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十二怒汉》(1957版)看美国陪审团制度

从《十二怒汉》(1957版)看美国陪审团制度
从《十二怒汉》(1957版)看美国陪审团制度

从《十二怒汉》看各国陪审制度

2011031224 李阳

看了《十二怒汉》,不禁勾起我对往事的回忆,那小小年代,喝着“真相只有一个”的稚气孩童,装得像福尔摩斯般成熟的青年。现在想来要想成为一个强大的侦探,所需的不仅是强大的和逆天般的思维推理、设想能力。更需要一个健全的法制体系,《十二怒汉》中得美国陪审团制度就是一个不错的例子。

美国陪审团;起源和发展;与其他制度对比

很久以前就很崇拜福尔摩斯,很崇拜柯南。我记得第一次看福尔摩斯是在小学,那是《福尔摩斯探案集》,套用一个我们C老师的词——“逻辑美”,全书充斥着这种逻辑美,真的叫人欲罢不能。我被福尔摩斯气定神闲的推理所打动,被看似天衣无缝的作案手法所吸引。我拿着书的手仿佛被推理构成的绳子牢牢绑在书上,不能移动分毫。我被推理,被侦探智慧折服了。从那以后我又逐渐知道了柯南,波洛,明智小五郎等等。他们的一个个近似鬼神的推理让我如痴如醉。从此我就走上了这条“不归路”。今年,我报了《刑案推理-经典刑案电影赏析》的选修课。在第二堂课上,老师放映了《十二怒汉》,让我对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也有了一定的了解。

《十二怒汉》这部电影讲述的是一个青年被指控杀死自己的父亲,法庭有确凿的证据及目击证人,他将被判处一级谋杀的死刑。在十二位陪审团最后定夺该青年是否应被处以极刑时,十一名陪审员判定有罪,只有一位觉得事情可能另有别的原因,他坚持提出异议,凭耐心思考与机智的判断逐一说服其他陪审员改变原意,最终将这一宗几乎已成定局的判决推翻。

影片的主题说的是美国的陪审团这个“神圣组织”在司法判决中的作用。电影开初给我们展现的是一幅散乱嘈杂的会议室场景,上洗手间的、抽烟的、闲聊的、坐在桌上的、看报纸的。这给人的印象就是法律裁判并不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当所有的证据都在指向青年有罪,目击证人的证词更是给予了人们一种毋庸置疑的坚决。但是只要陪审员们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案件都不能了结。就是在这样一个烦躁闷热的气氛下,他们开始举手表决:11票有罪对1票无罪,只要有一人异议,就必须讨论下去,给出怀疑无罪的理由。于是这一人对十一人的辩论就开始了。随着辩论的加剧和矛盾的不断上升,一系列的疑点被抛出来,残疾老人的时间问题,声称亲眼看见男孩杀父的女人的眼镜问题,等等。整个过程跌宕起伏,陪审员们一次又一次的投票,口头的、写纸条的,票数从开始的11票有罪对1票无罪,一直到后面的10比2、8比4、6比6、3比9,一直到最后的1:11,再到后来的唯一一位认为有罪的陪审员放弃坚持,整个辩论以集体通过“无罪”而告终。当我们为少年的含冤得雪庆幸的时候,不得不感慨幸好有陪审团制度的存在。下面就让我们了解一下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1、美国陪审团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具有现代意义的美国陪审团制度发源于英国。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陪审团制度传入美国,并成为主要的诉讼制度。1635年,弗吉尼亚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大陪审团负责指控刑事案件的与调查犯罪,并决定是否给法院移送案件。在1641年,《马萨诸塞自由纲领》规定,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法官或陪审团审判。独立战争胜利之后,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开始分离,陪审团负责裁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如何适用法律。随后,陪审团权利载入了宪法第七条修正案。

现代之后,美国对陪审团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首先是在陪审团组成人员上,逐渐对妇女和黑人开放,对性别和种族的排斥度降低。其次,历史上陪审团的人数是12人,改革之后组成人数可以根据各州的情况在6-12人间组成。再次,陪审团裁决原则上的变化。传统的陪审团裁决是全体一致通过原则,现在开始应用多数主义。通过改革,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得到了比英国更好的发展。据统计,美国每年由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案件,占世界每年总案件的90%。

尽管如此,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发展还是存在较多问题。20世纪以来有些州已经不再使用大陪审团,到1984年为止,保留大陪审团的只有20个州。而在小陪审团的运用上出现了辩诉交易的现象,陪审制度也常常被诟病影响了司法效率等问题,以致于理论上、实务上开始对陪审团制度的存废展开争论。[1]

2、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优点与缺点

作为英美法系中最具特色的制度,陪审团制度在对抗专制统治,维护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保障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遏制司法腐败和贪赃枉法,提高公民素质和普及法治精神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陪审团制度有利于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

陪审团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它的精髓就是权力的分立与制衡。陪审团监督审判,坚持让普通民众与专业法官平起平坐,分享权力,等于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之手。它使普通民众凭借随机抽签,而不是财富、声望或者选票,就可以直接参与日常性公众事务管理,真正体验当家作主“大权在握”的滋味,是民主政治的体现和总结。陪审团审判所提倡的民主参与性,体现了美国法治的草根性和民主性。

2)、陪审团制度是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的制度保障。

法官依法办案是天职。但是,如果说司法部门及其官员与其他政府行政部门一样在人事上、财政上相互依赖、相互依存,就很难谈得上依法办案。而陪审团随机成立,随机解散,与官僚体制毫无瓜葛。陪审团对判决结果不负任何责任,没有宦海沉浮、人情世故和社会舆论的压力。陪审团承担了司法过程中最令人头疼的任务,即裁定被告是否有罪。裁决一旦做出,陪审员走出法院大门不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也不服务于随后的审判程序,悄然消失在茫茫人海中。法官也因陪审团裁定事实而可以超然摆脱纷繁复杂的事实认定难题于案外,扬长避短,集中精力处理自己最擅长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律毕竟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法官审案没有政治压力是不可能的,没有政治干预也是不可能的。陪审团虽然分割了法官的审判权,但却减轻了法官审案的政治风险和社会压力,减轻了法官卷入司法腐败的机会,有效地维护了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3)、陪审团制度是遏制司法腐败的防护堤。

首先,当事人很难在陪审团成员身上打坏主意。一是陪审团通常在案发地区随机选出,并且是就某一特定案件而选出。陪审团成员由12人组成,人数众多,身份各异,背景不同。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来不及做工作,且引诱、贿赂的成本极高,难度很大,风险很高。依据美国法律,行贿陪审团是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联邦重罪,最高刑罚可达有期徒刑15年。同时,重大案件审理中,法官可以依法将陪审团“与世隔绝”,使其免受外界干扰。陪审员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违法者将课以重刑制裁。由此,陪审团就成了防止司法制度腐败的第一防线。其次,陪审团参与司法裁判,剥夺了法官判案的一半权力,这就减少了法官滥用权力、贪赃枉法的“良机”,从制度上起到了遏制司法腐败的重要作用。

4)、陪审团制度是一所常设的免费民主法制学校,在提高公民素质、培养法制观念等方面影响深远。

5)、陪审团制度有一个致命的缺陷

它也可能成为社会某种隐蔽的偏见者的容器,而在某一特定的案件中,这种偏见则愈发明显,比如这个案件中的少年,是一个生长在贫民窟的少年,未受良好的教育而且受尽歧视和摧残,另外在片头少年正面直视镜头时,可以发现少年并不是典型的美国主流白种人,更倾向于一种少数族裔的美国人,在这样的情况下,贫富带来的社会偏见和对少数族裔的歧视,则容易影响判决。另一方面,陪审团制度彰显着其民主性的一面,他宣称成员均选自人民的各个阶层,所宣扬的正是陪审团成员的人民性,正在努力地消除贫富、种族的偏见。影片中,有老人,有年轻人,有来自广告公司的,有股票经纪人,有工程师,也有钟表匠,总之是各种各样的人都有,最特殊的是一个曾经在贫民窟长大的人,但是很显然,现在他已经脱离了贫民窟,而更显然的一点是,现在在贫民窟里的人将没有发言权。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相信这点将会有所改善。

综上所述,我认为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纵使存在诸多弊端,但其存在是有着很大合理性的。

3、美国陪审团制度与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对比

美国对陪审团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首先,是在陪审团组成人员上,逐渐对妇女和黑人开放,对性别和种族的排斥度降低。其次,历史上陪审团的人数是12人,改革之后组成人数可以根据各州的情况在6-12人间组成。再次,陪审团裁决原则上的变化。传统的陪审团裁决是全体一致通过原则,现在开始应用多数主义。通过改革,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得到了比英国更好的发展。尽管如此,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发展还是存在较多问题。20世纪以来有些州已经不再使用大陪审团。

英国有两个陪审团: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决定是否对嫌疑犯提出控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决定被告是否有罪。大小两个陪审团在英国共存了几百年,并由此构成英国陪审制的重要特点之一。

4、美国陪审团制度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对比的优点

1)、当事人对陪审审判程序的选择权。

在美国对于陪审团制度的选择是一种权利,可以享受也可以放弃。而在中国陪审团制度更像一种义务当事人无权决定当庭是否采用陪审团制度。

2)、陪审员的产生方式及以此为基础的相对独立性。

美国的陪审员是在当地的公民中随机选出,门槛相当低。而在中国,陪审员近乎是社会“培养”出来的,这样就失去了陪审员选拔的大众性。类似《十二怒汉》中当事人被冤枉,最后只凭一个陪审员力挽狂澜,并且最终获得解救的情况大概永远也不会在中国出现吧?

3)、陪审员的审判权力。

在美国审判员与陪审员涉及的是两个不同的裁决领域,陪审员裁决是否有罪,审判员负责量刑。在中国审判员也可以参与陪审员的裁决。这就极容易使审判员打着“专业”、“懂法”的幌子来误导陪审员的决定,甚至架空陪审员。

4)、陪审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适用于所有案件的审理,是否采用由当事人决定,这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了冤假错案。在中国,越难、越复杂的案件陪审员成分越少,高等法院以上的案件不适用陪审员,也就是说陪审制在中国更像一种形式,一种象

征。

5、结论

王小波曾写过一篇文章,叫做《沉默的大多数》,里面提到:沉默是一种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化,一种生活方式。在某些年代里,所有的人都不说话了,沉默就像野火一样四下漫延着。而福柯同志却说“话语即权力”,于是在当下,如此宽松和谐的社会环境下,保持质疑也是我们的一项权利和责无旁贷去行使的义务,质疑是独立思考的表现,而整个民族的独立思考则是这个民族强大和思想活跃的必要条件之一。

《十二怒汉》虽然拍摄于1957年,可是探讨的却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所展现和揭示的也是现在和将来都将面对的问题,现代社会人的自私与沉默和关怀与宽容的对立与矛盾,而另一方面则是民主性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的探讨与剖析。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否适合所有的情况,是否真的是最好的司法审判制度,还需要时间的验证。不过我相信,任何一种司法审判制度都有其生长的土壤,都会愈趋于完美。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浅析 姓名:李隽婕 学号:32012090015 班级:财政税务学院财政班 一、陪审团制度的历史 陪审团制度首先起源于英国,为了帮助国王调查犯罪,到了17世纪末成为了反对国王武断发生起诉的盾牌,在北美殖民地的时期,各地区法院在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时,广泛采用陪审团制度。而后作为独立战争的果实,陪审团制度被写入了美国宪法第五和第六修正案。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概况 (一)陪审员的产生 1 、适用主体 1689年《联邦陪审员挑选及服务法案》规定,除以下原因,否则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1)对英语掌握不能达到流利的程度或不会说英语 (2)由于精神上身体上的原因,不能履行令人满意陪审团服务 (3)被以可能判处一年以上监禁刑的罪名起诉,或有在某一州或联邦有一年以上监禁刑的犯罪记录,公民资格还没有恢复。 2 、挑选的具体程序 首先,法官从当地选民登记名单中,随机选出一定数量的人,写信询问他们是否可以担任本案的陪审员。然后,法官用问卷的形式审查这些人是否具备担当本案陪审员的资格。最后,法官通知这些人到指定时间到法庭接受庭选,在庭选过程中,双方律师对陪审团候选人具有否决权。 (二)陪审员的回避制度 审判过程中,审判员的姓名和身份都是保密的,除非他们自己向外界揭露。新闻媒体不得擅自公布陪审员的姓名,只能用他们的座位顺代表其身份。 (三)陪审团的工作

1、庭审。在庭审过程中,陪审团扮演的只是听众的角色。双方律师在发言辩诉意见时要面对陪审团,双方证人在陈述案件事实时候也都以陪审团为主要对象。 2、指示。庭审结束后后,首席法官会对陪审团作出指示。 3、评议。之后陪审员被送至秘密的评议室,依据各人的人生经验,朴素的是非标准和简单的法律知识以及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就案件事实作评议。 4、裁决。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员裁决必须得到全数同意通过,在民事案件中,一般只要求简单多数通过。如果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无法就裁决达成一致,那么法官会宣布该案为流案,重新组建陪审团进行审判。 三、陪审团制度的意义 陪审团经历了几个世纪的洗礼,已经逐渐成为了一套比较完备的体系,其意义有以下几方面: 1、有利于司法公正性 作为最高裁决者的法官难免会因为其自身年龄,阅历,经验,甚至是主观情绪的影响,作出对于案件事实认定的错位,因此设立一个由不同职业和生活经历组成的陪审团帮助法官更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陪审团制度可以有效地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率,这样也可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2 、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 在陪审团制度下,法官只能对案件量刑作出裁决,无权对案件事实认定作出任何评议,而陪审团成员均为随机选出,并且有一套极为严密的保密措施,有效地避免了因行贿与陪审员,而做出的与案件事实严重偏离的裁断。 3 、有利于司法公开 除新闻媒体公开外,由12名不同职业的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本身就扩大了民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又给公民参与司法过程提供了一定的途径和渠道。 4、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增进公民法律意识 陪审团制度不仅强化了公民个人的法律意识,并且提供了每一位公民参与司法过程的机会,不仅使得公民更加熟悉本国司法过程的程序,并且通过庭审中律师的辩论,推理,对法律知识的运用,增进公民自身的法律知识。 四、陪审团制度的弊端 在陪审团的价值被认可时,其弊病也在发展中逐渐被人们揭露出来

十二怒汉个性分析及互动

十二怒汉个性分析及互动 一、片段选取:电影10min30秒开始到15分结束,第一轮假投票过程。 二、电影描述: 1号陪审员(主持人),男,目视35岁左右,额头发很少,额头显得非常光亮,身着浅色长袖衬衣,扎领带,领口及领带口松开,衬衫袖子撸至上臂1/2处。 2号陪审员(坐在1号左手边),男,目视不到30岁,半秃顶,前额完全没有头发,戴眼镜。上身穿浅色长袖衬衣,袖口在手腕处扎起,扎领带,领带和衬衣在领口处扎起,衬衣第一颗扣子被松开。 3号陪审员(坐在2号左手边),男,45岁左右,发际线高,上身穿浅色长袖衬衣,袖口在手腕处扎起,扎领带,领带和衬衣在领口处扎紧未松开,右手戴一块手表。 4号陪审员(坐在3号左手边),男,40岁左右,留分头,前额无头发,戴眼镜。身穿浅色西装正装及衬衣,并打领带,外表非常整洁,段落开始时在看报纸,表情较严肃。 5号陪审员(坐在4号左手边),男,40岁左右,发际线较之前几人较低,身穿深色西装正装及浅色衬衣,并打领带。 6号陪审员(坐在5号左手边),男,30岁左右,发际线较低,上身穿浅色短袖深衣,领口松开。 7号陪审员(坐在6号左前方,正对1号),男,35岁左右,戴帽子,穿深色竖条纹外套和浅色t血衫,t血衫领口松开。 8号陪审员(坐在7号左前方,正对6号),男,40岁左右,发际线较高,前额头发稀少,穿白色西装和衬衣,扎领带。 9号陪审员(坐在8号左侧),男,60岁左右,头发呈白色且稀少,穿深色西装及浅色衬衣,扎领带,落座后脱掉西装外套搭在椅子背上。 10号陪审员(坐在9号左侧),男,50岁左右,穿浅色长袖衬衣,扎领带。 11号陪审员(坐在10号左侧),男,35到40岁之间,留八字胡,穿浅色长袖衬衣并扎领带。 12号陪审员(坐在11号左侧,1号右前方),35岁左右,戴眼镜,穿深色西装和浅色衬衣,扎领带,左手戴手表。 1号(面色较为轻松,带微笑,站起身来,身体微前倾):“好了,各位请注意听我说。你们打算怎么做都可以,我不打算制定任何规则。我们可以先进行讨论在进行表决,那是一种可行的方法。当然喽,我们也可以立刻进行表决。”讲话过程中,1号大部分时间目光直视正前方,间或稍转头扫视左右方,而后恢复直视状态。

对现行陪审制度的分析与思考完整版

对现行陪审制度的分析 与思考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对现行陪审制度的分析与思考作者:程安营发布时间: 2011-03-01 10:00:31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的一种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要求,是我国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陪审制度,也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现作如下分析。 一、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层面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人民陪审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都对陪审员制度作了明文规定;1979年通过、1983年修正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1979年通过、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重申了过去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有关规定;1982年试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和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也都对人民陪审制度作了规定。另外,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等有关部委以及一些地方人大,专门就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但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行宪法中未作规定。作为一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其内容应当是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而作为司法民

《十二怒汉》电影观后感精选范文

《十二怒汉》电影观后感精选范文 大家有没有观看电影十二怒汉,会不会写关于十二怒汉的观后感。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观后感范文5篇,希望能够可以分享给大家进行参考和借鉴。 早先看过米哈尔科夫版本的《十二怒汉》,曾深为之震动,却还未看过57年美国原 版的《十二怒汉》,甚感遗憾,今日幸得一见,竟有振聋发聩之感,虽是西德尼·吕美特 所导演的处女作,却于朴实无华间流露出的大师气息,而十二位男演员的表演,则更是炉 火纯青,观此片,恍惚间不觉时光之流逝,日月之变幻。九十分多钟的电影,在我感觉好 像是只过了十分钟似的,电影拍到这个份上,不得不说已经拍到了极致。在中国曾有“天 上一日,人间一年”之说,其合理性不得而知,而观此片之后,我能够把它理解为仙界的 的生活着实欢乐,使得神仙们浑然不觉时光飞逝,一年的时间就如过了一天一样。另一方 面也说明了一部电影也能够给观众带来神仙一般的享受,而就电影而言,更多的是反面的 例子,大部分电影看起来极其煎熬和痛苦,观影体验可用“度日如年”来形容,每每看完, 心境也总是愉悦的,长舒一口气道:“OMG,最终TMD看完了……” 《十二怒汉》之所以被我奉为经典,主要是因为这部电影扎实的剧作和高水平的表演,当然也少不了导演对社会的批判和人性的揭示,这似乎成为了一部好电影必不可少的条件,而《十二怒汉》在这一点上做的确实十分到位。在那里我想引用一下“木桶短板效应”,这 部电影正是由于各个方面没有短板,才名正言顺的成为一部经典之作。当亨利·方达坚守 着阵地,将对手们一个个说服的时候,我总是情不自禁想鼓掌的,也许这正是心理作用于 生理的一个例证吧。 《十二怒汉》的故事完全发生在一个封闭的房间之中,十二名陪审团成员在此作出裁 决的全过程,案件是指控一名18岁的少年杀害了他的父亲,各项证据都表面少年就是凶手,似乎是确凿无疑的事实了。这十二名陪审团成员素不相识,因为这样一件事坐到一个 屋子里,他们的要决定的是另外一个同样素不相识毫不相干的人的生死——guiltyornotguilty,tobeornottobe,liveordie!影片的点睛之处在于结尾,两个素不相识的 陪审员,互通了姓名,将手握在一齐,然后再见各自离去,生活一如既往进行,用一句比较玄妙的话来说,就是民主尽在不言中。 首先,这充分暴露了美国社会的一个矛盾,那就是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制度的弊端和优越,陪审团制度有一个致命的缺陷,它又可能成为社会某种隐蔽的偏见者的容器,而在某一特定的案件中,这种偏见则愈发明显,比如这个案件中的少年,是一个生长在贫民窟 的少年,未受良好的教育并且受尽歧视和摧残,另外在片头少年正面直视镜头时,我发现 少年并不是典型的美国主流白种人,更倾向于一种少数族裔的美国人,在这样的情景下,贫富带来的社会偏见和对少数族裔的歧视,则容易影响判决。另一方面,陪审团制度彰显着其民主性的一面,他宣称成员均选自人民的各个阶层,所宣扬的正是陪审团成员的人民

走进美国的陪审制度

走进美国的陪审制度 喻贵英西北政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8-3-1 浏览次数:2478 字体大小:大中小 关键词:陪审制度/陪审团/陪审员/辩诉交易/绝对要求回避权 内容提要:具有鲜明美国诉讼制度特征的陪审制度被认为是美国法治民主化的标志。但是有关其公正性、民主性究竟如何,是否能够有效地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应该得到其他国家的过分青睐,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虑的问题。人云亦云,一味地高唱赞歌,只会误入歧途,使法律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公正、民主难以实现。因此,客观地看待美国的陪审制度十分必要。 陪审团是美国诉讼的重要组织和制度基础。反映了美国诉讼制度的特性。在一般人甚至是法官的眼里,陪审制度最具诱惑之处在于民众的参与,它被认为是美国法治民主化的标志。我国乃至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为其灿烂的光环所迷恋甚至试图移植引进。[1]那么,美国的

陪审团审理究竟亮点在哪里呢?在其光环下面又有什么样的内涵呢?下面,笔者欲通过分析其客观现象探究美国陪审团审判的本质,以便对其有一个更深层次的客观了解。 一、享有陪审团审判的情况分析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作为联邦国家,美国各州的刑事司法制度在许多方面都存在差异。例如,美国大部分州保留有死刑,而有些州则废除了死刑,还有部分州从未适用过死刑。有些州统一指派公设辩护人处理无能力负担辩护费用的刑事案件,另一些州则依赖于委派私人律师介入此类案件。某些司法辖区,法官被委以终身制,而另外的司法辖区,法官则需选举产生,且每隔几年必须重选。[2] 至于在有陪审团的诉讼中,陪审团与法官的分工不同,他们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陪审团认定案件事实,法官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即陪审团负责裁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法官则负责在陪审团认定有罪的基础上判处刑罚。法官只能对陪审团予以必要的法律指导,无权左右或诱导陪审团对案件事实的裁定。法官的基本作用体现在控制诉讼程序上,而不是对案件事实的裁定上。 美国的司法制度对陪审团审判具有相当大的依赖性,除了最轻微的刑事案件外,均采用陪审团审理。与此同时,其他采用陪审团审理的西方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

燕京理工学院 YANCH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法律英语》期末论文 题目: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制度—陪审团制度 专业:法学授课教师:蔡丽辉老师姓名:陶伟伟学号:130710079 班级:1303 学生学院:文法学院学年:2015-2016 学期:第二学期

英美法系国家的制度—陪审团制度 陶伟伟 文法学院法学1303班学号130710079 授课教师蔡丽辉老师 摘要: 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中一项历史悠久的制度,这个制度在世界历史上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中的陪审团制度不断深入认知,包括对这个制度的起源、发展过程的认知,我们会对西方的司法制度有一个更深刻的了解。 关键词: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司法制度 System of the 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 the jury system Abstract: Jury system is a long history of the system in the 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 ,This system has played an extremely important role in world history.Through the jury system in the Anglo American legal system , Including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process of this system ,We will have a more profound understanding of the western judicial system. Key words: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 The Jury System jury judicial system 陪审团制度是西方司法制度中独具特色的一种制度,我们通过美国律师协会将2005年定为“陪审团年”就可以看出陪审团制度在西方司法制度中占据何其重要的地位。 所谓陪审团制度,就是指指定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烦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在美国,有关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 [1]《美国司法制度》,齐树洁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第一版,第90页。 [2]《比较司法适度》,张彩凤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第一版,第83页。 [1]《西方司法制度》,王德志徐进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5年6月第一版,第60页。 [4]伍为《陪审团制度的历史解读》,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5期,133-134页。

陪审团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比较观

陪审团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比较观 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陪审制度都是一种使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的重要方式。它有助于引入更多仅仅在司法领域无法充分具备的要素。首先弥补的是法律有时无法具备的合理性,公义性,社会道德性。然后是专业审判人员所不具备的一些其他专业知识。法律的最合理使用不只是来源于它的严格规范使用,更脱离不了社会的监督和满足公序良俗的要求。鉴于此,陪审制度合理必要。对比东方和西方的陪审制度(以中国的人民审判员制度和美国的审判团制度为比较对象),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反省和思考。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于2005年5月1日实施通过。我国对陪审制度改革的日益重视。结合最新的政策和法律,在三个主要的方面对比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1.收入和经济: 中国: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美国: 作为陪审团成员有一定的津贴补助,一般是每小时8-15美元。美国公民一旦被征召为陪审员,即须到法院报到,陪审期间可请公假,但薪酬发给是普遍一致的,而非以原工作薪酬计算,至于多寡则各州自订。未被选中者,就可领取当日薪酬回家,被选中者要到开庭结束才领到薪资。 2.条件和要求 中国:

基本资格认定: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陪审员。”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陪审员。 选拔程序流程: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产生。 任前要求: 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培训,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是不同于对法官的培训的,人民陪审员一经任命,要接受必要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主要是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等方面。 美国: 基本资格认定: 须具备美国公民身份,且须年满十八岁,未曾触犯重罪或现时受重罪起诉等条件,无种族及性别之限制。 美国法律规定,公民一旦被选中去当陪审员,如不按时报到,就被视作蔑视法庭,轻则罚款,重则会被“请进”监狱。未满18岁(有的州规定是21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以及听力有缺陷、有犯罪记录的美国人,没有资格担任陪审员。此外,按照美国的传统,法官、律师、医生、消防队员、教师和各级政府官员,不担任陪审员或者免除陪审义务。 选拔程序流程: 陪审员的挑选是在审理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 法官的助手从当地的选民登记手册中随机抽出候选人名单。法官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初陪审员候选人数,有时候选人数可多达二三百人

十二怒汉观后感法律

十二怒汉观后感法律 西德尼吕美特的《十二怒汉》给我们讲述了这么一个故事。12位陪审员审理一起子杀父的案件,在面对11位认为有罪的同僚,8号陪审员坚定的回答了“无罪”的判定,并通过细致的推断,说服了其他十一位陪审员,做出了“无罪”的判决。8号陪审员的感性认识来源于对这个从6岁起就饱受父亲拳头,从未得到关爱的孩子的同情。良知驱动他独自面对十一位同僚的质疑,分析案件的可疑之处,阐述自己的观点。下面是《十二怒汉》在法律方面的观后感,欢迎阅读。 十二怒汉观后感法律80后的我们有幸接触先进的科技给我们带来的无限快感,很少人体会到或者愿意去体会曾经人们生活的那个时代。然而如果通过某种方式回首前尘,我们会发觉自己渺小的人生只是在短暂的一瞬之间从世上掠过,却还没有机会去懂得什么是所谓的人生。 半个世纪前,我们都还没有出生,那时共产中国刚刚建立不久,国家主席是毛泽东,总理是周恩来,距离后来我们父辈所经历过惨痛的文化大革命还有近十年的时间。而就在此刻,世界的另一头,一群来自各行各业的普通市民坐在法院的会议室中,试图对一个年轻人的犯罪行为用匿名投票的方式做出公正的审判。五十年代美国人对于自己国家的法律、对公平和正义的思考疑问通过电影《十二怒汉》全部呈现在我们面前,令新世纪中国人唏嘘和感叹。这就是这部拍

摄于一九五七年的黑白影片带给我的震撼。 《十二怒汉》的主演亨利方达在二十四年后的一九八一年获得奥斯卡颁给他的终身成就奖,于第二年逝世。但是他的大名和导演Sidney Lumet的这部不朽巨著永留人间,为法律和公正下了一个强有力的定义。 “Life is in their hands,Death is on their minds”,这是本片的一句宣传语。当一个人的生命掌握在其他人的手中,这已经是对此人犯下巨大罪恶的最好惩罚。如果此人是无辜的,又可怜又无助,他只能祈求于老天的怜悯。幸运的是,这个审判发生在司法已经基本制度化和独立的美国,这个等待审批的嫌疑人,因为一位职业是建筑师的陪审团成员的坚持而最终躲过了一劫。 十二位陪审团成员刚进入会议室的时候,其中一人信誓旦旦的对主人公陪审团里的那位建筑师(亨利方达饰演)说:“我们要拨丝盘茧地把案情弄个水落石出”。可是刚一开始讨论,大家就主观地纷纷表示相信证人的证词和律师的陈述,十一人一致认为嫌疑人有罪。主人公却若有所思,举手反对。他知道他们今天很有可能会送一个无辜的年轻人上电椅,这绝不是能轻易就做出的决定。这份对生命的尊重,对人权的关怀,使得他立刻成为焦点人物,也成为被攻击的对象。有的人想聊不相关的趣事,有的人急着去看球赛,有的人在推销自己的生意,还有的人根本不在意自己对此事的立

关于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一点看法

关于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一点看法 看过这部以陪审团为主角,探讨美国陪审员制度和法律正义的经典之作<<十二怒汉>>,透过演员精细的表演和精彩的台词,我看到人性的高贵、责任、正直,以及脆弱、阴暗和自私;同时也对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原本已经有十一名陪审员裁定疑犯有罪,只有一位觉得事态可疑,坚持已见提出异议,并且凭耐心与毅力逐一说服其他陪审员推翻原意。整个过程跌宕起伏,中间经历了七次表决,表决方式有写纸条、举手、口头表示,其结果分别是:11比1;10比2;8比4;6比6;3比9;4比8;1比11,同意有罪的人越来越少,最后顽固坚持被告有罪的陪审员终于放弃立场。被告终于被宣判无罪。这一过程形象地说明了陪审团制度的特点:即不是证明嫌疑人无罪,而是证明该案子证据不够充分,无法定罪,这也是西方法律制度“宁可放走一万,不可错杀一个”的例子。 我认为,作为英美法系中最具特色的制度,陪审团制度在对抗专制统治,维护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保障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遏制司法腐败和贪赃枉法,提高公民素质和普及法治精神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陪审团制度有利于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陪审团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它的精髓就是权力的分立与制衡。陪审团监督审判,坚持让普通民众与专业法官平起平坐,分享权力,等于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之手。它使普通民众凭借随机抽签,而不是财富、声望或者选票,就可以直接参与日常性公众事务管理,真正体验当家作主“大权在握”的滋味,是民主政治的体现和总结。陪审团审判所提倡的民主参与性,也是美国诉讼制度最具诱惑力之处,

体现了美国法治的草根性和民主性,是英美民主理念在所谓“缺乏民主”的司法领域中的具体化。 第二、陪审团制度是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的制度保障。 法官依法办案是天职。但是,如果说司法部门及其官员与其他政府行政部门一样在人事上、财政上相互依赖、相互依存,就很难谈得上依法办案。而陪审团随机成立,随机解散,与官僚体制毫无瓜葛。陪审团对判决结果不负任何责任,没有宦海沉浮、人情世故和社会舆论的压力。陪审团承担了司法过程中最令人头疼的任务,即裁定被告是否有罪。裁决一旦做出,陪审员走出法院大门不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也不服务于随后的审判程序,悄然消失在茫茫人海中。法官也因陪审团裁定事实而可以超然摆脱纷繁复杂的事实认定难题于案外,扬长避短,集中精力处理自己最擅长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律毕竟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法官审案没有政治压力是不可能的,没有政治干预也是不可能的。陪审团虽然分割了法官的审判权,但却减轻了法官审案的政治风险和社会压力,减轻了法官卷入司法腐败的机会,有效地维护了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第三、陪审团制度是遏制司法腐败的防护堤。首先,当事人很难在陪审团成员身上打坏主意。一是陪审团通常在案发地区随机选出,并且是就某一特定案件而选出。陪审团成员由12人组成,人数众多,身份各异,背景不同。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来不及做工作,且引诱、贿赂的成本极高,难度很大,风险很高。依据美国法律,行贿陪审团是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联邦重罪,最高刑罚可达有期徒刑15年。同时,重大案件审理中,法官可以依法将陪审团“与世隔绝”,使其免受外界干扰。陪审员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违法者将课以重刑制裁。由此,陪审团就成了防止司法制度腐败的第一防线。其次,陪审团参

十二怒汉人物分析——八号陪审员戴维斯

十二怒汉人物性格分析——八号陪审员戴维斯 本来我是不打算看这个类型的电影的,并不是说我不喜欢破案推理类的电影或小说,只是我对剧情实在没什么兴趣。不过既然老师放了“拿它做三好生评取标准”的狠话,那我也只能恭敬不如从命了。 如果非要问我对哪个人物印象最深,只能说非戴维斯莫属。其次是2号,这个就暂且不提。为什么是他?没什么好问的,大家对他的印象都不浅。在这十二个怒汉(我以无力吐槽名字)一致认为那个青年有罪时,只有他提出了疑问。嗯,最终他也救了那个青年。 我欣赏他两点,一是他的智慧,他用书面投票的方法解决了人们固有的从众心理(即随大流),在那些死性不改的慵懒的人身上施加压力,使这种本就没多少立场的人轻易改变,投了“无罪”。可见他在心理方面的造诣是有多高!他还能从案件的蛛丝马迹中看出杀手的行为和动机,判定那个男孩是无罪的。只有这样心思缜密的人才有资格担任法庭中陪审员这种一言定生死的职位的人。 在这甚小却神圣的法庭中,集结了各种年龄、职业、性格(性别就忽略吧)的人,他们有的是社会底层贫困潦倒的穷人,也有的是受过高等教育的读书人,遍布社会各个阶级。十二个人,不如说是十二种人,这个法庭,俨然就是一个社会!那个男孩,在如今的社会比比皆是,可戴维斯却不知跑哪儿去了?也许是出国旅游去了。 第二点,就是他所拥有的正义感。然而,这东西在当今社会如今已所剩无几,或许是被五十多年的时光磨去了。人们的眼睛被光鲜亮丽的表面所蒙蔽,却看不见路边被逼行乞的孩子,被打的头破血流的上访者。前几日随母亲回老家,一家人聊天内容不少,印象最深的是他们抱怨乞讨者一月讨的钱太多和北京上访者太多。我不大高兴,许是年轻气盛见不得社会阴暗面,知道的再多再有见闻心里也难免愤愤不平。最近看了一部小说,十宗罪,里面记录了两起案件,一个是政府强拆村民上访被打,一个是孙子被拐卖奶奶行千里路向政府求助却被拒绝,无奈之下上马路拦了特案组的警车。就前两天,我收到一封邮件,大概就是展露某些真实却被媒体屏蔽的“负面”信息,然后我转了。就这几件事,我可谓是百感交集,可也只是难过,凡事不能苛求十全十美,就像那本小说中的一句话——“有光明的地方,就会有黑暗。”是啊,不能要求所有人都像戴维斯一样正义,可是,我也希望这种正义能够延续下去,而不是被黑暗吞噬。 二十一世纪却人才吗?不缺,缺的是像戴维斯这样的人。

对陪审团制度的思考

对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思考 在电影《十二怒汉》与《杀死一只知更鸟》中,都很好地表现出了陪审团制度在美国法庭审理中的重要性。在美国法庭审理大的刑事案件中,都有陪审团参与,其成员人数一般情况下为12人,特殊情况下为6-12人。法官只负责量刑与组织庭审,而将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的裁定权交给陪审团来决定。也就是说陪审团只负责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单从陪审团这一制度而言,我认为是非常好地的制度,最突出地方是可以很好地让普通民众参与庭审活动中,审判不是法官等精英阶层地事,这可以很好地鼓励民众关注法律,也可以很好的树立法律地权威,这对于我国当前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陪审团制度可以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法官,有效的防止法官的专断和司法的腐败。陪审团制度,将是否有罪决定权交于陪审团,而将量刑交予法官,这体现出一种分工与制约,彼此之间相互独立,从而将法官的权力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美国并无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不像大陆法系国家设置检察院或者与之类似的机构。美国虽然也有检察官,但其是由联邦政府或者州政府任命的,职责仅限于提起公诉,在美国对法院的监督主要来自于自身法院系统内部监督,以联邦调查局,即俗称的FBI为辅助监督。在无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情况下,设置陪审团显得更为重要。 陪审团制度更好的将人的情理寓于庭审中,在审判中,相比法官冷冰冰的将法律条文适于犯罪中,陪审团成员来自于社会大众,他们

不同的职业、不同的背景,更能将社会中存在的情理一面考虑其中,可以比较好地解决合法与合情之间的冲突。12名陪审员是由随机抽选出来的,排除了与当事人可能的接触,他们来自各个行业,从事不同的职业,有不同年龄段的人,有社会精英也有社会底层大众,对一个问题往往可以从不同角度去思考,去看待,也可以站在当事人立场上去思考其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这样可以使一个问题被全面的审视,可以防止由于法官学识、所处的阶层、社会经验不足、种族不同而产生错误或不合情理的判决。 陪审团制度也很好的体现出民主,12名成员的不同背景,来自不同阶层与不同地域,具有一定代表性,表决以一致通过或多数人同意的原则,表现出大家共同或者多数人的意志。 当然任何制度都是不完美的,陪审团制度同样如此。该制度是否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关键还是看选出来的陪审员本身的素质。选择什么样的人最为陪审员,是有一定地甄别还是毫无限制的随意选择,选择正直负有责任心的人还是只顾自身利益无责任心的人,对一场庭审,会产生不一样的结果,冤假错案也极有可能发生。 在电影《十二怒汉》中,亨利·方达扮演的8号陪审员的形象与杰克·瓦尔登扮演的7号陪审员的形象就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在会议刚开始,一种烦躁、不耐烦的气氛弥漫在整个会议室,多数人认为这个案件没必要讨论下去,7号陪审员更是表现出想早点离开这里去看一场球赛的心态,而对于会议讨论的案情漠不开心,数次表达出自己对讨论延长的不满,在毫无思索的情况下,便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 一、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既是司法制度也是政治制度。在美国陪审团主要有以下三种功能:判定事实;依据主审法官给予陪审团的指示中所阐释的法律后果对事实进行评价;以裁断的形式提出其评议结论。美国的陪审团只负责事实方面的审理,法官则主要负责法律方面的审理。 陪审制存在陪审团制和参审制两种形式。陪审团制是指由一定数量的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参与案件的审判,决定案件的事实问题,而由专业法官决定案件的法律问题的一种陪审形式。陪审制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 陪审团制又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大陪审团负责审查重罪案件的起诉,小陪审团的职责是出席法庭审理并作出是否有罪的裁决;大陪审团有23人组成,小陪审团有12人组成。但是现在大陪审团制度已经逐步消弱,其适用范围也在进一步缩小,只在一些重大和有特殊影响的案件中使用大陪审团调查起诉。 参审制是指由陪审员与专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共同决定案件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一种陪审形式。参审制多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 二、陪审团制度的历史 陪审团已有超过两千年的历史,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那时的陪审团最多可由6000人组成,并且当时对案件事实的

认定方式仍然没有超越神判的范畴。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起源于公元九世纪的法兰西王朝。1066年陪审团作为“邻里证人”制度传入英国。亨利二世时期陪审团开始发挥司法职能。1215年,《自由大宪章》以法律形式把陪审团制度固定下来。1352年爱德华三世将负责起诉的陪审团与审判过程中的陪审团分立,审判过程中的陪审团主要在普通法诉讼中作出事实方面的裁决,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制度由此建立。 美国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北美地区的早期开拓者继承了一系列英国的司法制度,其中也有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在美国的历史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1787年的美国宪法规定了陪审团制度,但是这部宪法只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陪审团,而没有规定民事诉讼陪审团,民事诉讼陪审团的地位受到轻视。但是,要求将民事陪审团规定在联邦宪法中的呼声越来越高。 后来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对民事诉讼陪审团进行了规定。该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法的诉讼中,其争议价额超过20美元,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该受到保护。有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普通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我们可以看到此修正案将陪审团的适用限定于“普通法诉讼”,同时该修正案只适用于联邦法院,而不适用于州法院。 随着美国司法制度的发展,普通法与衡平法趋于合并。2006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有关陪审团适用的规定已取消了普通法与衡平法的界限。

1.电影《十二怒汉》之法律解析

电影《十二怒汉》之法律解析 一、影片背景 1957年由西德尼·吕美特执导,亨利·方达主演的《十二怒汉》是一部分以陪审团为主角的法庭戏,是探讨美国陪审员制度和法律正义的经典之作。 本片讲述了十二个陪审团成员对一个少年弑父罪名的指控过程,影片以民族矛盾为背景,展现了一场司法制度与人性情理的较量。整个故事发生在一个房间里,原本以为会很单调,没想到着实有趣,十二位陪审团成员的观点的激烈交锋让整部电影情节非常紧凑,引人入胜。12位陪审员将作出决定他一生的选择。12陪审员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他们当中有广告商,有工程师,有警察,有银行家,有推销员……美国的陪审制度要求所有陪审员必须取得一致意见才能做出判决,所以当第一次11票:1票认定少年弑父罪名成立的时候,所有人都以为屈服的会是那个唯一的1。但亨利·方达出演的工程师以百折不挠的毅力和勇气开始提出疑问,放大疑点,逐渐说服每一个陪审员。 这部以陪审团为主角的法庭戏节奏利落,结构紧凑,主题严肃,丝毫不因故事场景的局限性而显得沉闷,而且众多演员均有精彩表演,将一个深入探讨陪审团制度利弊的故事拍出了浓厚的戏剧性和吸引力。整部影片通过演员精细的表演和精彩的台词,折射出人性的高贵、责任、正直,同时也无情地鞭挞了人性的脆弱、阴暗和自私。它也形象地说明了陪审团制度的特点:即不是证明嫌疑人无罪,而是证明该案子证据不够充分,无法定罪,这也是西方法律制度“宁可放走一万,不可错杀一个”的例子。 二、案情介绍 在经过六天冗长枯燥的听审之后,法官终于对陪审团发布裁决指示了。被告是一名在贫民窟中长大的年仅18岁的男子,被指控在午夜杀害了自己的父亲。法庭上提供的证据极具说服力,主要有两位证人的证言:居住在对面的妇女透过卧室及飞驶的火车窗户,在60码外隔着一架铁路桥看到被告举刀杀人的过程;楼下的老人听到被告高喊“我要杀了你”及身体倒地的声音,并跑出走廊看到了被告跑下楼梯。在法庭上,男孩辩解自己从午夜11点到凌晨3点之间并不在场,而是去看电影了,但他却说不出自己看了什么电影,以及主演是谁。此外,有人证明他曾买过一把与凶器一模一样的弹簧刀。陪审团在庭审之后退庭评议,必须达成一致结论才能正式结案。 12名陪审团成员中有广告商、工程师、富家子、新贵族、银行家、推销员等等。他们来自不同的家庭和生活背景,从事不同的职业,有自身更关心的利益,有不同的人生经验,有自己的偏好和性格。很多人希望早点结束枯燥的审判回去忙自己的事,在第一次投票表决是否有罪时,结果为11:1,只有8号陪审员投了无罪票,坚持要求进入讨论阶段。8号提出了自己对证据的怀疑,经过反复争吵和一次又一次的激烈争论和思维斗争,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本案有着诸多疑点,每一轮表决都有人折向无罪方,原因各异,有的因为习惯于附和,有的因为要赶时间,有的因为确实认为有疑点。整个过程经历了七次表决,表决方式有写纸条、举手、口头表示,其结果分别是:11比1;10比2;8比4;6比6;3比9;4比8;1比11,同意有罪的人越来越少,最后顽固坚持被告有罪的陪审员终于放弃立场,被告被宣判无罪。 影片中,陪审团一共提出了五个合理怀疑(reasonabledoubt),分别为: 1.住在对面的女证人说她亲眼看见男孩将刀举过头狠狠往其父亲胸口刺下,当时正有一辆六节的火车经过,她透过火车最后两节看到此情景。但八号陪审员曾经住在铁轨旁,他认为火车噪音极大,跛脚老伯不可能清楚听到少年说“我要杀死你”这句话。 2.跛脚老伯说他听到少年说“我要杀死你”后隔了一秒,听到有物体倒下(研判是其父

课堂笔记: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思考及启示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思考与启示 摘要: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的、决定对嫌疑人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作为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制度中一个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组成部分,它以普通公民作为案件争议事实的裁判者的身份参与到法院的审判活动中为特征,体现了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即不将决定公民的生命或自由的权力全部交给一个法官或一组法官行使,因此被誉为“自由权利的堡垒”。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并不是在美国诞生,但却在美国获得了最充分的发展。纵观美国陪审团制度几百年的历史,尽管其间不乏批评和争议,但总体上在美国的运作是成功的,受到人们普遍的接受和认可。本文试图从美国陪审团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入手,通过对其运行机制、存在价值以及不合理性的分析,展现这一制度的概况,并以此提出改革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的具体思路。 关键词:陪审团制度运行机制存在价值不合理性人民陪审制 正文: 一、美国陪审团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 具有现代意义的陪审团制度发源于英国,威廉一世征服英国后,把法兰克的陪审制度引入英国。公元1164年英王亨利二世发布克拉灵顿敕令,它的颁布意味着英国建立了见证人制度。公元1166年英王又颁布了《大程序法令》规定在土地所有权争议案件中,被告有权选择司法决斗的裁判方式或者陪审团裁判方式。1【1】这意味着把陪审团制度正式引入司法程序,这一制度在英国迅速得到发展。 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陪审团制度传入美国,并成为了主要的诉讼制度。1635年,弗吉尼亚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大陪审团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指控与犯罪调查,并最终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法院。1641年颁布的《马萨诸塞自由纲领》规定,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和刑事案件当事人一样选择法官审判或陪审团审判。独立战争胜利之后,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开始分离,陪审团主要负责案件事实的裁定,法官负责法律的适用。随后,美国将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写入宪法第七条修正案。 进入现代以后,美国对陪审团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首先是陪审团组成人员的选人问题,历史上对妇女和黑人的排斥惯例被逐步废除,他们最终获得了参加陪审团的权利。其次,历史上陪审团的人数都是12人,而在现代,美国规定陪审团可以根据各州不同的情况由6到12人组成。最后,在陪审团裁决原则问题上,传统的陪审团裁决必须达成一致才是有效裁决。现在多数主义原则也开始被采用。通过这些改革,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得到了比英国更好的发展。据统计,在全世界每年由陪审团参加审理的案件中,美国占到了90%以上。尽管如此,现代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发展还是遇到了诸多问题。例如,20世纪以来,有些州已经不再使用大陪审团,到1984年为止,保留大陪审团的只有20个州。而在小陪审团的运用上又出现了辩诉交易以及陪审团制度影响了司法系统的效率等等问题,以致于在美国的理论、实务界都有废除陪审团的呼声。其实,陪审团制度体现了一种规则的两面性,正如美国人所言,至少陪审制的问题与它的好处一样多。

十二怒汉观后感 1500字

十二怒汉观后感 1500字 当12个陪审团聚集在一起的时候,有的人想着早点去看球,随便举手表决一下就结束无聊的讨论,反正结果如何都不会影响自己的生活。有的人则是一开始就带着对贫民窟孩子的偏见在叫嚣着,似乎那些贫民窟的孩子都跟老鼠一样。有的人则是完全没有主见,谁有理就听谁的。当然也有人是正义的,也有人仔细的分析,不放过一丝一毫的细节。下面是1500字的《十二怒汉》观后感,欢迎阅读。 十二怒汉观后感 1500字给马路边的乞丐丢几块钱,这能算是“慈悲为怀”吗?对我来说,如果这样的“善举”就能满足一个人的良心,那我怀疑那个人的良心到底有多么廉价。 《十二怒汉》,一个多么容易让人产生误解的名字,仿佛银幕上即将充斥着暴力与血腥。然而这部美国片的原名就是“12 angry men”(十二个愤怒的男人),却是一部法庭片。若说愤怒,电影中也不是全然没有,3号陪审员作为“愤怒的男人”似乎最典型不过。从头到尾他都在怒吼咆哮,一遍遍强调着自己的立场和观点,几乎让人以为他想要凭借大嗓门把被告送上电椅。而3号也是最顽固,最后一个同意“被告无罪”的人。可他的立足点呢?只是出于逃避自己没有教育好儿子的责任。在生命面前,这样的“愤怒”似乎卑微得可笑。

全片剧情开始之前就出现了一个概念:“疑罪从无”:在没有提出完全定罪的证据之前,应当主张被告无罪。大意就是“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这一点深深地影响了当代美利坚合众国的司法体系,“倒逼”美国的司法人员以近乎强迫症般的苛刻对待案件审理的过程。同时这也构成了本片主题的奠基石,引导出一连串激烈的冲突矛盾在狭小的休息室中爆发。 对证据的怀疑使得8号陪审员从一开始就站在了多数人的对立面。“少数服从多数”,这应该是大家耳熟能详的一种解决分歧的办法。可是美国的法院却要求全体陪审员必须取得一致意见才能做出最终判决。这不是自找麻烦吗?十二个人的陪审团中,持不同意见者必须花费大量时间说服他人;同样地,只要出现一条异议,其他人也就可能需要费尽口舌方可驳回。这样费时又费力的陪审团制度,对大多数国人来说,想必都是“笨拙”而陌生的。然而在我看来,这种做法不失为一种慈悲。《太平广记》卷一七四引《谈薮》谓:“薛道衡游钟山开善寺,谓小僧曰:‘金刚何为怒目?菩萨何为低眉?’答曰:‘金刚怒目,所以降服四魔;菩萨低眉,所以慈悲六道。’” 好一个“慈悲六道”! 8号陪审员出于对被告生命的尊重,出于对“法治”精神和宪法的信仰,成为了“少数派”,以一人之力对抗十一

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和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比较研究

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和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比较研究 陪审制度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选拔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公众参与审判的制度,在我国叫做人民陪审员,而在英美等国家则被称为陪审团制度。作为一项有着重要作用的司法制度,陪审团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极具特色,它是司法民主化影响最深远和历史最悠久的一种模式。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制度,则是指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是否起诉嫌犯、并对案件作出判决的陪审制度。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法院中非职业法官参与审判,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来审判案件的司法制度。单从字面上看,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 一、两种制度的起源不同 我国近代的陪审制度起源于清朝末年。当时,中国推行改革旧律,奉命施行改革的沈家本主张效仿西方的陪审制度。《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陪审制度,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建构了陪审制度,可惜的是该法最终并未能具体实施。到了1930年,中国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中有了关于陪审制度的具体规定。至此,人民陪审员制度产生了。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最终于199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的建议》。经过反复的讨论与修改,最终于20XX年8月2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来源于英国,诺曼底人威廉一世征服英国后,把法兰克的陪审制度引入了英国,而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才把陪审团制度传入了美国。1635年,由弗吉尼亚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1641年《马萨诸塞自由纲领》中规定了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和刑事案件当事人一样选择法官审判或陪审团审判。而在独立战争胜利以后,法官和陪审团的只能逐渐分离,法官主要负责法律问题的适用部分而陪审团则主要负责案件事实部分的裁定。最后美国将陪审团的权利写入了宪法的第七条修正案。进入现代以后,美国也对他的陪审团制度进行着不断地改革。我们不难看出,陪审团制度从英国引进,但在美国得到了更充分的发展和应用这一制度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二、陪审人员的选任条件与选任形式不同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该符合的条件是拥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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