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艺术品及其相关概念的界定和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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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谈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谈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作者:王一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0期摘要近些年社会各方机构对艺术普及的推动使得大众艺术鉴赏热情不断升温,除了价值连城的收藏品之外,“造型艺术和工业产品相结合”的实用艺术品由于其同时满足了大众的实用性需求和审美享受,越来越广泛的受到大众的青睐。

从我国已有的法律规定看,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中: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可以分离的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成分可以得到著作权法保护,而对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不可分的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则出现了“真空”。

这种“真空”又导致了我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与外国国民(伯尔尼成员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保护不对等的状况。

本文期冀通过介绍国内司法实践案例,重点分析总结与“实用性和艺术性不可分的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有关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作者简介:王一萍,中央民族大学民商法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295-02一、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界定对于实用艺术作品(works of applied art)的概念,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出版的《伯尔尼公约指南》中指出,公约使用这个词以适用于装饰品和玩具、珠宝饰物、金银器具、家具、壁纸、装饰物、服装等制造者的艺术贡献。

我国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及2001年进行修订均未对“实用艺术作品”这一概念进行规定。

学术界与实务界普遍认为,实用艺术作品应当兼具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从语义上分析,实用艺术作品需具备三个要素:实用、艺术和作品。

实用,即物品必须具备实际实用的目的。

艺术,即通过形象具体的反映社会生活、表现作者思想感情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二、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的法律依据依据请求保护的主体资格不同可分为涉外“伯尔尼成员国向我国请求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和“我国公民主张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两个方面来阐释。

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随着实用艺术作品的不断涌现,它们在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却一直以来备受争议。

本文将探讨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实用艺术作品指的是既有实用价值,又有艺术价值的作品,例如家具、灯具、餐具等。

与纯粹的艺术作品相比,实用艺术作品更注重实用性和功能性,但也不可否认其具有一定的艺术价值。

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一方面,实用艺术作品的创作者认为这些作品应该享有著作权保护,因为它们也是创造性的表达方式。

另一方面,一些人则认为实用艺术作品应该被视为工业产品,不应享有著作权保护。

实际上,国际上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实用艺术作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够享有著作权保护:1. 具有创作性。

2. 表达出作者的思想感情。

3. 具有一定程度的原创性和独创性。

如果实用艺术作品能够满足以上条件,那么就可以享有著作权保护。

但如果仅仅是一些普通的工业设计,那么就不能够享有著作权保护,这也是实用艺术作品与工业设计的主要区别之一。

实用艺术作品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进行保护。

比如说,可以通过申请设计专利来保护自己的创意。

此外,还可以通过商标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品牌和形象。

另外,针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我们还可以考虑一些新的解决方案。

对于那些仅仅是普通的工业设计,我们可以考虑出台一些行业标准或者规范,让这些设计不再享有著作权保护。

但对于那些具有创作性和独创性的实用艺术作品,我们应该给予其足够的著作权保护。

同时,我们还可以建立专门的组织或机构,来为实用艺术作品的创作者提供法律咨询以及维权服务。

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仍需继续进行研究和探讨。

虽然目前并没有一个完美的解决方案,但我们可以通过多种手段来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创作者的权益。

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实用艺术作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实用艺术作品以其独特的设计和实用性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青睐,然而在实践中,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却备受争议。

本文将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探讨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如何更好地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

一、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及其特点实用艺术作品是一种以实用性为主要特征的艺术作品,它是在具有一定实用功能的物品上所体现的艺术性。

“实用艺术品”是指在工艺品、纺织品、陶瓷、玻璃、金属、木器、漆器、首饰、石雕等非纯粹艺术品的范畴而言的。

实用艺术作品既要具有实用性,同时又有一定的审美性和艺术性,其设计和制作既要注重功能的实现,又要在外形、结构、色彩、材质等方面体现艺术性。

实用艺术作品与一般的艺术作品相比,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实用性,它不仅具有艺术性,更能满足人们的实际生活需求。

实用艺术作品在设计和制作方面需要考虑到实用性和艺术性的完美结合,以及其在生活中的广泛应用。

这也为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二、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依据在我国,《著作权法》是最主要的关于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它规定了著作权的客体范围,包括文字、音乐、美术、电影、摄影、工程设计等作品。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工艺设计”作为著作权对象之一。

而《著作权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工艺设计能够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实用艺术作品在我国是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

《著作权法》并没有对实用艺术作品的具体范围和标准进行详细的规定,这就给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实用艺术作品与传统的艺术作品在形式、功能、用途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对于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在实践中,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 著作权的申请和认定难题。

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申请和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

艺术品的法律规定(3篇)

艺术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艺术品作为人类文明的瑰宝,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价值,是人类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艺术品市场的繁荣,艺术品交易日益活跃,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艺术品法律规定,分析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艺术品的相关规定,以期对艺术品市场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二、我国艺术品法律体系概述我国艺术品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立法层面(1)宪法: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最高层次,其中第22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这一规定为艺术品的所有权提供了宪法保障。

(2)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其中物权编规定了艺术品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3)著作权法:著作权法规定了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包括艺术品的原创性、独创性、表现形式等。

(4)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规定了文物艺术品的保护,包括文物的定义、分类、保护措施等。

2. 司法层面(1)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是解决艺术品纠纷的重要途径,通过司法途径确认艺术品的法律地位,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2)仲裁:仲裁是解决艺术品纠纷的另一种途径,仲裁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对艺术品纠纷进行裁决。

3. 行政管理层面(1)文化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的登记、备案、鉴定、评估等工作。

(2)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负责对艺术品市场进行监管,打击艺术品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三、我国现行艺术品法律规定分析1. 艺术品所有权(1)民法典规定: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艺术品的所有权属于艺术品的所有人,其他人不得侵犯其所有权。

(2)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确认艺术品的所有权时,主要依据艺术品的原始购买合同、转让合同、赠与合同等证据。

2. 艺术品著作权(1)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法规定了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包括艺术品的原创性、独创性、表现形式等。

(2)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确认艺术品的著作权时,主要依据艺术品的创作过程、表现形式、独创性等证据。

论实用艺术品在中国的法律保护

论实用艺术品在中国的法律保护

论实用艺术品在中国的法律保护在中国,一直以来,艺术品都被视为一种重要的文化资产和经济财富。

然而,艺术品的法律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在具有实用性质的艺术品领域,如陶瓷、玉器等,其面临的法律问题更加复杂。

本文将针对“论实用艺术品在中国的法律保护”这一主题进行探讨。

首先,应明确实用艺术品的概念。

实用艺术品是指在美学价值的基础上,具有实际使用价值,例如陶瓷、玉器、家居用品、服装饰品等。

在中国,实用艺术品市场逐渐兴盛,市场需求不断增加。

然而,该领域在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一方面,实用艺术品的创新保护机制尚不完善。

实用艺术品的创新是指设计者通过改进艺术品的形状、颜色或纹理等方面,从而创造出具有新型实用性的产品。

在中国,实用艺术品的创新保护主要依靠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

然而,这些保护手段存在诸多问题。

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周期较长,审批流程复杂。

而商标注册虽然可以保护商品名称,但并不能有效保护实用艺术品本身。

因此,实用艺术品需加强创新保护机制,完善创新性检索和专业评估机制,减少复审时间,以提高实用艺术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另一方面,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存在法律漏洞。

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是指该产品的设计图、制作工艺图、产品样式等,这些元素均受到著作权保护。

但实际上,在中国的实用艺术品市场中,很多产品被山寨、复制,以至于原创者的版权受到侵犯。

这类情况背后的原因是,实用艺术品的版权保护法律制度仍不健全,制度运作难度较大。

尽管有海关查扣和行政处罚等手段,但在实际操作中,其效果有限。

因此,需要加强版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水平。

除此之外,实用艺术品还可以通过商品质量保护法进行保护。

根据《商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实用艺术品时,应当注意产品质量、标注说明等因素,如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向生产厂商及销售方主张返回、更换或赔偿。

这为实用艺术品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保障。

总之,在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问题上,尚有许多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加强创新保护机制和版权保护制度的建设,以提高实用艺术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法律保护水平。

论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模式

论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模式

论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模式实用艺术作品是指拥有实用性功能的艺术品,通过独特的设计和创意,将美学与实用性相结合。

这种类型的作品通常包括家具、灯具、器皿等,并且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

随着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要求不断提高,实用艺术作品不仅满足物质需求,更成为一种追求艺术享受和文化品味的方式。

在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过程中,法律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模式。

一、著作权保护实用艺术作品作为一种创造性的艺术表达,通常涉及到著作权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实用艺术作品可以通过著作权来得到保护。

这意味着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独占的权利,包括复制、发表、展示等。

著作权保护模式为实用艺术作品提供了法律地位,鼓励创作者创作更多的实用艺术作品,推动艺术设计的发展。

二、专利保护除了著作权保护,实用艺术作品还可以通过专利保护来获得更全面的法律保护。

专利保护主要针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两个方面。

实用新型专利主要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功能性创新,即对产品的结构、构造或组织方式的创新。

而外观设计专利则主要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外观和形象,即对产品的外观造型或纹样的创新。

专利保护模式可以有效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设计创新和外观独特性。

三、商标保护实用艺术作品作为一种具有独特设计和创意的产品,其品牌价值也不容忽视。

通过商标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品牌形象可以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

商标保护主要针对实用艺术作品的商标标识进行保护,确保其独特性和与同类作品的区别性。

商标保护模式可以帮助实用艺术作品树立品牌形象,增加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价值。

四、设计专区保护为了更好地促进实用艺术设计的创新和发展,许多地方设立了设计专区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

设计专区一般包括设计中心、设计园区等,为设计师提供良好的创作环境和条件。

同时,设计专区还会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创意扶持资金等政策支持,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保护模式。

设计专区的设立有助于提升实用艺术作品的创造力和竞争力,推动地方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模式分析与解读

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模式分析与解读在当今社会,实用艺术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日益繁荣,从独具创意的家具设计到精美的手工艺品,从新颖的工业产品到个性化的服装配饰,实用艺术作品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

然而,随着其数量和影响力的增加,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也愈发凸显。

如何给予实用艺术作品恰当且有效的法律保护,成为了法律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

实用艺术作品具有双重属性,即实用性和艺术性。

实用性使其具有实际的使用功能,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艺术性则赋予其审美价值和独特的创意表达。

正是这种双重属性,使得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模式相较于传统的纯艺术作品或实用物品更为复杂。

目前,在国际上主要存在着两种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模式:著作权法保护模式和专利法保护模式。

著作权法保护模式将实用艺术作品视为一种特殊的作品类型。

著作权法侧重于保护作者的表达,即作品所呈现出来的独特形式和创意。

对于实用艺术作品而言,这意味着其艺术特征和表现形式受到保护。

只要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就能够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这种保护模式的优势在于,著作权法的保护门槛相对较低,不需要经过繁琐的审查程序,能够较为迅速地为创作者提供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

然而,著作权法保护模式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著作权法对保护期限的规定相对较长,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作品的后续创新和发展。

其次,著作权法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主要集中在艺术表达方面,对于其功能性的保护相对较弱。

专利法保护模式则侧重于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功能性和创新性。

专利法要求申请保护的对象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通过授予专利,创作者可以获得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的独家使用权。

这种保护模式的优势在于,它能够为实用艺术作品的功能性创新提供强有力的保护,阻止他人未经授权的模仿和复制。

但专利法保护模式也面临一些挑战。

申请专利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成本较高且耗时较长。

此外,专利的保护期限相对较短,一旦保护期限届满,技术将进入公共领域。

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实用艺术作品无处不在。

从精美的家具到独特的服装设计,从创意十足的灯具到别具一格的餐具,实用艺术作品以其独特的魅力丰富着我们的生活。

然而,对于这些既具有实用性又富有艺术美感的作品,其法律保护却并非广为人知,也存在着诸多挑战和争议。

实用艺术作品,顾名思义,是指具有实际用途同时又具有艺术欣赏价值的作品。

与纯粹的艺术作品相比,实用艺术作品的特点在于其功能与审美二者的结合。

然而,也正是这种双重属性,使得其在法律保护上存在一定的复杂性。

在法律层面,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主要涉及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旨在保护作者的创造性表达,赋予作者对其作品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利,以鼓励创作和创新。

但实用艺术作品在适用著作权法时,往往会面临一些难题。

首先,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与“实用性”的划分界限较为模糊。

如何判断一件物品主要是因其艺术价值而受到保护,还是因其实用功能而被排除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外,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例如,一把设计独特的椅子,其独特的造型可能既是为了美观,也是为了提供舒适的坐感。

在这种情况下,要明确其受保护的部分并非易事。

其次,保护期限的确定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一般来说,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若干年。

但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由于其具有实用性,可能会在市场上存在更长时间。

那么,如何合理确定其保护期限,既保护作者的权益,又不至于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过度限制,需要谨慎权衡。

此外,侵权的认定也颇具难度。

由于实用艺术作品往往会被大量复制和模仿,如何判断某种行为构成侵权,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相似程度、接触可能性等。

而且,在全球化的今天,跨境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存在差异,进一步增加了侵权认定和法律救济的复杂性。

为了更好地保护实用艺术作品,我们需要在法律制度上进行不断的完善和创新。

一方面,应当进一步明确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和保护范围,制定更为清晰和具体的判断标准,减少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doc

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下称《伯尔尼公约》)把实用艺术作品明确作为文学艺术作品的一种,对其著作权加以保护。

纵观各国知识产权,也都明确地给予实用艺术作品以保护。

我国1992年10月加入了《伯尔尼公约》,2001年又加入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该协议全面承接了《伯尔尼公约》对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但在2001年我国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和2002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都未对实用艺术作品给予明确的著作权保护。

而1992年国务院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六条却规定:“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二十五年。

”由此造成了对源于国内的实用艺术作品和源于《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实用艺术作品在保护上的差别。

本文仅探讨源于国内的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一、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界定我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实用艺术作品都未作任何规定。

所以,要解决我国相关立法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缺失问题,必须首先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和特征进行法律界定。

根据《伯尔尼公约》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规定,实用艺术作品应是具有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特征并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智力创作成果。

主要特征是:(一)实用艺术作品是人类的智力创作成果,表达的是人类的思想活动和主观认识,如一种构思、一个设想、一种创意等,之后,通过手工或工业生产的方式转化为物质产品。

因此,从表象上看,实用艺术作品是有形的物质产品,但其本质仍是人类的智力创作成果。

(二)实用艺术作品既具有实用性,又具有艺术性。

这是实用艺术作品的最主要特征,也是与一般美术作品和一般工业产品的本质区别。

一般美术作品是为审美目的而创作、不具有实用性的作品,因而只具有美学上的审美意义。

而实用艺术作品则是为实际使用而创作或创作完成后实际使用的艺术作品,从这个意义上说,与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本质上没有差别。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著作权法和邻接权法律词汇》中,将实用艺术作品解释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例如小装饰品、玩具、珠宝饰物、金银器具、家具、墙纸、装饰物、服装等。

论实用艺术品在中国的法律保护

论实用艺术品在中国的法律保护在中国,实用艺术品是如何得到法律保护的?这是一个长期以来备受关注的问题。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消费观念的改变,实用艺术品作为一种结合实用性和艺术性的产品,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

本文将探讨实用艺术品在中国的法律保护措施,并分析其现状与问题。

实用艺术品是指既具有实用功能,又融合艺术性的产品。

它们可以是家具、灯具、陶瓷器具、餐具、装饰品等等。

实用艺术品的特点在于其结合了实用性和艺术性,既能满足人们的实际需要,又能展现设计师的创意和审美追求。

在中国,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主要涉及三个方面:著作权保护、商标保护和设计专利保护。

首先,著作权保护是实用艺术品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重要方式。

根据《著作权法》,实用艺术品中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建筑作品等可以依法享受著作权保护。

在实践中,设计师可以通过注册著作权来确保其原创设计的独立地位和权益。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实用艺术品的外观设计和构造设计,但不包括其功能和技术方案。

著作权保护为设计师提供了保护其作品的法律依据,可以避免他人的侵权行为。

其次,商标保护也是实用艺术品法律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标识,也可以用于区分实用艺术品的品牌和来源。

设计师可以将其设计作品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并享受商标法律保护。

商标保护的好处在于可以防止他人仿冒和盗用其设计作品,维护设计师的知名度和商业利益。

同时,商标的保护还有助于实用艺术品市场的规范化和品质的提升。

最后,设计专利保护是实用艺术品法律保护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根据《专利法》,设计专利是对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的专利权。

实用艺术品设计的新颖和独创性可以通过设计专利得到保护。

与著作权和商标不同,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外观设计本身,包括形状、颜色、图案等方面,而不仅仅是作品本身的艺术性。

设计专利保护的优势在于其保护范围广泛,针对侵权行为提供了更严格的法律保护。

然而,实用艺术品在中国法律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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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概 念作 出清 晰界 定 , 并在 此 基础 上 阐明我 国对 实 用 艺术 品和相 关作 品保 护 现状 及 其与 有 关 国
际公 约 的差 距 。
[ 键词] 关 实用 艺术 品 ; 业 品 外观设 计 ; 艺美 术 品 ; 护 现状 工 工 保 [ 中图 分类 号 ] 9 3 4 [ D 2 .1 文献 标识 码 ] [ 章 编号 ]0 8 8 6 2 0 ) 3 0 6—0 A 文 10 —9 9 (0 2 一0 —0 I 2 实 用 艺 术 品属 于美 术 作 品 的范 畴 , 术 作 品 属 的实用 艺 术 品 。前 者 , 带 图 案 的 地 毯 、 单 、 美 如 床 脸 于 受著 作 权 法 保 护 的 作 品 , 一 点 是 无 疑 的 , 其 盆 、 壶 等 , 非是 绘 画 作 品 与 实 用 品 的 结 合 , 者 这 但 茶 无 二 保 护 的范 围却 是 难 以确 定 的 , 同 国 家 、 一 国 家 既可 结合 而 成 实 用 艺 术 品 , 可 分 别 独 立 存 在 ; 不 同 又 后 的不 同发 展 阶 段上 , 为它 所 划 的 范 围 往 往 有很 大 区 者 , 如雕 刻 精 美 的 花 瓶 、 灰 缸 , 型 优 美 的 家 具 、 烟 造 别 。其 区别 主 要表 现 在是 否保 护 实 用 艺 术 品 上 , 因 茶 壶 等 , 其雕 刻 、 型 等 艺 术 成 分 与 实 用 成 分 融 为 造 为 凡是 保 护美 术作 品 著作 权 的 国家 , 美 术 作 品 的 一 体 、 可分 离 。 纯 不 保 护是 毫无 疑 问 的 , 界 各 国无 一 例 外 。至 于实 用 世 与 实用艺 术品相 关 的造 型 艺术 成 果还 有 工业 品 艺术 品是 否 受 著 作 权 法 保 护 却 大 相 径 庭 。 本 文 暂 外观设 计 、 工艺美 术 品等 。工 业 品 外 观 设 计 , 名思 顾 且 不论 其 他 国 家实 用艺 术 品 的保 护 状 况 , 只就 我 国 义 , 一方 面它是对 实用产 品外 观的设计 , 有实用 性 ; 具 实用 艺 术 品 著作 权 的保 护 状况 进行 探 讨 。 另一方 面 该 设计 指 的是 美 学 设 计 而 不 是 技 术 设 讨 , 美术 作 品、 实用 艺术品及 其相 关概念 的界定 要求 富有 美 感 , 因而 它 又 有 艺 术性 。它 兼 具 实 用 性 所 谓美 术 作 品 , 据 《 作 权 法 实 施 条 例 》 4 和艺术 性 于 一体 , 于实 用 艺 术 品之 列 。但 工 业 品 根 著 第 属 条 的解 释 , 指 以 线 条 、 彩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构 成 的 外观设 计 与 实用 艺 术 品并 非 同 一概 念 , 用 艺术 品 是 色 实 有 审美 意义 的平 面 或者 立 体 的 造 型 艺 术作 品 , 括 包括一 切 兼具 实用 性 和艺 术 性 的作 品 , 手 工 制 作 包 是 绘画、 书法 、 塑 、 筑 等作 品 。 雕 建 还 是工 业上批 量 生产 的 在所 不 问 。而 工 业 品外 观 设 根据 美 术 作 品 是 否 有 实 用 性 可 将 其 分 为 两 大 计 必须 是 可在 工 业 上 批 量 生 产 的实 用 艺 术 品 , 能 仅 类: 其一 是 纯美 术 作 品 , 只 为 观 赏 而 创作 , 指 只有 艺 以手工 制作 的 实用 艺 术 品不 属 于 工 业 品 外 观 设 计 。 术性 而 无实 用 性 的 美 术 作 品 ; 二 是 实用 艺 术 品 , 可见 , 业 品 外 观设 计 与实 用 艺 术 品 是 一 种 包 容 与 其 工 指既 有观 赏 性 又有 实 用 性 的美 术 作 品 。世 界 知 识 被包 容 的关 系 , 业 品外 观 设 计 属 于 实 用 艺 术 品的 工 产权 组织 编 写 的 《 权法 与 邻 接 权 法 词 汇 》 , 为 一部分 , 范 围包 容 在 实用 艺术 品 之 中. 版 上 认 其 实用 艺 术 品 实用 艺术 品除 了必须 是 艺 术 品 外 , 必 须 是 为 实 际 的范 围大 于 工 业 品 外 观设 计 。工 艺 美 品 , 本 身 还 其 使 用 而创 作 的作 品 , 即在 创 作 目的 上 必 须 有 实用 目 也是 美术 作 品 , 与其 他 美 术 作 品一 样 都 属 于 造 型 艺 的 。美 国最 高 法 院在 15 94年的 一个 判例 中 , 为 只 术 ; 特 殊 性 在 于 它 是用 特殊 手 工 工 艺 制 成 的 。一 认 其 有 为 实际 使 用 而 创 作 或 创 作 成 功 后 被 实 际 上 付 诸 方面 它只 能 以手 工 翩 作 , 一 方 面 它采 用 的 是 特 殊 另 使 用 的艺 术 作 品 , 才被 视 为实 用 艺 术 品 。这 一界 定 工艺 。我 国 工 艺 美术 品 种 类 繁 多 , 照 我 国轻 工 业 按 把 作 者 的创 作 目的 和 实 际 效果 两 方 面 因 素 都 考 虑 部工 艺美术 公 司 18 97年 的 统 计 , 国的 工 艺 美 术 品 我 进去了, 即不 仅 为 实用 目的创 作 的 艺术 品属 实用 艺 可细分 为 65类 , 它们 归 纳 为大 类 , 至少 有 十几 4 把 也 木品 , 而且 无 实 用 目的创 作 的 纯 美 术 作 品 , 来 被 大类 , 如 陶瓷 、 绣 、 后 诸 刺 织锦 、 地毯 、 器 、 牙雕 刻 、 玉 象 石 用 于实 用 品上 也 算 是 实用 艺术 品 。 雕、 雕、 木 编织 、 器 、 木家 具 、 属工 艺 、 、 、 漆 红 金 伞 扇 绒 实 用 艺 术 品 的概念 有 狭 义 和 广 义 之 分 , 义 的 绢 、 狭 纸花 、 纸 , 剪 等等 。按工 艺美术 品是 否有实用 成分 实用 艺 术 品 , 指手 工 制作 的兼 具 艺术 性 和实 用 性 又可分 为两 大类 : 仅 纯美 术 作 品和 实用 艺术 品。例 如 , 的造 型 艺术 作 品 ; 义 的实 用 艺 术 品 , 既 包 括 手 在陶瓷类 中 , 广 则 瓷佛 、 瓷观 音 等观 赏 陶瓷 属 于纯 美 术 作 工 制 作 的也 包 括 工业 上 批 量 生产 的 造 型艺 术 作 品 。 品 ; 瓷碗 、 瓷杯 等兼具 实 用性 和 艺术 性 的 陶瓷 属 于 实 本文采 用 广 义 概 念 。根 据 其 艺 术 成 分 和 实 用 成 分 用 艺术 品 。 由此 可 见 , 艺 美术 品与 实 用 艺 术 品 是 工 是 否 可分 , 用 艺 术 品又 分 为 艺 术 成 分 与 实 用成 分 相互 交叉 的关 系 , 者 有部 分 重叠 , 实 二 即工 艺 美 术 品 中 『 分 的实 用 艺 术 品 和 艺 术 成分 与 实 用 成 分 不 可 分 T 的实用 艺术 品部分 和 实用 艺术和法律保护
谢艳华, 王
( 北建筑科 技学 院 河

06 3 ) 50 8
人 文 社 科 系 , 北 邯郸 河
[ 摘 要 ] 实用艺 术品 的概 念在 法律 上 无 明 确 界 定 , 实践 中也 经 常 在 不 同意 义 上使 用 , 对 在
并 与 工 业 品 外 观 设 计 及 工 艺 美 术 品 等 概 念 混 合 使 用 。 本 文 试 图 在 理 论 上 就 实 用 艺 术 品 及 其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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