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
铁路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

铁路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发文单位:铁道部文号:铁政策[1995]71号发布日期:1995-5-17执行日期:1995-5-17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步伐,根据《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权明确的铁路住房,除被认为不宜出售的以外,均可向铁路职工出售。
下列房屋不宜向职工出售:影响铁路建设发展规划的住房;列入城市改造规划的住房;危险房屋;违章建筑;临街宜改造为商业用房的住房;具有历史文物保护价值和有纪念意义的住房;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
第三条凡以自住为目的,符合本单位规定的购房条件的铁路职工均可购买铁路公有住房。
职工购买铁路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原则。
新建的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要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第四条出售铁路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和成本价。
目前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可以实行标准价,并逐步向成本价过渡。
第五条成本价的构成,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房小我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7项因素。
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计算,最长不超过30年;经过大修和设备更新的旧房,应按规定评估定价。
第六条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
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新房的负担价,1994年应为所在城市以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
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本单位或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乘以2计算。
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旧房的负担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应按规定评估定价。
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标准价一年一定,新房负担价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的倍数要逐年提高,2000年以前达到3.5倍,加快标准价向成本价的过渡。
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

附件—: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第—条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2册第182页,和《关于1995年出售公有职工住房的方案,〔沪府199522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三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出售,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不清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出售公有住房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
1995年出售的是一般标准、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层和高层职工住宅。
职工租住单俭购买的外销商品房、侨汇商品房、高标准内销商品房仍不列入出售范围。
第四条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职工家庭享受一次,职工家庭是指承租人及其配偶;承租人和同住人在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因离婚、丧偶,配偶支内或支农等离开本市(另一方不再享受购房忧惠而承租户内留有一人的;40岁以上的单身未婚男子或女子。
第五条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
职工家庭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协商不成的,不办理购房手续。
职工家庭购房时,可申请共有产权。
共有人必须是前款规定的购房对象。
共有人再购房时应合并计算购房面积。
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市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办理购房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购房: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的;擅自改变公有住房结构及有违章搭建或违章建筑的;利用承租房屋改变用途的;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市的;承租人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承租户内留有一人的(承租户内留有二人或二人以上的,须变更租赁户名后按规定购买。
第六条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60元.第七条按购房人每一年工龄给予每平方术建筑面积15.30元的工龄折扣,确定1995年公有住房出售的计算基价,职工家庭购房时的工龄仍可以新配房职工、承担人或同住成年人中工龄最长的一人为计算依据。
购买公有住房适用“94方案”还是“95方案”的问题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购买公有住房适用“94方案”还是“95方案”的问题一、两方案实施时间1、“94方案”沪府发〔1994〕19号文《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颁布日期为1994年5月18日,该文第17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2、“95方案”沪府〔1995〕22号文《关于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方案》,颁布日期为1995年6月29日,该文第5条“本调整方案执行日期为1995年7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
二、两方案在产权人方面的区别1、“94方案”1996年10月31日,市高院颁布沪高法〔1996〕250号《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
该文第二条第九款规定: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2、“95方案”1995年12月13日颁布的《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
……职工家庭购房时,可申请共有产权。
共有人必须是前款规定的购房对象。
三、关于“94方案”购房后产权纠纷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沪高法〔1999〕528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鉴于“94方案”本身存在严重缺陷,造成了购房时的购房人、职级人、原同住人、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等未作为共有人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虽以后的“95方案”对这一缺陷作了更正,但是“94方案”遗留的纠纷和矛盾没有解决,上述人的利益没有得到保护。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标准价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标准价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7.04•【字号】厦府[1996]综141号•【施行日期】1996.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标准价方案》的通知(1996年7月4日厦府〔1996〕综1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标准价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颁布,本方案执行期从1995年9月1日起到1996年12月31日止。
附件:厦门市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标准价方案根据国发〔199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当年的标准价要根据各市(县)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增长的水平,单位发给住房补贴和资助职工建立公积金年增长水平确定,一年一定,加快标准价向成本价的过渡”和厦府〔1995〕综140号文《厦门市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的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1995年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标准价1995年各类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框架│ 砖混一等│ 砖混二等│砖木│高层│├─────┼─────┼─────┼─────┼─────┤│ 1261│ 1178│ 1095│ 1053│ 2480│└─────┴─────┴─────┴─────┴─────┘1995年各类新建公有住房标准价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类型││价格├────┬────┬────┬────┬────┤││ 框架│砖混一等│砖混二等│ 砖木│ 高层│├─┬───┼────┼────┼────┼────┼────┤│标│负担价│ 573│ 535│ 497│ 481│1146││├───┼────┴────┴────┴────┴────┤│准│抵交价│339││├───┼────┬────┬────┬────┬────┤│价│合计│ 912│ 874│ 836│ 820│1485│└─┴───┴────┴────┴────┴────┴────┘(1994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4997.57元,按国发〔1995〕43号文规定计算的标准价)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

附件—: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第—条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2册第182页),和《关于1995年出售公有职工住房的方案,〔沪府1995)22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三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出售,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不清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出售公有住房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
1995年出售的是一般标准、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层和高层职工住宅。
职工租住单俭购买的外销商品房、侨汇商品房、高标准内销商品房仍不列入出售范围。
第四条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职工家庭享受一次,职工家庭是指承租人及其配偶;承租人和同住人在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因离婚、丧偶,配偶支内或支农等离开本市(另一方不再享受购房忧惠)而承租户内留有一人的;40岁以上的单身未婚男子或女子。
第五条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
职工家庭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协商不成的,不办理购房手续。
职工家庭购房时,可申请共有产权。
共有人必须是前款规定的购房对象。
共有人再购房时应合并计算购房面积。
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市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办理购房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购房: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的;擅自改变公有住房结构及有违章搭建或违章建筑的;利用承租房屋改变用途的;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市的;承租人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承租户内留有一人的(承租户内留有二人或二人以上的,须变更租赁户名后按规定购买)。
第六条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60元.第七条按购房人每一年工龄给予每平方术建筑面积15.30元的工龄折扣,确定1995年公有住房出售的计算基价,职工家庭购房时的工龄仍可以新配房职工、承担人或同住成年人中工龄最长的一人为计算依据。
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

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1. 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城市的住房问题日益突出。
其中,公有住房的供应和管理成为治理的重点之一。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公有住房资源,本文提出了“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
2. 方案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促进公有住房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住房供应效率,并进一步满足居民的住房需求。
具体目标包括:•提供良好的住房选择机会,满足居民的多样化住房需求。
•刺激居民的住房消费,促进经济发展。
•优化公有住房资源配置,提高供给效率。
•加强公有住房管理,防止滥用和浪费。
3. 方案内容3.1 出售对象公有住房的出售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群:1.具备购房资格的在册城市居民。
2.具备购房资格的外来务工人员。
3.其他符合购房条件的群体,如军人、教师等。
3.2 出售方式公有住房的出售方式采取竞拍和摇号相结合的方式,以确保公平公正。
具体步骤如下:1.公布出售计划:政府部门在合适的媒体上公布出售公有住房的计划,包括拟出售房源数量、户型、位置、面积等信息。
2.报名登记:符合购房条件的人群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名登记,并缴纳一定的报名费用,以确保报名的真实性。
3.竞拍环节:报名结束后,公有住房将进行竞拍环节。
通过竞拍,最终确定住房的购房价格。
若竞拍不成功,将执行摇号选房的方式。
4.摇号选房:对于竞拍不成功的购房人员,将采取摇号的方式,按照中签的顺序选择购房房源。
3.3 购房条件和限制为确保公有住房的合理利用,购房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和限制:1.年龄限制:购房人年满18周岁,并在国内合法居住。
2.家庭收入限制: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年收入不得超过一定标准。
3.购房资格审核:购房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过政府部门的严格审核,确保符合购房条件。
4.限售期限:购房人在购房后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以防止炒房行为。
3.4 方案实施过程本方案的实施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立项和准备:政府部门启动方案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的编制、相关程序的规定等。
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年8月16日发布)

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年8月16日发布)国务院国发〔1994〕43号《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规定:“职工购买住房,都要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订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例。
”为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改中公有住房出售后的权属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凭证出售公用住房按照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以下简称售房单位),必须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尚未登记确权的,不得出售。
凡房屋所有权不清或有争议的,应当暂缓出售,待确权发证后再行出售;已登记确权尚未发证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应当优先发证,凭证出售。
二、申请权属登记(一)购房人按规定一次性付清价款的,从付款之日起(以开具发票日期为准)3个月内凭有关文件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由购房人签章领证。
(二)购房人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同时提交抵押贷款协议(或合同),并办理他项权利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填注设定他项权利摘要,另发《他项权利证》,交抵押权人存执。
(三)发证与权证注记1.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经登记核实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产别为“私产”,注记:“房改出售的成本价房,总价款:××元”。
2.职工以标准价购买住房,拥有部分产权。
经登记核实后,也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产别为“私产(部分产权)" ,注记:“房改出售的标准价房,总价款:××元,售房单位××××,产权比例为××(个人); ××(单位)。
"3.上述两款的“总价款”,是指实际售价与购得建筑面积的乘积,不是指按规定折扣后的实际付款额。
福建省省城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

福建省省城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来源: 福房网2005-06-18 字体显示:【大】【中】【小】为贯彻国发[1994]43号文《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简称《决定》),根据闽政[1995]40号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简称《通知》)和闽政[1995]综260号文《关于福州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简称《方案》)等有关出售公有住房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福州市辖五城区范围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中央及外地驻榕单位。
第二条出售范围凡经确认产权清楚的公有住房,方属出售范围。
当前先出售四层(含四层)以上或符合小区规划要求的框架或砖混结构的单元式套房。
楼外杂物间暂不出售。
下列公有住房不在出售范围:1、已列入近期(五年内)旧城改造规划的;2、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3、代管房产和产权未确定的;4、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5、危房以及即将更新改造的旧住房;6、与办公、科研、教学等混杂在一起,无法分隔对外单独开门的住宅;7、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出售的住宅。
第三条售房对象1、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含合同制)和离、退休职工;2、属于正常工作调动,又调入单位未分配到住房的插花户;3、已故干部、职工的配偶;4、居住市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现住户;5、已离、退休的单身职工。
以上凡具有本市正式户口、符合分房条件、以自住为目的现住户,可申请购买现住房。
第四条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原则。
第五条计价原则1、向高收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
1995年框架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700元。
2、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
目前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
1995年框架结构售房成本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65元;标准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788元,其中,负担价为482元,抵交价为306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第—条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2册第182页,和《关于1995年出售公有职工住房的方案,〔沪府199522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三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出售,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不清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出售公有住房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
1995年出售的是一般标准、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层和高层职工住宅。
职工租住单俭购买的外销商品房、侨汇商品房、高标准内销商品房仍不列入出售范围。
第四条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职工家庭享受一次,职工家庭是指承租人及其配偶;承租人和同住人在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因离婚、丧偶,配偶支内或支农等离开本市(另一方不再享受购房忧惠而承租户内留有一人的;40岁以上的单身未婚男子或女子。
第五条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
职工家庭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协商不成的,不办理购房手续。
职工家庭购房时,可申请共有产权。
共有人必须是前款规定的购房对象。
共有人再购房时应合并计算购房面积。
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市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办理购房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购房: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的;擅自改变公有住房结构及有违章搭建或违章建筑的;利用承租房屋改变用途的;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市的;承租人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承租户内留有一人的(承租户内留有二人或二人以上的,须变更租赁户名后按规定购买。
第六条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60元.第七条按购房人每一年工龄给予每平方术建筑面积15.30元的工龄折扣,确定1995年公有住房出售的计算基价,职工家庭购房时的工龄仍可以新配房职工、承担人或同住成年人中工龄最长的一人为计算依据。
但该工龄最长者及其配偶再迁至他处时不得重复享受优惠。
职工购房时的工龄按连续工龄标准计算到1991年底。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符合国家提前退休规定的提前退休职工,其购房时的工龄应加上提前的“工龄”。
第八条1995年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以确定的计算基价连乘以各种折扣和增减率计算。
对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给予下列折扣:1.购买己租住的公有住房,按规定给予5%的折扣。
2.多层和高层住宅的面积折扣,多层住宅为10%,高层住宅为12%。
3.房屋的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详见附件。
4.房屋的成新折扣率为每年2%,折旧后残值低于40%的按40%计算。
第九条对购房者给予以下优惠:1.购房者仍可按规定享受原有的住房补贴。
2.购房者免缴房产税、契税,并缓征地租。
3.购买新建住房者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十条1995年公有住房实际出售单价计算公式如下:新分配公有住房的实际出售单价(元/平方米=〔成本价(元/平方米—15.3元/年.平方米×购房工龄(年〕×〔1—成新折扣率×竣工年限(年〕×〔1—面积折扣〕×地段增减率×朝向增减率×层次增减率已租住公有住房的实际出售单价(元/平方米=〔成本价(元/平方米—15.3元/年·平方米×购房工龄(年〕×〔1—成新折扣率×竣工年限(年〕×〔1—已租住公房折扣率〕×〔1—面积折扣〕×地段增减率×朝向增减率×层次增减率其中:购房工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连续工龄按市人事局有关规定计算;企业单位职工连续工龄按市劳动局有关规定计算。
连续工龄计算到1991年底。
竣工年限——按房屋出售年份减去房屋竣工年份计算。
加层的房屋按原来房屋竣工年份计算。
第十—条1995年公有住房实际出售单价(含新分配公有住房、已租住公有住房、套增配房的最低限价,1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13元;2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元;3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8元;4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5元;5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3元;6级地段内,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元。
第十二条出售公有住房的分户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关于印发异产同幢房屋建筑面积摊算办法的通知》〔沪房(93权字发第52号〕规定执行。
建筑面积计算保留二位小数,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三条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一般按人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计算。
家庭成员中有下列对象的也可按下列标准执行:1.建筑面积控制标准75平方米——一般职工、干部;具有各类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2.建筑面积控制标准85平方米——科级干部;具有各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具有高级工证书的技术工人。
3.建筑面积控制标准100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各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及不分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4.建筑面积控制标准120平方米——副局级干部。
5.建筑面积控制标准140平方米——正局级干部;教授;研究员;以及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各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6.建筑面积控制标准50平方米——无业、待业、孤寡老人。
7.部级干部按国务院规定的控制标准执行。
购买高层公有住房在上述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
以上是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分房标准。
第十四条1995年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实行市场价。
对于享受离职休养待遇的干部购买公有住房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10平方米以内的,其超过部分按1995年规定的成本价购买,不再享受优惠折扣,超过部分的实际售价以成本价连乘以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后确定,再超过部分,实行市场价。
凡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享受1995年的优惠折扣政策,其实际售价应连乘以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后确定。
第十五条1995年多层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场价,1、2级地段定为2928元,3、4级地段定为2092元,5、6级地段定为1255元。
1995年高层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场价1、2级地段定为4442元,3、4级地段定为3173元, 5、6级地段定为1904元。
第十六条职工家庭购房后,因居住困难或其他原因符合住房分配规定的职工,仍可在单位享受住房分配和购买住房。
具体办法按《公有住房出售后再套配、增配的若干规定》〔沪房地改发(1995240号(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3册第215页〕办理。
第十七条购房人以现金一次付清全部购房款的,给予一次性付款折扣。
1995年一次性付款折扣为20%。
申请抵押贷款支付购房款的,不享受一次性付款折扣,首期付款不低于实际售价的30%。
第十八条对公有住房的出售人,可免缴营业税,售房所得不计入计算所得税的税基。
第十九条出售、购买公有住房的程序(一出售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1.出售公有住房前应先办理可售公房的确认手续。
部属、市属单位和区、县属单位分别报市、区县房改办确认。
对1994年度出售过公有住房的楼房不再办理确认手续。
2.出售公有住房应编报可售公有住房的售房规模。
部属、市属单位和区、县属单位分别报市,区县房改办审核、备案。
3.单位将1995年度竣工的新建住房以出售形式分配给职工之前,应办妥申领单位房屋所有权证的有关手续。
4.出售人向住户宣传购房政策。
5.出售人为购房人办理购房有关手续,开具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二购买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1.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前,应先办理认购手续,预付手续费100元(不购房时不予退还,购房时,应协商一致,确定购房人。
2.职工家庭确定购房人后,应填写《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
3.购房人提供有关购房手续的证明,选择付款方式后与出售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定金1000元,按规定缴付购房款和有关税费。
4.购房人凭购房合同、购房票据及付款凭证、证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申领房屋所有权证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房屋产权。
购房款已付清、并购房后住满五年者,其住房可进入房地产市场转让、出租,权益归已,但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
该住户今后的自住房应自行解决。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前与单位订有配房协议的,在购买公有住房后五年内,违反正常工作调动规定,擅自离职的,必须向单位补交擅自离职当年住房成本价与市场价的差价。
,第二十—条房屋维修责任和维修费用的承担规定如下:(一室内维修由购房人自理。
(二住房的共用部位和电梯等其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的维修,由全幢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购房户的维修费用在房屋维修基金中提取,租赁户的维修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三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凡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人修复或赔偿。
(四住房建筑以外的道路、上下水管道、窨井、化粪池、路灯,绿化等街坊公共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等费用,由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
购房户承担的费用,应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在公有住房出售起步阶段,暂在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养护基金中列支;租赁户承担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高层住宅水泵、电梯的运行费,由全幢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
在公有住房出售的起步阶段,购房的居民户只承担运行费用的20%,其余80%在维修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房屋维修基金按下列规定筹集:(一多层住宅的购房人在购房时首期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5%缴付房屋维修基金,1995年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90元;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6%缴付房屋维修基金,1995年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3.60元。
(二高层住宅的购房人在购房时首期应按每平方术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5%缴付房屋维修基金,1995年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90元;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2%缴付房屋维修基金,1995年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7.20元。
上述维修基金由房屋自管组织负责专户存储(按居民个人储蓄利率计息,专项使用。
以后再需筹集维修基金时,均由房屋所有人分摊。
高层住宅电梯和水泵共用设备的大修和更新费用,原则上由全幢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
在公有住房出售的起步阶段,由出售人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按出售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提取100元费用,用于电梯和水泵等共用设备的大修和更新。
高层住宅出售人提供的电梯和水泵等其用设备大修和更新费用,具体使用办法按《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59号(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2册第203页〕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