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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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县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汇编和县年度政务公开指标考评细则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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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XX县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汇编和县年度政务公开指标考评细则县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汇编X县发布2020年10月目录(一)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1(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5(三)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17(四)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25(五)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28(六)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30(七)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33(八)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39(九)就业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45(十)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50(十一)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61(十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63(十三)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68(十四)保障性住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73(十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87(十六)农村危房改造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90(十七)市政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96(十八)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105(十九)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122(二十)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124(二十一)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134(二十二)安全生产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216(二十三)救灾生产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222(二十四)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224(二十五)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229(二十六)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2331(一)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序号公开事项公开内容(要素)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一级事项二级事项全社会特定群众主动依申请公开1批准服务信息办事指南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申报要求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实时公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府网站■两微一端■纸质媒体■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2办理过程信息事项名称、事项办理部门、办理进展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及时公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单位3咨询监督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实时公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府网站■两微一端■纸质媒体■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4批准结果信息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审批结果、批复时间、批复文号、批复单位、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信息形成20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5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审批结果、批复时间、批复单位、批复文号、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同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26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审批结果、批复时间、批复单位、批复文号、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同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7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核准结果、核准时间、核准单位、核准文号、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同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8批准结果信息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备案号、备案时间、备案单位、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同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9节能审查审查结果、批复时间、批复单位、批复文号、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同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10选址意见书审批结果、批复时间、批复文号、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同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11建设项目用地(用海)预审预审结果、批复时间、批复文号、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同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12批准结果信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审批结果、批复时间、批复文号、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同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13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审核结果、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号、许可时间、发证机关、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同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1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审核结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许可时间、发证机关、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同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1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审核结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许可时间、发证机关、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同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16批准结果信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审核结果、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施工许可日期、发证机关、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同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17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审批部门、批复时间、招标方式、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同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18取水许可审批审批结果、批复时间、批复文号、批复文件标题、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同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19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审批结果、批复时间、批复文号、批复文件标题、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同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20批准结果信息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审批结果、批复时间、批复文号、批复文件标题、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同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421招标投标信息招标投标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备案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同上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22征收土地信息征收土地信息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同上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23重大设计变更信息重大设计变更审批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同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24施工有关信息施工管理服务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人员、审查结果、审查时限,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同上县住建局■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25质量安全监督信息质量安全监督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同上县住建局■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政务服务中■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26竣工有关信息竣工验收审批(备案)竣工验收时间、竣工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同上县住建局■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发布会听证会■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5(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序号公开事项公开内容(要素)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一级事项二级事项全社会特定群体主动依申请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审核批准信息招标内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估算金额、招标事项审核或核准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0〕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0〕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0〕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切实提升我省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质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基层政府(包括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照26个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进入四川省人民政府官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政务公开标准化建设版块),结合本级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细化相关领域公开事项,在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编制,并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上集中公开。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照本级政府公布的相关领域事项标准目录,对本部门(单位)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进行调整更新并及时发布。

二、注重衔接。

基层政府要参照我省9项政务公开省级地方标准(网址同上),结合地区和领域实际,进一步细化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回应关切、依申请公开、公众参与、监督考核等工作流程,建立完善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解读回应等工作机制,推进办事服务公开标准化,切实提升政务公开规范化水平。

三、统一规范。

县级政府要依托政府门户网站,统一规范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并统一命名为“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开展统计、考核时,原则上以专栏数据为依据。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6•【字号】梧政办发〔2020〕114号•【施行日期】2020.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8月6日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35号)要求,全面推进我市基层政务公开,加强基层行政权力监督制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升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切实做好我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标准引领、需求导向、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原则,全面推进我市基层政务公开内容标准化、平台规范化、工作制度化、体系完整化,为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基层政府(包括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编制完成本级政府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规范公开平台建设,完善各项公开制度,加强公开机构建设,推进政务公开向农村和社区延伸,初步形成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体系和制度规范体系。

到2021年底,基层政府根据国务院部门制定的其他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在自治区和市级相关部门指导下,编制本级政府其他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全面完成村(居)民委员会公开事项清单梳理,使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体系更加完整、工作流程更加规范、公开平台更加丰富,全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取得新进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2.04.06•【文号】自然资办函〔2022〕576号•【施行日期】2022.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5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现将《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8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1105号)同时废止。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2年4月6日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要求,结合基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编制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是规范和推进基层自然资源领域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的重要举措。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根据职能职责细化完善基层自然资源领域公开事项,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提升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发挥好指导、监督、评估作用,切实抓好指引的贯彻落实。

二、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自然资源管理和服务领域。

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全国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及以下履行自然资源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公共企事业单位,涉及有关事项的村(居)民委员会。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28•【字号】荆政办文〔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文〔202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荆门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28日荆门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提升我市基层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3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11月底前,各地、各部门全面对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结合本级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细化相关领域公开事项,编制完成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并组织实施。

到2022年6月底前,根据国务院部门、省政府相关部门其他领域标准指引,各地、各部门及时编制完成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认真抓好落实。

到2023年,全面完成《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政务公开标准体系更加完善,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一)制定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具体工作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具体工作方案。

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对接省直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完善所负责领域标准化目录编制工作方案(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单位负责)。

安徽省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安徽省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安徽省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1、婴儿母亲《居民户口簿》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婴儿姓名与出生证登记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当场办理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免费公安机关政府网站、入户/现场√√√√随父入户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1、婴儿父亲《居民户口簿》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3、婴儿父(母)《结婚证》1、申报婴儿姓名与出生证登记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2、非婚生育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和非婚生育说明3、父母在同一户且户关系可以认定为夫妻关系的,可不提供结婚证当场办理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免费2收养入籍等登记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2、《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被收养人有户口的,还应提供《户口簿》当场办理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免费公安机关政府网站、入户/现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1、社会福利机构书面申请3、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5、公安机关出具已进行DNA采样的证明社会福利机构书面申请内容中需体现弃婴(儿童)的基本情况及捡拾情况说明当场办理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免费3注销登记死亡注销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1、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死亡证明材料(参见备注)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2、国外死亡的,需要提交死亡医学证明翻译件(需加盖翻译人员所在单位公章)或领事确认件3、人民法院执行死刑通知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4、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也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5、其他能够证明当事人死亡的材料(如火化证明、单位人事部门证明)6、死者家属未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由村(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社区民警核实确认7、非正常死亡的,需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当场办理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免费公安机关政府网站、入户/现场√√√√4服现役注销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1、《居民户口簿》2、已经入伍的证明材料1、入伍通知书2、有效的军人证件3、人民武装部门提供的入伍证明当场办理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免费公安机关政府网站、入户/现场√√√√5迁移登记迁出、迁入登记夫妻间投靠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1、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2、《结婚证》申请人与户主为非直系亲属的,需经户主同意当场办理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免费公安机关政府网站、入户/现场√√√√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2、未婚子女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1、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随抚养人一方或双方协商一致迁移户口2、申请人与户主为非直系亲属的,需经户主同意3、市内迁移根据各市情况自行决定当场办理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免费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2、父母与已成年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1、申请人与户主为非直系亲属的,需经户主同意2、部分市政府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户口不允许父母投靠子女当场办理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免费6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姓名变更、更正18周岁以下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1、《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亲生父母双方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或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或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若亲生父母有一方联系不上(或非婚生育的情况下),另一方需书面承诺如孩子成年前对方对变更姓名提出异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其同意公安机关恢复原状;上述异议发生在孩子成年后,则以孩子意见为准;当场办理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免费公安机关政府网站、入户/现场√√√√夫妻离婚后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2、父母《居民身份证》3、父母离婚证4、未成年人《出生医学证明》5、亲生父母双方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或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或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当场办理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免费已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变更法名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2、变更人《居民身份证》3、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当场办理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免费7性别变更、更正性别变更【变性手术】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2、变更人《居民身份证》3、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当场办理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免费公安机关政府网站、入户/现场√√√√性别更正【非公安机关登记错误】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2、变更人《居民身份证》3、原始出生记录证明或证明其正确性别的相关材料当场办理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免费8民族成分变更、更正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1、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2、变更人《居民户口簿》3、变更人《居民身份证》20周岁以上不得办理民族变更当场办理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免费公安机关政府网站、入户/现场√√√√9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暂住登记居住地派出所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2、实际详细居住地址说明1、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5日内申报2、实际详细居住地址说明包括租赁合同、社区(村)居委会提供的居住证明、单位提供的居住证明等当场办理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免费公安机关政府网站、入户/现场√√√√10居住证申领流动人口自向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的居住地派出所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2、实际详细居住地址说明对全国人口库中,申办人无照片的,申办人需要提供能证明申办人身份且带有照片的证明材料,如医保卡、学生证、村(居)委会出具的粘贴申办人照片的证明材料等5个工作日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免费公安机关政府网站、入户/现场√√√√在居住地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地派出所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2、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之一;3、实际详细居住地址说明5个工作日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免费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居住地派出所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2、房屋租赁合同、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出具的住宿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之一5个工作日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免费在居住地连续就读的居住地派出所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2、学生证,或者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之一;3、实际详细居住地址说明5个工作日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免费11居住证换、补领居住地派出所1、(换领)原证直接交回或邮寄至居住地派出所2、(补领)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民警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上门核实或电话核实居住证持有人的相关信息当场办理;需入户核实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免费公安机关政府网站、入户/现场√√√√12居住证签注居住地派出所需办理签注的居住证原证当场办理;需入户核实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免费公安机关政府网站、入户/现场√√√√13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市县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点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申请人居住、就业、就读等相关方面的证明材料1、在内地大陆连续居住半年以上2、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15个工作日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首次申领:免费依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公安机关政府网站、入户/现场√√√√14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换、补领市县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点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申请人居住、就业、就读等相关方面的证明材料15个工作日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期满换领:20元/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40元/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法〔2018〕81号公安机关政府网站、入户/现场√√√√15居民身份证管理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户籍地派出所或户办大厅1、居民户口簿2、年满16周岁的还应当交验社保卡、学生证、毕业证等带有本人照片的证明材料之一1、年满16周岁的,由本人申领2、未满16周岁的,由其监护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陪同申领15个工作日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首次申领:免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8〕37号公安机关政府网站、入户/现场√√√√16居民身份证换、补领全省任意一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1、申领人到期(损坏)居民身份证2、申领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或现场核验指纹通过1、安徽省户籍公民可在省内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换、补领业务2、能通过指纹居民身份证现场核验身份的,无需提供证明材料3、无法现场核验身份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护照、驾驶证、社保卡等能证明本人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之一4、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的情形:①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②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定身份的③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定身份的④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⑤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息记录人员的15个工作日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期满换领:20元/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40元/证发改价格〔2003〕2322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346号财政法〔2019〕62号公安机关政府网站、入户/现场√√√√17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户籍地派出所或户办大厅《安徽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条》或居民户口簿1、本人申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可以申办临时居民身份证2、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自签发之日起计算3、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1个工作日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10元/证发改价格〔2003〕2322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346号财政法〔2019〕62号公安机关政府网站、入户/现场√√√√18异地申请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全省任意一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1、申领人到期(损坏)居民身份证2、申领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或现场核验指纹通过1、安徽省户籍公民可在省内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换、补领业务2、能通过指纹居民身份证现场核验身份的,无需提供证明材料3、无法现场核验身份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护照、驾驶证、社保卡等能证明本人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之一4、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的情形:①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②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定身份的③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定身份的④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⑤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息记录人员的15个工作日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期满换领:20元/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40元/证发改价格〔2003〕2322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346号财政法〔2019〕62号公安机关政府网站、入户/现场√√√√备注:1、受理部门还包括相应的网上办事大厅及相关APP,包括但不限于安徽公安网、皖警E 网通网、“安徽治安在线”微信公众号等。

寿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寿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寿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寿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寿政办发〔2020〕56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双王城生态经济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全面推进我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切实提升各部门、单位治理能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 号,以下称“指导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1 号,以下称“实施意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字〔2020〕76号,以下称“潍坊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一)工作目标。

到2023年,全面完成《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基本建成统一规范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覆盖市、镇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市、镇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二)时间节点1.2020年10月底前,全面落实国务院部门制定的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编制完成市、镇两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2.2021年底前,根据国务院相关部门其他领域标准指引编制情况,市、镇两级进一步完善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认真抓好落实。

3.2022年6月底前,市、镇两级全面完成《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建成政务公开标准体系,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6.03•【文号】人社厅函〔2019〕113号•【施行日期】2019.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已经部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9年6月3日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 号)要求和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有关部署,为进一步提高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我部在汇总梳理前期试点成果的基础上,制定了《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一、总体要求(一)充分认识开展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是推进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的具体举措,是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管理、推进相关政策落实的重要抓手。

及时、主动、全面公开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有关信息,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有利于保障服务对象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群众就业创业,积极参加社会保险,不断增进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与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险关系密切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按照“应公开、尽公开”要求全面梳理公开事项,通过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细化、完善标准目录,提升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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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姓名变更、更正
●受理部门
●办理条件
●办理流程
●所需材料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安
机关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所需材料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安
机关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公安
机关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




11
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居住证换、补领
●受理部门
●办理条件
●办理流程
●所需材料
●办理时限
●所需材料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安
机关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




3
注销登记
死亡注销
●受理部门
●办理条件
●办理流程
●所需材料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安
机关
(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




9
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暂住登记
●受理部门
●办理条件
●办理流程
●所需材料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安
机关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12
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居住证签注
●受理部门
●办理条件
●办理流程
●所需材料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安
机关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




4
服现役注销
●受理部门
●办理条件
●办理流程
●所需材料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附件:
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
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
事项
二级
事项
全社会
特定
群体
主动
依申请
县级
乡级
1
出生
登记
出生
登记
●受理部门
●办理条件
●办理流程
●所需材料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




7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性别变更、更正
●受理部门
●办理条件
●办理流程
●所需材料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公安部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安
机关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




5
迁移登记
迁出、迁入登记
●受理部门
●办理条件
●办理流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安
机关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




8
民族成份变更、更正
●受理部门
●办理条件
●办理流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安
机关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




2
收养、入籍等登记
收养
登记
●受理部门
●办理条件
●办理流程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




10
居住证申领
●受理部门
●办理条件
●办理流程
●所需材料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安
机关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及标准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安
机关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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