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pinfo-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一、目的为加强科技档案管理,使其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凡是记录和反映本公司勘察、设计、施工活动,具有保存价值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成果,以及以公司名义收集的科技资料,都属于归档范围。

三、管理规定在分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公司地质资源部负责全公司地质资料的收集管理工作。

地质资源部负责相关地质资料的归档、立卷、保管、借阅工作。

四、管理办法1、地质资料档案分类(1)原本档案(原始档案),是指设计、编录、报表、观测记录、计算原稿、分析图表、成果原稿和质量记录、审核(审查)意见等;(2)复制档案,是指印制出版的技术成果,复制的计算机文件、光盘等。

2、地质资料归档要求(1)归档的资料应经过系统归纳整理、分类、装订、装袋,保持清晰、完整、准确,不得丢失、遗漏、混杂和损坏。

(2)对于相关重要档案或有特殊要求档案必须备份一份。

电子档案应有相关备份,同时与纸介质档案内容应完全一致。

(3)公司内部借阅资料经由主管人批准后方可借阅,外来单位借阅资料,应带介绍信和相关证件,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借阅。

任何人不得替外单位代借和转借资料,亦不得向外单位泄露,因泄露或私自转借资料造成单位损失的,按照相关公司规定进行赔偿处罚。

(4)严禁在借阅资料的文字或图形上标注记号、画点线等,更不允许将借阅资料丢失或损坏,如有将借阅资料丢失、损坏的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赔偿或处罚。

(5)原始资料、复制资料、档案、光盘等仅存一份的资料禁止外借,一律在资料管理部门内进行查阅。

五、档案资料归还管理办法借阅的相关档案、资料、报表等文件借阅完毕后应及时归还,对于没有及时归还的,相关负责人应及时督促其归还档案资料,对于因工作需要或出差外借资料的,相关负责任应及时与其沟通并按其工作进展和回归情况及时通知其归还资料。

六、管理办法执行时间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分管副总经理及地质资源部。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简版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简版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一、引言地质资料是地质工作中的重要资源,对于地质工作者和科研人员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地质资料的管理中,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方法,以确保地质资料的安全、完整和可靠性。

本文档将介绍地质资料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注意事项。

二、地质资料的定义地质资料指的是地质工作和研究中所涉及的各种数据、图表、报告和文献等资料的总称。

地质资料分为实物资料和电子资料两种形式。

实物资料包括地质岩心、标本、地质地图等;电子资料包括数字地质模型、地质图像数据等。

三、地质资料的管控3.1 资料登记1. 建立地质资料登记表,包括资料名称、编号、作者、文件类型、存储位置等内容。

2. 根据资料的特点,适时更新、完善地质资料登记表。

3.2 资料归档1. 地质资料应按照一定的分类方式进行归档,例如按照地质区域、地质类型等进行分类。

2. 归档后的地质资料要进行标签标注,清晰记录资料的分类信息,方便后续查找和利用。

3.3 资料存储1. 实物资料应妥善保管,采取防潮、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2. 电子资料应进行多重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4 资料借阅和利用1. 建立资料借阅制度,对外单位或个人的借阅要进行记录和审批。

2. 合理利用地质资料,鼓励开展共享和交流,促进地质工作的发展。

四、地质资料的更新与维护4.1 资料更新1. 及时更新地质资料,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对于电子资料,定期进行数据的校验和更新,清理无用数据。

4.2 资料维护1. 建立专门的维护团队,负责地质资料的维护和修复工作。

2. 定期检查实物资料的保存状态,修复或更换损坏的资料。

五、地质资料的保密和服务5.1 地质资料的保密1. 针对涉密地质资料,建立保密制度,加强资料的保密和控制。

2. 对于外部人员的资料查阅申请,需经过严格审批和核实。

5.2 地质资料服务1. 提供便捷的地质资料查询服务,减少资料的查找时间。

2. 根据需求,定期组织地质资料的展览和交流活动,促进地质工作者之间的合作和学习。

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制度

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制度

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制度地质测量资料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地质测量资料的采集、整理、管理和使用,提高资料的利用率和保护资料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隐秘法》、《地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订立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 资料管理部门负责提出资料管理制度,负责资料管理工作,并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存储、保管、查询等。

2. 全部从事地质测量的工作人员必需严格遵守资料管理制度,确保资料的完整、精准。

三、资料采集1. 为确保资料的精准性和真实性,全部资料采集前必需进行认真的调查和讨论,订立认真的采集方案。

2. 采集的资料应当认真、完整,不得遗漏和捏造。

3. 采集的证据和数据必需标明来源,日期,地点,负责人等信息,并将现场信息记录下来。

4. 采集的材料应当分类收集,并注明文件号,制作认真的登记表格,保证资料的有序性和整体性。

四、资料整理1. 资料整理是保证采集的资料有序、精准的紧要环节。

2. 资料整理必需依照肯定的标准进行统一分类,确认各种资料的精准性、可读性以及判定其所包含的信息是否全部完整。

3. 对于紧要的资料必需进行复核、审核,以确定其真实性和精准度。

4. 处理完成后,应制作并签署整理确认书,并进行归档存放。

五、资料存储和归档1. 资料在存储和归档过程中必需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 存储和归档分为实物存档和数字存档两种方式,实物存档要求统一编号、全部标注认真的名称、时间、项目名称、文件类型、文件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3. 资料的归档应当依照其紧要程度、保存期限进行分类,制作并签署归档确认书,明确交接记录和归档文件责任人。

4. 资料归档不得任意调出,不得私自销毁,不得向外供给和泄漏,一旦显现问题,责任人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资料查询和利用1. 资料查询和利用必需合法、合规,遵从“实名制”原则,供给有效的身份认证和目的证明。

2. 资料查询和利用应当依照制度规定,以书面申请方式进行,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隐私和商业隐秘。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中地调发〔2003〕186号【2007-10-30 来源:地调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调查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调查成果的作用,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调查资料,是指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调查资料、成果地质调查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调查资料。

本办法主要规范成果地质调查资料(以下简称成果资料)的管理工作。

原始地质调查资料暂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登记并妥善保管,原始地质调查资料和实物地质调查资料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地调局负责地质调查资料汇交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有关技术要求;组织开展地质调查资料管理业务培训。

第四条地调局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和沈阳、天津、南京、宜昌、成都、西安地质调查中心(以下简称大区地调中心)是地调局成果资料管理单位。

大区地调中心负责本单位和辖区内由地方地调单位完成的工作项目成果资料的汇交验收、整理和保管工作。

发展中心负责其他工作项目的成果资料汇交验收、整理和保管工作,指导大区地调中心资料管理业务;负责成果资料的统计、分析;负责保管地质调查项目有关立项论证材料、项目设计等技术文档资料。

第五条成果资料汇交单位应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国家地质资料管理部门汇交地质资料。

第二章成果资料的汇交第六条所有地质调查工作项目均应汇交成果资料。

因故终止项目均应提交阶段成果资料或工作总结报告。

成果资料主要包括经审查后的成果报告和附件、附图、附表、计算机软件系统及源代码、数据库系统、说明书及地调局要求上缴的数据资料等。

第七条地质调查工作项目的承担单位为成果资料汇交单位,负责本单位成果资料的汇交工作。

第八条地方地调单位和大区地调中心承担的工作项目成果资料,向项目工作区所在地的大区地调中心汇交。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地质资料是指通过勘探、开采、调查、研究等方式获取的地质信息的记录和资料,是研究地质科学、资源勘探与开发的重要依据。

为了有效管理和利用地质资料,保障地质调查与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二、地质资料管理的必要性地质资料作为地质科学研究的基础和资源开发的依据,其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必要性。

1. 提高地质研究效率:有效的地质资料管理可以提高地质科研工作的效率,避免重复采集和浪费。

2. 保护地质资料资源:地质资料是一种珍贵的资源,需要进行有效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损坏和丢失。

3. 促进资源勘探与开发:地质资料对于资源勘探与开发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通过良好的管理可以更好地挖掘和利用地质资源。

三、地质资料管理的原则1. 全面收集:地质资料管理要求全面收集各种类型的地质资料,包括野外勘探观测数据、试验分析数据、文献资料等。

2. 统一归档:对于收集到的地质资料,要进行统一的归档管理,建立清晰的分类体系和档案编目。

3. 规范标注:对于地质资料的存储位置和内容,要进行规范的标注和记录,方便后续的查找和使用。

4. 安全保护:地质资料是一种珍贵的资源,需要进行安全保护,包括数据备份、防火防水等措施。

5. 共享利用:地质资料应当以共享的方式进行利用,促进地质科研和资源开发的合作与交流。

四、地质资料管理的措施1. 建立地质资料库:通过建立地质资料库,集中管理地质资料,方便查阅和利用。

地质资料库应具备良好的设备和技术支持,保障地质资料的安全和完整性。

2. 制定管理规范:建立地质资料管理的工作流程和规范,明确各类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利用要求。

3. 加强人员培训:对地质资料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地质资料管理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4. 制定数据共享机制:建立地质资料共享和交流的机制,促进地质科学与资源开发的合作。

5. 定期检查和审计:定期对地质资料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地质资料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全文)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全文)

地质资料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治理,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权益,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对资源保护、开发与经济建设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向GJ汇交的地质资料,其汇交、保管和利用按照GJ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RM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治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地质资料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治理。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以下简称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托付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和验收工作。

进展改革、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资料治理工作。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政府出资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承担有关地质工作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前二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汇交人可以托付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直接汇交。

有多个出资人的,各出资人共同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义务。

第七条地质资料汇交范围依照本办法附件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除成果地质资料(包括文字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等)、GJ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义务承担人汇交地质资料目录。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二)管理全国地质资料馆,指导全国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管理业务培训;(三)制定地质资料管理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监督检查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五)组织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六)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国际交流,协调全国地质资料的交流和利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地质资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馆,指导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业务培训;(三)制定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五)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地质资料的交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全国地质资料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依法保存、管理汇交的地质资料,为全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履行下列职责:(一)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接收、验收汇交的地质资料;(二)建立健全馆藏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按规定整理、保管地质资料;(三)建立和维护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系统;(四)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依法为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质资料搜集管理办法

地质资料搜集管理办法

【法规名称】地质资料搜集管理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1996-11-06【正文】地质资料搜集管理办法第 1 条为加强地质资料之搜集管理,提高地质资料使用效益,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地质资料之搜集管理,依本办法之规定。

本办法未规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规定。

第 3 条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包括地层岩心与相关地质说明书。

前项所称地层岩心,指地质钻探所取得之土壤或岩石样本;相关地质说明书,指地质调查、探勘、试验、分析、评估之报告与图件。

第 4 条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经济部,其业务由经济部中央地质调查所执行。

第 5 条本办法所称各级机关,包括中央政府各级机关及地方自治团体各级机关。

本办法所称公营事业,指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第二条所规定之公营事业。

第 6 条各级机关及公营事业,应依有关档案储存、管理之规定,保存地质说明书;取得之地层岩心,应自相关地质说明书完成后,保存半年以上。

前项地质资料之目录与要点,应定期向主管机关汇报。

汇报之时间及汇报表之格式,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 7 条主管机关必要时,得向持有地质资料之各级机关及公营事业,要求提供地质资料。

第 8 条主管机关对于所汇报之地质资料目录,应于汇整后,定期公告之。

第 9 条主管机关依本办法所搜集之地质资料,应保存一定年限,必要时得委讬地质相关单位保存之。

前项地质资料之保存年限,由主管机关依地质资料之重要性等级分别订定之。

第 10 条主管机关依本办法所搜集之地质资料,应公开之。

但经依法核定为机密或其公开有危害国家安全之虞者,不在此限。

第 11 条主管机关依本办法搜集之地质资料,涉及他人之营业秘密者,得限制公开之。

但其公开为保护人民生命、身体等重大法益所必要者,不在此限。

第 12 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mapinfo-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中地环发〔2004〕107 号关于印发《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治理方法》的通知各处(室、中心)、单位:《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治理方法》差不多2004年7月29日院务扩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自2004年11月开始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和规范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资料治理工作,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为院、政府、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按照《国务院地质资料治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地质资料治理条例实施方法》、《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治理方法》、《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项目治理方法》以及其它有关地质资料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地质资料是指,院各部门及院托付项目承担单位在地质项目工作中,通过各种方式猎取和形成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由院出资(包括项目经费)所购买的纸质、电磁介质等形式的数据、报告、图件、软件等资料;院职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报告评审会议及学术考察等活动所获得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资料。

第三条本方法适于院及院托付项目承担单位,要紧规范上述除实物地质资料外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与治理工作,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及治理方法另行规定。

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汇交方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科技情报资料中心(以下简称情报中心)负责院资料接收、整理、汇交、保管及服务工作,并提供资料利用服务。

各部门负责人督促和监督本部门人员按要求汇交资料。

资料汇交第五条资料汇交包括:1.情报中心按有关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它下达给我院项目的部门(单位)汇交资料;2.院各部门及院职工向情报中心汇交各类地质资料及专业技术资料,包括:在地质项目工作中猎取和形成的原始资料、成果资料、实物资料;由院出资(包括项目经费)所购买的数据、报告、图件、软件等资料;院职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报告评审会议及学术考察等等活动所获得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资料;3.院托付项目承担单位向院情报中心汇交原始资料、成果资料等项目合同中规定汇交的资料。

第六条院承担和组织实施的所有地质项目均应汇交成果资料、原始资料和实物资料。

因故终止项目均应提交原始资料、时期成果资料或工作总结报告。

需汇交资料的项目包括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项目治理方法》中规定的三类项目:1.地质调查与地质环境监测项目:指国家出资的打算项目。

2.科研项目:包括打算内项目;各类基金项目。

3.横向项目:除上述两类项目以外,与外单位合作项目,及生产、经营、开发等其它地质项目。

第七条院内项目资料汇交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可由项目负责人指定项目组人员具体完成资料汇交工作,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汇交资料清单上签字;院托付项目资料汇交,由被托付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八条汇交的地质项目资料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本方法的要求。

差不多要求是:1.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完整、齐全;2.资料内容真实、符合实际。

3.通过认定、评审、鉴定、验收等批准程序的地质资料,应附相应的批准文件;4.汇交的资料必须盖有项目负责人印章及单位印章。

5.原始资料与成果资料同时汇交。

汇交项目资料的规格、材料、制印、装订等方面技术要求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九条院科技项目与外事治理处(以下简称科技处)在成果报告终审后一周内,向情报中心提供应汇交的详细的项目资料清单(成果资料清单、原始资料清单、实物资料清单),见附件九。

汇交人(项目负责、单位)在成果报告审查意见书下发之日起120日内向情报中心汇交。

第十条成果报告终审按评审意见修改后,按汇交要求印制。

向情报中心汇交前到科技处进行资料可否汇交认定。

科技处对汇交的资料内容进行检查,要紧认定汇交的成果报告资料是否为终审后修改稿,并出具资料汇交的证明。

第十一条项目成果资料必须汇交纸质报告和与其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载体一样要用光盘,采纳磁带或硬磁盘汇交的,应事先征得情报中心的同意。

中国地质调查局下达的地质调查项目成果资料及地质环境监测专项等国家出资的项目成果资料需汇交纸介及电子文档4份;其中,情报中心储存2份,向中国地质调查局资料治理部门及全国地质资料馆汇交2份;其它部门及单位下达给我院的项目成果资料汇交份数,按照项目合同书而定,至少向情报中心汇交纸介及电子文档2份。

仅需向院汇交的项目成果资料只需汇交纸介及电子文档2份。

汇交成果资料的同时附汇交资料明细清单(院情报中心统一印制的资料报送4联单)和原始资清单2份;应附与电子文档汇交份数相同的电子文件登记表(见附件十);科技处出具的资料可否汇交证明1份。

成果资料汇交要求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每个项目工作完成后,项目参加人员必须将项目工作中所猎取的各类原始资料进行系统的分类整理,与成果资料一同向情报中心汇交。

应汇交的原始资料细目见附件三。

汇交原始资料的同时,附原始资料清单2份。

原始资料汇交要求见附件二。

第十三条涉及国家隐秘的资料汇交,按照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规定执行。

汇交人(单位)在汇交时应出具主管单位保密部门对资料密级确认等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院内人员汇交资料,需将汇交的资料送到情报中心,验收手续在情报中心资料室内进行,交接双方按照汇交清单清点核对;外单位向院汇交资料,可将资料直截了当交至或邮寄至情报中心。

验收合格的汇交资料,由接收人员开具资料汇交证明(格式见附件四),并签字盖章;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补充和修改(格式见附件五)。

第十五条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汇交项目资料的,应在汇交期限届满之日前15日内向情报中心提出延期汇交申请,填写《项目资料延期汇交申请书》(见附件六)一式两份。

情报中心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单位)。

第十六条其它资料汇交由院出资(包括项目经费)所购买的图件、资料、实验数据、软件等资料,交情报中心登记,办理借阅手续后借用。

购买资料为电子版的,由情报中心复制后借用。

院职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报告评审会议及学术考察等等活动所获得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资料,各类专业会议及考查资料在会议(考查)终止一个月内汇交。

第三章资料的整理与保管第十七条汇交的资料应保持完整,并按规定整理好。

第十八条对验收合格的成果资料进行详细登记,再按整理流程进行整理。

1.检查汇交资料是否属于汇交范畴;2.检查所交资料是否与库存资料重复;3.检查汇交资料是否齐全完整;4.检查汇交资料印刷、装订是否合乎要求;5.注记编目;6.录入资料数据库(录入内容包括下列字段:馆藏号、资料名称、承担单位、报告编写人、形成日期、报告类别、工作地区、报告关键词、正文类、审批类、附图类、附表类、附件类等);7.正确装袋(盒)及填写标签;8.制作检索卡片并按专业分类插好;9.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资料保密程度,标注资料的隐秘等级。

第十九条为保证资料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延长资料的寿命,确保有效提供资料信息,要加大档案库房的硬件建设及科学治理。

资料库房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应预留五年的库存量,配置储存、爱护和安全等必要设施,保证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资料库房应具有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霉变、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的条件。

第二十条纸质资料的保管1.定期检查制度。

每两年对所有资料检查清点一次,内容包括资料总数、每份资料报告、附图、附件是否齐全,是否按顺序号摆放,装具是否完好,有无霉变、虫蛀现象等。

2.填写“地质资料定期检查清点登记表”,内容包括检查日期、资料总数、缺失情形及缘故,霉变、虫蛀、破旧、褪色情形、装具完好情形等。

3.形成年度“地质资料定期检查清点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纸质资料抢救修复制度1.凡破旧、霉变、虫蛀、散失、字迹退色、蓝晒图褪色的资料均属抢救修复对象。

2.对上述损坏地质资料进行鉴定。

3.按照鉴定结果,填写“地质资料抢救修复清单”,内容包括资料的编号、名称、编著者、编著时刻、汇交人;抢救修复的种类、件数、损坏程度。

4.制定抢救修复和经费预算方案。

5.按照抢救修复和经费预算方案分轻重缓急制定抢救修复打算,分期分批进行抢救修复工作。

第二十二条电子版资料保管方法电子文档进行归档保管和转入数据库进行备份保管。

电子文档数据库每年备份一次,确保资料数据的安全。

1.填写“资料光盘标签”,内容包括光盘编号、资料编号、名称、份数、刻盘时刻、刻盘者等,并随光盘储存。

2.填写“资料光盘登记表”,内容包括光盘编号、资料编号、名称、编著者、编著时刻、汇交人、件数、刻盘时刻、归档时刻、总份数、总数据量、运算机运行支持软件名称、运行硬件环境等。

光盘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随光盘存档,一份备查。

3.资料光盘应依序存放在专门的装具中,并进行防磁化及防病毒等工作。

4.存档的资料光盘每2年进行一次抽查,如发觉咨询题应及时处理,每3年对光盘进行复制,以保证光盘储备数据的可靠性。

第二十三条涉及国家隐秘的成果资料,按照《保守国家隐秘法》、《国土资源治理工作国家隐秘范畴的规定》以有其它有关地质资料的保密规定保管。

第四章资料借阅制度第二十四条院职工可直截了当借阅密级外的资料、并可复制;涉密资料需经院安全委员会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不可摘抄复制;原始资料只可查阅,不可借出与复制。

第二十五条本院职工每人每次最多借阅五份资料,所借资料仅限本人查阅,不得转借。

借阅时刻一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由项目经费购买、需长期使用的专门资料,如软件,借用时刻按照实际情形而定。

到期应归还或办理续借手续。

如违反借阅规定或丢失资料,将视情形停借或罚款处理。

第二十六条外单位人员借阅资料,必须持有正式公函或带有编码的介绍信及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按规定查阅,不得将资料带出资料室。

凡需摘录和复制资料,必须讲明复印资料的名称及用途,办理登记审批手续,经资料治理人员批准后方能摘录和复制。

第二十七条如遇专门情形,急需收回借出资料,情报中心有权随时收回。

第二十八条不得涂改、标注、划线、损毁、折页,撕页,违者应酌情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借阅程序:自查资料名目—填写借阅单—清点借阅资料—查阅资料—阅完后依序还原整理,未借资料交还治理人员检查清点—详细登记所借阅的资料。

第三十条资料室属重点防火地点,禁止吸烟和乱扔烟头。

第三十一条借阅者因种种缘故,造成涉密资料泄密的,按照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附则第三十二条院各有关部门、项目负责人及院项目托付单位要重视资料汇交工作,幸免无故拖延资料汇交时刻。

在规定时刻内无故不定期完成资料汇交的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院视情节轻重给予批判或通报,并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院科技处、财务部门、人事处协助情报中心做好资料治理工作。

有资料归档证明的项目才能予以办理项目终结手续;有情报中心归档证明的购买各类资料的票据才能予以报销;职工在调离院或长期到外地工作时必须将所借资料归还资料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