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草-案)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动物的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权益,根据《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动物诊疗机构是指经营动物医疗服务的机构,包括兽医诊所、兽医站等。
第三条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以法律法规为基础,注重科学、规范、安全、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动物诊疗管理制度,确保诊疗行为的合法性和诊疗质量的安全有效。
第二章动物诊疗机构的申请与设立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的注册登记身份和经营资质;2、拥有符合要求的场所和设备。
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联系明;3、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4、设备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立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组织现场核查。
第八条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第三章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要求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兽医和相关专业人员,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动物诊疗档案,记录动物的基本信息、诊断、治疗方案、用药情况等。
第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落实动物疫病防控要求,定期进行卫生和消毒,确保工作场所的清洁和无菌。
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保证动物使用的药品、器械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验证。
第四章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和记录。
第十四条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权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动物诊疗机构,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停营业等措施。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动物诊疗机构设立申请书范本;3、动物诊疗机构动物诊疗档案格式;4、动物诊疗机构药品器械质量检测验证要求。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业局•【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京农发〔2014〕198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农发〔2014〕198号各区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农业局2014年9月30日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和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和动物诊所。
第三条在本市设立的动物诊所,其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不包括兼营区域)应当不小于60平方米;在本市设立的动物医院,其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不包括兼营区域)应当不小于120平方米。
第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动物用品、动物食品、动物美容等项目的区域应当与上述诊疗区域合理分区,设置在独立房间内。
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聘用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监督电话等。
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佩戴载有本人姓名、照片、执业地点、执业等级等内容的标牌。
第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建立病历、处方、药品、手术、住院、医疗废物处置、医源性感染控制和档案管理等诊疗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1. 引言动物诊疗机构是承担动物医疗服务和动物卫生管理的机构,对于保护动物的健康和福利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兽医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2. 动物诊疗机构的分类根据业务范围和实施方式的不同,动物诊疗机构可以分为以下几类:2.1 兽医诊疗机构兽医诊疗机构是提供兽医门诊服务和兽医技术咨询的机构,主要针对宠物和畜牧动物。
2.2 动物医院动物医院是提供动物住院治疗和手术的机构,设有相应的医疗设施和设备,能够进行复杂的诊断和治疗。
2.3 驻场兽医服务驻场兽医服务是指兽医定期或临时驻扎在养殖场、动物园等地进行动物健康监测、疫病防控和兽医技术指导的工作。
3. 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要求3.1 设施要求动物诊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设施:•诊疗室:用于进行动物诊断和医疗服务的场所,应具备兽医基本工具和设备。
•手术室:进行动物手术的场所,应配备手术灯、手术台等必要设备。
•检验室:用于进行动物实验室检验和病理诊断的场所,应具备实验室设备和耗材。
3.2 人员要求动物诊疗机构应有合格的兽医和相关技术人员,充分满足服务需求。
人员要求如下:•兽医:应持有合法的兽医执业证书,并具备相应的动物诊疗经验。
•兽医助理:协助兽医进行日常诊疗工作,应受过相关培训和合格考试。
•兽医技术人员:负责动物实验室检验和病理诊断工作,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3.3 疫病防控要求动物诊疗机构应积极参与疫病防控工作,确保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以下是一些基本要求:•制定疫苗接种计划,确保动物群体接种合适的疫苗。
•建立动物疫病监测体系,定期对动物进行体检和检测。
•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设备,降低疫病传播风险。
•建立健全的疫病报告和处置制度。
3.4 兽医记录要求动物诊疗机构应对每只动物建立诊疗档案,记录以下信息:•动物的基本信息,包括种类、年龄、体重等。
•动物的疾病诊断和治疗情况。
•动物的用药情况和疫苗接种记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草案)

件:
第 四条 国家 实行 动物 诊 疗 许 可 制 度 。从 事 动 物 诊 疗 活 动 的 ,应 当取 得 动 物 诊 疗 许 可证 , 并
在规定 的诊疗活动范 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未 取 得 动 物 诊 疗 许 可证
药房 、 化验室 、 隔离室 等设施 ; ( ) 三 具有 2 以上执业兽医。 名 第 七 条 设立 动 物 诊疗 机构 的 ,应 当 向 动物
变造 、 租 、 出 出借 。
20 年第 l 08 期
动 物 诊 疗 许 可 证 遗 失 的 , 当及 时 向 原 发 证 应 机 关 申请 补 发 。
【 朱 吉 , 仕 柳 , . 分 湖 南 地 方 猪 种 的 肉质 分 析 [. 3 】 杨 等部 J 养 ]
猪 , 0 7,5) 6 — 7 2 0 ( :5 6 .
收 稿 日 期 :O 7 1 5 2 o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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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诊 疗 场 所 选 址 远 离 学 校 、 儿 园 、 二 动 幼
医院 、 机关 、 宾馆 、 店 、 饭 商场等公共服务 场所 ; 距
离 畜 禽 养 殖 场 、 宰 场 、 物 交 易 场 所 和 动 物 产 屠 动 品 加 工 经 营 场 所 不 少 于 2 0米 ; 0 ( ) 物诊 疗 场 所 设 有 独 立 的 对 外 出入 口 , 三 动 出人 口不 得 设 立 在 居 民住 宅 楼 内 或 院 内 , 得 与 不 同一 建 筑 物 的其 他 用 户 共 用 通 道 ; ( ) 有 1名 以 上 执 业 兽 医 ; 四 具
【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行为,保障动物健康和兽医服务质量。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
1.3 定义动物诊疗机构:提供动物治疗、医疗等服务的机构。
兽医:具有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二、机构设置2.1 注册凡从事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需向相关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相关许可。
2.2 设施要求动物诊疗机构应具备符合卫生标准的诊疗设施,满足动物诊疗需求。
2.3 兽医配备动物诊疗机构应配备相应数量合格的兽医,确保及时提供医疗服务。
三、经营管理3.1 服务规范动物诊疗机构应遵守诊疗规范,提供专业、科学的诊疗服务。
3.2 医疗记录动物诊疗机构应做好动物病历记录,保障医疗效果评估和跟踪。
3.3 药品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合理采购、储存和使用药品,确保安全有效。
3.4 宣传告知动物诊疗机构应向用户充分宣传诊疗服务,告知相关规程和注意事项。
四、质量控制4.1 质量评估动物诊疗机构应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估,保证服务质量。
4.2 安全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动物及员工安全。
4.3 应急响应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动物安全。
五、监督检查5.1 监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合规运营。
5.2 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机构登记情况、设施设备条件、服务质量等。
5.3 处罚措施对违规动物诊疗机构,监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六、附则6.1 本办法解释权归监管部门6.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以上为【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内容,各动物诊疗机构应严格遵守,确保动物健康和兽医服务质量。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章 诊疗许可
第九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 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 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由。 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发证机关 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章 诊疗许可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
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 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 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 房等设施;
第二章 诊疗许可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
第二章 诊疗许可
第十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 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到动物诊疗 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二章 诊疗许可
第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 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 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 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 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 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章 诊疗许可
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 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 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 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行为,保障动物诊疗服务质量,维护人类和动物的健康利益,根据《动物防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包括动物医院、兽医诊所等。
第二章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置第三条设置要求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置应满足以下条件:1. 具备相应的场地面积和环境条件,确保动物诊疗的安全性和卫生性;2. 设有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设备和药品,确保诊疗质量;3. 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包括兽医和护理人员,确保诊疗服务的规范性和专业性;4. 具备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动物诊疗环境的清洁和消毒。
第四条批准和备案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置应遵循相关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第五条安全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保护人员和动物的安全。
第三章动物诊疗机构的日常管理第六条诊疗记录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完整的诊疗记录系统,记录每一次诊疗的情况、药物使用情况等,确保诊疗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医疗器械和药品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器械和药品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器械和药品的使用、保管和处置符合相关规定,防止滥用和浪费。
第八条技术培训和质控动物诊疗机构应定期开展执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并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诊疗服务的质量。
第九条卫生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定期清洁和消毒诊疗环境,确保动物诊疗的卫生安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监督机构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办法》的动物诊疗机构,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时停业等,严重违规的可以吊销执业许可。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
第十四条违反《办法》的处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和运营,保障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动物诊疗机构的范围和分类1. 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经营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包括兽医诊所、动物医院等。
2. 分类动物诊疗机构根据规模和服务内容的差异,分为三类:一类诊疗机构、二类诊疗机构和三类诊疗机构。
- 一类诊疗机构:规模较小,提供基本的动物诊疗服务,如普通兽医诊所。
- 二类诊疗机构:规模适中,提供较为完善的动物诊疗服务,如兽医专科诊所。
- 三类诊疗机构:规模较大,提供综合性、高水平的动物诊疗服务,如动物医院。
三、动物诊疗机构的设施和基本要求1. 设施要求动物诊疗机构的场地、建筑和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保障诊疗工作的顺利进行。
- 场地要求:动物诊疗机构的场地应干净整洁,无污染源,能够满足正常的工作需要。
- 建筑要求:建筑物应符合防火、防爆等安全要求,同时应设置合理的通风、照明和排污设施。
- 设备要求:动物诊疗机构应配备必需的诊断设备、治疗仪器及药品,以确保诊疗质量。
2. 人员要求动物诊疗机构应配备合格的专业人员,能够提供安全有效的诊疗服务。
- 医师要求:诊疗机构应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资质和执业证书的兽医医师,并定期组织培训和学术交流。
- 护理人员要求:为提供全面的护理服务,诊疗机构应配备兽医护士或护理人员,并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培训和操作能力。
四、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要求1. 诊疗记录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诊疗记录管理制度,包括病例记录、诊断结果、治疗方案、用药情况等,以备查验和溯源。
2. 药品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药品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的药品采购、配送、使用和销毁制度,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 诊疗费用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公示诊疗服务的收费标准,并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加价或变相收费,确保诊疗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4. 卫生安全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每日进行场所清洁和消毒,建立有效的医废处理制度,确保工作环境的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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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劁骟、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二章诊疗许可
第四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条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远离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宾馆、饭店、商场等公共服务场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动物交易场所和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对外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或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1名以上执业兽医;
(五)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六)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设备;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从事犬、猫等宠物诊疗的动物诊疗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二)设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病房、药房、化验室、隔离室等设施;
(三)具有2名以上执业兽医。
第七条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设施设备清单;
(六)管理制度文本;
(七)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动物诊疗机构名称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
第八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并派人对动物诊疗场所进行实地考查。
经审核和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十条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到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伪造、转让、变造、出租、出借。
动物诊疗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发证机关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担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材料的接收、受理和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第三章诊疗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收费标准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购买和使用假劣兽药。
第十八条动物诊疗单位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
第十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
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
病
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备查。
执业兽医应当在病历、处方笺上签名。
第二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当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一类动物疫病或者农业部规定不得治疗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不得擅自进行治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协助和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第二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对病死动物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进行处理。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
第二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
第二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聘用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二)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三)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
第二十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前将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
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动物诊疗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三)使用伪造、受让、变造、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第三十条动物诊疗场所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没有将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经督促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收费标准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三)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或者病历、处方笺未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的;
(四)聘用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第三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一类动物疫病或者农业部规定不得治疗的人畜共患传染病,擅自进行治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或者违法处理废弃物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注销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发证机关及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发证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发证机关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办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