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刑主义之思考_以明朝朱元璋时期为视角
朱元璋严刑峻法的治国指导思想及对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启示

朱元璋严刑峻法的治国指导思想及对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启示朱元璋严刑峻法的治国指导思想及对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启示朱元璋(1328—1398),明朝开国皇帝。
他在中国历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是一位伟大的政治家。
他的政治智慧和勇气帮助他实现了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重大历史跃迁。
此外,他还建立了朱政、修订了《大明律》,提出了“严刑峻法”的治国思想,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政策,为明朝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朱元璋提出的“严刑峻法”是他治国思想的核心内容,也是他最重要的政治贡献之一。
“严刑峻法”的概念源于古代战国时期思想家老子的“道德统治”理论。
老子认为,由于执法者的贪污腐败,社会混乱,因此需要“道德统治”来治理国家。
朱元璋提出的“严刑峻法”,也就是说,必须把刑罚作为执法的最后手段,以便维持社会的秩序。
因此,他下令加强对贪官污吏的惩戒力度,以制止腐败行为,并将其洗白。
“严刑峻法”理念不仅改变了明朝政府的执法方式,而且也改变了人们的思想观念。
朱元璋认为,必须通过严格的刑罚来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严格把关对官员的严谨要求,以确保当局能够有效地执行国家政策,使国家步入正轨。
朱元璋的“严刑峻法”思想,为明朝的政府改革提供了重大的政治指导思想,为中国历史上政治走向规范化、民主化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尽管朱元璋已经去世了五百多年,但他的“严刑峻法”思想对当今反腐败斗争依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坚定不移地把反腐败斗争放在社会稳定的首要位置,确保官员的正直廉洁,同时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另外,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反腐败采取法治化、统一化、系统化的措施,加强对腐败的惩戒力度,坚决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以便彻底消灭腐败现象。
朱元璋的“严刑峻法”政治指导思想,为当今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深刻的思考,为治理腐败指明了方向。
只有坚持严格执法,加强对腐败的惩戒力度,才能真正实现反腐败的目标,确保政治稳定,推动社会进步,促进国家发展。
朱元璋重典治国的得与失

朱元璋重典治国的得与失作者:王逸飞来源:《文理导航·教育研究与实践》 2016年第12期【摘要】本文针对朱元璋重典治国的治国思想,首先分析了朱元璋重典治国产生的历史背景以及主要策略,进而分析了重典治国的利弊得失,思考了重典治国思想中值得现代社会法治建设借鉴的一些地方。
【关键词】朱元璋;重典治国;重刑主义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在建立大明王朝的初期,鉴于明朝初年社会混乱以及百姓的穷苦,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稳定社会秩序,采用了“乱世用重典”的治国策略,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重典治国的司法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的偏差,特别是在明朝初期出现了很多的滥施刑罚、株连广泛、大狱屡屡等一系列问题,弊端不少。
通过学习分析明朝《大明律》、《大诰》、《明实录》等资料,分析朱元璋重典治国的利弊得失,不仅可以帮助客观准确地对明朝历史进行评价分析,对于现代法治社会的建设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朱元璋重典治国的历史背景分析分析朱元璋为什么在建国初期采用重典治国的策略,可以在朱元璋的个人经历和当时的时代背景来分析,具体如下:(一)明太祖朱元璋的个人经历明太祖朱元璋出身社会底层,对生活的贫穷困顿和官吏的贪墨暴虐均有深刻体验。
朱元璋家境贫寒,父母亲人等先后由于瘟疫去世,甚至埋葬亲人的棺材、土地都没有。
为了生存,朱元璋先后做了乞丐、出家为僧,可以说历经磨难,这也造就了朱元璋刚毅的性格。
在元末起义期间,朱元璋痛恨统治阶级贪污腐败、横征暴敛,多年南征北战对抗暴政,终于恢复了汉族国家,建立了明王朝。
朱元璋个人经历磨难,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朱元璋对于贪官污吏的极度痛恨,必欲彻底铲除。
(二)明朝开国初期的基本国情明朝初年,朱元璋虽然建立了明王朝,但是明王朝内忧外患仍然比较严重,在北方残元势力仍然占据大片领土,内地经过连年争战,土地荒芜、人烟稀少,很多地方社会生产已经难以持续,百废待兴,迫切需要稳定的环境。
而且此时,很多明朝功臣居功自傲,甚至是擅权专政,多有不法。
试述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有两点:
1、重典治国,明确重刑主义。
2、“明礼以导民”,强调礼义教化的作用。
明太祖朱元璋,以元代灭亡为鉴,十分注意总结历代的统治经验,对封建法律制度的建设非常重视。
朱元璋极力主张“正纲纪”,用重典惩治“奸顽”,使大权归于朝廷,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极端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
正由于以朱元璋为首的明初统治者立法的指导思想,主要是“刑乱国用重典”,所以在编制大明律时,朱元璋虽然表示同意丞相李善长等人的建议“今制宜遵唐旧”,但实际上是用重刑思想来指导他们的立法工作。
明太祖的重刑思想在明朝的立法和司法活动中是贯彻始终的。
大明律制定以后,各朝皇帝根据阶级斗争的需要采用颁发皇帝诏令的办法作过某些变通,但基本原则与精神实质并无更改。
明初虽然采用重典来镇压被压迫者的反抗,但并不放弃礼义教化的欺骗手段。
在颁布大明律时,朱元璋明确指出“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这就是说,对一般人民用儒家的礼义来教化,使之放弃反抗斗争,自觉地遵守封建社会秩序。
对不听教化而决意反抗的“顽民”,则用法律强制手段来镇压,以消除对封建政权的威胁。
统治者认识到专用刑罚只能取得一时的社会稳定,教化才能达到长治永安。
朱元璋问责思想及其当代启示

朱元璋问责思想及其当代启示腐败问题从古至今一直都存在。
反腐败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回顾历史,惩治腐败最厉害的皇帝属明太祖。
他的一些反腐思想对我们今天正在进行的反腐败斗争也有一定启示和借鉴意义。
以史为鉴,我们在反腐败斗争中,更要做到“严”字当头,靠制度,靠法制,也要靠群众的监督力量。
2 朱元璋反腐的措施朱元璋是古代最为坚决、严厉地惩罚贪官污吏的皇帝,他惩治贪官广为流传。
采取措施之广,采取措施之严,形成了有效的反腐机制。
2.1 立法为民所学,惩贪有法可依经过一百多年的元朝统治,导致“天下臣民不从教者多”。
所以朱元璋在全国举行了一场思想教育活动,活动的学习材料就是他自己编写的《大诰》。
洪武十八年,朱元璋下令这本《大诰》需户户有一本。
在终洪武年间,明朝从最繁华的城市到最落后的农村,每户皆有一套《大诰》,上到朝廷大官下到百姓,人民利用一切空闲都在学习。
除《大诰》外,还有《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一共四册。
主要内容是列举所杀官、民罪状,使官、民知所警戒,和教人民守本分,纳田租,出夫役,老老实实过日子的训话。
学生除了学一套《大诰》外,还需学习大明律令、四书、五经、刘向说苑等。
2.2 用刑残酷为了巩固统治,朱元璋对贪官污吏用严刑惩治。
对于贪污案件,他不是杀鸡儆猴,而是打破砂锅问到底,揪出贪污事件中所有的人然后株连。
如明初发生的郭桓案与空印案,从中央到地方被株连的各级官吏达七八万人。
此外,“廷杖”之刑也惨不忍睹。
洪武十三年,永嘉侯朱亮祖在外贪污被发现,经核实后,立刻被召回朝廷之上并执行“廷杖”直至仗必。
“剥皮之刑”更是让当官的触目惊心。
凡是贪污到六十两以上的官,就会被枭首示众并处以剥皮之刑。
有的衙门公座旁摆着人皮,里面塞以稻草,让当官的不敢做坏事。
2.3 刑上重臣明朝以前,统治阶级受“刑不上大夫”的影响,为所欲为,贪赃枉法,欺压百姓。
明太祖朱元璋却不论官职与关系,只要贪污全部严惩。
像是欧阳伦贩运私茶案。
明初法制中的“重刑主义”及其后果分析

明初法制中的“重刑主义”及其后果分析在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中,‘‘重刑主义’’扮演了重要角色,甚至一度成为统治者所信奉的不二法则,作为一把名副其实的双刃剑,在我国当前提倡‘‘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大背景下,我们因该以怎样的心态去认识这一思想。
下面,我就以明初为例,简要分析一下明初法律制度中的“重刑主义”及其后果影响。
公元1368年,朱明王朝建立,开国皇帝朱元璋在总结历史经验,吸取前朝亡国的历史教训中形成了自己的一套具有封建社会后期时代特征的立法思想。
‘‘重刑主义’’便是其中之一,即‘‘明刑弼教’’和‘‘重典治国’’原则。
朱元璋之所以如此重视刑典的惩治作用,这与他的个人经历和对当时客观形势的分析是分不开的。
我们都知道朱元璋出身寒微,早年长期生活在社会底层。
他曾说过,每‘‘见州县长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误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
所以,在朱元璋执掌天下后,他认识到自接管的是一个‘‘乱世’’,而治理‘‘乱世’’,则必用‘‘重典’’,同时,朱元璋又目睹了元末因‘‘宽纵’’而最终亡国的全过程,也认识到因‘‘元政弛极,豪杰蜂起,皆不修法度以明军政’’而天下大乱的危害性。
历史的前车之鉴告诉他,特殊时期特殊政策,‘‘重刑主义’’势在必行。
随着思想的成熟,朱元璋逐步形成了‘‘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的立法指导思想。
先从立法开始,在朱元璋的主持下,《大明律》,《明大诰》等先后问世。
作为明代的基本法典,《大明律》本着“仿古为治”“以猛治国”的原则颁示天下,法典共三十卷,下辖礼吏户兵刑工六篇四百六十条细则,它是明初三十年君臣“日久而虑精”“斟酌损益”的一代名典。
对此,朱元璋曾诏令:“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做以变乱族制之罪”。
这一思想在他掌权的年子里确实得意坚决贯彻。
洪武十三年,即公元1380年,朱元璋大兴‘‘胡党之狱’’,处死左丞相胡惟庸及其以下官员一万五千多人。
作为大明开国功臣之一,胡惟庸在朱明王朝的建立过程中立下了汗马功劳。
明朝法律适用_从重(2篇)

第1篇一、引言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封建王朝,其法律体系在继承唐宋法律传统的基础上,形成了独特的特点。
其中,“从重”原则是明朝法律适用的重要原则之一。
本文将从明朝法律适用的背景、从重原则的具体体现以及从重原则对明朝社会的影响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明朝法律适用背景明朝建立之初,为了巩固政权,维护社会稳定,统治者高度重视法律建设。
在继承唐宋法律传统的基础上,明朝形成了以《大明律》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这一法律体系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体系完整:明朝法律体系包括《大明律》、《大明令》、《大明会典》等,涵盖了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方面。
2. 法律条文详尽:明朝法律条文繁多,对各种犯罪行为都有详细的规定,便于司法实践。
3. 法律适用严格:明朝法律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违法者实行从重处罚。
三、从重原则的具体体现1. 犯罪主体从重:明朝法律规定,对于犯罪主体的身份、地位、职业等因素,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例如,对官员犯罪的处罚要重于普通百姓。
2. 犯罪情节从重:对于同一犯罪行为,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予以不同的处罚。
情节严重者,从重处罚。
3. 犯罪后果从重:对于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如伤害、死亡等,予以从重处罚。
4. 犯罪手段从重:对于犯罪手段恶劣、残忍的,予以从重处罚。
5. 再犯从重:对于累犯、再犯,予以从重处罚。
四、从重原则对明朝社会的影响1. 维护社会稳定:从重原则的实施,使得犯罪行为受到严厉打击,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2. 强化法律权威:从重原则的推行,使得法律具有更强的威慑力,有助于强化法律的权威。
3. 促进社会风气好转:从重原则的实施,使得犯罪成本增加,有助于促进社会风气好转。
4. 影响司法实践:从重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使得司法官员在审理案件时,倾向于从重处罚,可能导致冤假错案。
5. 限制司法自由裁量权:从重原则的实施,使得司法官员在量刑时受到一定的限制,可能影响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发挥。
五、结论明朝法律适用从重原则,在维护社会稳定、强化法律权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引发的思考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引发的思考作者:冯小琳吴晓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7期摘要死刑的价值在中国几千年的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中,从来就没有受到过否定的评价,死刑作为一种最为悠久的刑罚,其在古代社会究竟意味着什么,在现代社会又为何一再成为讨论的焦点?本文旨在对死刑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进行探讨,通过研究中国古代死刑的特点,希望能对当代死刑制度的价值探讨有所启示。
关键词死刑制度重刑主义刑罚作者简介:冯小琳,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吴晓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005-02一、中国历代死刑的变迁关于中国古代死刑的起源,蔡枢衡先生考证认为,死刑产出于“三皇”之后的五帝时,他说“三皇”时代只有扑秩和放逐,没有死刑和肉刑。
《路史·后记》神农氏:“神农之世,行政不用而”此外,《商君书·画策》:“黄帝内行刀锯”就是斩刑,可以说死刑始于黄帝时期还是有史可循的。
但是对于死刑刑种在三皇五帝时期没可靠的史料,基本上要从夏朝开始。
夏朝的死刑执行方式称为“辟”杀头的意思,或者说“杀”“戮”。
史书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总称。
商朝死刑方法总类繁多,即挖心、炮烙、剖刑、活埋、脯、俎等等。
到了西周时期《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西周死刑行刑方式基本上有七种,即:“一曰斩,诛之以斧铖;二曰杀,以刀刃弃市;三曰搏,去衣磔之也;四曰焚,烧杀也;五曰辜,磔之也;六曰踣,毙之于市肆也;七曰罊,缢之于隐处。
①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矛盾激烈,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规定了众多的死刑罪名,尤其是商鞅变法,更是使死刑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腰斩、具五刑、车裂、烹、坑杀、定杀、扑杀,凿颠、抽肋、赐死等。
据周密先生记载死刑种类已达19种以上。
②汉唐盛世,死刑较前大有减轻,汉朝主要有枭首、腰斩、弃市、磔、具五刑。
论朱元璋的“重典治国”论文
摘要明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为了巩固自己来之不易的江山,实施“重典治国”,先后颁行《大明律》与《明大诰》等法律,特别是采取了多种措施,在明初的法律中专门设立了严惩官吏贪污贿赂的篇章条款,严厉打击“贪赃官吏”,这在中国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如何评价朱元璋的“重典治国”,严厉惩贪的历史呢?后人历来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今天,站在历史的新高度,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与观点,对朱元璋“重典治国”特别是“重典治吏”的法律思想及其法律实践认真加以研究和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朱元璋;重典治国;明朝目录摘要 (1)引言 (2)一、朱元璋“重典治国”原因探析 (3)(一)自身经历及个人创造的产物 (3)(二)客观统治需要 (3)二、朱元璋“重典治国”思想的基本内容及重点 (4)三、朱元璋“重典治国”思想的主要措施 (5)(一)制定严刑峻法,重典惩贪 (5)(二)严格执法,重绳群臣 (6)(三)考察监督,以身作则,注重“官德”教育 (6)四、朱元璋“重典治国”思想产生的实际效果及历史影响 (7)(一)朱元璋“重典治国”思想产生的实际效果 (7)(二)朱元璋“重典治国”的历史影响 (7)结论 (8)参考文献 (9)引言明清时期是我国封建专制制度达到顶峰的时期,虽然这一时期封建制度已经走向腐朽没落,封建地主阶级完全反动腐朽。
但是作为一个封建帝国的统治者,必定会用尽全力维持自己的统治,而不理会是否有利于历史的发展。
朱元璋是封建社会后期一位颇有作为的封建帝王。
在明王朝建立之初的百废待兴的复杂的社会形势下,为了革除弊病,整顿社会秩序,巩固新政权,朱元璋在立法、司法、行政上采取了极为严峻酷烈的做法。
他巧妙的利用法律武器为其专制主义集权政治服务,他立法之严、执法之酷,历史少见,并在长期的政治斗争和法律实践中形成了“刑乱世用重典”的法律思想和极为严酷的执法措施。
一、朱元璋“重典治国”原因探析(一)自身经历及个人创造的产物首先,与朱元璋早年的生活经历分不开。
中国古代法律_重刑轻民_现象之探讨_梁若然
情况之下所颁布的《大清律例》中,仍然是以刑法为 主,民法受到阻碍,而刑罚则日益严酷。“重刑轻民” 这一思想依旧根深蒂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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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2008 年第 4 期
文史园地
人和证人,作为民事纠纷的主体,却没有坐的权力, 只能跪在地上——原告和被告跪在两边,证人跪在 中间。听候地方官的训斥和发落。更加重要的是, 地方官为了追求自己心目中所谓的 “合理公正的判 决”,他可以采用刑讯的方式来获取证据,而丝毫不 顾被刑讯人的感受,而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方,也很乐 意看到这样的场面的发生,因为对于他来说,自己的 冤屈得到伸张,这才是首要目的,而程序是否合理, 则不是他关心的。而当自己作为案件的被刑讯人的 时候,对方当事人也会感到由衷的愉悦,这样,就陷 入了一个恶性循环:刑事手段越来越成为民事案件 的取证和审判方式,而我们今天所熟知的民法意义 上的各种观念及其合理性的展开要求等等,则根本 就没有被考虑到。虽然也要传唤证人,调取证据,但 这只是为了使长官本人对案件真相有一个清楚的认 识,证人对案件最后的裁决,并不起到主要作用。因 为在清朝,“法官并不是根据证据的效力大小判案, 而是根据自己的信念。” 从清代民间纠纷的诉讼活 动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么一个重要特征:民众根本没 有起码的法律权利意识,他们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 到侵害时,首先想到的是向父母官“诉冤”(这其中也 包含了他们对把民事纠纷处置 “刑法化” 做法的认 同),而不是从“维护自己的权利”的角度来作为诉讼 的愿望。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中的“重刑轻民”倾向, 以及法律体系中的“刑法化”取向,深刻地影响了人 们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这也是历来的传统法 律文化根深蒂固难以一时纠偏的深层次原因。其实 不仅是清代,在整个古代中国,又何尝不是如此?事 实上古代中国的政治和社会的分野就不甚清楚。“普 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思想影响 中国历史甚深,理论上以皇帝为代表的国家机器对 臣民的财产乃至身心都拥有最高的支配权。从这个 意义上来看,传统中国也可以说是缺乏明确的“国” 与“家”的界限,因而在思想观念上,也没有明确“公” 权与“私”权概念的严格划分,所以,在民事诉讼和民 事审判活动中就无法基于“意思自治”,从而采取“当 事人主义”的原则。民事审判所依据的法律,只有政 府所颁布的法典,这些所谓的法典,则主要是以“刑 法化”为导向的有关条文,同时刑法部分基本上可以 说是覆盖了民法内容,且又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因
朱元璋之重刑治国
朱元璋之重刑治国明朝,二百七十七年的历史,兴衰荣辱,十七位皇帝离奇的人生,让我最感兴趣的还是朱元璋。
公元1328年,在元末明初的烽烟与动荡中,他的降生显得那样平淡无奇。
公元1344年,在连年的灾荒、瘟疫、困境中,他遁入佛门,削发为僧。
公元1368年,在历经16年的戎马征战之后,他在金陵登上了一代王朝的皇帝之位。
他——就是大明王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
朱元璋,他是中国历史上少有的强势皇帝,是他,改革了演习前年的封建体制,极大地加强了皇权的威严;是他,屡兴大狱、滥杀功臣、刚猛治国。
那朱元璋为什么要采取这么严酷的治国方略?他的严刑治国有着哪些独门绝技?然而,在他在位的30多年中,竟然又接连发生了5起弥天大案,这究竟又是为什么?从洪武重典之谜来分析,“重”即为轻重之重,“典”即为典章制度的典,“重典”就是用严厉的惩处条例来管束官吏。
朱元璋在登上皇位以后,他面临的是一个元朝末年天下混乱的局面。
这个局面乱在两个方面:1. 当时群雄并起,天下处于分割混乱的状态。
2. 由于元朝末年制度败坏,官僚队伍松懈腐败,没有秩序,没有规矩。
朱元璋如果想要自己的统治能够长久,能够安定下来,他必须建立一个廉洁的、有效率的、能够听他指挥的这样一直官僚队伍。
他应该怎么样来实现它的目的呢?首先,他制定了考核制度。
明朝的官员考核制度分为两种:一个为考察一个为考满。
考察就是对天下所有的官员进行考察,不限于哪一个官员的具体的任期;考满就是就一个官员而言,在他任职的三年、六年、九年的阶段进行考察。
考满中的三年叫做初考,六年叫做再考,九年叫做通考,通考就是把这九年热值期间的表现都考察下来。
考察的等级根据工作表现,根据你所承担任务的繁重程度定为称职、平常、不称职。
九年考下来再给一个总成绩决定升迁。
四品以上的官员到朱元璋面前由皇帝裁决这个官员是怎么用,四品以下由吏部来处理,这叫考满;考察又称为“大计”,分为京察和外察,京察又称为“通天下之官员而计之”,就是把所有天下的官员进行一次考察,一般是六年进行一次,以亥、巳之年进行,在此之外进行的考察叫做“润考”,这就是考核制度!这些制度到了明朝中后期就会越来越完善,但是在明朝初期,朱元璋时期,就已经大体上具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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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速地抓住环境中的机会和避开风险。具体表现为:第一,管理结 构扁平化。管理结构扁平化是在组织的内部结构上,使决策权尽可
妨害社会管理方面的犯罪;既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和军职罪,也
对他们本人还是对社会都是十分有利的。輥 輯 訛重刑化的做法早已不能
有普通刑事犯罪。这些种类繁多的死刑罪名就是重刑主义思想在 解决根本性的问题,正如刑法学家李斯特所言“最好的社会政策才
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根据将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结合起来考察刑罚正当性的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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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处的外部环境复杂多变,应随时作好调整战略战术的准备。为
再说,近期评论较多的许霆案,虽然重审改判为五年有期徒
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只有社会实现了全面发展,犯罪问题才能从 根本上得到解决。
但是,我们也不能认为在任何时代、任何条件下刑罚都越轻越 好。因为,刑罚的轻重必须符合国情,必须适应时代的价值观念,使 犯罪人承受一定剥夺性痛苦,是刑罚的惩罚性质,是刑罚的内在属 性。没有痛苦内容的措施,在任何时代都不可能成为刑罚;任何被 刑法规定为刑罚的措施,首先都要具有惩罚性质,否则,就不成其 为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手段,无从体现国家对犯罪以及其行为的谴 责与否定评价。輥 輰 訛当然,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国的刑法与刑罚 亦应当随着历史的车轮向前发展,向文明、人道与有效性发展。有 人说刑罚本身具有“双刃性”。这种“双刃性”决定了刑法在运用 刑罚同犯罪作斗争时,必须在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之间谨慎地进 行理性选择,以维护社会的稳定。輥 輱 訛社会的发展是在人类的不断反 思与校正的过程中实现的,刑法也不例外,重刑主义思想在刑法中 从出现、发展到鼎盛,再到逐步纠正,刑法中的这一思想将最终得 到改善,使刑法完成服务于国家,服务于社会的使命。
主义刑罚理念,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在于正义性与合目的性,所以科 处刑罚是因为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照此标准来看,重刑主义完 全忽略了刑罚的正义性,忽略了刑罚应当与犯罪相适的要求,它与 刑法理性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因为理性强调刑罚的必要性,认为 只有在必须动用刑罚的时候和场合,适当的刑罚才是必要的,才具 有合理性,而重刑主义恰恰是要在必要限度之外适用较重的、多余 的刑罚。重刑主义的立法思想是建立在刑罚万能的威慑观念之上 的,它过分看重刑罚的威慑作用,并把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寄托于 严厉的重刑,以致使刑罚的轻重失去了合理性。⑨我国频繁开展的 “严打”活动,就是重刑主义思想在作怪,而同时“严打”又印证了 重刑主义在遏制犯罪上是没有太大作用的,“严打”虽然可以在短 期内有效遏制犯罪的发案率,但是“严打”过后,这些犯罪又疯狂的 反弹出来,于是就出现了年年“严打”,年年打的怪圈,其效果可想 而知。
混沌无序的世界生存下去的灵活性。“知识经济的管理思想理论是 以现代计算机网络为现实基础,以现代系统控制理论为理论前提,
能地分散,将管理层尽可能地分立成若干小的相对独立的层面或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信息与知识共享,进而把管理幅度向无穷大
部门。管理者将权力下放到基层,使基层组织充满活力,具有适应 多种变化的条件和能力,以应变各种突变。美国当代著名管理家詹 姆斯在其新著《改革管理—— —新领导者的使命》一书中认为,“第 一次管理革命转移权力,第二次革命将赋予我们自由”。一般来讲, 知识经济下的管理结构面临着权力的下放和组织、员工自由选择 的加强这两种变革。管理层的权力更多地授权、让权于被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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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在酷刑的威吓下,民众也没有当逆来顺受的顺民,任由“重典” 摆布。民众没有被吓退,没有按照刑律的要求谨小慎微,相反,农民 起义愈演愈烈,诚如马克思所说:“利用刑罚来感化或恫吓世界从 来没有成功过。”⑥
二、以史为鉴,知古明今 历史的经验和教训,我们后世这人是应当吸取的。较之明代朱 元璋之“重典”,我国现代的刑法具有历史性的进步,但是重刑主义 思想在社会中的影响却仍然挥之不去。 (一)我国现行刑法的进步性 明代的刑罚不仅是重刑,甚至可以说是酷刑,除了惨烈的凌迟 之刑,“剥皮实草”亦令人触目惊心。时代发展到当今社会,我们不 能不承认社会是进步的、是文明的,文明的社会不允许诸如此类残 酷的、不人道的刑罚存在。我国封建时代的重刑主义是要加重对轻 罪的刑罚,发展到现在,我国现行刑法已经采纳了“罪责刑相适应” 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亦 即罪责重则刑罚重,罪责轻则刑罚轻。我国刑法已不再一味地追求 重刑的威吓作用,这是在原则上的进步性。其次,是在刑罚种类上 的进步。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刑罚包括五种主刑和四种附加刑,主刑 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 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站在当今的立场上,现代的刑罚种 类在合理性与人道性上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正如“借古讽今”是不 恰当的一样,“借今讽古”同样是不合适的。我们在为一个国家的 刑罚制度定性的时候,一定不能脱离该制度所处历史时期的政治 结构、法律制度以及宏观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⑦所以,我国刑罚 的进步实际上是历史的进步。最后,虽然关于死刑仍存在是否具有 人道性的争议,但是死刑的执行方法却是越来越人道化。在中国封 建社会,尤其是以朱元璋为首的明代,死刑的行刑方法可谓花样迭 出,从斩、绞到凌迟、剥皮,统治者无不用让民众看得见的残酷方法 以重刑威吓民众。而我国现代死刑的执行方法,无论是枪毙或注射 执行,无不在尽力追求人道化,已不再从执行方法上加重受刑人的 痛苦,已不再刻意让民众亲眼目睹执行死刑的场面。这无疑是刑法 的进步,是社会的进步。 (二)从立法到实践,重刑主义的影响依然存在 虽然我国现行刑法相对于封建时代的刑法具有历史进步性, 但这并不能说明我国刑法已经非常完善,其中具体条文的设置,刑 罚的规定仍存在着重刑主义的倾向,而且社会环境中,重刑威吓思 想仍然挥之不去。重刑化思想在刑事立法上强调为各类犯罪普遍 配置较重的法定刑,在刑事司法上强调对各种犯罪适用较重的刑 罚,在刑事政策上强调刑法全面介入社会生活并充分发挥刑罚的 威慑功能。⑧ 虽然我国刑罚的总体设置有所进步,但在具体的立法和司法 上仍然有重刑主义倾向。以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死刑配置为例,死刑 可称谓是刑罚中的极刑,就是这种极刑,在我国刑法中有 68 种罪名 适用。在分则中,除了第九章的渎职罪没有死刑外,其他各章的犯 罪均配置有死刑,数量之多,分布之广,堪称世界之最。在现行刑法
一、朱元璋时期的重刑主义 公元 1368 年,朱元璋建明之后,他认为自己所处的时代是一个 “乱世”,治“乱世”要用“重典”,并且进一步认识到“重典治国” 的内涵,包括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通过重典治吏和治民实现重典 治国。于是,先后制颁“以猛治国”的《大明律》、《明大诰》等法律。 虽然《大明律》中仍采用的是传统的五刑二十等体系,而且废除了 宋元时代的凌迟之刑,恢复了隋唐时期死刑分斩、绞两种的规定, 但其中的刑罚“较前代往往加重,”屡兴大狱,广诛吏民,残酷至极。 由于朱元璋的“猛烈之治”并未达到预期的“安定之世”,而是社会 危机四伏,贪官污吏“如蝇之趋朽腐”、“朝治而暮犯,暮治而晨亦 如之,尸未移而人为继踵,治愈重而犯愈多,宵昼不遑宁处。”③农民 的反抗与起义连接不断,从洪武六年至洪武十八年,各地农民起义 达百次以上。朱元璋将此归为刑罚不够严厉,随后编纂《明大诰》, 将“重典治国”推至极端,规定了诸如凌迟、族诛、剥皮、弃市、墨面 文身、挑筋去指、抽肠刷洗、斩趾枷令、枷项游历、阉割为奴等酷刑, 刑罚之残酷令人发指。其中凌迟最为凄惨,凡是凌迟处死的犯人, 照例要杀三千三百五十七刀,每十刀一歇一吆喝,慢慢的折磨,硬 要被杀的人受长时间的痛苦。④在明初,这种“重典治国”的主张, 虽然对于改良吏治,安定社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过积极作用,但是 其消极影响却不能低估。“重典治吏”思想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吏 治腐败问题,正如朱元璋自己所说的那样:“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 朝杀而暮犯。”不仅如此,而且“重典治吏”的政策相当程度上造成 了统治阶级内部的混乱,影响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士人鉴于内 外官僚,守职维艰,善能终是者寡,身家诛戮者多的可怕结局,而不 愿入仕,替朝廷效劳,影响了吏治的人才质量;官吏对朝廷离心离 德,对重刑诚惶诚恐,给官吏造成人人自危,朝不保夕的危机感,又 大大挫伤了官吏行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据清代赵翼《二十二史札 记》卷三十二记载:“明祖惩元季纵弛,特用重典驭下,稍有触犯,刀 锯随之,时京官每月入朝,必与妻子诀,及暮无事则相庆,以为又活 一日。法令如此,故人皆重足而立,不敢纵肆。”⑤同时重典治民的结 果,不仅不能“警省愚顽”,反而激起“顽民不服”,“商贾不安于 涂,庶民不安于业”,农民奋起反抗朝廷的起义连绵不断。 史实证明,重典之下并未治理出安定详和的盛世。官吏都在为 多活一日而庆幸,谁还有精力处理政务?而酷刑也并未吓退贪官污
[5]H.A.西蒙,李柱流等译.管理决策新科学.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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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 228 页) 分则配置死刑的罪名中,既有暴力犯罪也有非暴力犯罪;既有严重
重大隐患。如果适用相对较轻的刑罚,他们接受正常的家的犯罪,也有破坏经济秩序、 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的机会就会增多,就业机会也会增多,这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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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管理
2008.10 (上旬刊)
着解体和重组的命运。随着组织的深入发展,这种组织体系内管理 此,组织管理结构必须具备弹性化的特征。第三,管理结构的网络
结构的变革在某种意义上说已经发生了。以柔性化的管理结构代 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全球互联网络的普及,组织管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