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理工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
厦门理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理工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管理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其管理职责第一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条学生工作处负责校内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三条人事处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报批和岗位性质的确定。
第二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第四条岗位设置原则(一)各部门根据本单位工作的实际需要,本着积极支持学生在“助教、助研、助管”方面开展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原则,在做好必要的劳动保护基础上提出申请。
(二)学生工作处按每个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少于20小时、不多于40小时的规定要求,预算出全校每月需要的校内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困难学生总数),做为岗位设置审批的依据。
(三)设岗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五条岗位性质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以教学、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工作等为主。
第六条岗位类型(一)固定岗位,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按月计酬,教学、科研助理月酬上限为500元/月;行政管理助理月酬上限为400元/月;后勤服务工作月酬上限为300元/月,其他性质岗位报酬酌情浮动。
月工作量在30小时以下按临时岗位计酬。
(二)临时岗位,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
第七条岗位申报与审批(一)固定岗位:每学年最后一个月学院各职能部门和各系部根据实际需求向人事处申报勤工助学岗位,填写《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用人单位申请表》。
人事处应在该学年结束前,在工时预算内,结合在职教工的岗位安排,完成岗位报批工作,并及时反馈学生工作处资助科。
(二)临时岗位:用人单位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人事处提出。
(厦大学〔2013〕19 号)厦门大学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培养创新型人才,鼓励学生多样性与个性化发展,促进在各方面有优秀表现的学生成长成才、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大学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奖学金种类第三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种类为:(一)学业优秀奖学金;(二)学业进步奖学金;(三)学术创新奖学金;(四)社会实践奖学金;(五)志愿服务奖学金;(六)社会工作奖学金;(七)文体优秀奖学金。
第四条第三条列举的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除学业优秀奖学金和学业进步奖学金不可同时兼得外)可以同时申请、同时兼得,但最多只能同时获得两项奖学金。
第五条第三条列举的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级奖学金在同一自然年内不能同时兼得。
第三章奖励条件第六条凡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除应具备《厦门大学学生表彰奖励暂行规定》中第十一条的要求外,其应修课程(包括往年应当重修的课程,全校性选修课不计在内)全部合格,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学业优秀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采用学生在其班级(或专业)成绩排名的方式评选,不同类别课程的权重以及可纳入参评范围的课程由学院根据各自的学科特点确定。
(二)学业进步奖学金:奖励学业有较大进步的学生,学习成绩应在班级(或专业)排名前50%以内,且成绩排名较上一学年提高30%。
(三)学术创新奖学金:奖励在学科竞赛、科技竞赛、学术研究和科研创新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生。
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参加学科竞赛、科技竞赛等取得较好成绩;2.参加学术和科研活动,取得突出成果;3.积极参加学术和科研活动,取得一定的成果,经项目负责老师推荐,并获得学院专家评审小组评审认定。
以上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厦门大学的方可参评。
(四)社会实践奖学金的获得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在校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受表彰;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出色完成社会实践任务,成果被有关部门采用或在院级以上优秀论文评比中获奖;3.组织、策划校内外重大社会实践活动,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
厦门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厦门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厦理工[2022]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福建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14〕3号)、《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闽教学〔2015〕37号)等规章制度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二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校在读二年级及以上表现优异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按国家文件规定每生每年2万元,评选名额由国家下达。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参评学年无违法违纪行为;(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四)取得正式学籍,按时注册,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积极履行义务,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五)学习成绩优异,课程平均成绩排名位于所在专业年级的前50%,且每门考试的初次考核成绩均达到及格线以上;(六)科研能力显著,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①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②作为主要成员在省部级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得一等奖1项以上;③作为主要成员获市厅级科技成果奖励或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
科研成果必须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取得,并以厦门理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或承担单位。
第七条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待恢复学籍或复学后方可申请。
厦门理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厦理工〔2005〕96号厦门理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高校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学管理,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应当加强学生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学生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注重思想修养,陶冶情操,并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风尚,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素质;应当发扬良好的校风,勤奋学习,不断实践,锐意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专业技能,成为适应新时期发展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各类专门人才。
第一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学资源;2、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科技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3、按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申请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具备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有提出申诉的权利;6、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2、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3、按照学校规定按时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时偿还助学贷款;4、服从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5、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6、按照我国就业方针政策就业;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原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

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为进一步扩大我校优秀学生奖励范围,以奖促优、以奖促学,营造奋力拼搏、自强不息的良好氛围,促进优良学风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设立学生单项奖学金。
评定办法如下:一、单项奖学金的评定对象全日制在校在籍学生二、单项奖学金的设置共设置学业进步、练技修能、自立自强、道德模范和活力创新五项单项奖学金,其中设置学业进步奖学金120名,练技修能奖学金120名,自强自立奖学金80名,道德模范奖学金80名,活力创新奖学金80名。
每项奖学金金额为300元。
三、单项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优良,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各科成绩合格。
(三)综合素质评价等第为“良好”及以上。
(四)当学年未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学金。
四、各单项奖学金评定的具体条件(一)学业进步奖学金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
满足下列评定条件的学生,可以申报该单项奖学金:1.具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喜爱阅读,上一学年内有图书馆借阅记录。
2.上一学年第二学期专业排名较第一学期上升10%及以上,如符合条件学生超过预定名额,依据排名上升比例数高低排序而定。
(二)练技修能奖学金对专业课程有浓厚的兴趣,平时能苦练技能、钻研技术,动手能力较强,注重职业道德养成,具有一定的技术服务能力。
满足下列评定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报该单项奖学金:1.参加相关专业职业技能考证取得优良成绩。
2.有参加职业类社团活动记录,是社团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且有个人设计或制作的专业作品(有专任教师的推荐意见)。
3.被选拔参加市级及以上技能大赛赛前训练,表现良好(有大赛指导教师推荐意见)。
4.参与社会技术服务项目,并取得一定业绩。
(三)自强自立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但自强自立,学习态度端正,身心健康,诚信感恩,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自助意识较强的学生。
厦门理工学院优秀毕业生称号实施办法

厦理工〔2005〕85号关于授予"厦门理工学院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实施办法为激励学生努力学习、追求新知、勇于创新,培养竞争意识,树立为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的志向,使德、智、体诸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毕业生脱颖而出,决定对具备相应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厦门理工学院优秀毕业生"称号。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一、评选条件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参加政治学习,自觉接受马克思主义教育;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2、学习态度端正,学习一贯刻苦努力,具有钻研精神和创造能力,知识面较广,学习成绩优秀,在校期间平均学习成绩列班级前茅。
3、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参加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成绩优良。
4、关心集体,热心于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劳动锻炼;团结同学,作风踏实;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5、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均获得"三好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或高等额"奖学金"。
二、评选办法“厦门理工学院优秀毕业生”是学校授予毕业生的最高荣誉称号,应严格掌握评审条件。
1、各专业优秀毕业生的名额不超过本专业毕业生总数的5%。
2、优秀毕业生的候选人,应在充分征求学生和任课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向系评优领导小组推荐。
3、候选人经各系评优领导小组初审、公示后,由厦门理工学院奖、助学金综合评定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全面衡量,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评审后确定。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厦门理工学院奖、助学金综合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学院优秀毕业生办法抄送:各系团委有关部门厦门理工学院 2005年8月26日印发。
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及综合测评细则

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及综合测评细则一、引言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及综合测评细则是为了规范和完善我校奖学金评定工作,旨在激励学生积极学习、提高综合素质,推动学术进步和全面发展。
本细则旨在确保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为学生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以便他们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才干和潜力。
二、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1. 奖学金种类根据学生的学术成绩、综合素质和奉献精神,我校设立了以下几种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授予综合评定成绩排名前5%的学生;- 二等奖学金:授予综合评定成绩排名5%至15%的学生;- 三等奖学金:授予综合评定成绩排名15%至30%的学生;- 特殊奖学金:授予在学术、艺术、体育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2. 奖学金评定标准奖学金的评定主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学术成绩:包括学生在各门课程中的成绩和学术表现;- 综合素质:包括学生的科研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领导能力等;- 奉献精神:包括学生在学校和社会中的奉献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3. 奖学金评定程序奖学金评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学生申请:学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学院初评:学院根据学生的学术成绩、综合素质和奉献精神进行初步评定;- 综合测评:根据学生的学术成绩、综合素质和奉献精神,由综合测评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定;- 奖学金公示:公示评定结果,接受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监督;- 奖学金发放:根据评定结果,将奖学金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学生。
三、综合测评细则1. 综合测评指标综合测评指标主要包括学术成绩、综合素质和奉献精神。
具体指标如下:- 学术成绩:以学生的课程成绩为主要依据,包括平均分、专业排名等;- 综合素质:包括科研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领导能力等;- 奉献精神:包括学生在学校和社会中的奉献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2. 综合测评方法综合测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学生自评:学生需填写综合测评自评表,对自己的学术成绩、综合素质和奉献精神进行自我评价;- 专家评审:由综合测评委员会邀请相关专家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评审;- 评定结果:根据学生的学术成绩、综合素质和奉献精神,综合测评委员会进行评定,最终确定奖学金的获得者。
理工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理工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1. 引言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分配理工学院的国家助学金资源,确保这些资源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理工学院制定了本《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国家助学金的评定标准、程序和具体实施细节,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正分配。
2. 国家助学金评定标准2.1 学业成绩学业成绩是评定国家助学金的主要依据之一。
学生在申请国家助学金时,必须提供相应学年的成绩单。
评定学业成绩时,将综合考虑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和获得的奖学金情况。
2.2 经济状况经济状况也是国家助学金评定的重要指标。
学生在申请国家助学金时,必须提供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文件,包括家庭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
评定经济状况时,将综合考虑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
2.3 奖助情况学生的奖助情况也是评定国家助学金的参考因素之一。
学生在申请国家助学金时,需提供自己获得的其他奖学金、助学金、荣誉称号等相关证明材料。
评定奖助情况时,将综合考虑学生在校期间的奖助历史和表现。
3. 国家助学金评定程序3.1 申请学生在每个学年的规定时间内,需向理工学院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基本情况表、学业成绩单、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文件等。
3.2 审核理工学院将组成专门的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包括对学业成绩、经济状况、奖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3.3 综合评定评审小组将根据申请材料的审核结果,综合评定每位申请者的综合素质和资助需求。
综合评定结果将作为国家助学金的评定依据。
3.4 公示与申诉评审结果将在学院内公示一周,学生有权对评审结果提出异议和申诉。
学院将组织专门的申诉小组,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审查和处理。
3.5 发放经过审核、综合评定和申诉处理后,理工学院将根据资助需求和资金情况,确定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名单,并及时通知受助学生领取国家助学金。
4. 国家助学金的具体实施细节4.1 资金来源国家助学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学院还会通过募捐等方式增加助学金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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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理工〔2005〕83号
厦门理工学院奖学金评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积极进取、勤奋学习、各尽所长、勇于创新,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推进我院的校风、学风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厦门理工学院奖学金分为新生入学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励金。
1、新生入学奖学金用于奖励被录取到我院就读的高分考生;
2、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学生;
3、单项奖励金用于奖励在某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具有特殊才华的学生。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厦门理工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奖学金由厦门理工学院奖、助学金综合评定委员会统一管理,成员由学院领导、人事、教学、学生、财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及学生会主席担任,评优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五条各系成立相应的评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优小组”),由系党政领导、辅导员、学生代表共同组成。
评优小组根据本规则,制定系奖学金评定细则并经系学生代
表会议通过,报学院奖、助学金综合评定委员会备案;负责奖学金初审、系内公示及解释、咨询等工作。
第六条奖学金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本人申请或他人推荐、班级评议,系评优小组初审、公示、报送院评优办公室,院评优办公室组织复审、公示后,报请学院奖、助学金综合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奖学金类别、金额
第七条厦门理工学院奖学金设新生入学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励金等项目。
第八条入学奖学金:一次性奖励录取到我院就读的高分考生。
凡文、理科高考总成绩超过所在省份本一批分数线者,免交当年学费。
对总成绩名列文、理科中本科和专科前三名者分别给予2500、2000、1500元的奖励。
第九条优秀奖学金评定人数占学生总数35%,每学年评一次,分为一、二、三等。
一等奖:占学生总数的5%,每生每学年奖额为2000元(软件高职为3000元);
二等奖:占学生总数的10%,每生每学年奖额为1500元(软件高职为2200元);
三等奖:占学生总数的20%,每生每学年奖额为800元(软件高职为1200元)。
第十条单项奖励金是为了鼓励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特长而设立的。
单项奖励金可包括学科竞赛优胜奖、科研创新奖、文体活动奖、特殊贡献单项奖等。
单项奖根据不同等级的获奖情况,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500至5000元。
其中对获省级以上表彰个人或团体的奖励:
1、参加国家级各类比赛获奖者,一等奖5000元/人,二等奖3000元/人,三等奖2000元/人,优胜奖1000元/人。
2、参加省级各类比赛获奖者,一等奖2000元/人,二等奖1500元/人,三等奖1000元/人。
3、获全国各类比赛奖励的团体,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4000元,优胜奖2000元。
4、获省级各类比赛奖励的团体,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
5、校级各类比赛奖励金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
6、其它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章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十一条优秀奖学金以德、智、体等方面的综合考核情况为基本条件,以综合测评的成绩为依据进行评定。
1、一等奖学金: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居5%以内;
2、二等奖学金: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居15%以内;
3、三等奖学金: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居35%以内。
优秀奖学金获得者在本学年的学习中均不得出现补考科目。
第十二条学生在学科竞赛、科研创新、文体活动等某一方面成绩突出或在其他方面为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可授予单项奖。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道德品质良好。
2、遵守校规校纪,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习惯。
3、积极参加校、系、班级组织的活动。
4、勤奋学习,学习态度端正。
5、评定各单项奖的其他条件:
1)学科竞赛优胜奖
主要包括: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校级的各类竞赛。
有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英语竞赛、ACM/ICPC(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机械创新设计竞赛、高等数学竞赛、大学生物理实验竞赛、计算机程序设计竞赛、计算机绘图竞赛等各类竞赛及今后推出的省级及以上的学科竞赛等中获奖者。
2)科研创新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获得科研创新奖:
⑴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
⑵在省部级以上科技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
⑶论文获全国性学术研究会优秀奖以上(含优秀奖)。
⑷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科技发明或获得科技发明专利者。
⑸勇于创业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者。
⑹在某方面有突出创新成绩并被学校认可者。
3)文体活动奖
在由国家部委、省教育厅,全国、省共青团等主办的竞赛项目中表现突出,获得团体、个人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者,团体获奖者必须是主力队员。
4)特殊贡献单项奖
⑴在某一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为学校争得重大荣誉者。
⑵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学校或校级以上单位采纳者。
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取得突出成绩者。
⑷见义勇为,受到有关部门表扬者。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定奖学金:
1、违纪受处分者(含通报批评者);
2、纪律性较差,迟到、旷课次数较多者;
3、抽烟、酗酒或有其他不良嗜好,经教育不改正者;
4、其他方面表现不良者。
第五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方法
第十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具体按以下办法操作:
1、每学年的奖学金实施方案由班主任向本班同学公布,并征求同学意见;
2、学生填写《厦门理工学院奖学金申请表》;
3、班主任向本系推荐奖学金获得者人选,由各系初审、公示后报院评优办公室复审;
4、院评优办公室复审后,报请学院奖、助学金综合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非毕业班于10月份评定,11月份发放;毕业班于六月份评定、发放。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厦门理工学院奖、助学金综合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以前颁布的有关奖学金评定条例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废止,各系可依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主题词:学院奖学金条例
抄送:各系团委财务科有关部门
厦门理工学院 2005年8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