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船舶适航的条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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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适航的若干问题(王文兵)

关于船舶适航的若干问题(王文兵)

关于船舶适航的若干问题阳江海事局, 王文兵摘要:船舶的适航性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也是承运人“最低法定义务”之一。

船舶适航就如同一条线,以各种形式贯穿整个海商和海事法。

船舶适航的新标准进一步提高了船舶安全营运的要求,并通过对适航标准的分析,从实际的各个方面对此进行论证。

因此,了解和研究适航的内容和要求,不仅是承运人履行“最低法定义务”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海上安全,提高航运能力的需要。

本文以此出发,探讨了船舶适航的内涵与外延,并且结合公约的规定,预示其未来的变化。

关键词:船舶适航;实际适航;安全营运ABSTRACT:The seaworthiness of the ship is an ancient concept, the carrier is "the minimum legal obligations" one. Seaworthiness of the ship likes a line, in various forms throughout the maritime and maritime law. Shipping airworthiness of the new standards to further raise the safety of ships operating requirements, and through the airworthiness standards of analysis, from the practical aspects of conduct feasibility studies.Therefore, understand and study the contents and requirements of airworthiness, not only to the carrier is "the minimum legal obligations" of the basic requirements for ensuring safety at sea and improve the shipping capacity needs. In this paper, this departure, the ship seaworthy on the connotation and extension, and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nvention indicates its future changes.Key words:Ships;Seaworthy ; Seaworthiness of ships;Actual seaworthiness1. 绪论船舶适航在海商法上是一个很重要却又较为模糊复杂的概念,至今尚未有清楚、完整的定义。

船舶营运技术性能分析—船舶营运的适航条件

船舶营运技术性能分析—船舶营运的适航条件

目 的:对船舶进行经常性技术监督和检验的重要手段 主要作用:保证航行安全、促进提高船舶技术管理水平;有利 于承租双方选择适当的船舶,满足进出口货物运输的需要;便 于保险公司决定船货保险的费率。
1. 分类: (1)新造船的入级检验(2)初次入级检验 (3)保持船级检验 有定期检验和临时检验两种。
2.船级社: A主要职责是为商船分类定级 B船级证书除记载船舶主要技术性能外,还绘出相应的船级 符号。各国船级社对船级符号的规定不同。
分类:船舶建造检验、初次检验、船级检验、法定检验、临 时检验、公证检验等。
四、 船舶签证
目的: 为监督船舶保持适航状态,保证船舶航行安全,维护海
上运输秩序,船舶在进出各国港口时,必须向所在港口主管 机关办理签证手续,呈验各种证书及文件。
一般以船舶进出港口签证一次、掌握出口签证为原则。
五、 船舶保险
船舶保险:对船舶在提供运输服务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
造成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补偿办法。
分类:全损险、船舶综合险、船舶战争险和船舶油污险。船舶战争险
和油污险均属特别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六、船员配备
1.船员配备船舶适航重要条件之一。 2.目的保证船舶正常生产、安全航行。 3.主要内容是船员的编制和船员分工。
记船舶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有利于加强船
旗国对船舶监督管理。
3.分类:
(1)船舶所有权登记 (2)船舶临时登记
(3)船舶抵押、租赁登记 (4)船舶变更登记
(5)船舶注销登记
(6)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登记
二、 船舶入级
船 级: 表示船舶技术状态、性能的一种指标。 注册总吨在100吨以上的海运船舶。 证书有效期一般为4年。

国际航运思考题及答案1

国际航运思考题及答案1

第一章1. 什么是航运需求?航运需求的影响因素?概念: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定运价水平下,地区和国家之间的贸易对海上运输能力和劳务的需求,称需求吨位,其单位为吨海里。

航运需求的主要影响因素: 经济发展因素自然条件因素政治条件因素2. 什么是航运供给?航运供给的特点及影响因素?航运供给的概念:航运供给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定的运价水平下,船舶所有人能够并且愿意提供的船舶运力数量即船舶吨位数量,单位为吨海里。

航运供给的特点:(1)航运产品的非贮存性(2)运力供给与运输需求的不一致性航运供给的主要影响因素:由于航运供给基本上取决于航运需求,因此所有影响航运需求的因素都会对航运供给产生影响。

另一方面,影响航运供给的其他一些直接因素有:一是各航运供给的提供者发展航运的动机各不相同。

二是各国出于单方面的考虑,需要一支相当规模的商船队作为国防的一部分。

三是造船成本和技术方面的影响,如造船成本低,技术先进,就会刺激船东多造新船,反之则会抑制其造船的欲望。

四是从一定的市场范围内来看,进入市场的船舶吨位的多少以及航运市场景气与否也是决定航运供给的主要因素。

3. 航运需求价格弹性和航运供给价格弹性的特征?需求价格弹性是表示需求状况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某种商品需求量的变化率对该商品价格变化率的反映程度。

需求价格弹性的计算公式为:Ed = —(∆Q/∆P)×(P/Q)Ed——需求的价格弹性 Q——需求量 P——商品本身的价格∆Q——需求变动量∆P——价格变动量需求弹性可分以下五种情况:(1)Ed=1 表示航运需求量变化的百分率等于运价变化的百分率。

称为航运需求具有单元弹性。

(2)1<Ed<∞表示航运需求量变化的百分率大于运价变化的百分率。

称为航运需求富有弹性。

(3)0<Ed<1表示表示航运需求量变化的百分率小于运价变化的百分率。

称为航运需求缺乏弹性。

(4)Ed=0表示不论运价如何变化,航运需求量固定不变。

浅议船舶适航

浅议船舶适航

第11卷第5期中国水运V ol.11N o.5 2011年5月Chi na W at er Trans port M ay2011收稿日期:作者简介:黄光祖,安庆海事局。

浅议船舶适航黄光祖,李斌(安庆海事局,安徽安庆246000)摘要:随着当今社会经济飞速发展,水上货物运输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而水上货物运输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该引起我们更多的关注。

船舶是进行水上货物运输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工具,船舶适航则是保证船舶安全货运的重要环节。

文中从船舶适航的背景、概念展开,结合相关法律、规则,分析了现阶段船舶适航所面临的一些具体问题。

关键词:船舶适航;水上货物运输;法律规则中图分类号:U67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973(2011)05-0001-03水上货物运输是一种运输量大、运送距离长、运输成本低的运输方式,这些优点吸引着人们踊跃建立和发展航运事业。

当今,随着世界经济飞速发展,水上货物运输在当今交通运输领域中的占有的比重越来越大,目前国际贸易总运量中有近90%以上的货物是利用水上运输完成的。

但是,水上货物运输也有其不可忽视的弱点,那就是风险较大。

船舶是进行水上货物运输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工具,装载货物的船舶能够安全而又迅速地把货物运送到目的地是保证水上货运质量的根本环节。

如果船舶不具有一定的结构、设备、人员和技术等方面的条件,就随时有发生事故和造成货物、船舶灭失或损害的危险。

据统计,每年全球遇险船舶约300艘。

为了保证水上货物运输生产的正常进行,使货主和船东以及与航运有关的其他各方利益得到有效而可靠的保障,人们对从事水上货物运输的船舶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即船舶适航。

一、船舶适航的背景“适航”这一概念的产生由来已久。

早在1531年,就已经有人将“船东应保证其船舶十分强固、动力充足和属具俱全…”列入了租船合同的条款中。

这是见诸于文字的关于船舶适航的最古老的规定。

189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哈特法案,其中第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克尽职责,使船舶在各方面适航,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第三条又规定“在提单或任何其它货运文件上所加注的对承运人的适航责任以任何方式的减轻、减少或避免的条款,均属无效。

船舶适航规章制度范本

船舶适航规章制度范本

船舶适航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适航管理,保障船舶安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沿海和内河水域从事船舶运输活动的船舶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

第三条船舶适航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适航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适航条件第五条船舶应当符合下列适航条件:(一)船体、船舶设备、船舶文书齐全有效;(二)船员配备符合规定,船员素质达到要求;(三)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满足航行、作业安全需要;(四)船舶载货、载客符合规定,货物装载合理,乘客定额准确;(五)船舶航行、作业区域的水域条件、气象条件、航道条件等符合要求;(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适航条件。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保证船舶符合适航条件,并对其安全负责。

第七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船舶安全责任。

第三章船舶适航证书第八条船舶适航证书是证明船舶符合适航条件的有效证件。

船舶适航证书分为适航证书、吨位证书、载重线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适航证书。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船舶适航证书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船舶进行检查,符合适航条件的,应当颁发船舶适航证书;不符合适航条件的,不予颁发船舶适航证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船舶适航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两年。

船舶适航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重新检验和颁发船舶适航证书。

第四章船舶适航管理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适航管理制度,明确船舶适航管理职责和程序。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船舶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应当完整、真实,并保存两年以上。

船舶营运必备的基础条件

船舶营运必备的基础条件

巴拿马运河
巴拿马运河属水闸型运河
穿过巴拿马运河的主要贸易航线来往於以 下各地之间:美国本土东海岸与夏威夷及 东亚;美国东海岸与南美洲西海岸;欧洲 与北美洲西海岸;欧洲与南美洲西海岸; 北美洲东海岸与大洋洲;美国东、西海岸 ;以及欧洲与澳大利亚。
在运河的国际交通中,美国东海岸与东亚 之间的贸易居於最主要地位。通过运河的 主要商品种类是汽车、石油产品、谷物, 以及煤和焦炭。

• 雨与风是同时存在的,大(暴)雨也会影响驾驶人员的视线,危及 船舶航行安全。雨对船舶在港口的装卸生产会产生较大的影响,有 些货物在雨天无法进行作业。另外,风雨较大时,船舶会产生摇晃, 给船舶在港口的生产作业带来不利影响,甚至无法进行作业。

• 当遇大雾时,船舶驾驶人员的视线受到极大的影响,驾驶人员不易 了望,易发生船舶航行安全事故。我国长江上游川江段是大雾发生 较多的地区,船舶在川江段航行时,遇到大雾,经常需要扎雾。因 此,大雾经常延误船舶的航行时间,影响船舶航行。
巴拿马运河
巴拿马运河由美国建成,自1914年通航至 1979年间一直由美国独自掌控。不过,在 1979年运河的控制权转交给巴拿马运河委 员会(由美国和巴拿马共和国共同组成的 一个联合机构),并于1999年12月31日 正午将全部控制权交给巴拿马。运河的经 营管理交由巴拿马运河管理局负责,而管 理局只向巴拿马政府负责。
水域面积
• 决定了它所 能接纳的船 舶吨位
水深
• 决定了它能 同时接纳并 进行装卸的 船舶数
码头泊位 数
• 决定每个泊 位的通过能 力
装卸效率
• 影响到港口 通过能力
库场堆存 能力
• 决定了它的 作用和发展
后方集疏 运能力

关于船舶适航条件的说明

关于船舶适航条件的说明

关于船舶适航条件法定文书说明的了解现如今,随着国际经济迅猛发展,国际贸易密度的持续走高,航运事业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态势。

随着运输量的不断增大,运输频率的持续上涨,船舶的吨位也随之显著增长,船舶数量较以前明显增多,这就要求船舶必须加强自身法定条件的完善和监督,保证航行安全,确保货物的安全,并尽量降低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对海洋的污染。

为此,国际海事组织根据具体航行需要,制定了很多船舶航行方面的相关规定,各个国家也分别针对各自的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应政策,要求船舶在结构、设备、无线电设施、载重量、船舶吨位、卫生检疫情况以及船员配备等几个方面达到适航条件,并以法定文书或证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和保证。

作为海上运输的载体船舶,如果从确保安全的角度出发,那么船舶结构是否符合运输要求,是否满足货载要求,是否具备足够的抵御外来侵害的能力应该是最先需要有关部门关注的。

为此,在船舶建造过程中和完工后的审核中,验船师必须对船舶的结构合理性进行验证。

具体内容涉及如下:船舶整体结构框架是否合理,长度、宽度和高度的匹配情况是否满足稳性要求,吃水、干弦高度是否满足货载需要;船舶建造所使用的钢材以及他材料的合格性,强度等级,各部分焊接程度以及焊接方式,关键部位的特殊加强效果;船舶横纵骨架的设计以及相关搭配情况;船舶外板和甲板板的数量、厚度以及为承担总纵弯矩而设计的集合弧度是否合理;船底结构设备的强度加大是否能够承受足够的总纵弯矩、船舶设备和水压力以及船舶进坞的坐墩反力;船舶单双层底的选择和配部对水密性、船舶抗沉性的抵御;船舶舱室的安排以及各舱室在水密性、货密性以及确保船舶稳性方面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特殊舱室的特殊设计是否能够满足货载需求;船首结构的强度以及船首强力构件在确保船首形状上的作用效果;船尾结构强度,船尾结构设计在确保螺旋桨动力和舵效方面的效果;船舶管系安排的合理性,各种管系在船舶运输过程中的强度保持程度。

针对以上各方面结构要求,检验合格,按照SOLAS公约,应对船舶颁发《货船结构安全证书》,以证明船舶结构满足适航要求。

关于渔业船舶的不适航、不适拖状态的思考

关于渔业船舶的不适航、不适拖状态的思考

关于渔业船舶的不适航、不适拖状态的思考一、关于渔业船舶“不适航”、“不适拖”名词的由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2.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3.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4.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5.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渔港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2.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3.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4.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5.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

(三)《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1.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的;2.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有关手续未办结的;3.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认定有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4.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二、什么是适航状态(一)《海牙规则》第3条第l款规定: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a)使船舶适于航行;(b)适合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综上,渔业船舶要达到适航状态需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况: 1.船舶硬件设备适航,2.船舶人员配备适航,3.船舶运载货物适航(只适用于冰鲜船和加工船)三、针对渔业船舶的适航状态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船舶适航1.《浙江省渔业渔港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1)休闲渔业船舶应当符合安全适航标准并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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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船舶适航的条件(一)【内容提要】船舶的适航性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也是承运人“最低法定义务”之一。

适航就如同一条线,以各种形式贯穿整个海商和海事法。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1974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等对船舶和港口都制定了非常详细的保安规定,这同时也为船舶的适航提出了新的标准。

因此,了解和研究适航的内容和要求,不仅是承运人履行“最低法定义务”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海上安全,提高航运能力的需要。

本文以此出发,探讨了船舶适航的条件,并且结合公约的规定,说明了船舶在适航方面的新趋势。

【关键词】适航责任期间Abstract]SeaworthyisthebasicprincipleofMaritimeLaw.AccordingtoChineseMaritimeLawandHague -VisbyRules,tomaketheshipseaworthyisthegeneraldutyofthecarrier’s.NowSOLAS74,ISPSRulesandI SMrulesdefinenewstandsfortheship’sseaworthy.Learningtheconditionsofseaworth yisnotonlyimpo rtantintheory,buthasgreatvalueinpractice.Thisarticleintroducesthedifferentconditionsofship’sseaw orthy,andindicatesthenewdevelopmentaccordingtotheinternationaltreaties.Keywords]Seaworthythetimeofliability一、引言船舶的适航性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也是承运人“最低法定义务”之一。

适航就如同一条线,以各种形式贯穿整个海商和海事法。

比如,在《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规定以及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就是一项承运人应尽的义务。

在光船租赁和定期租船合同中,使船舶适航是一项绝对的义务。

在拖航合同中,适航为一项保证。

而在雇佣船员、买卖船舶、海上保险等合同中,适航是一项默示的保证。

另外,在船舶所有人要求货主分摊共同海损时,其前提是他必须已经尽到了适航的义务。

【1】近几年来,出于对海上安全的考虑,在美国的积极倡议下,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02年12月31日在“海上保安外交大会”上通过了涉及海上保安内容的《1974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SOLAS公约修正案)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该修正案和规则针对船舶和港口制定了非常详细的保安规定,同时也为船舶的适航提出了新的标准。

而《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生效,也对适航提出了新的条件。

因此,了解和研究适航的内容和要求,不仅是承运人履行“最低法定义务”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海上安全,提高航运能力的需要。

二、船舶适航的内容我国《海商法》第47条对船舶的适航做了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这一规定与《海牙规则》第三条第1款的规定基本相同。

第四十七条对船舶适航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四点涵义:1.船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即能够抵御航次中通常出现的或能够合理预见的风险。

要求船舶在船体、构造、性能和设备等方面具备在特定航次中安全航行并且抵御通常出现的海上危险。

船舶备有适航证书,在法律上并不能必然地证明船舶适航。

但是船舶如果未备有相应的有效适航证书,则可以断定船舶是不适航的。

1983年,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在“塔奇”(Tachi)一案判决中就明确指出:“不管怎样,外国政府的船级社或按照海上生命安全公约所颁发的有关证书本身并不能证明船舶适航。

”【2】仅凭借适航证书并不能证明船舶适航,其原因有二:一是验船师验船以及颁布适航证书可能有疏忽或者过失;二是在适航证书的有效期间之内,可能由于发生新的情况而导致船舶实际不适航。

船舶适合于航行的一项基本要求就是船舶能够抵御通常发生的海上危险。

怎么样确定航程中的通常危险,又往往是决定承运人能否免责的一个关键问题。

《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3)所规定的免责原因是“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灾难、危险或意外事故。

”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海难。

显而易见,船舶适合航行,并不要求船舶能够抵御这类属于不可抗力性质的海难。

因此,必须把通常的危险与海难明确区别开来。

例如,在冬季的北大西洋上,八、九级的大风是司空见惯的,因而只能认为是通常危险。

是在日本海峡上,八九级的大风可能被认为是海难。

因为八九级的大风在日本海峡上是非常罕见的。

2.船员配备、船舶装备和船舶供应适当。

所谓船员配备适当是指船舶必须配备足够的合格船员。

合格船员的含义有二:一是这些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合格证书;①二是船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也就是要能够胜任工作。

②关于船舶装备适当。

船舶装备适当是指船舶要适当地备有航海所需要的各种仪器设备以及必要的文件如海图等。

船舶究竟应当装有哪些仪器和装备有哪些文件才算适当,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问题。

例如,在20世纪60年代,船舶未装有雷达,不能说是船舶装备不适航,但是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中却已经规定一切远洋商船都必须安装雷达。

关于船舶供应适当。

船舶供应适当是指船舶在航行中要备有适当的燃料、淡水、粮食、药品以及供应品。

船舶的燃料供应是否适当,是经常引起纠纷的一个问题。

船舶一般必须保证备足保证全航程所需要的燃料。

燃料不足或者燃料质量不符合要求,都可以被视为不适航。

在长途旅行时,自然不可能将整个航程所需要的燃料一次备足,但是至少要备足从起运港到下一停靠港所需要的燃料。

对于船舶供应品,也可以采用分段补充的方法。

【3】3.船舶适货。

船舶适货是船舶适航的另一重要内容。

船舶适货要求承运人正确装载、积载、保管和照料货物。

就积载货物而言,承运人应当考虑到船舶的总体安全,避免因为配载重心偏离,使得船舶丧失稳定性,避免超载和不平衡装载而对船体结构强度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导致船舶不适航。

就保管和照料货物而言,承运人必须保证船舶符合运输特定货物的特殊要求,即船舶适航不仅是指船舶自身的安全航行能力,而且船舶应当具备将所载运的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的目的港的合理能力。

船舶适货要求承运人正确装载、积载、保管和照料货物。

就积载货物而言,承运人应当考虑到船舶的总体安全,避免因为配载重心偏离,使得船舶丧失稳定性,避免超载和不平衡装载而对船体结构强度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导致船舶不适航。

就保管和照料货物而言,承运人必须保证船舶符合运输特定货物的特殊要求,如保持一定的温度和通风等,否则,船舶就是不适宜收受、运送和保管该特定货物。

曾经有一个案例,承运人将罐头和毛织品装入同一货舱。

罐头需要间断的通风,而毛织品则需要连续通风。

船抵达目的港后,发现因为航行中的连续通风导致罐头遭到损害。

法庭认为,承运人应当了解这批货物的不同特性和不同的通风要求。

承运人将两种要求采取不同通风措施的货物堆放在同一货舱,应当视为船舶不适航。

三、船舶适航的时间和对承运人主观状态的要求关于承运人使船舶适航的义务应从何时开始并从何时终止,国际航运历史上曾经有过“阶段论”的观点,即船舶在航次的每一阶段,都必须适航。

③我国《海商法》仿效《海牙规则》要求“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承担适航的义务。

即在开航以后船舶不适航不是承运人的责任。

具体而言,所谓开航前,应当是指开始装货之时;开航时,是指船舶离开锚地之时。

但是适航的时间并不仅仅指开始装货之时与开航时这两个孤立的时间段,而是指从开始装货至开航这一整段时间。

但是在这整段时间之内,对不同的阶段,比如装货和开航阶段,对适航有不同的要求。

在开始装货之时,仅要求船舶适于接收货物并能经受装货阶段的一般风险;在开航之时,还必须要求船舶经得住航程中可能遭遇到的一般风险。

如果装货完毕后还有一个停泊等待开航的阶段,则船舶应当适于开航前的停泊。

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主观上承运人只要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就可以了,但是对什么是“谨慎处理”是一个纯粹的事实问题,必须在具体案件中结合具体案情才能知道。

一般认为,“谨慎处理”要求承运人作为一名具有通常技能,并且谨慎行事的船舶所有人,采取各种为特定情况所合理要求的措施。

英国上诉法院认为,检验是否克尽职责就是要看承运人以及其雇员或者代理人或者独立合同人是否运用了所有合理的技能或者谨慎使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时适航。

在实践中,承运人可能会让雇佣人或者代理人或者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独立合同人履行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因为他们有使得船舶适航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知识。

理论上,这是当事人对其受雇人员、代理人在受雇范围之内或者代理权限范围之内,④为其利益所做的行为负责这一原则所适用的结果。

1961年英国“MuncasterCastle”轮案中,英国上议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判定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是承运人承担的一项不能由他人取代的义务。

承运人雇佣他人履行义务的时候,应当对他人履行义务的过失负责。

⑤四、关于船舶适航条件的新发展为保证海上安全,防止人身伤害或生命损失以及财产损失,国际海事组织在1993年第十八届大会上通过了《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并于1994年5月通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新增第九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使ISM 规则成为强制性规则。

ISM规则的核心是建立起一套科学、系统、程序化的安全管理体系,它是由组织结构、职责、程序、活动过程和资源所组成,以文件的形式落实其管理程序,以保证岸上及船上涉及安全和环保的条件、活动和任务都能按照法规和船公司的要求进行计划、组织、实施、审核和检查。

ISM规则的实施,使得船舶适航的标准更加严格。

【4】首先,在使船舶适航的时间上。

根据《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我国《海商法》以及大多数航运国家的海商法的规定,适航义务的责任期间是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

而ISM规则第十条船舶和设备的维护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部分中规定:船公司应当建立有关程序,各种程序应保证船舶始终处于适航状态。

这样,船公司提供适航船舶义务,从时间角度上就大大扩展了范围,要求船公司保证船舶始终处于适航状态。

其次,在船舶配备船员的要求上,如上所述,只要船公司在数量上配备满足船舶正常航行操作要求的船员,在质量上船员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胜任工作,身体健康,具有通常要求的知识与技能,就认为是达到要求。

但由于国际海事组织充分认识到人员的素质对于保障安全、减少事故的重要意义,所以ISM规则在配备船员方面对公司的要求是极为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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