生活、消防水泵房内设有3台或3台以上正压进水水泵时(包括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如采用合并吸水管,则其数量不得少于两条,并以一条吸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吸水管仍能通过设计水量的条件来复核。

高压和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每台工作消防水泵应有独立的吸水管。

第2.5.5条泵房内的起重设备可按下列规定选用:

一、起重量小于0.5t时,设置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

二、起重量在0.5~2.0t时,设置手动吊车。

三、起重量大于2t时,设置电动起重设备。

第2.5.6条水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相邻两个机组基础间的净距:电动机容量等于或小于55时,不得小于 0.8m;电动机容量大于55时,不得小于1.2m。

二、当考虑就地检修时,至少在每个水泵机组一侧设立大于水泵机组宽度0.7m 的通道。

三、相邻两个水泵机组的突出部分间的净距以及突出部分与墙壁间的净距,应保证泵轴和电动机转子在检修时能拆卸,并不得小于0.7m;如电动机容量大于 55,则不得小于1.0m。

四、泵房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1.2m。

五、配电盘前面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低压:1.5m;

高压:2.0m。

第2.5.7条泵房内宜设有集中检修场地,其面积应根据水泵或电动机外形尺寸确定,并在周围留有宽度不小于0.7m的通道。

第2.5.8条泵房至少有一个可以运入最大设备(或部件)的门。

第2.5.9条根据生产需要,水泵的运行可采用就地、集中或自动控制。

泵房内直径300及300以上的阀门,如启动频繁,则可采用液压或电力驱动。

第2.5.10条泵房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排水、通风、照明和采暖等设施。

第2.5.11条生活、消防水泵房宜设在厂区内交通方便的位置。

第2.5.12条消防水泵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附设在其他房间内的消防水泵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与其他房间隔开。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设在楼层上的消防水泵房应靠近安全出口。

第2.5.13条生活、消防水泵房,当水泵设有止回阀或底阀时,应进行停泵水锤压力计算。当计算得的水锤压力值超过管道试验压力时,必须采取消除水锤的措施。停泵水锤消除器应有库存备用。

停泵水锤消除装置应装设在泵房外部的每根出水总管上。

第2.5.14条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注:出水管上宜设检查用的放水阀门。

第2.5.15条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5内开始工作,并在火场断电时仍能正常运转。

消防泵房应设备用动力。当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有困难时,可采用内燃机作动力。

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

第2.5.16条消防水泵房宜设有与主控制室、消防值班室和本单位消防队直接联络的通讯设备。

第六节输配水

第2.6.1条从水源至电厂净化站的输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平均小时供水量加净化站自用水量确定。

向管网输水的管道的设计流量,当管网内有调节构筑物时,应按最高日最大小时用水量条件下,净化站所负担供应的水量确定;当无调节构筑物时,应按最高日最大小时供水量确定。

注:上述输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当负有消防给水任务时,应分别包括消防补充流量或消防流量。

第2.6.2条输水管道的条数应根据电厂的规划容量和水源情况来考虑,宜采用两条,也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分期建设。当有一定容量的贮水池或其他保证给水措施时,也可采用一条。

第2.6.3条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连接。

第2.6.4条管道单位长度(m)的水头损失,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旧钢管和旧铸铁管

当v<1.2m时

当v≥1.2m时

二、混凝土管和钢筋混凝土管

上两式中i——每米管道的水头损失(m);

——管道的计算内径(m);

v——平均流速();

R——水力半径(m);

C——流速系数。

流速系数C可用下式计算:

式中n——粗糙系数,可取0.013~0.014。

第2.6.5条选择输配水管道材料时,应根据水压、外部荷载、土壤的性质、施工维护和材料供应等条件确定。

第2.6.6条承插式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应采用橡胶圈接口。承插式铸铁管,宜采用油麻或橡胶圈、石棉水泥或其他新型材料接口。

第2.6.7条配水管网每隔150m左右应设置分段检修的闸门。在输水管道上应设置泄水装置,必要时还应装设排气阀。

第2.6.8条金属管道应有防腐措施。在金属输水管道遇有腐蚀性较强的地质地段,应选择耐腐蚀管材或采取防腐处理。

当金属管道敷设遇有电蚀可能性时,应有保护措施。

第2.6.9条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土的冰冻情况、外部荷载大小、管材强度及与其他管道是否交叉等因素确定。

承插式管道在垂直或水平方向转弯处是否设置支墩,应根据管径、转弯角度、试压标准及接口摩擦力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

第2.6.10条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免穿过垃圾堆、墓地、毒物污染区等,如必须穿过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2.6.11条给水管道与国家铁路交叉时,应按铁路部门的规定进行设计,并取得其同意。在穿过铁路管段的两端,应设检查井。

第2.6.12条给水管道穿过河流时,可采用管桥或穿越河底等方式。有条件时应尽量利用已有或新建桥梁进行架设。穿越河底的管道宜避开锚地;该管道宜敷设成两条,按一条停止工作时,另一条仍能通过设计流量进行设计。管道内流速应大于不淤流速。管顶距河底埋设深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确定,不宜小于0.5m,但在航运范围内不得小于1.0m。管道应有检修和防止冲刷的设施。

注:当通过有航运的河流时,过河管的设计应取得当地航运部门的同意,并应在两岸设立标志。

第2.6.13条电厂厂区内应有水量调节设施。对厂区附近的电厂居住区的生活用水量应统一考虑。

第2.6.14条生活饮用水的清水池、水塔、屋顶水箱等,应有保证水的流动、避免死角、防止污染、便于清洗和透气等措施。

第2.6.15条水塔应有避雷装置。

第七节给水净化

第2.7.1条在设计给水净化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取得全部可利用水源的水质全分析资料,当采用地表水时,全年的资料,一般为每两个月一份;当采用地下水时,全年的资料,一般为每季度一份,并掌握其水质的稳定性。

二、给水净化设备、药剂及滤料等(包括包装、运输、质量、价格和货源等)应择优选择。

三、扩建工程应总结原有系统、设备布置和运行经验等情况。

第2.7.2条给水净化工艺流程的选择及主要构筑物的组成,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处理能力、处理后水质要求,并参考相似条件下的城镇水厂或工业企业净化站的运行经验或试验资料,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研究确定。

第2.7.3条给水净化构筑物的生产能力,应按最高日供水量加自用水量确定,必要时还应包括消防补充水量。

电厂的给水净化站自用水量一般可采用供水量的5%~10%。

第2.7.4条设计给水净化站时,应考虑各个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检修、清洗及部分停止工作时仍能满足用水要求。

第2.7.5条净化构筑物上及净化构筑物之间应有通道并设栏杆。

水泵间、加药间、运行值班室、化验室、消毒间等主要处理室的地面宜采用水磨石。化验室、消毒间墙裙宜采用瓷砖贴面。

第2.7.6条在寒冷地区,净化站构筑物应有防冻措施。当采暖时,净化构筑物的室内温度可按5℃设计,加药间、化验室和值班室的室内温度可按15~18℃设计。

第2.7.7条给水净化站宜设置水质监测设施。

第2.7.8条给水净化的混凝、沉淀、澄清,过滤,地下水除铁除锰,消毒等设计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13—86)执行。

第三章消防给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在设计电厂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道或其他水源供给。

第3.1.2条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活给水系统合并。当消防给水计算压力超过 700时,宜设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电厂室外消防给水及辅助、附属建筑物室内消防给水,宜采用生活、消防合并给水系统。

生活、消防合并给水系统和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其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

注:①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的水枪和直径65、长度80m 的水龙带,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5L;

②消火栓的给水管道设计流速不宜超过3.0m。

第3.1.3条电厂主厂房室内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或临时压给水系统。此时,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在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主厂房最高处的情况下,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3m。

第3.1.4条厂区消防给水量应按室外和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第3.1.5条电厂除设置消防泵房外,是否还要配置消防车,应根据电厂容量及重要性结合当地消防能力实际情况确定。

第3.1.6条汽轮发电机组容量300及以上机组电厂的输煤系统(输煤转运站和输煤栈桥)宜设置喷水灭火系统。

第3.1.7条消防给水管道设计试压允许渗水量不得大于附录二的要求。

第二节室外消防用水量

第3.2.1条电厂室外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宜为一次。

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

表 3.2.1 建筑物室外消防一次用水量()

注: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防火墙间最大的一段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第3.2.2条消防用水与生活用水合并的给水系统,在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仍应确保消防用水量(包括室内消防用水量)。

注:消防时淋浴用水量可按计算用水量的15%计算。

第三节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

第3.3.1条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但在建设初期或室外用水量不超过 15L时,可布置成枝状。

二、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不应小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

三、环状管网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四、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

第3.3.2条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但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三、供消防车使用的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m,供消防人员直接使用的室外消火栓的间距应根据计算确定。

四、供消防车使用的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供消防人员直接使用的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应根据计算确定。

五、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计算。

六、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或100)和两个直径为65 的栓口。

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和65的栓口各一个。

七、室外消火栓处应有明显标志,并宜在主要道路入口处设置装有水龙带和栓枪的设施。

在建筑物设置水泵接合器的地方,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能满足其要求。

第3.3.3条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值,而给水管道所供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设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

电厂、居住区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h计算。

可燃气体储罐和煤、焦炭露天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h计算。

浮顶罐、地下和半地下固定顶立式罐、覆土储罐和直径不超过2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其冷却水延续时间按4h计算。

直径超过2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冷却水延续时间按6h计算。

消防水池容量如超过1000m3时,应分设成两个。

二、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三、消防水池的补充时间不宜超过48h,但缺水地区或独立的石油库区可延长到96h。

四、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五、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其取水口与建筑物(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的设计,应保证消防车的吸水高度不超过6m。

六、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

七、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设施。

第四节室内消防给水

第3.4.1条在下列建筑物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一、主厂房(汽机房和锅炉房的底层,运转层,电梯间层,煤仓间,除氧间运转层,除氧层和楼梯间等);

二、运煤建筑物;

三、生产、行政办公楼;

四、材料库;

五、修配厂;

六、需要设置消火栓的其他建筑物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6—87) 执行。

第3.4.2条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由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表3.4.2的规定。

表 3.4.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注:增设消防水喉设备时,可不计入消防用水量。

第五节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第3.5.1条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水量大于15L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接成环状管网。当环状管网的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二、电厂主厂房室内消防竖管宜构成环状,且管道直径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

三、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如某段损坏时,则一层中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电厂主厂房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上阀门的布置,当超过三条竖管时,可按关闭两条设计。阀门应经常开启,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阀门的设置要考虑检修方便。

四、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室内管道,当其他用水达到最大秒流量时,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消防时淋浴用水量可按计算用水量的15%计算,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

五、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与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管网有条件时宜分开设置,有困难时应在报警阀前按水流方向分开设置。

第3.5.2条室内消火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有消防给水的建筑物,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二、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枪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三、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不应超过800。超过800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500时,应有减压设施。

四、锅炉电梯附近应设室内消火栓。

五、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栓口距地面高度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

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电厂主厂房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 30m,其他建筑物室内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50m。

七、电厂主厂房内消火栓的设计,当消防系统为临时高压时,应在消火栓处或主要通道出入口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设施。

八、在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龙带,每条水龙带的长度不应超过25m。

九、主厂房的屋顶应设检验用的消火栓。

第3.5.3条室内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在建筑物的最高处,且为重力自流水箱。

二、消防水箱应储存10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经计算消防储水量超过12m3时,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经计算水箱消防储量超过18m3时,仍可采用18m3。

三、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四、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第3.5.4条电厂的主厂房宜设置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数量由计算确定。

每个接合器的流量按10~15L计算。

水泵接合器应设在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其周围应有消防车水泵的水源接口。该水源一般取自室外消火栓或循环水压力管。

第3.5.5条设置常高压的消防给水系统,如果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水量和水压,则可不设消防水箱。

第六节油罐区消防给水

第3.6.1条油罐区消防给水设计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6—87)和即将颁布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排水

第一节排水系统

第4.1.1条电厂排水可分为经常性排水、非经常性排水和雨水排水。

一、经常性排水包括:

1.主厂房内生产排水;

2.给水净化装置的排水;

3.化学水处理装置的排水;

4.辅助设备和机械的冷却用水的排水;

5.冷却设备排污;

6.生活污水;

7.其他排水。

二、非经常性排水包括:

1.设备事故检修排水;

2.循环水管沟检修排水;

3.化学清洗排水;

4.锅炉排污、锅炉酸洗水;

5.含油污水;

6.输煤装置冲洗排水;

7.冷却设备及沉渣池等溢流排水;

8.沟道排水;

9.空气预热器清洗排水;

10.地面冲洗排水。

第4.1.2条电厂的生活污水、生产污水、废水及雨水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

第4.1.3条生活污水、含有腐蚀性的油质较多的有害物质的生产污水及输煤系统的排水,应经过分别处理达到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要求后,方可排入生产废水及雨水管道内,具体要求见附录三、四。

排入厂区排水管道的排水水温不得超过40℃。

第4.1.4条在设计电厂排水系统时,应结合电厂用水量平衡图对排水及经过处理后的水进行平衡计算,尽量做到水的回收和利用。

第二节生活污水量和生产废水量

第4.2.1条电厂厂内生活污水量和淋浴污水量的确定应与其用水量相协调。

第4.2.2条在选择生活区生活污水量标准时,应与同一地区供水设计所采用的水量标准相协调。当无资料时,可按表4.2.2-1采用。

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宜按表4.2.2-2采用。

第4.2.3条生产污水及废水量,应采用最大班内最大流量。其水量由各有关专业提供。

表 4.2.2-1 居住区生活污水排水定额

注:1.表列数值已包括居住区内小型公共建筑的污水量,但高层建筑及商业、旅游业等第三产业和文教卫生单位的污水量未包括在内;

2.在选用表列各项水量时,应按所在地的分区,考虑当地气候、居住区规模、生活习惯及其他因素。

表 4.2.2-2 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

注:1.当污水平均日流量为中间数值时,总变化系数用内插法求得。

2.当居住区有实际生活污水量变化资料时,可按实际数据采用。

第4.2.4条排水干管的设计流量一般按经常性排水流量加非经常性排水项目中最大一项流量计算。

第三节雨水量

第4.3.1条雨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φF

式中Q——雨水设计流量();

q——设计暴雨强度〔(s×104m2)〕;

φ——径流系数;

F——汇水面积(×104m2)。

注:当有生产废水排水雨水管道时,应将其水量计算在内。

径流系数可按表4.3.1采用,汇水面积的平均径流系数按地面种类加权平均计算。

表 4.3.1 径流系数

第4.3.2条暴雨强度公式,可采用邻近电厂的城市暴雨强度公式或由水文气象专业提供气象资料。

第4.3.3条设计暴雨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设计暴雨强度〔(s×104m2)〕;

t——降雨历时();

P——设计重现期(a);

A1、c、n、b——参数,根据统计方法进行计算确定。

第4.3.4条电厂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P值,宜选用的范围为1.0~3.0a(处于低洼地区的电厂,根据受危害程度,重现期可适当提高)。

第4.3.5条雨水管渠的设计降雨历时,应按下式计算:

12

式中t——降雨历时();

t1——地面集水时间(),视距离长短、地形坡度和地面铺盖情况而定,一般采用5~15;

m——折减系数,暗管2,明渠1.2;

t2——管渠内雨水流行时间()。

注:在陡坡地区,采用暗管时折减系数1.2~2.0。

第4.3.6条合流管道的总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总设计流量();

——平均日生活污水量();

——最大生产班内的平均日工业废水量;

——设计雨水量。

第四节排水管渠及附属构筑物

第4.4.1条排水管渠系统应根据电厂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分期建设。排水管渠应按远期水量设计。

管渠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道路建筑情况、土质、地下水位、施工条件及原有的和规划的地下设施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第4.4.2条管渠及其附属构筑物、管道接口和基础的材料,应根据排水水质、水温、冰冻情况、断面尺寸、管内外所受压力、土质、地下水位、地下水侵蚀性和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选择,并应尽量就地取材。

第4.4.3条输送腐蚀性污水的管渠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及附属构筑物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第4.4.4条雨水管道、合流管道的设计,应尽量考虑自流排出。计算水体水位时,应同时考虑现有的和规划的水库等水利设施引起的水位变化情况。当受水体水位顶托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设置潮门、闸门或泵站等设施。

第4.4.5条设计排水管渠时,可根据需要在适当地点设置观测和计量构筑物。

第4.4.6条当输送易造成管内沉析的污水时,管渠形式和断面的确定,必须考虑维护检修方便。

第4.4.7条厂区内的生产污水,应根据其不同的回收、利用和处理方法设置专用的污水管道。经常受有害物质污染的场地的雨水,应经处理后接入相应的排水管道。

第4.4.8条设计雨水管渠时,可结合电厂规划,考虑利用邻近湖泊、池塘等调蓄雨水。

第4.4.9条雨水管道系统之间或合流管道系统之间,当需要设置连通管时,可在连通管处设置闸槽或闸门。连通管及附设闸井应考虑维护管理方便。

第4.4.10条设计污水管渠时,对每一独立系统或设置泵站的管道,宜在总出口处设置计量设施。

第4.4.11条排水管渠的水力计算,以及排水管道、检查井与化粪池、水封井、跌水井、雨水口、出水口、倒虹吸、渠道的设计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14— 87)有关条文执行。

第4.4.12条变压器事故排油池,按最大一台变压器事故油量考虑。排油管管径宜按20将事故油排尽选择。

第4.4.13条变压器事故油池的排水管管底出口标高与进水管管底标高之差值应根据计算确定。

第五节排水泵站

第4.5.1条排水泵站的设计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14— 87)执行。

第五章污水处理及利用

第一节污水处理站

第5.1.1条污水处理站位置的选择,除应符合电厂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在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二、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三、少占农田,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四、有扩建的可能;

五、便于污水、污泥的排放和利用;

六、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第5.1.2条污水处理站的站区面积应按远期规模确定,并作出分期建设的安排。

第5.1.3条污水处理站站区内各建筑物应造型简洁美观,选材恰当,并应使建 (构)筑物群体的效果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5.1.4条污水和污泥的处理构筑物宜根据情况尽可能分别集中布置。该构筑物的间距应紧凑、合理,并应满足施工、设备安装、管道埋设及养护维修管理的要求。

第5.1.5条污水处理站应设置通向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的必要通道。通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单车行道的宽度应为3.5m,并应有回车道;

二、车行道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

三、人行道的宽度为1.5~2m;

四、通向高架构筑物的扶梯倾角不宜大于45°;

五、天桥宽度不宜小于1m。

第5.1.6条污水处理站的大门尺寸应能满足最大设备或部件出入,并应另设运除废渣的侧门。

第5.1.7条污水处理站并联运行的处理构筑物间应设均匀配水装置。各处理构筑物系统间宜设可切换的连通管渠。

第5.1.8条污水处理站应合理地布置处理构筑物的超越管渠。

第5.1.9条处理构筑物宜设排空设施,排出的水应回流处理。

第5.1.10条污水处理站供电宜按二级负荷设计。为维持污水站最低运行水平的主要设备的供电,必须为二级负荷。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第5.1.11条污水处理站应根据处理工艺的要求,设污水、污泥和气体的计量装置,并可设置必要的仪表和控制装置。

第5.1.12条位于寒冷地区的污水处理站,应有保温防冻措施。

第5.1.13条根据维护管理的需要,宜在站区内适当地点设置配电箱、照明、联络电话、冲洗水栓、浴室、厕所等设施。

第二节生活污水处理

第5.2.1条电厂的生活污水处理应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确定,一般为二级处理。

第5.2.2条电厂的生活污水处理宜采用延时曝气、传统曝气和射流曝气的活性污泥法。

第5.2.3条电厂生活污水的原水水质5宜为150~200,宜为 200~250。

第5.2.4条电厂生活污水处理构筑物的划分个(格)数不应少于两个(格),并应按同时工作设计。

第5.2.5条电厂生活污水处理后的污泥可不经消化直接处置。

第5.2.6条生活污水的处理设计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14—87)有关规定执行。

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宜回收利用。

第5.2.7条设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电厂,其生活污水排水管道上一般不设置化粪池。

第三节含油污水处理

第5.3.1条含油污水的处理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14—87)有关规定执行。

电厂含油污水处理一般采用油水重力分离及气浮分离的处理方法。

第四节生产污水处理

第5.4.1条电厂的生产污水处理一般采取分散处理的方法。

第5.4.2条电厂的酸碱水一般采用中和处理方法。

电厂的锅炉酸洗水的处理工艺,应根据水量和水质,结合当地环境部门的要求,并参照有关电厂的运行经验,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经处理后的水宜回收利用。

第5.4.3条电厂的水力除灰回收水的处理,应根据水量和水质,结合当地环境部门的要求,并参照有关电厂的运行经验,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5.4.4条电厂输煤系统冲洗水宜根据水源、供水系统及排放条件确定处理水平及是否回收利用。

第5.4.5条电厂生产污水的处理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慎重地采用处理工艺、材料和设备。处理后的水宜回收利用。

第5.4.6条电厂贮煤场雨水的处理应根据需要和可能,结合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并参照有关电厂的运行经验,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六章建筑给水排水一般规定

第6.0.1条电厂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15— 87)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6.0.2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生活、生产和消防等要求,同时还应为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及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条件。

第6.0.3条必须对水量进行计量的建筑物应在引入管上装设水表。

水表应装设在管理方便、不致冻结、不受污染和不易损坏的地方。水表前后直线管段的长度应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6.0.4条严禁生活饮用水与大便器(槽)直接连接。

第6.0.5条当生活饮用水不能保证用水水量或技术经济合理时,可采用非饮用水做为大便器(槽)和小便器(槽)的冲洗用水。

第6.0.6条电厂采用气压给水设备时,必须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15—87)及压力容器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6.0.7条电厂的医院污水处理应根据水量和水质,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处理工艺,并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15—87)有关规定。

第6.0.8条电厂热水及饮用水供应设施的设计应根据需要和可能,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6.0.9条电厂建筑给水设施宜选用节水卫生设备。

附录一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附表1.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注:1.*为试行标准;

2.本的摘自5749-85《生活钦用卫生标准》。

附录二压力管道水压试验允许渗水量

附表 2.1 压力管道水压试验允许渗水量

注:1.试验管段长度小于1时,表中允许渗水量应按比例减少;

2.钢管允许渗水量计算公式为0.05 ,铸铁管为0.1,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为q=0.14 (式中为管内径,以计,q为每千米管道允许渗水量,以计)。

附录三第一类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浓度

附表 3.1 第一类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浓度(摘自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①当烧碱行业(新建、扩建、改建企业)时,采用0.005;

②为试行标准,二级、三级标准区暂不考核。

附录四第二类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浓度

附表 4.1 第二类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浓度(摘自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①现有火电厂和粘胶纤维工业,二级标准值放宽到9.5;

②磷肥工业悬浮物放宽至300;

③对排入带有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造纸、皮革、食品、洗毛、酿造、发酵、生物制药、肉类加工、纤维板等工业废水,5可放宽至600,可放宽至1000;具体限度还可以与市政部门协商;

④为低氟地区(系指水体含氟量<0.5)允许排放浓度;

⑤为排入蓄水性河流和封闭性水域的控制指标;

⑥合成脂肪酸工业新扩改为5,现有企业为7.5。

附录五本规定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可参照……”。

三、名词解释:

1.生产污水:表示沾污较严重,需经处理后方可排放的生产废水;

2.生产废水:表示轻度沾污或水温升高,不经处理即可排放的生产废水。

附加说明:

本规定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东北电力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刘汝义何永吉褚衍森

火力发电厂设计各阶段及其主要内容

火力发电厂设计各阶段 及其主要内容 摘要:发电厂设计是一项庞大而繁杂的工程,从最初建设项目的提出到电力勘测选址,从可行性研究到初步设计,从施工图的设计到施工建设,层层环节都要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证发电厂的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和满足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合理的投资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关键词:发电厂;设计;可行性分析;施工图 引言: 发电厂设计是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流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一项庞大而繁杂的工程,本文将对发电厂设计的原则与要求、发电厂的设计流程,各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进行阐述,使我们能源与动力工程专业的同学对发电厂设计方面的知识有一个比较全面、系统的了解。 1发电厂设计的原则与基本要求 1.1设计原则 (1).设计的基本原则是执行DL5000-200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此外还应符合其他一些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如设计中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减轻发电厂排放的废气、废水、灰渣、噪声和排水等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使各项有害物的排放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以及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的有关规定。 (2).发电厂的规划和设计应树立全局观念,满足市场需求,依靠技术进步,认真勘测,精心设计。设计中积极慎重地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因地制宜地采用成熟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布置、新结构,努力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同时还应考虑未来全国电力系统联网,全国范围内的资源优化配置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电力市场要求。 (3).发电厂的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深度完成批准手续。 (4).在发电厂设计中,应积极采用最新的参考设计、典型设计,以及先进的设计方法和手段,以提高设计质量、缩短工期和控制工程造价,并结合工程特点不断有所创新。 (5).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容量规划、建设规模和建设期限、选用的机组容量、联网方式、燃料来源和品种、投资控制指标等,均应以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作为依据。在设计过程中,当因具体条件发生变化,必须改变原有规定时,应及时报请原审批单位重新审定。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15-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6号 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V由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J15—88 主编部门: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通知 (88)建标字第196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范》已经修订完毕。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为国家标准,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原《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范》TJ15-7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88年8月24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件的通知,由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原《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范》TJ15-74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经我委组织审查,完成了报批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修改的主要内容有:用水定额、住宅与公共建筑生活给水管道设计秒流量计算公式、生活污水排水设计秒流量计算方法和雨水道设计方法等。本规范还补充了高层建筑给水排水、排水管道通气系统和医院污水消毒处理的内容,增设了游泳池和喷泉两节。其它如防止水质污染、节水节能、安全供水、新型管材等方面也作了较多的修改和补充。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并抄送我委,以便再次修订时参考。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1983年3月 主要符号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给水 第一节用水定额和水压 第二节水质和防水质污染 第三节系统选择 第四节管道布置和敷设 第五节管材、附件和水表 第六节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 第七节水泵、吸水井及贮水池 第八节水箱和气压给水设备 第九节游泳池 第十节喷泉 第三章排水 第一节系统选择 第二节卫生器具、地漏及存水弯 第三节管道布置和敷设 第四节排水管道计算 第五节管材、附件和检查井 第六节通气管 第七节污水泵房和集水池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版)强条汇编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版)强条汇编 3.2水质和防水质污染 3.2.3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3.2.3A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3.2.4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内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 3.2.4A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2.4C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水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3.2.5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 2.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 3.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回流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3.2.5A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1.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2.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3.2.5B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

应设置倒流防止设施: 1.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的连接管上; 2.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实验楼(医药、病理、生化)等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入管上设置空气间隙。 3.2.5C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 1.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 2.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其管道起端;3.消防(软管)卷盘; 4.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 3.2.6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冲洗。 3.2.9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用防污染的措施。 3.2.10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 3.2.14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引误用的措施。 3.5 管道布置和敷设 3.5.8室内给水管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3.9 游泳池与水上游乐池

火力发电厂项目设计知识

火力发电厂项目设计知识 火力发电厂设计(fossil一fired power plant engineering and design)建设火力发电厂必须进行的前期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概念设计)和工程建设实施阶级的施工图设计。设计工作是电厂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对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益起着关键的作用。设计租序中国现行大、中型火电厂的基本建设程序是: 主管机关先委托有资格的设计机构进行厂址选择、编制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机关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审查批准后由主管机关上报项目建议书,向国家计划部门申请立项。然后设计部门 受代行业主职能的单位委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待审查批准后,由项目法人按规定通过主 管机关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具体阐明电厂厂址的条件,工程规模,机组容量,燃煤供应、 运输方式,环境保护等主要原则,以及资金来源、投资额、上网电价等要点,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国务院审查批准。与此同时,环境影响报告书需经国家环保局批准。 设计部门根据上述批准的文件开展初步设计,并决定工程项目的各项具体技术方案,经项目法 人(或其委托单位)批准后,再进行施工图设计。 国际上对火电厂建设程序及阶段的划分,各国规定不尽相同,大体与上述内容相近,分为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有的是概念设计或基本设计)、施工图设计等三个阶段。 设计机构火电厂的设计机构,一般有三种形式,即: ?由独立的电力工程咨询公司负责设计; ?由制造厂附设的电力设计机构负责设计; ?由业主设置的电力设计机构自行负责设计。 一般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设计机构。发达国家多采用独立的工程咨询公司的形式,由业主委托这方面有经验的公司负责设计。实力较强的工程咨询公司,还可承担设备采购、施工管理、调试投产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工作。具备成套供应火电设备和工程设计能力的制造厂,可以投标承担设计、施工、调试、投产任务,以“交钥匙”的方式负责整个电厂的设计、建设; 承包工程时一般由业主事先委托工程咨询公司完成可行性研究,并提供厂址的自然条件和社会 条件。 大型电力企业,有时也拥有本公司的火电设计部门,如法国电力公司(Eleetrieite de Franee,EDF)旧本东京电力公司(Tokyo Eleetrie Powe:eompany, TEPCO)等,由于公司规模庞大,建设 任务多,火电设计机构可根据公司的需要和建设标准,进行电厂的概念设计,并审定和汇总各 专业制造厂提供的施工图。 中国的火电厂设计,在1997年以前由国家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下属六个大区电力设计院, 及省、市电力局的电力设计院负责。从1998年起,随着电力部的撤销,电力设计院改属国家电力公司和省、市电力公司,成为企业单位。电力设计院今后将向独立的工程咨询公司发展,强 调“客观、公正、科学、可靠”和为业主服务,同时也为国家和行业管理部门服务。它的业务范围,也将发展到与发达国家的工程咨询公司相同。设计阶段和内容深度设计内容按设计阶段划分,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 可行性研究一般分为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两个阶段。

给排水及消防施工方案

给排水及消防施工 方案

———————————— 给排水及消防工程施工方案 编制: 审核: 审批:

———————————

目录 1.工程概况 --------------------------------------------- 1 2.施工依据 --------------------------------------------- 1 3.给排水及消防管道安装方法 ----------------------------- 1 4.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与技术措施---------------------- 7 4.1、消防水系统------------------------------------- 7 4.1.1、放线、敷管-------------------------------- 7 4.1.2、管道支架的安装---------------------------- 7 4.1.3、阀门安装---------------------------------- 7 4.1.4、外管敷设---------------------------------- 8 4.1.5、系统管网冲洗、试压------------------------ 9 4.1.6、设备安装--------------------------------- 10 4.1.7、系统调试--------------------------------- 12 4.1.8、灭火器安装的施工方法--------------------- 13 4.2、各分项工程的施工顺序-------------------------- 14 4.2.1、一般施工顺序----------------------------- 14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 该设计为花园小区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设计内容包括给水系统设计,排水系统设计,消防系统设计,自动喷水系统设计。由于该建筑高度58.4米,市政管网压力0.20MPa,无法满足压力要求,故采用分区供水。给水分区为高、中、低区,10-17层为高区,3-9层为中区,一、二层为低区。中区、高区由高位水箱-减压阀联合供水,低区利用市政管网直接供水。排水采用污废水合流的方式。该建筑物高度低于100米,消防系统不分区,采用减压稳压消火栓。 自喷系统采用中危一级标准,正常压力为0.1MPa,作用面积为160平方米。 1 生活给水系统 根据有关设计相关资料,建筑物的性质、用途、层高及设计要求,结合室外城市管网能够提供的水压,确定给水系统的方式及组成。 1.1 相关规范 摘自(《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3.3.4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得大于0.6MPa。 3.3.5 高层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应竖向分区,竖向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不宜大于0.45MPa,特殊情况下不宜大于0.55MPa; 2 水压大于0.35MPa的入户管(或配水横管),宜设减压或调压设置; 3 各分区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应满足用水水压要求。 3.3.6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 的建筑的生活给水系统,宜采用垂直分区并联供水或分区减压的供水方式。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宜采用垂直串连供水方式。 3.4.7 住宅的分户水表宜相对集中读数,且宜设置于户外;对设置在户内的水表,宜采用远传水表或IC卡水表等智能化水表。 1.2 竖向分区 由《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1.0.3条知:建筑高度高于或等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高于或等于10层的住宅称为高层建筑。对于高层建筑而言,生活给水系统由于其层数多、竖向高度大,为避免建筑低层配水点静水压力过大,需要进行竖向分区。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building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GB 50015-2003 4.9.2设计雨水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4.9.2) 4.9.4 建筑屋面、建筑物基地、居住小区的雨水管道的设计降雨历时,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屋面雨水排水管道设计降雨历时按5min计算。 2居住小区雨水管道设计降雨历时应按下式计算: (4.9.4)

4.9.5屋面雨水排水管道的排水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程度、汇水区域性质、地形特点、气象特征等因素确定,各种汇水区域的设计重现期不宜小于表4.9.5中规定的数值: 4.9.6各种屋面、地面的雨水径流系数可按表4.9.6采用。 4.9.7雨水汇水面积应按地面、屋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高出屋面的侧墙,应附加其最大受雨面正投影的一半作为有效汇水面积计算。窗井、贴近高层建筑外墙的地下汽车库出入口坡道和高层建筑裙房屋面的雨水汇水面积,应附加其高出部分侧墙面积的二分之一。 4.9.8建筑屋面雨水排水工程应设置溢流口、溢流堰、溢流管系等溢流设施。溢流排水不得危害建筑设施和行人安全。 4.9.9一般建筑的重力流屋面雨水排水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10年重现期的雨水量。重要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的屋面雨水排水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50年重现期的雨水量。 4.9.10建筑屋面雨水管道设计流态宜符合下列状态: 1檐沟外排水宜按重力流设计。 2长天沟外排水宜按压力流设计。 3高层建筑屋面雨水排水宜按重力流设计。 4工业厂房、库房、公共建筑的大型屋面雨水排水宜按压力流设计。 4.9.11 高层建筑裙房屋面的雨水应单独排放。 4.9.12阳台排水系统应单独设置。阳台雨水立管底部应间接排水。 4.9.13屋面雨水管道如按压力流设计时,同一系统的雨水斗宜在同一水平面上。 4.9.14屋面排水系统应设置雨水斗、不同设计排水流态、排水特征的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选用相应的雨水斗。 4.9.15雨水斗的设置应根据屋面汇水情况并结合建筑结构承接、管系敷设等因素确定。

给排水及消防施工方案

————————————给排水及消防工程施工方案 编制: 审核: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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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工程概况 ------------------------------------------------------------------------------------ 1 ----------- ---------------------------------------------------------------------------------------- 1 2. 施工依据----------------------------------------------------------------------------------- 1 3.给排水及消防管道安装方法 ------------------------------------------------------------ 1 4.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与技术措施 ------------------------------------------------ 5 4.1、消防水系统----------------------------------------------------------------------- 5 4.1.1、放线、敷管 -------------------------------------------------------------- 5 4.1.2、管道支架的安装 -------------------------------------------------------- 5 4.1.3、阀门安装 ----------------------------------------------------------------- 5 4.1.4、外管敷设 ----------------------------------------------------------------- 6 4.1.5、系统管网冲洗、试压 -------------------------------------------------- 6 4.1.6、设备安装 ----------------------------------------------------------------- 7 4.1.7、系统调试 ----------------------------------------------------------------- 9 4.1.8、灭火器安装的施工方法 ----------------------------------------------- 9 4.2、各分项工程的施工顺序 ------------------------------------------------------- 9 4.2.1、施工顺序 ----------------------------------------------------------------- 9 4.2.2、分项工程施工顺序 ---------------------------------------------------- 10 4.3、消火栓箱及水成膜泡沫灭火装置的施工方案 --------------------------- 10 4.4、隧道内消火栓管道系统的施工方案 --------------------------------------- 11 5.施工安全措施 ----------------------------------------------------------------------------- 12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主要符号 流量、流速 q g——给水流量 qu——污水流量 qo——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 qp——卫生器具排水流量 qxn——消火射流出水量 qr——每人每日热水用水量 qh——卫生器具热水的小时用水量 qx——循环流量 qf——循环附加流量 qmax——最大流量 qb——水泵的出水量 qy——雨水设计流量 q5——降雨历时为5分钟的降雨强度 q1——水表的流通能力 qt——水表的特性流量 u——管道内的平均水流速度 水压、水头损失 R——水力半径 I——水力坡度 Az——水带的比阻 Hxh——消火栓栓口处所需水压 hd——水带的水头损失 Hq——水枪喷嘴造成一定高度充实水柱所需水压 i——管道单位长度的水头损失 Hzr——循环管的自然压力值 hp——循环流量通过配水管网的水头损失 hx——循环流量通过回水管网的水头损失 Hb——水泵扬程 几何特征

Fjr——加热面积 Fw——汇水面积 Ld——水带长度 h、H——高度 Δh——标高差 Vz——气压水罐内空气和水的总容积 Vx——气压水罐内的水容积 dj——管道计算内径 计算系数 k、d——根据建筑物用途而定的系数 b——卫生器具同时给水、排水百分数,及卫生器具同时使用百分数B——水流特性系数 ab——气压水罐内最小工作压力与最大工作压力比 Ca——气压给水安全系数 β——气压给水罐容积附加系数 n——管道粗糙系数 K——传热系数 Kb——水表特性系数 K1——设计重现期为一年和屋面渲泄的能力的系数 ε——结垢和热媒分布不均匀影响传热效率的系数 Cr——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损失系数 热量、温度和比重 Q——设计小时耗热量 Qg——制备热水所需的热量 Qs——配水管道的热损失 tr——热水温度 t1——冷水温度 Δt——温度差 γ——水的比重 c——水的比热 其他 Ng——管段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总数 Np——管段的卫生器具排水当量总数 nb——同类型卫生器具数 m——用水计算单位数 nmax——水泵一小时内最多启动次数

火力发电厂行业技术标准、规定清单

火力发电厂行业技术标准、规定清单 A、安装调试试运通用规程标准 1《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国家电网公司工[2003]153 号2《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原电力部[1996] 3《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原电力部[1996] 4《模拟量控制系统负荷变动试验导则》电力部[1996] 5《火电机组热工自动投入率统计方法》电力部[1996] 6《汽轮机甩负荷试验导则》电力部[1996] 7《火电机组启动蒸汽吹管导则》(电综[1998]179 号) 8《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DL/T794-2001 9《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SDJJS03-88 10《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建质[1996]111 号)11《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电综[1998]全套) 12《火电机组启动验收性能试验导则》电综[1998]179 号 13《电力建设基本工程整套满负荷试运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14《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中建企协[2006]6 号) 15《化学监督制度》SD246-88 16《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 561-95 1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 18《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1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DL5009—96 20《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L408—91 21《火力发电厂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 22《火电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国电公司[2000] 23《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大纲编制纲要》DZB07-1998 24《火电工程启动试运实施细则》DZB04-1998 25《火电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DZB05-1998 26《火电工程调试措施编制纲要》DZB06-1998 27《新建发电机组启动试运行阶段可靠性评价办法》 B、2010年度火力发电厂13项技术监督用标准规范(西安热工研究院电站技术监督部

建筑给水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第4章 建筑消防给水 4-1消火栓给水系统及布置 低层建筑:扑救初期火灾 高层建筑:满足自救需要 一. 设置原则 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例:第8.4.1条第4款: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二. 建筑内消火拴给水系统组成、组件及类型 (一) 组成及组件 水枪、水龙带、消火拴、消防水喉、消防通道、水箱、消防水泵接合器、增压设备和水源。 1.水枪 喷嘴口径:φ13,φ16,φ19mm 与水龙带接口:用快速螺母连接。 2. 水龙带 DN50mm ,DN65mm 麻质:抗折叠,质轻,水流阻力大 q xh ≤3l/s ,φ16,DN50 橡胶:易老化,质重,水流阻力小 q xh >3l/s ,φ16,19,DN65 3.消火拴 内扣式快速连接螺母+球形阀,单出口、双出口 DN65,DN50 4.消防水喉——小口径拴 25mm ,喷嘴,φ6~8mm ,L=20,25,30m 工作压力:106Pa=103kPa=1MPa=10kg/cm 2 爆破压力:3×106Pa=3MPa=30kg/cm 2 5’屋顶检验用拴 5. 消火拴箱——玻璃门 内置:消火拴、水枪、水龙带、水喉、消防报警及启泵装置 设置:承重墙,明、暗、半暗 6.消防水泵接合器 作用:一端接室内消防管网,另一端可供消防车加压供水 组成:闸门、安全阀、止回阀 形式:地面、地下、墙壁式 设置点:便于消防车接管供水地点;周围有15~40m 范围内***水池。 7.消防给水管网 环状,立管不变径。低层可生活+消防,高层 独立 8.消防贮水设备及加压设备、水源 初期火灾用水(10分钟)水箱,气压给水装置 火灾连续用水 水池 可与生活贮水合用,但存不动用措施 消防水泵 水源 (二) 类型 1. 不设消防水箱及水泵的消火拴给水系统 DN

建筑给排水设计论文

关于建筑给排水设计的探讨 摘要:在给排水的设计和施工中,应严格执行现行相关规范,不断总结设计和施工安装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完善和提高整体的安装工艺水平,力求为社会提供功能齐全、可靠、美观实用的建筑精品。文章通过建筑给排水工程设计施工的实践,阐述了设计施工中的常见问题及其处理措施。 关键字:给排水;生活给排水;消防给排水 abstract: in the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strict implementation of relevant existing norms, constantly sum up the lessons learned in the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the installation process, improve and enhance the level of the overall installation process, and strive to provide the community with a full-featured, reliable, beautiful and practical building products. through the practice of building drainage works design construction, described the common problems and their treatment measures in the design and construction.key words: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life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fire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中图分类号:tl3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一般建筑物的给排水系统包括生活给水系统、生活排水系统和消防给、排水系统,它们都是楼宇自动化系统重要的监控对象,是

给排水消防工程施工方案

目录 1、编制依据 (3) 2、工程概况 (3) 2.1工程概述 (3) 2.2给水工程 (4) 2.3排水工程 (4) 2.4消防给水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 2.5人防 (5) 2.8水表 (5) 2.9通风工程 (5) 3、施工安排 (5) 4、施工准备 (5) 4.1 材料准备 (5) 4.2主要机具 (6) 4.3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7) 5、分项工程施工方法 (7) 5.1 预留孔洞及预埋铁件 (7) 5.2 室内给水管道安装 (7) 5.3 室内排水管道安装 (9) 5.4 通风工程安装 (9) 6、室内消防及喷淋系统 (11) 6.1 安装消防及喷淋系统工艺流程 (11) 6.2 安装准备 (11) 6.3 干管安装 (11) 6.4 报警阀安装 (11) 6.5喷洒及消火栓立管安装 (11) 6.6 消防、喷洒分层干管安装 (11) 6.7 消火栓及支管安装 (12)

6.8 水流指示器安装 (12) 6.9 消防水泵安装 (12) 6.10 接合器安装 (12) 6.11 管道试压 (12) 6.12 管道冲洗 (12) 6.13 喷洒头安装 (12) 6.14支、吊架安装 (12) 6.15通水调试 (12) 7人防工程 (13) 8质量标准 (13) 8.1 给水管道(室内) (13) 8.2室内给排水管道 (14) 8.3 通风工程 (15) 9、成品保护 (16) 9.1 给水工程成品保护 (16) 9.2 排水工程成品保护 (16) 9.3 通风工程成品保护 (16) 10、应注意的质量问题 (17) 10.1 给水注意的质量问题 (17) 10.2 排水注意的质量问题 (17) 11.3 通风注意的质量问题 (17) 11、安全注意事项 (17)

给排水和消防工程施工设计方案

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工程 给 排 水 安 装 施 工 方 案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014年月日

目录 一、工程概况: (1) 二、编制依据 (1) 三、给排水及消防工程 (2) 四、安装各工种间的配合 (16) 五、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18)

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工程 给排水及消防安装施工方案 一、工程概况: 二、编制依据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 《设备及管道保温技术通则》GB4272-9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50328-200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 《建筑排水塑料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 29-2010 《给排水标准图集》 S1 、 S2 、 S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T50326-2006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2009 《建筑给水聚丙烯管道(PP-R)工程技术规程》DB32/T474-2001 《建筑排水设备附件选用安装》04S301 《卫生设备安装》09S304 排水标准图集10S406《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道安装》 本工程经图纸审核合格的水电设计图纸; 经业主组织的设计交底。

图审纪要等相关文件。 三、给排水及消防工程 1、室内管道安装 室内管道包括生活给水系统、排水系统雨水内排水系统、热水供应系统、消火栓消防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外包括生活给排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 适用于PPR管、HDPE管.UPVC管、热镀锌钢管、无缝钢管。 2、质量要求 ⑴、室内给水、消防管道、热水采暖和生活排水及雨水管道隐蔽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并做好记录,给水、消防管道、采暖管道的水压试验结果必须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 ⑵、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及安装在室内的雨水管道的灌水试验结果必须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规定:暗装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满水15min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5min,液面不降,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合格);安装在室内的雨水管道安装后应做灌水试验,灌水高度必须到每根立管上部的雨水斗,灌水试验持续1h,不渗不漏为合格。 ⑶、管道支、吊、托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位置正确,埋设应平整牢固; ②、固定支架与管道接触应紧密,固定应牢靠; ③、滑动支架应灵活,滑托与滑槽两侧间应留有3-5mm的间隙,纵向移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3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 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building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GB 50015—2003
主编部门: 批准部门: 施行日期: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3年9月1日



本规范系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改计划 (第一批)”的通知》,由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管,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主 编,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对原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J 15—88进行全面修订。本规范编制过程中总结了近年来建筑给水排水工程的设计经验,对重大 问题开展专题研讨,提出了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全国有关建设、科研、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 和设计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经编制组认真研究分析编制而成。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⑴补充了居住小区给水排水设计内容。⑵调整和补充了住宅,公共 建筑用水定额。⑶补充了管道连接防污染措施。⑷补充了新型管材应用技术。⑸住宅给水秒流量计 算采用概率修正公式。⑹统一各种材质管道水力计算公式。⑺补充了水上游乐池水循环处理内容。 ⑻补充了冷却塔及水循环设计内容。⑼删去了推荐性标准在医院污水、游泳池给水排水等方面已有 的细节内容。⑽删除了生产工艺给水排水的有关条文。⑾补充了屋面雨水压力流计算参数。⑿调整 了集中热水供应设计小时耗热量计算公式的适用范围。⒀删除了自然循环热水管道系统的计算。⒁ 补充了新型热水机组、 加热器的有关应用技术要点和参数。 ⒂补充了饮用净水管道系统的有关内容。 本规范将来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时,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 志上。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管理,上海现 代建筑设计 (集团) 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使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与补充的建议, 请将有关资料寄送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石门二路258号现代建筑设计大厦国 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管理组,邮政编码:200041),以供修改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 编 单 位: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参 编 单 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张 淼 刘振印 何冠钦 冯旭东 桑鲁青

给排水、消防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给排水、消防工程施工方案 一、工程概况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大厦位于开发区***广场南侧,B座地上四层,地下二层。A座地上十九层,地下一层,共二十层,地下一层标高-5.4,一至十二层层高4.5米。十三至二十层层高4.2米。给排水专业工程分生活给排水系统、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洒给水系统。 生活给排水系统:A座地下一层至四层、B座一层至四层为低区,由市政管网直接供水;五层~十一层为中区,由地下一层生活水箱和中区变频调速给水设备联合供水,十二层-二十层为高区,由地下一层生活水箱和高区变频调速给水设备联合供水,生活水箱有效容积为36m3。排水有生活污水和雨水排水。 消火栓给水系统:B座为一个供水区域,A座地下一层至十层为低区,由室外地下消防,水池和室地下一层消防泵房低区专用室消火栓水泵联合供水,低区室消火栓管网在地下一层顶、九层顶分别设置消火栓环状管网;在屋顶设有效容积为18m 的消防高位水箱。十一层、十九层为高区十一层顶、十九层顶分别设置消火栓环状管网。室外设地下式消防水泵接合器共三套。 自动喷洒系统:B座为一个供水区域,A座地下一层至二层为低区,三层至十一层为中区,十一层至十九层为高区。有地下室水泵房供水,屋面稳压装置维持平时的系统压力。 二、编制依据 *******大厦水施图、招投标文件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GB50261—2005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50242-2002 标准图集:《室管道支架及吊架安装》03S402 、《卫生设备安装》99S304、《室消火栓安装》04S202、《室外消火栓》01S201等。 三、施工准备 (1)管道安装前,参与施工的技术人员和操作工人必须认真识读设计图纸及其技术说明文件,明确设计意图,了解设计要求。 (2)施工前,管道专业工程师根据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施工验收规,对参与管道工程施工的现场操作人员进行工程技术交底和质量安全交底,并办理管道施工技术交底手续。会同土建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按设计图纸、管道施工规验收、预留孔洞、预埋件、有关的沟槽,办理同步工程报验手续,为下一步管道的安装打下良好的基础。 (3)对进场材料进行严格检查,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材料在使用前按设计要求核对其规格、材质、型号,材料必须由制造厂的合格证明书或质保书,材料在进场前提供样品提交业主、监理审批。 (5)材料运输、入库、保管过程中,实施严格的控制措施,做到每道工序均有交接制度。 (6)由于本工程涉及材料种类多,因此材料入库后要进行标识和分类、分规格堆放及管理,同时采取措施防止扭曲变形,防止受潮霉变等措施,材料出库领用时认真核对规格型号和产品质量并办理领用手续。 (7)库外堆放材料,在施工现场妥善保管,存放地点安全可靠,如材料堆放的场地可能产生积水,在下面必须垫上枕木,室外堆放的材料必须用塑料布遮拦严实,避免日晒雨淋。材料堆放要求整齐,并挂上标识牌。材料使用

[整理]DLT5153-《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定》.

ICS27.100 P61 备案号:J171-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P DL/T 5153-2002 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定 Technical rule for designing auxiliasry power System of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 主编部门:国家电力公司华东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批准文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二〇〇二年第22号 2002-04-27发布 2002-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 前言 根据原电力工业部《关于下达1996年制定、修订电力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第一批)的通知》(技综[1996]40号)要求,由华东电力设计院负责《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定》(SDGJ17—88)(以下简称《规定》)的修订工作。 《规定》在指导全国电力设计工作中发挥了十分显著的作用,但随着国内厂用电气设备制造技术的发展,以及300MW、600MW机组运行经验的积累,《规定》在有些方面已不能适应电力建设的要求,故需要进行修订。 修订工作历时多年,1993年编制“修订大纲”并经原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审定,同时通过函调及对重点厂、电力局(公司)设计院直接调查;1995年在无锡召开修订工作会议;1997年上海《规定》修订讨论稿讨论会;1998年11月在北京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主持《规定》送审稿审查会;2000年4月《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在北京审查;在此基础上由华东电力设计院编制了本《规定》修订报批稿。 《规定》主要对大机组的厂用电接线、布置(包括对建筑的要求)、设备选型中高压真空断路器及F+C的选用范围等条文作了适当的修订、补充与完善。 由东北电力设计院、东北勘测设计院、西北电力设计院、华北电力设计院等单位

给排水与消防施工方案

———————————— 给排水及消防工程施工方案 编制: 审核: 审批: ———————————

目录 1.工程概况----------------------------------------------- 1 2.施工依据----------------------------------------------- 1 3.给排水及消防管道安装方法------------------------------- 1 4.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与技术措施----------------------- 4 4.1 、消防水系统--------------------------------------- 4 4.1.1 、放线、敷管--------------------------------- 4 4.1.2 、管道支架的安装----------------------------- 4 4.1.3 、阀门安装----------------------------------- 4 4.1.4 、外管敷设----------------------------------- 5 4.1.5 、系统管网冲洗、试压------------------------- 5 4.1.6 、设备安装----------------------------------- 6 4.1.7 、系统调试----------------------------------- 7 4.1.8 、灭火器安装的施工方法----------------------- 7 4.2 、各分项工程的施工顺序----------------------------- 8 4.2.1 、一般施工顺序------------------------------- 8 4.2.2 、分项工程施工顺序--------------------------- 8 4.3 、消火栓箱及水成膜泡沫灭火装置的施工方案----------- 8 4.4 、隧道内消火栓管道系统的施工方案------------------- 9 5.施工安全措施------------------------------------------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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