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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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诊疗活动,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安全,优化兽医资源配置,提高兽医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兽医诊所、动物医院、兽医协会、兽医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动物诊疗应遵循“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的原则,加强动物疫病防控,提高动物的生活质量。

第四条动物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医疗质量标准,保障兽医服务的安全、有效和合理。

第五条动物诊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兽医诊疗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完善管理制度,保障动物诊疗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禁止以任何形式对动物进行虐待、剥削和不当诊疗,禁止非法使用兽药、兽医器械。

第七条鼓励开展动物实验室、兽医学研究,提高兽医技术水平,推动兽医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市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兽医事业的支持力度,优化兽医资源配置,提高兽医服务水平。

第二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经营许可,符合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临床诊疗、科学研究、教育培训等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医疗质量控制和安全保障体系。

第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备符合资格的兽医技术人员,持证上岗,不得从事与其执业资格不符的医疗活动。

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动物的诊疗记录和疫苗接种情况。

第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疫情。

第三章兽医服务管理第十四条兽医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职业道德,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积极参与诊疗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兽医服务人员应当加强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积极参与专业技术考核。

第十六条兽医服务人员应当积极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做好预防接种、疾病监测和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兽医服务人员应当与兽医机构密切合作,积极参与医疗质量监测和安全保障工作,确保动物诊疗活动的安全可靠。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1
一、动物诊疗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二、执业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把握消毒学问,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三、执业人员进行诊疗操作前后应当实行洗手等清洁措施,必要时进行消毒。

四、使用的进入动物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需到达灭菌要求,应当一宠一用一灭菌。

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需到达消毒要求。

五、与动物直接接触的诊疗台等设施应当一宠一用一消毒,用过的卫生清洁用具准时清理、消毒。

六、动物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需准时处置。

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等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准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2
一、不得随便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二、应当根据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

三、应当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四、设置专人负责检查、催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弃废物的管理工作。

五、准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弃废物,并根据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临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设置平安措施,并准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六、医疗废弃物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七、应当对医疗废弃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弃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八、产生的污水、动物的排泄物,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严格消毒,到达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维护和提高动物诊疗服务的质量,保障兽医医疗安全和动物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机构设置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设有相应的人员和设施。

三、医疗服务1.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动物医疗服务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合格兽医人员,负责动物的诊疗服务。

3.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病例档案,并严格保密。

对病例档案的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备适当设施和设备,保障医疗服务的技术水平。

5.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工作,以保障动物的健康和预防传染病。

四、药品管理1.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提供合法的药品和药具,禁止使用无证或假冒伪劣药品。

2. 药品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保障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3.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采购、使用和销售的记录和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存储。

五、卫生管理1.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清洁和消毒诊疗场所和设备。

2.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对员工进行卫生防疫知识的培训,确保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3.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动物的隔离观察和隔离治疗制度,以预防和控制动物传染病。

六、安全管理1.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和维护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和稳定性。

2.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以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

3.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七、服务质量1.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2.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医疗服务的诚信和公平。

3.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文本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文本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动物诊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开展动物诊疗工作,确保动物的健康与安全。

第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满足进行动物诊疗工作的需要。

第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配备合格的动物医疗人员,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和持续教育,以提高诊疗水平。

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动物病例和诊疗记录管理制度,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保护动物诊疗技术的商业秘密,禁止将技术转移到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动物诊疗质量评估制度,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改进和提升。

第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加强对动物诊疗器械和药品的管理,确保其安全、有效的使用。

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因诊疗服务引发的投诉和纠纷。

第二章动物诊疗机构的组织与管理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按照相关法规注册登记,并取得合法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动物诊疗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设备维护部门,负责动物诊疗设备的定期维护和检修。

第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确保医护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诊疗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十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院内传染病防控制度,保障动物和人员的安全。

第十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积极参与相关学术交流和科研活动,提高诊疗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第三章动物诊疗服务管理第十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应提供全面、专业和高效的诊疗服务,确保动物的健康和福利。

第十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科学的诊疗计划,针对不同的动物进行个性化的诊疗方案。

第二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具备完善的医疗器械和药品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使用的质量和安全。

动物诊疗服务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服务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服务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人们对宠物健康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动物诊疗行业迅速发展。

为了规范动物诊疗服务行为,提高诊疗质量,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从业人员管理1、动物诊疗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兽医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和技能。

2、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动物福利,不得虐待、伤害动物。

3、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口罩和手套等防护用品。

三、诊疗场所与设施设备管理1、诊疗场所应符合卫生、环保和动物防疫等要求,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

2、设有独立的诊室、手术室、药房、检验室等功能区域,并保持环境整洁、通风良好。

3、配备必要的诊疗设备和器械,如 X 光机、B 超仪、血常规检测仪、手术台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校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四、诊疗服务规范1、接诊时,兽医应详细询问动物的病史、症状、饮食和生活环境等情况,并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

2、根据病情,制定合理的诊疗方案,并向动物主人解释诊疗过程、预期效果和可能的风险。

3、严格按照诊疗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如注射、输液、手术等,确保诊疗安全。

4、如实记录诊疗过程和结果,包括病历、处方、检验报告等,并妥善保存。

五、药品管理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从合法渠道采购药品。

2、建立药品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和使用等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

3、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4、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盘点,防止过期、变质药品的使用。

六、医疗废弃物处理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包装、运输和处置。

2、配备专用的医疗废弃物收集容器和储存设施,并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

3、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废弃物处理单位进行集中处理,并做好交接记录。

七、消毒与防疫1、定期对诊疗场所、设备和器械进行消毒,消毒方法和频率应符合卫生防疫要求。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动物诊疗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动物诊疗机构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机构设立与备案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分为动物医院、动物诊所和动物卫生所三种类型。

第六条设立动物医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且布局合理;(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和辅助工作人员;(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兽药、器械、设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兽药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动物诊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且布局合理;(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和辅助工作人员;(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兽药、器械、设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兽药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动物卫生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且布局合理;(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和辅助工作人员;(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兽药、器械、设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兽药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机构备案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三)执业兽医的执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四)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五)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复印件;(六)质量管理制度和兽药管理制度文本;(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动物诊疗服务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诊疗服务行为,保障动物诊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动物及动物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动物诊疗服务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保障动物的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诊疗机构与人员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二)有固定的诊疗场所,场所面积符合规定。

(三)有必要的诊疗设备、药品和器械。

(四)有合格的诊疗人员。

(五)有健全的诊疗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第六条动物诊疗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兽医资格证书。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

(四)接受过动物诊疗专业培训。

第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制度,定期对诊疗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对诊疗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具备从事诊疗工作的能力。

第三章诊疗服务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根据动物种类、病情和诊疗需要,提供以下服务:(一)疾病诊断。

(二)治疗。

(三)预防。

(四)保健。

(五)咨询。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诊疗规范,确保诊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对诊疗过程中使用的药品、器械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其质量。

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档案,详细记录诊疗过程,包括动物种类、病情、诊断、治疗、用药、预后等情况。

第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动物诊疗过程中的废物处理,确保环境安全。

第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动物福利的规定,不得进行虐待动物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诊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运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动物的健康与生命安全,本制度制定。

二、机构管理1. 机构经营许可动物诊疗机构必须按照《动物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明,并进行合法登记备案。

2. 医疗设备动物诊疗机构所使用的医疗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选购、安装、调试和维护。

必须按时进行设备的检验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维护。

3. 医疗用品及药品动物诊疗机构所使用的医疗用品及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进行合法采购、存储、管理和使用。

必须确保用品、药品的质量,避免使用过期、假冒、劣质等问题发生。

4. 人员资质动物诊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必须符合相关资格要求,具备相关证书和执业证明。

机构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医疗技术的提高和运用。

5. 医学记录动物诊疗机构必须保证每一个动物的诊疗记录真实、完整、准确,并及时记录和妥善保管相关信息和资料。

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医疗保密原则,确保患者和医护人员的权益。

三、医疗质量管理1. 医疗质量考核动物诊疗机构必须建立医疗质量考核制度,对医护人员和机构进行考核。

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安全、医疗效果、医疗质量、环境卫生等方面。

2. 医疗风险防范动物诊疗机构必须建立医疗风险防范机制,对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进行科学分析与预测,并及时进行应对措施。

3. 医疗纠纷处理动物诊疗机构必须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对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有效解决。

对于重大和复杂的医疗纠纷,机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或者专业机构进行咨询和处理。

四、安全保卫与环境卫生管理1. 安全保卫动物诊疗机构必须建立安全保卫制度,对外部人员进行限制,确保机构的正常运营。

机构必须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做好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

2. 环境卫生动物诊疗机构必须建立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维护所在环境的环境卫生和卫生管理。

对机构内部卫生进行定期检查和清洁。

对医疗设备、医疗用品及药品的存储和消毒也要进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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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为了依法开展动物诊疗活动,规范从业人员的诊疗行为,制定本制度。

1、动物诊疗场所营业,必须有具备动物诊疗资格的执业兽医师在岗,并对其资质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2、从业人员上岗必须穿着符合卫生要求的统一服装,执业兽医师和职业助理兽医师要佩带上岗证。

3、动物诊疗场所负责人、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各司其职,依法规范从业。

(1)负责人职责:对诊疗活动的安全、合法、规范负责,监督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行使职责;对药品的购进、保存、使用、处理严格管理;熟悉各项记录,并定期进行核查;合理有效的处理诊疗纠纷和突发事件;对重大动物疫情,不瞒报、缓报、谎报,不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2)执业兽医师职责:接诊病畜,诊断疾病,作出诊断结果,给出治疗方案,做好病历记录和处方单,并签名确认;认真对
待病历,向畜主阐明病况和治疗方案,在与畜主达成一致后实施诊治;主持手术;负责药品的领用、处理,特别是要严格控制麻醉类药品的使用和保管;对诊疗场所内的消毒、防疫、隔离、无害化处理等措施负责;在发现重大动物疫病和疑似病例时,立即告知负责人,及时向芝罘区动
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3)执业助理兽医师职责:接待畜主和病畜候诊,配合执业兽医师做好疾病诊断、治疗工作;协助执业兽医师做好兽药使用记录、消毒记录、疾病诊疗记录、处方记录、病死动物、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记录;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开展消毒、患病动物隔离、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在发现重大动物疫病和疑似病例时,立即向执业兽医师报告。

处方管理制度
一、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记载的患病动物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门诊登记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次诊疗结果用药。

(三)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修改日期。

(四)一律用规范的中文书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含糊不清字句。

(五)西兽药、中成兽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六)中兽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规定。

(七)用量一般应按照兽药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八)为便于处方审核,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九)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处方兽医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动物防
疫监督机构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登记留样备案。

二、执业兽医师具有处方权。

执业兽医师应当根据诊疗需要,按照诊疗规范、兽药说明书等开具处方,所有开具的处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执业兽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四、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应当注明理由。

五、药房人员必须凭处方发放处方药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做到“四查十对”,准确调配药品。

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在处方上签名。

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与处方
医师联系,不得私自更改。

六、处方由药房人员每天收回,按日期装订整齐,妥善保存。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药品管理制度
一、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二、购进和使用兽药应当严格把关,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

药房人员应当对兽药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家、外观质量等内容逐项进行核对,签字后方可入库、使用。

三、库存药品应当按剂型、用途分类,并按药理作用系统存放保管。

采取有效监控措施,注意药品存放环境、温湿度等要求,近效期药品及时登记。

四、特殊药品的管理如麻醉药品,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保管防范措施,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专账记录。

采购、
保管、调配、使用必须严格,并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人员必须把好使用关,依据有关规定,专方、限量使用,消耗要逐日统计。

五、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卫生消毒制度
一、动物诊疗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二、执业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三、执业人员进行诊疗操作前后应当采取洗手等清洁措施,必要时进行消毒。

四、使用的进入动物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应当一宠一用一灭菌。

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五、与动物直接接触的诊疗台等设施应当一宠一用一消毒,用过的卫生清洁用具及时清理、消毒。

六、动物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及时处置。

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二、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

三、应当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四、设置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弃废物的管理工作。

五、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弃废物,并按照类别分
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设置安全措施,并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六、医疗废弃物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七、应当对医疗废弃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弃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八、产生的污水、动物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动物疫情处置和报告管理制度
一、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二、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三、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认真完成相关的调查、诊断、防控等措施。

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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