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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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川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川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川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01)20号第一条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许可证按照本办法管理。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一)动物诊疗院、所、站、门诊部;(二)从事动物医骟活动的。

第四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动物诊疗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从事动物医骟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兽医技术员以上职称或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技能等级鉴定以上证书。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一)被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不满两年的;(二)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三)其他不宜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第六条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应向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同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审批,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

动物诊疗许可证在5年内有效,持证者应在发证机关核准的区域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七条动物诊疗条件中的诊疗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中载明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逾期不申请的,原动物诊疗许可证自然失效。

第八条本办法由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1年3月27日资料精选,适合职场人士使用借鉴参考。

浙江省《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9.25•【字号】浙农专[2001]114号•【施行日期】2001.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浙农专[2001]114号2001年9月25日)第一条为加强动物诊疗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事先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条动物诊疗单位及其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并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一)应畜主要求,对患病动物应及时进行诊断、治疗,并记录病历,使用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处方签,并对诊疗结果负责。

(二)受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委托,需要承担一定的动物免疫工作任务时,必须按照规定的动物免疫程序、免疫操作规程,在指定的范围内,对指定的动物种类和免疫种类,开展免疫工作。

未经委托或批准,不得从事动物免疫工作。

(三)在实施免疫、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现国家规定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或疑似一、二、三类动物疫病时,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国家规定应予扑杀的染疫动物,不得进行治疗和瞒报。

(四)在开展免疫、诊疗活动过程中,应积极宣传有关动物防疫法律与动物卫生防疫知识。

(五)在开展免疫、诊疗服务活动时,按照财政、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应的工本费和服务费。

第四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兽医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兽医人员应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兽医专业学历或在乡村已从事兽医工作三年以上的乡村兽医,并取得国家和省规定的动物防治员资格证书;或取得助理兽医师以上资格的人员。

在县以上城市(城镇)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兽医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兽医专业学历,并取得国家和省规定的动物防治员资格证书;或取得兽医师以上资格的人员。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动物诊疗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动物诊疗机构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机构设立与备案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分为动物医院、动物诊所和动物卫生所三种类型。

第六条设立动物医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且布局合理;(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和辅助工作人员;(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兽药、器械、设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兽药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动物诊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且布局合理;(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和辅助工作人员;(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兽药、器械、设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兽药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动物卫生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且布局合理;(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和辅助工作人员;(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兽药、器械、设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兽药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机构备案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三)执业兽医的执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四)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五)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复印件;(六)质量管理制度和兽药管理制度文本;(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业局•【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京农发〔2014〕198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农发〔2014〕198号各区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农业局2014年9月30日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和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和动物诊所。

第三条在本市设立的动物诊所,其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不包括兼营区域)应当不小于60平方米;在本市设立的动物医院,其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不包括兼营区域)应当不小于120平方米。

第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动物用品、动物食品、动物美容等项目的区域应当与上述诊疗区域合理分区,设置在独立房间内。

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聘用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监督电话等。

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佩戴载有本人姓名、照片、执业地点、执业等级等内容的标牌。

第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建立病历、处方、药品、手术、住院、医疗废物处置、医源性感染控制和档案管理等诊疗管理制度。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动物诊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动物诊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动物诊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09•【字号】宁政发[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动物诊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有序开展动物诊疗工作,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现将《南京市动物诊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九日南京市动物诊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从事动物疾病诊断、治疗和动物阉割等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领《动物诊疗许可证》,并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并对动物诊疗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和动物诊所。

开办动物诊疗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动物医院应当具备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3名以上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动物诊所应当具备2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1名以上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书。

(二)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三)有固定的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诊疗室、处置室、手术室、药房、化验室。

动物诊疗文本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文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诊疗活动的合法、合规、安全、有效。

第二章诊疗机构管理第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依法取得的《动物诊疗许可证》;2. 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诊疗场所、设施设备;3. 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兽医人员;4. 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诊疗服务项目;5. 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生物制品。

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1. 诊疗服务制度;2.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3. 卫生消毒制度;4. 兽医处方管理制度;5. 兽药管理制度;6. 无害化处理制度;7. 门诊工作制度;8. 住院管理工作制度;9. 手术室工作制度;10. 检验化验工作制度;11. 放射室工作制度;12. 病案管理工作制度;13. 医疗事故管理制度;14. 培训管理制度;15. 治疗室工作制度;16. 动物诊疗行为规范;17. 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第三章诊疗服务管理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诊疗服务规范,确保诊疗活动的合法、合规、安全、有效。

第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为动物提供以下诊疗服务:1. 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2. 动物绝育手术;3. 动物保健;4. 动物疫病监测;5. 动物尸体解剖。

第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实行预约诊疗制度,为动物提供便捷、高效的诊疗服务。

第四章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管理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市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

市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

***市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一、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的条件动物诊疗机构分为动物诊所、动物医院两类。

动物医院可以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

(一)设立动物诊所的条件1、动物诊疗场所面积(房屋产权证或者使用权证明上标注的建筑面积,下同)必须达到120平方米以上;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其他用户共用通道;4、动物诊疗场所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手术室、药房等设施;5、置有诊断台、保定器、开口器、听诊器、体重称、体温计、显微镜、输液架、动物血球分析仪、动物血清生化分析仪,B超仪、手术器械、器械柜、电冰箱、恒温箱、紫外消毒灯、药品柜、洗衣机、喷雾消毒器、高压灭菌等设备和其他必备的诊疗器械,并配备有污水处理专用设备;6、具有1名以上取得注册执业兽医师资格的固定人员,且身体健康,无人畜共患病,无色盲症;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医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必须实行主治兽医上墙明示挂牌诊疗服务制度;有严格的动物防疫管理和消毒制度并上墙公布;建立门诊、处方、病历登记、人员职责、门诊规定、药品管理、收费标准等制度并上墙公布;建立健全处方病历存档制度,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二)设立动物医院的条件除了具备以上设立动物诊所的条件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动物医院面积必须达到180平方米以上;2、设有观察室、隔离室、诊疗室、手术室、住院室、相关检验室、相关仪器室、器具清冼消毒室、药房、办公室等工作室及污染物、废弃物等无害化处理场所。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章 诊疗许可
第九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 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 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由。 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发证机关 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章 诊疗许可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
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 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 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 房等设施;
第二章 诊疗许可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

第二章 诊疗许可
第十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 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到动物诊疗 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二章 诊疗许可
第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 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 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 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 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 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章 诊疗许可
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 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 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 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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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的条件
动物诊疗机构分为动物诊所、动物医院两类。

动物医院可以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

(一)设立动物诊所的条件
1、动物诊疗场所面积(房屋产权证或者使用权证明上标注的建筑面积,下同)必须达到120平方米以上;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动物诊疗场所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5、置有诊断台、保定器、开口器、听诊器、体重称、体温计、显微镜、输液架、动物血球分析仪、动物血清生化分析仪,B超仪、手术器械、器械柜、电冰箱、恒温箱、紫外消毒灯、药品柜、洗衣机、喷雾消毒器、高压灭菌等设备和其他必备的诊疗器械,并配备有污水处理专用设备;
6、具有1名以上取得注册执业兽医师资格的固定人员,且身体健康,无人畜共患病,无色盲症;
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医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必须实行主治兽医上墙明示挂牌诊疗服务制度;有严格的动物防疫管理和消毒制度并上墙公布;建立门诊、处方、病历登记、人员职责、门诊规定、药品管理、收费标准等制度并上墙公布;建立健全处方病历存档制度,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二)设立动物医院的条件
除了具备以上设立动物诊所的条件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动物医院面积必须达到180平方米以上;
2、设有观察室、隔离室、诊疗室、手术室、住院室、相关检验室、相关仪器室、器具清冼消毒室、药房、办公室等工作室及污染物、废弃物等无害化处理场所。

3、置有X光机、手术台、无影灯、氧气瓶、麻醉呼吸机等设备和其他必备的诊疗器械。

4、具有3名以上取得注册执业兽医师资格的固定人员,且身体健康,无人畜共患病,无色盲症。

二、办证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区农业局提交下列材料:
1、材料真实有效承诺书(网站下载或到受理机关免费领取);
2、《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网站下载或到受理机关免费领取);
3、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及现场照片;
4、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提供商业用途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五年)原件、复印件);
5、所在地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处出具的关于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与同一建筑物其他用户共用通道的证明书;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和服务人员的身份证、健康证明、劳动合同(需经劳动部门备案)原件及复印件;
8、设施设备清单(提供仪器设备购买凭证,其中具有放射性诊疗设备的,必须提供环保部门发放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9、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10、诊疗废弃物处理协议书(诊疗机构与有资质的企业签订);
11、管理制度文本(包括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医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12、各类规范格式文本(包括诊疗病历档案、处方笺、住院登记单、预后不良病例告知书、手术意见书、麻醉协议书、病危通知书等);
13、诊疗收费标准;监督台(从业人员姓名、照片、岗位职务及投诉电话);
1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名称通知书。

以上所有材料均要求一式叁份,复印件均需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盖单。

(二)收件
市、区农业局在收到申请人的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步检查,对申请人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三)受理
市、区农业局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开具受理通知单。

(四)审核
市、区农业局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

(五)发证
经审核及实在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证书管理
(一)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二)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动物诊疗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五)日常监督管理及违反规定的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及《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动物诊所的许可有效期三年,动物医院的许可有效期五年,期满之前半年必须重新申请办证。

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不收费。

四、附则
(一)办理机构
(二)办理时间
(三)监督机构
(三)公示公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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