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250号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有线电视台、站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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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3.24•【文号】广发人字[1992]175号•【施行日期】1992.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12月17日)废止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24日广发人字(1992)175号)第一条为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保障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的管理,发挥社会团体在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与广播电影电视业务相关的全国性学会、研究会、协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等组织。

第三条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协助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促进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发展。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受广播电影电视部的指导。

其资格审查等具体管理工作由广播电影电视部人事司负责。

第五条凡申请成立与广播电影电视业务相关的全国性学会、研究会、协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由社团筹备组织向广播电影电视部提出资格审查申请。

成立与广播电影电视业务相关的基金会,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批准。

登记成立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人事司备案。

第六条申请资格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社团筹备组织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社会团体章程;(三)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四)筹备组织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负责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该负责人政治表现的证明;(五)社团常设办事机构的地址、电话、联系人及房产使用证明;(六)社团筹备工作简况;(七)成员数额;(八)社团名称的英文书写。

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1992.12.09【实施日期】1992.12.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1992年12月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七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有线电视管理,确保有线电视质量,促进有线电视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线电视暂行管理办法》、《〈有线电视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开办有线电视或承揽有线电视设计、安装的单位或部门,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有线电视,是指利用射频电缆、光缆、多频道全向微波或其组合来传输、分配和交换广播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包括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的总称。

第四条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有线电视事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和管理。

行署、市、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商行政管理、建设、物价、税务、公安、财政、银行等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章有线电视系统的设立第六条有线电视台(站)和共用天线系统应依法设立,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七条积极发展共用天线系统,转播中央、省、市(行署)现有无线广播电视节目。

具备条件开办有线电视台(站)的县级以上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站)。

个人不得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站)。

开办有线电视台(站)的单位,未经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不得超越本单位所辖范围。

当城市联网时必须并网。

第八条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电视覆盖网整体规划要求;(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有按无线电视台标准配备的台长和主要骨干力量,有十五人以上的专职采访、编缉、摄像、录像、播音、传输和技术维护专业人员;(三)有可靠的经费来源;(四)有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录像、编辑、播放设备;(五)有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和必要的仪器;(六)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七)有固定的播放场所。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转发《安徽省广播电视台(站)及发射台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转发《安徽省广播电视台(站)及发射台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转发《安徽省广播电视台(站)及发射台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1.29•【文号】广发人字[1992]48号•【施行日期】1992.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转发《安徽省广播电视台(站)及发射台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1992年1月29日广发人字(1992)48号)安徽省广播电视厅认真贯彻广播电影电视部〔1989〕836号文件精神,在一年多的时间内,会同省编委、省财政厅共同研制了《安徽省广播电视台(站)及发射台编制标准》,并下发试行。

《安徽省广播电视台(站)及发射台编制标准》,是经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搜集分析了大量数据,系统研究了广播电台(站)电视台及发射台编制标准的有关问题,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

它提出了衡量工作量的主要量化指标,提出了分级分类的原则和依据,提出了有关加权系数和管理制度,率先开创了一条制定编制标准的路子,在全国广播电视系统属首创。

该《编制标准》提供的资料翔实,论证有据,方法比较科学,对推进广播电视系统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具有实际指导意义。

现将《安徽省广播电台(站)电视台及发射台编制标准》转发你们。

希望你们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徽省广播电视台(站)及发射台编制标准》,在编制管理中借鉴安徽省厅的经验,有条件的省厅(局)要组织力量制定适合所辖范围内广播电台(站)电视台及发射台编制标准和管理办法,实现编制管理从经验型向科学型的转变,并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上报。

附:安徽省广播电视台(站)及发射台编制标准(试行)为了实现编制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根据广播电视工作的性质和任务,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一、性质、任务(一)性质:广播电台(站)系编制并利用无线(有线)电广播设备播出声音节目的新闻舆论机构,电视台系编制并利用无线(有线)电电视设备播出声像节目的新闻舆论机构。

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规定

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规定

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规定随着电视技术的快速发展,有线广播电视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娱乐的主要方式之一。

为了加强对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理,保障广播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规定》。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解读,探讨其对广播电视行业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该规定明确了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理范围和法律责任。

根据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理主体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

同时,该规定规定了有线广播电视的经营许可审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有线广播电视业务前必须先获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

此举有助于规范广播电视行业的经营秩序,减少乱象的发生,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该规定对有线广播电视内容进行了相关规定。

根据规定,有线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应当符合基本法律法规,并不得含有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文明标准的内容。

这意味着广播电视节目对社会的影响力更大,对广告、电视剧等节目内容的审查将更加严格,以确保广大观众能够获得健康、积极的信息。

同时,该规定还明确了有线广播电视的播出时间和频率的管理,避免频繁的重复播出和过度商业化的现象。

再次,该规定对广播电视行业的市场竞争进行了规范。

根据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市场竞争的原则,并严禁垄断行为。

这为不同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商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推动广播电视行业的发展。

同时,该规定还对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了规定,以提高广播电视信号的传输质量和用户的观看体验。

最后,该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和处罚进行了明确。

根据规定,违反有线广播电视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可能吊销经营许可证。

这为广播电视行业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那些心存侥幸心理、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形成了一定的威慑效果。

综上所述,《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规定》是一项对广播电视行业进行全面规范和管理的重要举措。

它有助于维护广播电视行业的秩序,保障广播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广播电视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0号]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0号]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正文:----------------------------------------------------------------------------------------------------------------------------------------------------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0号)根据国家对电视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条款,制定《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艾知生一九九四年二月三日广播电影电视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视台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视台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及与境外合(协)拍的电视节目,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境外节目,是指我国从外国及台、港、澳地区购买、交换或由对方赠送的供电视台播出的专题节目、动画节目、电视剧(含电视录像带、激光视盘等--下同),以及境内影视机构与境外影视机构或其他机构合作摄制的供电视台播出的各类节目。

第四条引进境外电视剧的单位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指定。

引进、播出境外电视剧(含合办栏目中的境外电视剧)、合(协)拍电视剧,应由引进单位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

第五条电视台引进的少儿、动画、科技、专题节目,只购买本台播映权的,由本台自审自播;购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播映权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购买全国播映权在全国交流的由播出该节目的电视台所在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第六条引进境外电视剧和合(协)拍电视剧的交流,由省、市两级电视台现有的节目交流网络及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认定的发行机构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其交流活动由承办单位提前报广播电影电视部社会管理司批准。

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2号]

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2号]

有线电视管理规定正文:----------------------------------------------------------------------------------------------------------------------------------------------------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2号)现发布《有线电视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艾知生一九九四年二月三日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有线电视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下列单独或混合利用电缆、光缆或者微波的特定频段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一)接收、传送无线广播电视节目,播放自办广播电视节目的有线电视台;(二)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

第三条我国有线电视是广播电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无线电视的延伸和补充。

有线电视的事业建设、宣传工作和维护运营工作,必须同无线电视一样,纳入广播电视事业的总体规划和系统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有线电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建设、运营。

第二章有线电视系统的设立第五条申请设立有线电视台,应具备如下条件:(一)符合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的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以及技术维护人员;(三)有可靠的经费来源;(四)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编辑、播出设备;(五)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六)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七)有固定的播出场所。

自治区级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

自治区级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

1.设立卫星广播电视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3 年 7 月 11 日国办发〔2013〕
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 76 号公布)下放的职责第 6 项:将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务机构审批
传媒机构管 理处
4.《接收卫星传送的 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核发
【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 年 2 月 3 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 11 号颁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 五条第一款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 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条 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 年 2 月 24 日国发〔2015〕11 号发布)附件 2《国务院决定 自治区新闻
1.设立广播电视节目 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第 13 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实施机关: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新闻 出版广电局
5.《接收卫星传送的 行)第二十六条 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
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 年 2 月 3 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 11 号颁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

有线电视发展历程

有线电视发展历程

有线电视发展历程20世纪20年代中期,电视只在个别的城市就地播出,收看距离一般只有几十公里。

1927年,美国纽约和华盛顿之间,首先用微波接力线路传送电视节目,开始实现城市间电视节目的即时转播和交换。

共用电视天线系统首先出现于40年代的美国,最初的系统是用在公寓大厦的共享天线电视;在公寓大厦的住户没有可能家家户户在自家屋顶上安装天线,因此共享天线电视系统应运而生。

共享天线电视很简单,由一部安装在主天线近旁的共享天线电视放大器和铺往各住户的有线电缆组成。

后来由于大功率宽频放大器技术的发展,出现了传输范围包括一个城市的电缆电视系统,由于共享天线电视系统一样有宽频放大器和传输信号的电缆、信号分配器,可以看成是后来城市范围有线电视的前身。

有线电视也称电缆电视,最简单的电缆电视是1948年圣诞节在美国洛杉矶市郊的居民家中问世的。

跨越大西洋的电视节目传送是1965年“晨鸟”通信卫星发射成功以后实现的。

60年代末,利用在大西洋、印度洋和太平洋上空的三个同步通信卫星,构成了覆盖全球的卫星通信网,从而使电视节目可在全世界有地球站的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传送和交换。

如果交换节目的国家之间电视制式不同,可在接收端进行制式转换。

1978年,加拿大建成世界上第一根光缆,能同时传送12路彩色电视和12路调频立体声节目。

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发展至今,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和人们对信息服务需求的增长,同时伴随着Internet的广泛应用,有线电视界意识到CATV应该向综合信息服务网过渡。

让有线电视系统具有双向传输能力和交互功能成为了技术发展的主要方向中国有线电视的发展分三个阶段:1974-1983年是共用天线阶段:这一阶段是有线电视发展的初级阶段,该阶段的技术特点是全频道隔频传输,一个共用天线系统可以传输五-六套电视节目。

中国于1964年将北京中央电视台的黑白电视节目用60路微波线路试传至天津,1969年开始陆续由北京用600路和960路微波线路向国内其他地区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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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
关于有线电视台、站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
广发地字[1992]250号
第一条有线电视是广播电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是无线电视台的补充、延伸和发展。

为加强有线电视台、站的节目管理,根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电视宣传管理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视节目”,是指有线电视台、站转播节目和自办节目。

转播节目是指有线电视台、站收转无线电视台的节目和电视教学节目。

自办节目是指有线电视台自制的供本台播出的新闻、专题性节目或有线电视台、站通过合法供片渠道购买、交换、租赁的专题、文艺、教育、科技、服务等各类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

有线电视站不得播放自制节目。

第三条有线电视台、站必须领取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有线电视台许可证》或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线电视站许可证》后,才能播放节目。

第四条有线电视台、站必须安排专用转播频道完整地直接传送中央电视台、当地省级电视台节目和国家教委办的电视教学节目。

有线电视台、站必须在获得本台、站播映权后,方可在自办节目频道中使用国内无线电视台制作、引进并播出的电视节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有线电视台、站应以转播央台和省市台节目为主,自办节目为辅,要根据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和具有多功能服务手段的特征自办节目。

强化宣传、教育功能。

有线电视台要重点办好与本区域、本单位密切相关的新闻节目,每个自办节目日必须有新闻节目(含重播,每周自制新闻不得少于30分钟)。

要努力办好社会、科技、知识、文化教育节目。

运用图文广播等形式为观众提供经济、科技、文娱、交通、天气等社会服务。

节目应充分满足不同层次观众的需求,可设置专门频道播放某一类别的(如教
学辅导、科技讲座等)电视节目。

有线电视站应合理编排播放内容,每日必须安排一定时间播放各类专题或教育性的录像制品。

第六条有线电视台、站播放的影视剧、录像制品应以国产的为主,外国及港、澳、台影视剧、录像制品不得超过每周影视剧、录像制品总播出量的1/3。

第七条有线电视台、站播放持有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单位制作的国产电视剧以外的其他文艺性节目,必须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所指定的机构统一提供。

各省(区、市)确定的供片机构,要做好统一供片工作。

同时,广播电影电视部指定中央电视台所属中国电视国际服务公司向各省(区、市)供片机构提供一部分供有线电视台、站播放的节目。

第八条中国电视国际服务公司提供3/4节目母带和封面、内贴。

各省级有线电视节目供片机构可按双方的协议购买节目的地区播放权,根据本地有线电视台、站的数量复制子带,并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加贴《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后,按行政区域分别向有线电视台、站提供。

第九条有线电视台、站播放的外国及港、澳、台影视剧,必须经广播电影电视部地方管理司审查同意。

部地方管理司每年年初确定供有线电视台、站播放的外国及港、澳、台影视的数额,由中国电视国际服务公司集中引进,通过省级供片机构统一向有线电视台、站提供。

第十条已公开出版发行的国产录像制品,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在其录像带上加贴《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后,由省级供片机构向有线电视台、站统一提供。

审批机构应将审查片名、审批结果一式两份,按季分别报地方司和音像处备案。

第十一条已公开出版发行的国产电影录像带,须经广播电影电视部音像管理处查审批准。

各省级有线电视供片机构可依据公布的批准片目直接向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或当地省(区、市)电影公司联系购买,并须经省
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加贴《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后,统一向有线电视台、站提供。

第十二条提供的有线电视节目,必须按各省级有线电视供片渠道供应,严禁以任何方式出版发行并不得在无线电视台、录像放映单位播放。

有线电
视台、站不得将所供录像制品自行翻录、出租或转借。

第十三条有线电视一律不得自办商品广告节目。

第十四条中央电视台播出《新闻联播》、当地省级电视台播出全省新闻联播及其他规定转播的重要节目时,有线电视台、站不得同时播出文艺(含影剧、录像制品)节目。

第十五条有线电视台自办节目频道应定时显示本台台标。

第十六条有线电视台、站每年应保证足够的专款购置电视节目。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在有线电视台、站播放、收转:
(一)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电视节目;
(二)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电视节目;
(三)未取得本台、站播放权的电视节目;
(四)未持有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单位制作的国产电视剧;
(五)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播放的海外影视剧和录像制品;
(六)未加贴《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的录像制品;
(七)港、澳、台地区播出的电视节目;
(八)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的外国及港、澳、台电视节目。

第十八条有线电视台、站应建立健全电视节目审查、播放、管理制度,按月编制节目播出计划,并上报当地党委宣传部、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及上一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有线电视台、站,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有线电视台、站的节目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各地已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应根据本规定作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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