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证据排除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在具体的刑事诉讼中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须要查明证据取得的合法与否,由此控辩双方将围绕此问题展开证明活动。
控方应就取证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辩方有权就侦查中的取证非法提出证据;侦查人员应出庭就程序是否合法进行说明。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侦查人员作证一、非法证据排出规则内涵分析非法证据,指以非法手段通过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其他非正常的情形收集、提供的含有违法特征和残缺因素的证据,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1]在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须首先确定具体某一证据是否为非法证据。
虽然非法证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但在证据排除规则中,通说均在狭义的基础上去理解它,即认为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
结合司法实践,确定证据是否为非法取得的证据即成为要点和难点。
对于法官来说,则面临的是如何确定该证据是否为违法所得的证据;而对于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则围绕着此问题展开讨论。
笔者试以探讨关于取证合法与否的证明责任问题,并鉴于我国目前仅有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法律依据,故本文以非法言词证据为切入点做出如下探讨。
在排除非法证据的审理中,采集的证据是否合法应当由谁承担,对于有争议的问题谁来对其承担举证责任,这在刑事诉讼中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也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
[2]二、我国关于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我国关于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从理论上看举证责任无非有三种选择:有控诉方证明、由被告人证明、由双方分别证明。
我认为对于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应该作如下分配:控诉方需承担证明其没有非法取证行为的责任;被告人无需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存在而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其必须对其主张的事实(即为非法取证行为的存在)承担其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具体而言,如下所述:1、有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的情况分析从立法上说,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诉讼申诉案件规定》第17条:检察院有权审查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在办理该案件的时候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保障人权,限制公权力,追求程序正义,维护司法公正。
明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作出了完善,明确规定了适用标准,这是我国刑诉法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表现,也是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道路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价值排除范围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界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公安司法机关采用非法手段收集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也即对于那些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即使查证属实,也不得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这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绝公权力的滥用,遏制公安司法机关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对非法取证行为的遏制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首要目标。
这种通过非法手段或方法获取的证据不仅践踏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性,而且也直接损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理应排除于法庭之外,不予采纳。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较好地平衡刑事诉讼两大价值目标即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冲突。
事实上,是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价值的权衡。
如果允许运用、采纳非法取得的证据,这在某些时候会有益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现国家刑罚权,毕竟并非所有非法获取的证据都是虚假而不可靠的,正如以合法手段获取的证据的真实性也未必靠得住一样。
但这样做的代价无疑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所确立的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反之,如果对非法证据一概予以排除,有时又会影响到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
是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应当做出哪些具体规定,这与一国的刑事诉讼目的、主导价值观,以及对公民个人权利的重视程度等因素有关,而这些因素又会因为各国不同的文化和历史传统而有所差异[1]。
二战后,各国在设计本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时,面对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两难选择,逐步地偏向了对涉讼公民的人权保障。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非 法 证 据 概 念 的 界 定
对 于 非 法证 据 的 概 念 ,我 国法 学 界存 在 争 议 已久 。主 要有 广 义 和 狭 义 两种 学 说 。广 义 说 ,如 中 国 《 讼 法 大 辞典 》对 “ 法 诉 非 证 据 ” 这样 界 定 :不 符 合法 定 来 源 和形 式 的或 者 违反 诉讼 程 序 取 得 的证 据 资料 。这种 界 定 告诉 我 们 ,收集 或提 供 证 据 的主体 、证 据 的 内容 、证 据 的形 式 、收集 证 据或 提 供 证据 的 程序 、方 法 这 四 个 方 面 的合 法 缺一 不可 ,否则 , 便造 成 证据不 合法 。狭义说 认 为 , 非法 证 据 是 由于 法 定 人员 违 反 法 定程 序 ,用 不 正 当方 法收 集 证据 材料 ,而致 证据 不 合法 。 目前 ,理 论界 较倾 向于 广义 的概 念界 定 。 但 当前 国 内外学 者 之 间 的探 讨 与 争论 主 要着 眼 于狭 义 上 的非 法证 据 上 ,因 此 本文 所指 非 法 证 据 也 以上 述 狭 义 说 为基 础 。
般 而 言 ,一 个 国 家 的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既 要 体 现 对 犯 罪 的惩 治 ,又 要 确 保对 人 权 的保 障 ,即确 保 被告 人 、犯 罪嫌 疑 人 的合 法 权 益不 受 侵 害 。刑 事 司法 领 域 中 ,采 用非 法 证据 排 除 规则 体 现 的 就 是 多 种 价 值 的 和 谐 与 统 一 。所 谓 非 法证 据 排 除 规 则 。一般 而 言 ,非 法 证 据排 除 规 则 即指 非 法 取得 的证 据不 得在 刑 事 审判 中采 纳 的 规则 。这 一定 义 包含 以下 几 方 面 内容 :第 一 ,非法 证 据仅 产 生 于 刑 事诉 讼 中 证据 收 集 过程 中。第 二 ,非 法证 据 的 “ 法 ”是 非 针 对 收集 证 据 方 法 和程 序 而 言 。第 三 ,非法 证 据 的收 集 主体 是 特 定 人 员 。第 四 ,非 法 证据 收集 的 客体 是 依 照法 律规 定 的 属 于证 据 的有 关 书 面 文 件 、 口头 言 辞 等 相 关 实物 或 言 辞 。
《2024年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判决的基础。
然而,有时所收集的证据可能因非法手段获得,这些证据如果被采纳,不仅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破坏司法公正。
因此,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获取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暴力、威胁、引诱等方法收集的证据。
三、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一)合法性标准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也是排除非法证据的首要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真实性标准尽管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如果该证据本身具有真实性,且能够通过其他合法手段加以印证,那么该证据仍可能被采纳。
因此,在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时,还需考虑其真实性。
(三)关联性标准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
在民事诉讼中,只有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才能被采纳。
如果某项证据虽然合法且真实,但与案件待证事实无关联,那么该证据仍需被排除。
四、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应用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在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时,需综合考虑上述三个标准。
首先,要判断该证据是否以非法手段获取;其次,要考察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只有当某项证据同时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这三个标准时,才能被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五、结论非法证据排除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在民事诉讼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标准来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和方法 的违法而改变其性质 , 只要 查证属实就可 以采信 。。
( ) 索 转 化 说 三 线
我国过份注重惩罚犯罪、 偏重 打击 , 而对涉讼公 民, 尤其是犯罪嫌疑
人 、 告 人 的诉 讼 权 利 较 为 轻 视 , 现 在 权 利规 定 较 少 或 根 本 就 没 有 被 表
该 说 认为 应 以补 证 方 式 即 重 新而 合 法 地 取 证 , 非法 证 据 合 法 化 使
而提 出 了‘ 立 法上 规定 , 位 司法人 员在 紧急情 况 下可 以采取 非 法取证 获得 的证据 可 以作 为定案 的根 据 , 是行 为 人必 须要 对 但
其 取证 行 为承担 相 应 责任 ; 于行 为人 的 非法取 证行 为 可 以比照 相 关法律 从 轻 、 轻 或免 除处 罚” 对 减 这一 建议 。
现出居高不下的态势 。 第 三 , 刑 事 诉讼 的 目的 来 看 , 非 包 括 两个 方 面 即 惩 罚 犯 罪 和 从 无 保 障 人 权 , 国 刑 事 诉 讼 均 兼 具 二 者 , 侧 重 点 有 所 不 同 。 期 以来 , 各 但 长
该说认为应该将非法取得 的言 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区别对待 。非
取 证 , 大 人 力 、 力 、 力 的 投 入 , 剧 司 法 资源 的 无 谓 消 耗 。这 种 增 物 财 加
们也可 以选抒 一种折 巾的方式米接受它 ?
一
、
国 内诉讼法学界有关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的主要 争议
我 国 诉 讼法 学 界 的学 者 就 非 法 证 据 的 效 力 纷 纷提 出 了 自 己的 看
规定 。 在缺乏这一基础 的情况下 , 去奢谈凡 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则一 概予 以排除 , 既无实质意义也缺乏可行性 。 三、 解决非法证据问题的设想和建议
论非法证据排除

诱 、欺骗等非法 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 、被 害人陈 述、被告人供述 ,不能作为定案 的根据” 。最高人民 检察院的 《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 第一百四十一
条规 定 “ 严禁 以刑 讯逼 供 和 以威 胁 、引 诱 、欺 骗 以 及其 他非 法 的方法 获取 供 述 ” ,第一 百六 十 条 、一百
《 关于执行< 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 的 解释》 第六十一条规定 “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 汪
据 。凡 经 查 汪确 实 属 于采 用 刑讯 逼 供 或 者威 胁 、引
调 了排除非法证据是为了保障被告人 的沉默权 , 免于 误导陪审团的思想和引起偏见。在英 国19年《 7 1 联邦 宪法修正案》 条规定 , 第5 对被告人 “ 不得被 迫成为不
证据 ” 。从上 述 规 定 中可 以看 到 ,我 吲 的刑事 诉讼 对 非法 证 据 排除 虽 做 了部 分 规 定 ,但 不 甚 完善 :一 是 ‘ 在非 法 证据 的范 围 方面 ,没有 将 非 法取 得 的实 物 征 据纳 入 非 法证 据 范 围 。二 是 对非 法 证据 的 法律 效 力 规定 得 过 于笼 统 ,缺 乏可 操 作性 和针 对 性 ,刑事 诉 讼法 和公 安部 的规 定甚 至没 有 对非 法 证 据 的 效力 作 出规定 ,但 是 ,近 期 由 “ 高 j部 ” 出 台的 “ 两 两个 证据 规定 ” 已逐步完 善 了对非 法证 据 的排 除规 则 。 目前 对 非 法 证据 的排 除 形 成 了三 种 主要 观 点 :
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

二 、 善 非 法证 据排 除制 度 的 意 义 完
通过前面 的介绍我们 知道 ,建立 非
一
、
美 国 的 非法 证 据 排 除 制度
带搜查 , 但搜 查对 象应仅 限于 “ 人身 ”而 法证 据排除规则 的目的并不 是 “ 排除 , 为
处所 ”所 以逮 捕后 实施 的 两 而 排除 ”而 是通 过排 除非 法证据 , , j法证据 排除规则 ,通常指 具有侦 不能 及于 “ E , 来惩
咱市人 ,沈 阳 市 苏 家 屯 区人权 。
I科 助理检察 员,主要从 事刑事 诉 其所 实施 的行为是 附带搜查 ,属于合 法 斥
开究 。
搜查 。美 国联邦最 高法院最 终采纳 了被 告人的抗辩 ,认为警 察虽然 可以实施 附
0c Z r 0 Ll 0ZH Z0 0之_ ∽ A= I Z H 0 ∽ 0 L E0哪 0吲 0 L m Z0 l
法院必须在查清案件 事实与保护公 民权 应的规定 ,致使在刑 事诉讼 中检察院和 证 明标 准 分别 为 辩 方提 出 可 能性 的 证 利之间作 出选择 ,尽量 平衡两者之间 的 辩 护的律师对这~ 问题 的看法采取不 同 据 , 即以达到举证标准 即可 , 如辩方 指出 利益。如果不排除这些非法证据 , 无疑会 的态度 ,谁都不愿意承担 非法证据排 除 刑讯的具体时 间、 情节 、 外提审讯的时 间 放纵甚至是鼓励侦查机 关采用非法方 式 的证明责任 。 而法院在实际的审判中 , 将 与在押记录不相符等 情况 ,就可认为 存 来取得证据 ,从而使公 民基 本权利遭 受 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 、分配标准 分 在刑讯的可能 ,接着是 控方对不存在 刑 侵害 ;如果采用严格 的非法 证据排除规 配给被告人和辩护律师 。而被 告人由于 讯逼供的证明 , 明的标 准应当达到确 证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理解和完善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理解和完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对证据的收集、证明、运用等方面进行规定的法律规范。
其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是证据规定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就该问题进行理解和完善分析。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和基本规定非法证据指的是在取证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损害诉讼各方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获得的、法律不承认的证据。
非法证据不仅会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决结果,也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影响司法权威和公正性。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必须是合法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是真实、合法的。
法庭审理案件,应当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辩论。
法庭不应当采信非法证据或者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
因此,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首先要考虑的是证据的合法性,合法的证据才能应用于案件的审理中。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情形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法定程序是指在法定的程序规定下行使权利、执行行政行为、进行审判等程序。
若在程序方面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证据就被认为是非法的。
具体情形包括,非法窃听、拍摄、录音等方式获取证据;未经许可进入他人住所搜查,或强制搜查等非法手段获得证据。
这些情况都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行政诉讼的主要争议是政府是否存在不当行为,因此,政府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证据是重要的证明材料。
但是,如果证据是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获取的,如欺骗、逼迫、胁迫或者诈骗等,就该视为非法证据,需要排除。
(三)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也属于非法证据。
例如,刑事诉讼中,酒精测试可能产生误差,需要符合规定的要求才能采用测试结果;行政诉讼中,调查取证受法律限制,如不能非法搜查、拘禁、刑讯逼供等。
如果证据的取得违反了这些限制,就属于非法证据,需要排除。
三、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完善综合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在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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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 证据 规 定 了严 格 的程 序性 要求 , 证 据 的 收集 活 动也应 当遵守这 些规定, 法进行 。 依 如果 不顾法 律 的规 定 , 怀 有 力求 查清 案 件事 实 的主 观 目 虽然 的, 却 不 择 手段 , 构 成 非 法 行 为, 获得 之 证 但 则 所
的合法 性 。这是必 须 理清 的两 者之 间的关 系 。同
时, 于研究 , 以将 非 法证 据 的具 体表 现形式 为便 可
划 分为 : 1违反法定 程序 或法律禁 止 的)
扣 押程 序性规 定而 获得 的实物 证 据【 ” 。
第 一 ,非 法证 据 产生 于 收集证 据 的 过程 中 。
收集 证 据 就是 侦 查 人员 发 现 、 固定 、 取 与 案 件 提
有 关 的各种 证据 材料 的 活动 。 国刑 诉法 对如何 我
二 、 于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的规 定 关
( ) 一 国外对 非法证 据 的规 定 对刑 事 非法 证据 如何 抉 择 , 系到 实体 真 实 关 与程 序正 当, 控制犯 罪 与保 障 人权 的价 值取 向, 国 家 权力 与公 民权 利 之 间利 益 冲实 的 权衡 和 刑 事
据也 为非 法证 据 。
收 稿 日期 :0 6- - 8 20 - 2 0 0
作者简介 : 舒
真 (9 8 ) 陕西商州人, 17 一 , 女, 西安科 技大学助教, 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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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 0 6年 6月
法取证 。 无论是 大陆法 系还是 英美法 系国家, 非 对 法获 得 的言 词 证据 均 在 国家 司法 程 序 中 明确 规 定一律不 能进入诉讼 程序, 不得作 为定案根据 。如 美 国宪法 修 正案 第 4条 规 定, 以非法 手 段收 集 的 证据 不 得在 刑 事 指控 中作 为证 明有 罪 的证 据采 纳 。 9 4年 的威克斯 Wek .. 案, 6 年 的马 11 e sv s 1 1 V ) 9 普( p o. i 案进一 步完善 了该规则 。 Mapv ho o ) 在法 国, 对 刑讯 逼供 和 欺骗 等其 他 以非法 手 段取 得 的 口供, 立法与判例 均持 否定 态度 。 在德 国, 其刑 事诉讼法 典第 16条第 3款 规定 , 3 违背 该条 12款的规 定, 、 对被告 人使 用非 法折 磨 、 劳战 术 、 害身 体 、 疲 妨 服 用 药 品 、 问 、 诈 或催 眠方 法 、 胁 、 诺 以及 拷 欺 威 许 使 用损 害被 告 人 记忆 力 和理 解 力 的 方法 所 得 到 的陈述, 既使被告人 同意, 也不得采 用。在英国,9 4 18
人。
“ 法证 据 ” 我 国证 据 理论 中 特有 的概 念 , 非 是 从 一些 学 者 所 发 表 的有 关 学 术 论 文 来看 ,非 法 “
证据 ” 一概 念在 表达 上相 当模糊 、 这 不一致 。 于 基
上述 情 况, 先需 要 对 “ 首 非法 证 据 ” 这一 概 念作 具 体界定 , 以便 于对 有关 证据 能 力 问题 作 深入研 究 , 避免 逻辑 上 的混乱 。 非 法证 据 是 指 侦 查人 员 违 反 法律 规 定 的程
序 或 方法 而获得 的证 据 。 这一 概念 的 内涵 理应 包 括 以下 几个 方 面 。
根 据 以上对 “ 非法 证 据 ” 念 的界 定, 以得 概 可
出一 个基 本结 论 , 就 是 违反 证 据合 法 性并 非 都 那
是 “ 法证据 ”反之 ,非法 证 据 ” 非 , “ 都是 违反 了证 据
法 或程序 而言 的 。 国刑诉 法对 收集 证据 的程序 我
一
般 只从积极 的方 面予 以规定, 如第 19条至 l8 0 1
条关 于搜 查 、 押 而获 得 的实 物证 据 所适用 的具 扣 体程序 。 但也有从 消极 的方 面 给予禁止 性规定 。 如
第4 3条规定 :严禁 刑讯 逼 供 和 以威 胁 、 “ 引诱 、 欺
关键 词: 法证据 ; 除 ; 非 排 诉讼 法 中 圈分类 号 : 9 51 文献标 识码 - D 1 .3 A 证 据 的合 法性 是 证 据 的基本 特征 之 一, 也是 文 章编 号 -0 8 3 3 (0 6 0 — 0 5 0 10 — 0 0 2 0 )2 0 8 — 3 第二 , 非法 证据 的“ 非法 ” 就 收 集证 据 的方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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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0卷
第 2期
商洛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J un lo h n lo Tec es C l g o ra fS a gu ah r ol e e
V 12 o 2 0 .0 N .
20 0 6年 6月
Jn O 6 ue 20
骗 以及 其他非法 的方法收集 证据 。 在收集证据 过 ”
非法 证据 排 除规 则 的基本 概念 、 义谈一 些 粗浅 意
看法 。
一
程 中, 如违反 或不 符合 这些 规 定, 取得 的证据 被视
为 非法证据 。
、
“ 法 证 据 " 念 的界 定 非 概
第 三, 法证据 的 收集 主 体是 特定 人员 , 非 即负 有 收集 证据 职责 的 侦查机 关 的侦查 人员 ; 收集 证 据 的非 法方 法也 是 针对 特 定 的对 象, 即犯 罪嫌 疑
保证诉讼 程序公 正, 树立 司法 权威 的前 提 。 为此 , 我 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取证主体 、 取证 的方法 、 手段 、 证 据 的形 式 等方 面作 了较 明确 的规 定, 符 合规 凡 定得 到 的证 据就 具有 合法性 , 就为非 法证 据 。 否则 对 于非法 证据 是否 需 要一 律排 除, 如何 进行 排 除, 这 就是 证据 排 除 规则 所 要解 决 的问题 , 文试 就 本
论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舒 真
( 安科 技 大 学 社 科 系 , 西 西 安 西 陕 705 ) 10 4
摘 要: 阐述 了非 法证据 的概 念 , 同 国 家的规 定 情 况, 建立 非 法证 据排 除 规 则 的意 义 。 不 及
从 而提 出建 立我 国非法证 据排 除规 则 的建议, 以期对 我 国证 据 立法有 所裨 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