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程序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动物诊疗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动物诊疗机构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机构设立与备案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分为动物医院、动物诊所和动物卫生所三种类型。
第六条设立动物医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且布局合理;(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和辅助工作人员;(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兽药、器械、设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兽药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动物诊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且布局合理;(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和辅助工作人员;(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兽药、器械、设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兽药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动物卫生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且布局合理;(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和辅助工作人员;(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兽药、器械、设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兽药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机构备案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三)执业兽医的执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四)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五)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复印件;(六)质量管理制度和兽药管理制度文本;(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

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11.29•【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1月29日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2013年11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实行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监测、检疫、监督管理、无害化处理及动物疫病应急保障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环保、商务、交通运输、林业、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督促、指导村(居)民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乡镇(街道)兽医机构,承担动物防疫、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
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年)-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

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年)正文:----------------------------------------------------------------------------------------------------------------------------------------------------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2013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三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第四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五章动物诊疗与兽医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纳入考核体系,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实行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流程图

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一般序)流程图
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有关涉嫌违法行为两名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及时到达现场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执法人员收集和保存证据材料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1检查发现2群众举报3上级交办4有关部门移送5媒体曝光6违法行为人交待7其他来源名经办人员
动物诊疗行业监管细则

动物诊疗行业监管细则动物诊疗行业监管细则一、引言动物诊疗行业的规范化管理对于保障动物健康、防止传染病扩散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细则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动物诊疗行业的监管工作,确保该行业的顺利运行。
该细则将从行业准入、从业人员资质、医疗设备条件、诊疗行为规范、卫生保障等几个方面对动物诊疗行业进行细致规范。
二、行业准入1. 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
2. 动物诊疗机构应有相应的场地面积,设备设施齐全,符合卫生要求。
3. 动物诊疗机构应由具备专业技能的兽医师负责,并应定期进行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
三、从业人员资质1. 兽医师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证书,必要时需要参加专业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2. 兽医师应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确保对动物诊疗工作的从业人员不会造成潜在的健康风险。
3. 兽医师应具备一定的业务水平和人文素养,能够为动物主人提供正确、专业的诊疗建议,并与动物主人保持良好的沟通。
四、医疗设备条件1. 动物诊疗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和规格的常用诊疗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2. 动物诊疗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保养和维护,并及时更新跟进技术进步。
3. 动物诊疗设备的运行应由专业人员负责,保证其正确操作和使用。
五、诊疗行为规范1. 兽医师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绝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2. 兽医师应根据动物的病情进行准确诊断和治疗方案制定,并及时告知动物主人。
3. 兽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流程进行操作,确保安全和有效性。
4. 兽医师应妥善保管病历信息,确保其保密和可靠性。
六、卫生保障1. 动物诊疗机构应定期对设施、设备和工作环境进行清洁消毒,并建立相关记录。
2. 动物诊疗机构应合理安排接诊时间和就诊流程,避免交叉感染的发生。
3. 动物诊疗机构应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和药品,以应对突发疫情或事故。
七、监督检查1. 政府有关部门应定期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机构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如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
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以下是 9 条主题为“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内容:
1. 咱得好好想想,咋开展这次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呢?比如说,是不是得先全面排查一下这些机构的资质啊!就像给房子做个全面体检一样,不放过任何一个小毛病!确立明确的目标和重点,别瞎撞啊!这多重要啊,大家说是不是?
2. 嘿!要细致检查动物诊疗机构的设施设备呀!这可不能马虎,相当于给运动员检查装备呢,不精良怎么行?咱可不能让它们糊弄过关,对吧?
3. 必须得查查他们的诊疗记录啊!这就好比查账本,每一笔都得清楚明白,不然怎么知道有没有问题呢?你说对不?
4. 那些医护人员的操作规范也得严把关呀!这就跟司机开车得遵守交规一样,乱来怎么行呢?难道我们能容忍不规范操作吗?
5. 药物的管理也不容忽视啊!难道可以随随便便放着不管吗?这就好像管理自己的宝贝一样,得小心翼翼才行!
6. 咱还得看看这些机构对动物福利的保障呢!动物也是生命啊,不能不当回事儿,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呀!就像我们关心家人一样去关心它们呀!
7. 要不要和这些机构的负责人好好谈谈呢?了解他们的想法和困难,这也很关键啊!不能只检查不沟通呀,大家觉得呢?
8. 检查之后的整改落实也超级重要啊!不能查完就完事儿了,那不是白忙乎了吗?这就像治病,光诊断不治疗能行?
9. 最后,咱得好好总结这次检查的结果呀!通过这次行动,我们要让动物诊疗机构变得越来越好,让动物们都能得到最好的照顾!这就是我们的目标,一定要做到啊!
我的观点结论是: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至关重要,必须认真、全面、严格地开展,才能切实保障动物的健康和福利。
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

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目录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实行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监测、检疫、监督管理、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人员防护、物资储备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卫生、工商、公安、林业、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商务、水利、城乡建设、农垦、交通运输、铁路、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第五条【机构设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等技术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或区域设立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作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派出机构,承担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监督检查职能。
第六条【基层队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建立健全村级防疫员队伍,督促、引导村(居)民自觉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甘肃省动物产品贮藏场所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程序

甘肃省动物产品贮藏场所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程序一、为加强动物产品贮藏场所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对动物产品贮藏场所的监督检查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和行政执法的要求,制定本程序。
二、本程序所指的动物产品贮藏场所是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在销售之前贮藏动物产品的场所,动物产品包括动物的肉、生皮、原毛、脏器、骨、蹄、头、角、筋等。
三、监督检查任务须指派两名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同时执行,执法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着装整齐,须先出示《行政执法证》,说明来意。
四、监督检查内容1、检查选址、布局、内部建筑、无害化处理设施及消毒设备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规定。
2、检查动物产品贮藏场所是否建立了各种动物防疫制度、动物产品出入库登记制度、出库申报检疫制度和清库消毒制度等。
3、检查动物产品贮藏场所的动物产品进库登记记录、贮藏消毒记录、冷冻温度记录、动物产品出库记录和清库记录等记录档案是否齐全。
4、检查动物产品贮藏场所在动物产品入库前索证索票;是否凭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贮藏动物产品。
5、检查动物产品贮藏场所动物产品经营者是否在动物产品出入库时进行了申报检疫备案登记;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是否对动物产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检疫换证。
6、检查动物产品贮藏场所无害化处理设施能否正常运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是否监督货主对染疫或不合格动物产品实施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记录是否齐全。
7、检查动物产品贮藏场所的消毒工作是否正常进行,消毒药品的存放、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五、监督检查频次1、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半年对全省动物产品贮藏场所监督抽查1次。
2、各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季度对辖区内动物产品贮藏场所监督检查1次。
3、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每月对辖区内动物产品贮藏场所监督检查1次。
六、填写监督检查记录每次监督检查后应如实填写监督检查记录。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监督检查内容。
2、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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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程序
一、为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及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行政执法的要求,制定本程序。
二、本程序所指的动物诊疗机构是指取得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三、监督检查须由两名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承担,执法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着装整齐,须先出示《行政执法证》,说明来意。
四、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动物诊疗机构是否具有有效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是否有转让、伪造或变更的行为;选址、布局、无害化处理设施及消毒设备是否符合规定。
2、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执业兽医资格证或乡村兽医登记证;是否有健康证明。
3、检查动物诊疗机构是否有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4、检查是否有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5、检查处方笺、病历册是否规范使用;执业兽医及乡村兽
医填写的诊断书、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是否规范;病历档案是否保存3年以上。
6、检查执业兽医是否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和乡村兽医是否跨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7、检查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有无违反有关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的行为;是否发现动物疫情后按规定采取了报告、隔离等控制措施;是否建立了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和疫情处置纪录。
8、检查助理执业兽医师是否有违反规定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和出具有关证明的行为。
9、检查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宠物用品、食品、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是否分别独立设置。
10、检查动物诊疗机构对场地及医疗器械是否严格消毒。
11、检查动物诊疗机构是否对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医疗废弃物(液)按要求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记录是否完全。
五、监督检查频次
1、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半年对全省动物诊疗场所监督抽查1次。
2、各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季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场所监督检查1次。
3、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每月对辖区内动物诊疗场所
监督检查1次。
六、填写监督检查记录
每次监督检查后应如实填写监督检查记录。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检查内容。
2、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意见。
3、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4、执法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