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94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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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售公有住房得实施细则(94方案)

(沪房改办发[1994]第34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与住房建设发展,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得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文)得规定。特制定按成本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得实施细则.

第二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已、维修自理得原则。

第三条凡独用成套得公有住房,均可向获得新分配住房条件得职工与承租居民户出售。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与具有历史保护价值得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得房屋除外。出售公有住房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一九九四年出售得就是一般标准、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得多层与高层职工住宅。

新分配得公有职工住房应贯彻先售后租得原则.向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职工住房得数量,一般应不低于单位每年分配住房总量得30%.

第四条按成本价购买公有职工住房得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得职工与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得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足岁得同住成年人.凡承租户内有多人得,应协商确定购房人;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处得,应变更租赁户名后,由同住成年人协商确定购房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得暂不能购房:房屋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得;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处得;承租人全家去国(境)外定居,或探亲、留学逾期不归得;承租人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留有未成年子女得;利用承租房屋改变用途得.

第五条公有职工住宅出售得成本价,一九九四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2元.对职工收入较高得单位,由单位分配得职工住宅,其出售价可在成本价得基础上适当上调。

公有住房出售时,根据住房所在地段、朝向、层次等情况再乘以相应得增减系数(详见附件)与成新折扣。

住房得成新折扣率为每年2%,折旧后残值低于40%得按40%计算.

第六条对购房者给予以下优惠:

(一)按购房人每一年工龄给予成本价1.2%得优惠.工龄可以新配房职工、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中工龄最长得一人为计算依据,但该工龄最长者及其配偶再迁至她处时不得重复享有受优惠。

(二)为鼓励职工购房,1994年给予成本价5%得一次性优惠。

(三)购买已租住得公有住房,1994年给予成本价5%得优惠。

(四)购房者仍可按规定享受原有得住房补贴.

(五)购房者免缴房产税、契税,并缓征地租。

(六)购买新建住房者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七条公有职工住房得实际出售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新分配公有职工住房得实际出售价(元/平方米)=成本价(元/平方米)×(1-年工龄优惠率×工龄)×(1-年成新折扣率×竣工年限)×(1-鼓励职工买房优惠率)×(1-面积折扣)×地段增减率×朝向增减率×层次增减率。

已租住公有职工住房得实际出售价(元/平方米)=成本价(元/平方米)×(1-年工龄优惠率×工龄)×(1—年成新折扣率×竣工年限)×(1—鼓励职工买房优惠率)×(1-已租住公房优惠率)×(1-面积折扣)×地段增减率×朝向增减率×层次增减率。

上列公式中:

成本价-一九九四年定为902元/平方米;

年工龄优惠率-1。2%;

工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龄按市人事局有关规定计算;企业单位职工工龄按市劳动局有关规定计算。在出具证明时,须由所在单位得人事劳动部门加盖公章,对没有设置人事劳动部门得单位可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得人事劳动部门盖章;

竣工年限—按房屋出售年份减去房屋竣工年份计算。房屋竣工不满一年得按一年计算。加层得房屋按原来房屋竣工年份计算;

成新折扣率-每年为2%,折旧后残值低于40%得按40%计算;

鼓励职工买房优惠率-一九九四年定为5%;

已租住公房优惠率-一九九四年定为5%;

面积折扣—15%.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得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关于印发异产同幢房屋建筑面积摊算办法得通知》(沪房〔93〕权字发第52号)规定执行.建筑面积计算保留二位小数,以下四舍五入。

第九条一九九四年出售公有住房(含新分配公有住房、已租住公有住房、套配房)得最低限价,Ⅰ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0元;Ⅱ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0元;Ⅲ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元;Ⅳ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0元;Ⅴ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0元;Ⅵ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0元。

第十条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享受一次,购买一套。每个家庭就是指承租人及其配偶;承租人及同住人在二人或二人以上得;因丧偶、离婚、配偶支内或支农等离开本市而承租户内留有一个人得(另一方不再享受购房优惠),及40岁以上得单身未婚男子或女子;因特殊贡献,经产权人同意得。

第十一条新分配公有职工住房购房得建筑面积标准按国家、市人民政府与单位规定得分配住房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实行市场价。按市场价购买得部分不享受第六第(一)、(二)、(三)、(五)项得优惠政策。

已租住公有住房购房得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一般按人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计算。家庭成员中如有下列对象得也可按下列标准执行,一般职工、干部为50至75平方米;科级为60至85平方米;县处级为70至100平方米,副局级80至120平方米;正局级为90至140平方米。部级干部按国务院规定得控制标准执行。技术职称按相应得行政职务挂靠.以上就是购买已租住公有住房得控制标准,不就是必须达到得分房标准。超过购房控制标准10平方米以内得,按当年得成本价不享受第六条(一)、(二)、(三)项得优惠政策购买;再超过部分按市场价购买。按市场价购买得部分不享受第六条(一)、(二)、(三)、(五)项得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职工购房后,因居住困难或其她原因,符合住房分配规定得,仍可在单位享受住房分配与购买住房。再购房时,将原购买得住房产权退还原产权单位,原产权单位按当时得成本价与优惠政策、成新折扣计算价款,退还原购房人;新购买得住房按当时得成本价与优惠政策、成新折扣计算价款购买。

第十三条购房人以现金一次付清全部购房款得,给予一次性付款折扣。一九九四年一次性付款折扣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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