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船舶适航条件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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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适航条件法定文书说明的了解

现如今,随着国际经济迅猛发展,国际贸易密度的持续走高,航运事业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态势。随着运输量的不断增大,运输频率的持续上涨,船舶的吨位也随之显著增长,船舶数量较以前明显增多,这就要求船舶必须加强自身法定条件的完善和监督,保证航行安全,确保货物的安全,并尽量降低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对海洋的污染。

为此,国际海事组织根据具体航行需要,制定了很多船舶航行方面的相关规定,各个国家也分别针对各自的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应政策,要求船舶在结构、设备、无线电设施、载重量、船舶吨位、卫生检疫情况以及船员配备等几个方面达到适航条件,并以法定文书或证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和保证。

作为海上运输的载体船舶,如果从确保安全的角度出发,那么船舶结构是否符合运输要求,是否满足货载要求,是否具备足够的抵御外来侵害的能力应该是最先需要有关部门关注的。为此,在船舶建造过程中和完工后的审核中,验船师必须对船舶的结构合理性进行验证。具体内容涉及如下:船舶整体结构框架是否合理,长度、宽度和高度的匹配情况是否满足稳性要求,吃水、干弦高度是否满足货载需要;船舶建造所使用的钢材以及他材料的合格性,强度等级,各部分焊接程度以及焊接方式,关键部位的特殊加强效果;船舶横纵骨架的设计以及相关搭配情况;船舶外板和甲板板的数量、厚度以及为承担总纵弯矩而设计的集合弧度是否合理;船底结构设备的强度加大是否能够承受足够的总纵弯矩、船舶设备和水压力以及船舶进坞的坐墩反力;船舶单双层底的选择和配部对水密性、船舶抗沉性的抵御;船舶舱室的安排以及各舱室在水密性、货密性以及确保船舶稳性方面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特殊舱室的特殊设计是否能够满足货载需求;船首结构的强度以及船首强力构件在确保船首形状上的作用效果;船尾结构强度,船尾结构设计在确保螺旋桨动力和舵效方面的效果;船舶管系安排的合理性,各种管系在船舶运输过程中的强度保持程度。针对以上各方面结构要求,检验合格,按照SOLAS公约,应对船舶颁发《货船结构安全证书》,以证明船舶结构满足适航要求。

在船舶航行过程中,定位和确认航向是至关重要的,确保合理避让才能保证航行安全,所以就像汽车行驶需借助后视镜和周围路标,船舶航行也需要借助一系列助航仪器,以保证航行安全。SOLAS公约规定船舶,远洋船舶必须配备磁罗经、陀螺罗经雷达和GPS,推荐使用电子海图,着力应用ARPA跟踪,VTS系统和VDR设备,并需要配备符合规定的计程仪、测深仪等,这些设备统统属于船舶助航仪器,用于确定船位,显示船速、航程、航向,

并可以对海上障碍物和其他船舶进行扫描跟踪以确保合理避让,并加以类似于“黑匣子”的记录设备,以提高船舶安全维护。在船舶投入使用之前,这些设备必须接受有关部门严格的检查,以确保其有效准确的工作,并确认某些仪器(如雷达、ARPA、GPS、VTS)进行了相互连接,资源共享,配合使用,并保证在电力受限的条件下,磁设备可以立即投入使用,保证船舶正常行驶。除此之外,船舶的两大设备——锚设备和舵设备也必须满足航行要求,能够克服一定的恶劣海况,并且有适当的应急设备和可行的转换方法。在满足上述各方面要求后,有关部门为船舶颁发《货船设备安全证书》,以证明船舶设备满足适航要求。

在海上,为了使得船舶能够与到达港口、引航站,与船公司,以及在危险情况时与其他船舶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IMO规定船舶必须具备满足要求的无线电设备,而这也是船舶适航条件的一个重要部分。经过有关部门的检查合格后,即对船舶颁发《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以证明船舶在无线电设备方面满足适航条件。

随着船舶运输量增大,为确保安全,IMO已经对船舶的载重量和吨位进行了相关规定,并以证书的形式进行认证。对于船舶载重量,为确保船舶进行检验和勘划标志,保证最小干弦,满足《国际载重线公约》(1966)的关于制定国际航行船舶载重限额的统一原则和规则,以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有关部门将对船舶进行严格检验,并颁发《国际载重线》证书,以证明船舶载重要求满足适航要求。另外我国对该公约保留声明如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的划分,我国不受公约附则第49条和第50条有关规定的约束”。在针对这方面海事纠纷案件中,应着重关注这一声明。

除此之外,船舶吨位也进入正规化管理规定时代,《国际吨位证书》的颁发在吨位要求方面证明船舶满足适航条件。在测量船舶GT和NT后,确保船舶吨位满足《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ITC69)的关于国际航行船舶吨位丈量的统一原则和规则,以保障船舶在船舶税费、租赁、买卖、配备定额等运营成本考虑下确保航行安全,保证海上人命财产和货物安全。在这样的法制保证之下,海事关系更加有理可依。

随着航运业的蓬勃发展,航运船舶对海洋的污染也日趋严重,所以船舶的环保要求已迫在眉睫。针对这一态势,相关部门出台系列规定,相应公约修改完成,用以保证船舶在压载水排放、油类管理以及生活垃圾处理方面做到环保,以法为据。《MARPOL73\78》的有效实行,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与时俱进,我国船舶在预防海洋污染方面已经走上正轨,《国际船舶防污染证书》即以证明船舶在防污染方面满足适航要求。《国际船舶防污染证书》确保船舶作业和日常行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MARPOL73\78》的相关规定,约束船舶在压载水、货物、日常垃圾和油类等方面的管理

上满足环保要求。但在防污方面,仍然有很多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关注,以确保海事关系的公正以及相关预防。例如:在船舶运营过程中,日常垃圾的分类分装在各个国家甚至挂靠港口的相关规定有所区别,海事关系处理需做出相应调整;在船舶压载水和洗舱水排放过程中,不同海域的排放范围也不尽相同,所以需特别关注;针对油船,由于运输的特殊性,相关规定也同样具有不一致性,这在海事纠纷之中除碰撞外比较常见,后果严重,涉案费用高,处理也需特别谨慎。

另外在卫生检疫方面,船舶要特别注意防鼠,因此《灭鼠证书》和《免于灭鼠证书》特别在这方面予以关注。港口卫生当局对船舶实施除鼠后,对船舶颁发除鼠证书,证明船舶处于无鼠状态;港口卫生当局检查认为船舶已达到无鼠状态,则颁发免于除鼠证书。

除此之外,船舶满足适航要求还需要满足《最低配员要求》,各职位船员也必须具备相应证书以确保技术要求,保证航行安全。

随着航运业的发展,航运管理也日趋完善,为了避免由于海损事故造成的严重损失,船舶的适航要求显得尤为重要。分析现如今的海损事故原因,人为原因仍然是主要诱因,而很多这样的事故中,都是船舶适航条件的审核缺乏或违规,都源于利益的唆使和侥幸心理,作为海商法专业的学生,在处理海事关系过程中,务必对此方面做到特别关注,往往在这个过程中,就会发现海损事故的真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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