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食品添加剂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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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食品添加剂标准》

欧盟《食品添加剂标准》

1995L0002 — EN — 29.01.2004 — 005.00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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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DIRECTIVE No 95/2/EC
of 20 February 1995
on food additives other than colours and sweeteners
(OJ L 61, 18.3.1995, p. 1)
Amended by:
Official Journal
No
page
date
►M1 Directive 96/85/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9 L 86 December 1996
4
28.3.1997
►M2 Directive 98/72/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5 L 295
Whereas the Commission is to adapt Community provisions to accord with the rules laid down in this Directive;
(1) OJ No C 206, 13. 8. 1992, p. 12, and OJ No C 189, 13. 7. 1993, p. 11. (2) OJ No C 108, 19. 4. 1993, p. 26. (3) Opin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of 26 May 1993 (OJ No C 176, 28. 6.

中国、欧盟及美国食品法规

中国、欧盟及美国食品法规

中国食品法规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 16740-1997 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
卫生部令第73号,2010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27号, 2010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GB 2760-2007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食品添加剂
GB 14880-94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 准
第四十一条 受他人委托加工食品添加剂的,受委托生产者应当具有委托生产范围内的食品添 加剂生产许可证。
委托加工的食品添加剂,除应当按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食品 添加剂标识标注外,还应标明受委托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生产管理情况自查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控制等生 产管理情况进行自查。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 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 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 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 (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 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
2. 在受理后的3个月内,受理的成员国起草首次评估报告, 并且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另外评估。而且立刻转发给欧盟委 员会,委员会再转发给其它成员国。

β-羟基β-甲基丁酸钙欧盟标准

β-羟基β-甲基丁酸钙欧盟标准

β-羟基β-甲基丁酸钙欧盟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β-羟基β-甲基丁酸钙是一种在欧盟国家被广泛使用的添加剂,也被称为钙甲基羟丁酸盐。

它主要用作酸度调节剂和抗氧化剂,可以延长食品的保存期限和改善口感。

欧盟针对β-羟基β-甲基丁酸钙的使用制定了严格的标准,以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

欧盟对β-羟基β-甲基丁酸钙的使用制定了严格的标准。

根据欧盟法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必须是合法的、安全的、有必要的,并且不会欺骗消费者。

对于β-羟基β-甲基丁酸钙,欧盟规定其最大使用量不能超过食品中所有添加剂的最大限值,以确保食品安全。

欧盟还规定了β-羟基β-甲基丁酸钙在食品中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禁止在某些特定食品中使用,如婴儿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的配方食品。

除了食品安全方面的规定,欧盟还对食品标签中的添加剂信息做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欧盟法律,所有食品标签必须清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和用量,以便消费者了解食品的成分和安全性。

对于β-羟基β-甲基丁酸钙,其在食品标签上必须以E码的形式标明,如E579,以区别于其他食品成分。

第二篇示例:β-羟基β-甲基丁酸钙,又称为β-hydroxy β-methyl butyrate calcium,简称HMB-Ca。

它是一种具有多种保健功效的营养补充剂,被广泛用于运动员和健身爱好者群体中。

欧盟对于HMB-Ca的标准非常严格,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为了确保HMB-Ca的质量和安全性,欧盟对其制定了严格的标准。

HMB-Ca的生产必须符合欧盟的生产规范,确保生产过程中严格控制原料的质量和生产工艺。

产品必须通过严格的质量检测,确保每批产品的成分含量准确,不含有害物质,符合欧盟食品安全标准。

欧盟要求HMB-Ca的产品标签必须清晰明了,包括产品成分、使用方法、适用人群、注意事项等信息必须清晰标注,以帮助消费者正确合理地选择和使用产品。

而且,欧盟还规定HMB-Ca的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功效或虚假宣传,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欧美澳合成生物学食品原料及添加剂法规入门及合规要求

欧美澳合成生物学食品原料及添加剂法规入门及合规要求

欧美澳合成生物学食品原料及添加剂法规入门及合规要求合成生物学食品原料及添加剂是指通过生物技术、化学合成等方法制得的新食品原料和功能性食品添加剂。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合成生物学在食品行业的应用日益广泛,为解决食品安全、营养问题以及克服传统食品技术相关的不可持续性问题提供了重要手段。

然而,在将合成生物学食品原料及添加剂推向市场时,需遵循各国家的法规监管要求。

以下是欧美澳合成生物学食品原料及添加剂法规入门及合规要求的简要概述:1. 美国在美国,合成生物学食品原料及添加剂的监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食品添加剂: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负责监管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评估和审批。

企业需提交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评估报告(GRAS)及相关资料,证明其产品对人体健康安全且用途合法。

- 新食品原料:美国农业部(USDA)负责监管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评估。

企业需提交新食品原料的安全评估报告和相关资料,包括原料的来源、生产工艺、成分分析等,以证明其安全性和合规性。

2. 欧洲在欧洲,合成生物学食品原料及添加剂的监管主要遵循欧盟(EU)的相关法规。

具体要求如下:- 食品添加剂:在欧洲,食品添加剂的监管由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负责。

企业需提交添加剂的安全评估报告和相关信息,以证明其产品符合欧盟法规要求。

- 新食品原料:在欧洲,新食品原料的监管同样由EFSA负责。

企业需提交新食品原料的安全评估报告和相关资料,以证明其安全性和合规性。

3. 澳大利亚在澳大利亚,合成生物学食品原料及添加剂的监管如下:- 食品添加剂:澳大利亚食品标准局(FSANZ)负责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企业需提交添加剂的安全评估报告和相关信息,以证明其产品符合澳大利亚法规要求。

- 新食品原料:FSANZ同样负责新食品原料的监管。

企业需提交新食品原料的安全评估报告和相关资料,以证明其安全性和合规性。

总结:在将合成生物学食品原料及添加剂推向欧美澳市场时,企业需了解并遵循各国家的法规监管要求,提交相应的安全评估报告和资料。

欧盟添加剂限量标准.doc

欧盟添加剂限量标准.doc

欧盟添加剂限量标准No L61/1Ⅰ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5/2/EC1995年2月20除了色素和甜味剂的食品添加剂欧盟议会和理事会考虑到欧盟缔结的条约,尤其是第100a条,考虑到委员会的提议,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提议,根据条约第189b制定的程序进行,考虑到1998年12月21理事会指令89/107/EEC,成员国关于为人类消费而在食品中授权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近似法律,尤其是第3(2)条,鉴于国家之间关于防腐剂、抗氧化剂和其它添加剂和它们的使用条件的不同,鉴于这可能造成不公平的竞争。

鉴于主要考虑这些食品添加剂和它们的使用条件应当必须保护消费者的规定,鉴于普遍公认未加工的食品和某些其它食品应当远离食品添加剂,鉴于考虑到最近关于这些物质的科学和毒理学信息,一些仅允许用于某些食品和在某些条件下使用,鉴于必须制定严格的制度在婴儿配方、成长配方及断奶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象在1989年3月3日理事会指令89/398/EEC中提到的,有关成员国用于特殊营养使用的食品的相近法律,尤其是第4(1)(e),鉴于本指令不影响涉及甜味剂和色素的规定,鉴于依据1991年7月15日理事会指令91/414/EEC涉及的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依据1990年11月27日理事会指令90/642/EEC附的在某些植物原始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最高标准,包括水果和蔬菜,属于此种类的物质暂时包括在本指令中,鉴于向食品科学委员会咨询有关那些物质不是联盟规定的科目,鉴于当决定一个特殊的食品属于食物的某个种类,最好跟随向食品标准委员会咨询的程序,鉴于除色素和甜味剂外的食品添加剂的现存纯标准和那些没有纯标准存在的的新规范的修改将采纳指令89/107/EEC第11条规定的相应程序,鉴于食品科学委员会还没有提出关于面粉处理剂的的建议,鉴于那些试剂将在一个单独的指令中规定,鉴于本指令取代指令64/54/EEC、70/357/EEC、74/329/EEC和83/463/EEC,鉴于那些指令特此废除,兹采纳如下指令:第1条1.本指令是一个构成综合指令的特定的指令,在89/107/EEC指令的第3条的内涵之内,适用于除色素和甜味剂和面粉处理剂外的添加剂。

欧盟食品添加剂标准

欧盟食品添加剂标准

欧盟食品添加剂标准欧盟食品添加剂标准是指欧盟对食品中使用的添加剂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添加剂是指为了改变食品的色、香、味、形态和保质期等特征而向食品中添加的物质。

欧盟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首先,欧盟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进行了明确的限制和规定。

根据欧盟的相关法规,食品添加剂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批准程序,才能被允许在食品中使用。

欧盟对食品添加剂的种类、用量和使用范围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其次,欧盟对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和说明也做出了严格的要求。

根据欧盟的法规,食品添加剂必须在食品包装上进行清晰的标注,并提供详细的使用说明和安全警示。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可以通过查看食品包装上的标签信息,了解食品中是否含有添加剂以及添加剂的种类和用量,从而做出更加明智的消费选择。

此外,欧盟还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督和检测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欧盟成员国必须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进行全程监督和抽检。

一旦发现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当或超过规定的用量,将会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以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合法性。

总的来说,欧盟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可以通过查看食品包装上的标签信息,了解食品中是否含有添加剂以及添加剂的种类和用量,从而做出更加明智的消费选择。

同时,食品生产企业也应当严格遵守欧盟的相关法规,确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规定,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的食品产品。

欧盟食品添加剂标准的不断完善和执行,将为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驾护航。

聚甘油脂肪酸酯欧盟标准

聚甘油脂肪酸酯欧盟标准

聚甘油脂肪酸酯欧盟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聚甘油脂肪酸酯是一种常见的食品添加剂,广泛应用于食品工业中。

欧盟对聚甘油脂肪酸酯的使用做出了一系列标准和规定,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本文将对欧盟关于聚甘油脂肪酸酯的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聚甘油脂肪酸酯是由甘油和脂肪酸酯化反应制成的一种混合物。

它能够改善食品的口感、保持食品的形状和稳定性,并延长食品的保质期。

在欧盟,聚甘油脂肪酸酯被广泛用于面包、饼干、糕点、乳制品等各类食品中。

根据欧盟法规,聚甘油脂肪酸酯属于食品添加剂,其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EC)号231/2012的规定。

根据该标准,聚甘油脂肪酸酯的用量应符合《食品添加剂用量指导》(E)号1129/2011的限量,且不得超过最大使用限量。

欧盟还规定了聚甘油脂肪酸酯的质量标准。

根据《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EU)号231/2012的规定,聚甘油脂肪酸酯必须符合规定的物理、化学指标,并且不得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金属、病原微生物等有害物质。

欧盟还对聚甘油脂肪酸酯的标签和说明书做出了具体规定。

在食品包装上必须清晰标注聚甘油脂肪酸酯的名称和用量,并且提醒消费者应遵循使用指导。

如果食品中含有聚甘油脂肪酸酯,还必须在产品说明书上明确标注。

除了上述规定外,欧盟还对聚甘油脂肪酸酯的生产企业和检验机构进行了监管。

生产企业必须在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标准的环境下生产,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权威的检验技术和设备,并能够准确检测聚甘油脂肪酸酯中有害物质的含量。

欧盟对聚甘油脂肪酸酯的标准和规定旨在确保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只有符合规定的聚甘油脂肪酸酯才能在欧盟市场上合法销售和使用。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留意食品标签上的成分表,避免食用含有违规聚甘油脂肪酸酯的食品,以保障自身健康与安全。

第二篇示例:聚甘油脂肪酸酯是一种多功能的食品添加剂,被广泛用于食品工业中作为乳化剂、稳定剂和增稠剂等。

在欧盟国家,对于聚甘油脂肪酸酯的使用和标准也有着严格的规定。

中国和欧亚联盟食品添加剂法规标准比较分析

中国和欧亚联盟食品添加剂法规标准比较分析

中国和欧亚联盟食品添加剂法规标准比较分析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食品贸易的增加,食品安全问题变得越发重要。

食品添加剂作为提高食品质量和延长食品保质期的重要手段,受到了广泛关注。

中国和欧亚联盟作为两个重要的食品生产和出口大国,其食品添加剂法规标准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和贸易畅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比较中国和欧亚联盟食品添加剂法规标准,可以发现两者之间的差异和共同点,为双方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合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本文旨在对中国和欧亚联盟食品添加剂法规标准进行比较分析,探讨两者的差异和启示,并展望未来的发展趋势。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国和欧亚联盟食品添加剂法规标准的比较分析,探讨两者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执行情况方面的异同,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完善和提升提供借鉴和启示。

通过对比中国和欧亚联盟食品添加剂法规标准的内容和执行情况,可以发现双方在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和措施上的优势和不足之处,为双方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合作提供参考。

通过分析两者的法规标准差异,可以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改进和发展提供建议,促进我国食品安全水平的提高,保障公众健康和权益。

通过本研究的深入分析,可以为未来食品安全监管的发展趋势提供参考,为建立更加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供借鉴和指导。

2. 正文2.1 中国食品添加剂法规标准概述中国食品添加剂法规标准旨在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中国食品安全法规将食品添加剂分为色素、防腐剂、甜味剂等多个类别,并对其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中国食品安全法规强调了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的监管要求。

中国食品添加剂法规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内实际情况,力求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中国食品添加剂法规标准涵盖了众多细则和规范,例如《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添加剂安全评价规范》等,这些规定详细规定了不同种类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和安全评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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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考虑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第100a条; 考虑到委员会的提案(OJ No C 206,13.8.1992,p.12,和OJ No C 189,13.7.1993, p.11), 考虑到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OJ No C 108,19.4.1993,p.26), 按照条约第189b条(1993年5月26日欧洲议会意见(OJ NoCl76,28.6.1993,p.117), 批准于1993年12月2日(OJ NoC 342,20.12.1993),1994年3月10日理事会共同立场(OJ No C 172,24.6.1994,p.4))以及1994年11月16日欧洲议会 决议(OJ NoC 341,5.12.1994) 规定的程序采取措施, 考虑到理事会1988年12月21日关于使各成员国食品添加剂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89/107 /EEC(OJ No L 40,11.2.1989,p,27),特别是其中的第3条第2款,
M5
L 284 1 2003—10—
(EC)No 1882/2003
3l
M6 2003 年 12 月 22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 2003/ L 24
58 2004—01
114/EC
—29
注:文中凡被修订的条款均加注了M1,M2,M3,M4,M5,M6的上标.修订指令的生效日 期如下:
M1的生效日期为:1997年4月4日。 M2的生效日期为:1998年11月4日。符合该指令的产品将最迟于2000年5月4日获准 销售。不符合该指令 的产品将自2000年11月4日起禁止销售,不过在此日期前已投放市场或已加贴标签 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直 至售完为止。 M3的生效日期为:2001年2月24日。 M4的生效日期为:2003年?月l?日。 M5的生效日期为:2003年11月20日。 M6的生效日期为:2004年1月29日。符合该指令的产品将最迟于2005年?月27日获准 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该指令的产品将自2006年1月27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不过在此日 期前已投放市场或已加贴标签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直到售完为止。
以外的气体; (s)“推进气体”是指那些把食品从容器中排出的气体(不是空气); (t)“膨松剂”是指能用来释放气体并借此增加面团或糊状物的体积的物质或某些物质
的混合物; (u)“螯合剂”是指与金属离子一起形成化学复合物的物质; (v)“6“稳定剂”是保持食品物理化学状态的物质;稳定剂包括使食品中两种或多种不
(d)“酸”是指增加食品酸度和(或)使食品具有酸味的物质; (e)“酸度调节剂”是改变或控制食品酸度或碱度的物质; (f)“抗结剂”是指那些减少食品个体微粒彼此粘合倾向的物质; (g)“消泡剂”是指那些预防或减少泡沫的物质; (h)“填充剂”是指那些有助于食品的体积而无益于其可获取的能量价值的物质; “乳化剂”是指那些可能使两种或更多的不可溶合状态的物质,例如食品中的油和水形 成或保持一种同质混合状态的物质; “乳化盐”是指那些使干酪中的蛋白质转化为一种分散状态,从而使脂肪和其他成分形
的物质; (b)“抗氧化剂”是指那些防止因氧化引起的食品腐败变质,如脂肪变质以及颜色变化,
从而延长食品保存期的物质; (c)“载体”,包括载体溶剂,是指那些为了方便食品添加剂的处理,应用或使用,用
来溶解、稀释、分散或其他不改变食品添加剂的技术功能只产生物理变化的物质(并且它们 本身未发挥任何技术作用);
的巴氏消毒奶油; ——无味、鲜发酵乳产品;
——泉水和指令80/777/EEC(OJ No L 229,30.8.1980,p.l)中所定义的天然矿泉 水;
——咖啡(不包括加香速溶咖啡)和咖啡萃取物; ——无香料(味)茶叶; ——指令73/437/EEC(OJ No L 356,27. 12.1973,p.71)中所定义的食糖; ——M2干意大利面食,根据指令89/398/EEC不包括无麸质面食和(或)用作低蛋白食品 的意大利面食; ——天然无香料酪乳(不包括消毒酪乳)。 在本指令含义中,“未加工”这个术语意指未经过任何导致食品原始状态发生本质变化 的处理;然而,该食品有可能已被分开、分解、分割、去骨、切碎、去皮、削皮、剥皮、磨 碎、切割、清洗、修整,深度冷冻或冷冻、冷藏、碾碎或去壳、包装或开包; (b)在指令89/398/EEC中所提到的婴幼儿食品,包括用于非健康的婴幼儿食品,这些食 品服从附录Ⅵ的规定; (c)在附录Ⅱ中所列的食品有可能只包含该附录中所提到的添加剂,而附录Ⅲ和Ⅳ中所提 到的添加剂则按照附录中各自的规定条件使用。 4.附录Ⅲ和Ⅳ中所列的添加剂有可能仅被用在附录中所提到的食品中,并且按照附录 中规定的条件使用。 5.只有附录V中所列的添加剂可能被用作食品添加剂的载体或载体溶剂,而且必须按照 附录中的规定条件使用。 6.根据指令89/398/EEC,本指令的规定也适用于相应的作为特殊营养用途的食品。 7.除非另有说明,在附录中给出的最大允许量是针对上市食品。 8.本指令的附录中“适量’’意指未规定最大允许量,然而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良好 生产规范(GMP),用量应为不高于达到预期目的所必须的用量水平,并且不会误导消费者。 第3条 1.以下情况食品中出现食品添加剂是允许的: (a)在复合食品而非第2条第3款中所提及食品中,食品添加剂被允许成为复合食品的成 分之一; (b)在食品中加入调味品,一定程度上,许可在符合本指令的调味品中加入食品添加剂, 只要食品添加剂对最终的食品没有任何技术上的影响,许可食品添加剂通过调味剂带人到食 品中; (c)如果食品仅用于复合食品的制备,在这样情况下,复合食品要遵循本指令规定。 2.除非特别规定,第l款不适用于指令89/398/EEC中提及的婴儿配方、幼儿配方及断 乳食品。 3.M6调味品中食品添加剂含量应限制在确保调味品安全、质量和便于调味品保存所需 的最少量。 因此,调味品中添加剂不得误导消费者或危害消费者的健康。如果食品中加入添加剂, 加入添加刹的结果在食品中有技术影响,那么它将被认为是该食品添加剂而不是调味品的添 加剂。
物质; (p)“保湿剂”是指那些通过中和低湿度大气的影响采防止食品脱水或促进粉末在水介
质十分解的物质; (q)“改性淀粉”是指那些通过对可食用淀粉进行——次或多次化学处理后获得的物质,
该物质可能经过物理方法或酶法处理,并且可能是经过酸或碱的稀释或漂白; (r)“包装气体”是指那些在食品放人容器之前,期间或之后被引进到容器中除了空气
第1条 1.本指令是构成指令89/107/EEC中第3条所指的综合指令一部分的特定指令,适旧于
除着色剂和甜味剂以外的添加剂。该指令不适用附录中未提及的酶制剂。 2.只有那些符合食品科学委员会制定的要求的添加剂才能用于食品。 3.就本指令目的而言: (a)“防腐剂”是指那些防止因微生物的作用引起的食品腐败变质从而延长食品保存期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5/2/EC
修订情况
除着色剂和甜味剂以外的食品添加剂指令
(OJ L 61,18.3.1995,p.1)
修订
官方公报
标注 修订指令
卷号 页码
日期
M1
1996 年 12 月 19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 96/85 L 86
4 1997—03
/EC
—28
M2
1998 年 10 月 15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 98/72 L
成同质分布状态的物质; (k)“固化剂”是指那些使水果或蔬菜的组织保持结实或脆的,或与胶凝剂彼此作用,
产生或加强凝胶体的物质; (1)“增味剂”是指那些增加食品现存味道和(或)气味的物质; (m)“发泡剂”是指在液体或固体食品中可使气态的物质形成同质弥散状态的物质; (n)“胶凝剂”是指那些通过形成凝胶体赋予食品一定质地的物质; (o)“上光剂”(包括润滑剂)是指那些用于食品外表时可产生光亮外表或提供保护膜的
鉴于有关防腐剂、抗氧化剂和其他添加剂及其使用条件的成员国间法规的差异阻碍了食 品的自由流通;
鉴于这些差异可能会为不公平的竞争创造条件; 鉴于任何关于这些食品添加剂和它们的使用条件的法规应主要考虑保护消费者的需求: 鉴于未加工的食品和某些其他食品不应添加食品添加剂得到普遍的认可; 鉴于考虑到关于这些物质的最新的科学和毒理学的信息,它们中的一些只被允许在某些 食品中,并在某些条件下使用; 鉴于制定在婴儿配力·随后的成长配方及断乳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严格法规是必要 的,有关内容可在1989年5月3日理事会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特殊营养食品的法律趋于一致的 89/398/EEC(OJ No L 186,30.6.1989,p.27)指令中查阅,特别是其中的第4条第1款 中的(e); 鉴于本指令并不打算影响有关甜味剂和着色剂的法规; 鉴于,按照理事会1991年7月15日关于在市场出售植物保护产品的指令91/414/EEC(OJ No L 230,19.8.1991,p.1,该指令最终被委员会法规(EEC)N。3600/92(()J N。L 366, 15.12.1992,p.10)修订)的特殊的延缓规定,按照理事会1990年11月27日关于确定在植 物制成的某些产品中,包括水果及蔬菜在内,农药残留最大限量白勺指令90/642/EEC(OJ No L 350,14.12.1990,p.71)的有关规定,某些属于这类的物质被暂时包括在本指令中; 鉴于委员会将按照本指令确定的规则采用共同体的条款规定; 鉴于针对那些还没有共同体规定的物质已与食品科学委员会进行了磋商; 鉴于在其他共同体规定中所涉及到的有关添加剂的特殊规定有必要包括在本指令中; 鉴于当决定一种特殊食品是否属于某种范畴的食品时最好按照程序与食品常务委员会磋 商; 鉴于除了着色剂和甜味剂以外的现有的食品添加剂纯度标准的修订,以及为那些不存在 纯度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制定新规范应按照89/107/EEC指令第¨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鉴于食品科学委员会还未给出有关面粉处理剂的意见;鉴于这些处理剂将是一个单独指 令的主题; 鉴于本指令取代了指令64/54/EEC(OJ No 12,27.1.1964,p.161/64),70/357/EEC(OJ No L 157,18.7.1970,p.3l),74/329/EEC(OJ No I-189,12.7.1974,p.1)和83/463/EEC(OJ No L 255,15.9.1983,p.1),这些指令被废止, 兹通过本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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