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论文非法证据排除论文
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立法模式研究毕业论文

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立法模式研究毕业论文一、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立法模式及借鉴以下将以采取这两种模式典型国家分别予以介绍。
随着人类文明不断进步,刑事诉讼的目的不再是单纯地追求事实真实情况,而更多是基于对某种主导价值的考虑,从而对证据加以取舍。
从世界各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看,主要有两种模式:一为强制排除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如美国;一为裁量排除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如英国。
(一)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模式1.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模式美国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源地,它对该规则的贯彻执行在世界各国也是最坚决、最彻底的。
在美国,它通常以积极的态度肯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多实行强制排除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法律明确规定通过非法程序获取的证据作为一般性原则应当予以排除,同时又以例外的形式对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情况加以严格限定,法官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基本上要依据法律的规定。
2.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价值理念美国实行的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对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将自动被排除或导致证据不可采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范围涵盖四种法律实施官员进行的非法行为:(1)非法搜查和扣押;(2)违反第五条或六条获得的供述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3)违反第五条或六条获得人身识别的证言;(4)“震撼良心”的警察取证方法。
[2]这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种价值理念:1.威慑警察的非法行为和保护人权警察与当事人,前者是国家公务人员,享有国家赋予其专享的权力,这种权力相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性,而当时人除了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没有其他对抗警察这种强制性的权力的方法。
因此,当事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利易受到侵犯。
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警察或检察官用非法手段,特别是违反美国宪法的手段所取得的证据)就很好的平衡了因双方力量对比悬殊所产生的矛盾。
如果法院排除了非法所得的证据,警察就会因为他们的违法而受到惩罚,并使他们将来不敢在进行非法搜查。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保障人权,限制公权力,追求程序正义,维护司法公正。
明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作出了完善,明确规定了适用标准,这是我国刑诉法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表现,也是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道路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价值排除范围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界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公安司法机关采用非法手段收集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也即对于那些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即使查证属实,也不得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这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绝公权力的滥用,遏制公安司法机关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对非法取证行为的遏制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首要目标。
这种通过非法手段或方法获取的证据不仅践踏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性,而且也直接损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理应排除于法庭之外,不予采纳。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较好地平衡刑事诉讼两大价值目标即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冲突。
事实上,是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价值的权衡。
如果允许运用、采纳非法取得的证据,这在某些时候会有益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现国家刑罚权,毕竟并非所有非法获取的证据都是虚假而不可靠的,正如以合法手段获取的证据的真实性也未必靠得住一样。
但这样做的代价无疑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所确立的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反之,如果对非法证据一概予以排除,有时又会影响到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
是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应当做出哪些具体规定,这与一国的刑事诉讼目的、主导价值观,以及对公民个人权利的重视程度等因素有关,而这些因素又会因为各国不同的文化和历史传统而有所差异[1]。
二战后,各国在设计本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时,面对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两难选择,逐步地偏向了对涉讼公民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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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竺!型!!f叁箜!圭塾_垒论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赵栩摘要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应当从完善对于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入手,扩大非法言词排除的范围,建立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设立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明确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
本丈从确立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面临的问题、构建我国的刑事证据排除规则以及我国刑事证据排除制度的新动向等三个大的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证。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责任司法公正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早在2003年辽宁刘涌涉黑案中就引发全国关注,刘涌个人虽然被正法了,但由该案凸现的一系列问题仍然值得我们进一步反思。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
在案件中,辩护人提出刘涌被刑讯逼供,要求排除所取得的被告人口供,对这一问题三级法院的态度截然相反。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中认为,“辩护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被刑讯逼供”,因此非法口供排除的主张被驳回;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为本案“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情况”,部分采纳了非法证据辩护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中则认为“不能认定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
由“设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到“不能从根本一L排除”,再到“不能认定存在刑讯逼供”,在这一非法证据排除为主要争议点的诉讼中,三级法院的处理方式差异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基本没有得到实行。
刘涌案的争论和疑惑折射出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的诸多问题与困境。
一、确立刑事非法证据排除面临的问题首先,体制上的根本困难。
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还存在着重重的障碍:既有人大的监督、也有党委的领导,更离不开政府在财政和人事上的扶持。
法院内部,法官也不独立,法官上面有审判庭,审判庭之上有审判委员会。
《2024年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判决的基础。
然而,有时所收集的证据可能因非法手段获得,这些证据如果被采纳,不仅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破坏司法公正。
因此,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获取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暴力、威胁、引诱等方法收集的证据。
三、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一)合法性标准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也是排除非法证据的首要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真实性标准尽管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如果该证据本身具有真实性,且能够通过其他合法手段加以印证,那么该证据仍可能被采纳。
因此,在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时,还需考虑其真实性。
(三)关联性标准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
在民事诉讼中,只有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才能被采纳。
如果某项证据虽然合法且真实,但与案件待证事实无关联,那么该证据仍需被排除。
四、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应用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在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时,需综合考虑上述三个标准。
首先,要判断该证据是否以非法手段获取;其次,要考察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只有当某项证据同时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这三个标准时,才能被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五、结论非法证据排除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在民事诉讼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标准来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
浅析刑事案件中非法证据的排除

浅析刑 事 案件 中 非 法证 据 的 排 除
◎文/ 易 声扬 张 国权
近年来, 在 我 国发生 了数 起重 大的 、 影响 全国 的刑事 冤假 错 案 , 比 如佘 祥林 案、 赵作 海案等 。这 些案件 大都 是在轻 物证 、 重 口供指 导思 想 下, 诱供 、 刑 讯逼供 等非 法取证 的结 果。冤假错案 的发生 , 在社 会上造 成 了十 分恶 劣的 影响 , 不仅 极 大地损害 了当事人 的合法权 益 , 也 削弱 了司 法权威 性和公 信力 。因此 , 排 除非法证据 , 避免 冤假 错案 , 是每 一个办 案 人 员最 基本 的职业要 求。
的排除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一, 非法证据的种类。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
四条之 规定 , 非法证据 种 类主要有 以下 几种 . 一 是刑讯 逼供 收集犯 罪嫌 疑 人及 被告人 供述 ; 二是 采用暴 力、 威胁 等非 法方法 收集证 人证 言和 被 害 人供述 ; 三 是收集 物证 、 书证 不符合 法定程序 。 第二, 非法证 据排 除的程 序。 首先, 应 当有排 除非法 证据 的申请 。 只
在 外 方托管 下 探 索 国有 企 业 工会 工作 的新 路子
◎文/ 白建 平
2 0 0 2年 , 郑 州 市 政 府投 资 2 2亿 元 兴 建 了郑 州 市 某 国 有 独 资 公 司。2 0 0 5年 试 运 营 。 2 0 0 6年 委 托外 方进 行 管理 。 2 0 0 9年
《 工会法》 《 中国工会章程》 《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等十几个法规 汇编 , 向外聘总经理 赠送 了中英文对照《 工会法》 《 劳动合同法》
等 法 规 书 籍 。在 员工 餐 厅开 设 “ 工 会 园地 ” 专栏 , 第 一年 就 宣 传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篇一摘要:本文对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深入研究。
首先,文章概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接着,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了检察机关在适用该规则时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最后,提出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以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仍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确保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刑诉法领域,对其他诉讼程序也有一定影响。
该规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证据的获取手段违法、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等。
三、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挑战与问题(一)挑战1. 法律适用难度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面广,具体案件情况复杂多样,检察人员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难度。
2. 监督力度不足: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在监督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导致部分违法证据得以进入审判程序。
3. 司法资源有限:检察机关在处理大量案件的同时,难以对每一起案件的证据进行详尽的审查和调查。
(二)问题1. 非法证据界定不清晰:当前法律对非法证据的界定尚不清晰,导致实践中对某些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存在争议。
2. 证据审查不严格:部分检察机关在审查证据时,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不够严格,导致部分违法证据被采纳。
3. 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得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论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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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 。
关 键词
非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证 明责 任
司法公 正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 9 (0 O 1-2 . 2 1 0 .5 22 1 )20 60
中图分类 号: 9 5 D 1
非 法 证据 排除 的 问题 , 在 20 早 03年辽 宁刘涌涉 黑 案中就 引
发 全 国关注 , 涌个人 虽然被 正法 了, 由该案 凸玑 的一 系列 问 刘 但
不能 定罪的结 果, 也就 意味着 侦查机关 和检察机 关可能面 临着国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运用论文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运用摘要:证据规则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然而,综观我国三大诉讼法法律体系,却发现刑事诉讼中根本没有关于证据的专门规定,更别提非法证据了。
直至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通知,才弥补了刑事诉讼在这方面的立法空白,从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
下面笔者拟围绕该《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剖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在我国的运用情况,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进一步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非法证据一、2010年《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出台背景任何一项立法的颁布,背后都有其深厚的理论支撑和现实土壤。
2010年6月30日《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人们的期待中公之于众。
笔者经过分析,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之所以会出台此项规定,主要是以下两方面的考虑:1、立法背景综观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法律体系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我国没有明确的证据法。
现行诉讼法中虽然设有专章规定证据制度,但有关证据规则的规定仅仅是粗略的框架性规定,许多细节方面没有涉及。
具体到三大诉讼领域中,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还能够找到关于证据的专门规定,尽管其中关于非法证据的规定也是少之又少,原则又原则,但到了刑事诉讼中领域,却连这样的专门规定也没有,更谈不上对非法证据的概念、排除规则、法律后果等具体加以规定。
(1)在民事诉讼中,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此前,也有过专门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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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论文非法证据排除论文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运用摘要:证据规则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然而,综观我国三大诉讼法法律体系,却发现刑事诉讼中根本没有关于证据的专门规定,更别提非法证据了。
直至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通知,才弥补了刑事诉讼在这方面的立法空白,从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
下面笔者拟围绕该《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剖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在我国的运用情况,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进一步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非法证据一、2010年《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出台背景任何一项立法的颁布,背后都有其深厚的理论支撑和现实土壤。
2010年6月30日《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人们的期待中公之于众。
笔者经过分析,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之所以会出台此项规定,主要是以下两方面的考虑:1、立法背景综观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法律体系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我国没有明确的证据法。
现行诉讼法中虽然设有专章规定证据制度,但有关证据规则的规定仅仅是粗略的框架性规定,许多细节方面没有涉及。
具体到三大诉讼领域中,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还能够找到关于证据的专门规定,尽管其中关于非法证据的规定也是少之又少,原则又原则,但到了刑事诉讼中领域,却连这样的专门规定也没有,更谈不上对非法证据的概念、排除规则、法律后果等具体加以规定。
(1)在民事诉讼中,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此前,也有过专门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在行政诉讼中,2002年6月4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7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第58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在刑事诉讼中,没有关于证据的专门规定,仅散见于其他规定中。
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规定: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得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实践背景事件一:1998年杜培武杀妻案,杜培武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0年,因真凶供述其犯罪,杜培武被宣告无罪。
事件二:1994年佘祥林杀妻案,佘祥林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5年,其妻子回到原居住地,“亡者归来”。
事件三:1999年赵作海杀人案,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0年,被害人回到原居住地,又一起“亡者归来”。
还有接二连三发生在看守所的被羁押人死亡事件,“躲猫猫死”、“喝开水死”、“激动死”等等早已为大家耳熟能详,流传于网络。
类似的事件屡见不鲜,发人深省,为什么同样的死亡事件会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呢,是偶然的巧合吗,还是其背后有不为人知的秘密呢?在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下,掀起了一场关于刑讯逼供的轩然大波。
综上可得出如下结论,我国立法对非法证据的相关规定不足,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未从法律上加以明确规定,尤其是刑事诉讼中没有明确的制度保证,多以禁止性规定否定非法证据的效力,关于证据的专门规定又处于空白状态,造成了在司法实务中合法与非法证据的界限模糊,成为导致刑讯逼供泛滥的直接诱因。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产生于美国,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
188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博伊德诉美国案。
在这个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此案中强迫被告人出示的用于对其定罪的文件不能在此案中被采纳,尽管本案中并不涉及非法搜查和扣押,只是强迫被告人展示有关的商业文件及书籍,但法庭将其比作了非法搜查和扣押,这就是早期的反对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原则。
后来逐步扩展到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排除规则、毒树之果排除原则等。
在我国,根据2010年《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早期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扩展到了部分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这可谓是该项新规定的一大进步。
据中央政法机关负责人称,该《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相较于以前的规定,主要有五个方面的重大改革:第一,明确了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
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对象突出了重点。
第二,明确了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初步责任,应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承担举证责任,以避免不负责任地随意启动对证据合法性的“审理”程序的情况。
第三,明确了应由控方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和相应的证明标准。
在控方不举证,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则应当承担不能以该证据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四,明确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问题。
第五,明确了对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的排除问题。
此条规定是该规定的一项重大举措,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题中之义。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措施著名学者哈耶克曾经说过:“真正的困境是不存在完美的解决办法的我们确实面对着一个真正的困境我们的不完美迫使我们作出的选择,仍然是在不同的缺点之间的选择,因此,主要结论大概只能是,唯一的最佳方法是不存在的,我们的主要希望只能是为多样化的努力留出一席之地。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出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从价值理性层面讲,其对刑事证据制度作出了一系列的补充和完善,是刑事诉讼程序从粗放走向精细的的重大举措,使得刑诉法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不再成为一句口号,堪称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实质确立的标志性事件。
但其中仍有不足的地方。
下面笔者通过对各家观点的梳理,拟从该规定本身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方面,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且不说我国现行立法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国际标准之间的差距,就《非法证据规定》本身而言,以下条文存在明显需要进一步改善的地方。
首先,第6条规定排除非法证据的启动程序对被告方相对苛刻,由于刑讯逼供行为相对隐蔽,取证极为困难,在我国现有条件下,甚至是不可能,该条款易流于形式。
其次,第7条第二款规定,“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该条虽明文规定了讯问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出庭作证义务,但是,对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却没有进一步规定。
“无制裁即无法律规则”,众所周知,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证人基本上是不出庭的,证人证言的认定主要依靠书面证言,因没有相关的制裁条款,使得出庭作证这一法定义务从未真正得到履行。
作为普通公民的证人尚且如此,作为国家公权力主体行使侦查职权的“讯问人员”又会如何对抗呢?结果让人担忧。
最后,第14条规定“非法物证书证排除的条件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然而,对于什么是“明显违法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并无具体规定,使得其弹性过大,可能在实践中流产。
2、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规定的落实还有赖于相关配套制度的实施。
首先,在责任主体上,应以个体责任为主,集体责任或国家责任为辅,建立侦查机关内部惩戒机制,将法律责任落实到违法者个人,从而对程序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约束。
其次,确保看守所中立。
我国现行机构设置,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
因其上下级领导关系,很难做到依法羁押,不为权所动。
看守所中立后,其行政组织机构及其人员、经费、管理等均独立于案件的侦办机关,从而有利于依法羁押,实现司法公正。
再次,实行录音录像全程监控制度。
在英美法系国家和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犯罪嫌疑人一旦从关押场所提走,即开始全程录音录像,在时间上不得有间断,该录音、录像资料一式两份,一盘在侦查时使用,另一盘由犯罪嫌疑人签字封存。
这不仅减轻了控辩双方的举证负担,同时也促进了警察在审讯时规范自己的一言行,避免了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
目前,我国已有部分地区践行该项制度,笔者个人认为鉴于我国现有物质水平和技术条件,可从严重的恶性犯罪开始规范,从而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启动证据合法性审查时的举证责任落到实处。
最后,完善律师在场制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相关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而未赋予律师同等的在场权。
由于侦查人员与被告人地位的对立性、讯问的秘密性、场所的封闭性,很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的发生。
若规定律师在场制度,则能够有效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
有学者认为,根据目前中国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现状,律师的在场权宜规定为实质意义上的在场权。
即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律师不但应该在场,而且律师还能够与犯罪嫌疑人交谈或者提供法律意见。
笔者认为,鉴于我国目前国情,侦查人员也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在场权,对律师也初步规定为形式在场权为宜。
最高院等部门联合颁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弥补了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空白,使得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得以纳入诉讼轨道,在我国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道路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试图以该规定为视角研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运用,并针对其不足提出了一些不甚成熟的建议。
由于学术水平有限,收集资料尚不充足,难免有疏忽和不当之处,还请各位读者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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