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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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五、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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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不 的能 法追 律究 责医 任院 ?李 院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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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李院长是一名儿科专家,有一天晚上,他睡着觉,被邻居叫
醒。因为邻居家的小孩癫痫发作、高烧抽搐。邻居希望院长能帮助 他的孩子,能给他的孩子治疗病。这名院长披着睡衣就跑到了邻居 家,帮助这个孩子做了一些物理性的降温,但效果并不是很明显, 院长立刻通知这个孩子的家长,告诉他们赶快拨打120。不幸的是孩 子在送往附近医院的途中死亡。孩子死后,患者的家属告了这个院 长,要求院长承担法律责任,理由是院长延误了孩子的治疗。
2、多渠道进行法制教育
学校要利用广播、 电视、报纸、电影、 黑板报、讲座等多 种形式开展持久的 法制宣传教育,使 大学生能长期处于 的利于培养法律意 识的社会氛围中。
3、帮助大学生积极参与法律实践
多参加法律法制宣传, 法律咨询活动,为他人提 供力所能及的法律援助服 务,旁听法庭审判或组织 模拟法庭,使其在法律实 践中逐步认识到法律与社 会生活的紧密联系,培养 科学的法律思维方式。
四、法的作用
1、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 国外的资本主义势力以及某些敌视 我国社会主义事业者,对我国进行分裂、 侵略和颠覆等。国内的阶级敌人的反抗、 破坏以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只 有坚决镇压阶级敌人,制裁犯罪傻分子, 加国国防力量,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 家政权才能得到巩固。
2、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我国公民的 基本权利
每年的12.4为全国法律宣传日
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
2004年昆明大学马加爵事件
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林森浩投毒至黄洋死亡事件
1、重视法制教育
守法的前提是知法, 普及法律基础知识,是培 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重 要措施。大学生在学习先 进科学文化知识的前提, 首先要学习《法律基础知 识》,学会懂法、守法、 用法、护法。

法理学精品课件—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

法理学精品课件—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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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二)人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关系
虽不能等同,但这两个概念有密切联系
人权是公民权的基础,但并非所有人权都是法律上的权利
(三)社会主义法与人权
(四)人权与国际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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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四、社会主义法的国家强制性和自愿 遵守性
(一)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是社会主义法的 必要标志
(二)社会主义法是广大人民群众能够自 觉遵守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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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五、社会主义法与“一国两制”
(一)“一国两制”构想的主要内容 (二)“一国两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本质 (三)“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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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
一、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分类和研究意义
(一)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社会主义法的原则的分类 (三)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的研究意义
(四)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是社会主义 法的重大特点之一
二、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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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一)社会主义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建设 社会主义的法
(二)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 调整器
(三)社会主义法执行着广泛的社会公共 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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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三、社会主义法与人权
(一)人权概念
人的权利 人权是客观上人能够做到的行为自由的范围 人权是一定社会观念的价值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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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二、当代社会主义法的一般社会原则
(一)反映当代中国经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发展要求的基本 原则
(二)反映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要求的原则
(三)反映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 生活其他重要要求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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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三、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 原则
(一)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原则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和公正 裁判原则

法理学。

法理学。

2、 法律调整机制,法律调整的过程划分为几个阶段,四个要素分别是什么?法律调整机制是用来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手段的整个系统。法律调整的过程一般分为三个阶段:(1)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2)产生法律关系的阶段;(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获得实现,转化为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行为阶段。
5、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原则:包括法治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这两个原则作为社会主义法的专门原则需要我们重点把握。
第八章 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对这一章不做硬性的规定,希望通过我们的生活、工作发现社会主义的法对我们起到的实实在在的作用。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要求能够联系实际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社会主义法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科学技术、对外交往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
1、 社会调整 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从人们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发展过程来看,社会调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个别性调整就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一次性调整。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物作出具体的处理,因此它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它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确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它是社会调整的高级阶段。与个别性调整相比较,规范性调整的优点在于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运行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有以下几个方面:(1)每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调整;(2)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由浑一到分化;(3)社会调整发展过程中,社会性的比重呈增长趋势。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客体
行为、物、人身权利、智力成果、信息等
内容
具体的权利与义务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
法律事实
变更、消灭的客观原因、条件。包括法律
事件和法律行为。
不以法律关系主体的 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条 件和因素。
以法律关系主体 的意志为转移的 客观情况。
三、法律体系(73页)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成与发展: 1、萌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律体系 2、初创时期:1949年至1966年。 3、重建时期:党的十一界三中全会以后。 4、繁荣时期:1996年后我国确定了依法制国 的道路。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1、我国社会主义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 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 2、我国社会主义法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 相互关系的理性定位。消灭剥削,消除两极 分化。 3、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内容是由工人阶级为领 导的广大人民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体 系
是指由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 组成的一国现行法的有机联系 的统一整体。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主要有以下法律部门: 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 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科教法 军事法、诉讼法、国际法等
四、法系
法系是根据法律的结构、形式和历史传统等 外部特征以及法律意识和法律实践的特点等因 素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所进行的分类。 一般说来,源于同一法律文化传统,在法律 的结构、形式、法律调整方法和技术等方面具 有共同特点的各国法律制度被称为一个法系。
案例: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
正当湛江走私大案调查处理,一批走私犯罪分子受到 法律制裁的时候,有关部门不断接到群众对厦门关区 走私情况的举报。1999年4月中纪委监察部收到有关部 门转来的一封举报信。信中反映,赖昌星等人与厦门 海关等口岸管理部门内外勾结大肆走私的违法犯罪问 题。 1999年9月6日,厦门特大走私案被列为中央直接抓 的大案。办案人员最多时达到1100多人。经过一年多 的深入调查,此案已基本查清,经查证,1996年以来, 赖昌星走私犯罪团伙及走私犯罪分子在厦门关区走私 进口成品油、汽车、植物油、香烟、化工原料、西药 材料、电子机械等货物价值高达530亿元,偷逃税款 300亿元,是建国以来查处的最大的走私案。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主要特点?本质——首先,反映工人阶级的意志;其次,集中体现了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

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联盟。

也反映了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要求祖国统一的愿望。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表现。

只有在自己的先锋队的领导下,用社会主义思想武装起来,才能形成统一的有组织的力量,并使自己的意志正确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特点:1.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有鲜明的阶级性,又有广泛的人民性,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 国家强制性和人民自觉遵守法律相统一,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另一个重要特点。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共产党的政策?共产党政策——是党组织为了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而制定的活动准则,它和社会主义法律都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因而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

三、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1. 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党是国家的领导者。

政策的领导,即政治的领导、重大决策的领导。

党的政策决定法律的性质、任务、内容和方向。

社会主义法律正是根据党的政策制定的,是党的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具体化。

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区别:1)党的政策是工人阶级先锋队意志的体现;法律是国家意志即全体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

2)党的政策由党组织提出和制定;法律则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党的政策更多带有一般的号召性和原则的指导性;而法律的规定则比较详细、具体和详尽。

4)党的政策仅对党组织和党员有约束力,而不具有国家的强制性;而法律则对一切公民都具有国家强制性。

5)党的政策的内容极为广泛。

关系: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律是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社会现象,既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也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社会主义法治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它是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建立起来的一种法治制度,旨在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指导下,从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目标出发,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和公民权利的平衡。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依法治国。

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即以法为准绳,人人皆受法约束。

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基本工具,通过制定法律、执行法律、宣传法律等手段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和社会秩序。

依法治国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二,平等公正。

社会主义法治要求法律对所有的公民一律平等,并保障他们的公正权益。

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或逾越法律的限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是构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

第三,保护人权。

社会主义法治承认并保护人权,包括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各项权利。

法律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明确了权利的保护和救济途径。

社会主义法治在保护人权的同时,也强调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社会公信。

社会主义法治要求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是法治有效运行的基础。

为此,社会主义法治需要建立和维护一个公正、透明、高效的司法体系,确保法官等执法人员的廉洁公正。

第五,发展法治文化。

社会主义法治强调培养和普及法治观念,提高公民的法治素养。

社会主义法治的有效实施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和维护,而这离不开全社会对法律的认同和接受。

通过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推动法治文化的发展,可以增强社会对法律的遵从和信仰。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原则。

遵循这些基本原则,可以使社会主义法治更好地发挥维护社会稳定、公平正义和人权保护的作用,助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简述社会主义本质的科学内涵

简述社会主义本质的科学内涵

简述社会主义本质的科学内涵
社会主义本质的科学内涵,是指人们从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中提炼出来的社会主义的核心思想、最基本原则,以及社会发展过程运行的本质规律。

社会主义本质的科学内涵主要是宗旨、原则、路径和具体措施这四大要素,构成了社会主义的一体化发展方略和具有时代性的理论系统。

一、宗旨
宗旨是社会主义发展过程的精神导向。

党的十九大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为社会主义发展的宗旨,把服务人民利益作为政府行政的宗旨,把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为经济建设的宗旨,为社会主义建设指明了方向。

二、原则
在发展过程中,我们着眼于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主线,落实以人为本,尊重社会力量,促进和谐共生,忠实履行承诺、守信用原则等作为重点。

这些原则就是人们从实践中形成的社会主义发展规律,同时,它们也是我们努力推进和实现社会主义发展的基本准则。

三、路径
社会主义发展路径是指发展的方向和过程,是实现宗旨的具体路径。

社会主义发展的路径必须结合中国国情,注重实施科学发展观,深化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解决社会发展中的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文化,开展环境友好型发展等,以在自我发展中不断推进社会主义精神和物质文明的建设,这是实现社会主义梦想的必由之路。

四、具体措施
在实施这些方略的过程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宗旨的深刻贯彻。

这就要求在实践中实施有效的机制和制度,宣传社会主义理想、价值观和思想;还要提高各级有关部门的行政能力,化解跨部门、跨地区、跨层次之间的合作障碍,建立多元、协调、可持续的社会主义发展格局。

毛概

毛概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律精神一: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出现而逐步产生的。

有四种历史类型,即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

二:法律的一般含义:1.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2.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 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三: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既是决定社会面貌,性质和发展的根本因素,也是决定法律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

四: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五: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1. 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2. 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3. 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律保障。

六:要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自由平等观念,公平正义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等基本观念,养成自觉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

七: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1.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2.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3.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八:法律上自由平等的观念最核心的内容是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点。

九: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1. 从来源上来看,都来源于了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导出来;2. 从基本内容来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作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法律通过规定义务,使人们承受某种约束或负担;3. 从范围上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

十: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1. 结构上的相互关系;2. 总量上的等值关系;3.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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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
一、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法律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一个国家的法的阶级意志属性,同这个国家的性质是一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此相适应,中国社会主义法也必然是包括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及其他拥护社会主义和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

二、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不是自发形成的
反映在社会主义法中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一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通过各种民主渠道,集中人民群众中的正确意见形成的;是在正确总结经验教训,深刻认识社会发展的规律性,正确认识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和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形成的。

正确认识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和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形成的。

三、形成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并把它上升为法律的重要意义
首先,保证了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其次,是改进国家管理体制,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官僚主义的有效措施。

四、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的重大特点之一
首先,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与人民性具有共同的政治基础。

其次,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与人民性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

最后,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性是由工人阶级和有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领导所决定的。

第二节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本质
一、社会主义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的法
法的社会本质和法的阶级本质是一致的。

社会主义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的法,也就是体现在社会主义国家当家作主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法。

二、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社会主义法既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同时又是一定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国家调整社会主义社会需要国家干预的重要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社会主义法是用规范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违反这种规定的法律制裁的方法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

三、社会主义法执行者广泛的社会公共职能
社会主义法执行着广泛的社会公共职能是其社会本质的一个重要方面。

任何阶级统治都是既执行着阶级统治职能,又执行着社会公共职能。

随着劳动人民国家政权的日益巩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法在发挥其阶级统治职能的同时,日益广泛地执行着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社会主义法的社会公共职能比以往剥削阶级类型法在这方面的职能有很大的发展。

第三节社会主义法的国家强制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愿遵守性
一、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是社会主义法的必要标志
任何法都具有国家强制性,任何法都需要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国家强制性是任何法都必然具有的基本特征之一,社会主义法也不例外。

但是,社会主义法的国家强制性与剥削阶级法的强制性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

二、社会主义法是广大人民群众能够自觉遵守的规范
法有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使人们遵守的性质,同时也有被人们自愿遵守的性质。

任何类型的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具有这两种性质,但是不同社会的法这两种性质的本质、比重有所不同。

第四节社会主义法与"一国两制"
一、“一国两制”构想的主要内容
“一国两制”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二、“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法的本质
“一国两制”意味着要实现祖国统一,即以一个国家、一个中国为前提。

“一国两制”条件下出现的一个国家两种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同于历史上存在过的一个国家两种法律制度的情况。

“一国两制”与解放前中国存在的两种不同本质的法律制度是不同的。

当代中国法主体的社会主义本质,不改变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的本质;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的本质,也不会改变中国法的主体部分的社会主义本质。

三、“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
“一国两制”的构想,不仅涉及到当代中国法的本质问题,它必然还要影响到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法的渊源、立法制度和法律解释制度等一系列问题,必然要影响到整个中国的法制建设。

因此,深入探讨“一国两制”下的中国当代法律、法制建设问题,是当代中国法学包括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应当研究的一个崭新课题。

第五节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
一、法的原则的概念和种类
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的正确反映。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是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容的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法的原则是成系统的。

社会主义法的原则也是成系统的。

社会主义法的原则可以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

二、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一般社会原则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总的指导思想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相一致的,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总的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和法的内容来划分,可以分为:反映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发展要求的基本原则,反映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要求的基本原则,反映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生活其他要求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要求的基本原则,反映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生活其他要求的基本原则。

三、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是反映法本身的特殊规律的基本原则。

它主要有:法治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四、研究法的原则的重要意义
研究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是深入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所必需的。

研究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对正确理解和适应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有重要意义。

研究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使我们能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特征,对加强我国法制建设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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